国有土地置换协议书

2024-10-25

国有土地置换协议书(10篇)

1.国有土地置换协议书 篇一

土地置换协议书

甲方(姓名及村组):

乙方(姓名及村组):

因xxx自建房需要及耕种方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各自部分承包地进行置换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于,其中地块宽文秘助手。长文秘助手。(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于金星村三组崔大义现住房南侧,其中地块宽文秘助手。长文秘助手。(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二、互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1、甲乙双方所协商的地块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互换后地块所取得任何经济收益归地块承包经营权方所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三、交付方式和时间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双方现场测量划界确定。交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争议条款因本合同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六、生效条款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2.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书 篇二

地址:XX市XX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

乙方: XX皇上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于XX年10月28日与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XX-XX-000050号),受让位于XX开发区永和区永顺大道以南、面积为29667平方米、地块编号为:YH-A3-3的工业用地第一文库网。

因城市规划需要,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等面积置换原则进行土地置换,现就土地使用权置换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收回乙方YH-A3-3地块,同意置换给乙方位于XX开发区永和区永安大道以南、香荔路以东,地块编号为YH-Q1-3-1、面积29667平方米作为补偿。具体位置见详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乙方同意以第一条约定的等面积土地置换方式作为收回YH-A3-3地块的补偿方式。

3.土地置换协议合同书范本 篇三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受汶川特大地震影响,敬老院(以下简称旧敬老院)房屋遭受损坏。为了灾后重建,异地重建敬老院(以下简称新敬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土地置换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用旧敬老院土地置换新敬老院土地。置换后旧敬老院和新敬老院土地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新敬老院由政府管理使用,乙方取得旧敬老院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不变,仍为 土地。

二、置换土地情况。旧敬老院位于 ,面积 ,土地四至界限: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新敬老院面积 ,土地四至界限: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旧敬老院交由乙方管理使用,乙方具有对旧敬老院的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乙方应做好旧敬老院现有房屋等资产的维修和日常经营使用。

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使用旧敬老院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解决。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署,协议签订之日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擅自处理了旧敬老院的树木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议上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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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协议书 篇四

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建设需要,需划拨乙方红星管理区位于云景路北面、高坡岭路西面(图幅名:大塘表-A;测量内分图地块号:第004号、第005号)的国有土地33389.54平方米,合 50.085亩,其中:一般农用地 50.085 亩(园地50.085亩)作为广西党员干部科教信息园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0]4号文)的规定,在南宁市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的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划拨乙方土地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划拨乙方土地范围,以市规划局的规划定点图和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测量的坐标图为准。

二、经核实,乙方被划拨土地位于第二区片范围。根据政策规定,划拨乙方土地,应支付给乙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计算公式及补偿金额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区片土地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

一般农用地:x元/亩×x亩= x元;

小计:x元。

(二)安置补助费

经核实,乙方人均农用地系数为1.0。

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价格×征地面积×人均农用地系数-土地补偿费

一般农用地:x元/亩×x亩×1.0-x元=x元;

小计:x元。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农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地面积;

一级园地:x亩×x元/亩=x元;

小计:x元。

以上划拨乙方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 x元(大写:x)。

三、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另外2.060亩乙方土地在修建检察院路及0.267亩乙方土地在修建高坡岭路时分别已划拨并给予补偿。

四、本协议自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核准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偿(补助)费共计: x元(大写:x)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款后15天内将上述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同时将有效的收款收据原件提交给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五、本协议一式壹拾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陆份,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贰份,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壹份,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贰份。

甲方法人代表:职务:(单位盖章)

青秀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主持人:

(单位盖章)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篇五

[2006]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前言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适用范围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 1.2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发[2004]232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总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的行为.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政府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 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或法,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篇六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经充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幵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愿意将座落于村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乙方使用。(证书编号为:)

二、转让面积为平方米,四临界址东与相邻,南与相邻,西与相邻,北与相邻,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总价款人民币元(每平方米元),该土地长米,宽米。

三、乙方平整建筑该宗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面

积共同核实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以免误差和纷争,甲方保证乙方道路畅通,乙方施工期间,若有群众阻挠应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保证该宗土地使用权属来源合法清楚,无纠纷、无争执、有权转让该宗土地使用权,若发生与甲方有关产权,债权、债务、转让等多家民事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及承担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幵处罚该宗土地转让金%的罚金。

五、甲方应以乙方提供的名字及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因此所需办证的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责)提供给乙方,其中办证的时间由甲乙

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幵口头达成协议。

六、该宗土地使用证由公证处公证后,乙方付该宗土地转让金的20%,该宗土地使用证归乙方所有,以后在做基础时付清该宗土地转让金的80%。(在二个月内未开工,应付清该宗土地转让金的80%)。余款在确定没群众纠纷和其它争执后付清全部转让金。

七、如果乙方自愿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其首付20%转让金归甲方

所有,如果乙方不愿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就应该由乙方所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外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

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在场人签字:

7.国有土地置换协议书 篇七

[ 作者:.来源:.点击数:1606更新时间:2005-4-20文章录入:hzhaoping ]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上级人民政府为了宏观调控土地市场,防止低地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实施的出让金最低控制标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的确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须报国家土地管理核准。

基准地价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确定。基准地价调整时,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国家支持或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按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在实施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对确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可以责令重新确定。

第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情况,由确定和核准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其出让金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由负责监督检查的人民政府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砀 损失由出让方承担,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时间:2002-5-8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8.国有土地置换协议书 篇八

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范围

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限定划拨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同时,凡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无论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适用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带有赢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用地。

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是在对上述用地协议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价格控制标准,协议出让土地的实际价格不得低于该标准,各地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以该标准为最低限,与用地单位协商确定实际出让价格。

二、统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按以下控制标准确定:

(一)未纳入政府储备的新增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受让土地单位除支付征地等有关费用外,交纳政府收益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20%;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协议出让,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评估地价的80%。

(二)存量划拨土地原使用者直接改为出让或因转上、出租、抵押等原因改为出让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低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的规划条件下评估地价的40%。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租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按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阻金标准。

三、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制度

(一)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应当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考虑征地费用或收回收购土地费用、拆迁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投资利润和利息、城市配套费、土地增值收益以及其它相关税费等因素。

(二)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集体定价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结果,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采用后作为具体定价的依据。对于评估结果在按相应基准地价系数修算结果±20%幅度范围内的,可予以采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与用地意向者的协议过程。协议结果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审定后,按规定权限报政府审批。

(三)实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结果公开制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开,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固定场所或有关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协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条件、成交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查询服务。

四、加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

9.土地置换项目工作汇报 篇九

****镇位于**县城西15km,全镇耕地面积46590亩,人口42128人,辖10个村居,2008年经省政府批准,我镇仁和村闫庄、新庄村代庄纳入2009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项目于2009年3月开工,同年6月实施完毕,项目实施后,两个项目区中散乱,闲置的宅基地得到了有效的利用,耕地面积增加,耕地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初步显现。

一、项目概况

闫庄项目区面积155.3亩,复垦前住宅用地占地150亩,其他农用地5.3亩,复垦后耕地面积134.7亩,农田水利及道路建设20.6亩,新增耕地率达87%,拆迁安置33户,补偿资金479847元,其中房屋拆迁补偿434091元,树木补偿32790元,青苗补偿12966元

代庄项目区面积38.8亩,复垦前全部为宅基用地,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38.8亩,拆迁13户,补偿资金212409元,其中房屋补偿195339元,树木补偿12710元,青苗补偿4360元。

二、主要做法

1、广泛宣传、争取支持

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会议、广播、橱窗、条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置换的政策内容和操作方法,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置换工作的重要意义,不仅能够扩大耕

地面积、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还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同时,对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后的分配等工作都讲得清楚明了,最大限度地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充分酝酿、因地制宜

在推进土地置换过程中,我镇充分尊重民意,在确定拆迁范围、村庄布点规划设计中,层层召开会议,根据群众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村“两委”班子的战斗力等因素,确定置换点和整理项目。因地制宜,做好规划,综合考虑复垦成本、群众愿望、置换成本等因素,排出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循序推进。对所整理出来的土地,仍归原村民组使用。

3、严格程序,注重质量

在土地置换工作中,从组织人员调查摸底、选点、会议商定、附属物登记、补偿核算、补偿金发放到申报验收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严格资金的管理,建立专账、分类记账、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严把工程质量,全程跟踪管理。在项目实施工作中,未发生一起强制清理行为,也未发生一起因置换安置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三、下步工作打算

10.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篇十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

(适用于有抵押抵债或者查封类)

甲 方:【镇/街道办/管委会】

乙 方:【土地使用权人】

丙 方:【抵押权人、申请执

行人】

甲方根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

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

【坐落】的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

土地”),并移交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该土

地权属证书后,移交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经

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经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并经三方

确认,该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

土地使用权人:;

面积:平方米(折合亩);

坐落:,四至为:东

至,南至,西至,北至;

证号(批文号):【土地使用权、房屋

所有权】;

(二)土地用途:用地;

(三)规费缴交情况:;

(四)抵押查封情况:该土地于年月日

抵押给丙方贷款万元,年月日被

【法院】查封。

二、补偿约定

(一)补偿内容及依据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

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解决乙方企业职工

安置费用和等,结合【评估公

司】的价值评估,经三方协商,补偿价格为:

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总面积亩,补偿

单价为万元/亩,总价为万元。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和

构筑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补偿单价为元/平方米,总计万元。

3、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万元。

【补偿内容视具体情况增减】

上述补偿款共计万元,平均万元/亩。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万元分

期支付给乙方(丙方)。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个

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第三期在签订本协议日

起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视具体情况分期

或采取一次性付款】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

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二)【乙方(丙方)】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乙丙双方必须及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土地的涂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不得再对该土地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凭本协议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乙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凭证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查验后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注销归档手续。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个月内负责将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搬迁完毕。

(五)土地移交前,乙方须与甲方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并出具乙方的指界图、红线图。

若仍存在用地红线重复、边界争议或土地债权债务问题,乙方须于日内彻底解决后交地,否则,甲方有权在补偿款中优先扣除因上述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协助甲方处理该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遗留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自觉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执一份,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备案各一份。

附件:1.土地位置示意图

2.乙方营业执照、工商年检证明、组织机构

代码证【核对后加盖公章】

3.【其它必要文件】【其它事项的内容视土

地具体情况增减】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代表: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代表: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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