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精选6篇)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篇一
表5:一式二份,见习单位、人才中心各一份(A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渭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渭滨区人才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目的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业选人用人提供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第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的专业、岗位和数量,及时组织相关毕业生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生的见习活动和工作由甲方安排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生具体见习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八条 负责见习生在岗期间的管理,要求见习生遵守甲方各项规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困难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本单位工作。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生进行管理,加强见习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生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生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甲方凭《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花名册及生活补贴发放表》,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报乙方确认后,乙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向甲方划拨政府补贴。
六、合同生效及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甲方(法人签名盖章): 乙方(法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篇二
全国逐步展开的就业见习制度发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由于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数量的庞大,就业见习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需求和动力。不过,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来的我国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不够齐整、有效,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及其实施的效果
(一)就业见习制度的性质
就业见习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协调资源,与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与劳动场所而构建的一种系统工程。在这样一种系统工程里面,政府不仅是参与者,也是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与协调者。政府作为参与者,平等地与企业进行合作,在没有获得高校毕业生同意之前不能强迫他们进入见习基地(单位)。政府作为有重大责任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成为了见习基地的单位,依法对毕业见习生进行劳动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并按时发放生活补助,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应予配合接受。高校毕业生在成为见习人员之后自当依法服从劳动管理,明确之所以选择一种短期而报酬较低的工作岗位就业,重点在于工作岗位所提供的职业技能学习与实践机会。进一步而言,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所拥有的一种权利,高校毕业生有公平分享就业见习信息资源的权利,有自愿选择见习单位和方式的权利,也有获得政府、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权益保障的权利。[2]
(二)就业见习制度实施的效果
其实,早在2002年2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就在全国首创制度化青年职业培训项目,推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主要针对本市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见习计划。2004年,南京、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也积极跟进,建立了以促进本地户籍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就业见习计划。应该说,近十年来,各地开展的就业见习制度配合其它促进就业的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工作能力和其它相关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知识融入实践提供了一条十分可行的途径。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由于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历,自身的就业能力大为提高,为其下一步的顺利就业创造了重要的条件;而相关企业通过建立见习基地招纳高校毕业生进行劳动,增进了其对相应的高校毕业生的了解,开辟了企业招聘人才的新途径。据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上半年,上海市共建成青年职业见习基地800多家,参加见习的青年人数累计达7.2万人,见习结束后一次就业率达到59.4%。陕西省开始组织实施见习计划后于2005年建立了全省第一个见习基地,省财政厅又给予见习计划相应的资金支持,到2009年底全省共组织高校毕业生见习26695人。由此可见,各地政府实施职业见习最明显的社会效果就是拓展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完善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010年4月,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共同组成课题组,研究并发布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发放调查问卷4000份,其中团干部问卷500份,见习基地负责人问卷937份,见习青年问卷2563份;与此同时,一些高校工作人员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周边资源对就业见习制度参与者进行了调查并发布数据。[3]通过对于这些数据的整理和其它相关资料的考察,研究表明,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但是总体效果不太明显。这一点,从2009年初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之后,全国各级政府共有二十多个省、市陆续出台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文件和相关带薪见习的政策就可见一斑。
二、就业见习制度运行的法律框架之现状
在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的通知之后,2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又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及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为此,2009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遵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计划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里,组织100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通过努力,提高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除此之外,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也根据各地情况,陆续制订了一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规范就业见习制度的法规和规章。如2009年6月19日,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颁布了《江苏省2009-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并配以2008年1月4日颁布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对管理机构与职责,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与调整、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见习期管理、经费管理、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地方性的有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中,广东省成为第一个由省级立法机关颁布规范就业见习地方法规的地区。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部地方法规的亮点在于它为就业见习制度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规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如建设信息平台(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等),公平对待非本地户口生源参见就业见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本地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参加见习,改善本地人才队伍结构。非本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参加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就业见习,在补贴、资金和项目支持、税费优惠等措施的引导下吸引、鼓励企业参与就业见习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建立实习基地、见习基地,对基地有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扶持”等),承担见习人员的医疗保险等等。《条例》强调保障学生见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见习,明确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为就业见习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和责任。该《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即它将在校学生的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放在同一部法规中提出,着眼于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获取职业经历的前后承接性,不再将就业见习当做一种应急性的临时措施。然而,有一些省市颁布相关就业见习的法律文件却失之粗陋,规定过于简单。
从上述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全面建立起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各项规定,但是总体上立法层次不够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衔接度不够,而且针对就业见习制度制订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对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机构、见习基地的审核与监管等内容规定得仍然不够具体、有效。
三、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隐患
(一)就业见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就业见习制度缺乏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由于毕业生见习时并不是见习基地(单位)的正式员工,取得的报酬只是基本生活补贴,各地法规及规章均规定由地方政府和单位共同分担。然而该基本生活补贴多少,政府和单位又该如何分担,各地差异很大(这里也有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最低工资数额的差别等客观原因),缺乏一个明确的和可持续遵守的标准。如果见习生不能够按时取得报酬该如何?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该向哪个机构或组织求助,或者通过什么程序解决问题?此外,见习生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或者见习基地(单位)承诺的工作岗位、工作条件时该如何救济?再者,见习生的医疗保障等基本福利水平也难以在各地的法规、规章中见到明确和严格的执行标准。
2. 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亟待加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见习基地落户企业单位时,它都要以最后追求营利为目标。如果该企业是合法地追求营利,法律都应该加以保护。但是目前由于就业见习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见习基地(单位)仅仅为了追求补贴和其它优惠政策,没有实现对政府的承诺而接纳毕业生来本单位见习,为其提供合格的职业培训,反而对毕业生设置各种见习障碍或者对其弃之不顾。当然,在有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从审核到监管做得比较到位,毕业生见习效果取得比较明显,如江苏省要求省、市、县三级人事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基地进行初审,经初审与试运作2个月合格后,方可成为省人事厅正式行文批准设立的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正式挂牌运行。而山东、重庆实行了走访制度,定期深入见习单位,了解情况并解决问题。
3. 毕业见习生相关权益没有可靠的法律途径加以保障
由于毕业见习生与使用其劳动力的见习基地(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当其合法权益遭受见习基地(单位)侵犯时,他们无法通过《劳动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获得救济;对于医疗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福利内容,在见习基地(单位)不予安排的情形之下,毕业见习生也往往求诉无门。更多的情况是,见习基地(单位)会充分利用各地法规、规章制订的关于见习制度期间为数月至一年的条款,为了达到节省人力资源成本的目的,不断辞退见习生,再不断招收见习生,之后又不断招收见习生,从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
(二)就业见习制度的法律隐患分析
1.就业见习期间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
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目前各类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见习生与见习基地(单位)所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见习协议。所以,参加见习的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自然人。可是,这里所谓的高校毕业生的说法是针对见习基地(单位)而言,实际上由于其已经毕业离校,见习生不具有在校大学生身份。这种意义上的见习生既不等同于在校期间出于勤工俭学或是增长经验等原因而在一些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不同于应届毕业生进入单位适应业务及被单位考核的被招聘(录用)人员——此种见习制度适用于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所以,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单位)不适用目前《劳动法》涵盖的劳动法律关系,只能依据相应的法律事实适用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然而,即使见习期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见习协议内容也缺乏劳动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为已经毕业的原高校学生在为见习基地单位提供劳动力并接受单位管理和约束的情况下,若是完全将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民事法律规定加以解决的话,必然引发、遗留一些难以消除的不良后果。如见习协议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时,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被严格适用,处于弱势一方的毕业见习生在很多情况下只能任由见习基地(单位)“宰割”,与同在一个单位付出同样劳动的正式员工在遭受单位侵犯其劳动利益而能够理直气壮地拿起劳动法律武器相比,不公平之处大为明显。
在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中第四章“见习规范与管理”部分许多内容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部分相应规定较为相似,如见习协议的主要内容(条款)的列举、见习单位的主要职责、见习单位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见习指导人员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等规定。《条例》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见习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可以看出,该项法规的立法者有意将就业见习制度向劳动法律法规靠近并注意它们的衔接性,至少立法者基于劳动者平等的思想将毕业见习生视为特别的劳动者,因为毕业见习生业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而且没有处于休息和失业的状态,毕业见习生亦非与见习单位签订属于典型民事合同的雇佣合同。
依本文所见,今后各地规范就业见习的法规、规章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为一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所谓“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为“非典型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灵活劳动关系”,这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固定用工形式和就业形式的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短期就业、承包就业派遣等。[4]正如前文所述,就业见习对政府来说是承担国家责任,对见习单位来说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就要担负对进行劳动管理的毕业见习生的各种劳动保障,高校毕业生拥有的权利已与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无甚实质差别,其与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范畴,不过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减弱,且就业见习期限较短,就业实习待遇只是补偿性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工资等等。
2.就业见习制度中的见习期间、报酬等相关规定与《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有冲突或是权益保护留有空白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各就业见习法规、规章规定毕业生见习期或为三个月,或为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那么,如果有见习基地(单位)使用毕业见习生达到最上限的一年之后正式聘用了该(部分)毕业见习生,此举就变成了直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的合法的工资支付要求将会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而毕业见习生的生活补贴不仅数目较少,而且在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该如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中的第四部分“组织实施”的第三款“确保经费到位”规定了“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保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但是接着说明了“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由此可见,该法规仍然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标准、措施来保障毕业见习生生活补贴的经费来源与发放。《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由见习基地和政府补贴分担。财政专项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将财政专项补贴划拨到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财政财政专项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该项规定只是明确了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的一些流程,也没有解决见习基地(单位)因财务问题或者地方政府因财政问题而不能依法支付时的问题。当面临上述问题时,毕业见习生只能依据见习协议寻求民事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行政方式由政府部门协商解决。这样索回生活补贴的方式的效率显然较慢且结果难以预料。
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在《通知》中的第三部分“工作内容”的第一款“确定见习单位”规定了“见习单位应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如果见习基地(单位)没有办理时该如何处置,该《通知》没有涉及。相比之下,《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进步了许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办手续上直接绕开了见习基地(单位),对毕业见习生的人身权益保护显得更加可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规范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市劳动保障局为参加职业见习计划的学员统一办理综合保险。经市劳动保障局相关管理部门对需办理综合保险的见习学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见习综合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与江苏省的相应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仅有简单的“……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句规定;《湖北省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却无任何关于为毕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项的规定;成都市《关于建立成都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第六部分“见习经费拨发程序”规定了“见习经费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见习单位工作补贴和购买见习毕业生保险费用。见习经费由市财政按市人事部门分配的名额直接拨付给相关部门,然后由市及各区(市)县人才中心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见习毕业生和购买保险”,相应措施等亦较为简单。
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则规定“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特别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独树一帜。既便如此,在广东省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缺乏正式员工在单位享有的工伤保险的保护力度,遑论其他省市参加毕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了。综上所述,各地就业见习制度对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人身权益保障水平参差不一,空白之处较多,整体上不利于就业见习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就业见习制度目前急需以法律、法规这样高层次的立法加以专门规定。作为专门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不会对工时、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进行改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并契合、借鉴劳动法律法规,各省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地方法规规范就业见习制度。法规中应借鉴劳动合同将见习协议规范化、固定化,将毕业见习生的补助(贴)标准提高并从政府财政资金方面加以保证支付,为毕业见习生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需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
3.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不到位,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缺失
如前所述,就业见习是政府代表国家承担责任,为社会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资源和平台而构建的一套体系。具体就政府方面来说,政府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进行见习,通过对高校毕业生的组织登记而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对有意愿成为见习基地(单位)的企业考察、遴选及其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而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些权力的背后就是各种责任。从目前出台的见习基地管理规定来看,各地政府对于见习基地的申请均制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从源头上保证了见习基地的质量,但缺乏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条款。如《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至第九条对见习基地的审核、确立规定较为详细,却只有第二十二条涉及对见习基地的评估,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只是说明见习基地建设成功之后将受到宣传与表彰而已。同样地,《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也仅有第十四条规定了“省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中止协议,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以及第四十条规定了“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缺乏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与各部门责任分配,且对于见习基地(单位)违反规定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一旦企业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后,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续的实际运作情况跟踪管控相对松懈。[5实践中,各地很多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常态长效的考核管理办法,这就会让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抛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只为追求利润骗取补贴、利用高校毕业生的廉价劳动力或是兼而有之。
虽然从目前一些地方的就业见习制度规定中看到当地政府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机构对该项事务进行管理,然而由于行政事务的繁杂性,政府相关部门很可能就会疏于对见习基地(单位)的监管。因此,立法上应该就政府监管的原则、内容、方式等进行详尽的规定,并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地,对于见习基地(单位)也在赋予其劳动管理权、施以严格的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律规定一些措施避免其不当利用资源获取不法利益,如规定见习基地(单位)使用高校毕业生顶岗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以避免不良企业借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黎建飞.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2]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本文所指部分高校工作人员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部门人员有贺玲(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岚君(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瞻(四川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傅琳琳、袁洁、凌金兰、张春兰等。
[4]张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篇三
[求职者心声][岗位“练兵”,补足经验“短板”,找准职业方向]
6月29日,广西人才大厦二楼招聘大厅人头攒动,由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主办的2016年“牵手毕业生 见习助就业”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会在这里举行。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和桂集团等近60家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单位为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超过1500个工作岗位。这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面对面的“相亲会”吸引了近1000名高校毕业生入场求职,初步达成就业意向率达23%。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的钱肖敏是土生土长的南宁姑娘,毕业后想回家乡工作,看到同学转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会的信息后,决定来试一试。逛了一圈双选会,她向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投出了自己的第一份简历,并和招聘人员作了简短的交流。“他们开出的待遇是见习期2000元/月,转正之后2500元/月,缴纳五险一金,我对这个待遇还算满意。”钱肖敏告诉记者,毕竟自己作为应届毕业生,还是个职场“小白”,急需工作经验,因此对薪酬的考虑并不是第一位的,找到一家专业对口的单位进行见习,弥补就业经验的“短板”才是她此行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如果获得了就业见习的机会,在这段时间生活就有了保障,不必再依赖父母了。
与钱肖敏不同的是,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小廖则是把就业见习当成了选择就业方向的体验期。他说:“我已经面试了三家用人单位,都是与我的专业对口的岗位。我期待的薪酬是3000元/月,而面试的企业开出的薪酬普遍在2000元/月左右。虽然与理想的待遇有差距,但我还是很看好通过就业见习实现就业这种方式。我想找销售、人事或行政方面的工作,但又不知道现在市场上这类职位的现状和前景如何,自己能否胜任这样的工作。通过就业见习能够进一步了解行业信息,调整自身定位,明确求职的方向,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避免择业的盲目性。”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岗位“练兵”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补足经验“短板”,找准职业方向,从而更好更快地实现就业。据统计,仅2015年,全区就有3398名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学本领,长本事”,其中,进入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管理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单位见习的毕业生1331人,见习期满留用662人。
[企业需求][借力政策,提升选才效率,畅通炼才渠道]
就业见习,不仅为高校毕业生铺设了一段通往职场的阶梯,也为用人单位解决了招聘员工不能迅速适应岗位的难题。“大学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像一个窗口,让企业和求职的大学生有机会更加全面真实地了解对方。与传统的招聘后立即入职相比,就业见习既降低了企业的招聘成本,又提升了选才效率,使企业选才更有针对性,有效降低了人不适岗的风险。”广西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梁燕女士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选才、育才方面的优越性,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这项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现“双赢”的促就业政策,并积极申报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自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落地”以来,广西累计授牌就业见习基地393家,2012—2015年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共接纳高校毕业生12376人,留用率达40%。
此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双选会,前来招贤纳才的企业就有60家,其中,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众创加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为2016年新获批成立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单位。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广西本土首家航企,抛出了机队服务助理、IT运维工程师、手册管理员等见习岗位;广西捷通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在本次双选会为毕业生提供30个营业网点见习生岗位;广西众创加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广西众创示范基地的运营单位,携手基地内9家优秀的小微企业“组团”招募见习生……
当天上午10时,招聘会迎来了高校毕业生入场的高峰,一些待遇优厚的知名企业的招聘展位前排起了长龙。记者注意到,用人单位开出的见习薪酬普遍在2000-3000元/月之间,有的企业还提供免费的岗前培训、包食宿等。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罗海军介绍说,公司从2009年就成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近几年都在大量地补充就业见习人员。在待遇方面,公司对就业见习人员有保底的收入政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保底4万元/年,“211”高校本科毕业保底5万元/年,研究生毕业保底6万元/年。
除主动提高见习生待遇外,企业还普遍完善对见习生的管理,重视对见习生的培养,担当起高校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前的“孵化器”角色,展现了企业对待就业见习工作理念的积极转变和爱才、励才、留才之心。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招聘负责人蓝业凡介绍说,润建公司是一家以通信网络维护、网络工程施工为主体的全业务通信服务企业。公司为见习生提供了优厚的待遇,并为他们明确了清晰的发展路径。如公司此次招聘的管理类英才培训生,设定的发展路径就是“1年项目部经理助理→3年项目经理→5年分公司经理”。转正后公司帮购买“五险一金”,享受节日补贴、经营成果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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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介绍说,见习生的起点比一般员工高,公司对他们的关注度会更高一些,如果能在门店从基层做起,逐步提高,做出成绩,就有机会晋升到更高级的岗位。公司自2013年开始招收见习生以来,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见习生获得留用。其中,做到店长等高级管理岗位的,月薪可达5000-10000元。
[专家支招][脚踏实地,加强能力锻炼,垒好就业“敲门砖”]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很多人经历过一段曲折的求职过程。因此,在面对见习机会时,大多会倍加珍惜,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力求通过见习留在见习单位就业,或提高就业能力,寻求更好的发展。但也有部分毕业生对就业见习的效果表示担忧,“见习经历能不能同实践经验真正挂钩?”“求职时用人单位会不会不承认见习经历?”“就业见习的薪酬福利会不会得不到保障?”“会不会被人认为是因为能力差找不到工作才参加就业见习?”……还有部分毕业生一心想“一步到位”,不选择就业见习,或只是把就业见习当做权宜之计,敷衍了事。
梁燕在接受采访时说,广西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有很多连锁门店,公司会安排新招聘进来的员工和见习生到门店进行锻炼,但部分新人一心只想在办公室做管理,不愿到门店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殊不知没有经历过基层岗位的锻炼,很难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做管理也不容易让人信服。
对此,广西人才服务办公室特邀职业指导老师周长明表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调动用人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为高校毕业生创造面向基层、走进企业的机会,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促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尽快实现就业。被自治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都是有一定实力、规模和知名度的企业。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通过见习的方式进入区内有实力的企业,最后又能够留在见习企业,是非常好的“两步走”就业方式。毕业生要把握好这样的机会,在应聘时充分展现自己的优势和自信,争取获得招聘单位的青睐;在见习期间要脚踏实地工作,正确对待各种挫折,多看多听多想多做,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获得企业的认可,最终实现留在见习企业就业或提升能力另谋发展的目标。
同时,他还提醒广大高校毕业生不要漫无目的地“海投”简历,也不能“为了见习而见习”,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充分了解社会、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正确评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认真思考自己以后想做什么,能做什么,找准就业定位再去见习。只有有针对性地对目标企业和目标岗位做充分的准备,才能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篇四
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21号),甲方批准设立乙方为西安市就业见习基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壹年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核准,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见习环境等条件;
2、负责对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进行政策指导,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协助乙方处理毕业生就业见习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收取就业见习人员信息,按照岗位需求向乙方推荐就业见习人员;
4、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征求乙方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意见,对优秀的见习基地给予公开表彰,对出现虚假申报见习人员
信息、克扣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变相收取见习人员见习费用等违规情况的见习基地,甲方有权撤销其见习基地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负责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2、根据西安市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具体要求,指定培训师,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
3、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上岗实践及日常考核、思想教育等,在见习期间负责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见习期间出现事故;如因乙方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强令见习人员在危险岗位上进行见习而出现事故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须根据见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资料、人身意外保险信息表、月度考核信息表等;对于未能按时申报见习人员信息而导致见习人员不能享受人身意外保险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见习结束后,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并核发《西
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证书》。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履行签字手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友好解决。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月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篇五
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办公室 乙方:(单位/公司)
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能够为青岛市生源派遣期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岗位的企事业单位。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毕业生”的理念,建立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通过实践使在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拓宽我市企事业单位选用人才的视野,提高用人单位选择高校毕业生的质量和成功率,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为保证青岛市及各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活动的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范围:
1、甲方负责对乙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考察乙方所能提供见习的专业、岗位、工作环境等条件。经研究批准后,甲方给乙方正式授牌。
2、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支持,帮助乙方与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有关的问题进行协调。甲方按规定协调区、市财政部门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生活补贴拨付给乙方。
3、甲方对乙方见习工作进行考察,对优秀见习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乙方职责范围:
1、负责制定见习规章,明确对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
2、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人员,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先行将见习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全额垫付给见习毕业生。
4、根据自身条件可对进入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见习情况和效果。
6、见习结束后,由乙方对见习毕业生进行见习鉴定,并给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职业能力评估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09]136号)、《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和各县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区)和相关部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本县区和本部门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见习管理与服务 第四条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见习管理及服务内容:
1、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各县(区)就业见习的服务工作;
2、指导建立就业见习数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信息发布平台;
3、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负责直管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检查、考核、评选及就业见习毕业生的登记等工作;
4、管理和下拨见习经费,办理就业见习毕业生意外伤害保险;
5、协调并指导高校集中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协调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6、负责就业见习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总结,并按要求予以上报。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五条 凡参加我市见习计划、接收毕业生见习的单位都应在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备案程序为见习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出据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情况简介、见习岗位、见习管理办法、见习工作负责人和见习指导老师简历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列入我市就业见习计划。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申请挂牌就业见习基地,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
2、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市人事局对报告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的见习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以保证毕业生见习的质量,便于见习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见习单位(基地)的主要任务和责任:
1、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制定内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3、确定就业见习岗位与课程体系,指定就业见习指导老师。
4、出具就业见习鉴定报告,接收或推荐毕业生就业。
5、按时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第七条 见习单位应将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作为招聘人才的一种选拔方式,以促进就业作为主要目的,尽可能多地开发见习岗位,安排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八条 见习单位应通过就业见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毕业生留在单位工作。对于见习合格但不能留在本单位就业的,见习单位可协助推荐其就业。
第九条 见习单位应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本着“自愿、公平、互利、安全”的原则,执行见习协议,创造见习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与见习生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 见习毕业生
第十条我市就业见习计划的对象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方式进行。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也可由学校组织集中报名。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到所在学校或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三份,也可登陆安康人才网下载),填表后到学校或档案所在单位(或乡镇、城市社区)签署意见;
2、毕业生持《登记表》、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持学生证和学校介绍信)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见习单位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个人意愿和专业等情况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和岗位;
3、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后,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时间由毕业生和就业见习单位协商确定,一般为在一个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至6个月。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考核。考核重点为遵守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提升专业技能、见习成效等总体情况。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可以退出见习单位,终止见习活动。
1、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损失的;
3、被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应征入伍的;
4、其它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单位三个月以上见习活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二次见习。
第五章 见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是省政府批准设立,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的专项资金。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按省政府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和补贴额度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省财政给予纳入就业见习计划的毕业生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105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划拨与发放办法
1、县(区)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预拨制”,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市人事局确定的就业见习计划和县区上报的《见习协议书》预拨至各县区。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并在下年预拨款中抵扣。
2、市级有关单位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所需资金采取“报账制”,由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计划,上报实际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人数等情况,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列支。
3、毕业生就业见习开始前,由各县区和市直见习单位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见习协议等相关材料,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毕业生就业见习专项资金时,须提供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一式3份)、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持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补贴发放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还应提供未就业登记证明或《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银行帐号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防虚报、谎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发生。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就业见习专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情况在安康人才网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人事局
2009年10月16日
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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