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精选12篇)
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一
第二十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改变和损坏水文和防汛测报设施、破坏航道通航条件;
(五)在通航河道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放,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采砂机具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采砂机具。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应当持有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
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双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采砂一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可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采砂两次以上;
(二)在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水文监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采砂;
(三)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四)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采砂;
(五)违法采砂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破坏、矿产资源破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批准采砂;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
(六)其他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扣押违法采砂机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委托拍卖机构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扣除处理费用后,抵缴罚款并上缴财政,剩余款项予以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运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2.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二
1 强化宣传, 逐步提高管理相对人及沿江群众的认识
采砂执法管理属于水行政执法。为了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创造一定的条件, 在物质、意识、组织、制度等方面均形成一套可靠的执法行政保障。而煤体宣传、舆论监督以及对相关群体进行采砂管理法律意识的培养, 也是采砂管理执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把对权为己用、利为己谋的管理弊病, 而且还要从制度上保证信息互通、联手作战的工作格局, 以保证一旦有非法采砂或因非法采砂而引起的损害防洪工程影响稳定的事件和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就能快速的反应, 联手查处, 从而及时打击非法采砂, 保护合法采砂。
3 强化措施, 建立高效运做的打防机制和控制网络
河道采砂的管理重点, 是对各可采区采砂现场的有效监管、其日常管理重在观动态、抓防范、施打击。真正做到执法行动的快速反映。
尽快建立短、平、快的情报信息传递系统, 并在沿江各可采区建立信息网络, 适时关注采砂人员的行为冬天, 使执法人员做到以动制动、以变应变, 以提高大防成效。
在底数清、情况明的情况下,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加大日常巡逻密度、集中看管好有证采砂的同时, 认真作好在可采区以外行驶的采、运船及采砂设备, 盯死看牢无证且可能偷采偷运的。
4 制定收费标准
江砂是国家的资源, 对其在开采使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实行“有偿”原则。《黑龙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时, 应向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河道主管机关一次交清河道采砂管理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为了遏止暴利、公平施采, 应定高收费标准, 加大征收比例, 使施采者无暴利可图, 以促使其以一种健康正常的心态慎重对待采砂, 从而减少其盲目参与的可能性,
(上接305页) 压路机, 终压温度同时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
5 适时清江打击
采砂管理执法也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一样, 应始终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大巡查密度、强化控管力度的同时, 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适时组织统一的清江、打击行动。以此达到震慑非法、保护合法的目的。
6 强化责任意识, 建立科学实用的约束机制
制度的执行、法治的实施、管理目标的实现, 必须以管理者责任的落实来保证。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依法落实责任人的法律、工作的责任, 是监督约束采砂管理人员是否真正负责、是否监管到位的最有效手段。也可根据本行政水域的情况、工作量的大小等因素, 制定出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工作责任制。通过一系列联动互补的监督约束措施, 必将大大强化监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从而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层层感到有责任, 人人感到有压力。监管责任的落实, 一定能够保证“依法、科学、有序”的采砂管理目标的实现。
纵上所述, 河道采砂, 禁采是相对的, 开采是绝对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的管理路径、有效的管理措施、高度的责任意识、扎实的工作作风, 必将开创河道采砂管理事业的新局面, 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坚实的保障。
3.对河道采砂管理及整治问题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河道采沙;河道管理;监管系统
河道砂石作为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河床相对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因子。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的日益增加,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采砂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造成了不少河道砂石地无计划、不适当开采,出现了在河道内乱采滥挖, 任意堆放弃料,违规违法作业的现象。建立科学的影响评价体系,加强监管非法采沙活动对河道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河道采沙对河道的影响
(1) 河道采沙对河床演变的影响
无序的采沙在河床上形成散乱的采沙深坑,使河床局部变形,原有的水沙运功平衡被打破。采沙坑边缘上的水体在纵向上产生流动水面的跌落,水流运动的速度加快,挟沙能力显著提高,冲刷能力加强,河床面受到侵蚀。水流在采沙坑缘口附近形成回流,横向上产生了横向次生流,使得采沙坑横向发展,从而引起河床的全面调整与变形,破坏河床形态的稳定。
(2) 河道采沙对堤防安全的影响
不规范的河道采沙引起河槽变形,洪水走向发生偏离,流向开采的低洼区,特别是当采沙坑离堤脚过近,采沙深度过大时,水流对堤防和护岸工程冲刷的频率和强度增大,影响堤岸基础稳定和堤身安全,使得原有险点险段出现的几率增加,也使得一些非薄弱段出现险情的可能性增加。违法、违章的采沙活动使得堤岸上种植的植物遭到严重破坏,这些植物对提高堤防工程的抗冲能力起着重要的重要,在降雨天,护岸植被遭到破坏的堤防势必出现水土流失,可能引发管涌、滑坡等险情。
(3) 河道采沙对河流环境的影响
河道采沙属于机械作业,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同时干扰到水生动植物的生存场所。研究表明水流形态的变化和河道演变的加快,对水生生物的觅食场所、栖息场所、繁殖场所和回流线路都将产生严重影响[3],在采沙密集区的生物多样性和丰富性大幅度地下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西若溪安吉段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表明,该江段由于挖砂使河床加深、加宽,浅滩消失,急流变缓,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使得灵芝塔附近的鲍鱼产卵场因此而不存在。
二、河道采沙的管理措施
(1) 建立河道采沙影响评价体系
河道采沙会对自然河流产生人为影响,在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对采沙行为的影响作出科学评价,就能对采沙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河道采沙影响的评价体系应建立在采沙行为影响的适度性控制和河流系统的自我调整、自我适应两个方面作用的基础上[4]。评价体系应该包含对河流系统的影响以及河流系统的反馈相应。通过科学的影响评价制定出河道的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量。
(2) 利用高新技术加强河道采沙监管
目前, 我国河道管理以人工作业为主。自2003年开始, 河北省水利厅从加大河道采砂执法管理人手,集中整治。2004年省政府明确河道采砂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007年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采砂、治理河道内违规乱采滥挖的集中整治活动, 取得了显著成效。
21世纪, “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新的治水思路,已经把水利信息化放在优先的位置。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的河道采沙监管系统可采用雷达探测、GPS定位、GIS整合、视频监控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识别技术, 改善目前依靠人工巡逻检查的监管方式, 扭转监管设备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高新技术的监管系统减少了时间、空间、气候以及人为因素对采砂作业现场监管过程的影响, 不仅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提供及时、生动、直观、可靠的信息, 还可以有效地防止采砂管理执法人员现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提高了工作效率, 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防止河道采砂滥采乱挖的对策和防治措施
(1) 出台规范性文件
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作为砂石资源开采业的依据,以便于全面规划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充分发挥砂石资源的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組建执法队伍
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为彻底扭转当前滥采乱挖的混乱局面,应成立由水务(河道管理)、环保、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乡镇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对砂石料开采市场进行全面的集中整治。
(3)营造舆论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特别做好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采砂秩序,依法采砂的良好氛围。
(4)引入市场机制
完成砂石开采市场集中整治后,将河道可开采区进行普查划段,科学界定开采区、开采范围和开采期,规定开采方式,规定年最低开采能力,制定开采弃料回填强制措施,引入市场机制, 科学合理和有偿开采砂石资源,既发挥资源效益,又能够及时河道清除障碍物,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
(5)加强巡回检查
4.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四
(2013年11月29日 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三)预报黄河花园口站流量大于3000立方米每秒、沁河武陟站流量大于50立方米每秒、大清河戴村坝站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时;
(四)市级以上黄河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 县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应将辖区内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河势变化、水工程建设、防洪抢险以及有重大水事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许可按采砂量实行省、市、县黄河河务部门分级管理,具体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根据所辖河道实际确定。
在省际交叉河段实施的采砂许可,应由所在地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征得对岸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采砂申请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三)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四)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五)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
(四)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五)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开采量(日采量和总采量);
(八)采砂种类;
(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十)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采砂许可决定;依法做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
属于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需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上一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采砂许可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所在地县级河务部门意见。属于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受理审查许可的,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审查同意前应征求下级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不予许可: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砂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申请开采地点可能改变河势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
(四)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五)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跨堤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六)没有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方案以及救生衣、打捞器具等救生器材配备措施的;
(七)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
(八)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
(九)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第十五条 实施采砂许可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依法组织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增强采砂许可透明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黄河河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在已许可的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或采砂机具型号、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采砂人应在采砂船或采砂机具的醒目位置悬挂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支持海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采砂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采砂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采砂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采砂弃料;
(四)采砂人是否随时清除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五)进入河道内的运砂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
(六)采砂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性标志,是否明确并落实负责采砂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七)采砂人是否自觉接受黄河河务、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采砂人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砂管理费;
(九)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巡查、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二)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三)对非法采砂是否及时查处;
(四)现场巡查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五)月、季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当河道采砂有碍防汛抢险时,黄河河务部门应要求采砂人在指定时间内停止生产、拆除采砂设备,并清除因河道采砂造成的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执行的,由黄河河务部门强行清除或由黄河河务部门制订清障方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采砂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或者在河道内堆积弃料的,县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责令采砂人限期清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或者不清理的,由县级黄河河务部门组织补救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黄河河务部门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河南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审查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监管不力,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河道采砂应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依据《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和河南省、山东省有关黄河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5.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论文 篇五
辽宁省河流众多,全省流域面积达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条,河流长度28560余km,浑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爱河、鸭绿江等大型河流,以及辽东、辽南、辽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辽宁省大部分河流属于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为主,存在采砂工艺简单、流动性强、破坏力大等特点,加上存在着采砂立法滞后、思想观念不适应、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软弱等共性问题,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各级管理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多年来,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辽宁省在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强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不断探索,出台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规范化和制度化方向开展。
1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由于目前尚无比较系统的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河道采砂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采砂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交叉,导致多年以来水利、国土资源和交通等部门均参与河道采砂管理,在全省不同区域存在不同的管理体制,出现了河道采砂多家发证、多家收费、多头管理状况,导致采砂管理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推诿扯皮等问题发生;在水利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省、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不明确、权限不清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1年,省编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不含辽河凌河保护区,下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统交水利部门负责,实行水利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采砂权出让价款,并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有效解决了河道采砂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同年,省编委批复设立了省江河流域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明确了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保护和打击水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此后,全省各地也参照省模式相继成立了市县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队伍,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联合执法等机制逐渐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建立和推广。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2.1谋建章立制,健全采砂管理政策
2011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水利厅加大了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建设力度,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道采砂权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分成体制等征管事项的通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拍卖挂牌出让等制度。2014年,针对采砂政策实际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和国家对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下放了部分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重点工程用砂和“河道清淤”等程序,2015年又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辽宁省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使全省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得以基本健全。为增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保障,积极配合开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在《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中专设了“河道采砂”章节,明确了河道管理的许可权限和管理权限,理顺了河道管理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细化了管理要求,加大了处罚打击力度,成为保障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开展的“基本法”。
2.2抓贯彻落实,强化制度刚性运行
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执行是规范采砂管理的关键。省水利厅在指导地方开展采砂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各地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采砂权公开出让制度,坚持未列入年度采砂计划的河流(河段)禁止一切经营性采砂行为,在保证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群众进行采砂监督;积极探索推行采砂前、中、后动态监管和采砂视频监控试点建设等措施,规范了砂场日常运行;在全省建立河道采砂监管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主体、频次等要求,强化各级管理部门防范非法违规采砂管理能力。省水利厅还加大了采砂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制定了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激励政策以进一步调动地方采砂管理的积极性,推动河道采砂各项制度刚性运行。
2.3落管理责任,强化采砂监管执法
在采砂日常管理方面,2014年以来,省水利厅又先后下发了多个管理文件,推动建立河道、水政、公安“三位一体”巡查防控体系,明确各级河道、水政、江河公安部门及乡镇水利站、村水管员的责任,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采砂巡查监管队伍和日常管理责任人,实行对采砂日常管理责任人的考核与聘用挂钩;在全省推行采砂公示牌和有奖举报制度,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全面推广水利和公安联合巡查、执法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合力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据初步统计,2013—2015年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非法采砂案件1101件、扣押设备718台套、行政罚款1644.2万元、刑事查处案件53起,打击力度明显加大,有力地维护了河道采砂管理的正常秩序。
3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刑事打击非法采砂犯罪难
由于水法律法规不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在追究非法采砂犯罪嫌疑人责任时,存在定罪难和量刑难的问题。尽管经过近几年不懈努力,全省按“非法采矿罪”探索打击了一批,但由于是新生事物,各地法院在审判时大多判处当事人缓刑,打击震慑效果未充分发挥;对类似已危及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又达不到“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的非法采砂活动,缺少刑罚的罪名和判例,部分司法机关不愿“冒险”。
3.2河道采砂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河道管理范围不明确,与河争地、侵占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但给河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带来隐患,也导致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护权力,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难度大。二是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任务重,基层管理单位普遍存在采砂监管经费短缺、管理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的正常开展。三是对于“昼伏夜出”“蚂蚁搬家”,以及“闪电”“游击”式的盗采活动,取证较难,管理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4建议
4.1加强河道采砂法制建设
因河道采砂管理所依据的水法律法规不完善,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在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中定罪难、量刑难。因此,强烈建议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修正,单独增设“非法采砂罪”,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量刑定罪难的问题。
4.2出台指导政策,探索采砂管理措施
建议国家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河道采砂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探索采取“保证金”“特许经营”措施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开展。
4.3加大保障力度,切实扭转重建轻管
建议国家制定出台有关基层河道管理单位和人员编制设置的意见,将基层管理单位运行及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切实扭转“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河道采砂长效监管。
5展望
河道采砂管理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对河道采砂管理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强化采砂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通过不断推进河道采砂体制、制度建设和进行持续的创新实践,进一步开拓依法行政、便捷高效的河道采砂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徐勤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回顾与展望[J].中国水利,2012(10).
[2]涂剑.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采砂监管水平[J].中国水利,2012(21).
[3]王瑞,杨玲.关于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思考[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0(3).
6.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六
河堤除了受到雨水、地下水渗流、地下洞穴、交通荷载的影响外, 其沉降还会受到河道开采的影响。堤体会在各种力的作用下, 不断减少土中的孔隙气和孔隙水, 随着孔隙体积的不断减小, 土体也会不断压缩[2]。本文将研究开采对河堤影响的变形规律, 分析河堤在开采的影响下出现的移动变形的分布规律。
1 某河道采砂区概况
该采砂区位于天台山的南段西侧, 河流向着东南方向流动。此地的地形较为复杂, 且沟谷发育、地势陡缓、切割剧烈, 仅仅在河流的东岸有较为狭窄的平地。整体的地貌形态是西北高、东南低, 属于丘陵区。通过分析发现, 地表的标高为650m-1160m之间, 河流及其直流均流经井田的东部和南部, 河谷的两侧属于侵蚀堆积的地形, 从而构成了河漫滩以上的三级阶地。
该采砂区主要的含水层为奥陶系石灰岩, 该石灰岩具有较强的富水性[3]。区内的东南面和西北面都露出了大面积的奥陶系灰岩, 从而形成了补给区, 补给的面积为3000km2, 补给量为14m3/s, 年平均降水量为516mm。静水位的标高从西北向着东南逐渐递减, 水力坡度为1.0‰-11.0‰, 地下水的流向为东北-西南方向。
该采砂区位于“山”字形的脊柱构造上, 构造的形式主要是褶曲, 很少有断裂。奥陶系石灰岩是主要的含水层, 其上覆盖了良好的粉砂岩和泥岩作为隔水层, 因此在无断裂贯通的情况下, 在垂直的方向上对砂层没有水力联系, 所以对采砂区的充水影响非常小。在经过开采前期的准备后, 明确了在河堤下使用长壁垮落法进行河砂开采时的导水裂缝带的高度, 从而保证了河床下的回采工作的安全。通过前期准备, 我们还掌握了该河流流域地表裂缝的规律以及地表移动的规律, 堤体和堤基的工程地质条件, 并测定、分析土层的力学特征, 并以此为基础研究河砂开采对堤坝造成的变形规律和预测预报模型, 从而保证堤坝虽然受到采动影响, 但是在不同的水位差的条件下均能够保持动力稳定、静力稳定和渗流稳定[4]。
2 河堤受开采影响的数值模拟计算
为了研究河道开采对河堤的变形影响, 我们使用FLAC3D这种有限差分计算软件对5201、5202、5203这三个开采工作面所产生的采动影响进行模拟。
在拉格朗日有限差分方法当中, 将边界条件和基本的方程组近似地通过差分方程进行表示, 也就是说, 将二者通过空间离散点的场变量相关的代数表达式来代替。注意这些单元内的变量都是非确定的, 因此能够将求解的微分方程变换成为代数方程, 从而降低求解的难度。另一方面, 在有限元的法则中, 需要通过场变量使每个单元当中的特殊方程发生变化, 而这些特殊方程还会受到某些参数的控制。在公式中会对这些参数进行调整, 从而减小能量项和误差项。
有限差分的数值计算是通过有限差分网格实现的, 各个网格间隔等距, 均为h, 且直线均平行于X轴和Y轴 (如下图所示) 。因此如果加设f=f (x, y) 表示弹性体内的某个连续函数, 那么它可能表示某个位移分量或者应力分量, 同时也可能表示应力函数、渗流、温度等等。
3 计算模型的建立及本构关系
(1) 建立计算模型。模型的东西方向长1500m, 南北方向长1500m, 地层的深度为600m。模型的基点位于地表的左下角, 其坐标为 (20374500.000, 3703900.000, 0) , 该模型总共划分了134681个单元, 结点的总数是154216。X轴的方向是西-东走向, Y轴的方向是南-北走向, Z轴的方向是竖直向。这三个坐标轴之间均满足右手规则[5]。该模型的4个侧面均添加了位移边界条件, 而切断工作面竖向边界的位移限制, 竖向及切向只有, 模型底面与其余3个竖向边界面三向固定。
(2) 本构关系分析。根据岩石力学的试验结果和现场的取样分析, 计算中通过莫尔-库仑屈服准则对岩体的破坏程度进行判断, 公式如下:
公式中的σ1表示最大主应力, σ3表示最小主应力, 而c表示粘结力, ψ表示摩擦角。如果fs>0, 那么表示材料出现了剪切破坏, 在一般应力状态下, 岩体所具备的抗拉强度非常低, 所以可以根据σ3≥σ3T这一抗拉强度准则来判断岩体是否出现破坏。
通过图解法对5201、5202、5203三个工作面的倾向边界角进行计算, 求得倾向边界角为45.7°, 倾向移动角为49.3°。根据分布曲线预测, 河堤最大的下沉值在2000mm左右, 而三个工作面所测得的最大的下沉值是1694mm。而从5201工作面进行开采到5203工作面最后开采的观测来分析, 连续观测到的最大下沉值为2176mm。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开采对河堤会产生移动变形的影响, 通过变形规律的分析和探究能够为保护河堤提供可靠的依据, 从而保证开采的正常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常西坤, 郭惟嘉, 黄冬梅等.伊家河河堤下河道采砂危害性分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1, 28 (14) :725-729.
[2]田文书, 陈长华, 刘波等.河湖下厚煤层开采河道损害机理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J].治淮, 2012, 17 (23) :1021-1022.
[3]王庙春.孔庄矿湖堤下河道采砂沉陷规律实测研究[J].煤矿开采, 2011, 16 (24) :655-657.
[4]王柏荣.淮南矿区淮河堤下煤层的开采实践——堤体采动变形规律与维护[C].中国煤炭学会2010年综合性学术年会论文集.:204~212页.
7.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依法规范采砂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石行为,深入推进采砂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XX省水利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X水政法字〔2019〕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市府办字〔2018〕XX号)等文件精神,以及《XX县境内县管河道河砂开采经营权第三轮挂牌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县河砂供应,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河砂价格监督管理职责,精准打击违法涉砂行为,合理增加砂石产量,维护良好砂石市场供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实现全县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合法采砂,打击非法采砂。
一是规范合法砂源开采,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制度。对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户进行全面排查,采砂作业严格执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要求。二是加强河道采砂总量控制,科学编制和落实河道采砂规划。根据规划和评估报告制定河道采砂计划,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并督促采砂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采砂领域黑恶势力。对可采区河段、敏感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和非法旱采。对采砂领域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教不改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方面深挖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干扰执法以及非法采砂刑事犯罪行为,坚决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四是大力推动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派驻水利检察室作用。对行政处罚中发现违法涉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积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共同打击涉砂犯罪行为,形成对违法涉砂行为的有效震慑,确保全县河道砂石有序开采、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检察院: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二)加强源头治理,严管采、运砂船舶(机具)。
一是对采、运砂船舶(机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查各种采(运)砂船舶法定证书、车辆证照是否齐全,对无证、无照、无牌的“三无”采、运砂船舶、车辆进行严厉打击。二是严格落实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随销售砂石同行,管理单必须载明运输的数量和详细的到货地点,无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市汇金砂业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三)严格运砂车辆管理,维护砂石运输秩序。
一是对运砂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河砂运输,不得进入砂场运砂。对不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载明事项运输河砂的车辆,停止其运砂业务。二是对运砂车辆严格监管,优先满足我县河砂需求,禁止河砂销往外市。对运砂车辆改装、超载行为和运砂过程抛、撒、滴、漏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加大对公路等货物出境的检查力度。凡出县货物为河砂,其目的地为外地市的,对河砂进行没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交运局、县工信局〕(四)清查合法砂场,取缔非法砂场。
一是清查经批准的合法堆砂场。查堆放点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并督促采砂经营业主建立河砂开采及销售台帐。二是严厉打击囤砂、倒卖河砂的行为。清理整顿未经批准非法经营砂石的堆砂场,在合法砂场及直接用砂户以外任何场所不得堆放、囤积河砂,取缔占用集体土地、林地、厂矿企业场地等囤砂点。对无证无照销售砂石、非法转运、囤砂卖砂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打击倒卖河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重点工程、一般性工程用砂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不转卖河砂或向本县以外转运河砂。三是加大最高销售限价的监督力度。根据河道砂石拍卖合同中的约定,加大对各合法砂场的砂石价格监督管理。全面有效治理乱堆放、乱侵占、乱经营、乱买卖的“四乱”现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检察院、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五)开展机制砂研究和推广应用,规范机制砂市场。
一是积极开展机制砂作为建筑用砂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矿山废石、尾矿,支持矿山企业生产机制砂。二是加强机制砂生产的立项审批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制砂场,取得环保部门的有关环保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机制砂场,要按照河道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机制砂场,矿山矿产资源加工的机制砂需取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无行业监管部门合法证明的,一律视为非法砂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监局、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三、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局。
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此次联合整治行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XX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违法运砂等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河道采砂刑事犯罪案件,做好涉刑案件的行刑衔接工作。督促合法采砂企业和砂场经营业主建立河砂来源及销售台账。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采砂点、屡查屡犯的非法采砂人员、因采砂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二)县检察院。
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办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依法移送。依法办理破坏水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三)县工信局。
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造、改装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重点排查深挖屡查屡犯从事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的企业及个人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四)县公安局。
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立案打击查处非法涉砂刑事犯罪案件,深挖案件背后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五)县自然资源局。
牵头研究制定支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机制砂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采石行为(河道采砂除外),重点排查深挖机制砂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六)县住建局。
负责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物业管理企业或从业人员与“砂霸”互相勾结倒卖非法采运砂石行为。重点排查深挖物业管理领域涉砂黑恶势力与“保护伞”线索。(七)县交运局。
负责检查采、运砂船舶和船员法定证书是否齐全,配合水利部门检查运砂船舶、车辆是否持有有效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砂石、转运盗采砂石等行为,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重点排查深挖久整不治的非法砂场、砂石码头背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八)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县市场监管局。
牵头负责制定机制砂应用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负责维护市场砂石合法交易,打击“砂霸”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重点排查深挖砂石经营市场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6月1日—6月15日)。
各责任单位组织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向采砂业主、从业人员、运砂司机宣传本实施方案,对重点用砂单位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全县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登记备案。对县内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活动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厘清河道采砂和机制砂生产监管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好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深挖涉砂领域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线索。(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6月15日—12月30日)。
按照本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各责任单位落实具体措施,对全县河道采砂、河砂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外销、囤砂、倒卖、运输河砂等各类扰乱我县砂石市场价格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集中整治、全过程监管,阻断非法盗采、运输、销售、使用砂石资源的渠道。(三)总结巩固阶段(2020年1月1日—长期)。
各责任单位查遗补漏,巩固成果,对工作成果和经验予以总结,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河道采砂管理关系全县基础建设进展,直接影响到我县的经济发展,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整治行动是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囤砂、卖砂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确保全县采砂市场秩序平稳。各乡(镇)要抓好河砂的有序开采,边界乡(镇)要严格河砂出境管控。(二)加强宣传,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等从业人员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河道采砂及供应市场管理的支持。(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联系、协作、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的联动机制,设立联络员,遇到复杂情况及时会商,联合处理,形成整治合力,进一步提高我县采砂市场监管水平。8.河道采砂督查报告 篇八
一、基本情况
(一)全面实行禁采砂石。自6月份以来,全市118艘采砂船统一集中靠岸,实现禁采,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相关乡镇办事处派专人盯守采砂船,水利局派人巡查河道;设立河道盗采举报电话。
(二)重新规划砂场布局。依法制定了《新规划砂场选址标准》,市直有关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办事处现场踏勘、联合办公,已全面完成耒水河段22处新沙场规划选址(其中利用老沙场14处)。
(三)彻底拆除非法砂场。对非法砂场一律依照“三彻底”标准予以拆除,118处老砂场除重新规划利用14处砂场外,其余94处非法砂场全部按规定拆除到位。
(四)成功拍卖砂石资源。对耒水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经营权进行拍卖,成交价款达30980万元,4个标段已有第一、二、四等3个标段成立了公司,第三标段还未交完价款。
二、存在问题
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同时,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一)新旧业主难成协议。一是砂场原有设施移交停滞。考虑到资源利用,重新利用的14处老沙场原有破碎设施没有予以拆除,新旧业主打心理战,互不沟通,导致砂场转让、租用工作被动,没有进展。二是原有采砂船只组合缓慢。根据上级批复,耒水河段可保留50艘采砂船,船主与买受人相互博弈,采砂船组合进展缓慢,也影响淘汰船只名单的确定。三是原有存砂处置困难。我市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进度较快,导致原有砂场存砂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目前部分砂场仍有大量存砂,严重影响了竞买人利益。
(二)疯狂盗采山砂溪砂。我市自开展河道采砂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以来,砂石产销比例失衡,砂石价格一路攀升,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非法分子趁机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挖山洗砂(如:沙明、亮源、导子)泥土全部流入水库,长此以往导致水库淤塞;疯狂盗采小河小溪砂石(如:敖河、淝江、马水河),河道被开肠破肚,千疮百孔,采砂弃料乱堆乱放,河流被迫改道,水土流失严重,毁损沿河耕地。部分乡镇个别领导错误认为小河小溪不是禁采范围,还可减少供需矛盾,因此予以默认。
(三)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耒阳山系众多,而且距离城区较远,耒河支流繁多,河网密布,盗采山砂、小河小溪砂石的非法分子大部分居住在偏僻山间或小河小溪两岸,采取“游击战”、“麻雀战”、“昼停夜采”等方式,作业点分散且范围广。从事河道管理专职水政监察人员较少,执法装备落后,行动十分不便,影响监管效能,对全面监管全市河道和打击非法采砂显得力不从心,更不具备多点作战的能力。
(四)多头管理体制不顺。当前,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没有理顺,责任不明,遇事推诿扯皮。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是水利局,但同时涉及国土资源、海事、交通等部门,以及沿河乡镇办事处,协调难度大,执法与管理困难重重。如:挖山洗砂是破坏国土资源和林业资源,只有冲毁灌溉渠道和淤塞水库时才涉及水利部门。虽已切割盗采船只30余艘,但我市仍有近40艘采砂船需要淘汰,该项工作牵涉到海事、交通、水利等部门,整治办难以调度。
三、工作建议
(一)强化工作举措,加速推进整治进程。一是政府组织新旧业主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加强双方沟通,规定时间必须达成协议,否则对原设施进行依法拆除,对买受人依合同进行处罚。二是加快组合原有采砂船只,由整治办组织新砂场业主和原有采砂船船主在规定时间尽快组合,超过限期将对非法采砂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切割。三是加快处置砂场存砂,建议原业主时间规定以市场价格将现有存砂转让给现业主。
(二)强化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宣传和渗透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法规意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过程、案情剖析的曝光、密度,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压力,震慑河道非法采砂的不法分子;二是加强日常巡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所辖采砂段、场进行检查。三是严打整治采砂秩序。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是整治采砂秩序的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特别是少数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让河道非法采砂者闻风丧胆,有效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实现河道采砂秩序的根本好转,保障河道健康生命。四是加强日常值班,设立举办电话,一旦发现情况,随时出动执法人员现场查处。
(三)强化执法力量,组建水上警务队伍。河道采砂整治工作需经常夜间巡查,在前阶段的整治过程中,市公安局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该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期坚持,采砂船盗采主要是在深夜,但我们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而临时通知警力难度较大。为更好的开展工作,请求市委、市政府在市整治办成立水上警务室,专门安排3名左右警力,驻市水利局办公,24小时随时接受整治办调度。
9.梅县河道采砂招投标工作 篇九
梅县2012年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招投标(第一期)已于2012年10月17日顺利结束。招标工作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梅县水务局组织,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序开展,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公开。本次招标的是梅江河畲江、水车、梅南、雁洋段和石窟河丙村、白渡段的19个标段,有18家砂场依法中标(一个标段流标)。目前,各中标砂场均与县水务局签订了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缴交了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和履约保证金,并到梅州海事局申请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近期将依法开采河砂。本次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招投标的顺利进行,对规范梅县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稳定河砂市场起到极
大的推动作用。
10.长沙市湘江干流河道采砂情况论证 篇十
河道采砂直接关系到河道的行洪输水、河势的变化以及堤防安全、岸坡稳定、航运安全、与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科学地、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才能有效地保护好河道和生态环境,支持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结合长沙市水文地质情况、砂石资源分布及积累情况、城市建设砂石需求情况等因素,参照《湖南省湘水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如下分析:
一、长沙市湘水流域地质基本情况
长沙市位于湘江干流下游段。湘水下游为丘陵平原地貌,从元古界板溪群至新生界第四系地层均有出露,岩浆岩普遍分布于中、下游河段。沿岸除市、县城区两I级阶地呈对称分布外,绝大部分河段呈不对称分布,阶面宽100-500m不等,为结构松散,抗剪强度与凝聚力低,抗冲刷能力弱的粉质粘土、粉土与粉细砂及砂砾石组成,在饱水条件下容易形成塌岸,除沿岸分布I级阶地外,其它岸坡多由薄覆盖层基岩组成,局部当冲或顺层岸坡存在浅层小体积的滑坡外,其它岸坡自然状态下稳定条件良好。地下水类型主要有松散堆积层孔隙水、基岩裂隙水与碳酸盐岩溶水。河道内砂砾石储量较为丰富。
二、长沙市湘水流域水文特征 长沙市的河流大都属湘江水系,支流河长5公里以上的有302条,其中湘江流域289条。
按支流分级:一级支流24条,二级支流128条,三级支流118条,四级支流32条;另有13条属资江水系;形成相当完整的水系,河网密布全市。
湘水年平均地表径流量82.65亿立方米,径流深550~850毫米。湘江流经长沙市的常年径流量年均692.50亿立方米,全年可通航。全市水能蕴藏量24.53万千瓦,地下水总储量9.35亿立方米/年,为长沙市提供了丰富的水资源,但现仅利用16.72%。长沙水文特征:水系完整,河网密布;水量较多,水能资源丰富;冬不结冰,含沙量少。
湘江干流贯穿南北,在长沙市境内有81km 望城县水资源丰富,境内河流湖泊众多。湘江是流经望城县最大的河流,其从南入境,纵贯南北而下洞庭,流经境内58公里,一级支流12条,二级支流21条,呈叶脉状向东西两侧展开,斜贯全县。其中西侧有乔口河、沩水河、八曲河、靳江河等一级支流9条,东侧有沙河等一级支流3条。
湘江在长沙县境内流长9公里,流域面积52.7平方公里。
三、长沙市湘江河道砂石资源分布情况
长沙市湘江河道砂石资源主要分布于望城县、长沙县及长沙市。望城县主要分布在洪家洲、蔡家洲及河段(表层粉土2m,下部砂砾石厚4m,含砂率62.4%,含砾率37.6%,河床内砂砾石厚3m,累计储量4527万立方米。);香炉洲河段(洲上表层粉土厚2m,下部砂砾石厚4m,含砂率62.4%,含砾率37.6%,河床内砂砾石厚3m,累计储量3881万立方米)。
长沙市许家洲河段(河床内砂砾石厚3m。储量1831万立方米,质量较好。另长沙市长石铁路桥至三汊矶桥河段、黑石铺大桥上游至兴马洲段均有少量粉质砂源分布。
长沙县巴溪洲及河段(周边已采,洲中表层粉土2m,下部砂砾石厚4m,含砂率62.4%,含砾率37.6%,储量320万立方米。河床内砂砾石厚3m,储量148万立方米,累计储量468万立方米)
依据《湖南省湘水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估算,湘水年平均河沙补给量约为187万吨。
四、长沙市湘江河道采砂船作业情况
我市湘江岸线长度为76.1公里,在湘江范围内采砂的船只共计41艘,可采水域岸线长度为50公里,禁采区水域岸线长度约26公里,原湘江河段禁采区范围约10公里,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对湘江二桥至三汊矶大桥之间水域实施禁采。望城县登记入册的16条采砂船,年采砂量约为1000万吨,长沙市湘江干流登记入册的采砂船共计20条。通过采砂船作业功率与实际情况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 算,在目前湘江市区段砂石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年采砂量约为410万吨。总计为1410万吨,约为701万立方米。另有5艘采砂船因行政许可未获得批准以及机械故障等原因没有作业。湘江河道内个别小型毛砂船因流动性大、作业量低未纳入计算范围。
五、长沙市城市建设砂石需求量的调查
依据2008年11月份,《湖南省湘水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提供的数据,长沙市砂石需求量约为500万立方米,约1004.5万吨。并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发展按普遍公式每年增加5%的幅度逐年增加。
六、湘江全面禁采的利与弊 有利方面:
(一)符合长沙市整体环境建设需要。一是改善城市湘江河道面貌;二是改善湘江沿岸生活群众的居住环境,减少了生活垃圾、废油的排放和工程船作业的噪声污染;三是改善湘江各时期的饮水安全情况,特别体现是在枯水期的水质保护,取水安全保护等方面。
(二)保持湘江主干堤的防汛安全及湘江河道河势稳定。避免了采砂船谋取利益所形成的采挖堤脚、洲滩等行为。
(三)减少因采砂带来的各种水事纠纷。因无采砂作业的主体对象,从而消灭了因采砂等利益分配带来的各种水、岸纠纷。
(四)可以逐渐增加湘江河道砂石资源储量。
(五)有利于规范湘江河道的通航,避免了采砂船为了占有砂石资源在湘江河道上乱停、乱采,避免形成采砂尾堆阻碍河道通航。
不利方面:
(一)对长沙市城市建设所需砂石造成较大缺口。在上面的材料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沙市目前城市建设所需的砂石绝大部分来自本地区河段的采砂作业。一旦对湘江长沙段实施全面禁采,将造成长沙市城市建设砂石的较大缺口。如果从外地购进砂石:一是湘江河长沙段的水利枢纽及围堰工程不利于全年运砂船只的通航;二是造成砂石价格的上涨,从而全面拉动长沙市城市建设各项价格的上涨。
(二)各类采砂船业主的补偿及安置工作难度较大。每条采砂船的造价成本少则100多万,多则400多万,实施禁采也意味着这些采砂船将不能再作业,从而造成这些采砂船只能废弃。现有的41条采砂船如何安置与补偿,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与人力进行协调、安排。
(三)个别河段容易造成河床抬高,加大防洪难度。从材料分析中看出,长沙湘江河段年河沙的补充量为187万吨,加之河床、河势的复杂性,容易造成个别河段的河砂堆积较多,抬高河床,加大防洪困难。
七、结论: 长沙市湘江河道采砂量仍然占有城市经济建设砂石需求量的三分之一,不适宜立即实施全面禁采。但可以限制新增采砂船及做好采砂船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长沙市湘江河道内不能再新增采砂船。
二、湘江河道内2009年未取得许可证的采砂船只应全面废除。
三、合理规划长沙市湘江河段河道内洲滩的开发,适当增加长沙市砂石资源的供应以保障城市建设需要。
八、长沙市河道采砂初步规划
(一)指导思想:长沙市河道采砂应本着科学规划、有限开发的原则,综合长沙市环境建设、城市开发、基础建设、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因素,合理开发利用湘江砂石资源。
(二)组织领导:长沙市河道采砂的规划与管理,由长沙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长沙市水利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以政府直管的形式,成立长沙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形成相对独立的机构对长沙市河道采砂实施组织领导。
(三)开发形式:由水利局牵头,结合河道的清理、洲滩开发等因素对湘江河段进行区域划分,制定湘江河道采砂规划。逐年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在政府的协调统筹下,有限制地对湘江河道砂石资源进行开采利用。
11.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行洪区、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河道安全,防止水土流失,维系河道生态环境。
第四条 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疆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以及水磨河、头屯河、玛纳斯河、金沟河、喀什噶尔河流域管理处负责所管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河流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洪和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等需要划定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下列范围应当划定为禁采区:
1、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2、公路、铁路、桥梁、输油管线和电信电缆线路等工程设施保护范围;
3、河道采砂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
4、其他应当禁采的范围。
第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应当包括采砂地点、开采方式和开采量。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采砂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在10日内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对河道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有关集中受理的事项应当事先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批准河道采砂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现场勘查绘制采砂范围界线图,规定砂石、弃料堆放点和采砂坑覆平要求,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可采区、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三)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许可采砂总量不得超过确定的可采期内采砂控制总量。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采砂量累计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河道采砂许可证自动失效。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或者注销失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改变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内容和事项时,应当重新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抵押、出借或出租。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自治区计划、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河道采砂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作为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2.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篇十二
芦庙镇切实做好春节期采砂管理 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根据安徽省“北击”行动明传电报精神,学习了相关文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各村、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成立执法巡查队,明确各采砂相关部门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确保此次行动安全有效。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会议、广播、宣传栏、宣传纸等方式深入宣传《安徽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及非法采(运)砂的危害,发动群众关注、支持、参与打击非法采(运)砂工作。三是加强巡查,不留死角。镇执法巡查队,负责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拉网式清查,不留死角;并设立举办电话,接受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采(运)砂行为。四是加强查处,绝不姑息。镇执法巡查队在巡查中,对发现的非法采(运)砂船只,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处罚,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发现一起无论涉及到谁坚决从重、从严、从快进行查处。(黄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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