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9篇)
1.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郭信主
党的十八大吹响了司法改革的号角。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全国的改革试点法院。在最高法院确定新民市法院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的基础上,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可以适当扩大试点法院范围的原则,我院与皇姑区法院和市法院的民一庭、刑二庭有幸成为我市首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试点资格获得批准后,我院迅速成立了院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全面铺开了我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工作。一季度先后召开了三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最高院下发的改革试点方案逐条研读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论证,并结合我院实际,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起草形成了《苏家屯区法院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草稿)》。今年4月份,按照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重新修订了我院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出台了《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为我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做好了准备。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领导者,在领导参与我院司法权改革试点工作的论证、组织的过程中,本人对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基层法院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并结合我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这里谈一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法院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合议庭的设臵问题。最高院的改革试点方案中对组织模式规定“在一个审判庭内设立多个合议庭,并建议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也就是说改革后的法院组织模式应该是尽量打破业务庭格局,建立起以合议庭为单元的组织模式进行案件审理和考核。在我院研究改革后合议庭设臵问题时,基层法院的现状让我们对如何设臵合议庭产生了困扰。基层法院作为直接处理最基层群众纠纷的机关,涉及的案件类型多而杂,从民事案件来讲,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外,几乎各种类型案件都能涉及到,而各类别案件在辖区内发生的数量差别很大,如婚姻家庭的案件每年要受理近1264件,而劳动争议、保险合同案件每年也就大约207件,而所审理案件的类型又必然是合议庭设臵的一项重要依据,如果打破业务庭,单纯的按照审理的案件类别设臵合议庭,以一个合议庭为一个审判庭,势必造成各合议庭工作量的不平衡,且需要设臵众多的合议庭才能将审理的各类型案件完全涵盖进去,不便于管理。
(二)关于审判长、独任法官人员配备、选任问题。最高院的试点方案中规定“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在基层法院的具体实践中,审委会委员除院领导外基本都是各业务庭庭长,而各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在各业务庭审理案件时也一直在担任审判长,履行相关职权,因此将庭长、副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具有可操作性。但因目前基层法院各业务庭的行政及审判事务均由相关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主管,在法院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进行完毕之前,就将院级领导全部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势必会造成其对所分管部门管理精力上的削弱,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另外,在独任法官的选任问题上,最高院在试点方案中规定“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这就意味着独任法官的选任将直接决定审理案件的质量,必须是有着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才可以担此重任。而基层法院目前的情况是,因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数量激增,法官人员不足,有一大部分新招录进来的青年法官,几乎没有经过审判实践培养就走上了审判一线,造成其因审判阅历少,缺少审判经验,这部分人处理相对简单案件尚可,但对于稍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对能力较差,无法担任独任法官,而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好,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较少,使独任法官的选任成为难题。
(三)关于文书签署问题。最高院的试点方案规定“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由其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核后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按照这一规定,在经过改革打破业务庭格局,形成以合议庭为单元的组织模式后,各合议庭、独任法官都有自己的案件签发权,各自为政,极易造成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发生,使当事人产生困惑甚至不满。
(四)关于委员合议庭问题。最高院的试点方案规定“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这是法院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为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委员案件审理职能,从而使委员们的职能不单纯停留在案件讨论上作出的一项突破性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系列相关后续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既然委员合议庭与其他合议庭审理案件,也是案件审理的一种模式,则是否也像其他合议庭设立一样,分案件类型设立,各委员合议庭人员是否相对固定,是否设定审理案件指标等问题都需要一一做出规定,才便于操作。
(五)关于辅助人员问题。最高法院的试点方案规定“为确保审判长和其他法官有效履行审判职责,可以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协助其工作。”毋庸臵疑,为办案法官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是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但基层法院始终面临着人员缺失的问题,因法院招录人员的条件较高,且应招人员大多青睐市级和省级法院,每年能正式招录进来的人员少之又少,加之近年来分配到法院的选调生多以法院为跳板,工作一段时间后就调入其他机关工作,造成能真正从事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工作的人员极少,为此,大多数基层法院都是通过招录合同制书记员和增加人民陪审员来补充书记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相关工作。但因合同制书记员的业务素质、学历水平偏低,造成了基层法院专业司法辅助人员不足,不能配齐配强,影响法官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六)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问题。经过调研,我认为执行权运行机制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是:关于执行长负责制的设立,从分解执行权过于集中、保证执行案件公平公正地得到执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等方面确实能起到有效的作用。但此方案只适宜市法院执行案件相对少,执行人员相对充足的情况,对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平均每人每年承办200多件),如果实行执行长负责制,将案件全部落到执行长名下,由执行长对案件负责,只对执行长进行考评,将导致以前每年由三名执行员承办的600多件案件全部由一人承办,另两名执行员因丧失执行权,没有考评指标而没有工作压力,进而丧失工作积极性,只能被动地接受执行长安排的事项,而且还不能像干自己的事那样尽全力办理,最终导致执行效率大大降低,当事人不满意,上访现象增多,执行长就得抽出时间接待上访人员,解决上访问题,这样又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和思路
(一)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在改革初期,为保证改革的稳步推进,在设臵合议庭时,不能全面取消业务庭界限,而应在保证现有业务庭模式的基础上,在各业务庭内部设臵相对独立的合议庭,按审理案件类型粗化地进行合议庭审理案件分类较为适宜。我院初步设想是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立案一庭分别设臵两个合议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三庭、立案二庭、少年法庭、环保法庭、陈相法庭、林盛法庭、八一法庭分别设臵一个合议庭。通过上述合议庭的设臵和运行,不断总结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细化合议庭的设臵,最终突业务庭的模式,实现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组织模式。
(二)经过调研论证,在司法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没有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副院长和相关院领导还要以所主管部门的行政事务和业务所涉相关工作为主业,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从全局上给予把握,故暂不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为宜。将庭长、副庭长编入合议庭,没有副庭长的由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通过增加副院长指数和组成专业化合议庭把主管副院长和庭长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最终全部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针对独任法官人员可选用人员不足的情况,我院的做法是暂不扩大独任审理案件的比例,保持现有的60%左右的独任案件的审理比例。同时,为了提高新招录的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审判业务水平,对于法官初任工作我们建议,今后各级法院应将所有新招录的法官首先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满三年后,方可遴选到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在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满三年后,方可遴选到省法院工作,以此不断提升后备法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为了实现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目的,还权于案件审理者,使案件审理者对所做裁判享有文书签署审批权,同时又要在宏观和全局上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给予很好的掌控,经过讨论,我院的具体做法是,改革后院长、庭长只负责重要程序性问题的审批,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刑事案件中的逮捕、释放、取保候审决定由主管副院长签发,案件中止裁定由庭长签发,实体性问题一律不审批。同时为避免对同类型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同类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由院长、庭长宏观把控。
(四)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是最高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能既把这项规定落实到位,又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制度适应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的做法是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时,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担任审判长对案件进行审理,也可以全部由委员组成合议庭;委员合议庭不固定化,视具体案件和实际情况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规定任务指标;发回重审案件由委员合议庭审理。
(五)为解决司法辅助人员短缺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在现有的编制内努力争取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熟悉法律业务的司法辅助人员;二是向地方人事部门争取更多的合同制人员编制,扩大合同制速录员的数量;三是向院内挖潜,让没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尽量充实到审判一线。此外,经过调研,为了更好的实现司法辅助事物集约化管理,我院拟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送达法律文书的机构,由几名没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作为专门送达各种法律文书的人员,成立送达组,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或将其分配到个民事一、二、三庭等各业务部门,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将需要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送交其统一进行送达,使审判人员从繁重的送达事物中解脱出来,更好的从事案件审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六)市法院提出的实行执行长负责制的思路是未来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必然需要和要求,必须贯彻落实。但针对因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少,案件多的情况,为避免除执行长之外的其他执行法官因没有考评指标丧失工作积极性的问题产生,我们的想法是在落实执行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建议保留其他执行员对整个案件的执行权,但应在执行长的领导、监督下进行。执行长有权将某一案件交由一名执行员办理,也可命令执行员办理一件案件的某一具体事项,对重大、疑难、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应由执行长和执行员采取合议制共同执行。要制定对执行员的考评方式,建议赋予执行长对执行员的选用权。因执行实施权是行政权,故应强化院长、局长、庭长对执行案件的监管,制定分级审批细则。
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是适应公正司法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只有建立起一套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权运行模式,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基层法院作为解决人民群众纠纷最前沿,势必在改革中承载着更为艰巨的任务,作为试点法院,我们一定做好改革的先锋军,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周密论证,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2.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土地收储,运行管理机制,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土地成为稀有资源, 同时蕴藏着巨大的利益。大片的土地被征用建造公用设施。不过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开发制度的作用下, 政府的收购储备土地制度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收购土地引起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频繁。相关部门怎样有效地进行土地收储运行管理, 这是当前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
1 关于土地收储运行机制的综述
1.1 我国土地收储机制的发展历程
由于我国有一段时间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改革开放发展时间较短, 所以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起步和发展与国外比起来要晚得多。据资料记载,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首先出现于香港。后来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这在我国土地收储制度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府逐渐开始高度重视土地收储的问题, 并在后来的“土地收储制度研讨会”上向全国展示了一些做的比较好的城市, 供大家借鉴、学习, 杭州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各地政府都把土地收储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管理作为首要问题来抓, 各地纷纷建立了土地收储中心, 来主管土地的收购储备。
1.2 土地收储运行主要模式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可以总结为两种:
(1) 政府完全不介入, 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来运行管理。管理的特点主要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当地政府对土地交易中的一些规范和要求与被收购方沟通, 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按照约定由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 并按照现行规定, 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然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自己的意愿, 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 将土地进行建商品房等经济行为的投资。
(2) 由政府介入, 按照行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来运行管理。管理的特点主要是收购土地的范围、性质等相关要求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规划的用地需求, 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土地进行出让, 由购买方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价高者得地的机制来操作。
2 土地收储运行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土地收储运行的情况来看, 效果并不理想, 比如一些地方不断发生被购方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 “钉子户”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探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土地储备制度缺乏法律支撑
纵观所有关于土地收储管理的法律, 目前在国内基本上可以说是空白。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 只是针对土地的性质、用地标准等一些简单的名词给予一定的法律解释, 而对于民众关心的, 也是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问题, 如政府如何建立土地储备机制、怎样行使土地统一收购权以及在运行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并没有合理的司法解释。土地收储制度没有具体的法律支撑。这样就埋下了很多隐患, 比如储备中心违规操作时采取怎样的手段去管制、被收购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去维护等等。
2.2 收购资金不足、土地收购价标准低
土地在古代是被当做财富和地位的象征, 现在赋予土地的意义也大致如此。土地收购、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 动辄几百、上千万。这些巨额资金从哪里来, 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实际和发展来看,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公司) 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一些政府项目经费划拨启动资金的方式筹备收购资金的首付款。这种只靠银行贷款的方式, 没有采取上市公司那种有效的融资手段, 造成收购资金有限, 同时有利息增加的风险, 自然就会提高收购成本, 再加上后期的开发也需要大量的资金, 亏本情况时有发生。另外, 土地价格欠合理, 主要表现在收购时的低价和拍卖时的高价上, 这样运转使土地出现巨大的利润, 造成地产商纷纷囤地, 坐观市场, 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3 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涉及很多方面, 因此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至关重要。一般的政府程序是, 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时, 由城建部门负责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方案, 国土资源局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订征收方案和储备计划等。结果往往是各部门之间没有充分准备, 也没有相互沟通, 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 不仅浪费了时间, 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
2.4 土地储备的分红和补偿制度不完善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购买土地时, 需要对被收购方进行补偿, 目前的补偿形式主要有新建商品房的交换和现金。由于大部分的用地都是由政府公开招标、拍卖的, 在政府的主导下, 土地收购方制订的补偿标准往往比较低, 甚至有补偿不到位的现象, 所以会造成被收购方对补偿金额不满意, 这就产生了闻名中国的“钉子户”。还有就是征地农民进入城市以后, 子女的教育问题、生活问题等都没有具体的措施予以保障。由此看来, 目前的补偿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除此以外, 在实际操作中, 各地政府普遍缺少自有资金, 土地收储基金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也没有一家公司来经营管理土地, 造成不能很好地进行收益分配, 也没有建立股份制来让补偿方购买股份以达到分红的目的。而且, 征用机制也不完善, 没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程序, 给社会的印象就是政府出于城市规划的需要, 就可以随意征用土地, 而且这种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低, 弄得民众怨声载道。
3 解决土地收储运行机制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土地收储运行机制的问题已经显而易见, 因土地而产生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已存在, 我们应该怎样去解决好这个问题, 是摆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 是必须回答而且必须回答正确的难题。对此情况, 有以下几点建议:
3.1 健全土地收储机制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 建立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收购储备程序, 加强对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土地市场和土地储备、土地利用等有关情况的分析和整理, 及时准确地制订好土地征收计划、土地收购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
(1) 明确土地收购储备部门的公共职能。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一种公共服务机构, 其设立的初衷是维护公众的利益, 更好地规划用地, 而不是成为地产企业的帮凶, 助推房价。
(2) 关于储备土地运行管理规范的建立。强制性统一收购、拍卖政策是发挥调控土地市场和实现土地资产增值的前提。只有这样, 才能使政府在调控土地市场供需上有主动权, 避免出现多头供地的现象, 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近年来, 由于购买土地产生的暴利驱使许多开发商疯狂买地、囤地。考虑到一些储备期较长的土地, 可以改变用途进行出租、抵押等, 以防止出现新的土地闲置或浪费现象。
(3) 对政府的公开拍卖程序、考察购买方的资质方面应该进行全面的监督, 确保公平。只有有能力的公司得到土地, 才能很好地完成土地开发, 避免造成烂尾工程。
3.2 扩大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是要加强对优质土地的储备。实行土地收购储备, 是政府将土地作为商品进行市场流通, 因此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是土地收购储备的核心目标。对黄金地段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块要多做收购储备。二是要加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征收。应加强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征收, 比如一些闲置的土地, 政府可以采取统一收购, 作为招商引资的用地需求。
3.3 拓宽土地收储融资渠道
针对收储土地时资金来源单一且风险大的问题, 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 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按年度划转一定比例存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户, 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2) 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鼓励商业银行进入土地收购储备融资领域, 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3)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 探索采用市场运作模式, 向社会筹集收储资金。
3.4 完善土地的分红和补偿机制
由于土地收购的基本特征具有强制性, 收购价格以补偿为基础, 所以要充分考虑土地发展权引起的土地增值。收购行为应保证完全的民事平等行为, 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购买。除此以外, 补偿、拆迁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进行认真梳理, 使补偿方案能够充分反映民情, 多方利益均衡分享。切实落实“公开制度”。做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 并接受审计监督与被购土地方的监督。制订合理的补偿价格。要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影响原有生活水平, 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使土地被购方从经济上得到足额的经济补偿。对于一些不愿意接受现金补偿的, 土地收储机构应该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方法, 比如房屋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建立安置发展区等。
4 结束语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是一个牵涉多方利益、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 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不断完善机制, 严格依法执行, 要坚持有利于落实政府对土地的统一收购权、有利于提高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的原则, 清理并解决不利于政府统一收购土地、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 保证土地储备工作制度和土地储备工作的健康发展。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补偿机制的合理, 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土地收储运行管理机制会让更多人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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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伏电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光伏电站电网运行
太阳能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具有充分的清洁性、绝对的安全性、相对的广泛性和免维护性、资源的充足性及潜在的经济性等优点。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一种在国内新兴的发电项目,具有安全可靠、无噪声、清洁能源以及资源丰富、没有地域界线、建设周期短等特点而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它的应用将大幅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有效降低环境污染,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1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主要构件和工作原理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其关键元件是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电池经过串联后进行封装保护可形成大面积的太阳电池组件,将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组成串,通过直流汇流箱多串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升压变压器升压后,变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等级要求的电源。即由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直流汇流箱→直流柜→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的组合体构成一个光伏发电单元,由一个或多个光伏发电单元的组合体就构成一个光伏发电站。(如右图)
在公网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光伏电站通过逆变器中的防孤岛装置对公网的电压、频率、相位、功率因数等进行不断检测,当检测到逆变器工作时的电压、频率与系统电网相一致,且功率因数又达到设定的要求值时,逆变器自动与系统并网运行,否则,逆变器会一直处于监测过程中。
2光伏电站运行对电网的影响
光伏发电站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的特点,运行中的光伏电站易使电网产生谐波污染、电压波动和闪变。
首先,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会对电网产生谐波污染。逆变器的防孤岛保护采用被动检测(检测系统电压、频率)与主动移频,不断地对系统电压、频率进行扰动,在判断是否孤岛运行的同时,也使逆变器产生了谐波污染;另外光伏电站在将直流电能经逆变器转换为与电网同频率、同相位的正弦波交流电能的过程中会产生高次谐波,特别是逆变器输出轻载时,谐波会明显变大,在10%额定出力以下时,电流总谐波畸变率甚至会达到20%以上。因此,在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实际并网时需对其谐波电压(电流)进行测量,检测是否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不满足,则需采取加装滤波装置等相应措施,以避免对公网的电能质量造成污染。
其次,光伏发电站易造成电网的电压闪变。电站的启动和停运与气候条件等因素有关,其不确定性是造成电网电压闪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若光伏发电站输出电压突然变化,系统和反馈环节的电压控制设备相互影响也容易直接或间接引起电压闪变。
最后是对系统电压的影响。光伏发电站的电压波动可能是由于出力变化或者电气系统引起,若大量光伏电站接入到配网的终端或馈线末端,由于存在反向的潮流,电站电流通过馈线阻抗产生的压降将使沿馈线的各负荷节点处电压被抬高,导致一些负荷节点的电压越限。另外,光伏发电站输出电流的变化也会引起电压波动,当光伏发电站容量较大时,将会加剧电压的波动,可能引起电压、无功调节装置的频繁动作,加大配电网电压的调整难度。
3运行前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的并网运行目前在国内属于新兴事物,是大势所趋。虽然光伏企业及电力部门都在积极探索中,但因缺乏经验及参考资料有限等原因,双方配合起来还是困难重重。首先,光伏企业让非电力专业的厂家来安装调试专业监控信号,专业术语沟通困难,造成远动信息对接不规范;其次光伏企业电工属临时招聘,业务技能有限且水平参差不齐,造成操作管理困难;再次光伏企业领导对电力行业标准了解甚少,安装设备不达标、不规范,建站前期与电力企业缺乏沟通,工程草草了事后又急于验收送电,结果适得其反,造成一项工程重复验收、多次改动的被动局面,给双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目前偃师电网除已经并网运行的阿特斯15个接入点30兆瓦光伏发电站外,方孔光伏电站的11个接入点2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也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并网运行已指日可待。为此我们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分布式光伏电站新设备并网的管理规定,以此规范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保证与之并网的公网安全;另一方面也给新建的光伏电站提供参考,使其在建设过程中尽量规范,少走弯路。
4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太阳能光伏电站本身是依靠太阳光照进行发电,天气的阴晴、太阳光照时间的长短、光照紫外线的强弱及所处环境对太阳能板的污染程度等都对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影响很大。因前期运行的阿特斯光伏电站没有设计储能设备,所发电量即发即用,一天中产生的负荷曲线、功率因数等也随日出日落而变化明显,这对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电力系统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的弱点。
公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3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并网运行15个发电站,分别通过10kV#1英岳线、2英岳线、2潘谷线、岳后线上网。其中一条10kV#1英岳线上光伏发电站的接入点就有10个之多,但接入容量仅10.75MW,属于典型的接入点多面广容量小的接线方式,给上网线路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带来了一定的负作用,直接导致线路工作时倒闸操作量大,停、送电时间延长,检修维护麻烦以及线路跳闸时故障点查找困难等诸多问题,同时也给调控值班员平时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按照国家标准光伏电站均配置有防孤岛保护。在公网突然失电时,防孤岛保护将在2s内动作将逆变器停运。由于阿特斯光伏电站目前并网运行的逆变器多达56台,逆变器防孤岛保护采用被动检测与主动移频相结合的检测方法,理论上任何单台运行的逆变器在公网断电时均能立即并可靠动作将逆变器停止运行,但多台逆变器并列运行时的防孤岛保护动作可靠性问题目前在行业内尚无成熟结论。
实际运行中,我们曾对接入点较少的2潘谷线做过防孤岛保护的可靠性测试。断开2潘谷1开关后发现2潘谷线上所带光伏电站的电压、电流、有功、无功等数据仍呈动态变化,且变化时间超过3分钟,3分钟后光伏电站远动中断,因此无法确定2潘谷线孤网运行的具体时间。
由于并列运行的多台逆变器防孤岛保护在一定条件下存在死区(逆变器型号不同时情况更严重),在上网线路断电时极易造成孤网运行。投入重合闸的10kV或35kV并网线路在发生瞬时故障时,由于10kV和35kV开关均不具备检同期能力,又极易造成非同期合闸,这将直接威胁开关、线路和主变的安全。
另外光伏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全部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业务技能参差不齐且能力有限,这就造成对调度指令的理解和执行均存在较大难度。
同时,光伏发电站并网的逆变器易产生高次谐波、三相电流不平衡等问题。通过对阿特斯光伏电站并网运行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天气越晴朗,电压波动越小,雾霾天气对公网变电站的母线电压波动峰值及频率均影响较大。具体如下:
①公网变电站10kV母线电压波动与所带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有关,容量越大,母线电压波动越严重。②公网变电站10kV母线电压波动与天气密切相关,在高辐照度情况下,光伏电站并网时电压波动甚微,在低辐照度情况下,光伏电站并网时会出现电压波动,而且辐照度越低,电压波动越严重。③公网变电站10kV消弧线圈投入后,未能抑制该10kV母线电压波动情况,说明该情况为线性谐振的可能性不大,是否与公网变电站10kV系统其他设备共同作用形成铁磁谐振或参数谐振还有待于思考。
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先后多次组织公司和光伏企业有关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分析,并最终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①由于1英岳线上接入点太多,每次工作时都提前与有关部室及配电所沟通,采取集中人力、物力共同操作的方法,尽量缩短操作时间。②针对光伏电站的孤岛运行问题,要求新建的伊滨区方孔光伏电站接入同一变电站的逆变器尽量采用统一型号;单条线路的光伏接入点应尽可能的减少;接入点开关应具备远方操作功能且遥信功能准确可靠,保证在公网断电的情况下能够远方操作。③对非同期合闸问题,我们制订了《光伏电站运行管理办法》,明确接有光伏电站的上网线路两端重合闸退出运行,以解决非同期合闸问题。④针对光伏电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光伏电站值班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并随时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⑤为了解决上网变电站母线电压波动问题,我们与阿特斯光伏电站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确定在每个逆变器上加装滤波器,使其在检测系统电压和频率的同时,滤波装置能先将检测到的不符合电网运行要求的高次谐波滤掉,再进行直流变交流的转换,从而达到滤高次、通标准谐波的目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观察和调整,目前已经并网运行的15个光伏电站全部运行平稳、可靠,公网变电站的母线电压也基本保持在合格范围内,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烨.光伏电站有功功率控制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3.
[2]彭玉利.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用综述[J].河南科技,2012(19).
4.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一、新农合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落后,监管不力。其一,由于培训的不到位和业务知识的匮乏,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人员对当地农户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识别假单据能力不高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出现问题。其二,对乡镇新农合要害部位人员实施监督的主体仅是上级主管部门,缺乏完善的法规和系统的监督体系。其三,参合农民利用政策 漏洞套取新农合基金。个别地方参合农民出租(借)合作医疗证,如有的将合作医疗证转借给未参合的亲友使用,在农村拿着别人的就诊卡冒名顶替去看病开药的大有人在。
2.药品价格虚高现象依然存在。乡镇卫生院的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以药养医”的普遍存在。由于存在体制上的问题, 国家财政投入少,自身运转经费不足,再加上乡村医生工资待遇、养老保险等问题没有妥善解决,个人收入主要来源于药品的差价收入,医院只 能靠药品来维持自身发展,本来是福利性质的医院成了营利型、创收型的单位。“以药养医”的现实影响了农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利 益很难保障到位,从而也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其次是药品的流通体制问题。药品具有特殊属性,它的终端用户病人没有自主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医生建议, 因此药品价格出现“逆调解”现象,竞争越激烈,药品定价越高,其中间环节可实现的回扣就越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现行 药品定价机制和流通体制的不完善造成药价虚高,导致医药费用增长过快,农民就医负担加重。
3.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由于筹资水平不高,因而补偿水平也不高,造成农民实际保障水平偏低。当前平均较低的住院费用补助率以及相对较低的补偿封顶线, 对于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作用有限,再加上相当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被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外,难以保证农民得到优良的基本医疗服务,许多参合农 民一旦患了大病仍然会因为无力支付数千甚至上万的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目前,新农合主要是对住院进行补偿,受益面窄,对门诊和慢性病考虑较 少,不利于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也不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4.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匮乏,难以适应新农合发展。乡镇卫生院承担着新农合的大量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作用,可减轻基金的压力和患者的费用负担。目 前,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得到加强,但人才匮乏,技术落后,很多农民把小病拖成大病,目前的乡镇医疗服务水平与农民的健康需求差距很大。
5.没有形成一个长效的筹资机制。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筹资。从农民缴费角度看,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还不高,投保能力不强。从集体扶持角度看,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集体经济逐 渐解体,现在除了东部富裕地区能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外,中西部地区资助很少,甚至没有资助。从财政补贴角度看,现阶段财政用于支持新农合的资金有限,而且 财政采取后续性的补贴方式,只有当农民缴费之后,地方财政才给与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到位之后,中央财政才给予补贴,从而使一部分低收入农民不能享受补 贴,财政有困难的地方不能获得中央补贴,从而人为地造成群体间、地区间的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
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对策
1.建立农民、集体、财政三方合理的筹资比例,逐步形成一个长效筹资机制。中央财政应逐渐加大对新农合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财政应改变后续性的介入 方式,不论农民缴费与否,地方财政资金到位与否,财政都应主动首位进行介入注资,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提
高农民的参合意愿,二是能使新农合基金有一个稳定的资 金来源。
2.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新农合经办机构是新农合基金的组织和管理者,其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基金的运行状况。在人才队伍 建设方面,一方面要足额保证经办机构的公用和专项经费,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试行预算、财务单列,提高工作、生活待遇,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对现有人员还应就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方面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对违规行为的鉴别能力。在内部控制方面,严格遵循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在技术保障层面,要投入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打造区域网络平台,精心设计 “健康网”。
3.加大对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管力度。由于医疗服务信息的不对等,决定着医疗消费的被动性,患者的医疗消费支配权大多被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所代替。推行新农合 后,医疗机构可能诱导需求,如果不加强医疗机构行为的监管,就势必出现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攀升,使农民参合后不能真正受益,进而对新农合失去信心。从一定程 度上讲,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决定着新农合的成败。
4.逐步提高新农合待遇水平,积极探索新农合补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新农合,在此基础上,应逐步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使新农合对广大农民更有吸引力,切实减轻农民的疾病负担,彻底扭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新农合基金管理专项法律法规、完善针对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法律法规。
三、结语
自2003年新农合试点以来,参合率逐年提高,覆盖面不断扩大,提高了农民群众医疗服务的可得性和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 贫”的状况。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但也要看到,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财政不充裕和一些基础性因素的制约,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 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限制了新农合所应发挥的作用。对新农合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
5.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近年来,由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大幅度增加,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出现,我庭在实际审判中遇到了很多现实困难,主要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存在与现实脱节的规定以及一些操作层面具体化的问题,需要改进和改善,现汇报如下:
一、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弊端
(一)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运行状况
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自愿协商。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程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觉予以履行的,劳动争议即告结束。这一环节是解决劳动争议最简便快捷的一种方式,但这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程序。
2、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就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活动。这一环节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
3、申请仲裁。经上述两个环节调解不成或不经上述两个环节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居中裁决者的身份,针对双方争议,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双方所争议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
4、起诉。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理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最终处理。
综上,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采取的是“先裁后审”的机制,即对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劳动争议处理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
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运行机制在特定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基本思想是值得肯定的。随着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个体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日渐增多,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纠纷呈大幅上升趋势。而现行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明显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结果或仲裁裁决的效力不确定。如上所述,尽管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四个环节,但除人民法院的裁决外,其他处理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其它处理机制的法律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自不待言,就连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也存在着时刻被否定的危险,一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使仲裁裁决自行失却效力;二是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未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仲裁裁决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仍有被“扼杀”的可能。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造成劳动争议处理起来环节多、周期长、重复劳动多,效率低下,不利于正确及时地平和息讼,化解矛盾,也不利于体现法制的权威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仲裁与诉讼不衔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运行机制是“先裁后审”,但是两者之间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水岭”,互不衔接,当事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失去了效力。况且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可以全然不顾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结果,不对仲裁裁决作任何评价,仲裁机关也不将仲裁卷宗移送人民法院,真可谓是“你裁你的,我判我的”,“我行我素”。这种处理机制,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仲裁机关以超过仲裁时
效为由驳回申诉案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受理后如何审查;仲裁裁决遗漏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人民法院能否将遗漏的申诉请求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否也违反了“先裁后审”的原则;仲裁裁决遗漏了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后能否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是否违反“先裁后审”的原则;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能否提起反诉,等等,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完善和解决。
二、从立法上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只有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1、从立法上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效力。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要么对方不执行,要么当事人还抱有其他目的,又到仲裁机构申诉。仲裁后,败诉方仍抱着“反正到这一步了,再打到法院试一试”的思想。这样,一个案子经过“马拉松式”程序,既浪费人财物力,又浪费时间。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是用工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如果双方的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既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又影响了职工的生活。从立法上明确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效力,对稳定劳动关系,正确及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促进生产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法》第80条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该款虽然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效力,但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调解协议的效力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在今后立法中,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效力以外,还应当同时规定,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仲裁,该协议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违反协议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制订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如前所述,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套
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然在实践中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必须制定一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程序法,以先裁后审为原则,具体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起诉各个环节具体操作程序问题,调解、仲裁的人员组成及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下面还要专题论述)问题,等等,以建立起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良性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
3、在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已十分必要,理由在于:一是前已所述,劳动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也不是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原则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首先是由劳动法律关系和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疑难性以及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复杂性,加之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客观上决定了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庭,以便集中专业人员、专业力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究和审理,及时裁决纠纷,稳定生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司法改革的需要。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建立专业化、学者型的法官队伍,亦即造就在审判领域各个方面的审判专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与当前人民法院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精神。
4、建立以仲裁裁决合法性为审查对象的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失却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仲裁机关既不移送卷宗,人民法院也不对仲裁裁决作任何评价,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不说话”,这不仅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而且削弱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正如前述,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不同于“或裁或审”的民间仲裁,它从性质上说仍然是一种行政仲裁。这种行政仲裁,类似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裁
决。鉴于此,借鉴行政诉讼制度,从立法上将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制度引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运行机制中来,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以仲裁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由法院专门劳动争议审判庭予以审理,未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样,人民法院就可以以仲裁裁决作为审查对象,从仲裁裁决程序、事实、适用法律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实现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仲裁裁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仲裁裁决、责令重新进行仲裁、变更仲裁裁决等裁判形式。当然,在劳动争议诉讼之中,人民法院拥有完全的司法变更权,即对仲裁裁决享有完全的变更权,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而不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即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这样,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由原来单一的“先裁后审”原则变成了“先裁后审”和“审查仲裁裁决合法性”两个原则。这种运行机制,一方面从法律上肯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树立了仲裁裁决的权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需要推倒重来,而是以仲裁裁决为基础进行审理,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又能够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关键词:现代企业,内控制度,问题,对策
内控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它贯穿企业内部的各项经济活动业务、以及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内部控制有目的、有目标的重点处理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主要环节。内部控制甚至包括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而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因此内部控制又称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能是企业最高管理层进行授权与指挥采购、生产经营、以及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方法方式,主要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报告。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的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从而保证企业正常有序的运行。总结来讲,内部控制是企业进行自身改革深化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主要方式,是企业保证资产安全,维护正常运行的最佳策略。
二、目前企业内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内控制度执行力度不得力
我国企业由于受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国有企业管理方法方式的影响,我国企业管理层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使内控制度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以至于我国企业的内控基础非常的薄弱。这种状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理论学习和理论研究跟不上制度发展的进度,因而认识不到内控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部分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制定和实施脱节的情况,使内控制度只存在于纸面上或者墙面上;我国部分企业管理者还存在独断管理的现象,管理粗放,任人为亲,甚至于滥用职权,因此造成了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力度不够,甚至只是成为一种形式。
(二)内部控制实施混乱
我国大多数企业存在内控制度实施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实施内控制度的流程不规范,大多数企业都存在事后补救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虽然我国大多数企业都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总体来讲内部控制制度呈现零散的状态,彼此章节之间不连贯,缺乏科学性。内控制度组织机构混乱,从而导致职责划分不清晰,因此导致内控制度没有落实到具体部门,以及个人。
(三)内控制度执行不规范
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内控制度存在执行混乱的现象,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资产债务不实。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层素质以及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的智慧和作用。企业管理层的素质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内控制度也不例外。企业管理层不能够深度的理解并认识企业的内控制度,不能够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这样就不能够及时发现内控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改进措施。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企业部分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出现无视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捏造会计事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歪曲的现象。
三、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实施体系
(一)构建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实施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从根本上使员工明确自身的职权和责任,使员工明确业务处理的权限,并真正了解相应权利应该承担的责任,避免职责划分不清,以及滥用职权现象的出现。
其次,构建严密的追踪监督机制。选拔培训有强烈责任心,并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岗位,执行监督权力,对于企业业务流程范围内的各项业务以及各个岗位实行追踪监督体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变以往问题发展严重后处理问题的应对滞后现象。
(二)强化内控制度的评审体系
当前强化内控制度的评审体系的主要关注点是规定科学的评审方法,健全操作规范化体系。首先应该明确评审的内容,并标注评审的重点。在此前提下重点锁定可能带来内部风险的因素。一般来讲评审内容主要划分为三类:决策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会议制度、议事程序、领导决策等等;制度建设系统:主要包括业务操作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等;制度执行系统:主要包括关键业务、重点操作环节以及业务节点等等。
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严格执行评审流程,并认真做出评审决定。内部控制的评审流程主要包括准备、检查、评审、监督、改进、归档等关键环节,并需按照每个环节的要求进行定期评审和全面评审,使评审流程真正落到实处。并根据评审结果的实际情况,进行严谨的评审结果等级划分,是评审结果呈现明细划分和量化分值的状态。
四、内部控制的关键是增强对于行为主体“人”的控制
企业管理层需要定期展开和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沟通,以便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状态。并对于关键岗位的会计人员进行深入了解,避免会计人员违法乱纪,影响企业的有序运行。加强针对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展开定期培训、强化培训力度,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以及政治觉悟,保证内控制度的顺利执行。
参考文献
[1]隋文政.新形势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研究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
7.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基层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现状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所有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区实现了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作不怕丢、工伤来解忧”的保障制度;在农村实现了“孤寡五保有所养、最低生活有保障、大病医疗有保险、贫困医疗有救助、自然灾害有救济、60能领养老金”的农村养老、医疗、救助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但从近年审计情况来看,基层社会保障资金运行中普遍存在着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待遇等问题。
二、造成基层社会保障资金现状的原因剖析
1.各行业参保制度不同
我国各个行业的参保制度不一致,如铁路、邮电、煤炭等行业不参加地方统筹,实行行业统筹。这种状况造成管理浪费、资金分散,分割了社会保障资金统筹统管的整体性,扼制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剂功能的有效发挥。
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重叠,业务交叉。
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有劳动、民政、卫生等各部门,他们都各自设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机构,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设有新农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种设置使得社会保障机构重叠,业务交叉。且因相互间信息不共享,致使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重复,参加职工养老和新农保的人员重复等现象。最终造成财政多次重复投入,降低了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3.社会保障部门与外部相关部门信息不共享
社会保障部门与外部相关部门数据不共享,如银行、工商、公安、税务、房产部门、财政开支人员之间各种数据独立,电子数据也不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核查相关信息时,不能正确核查,以致享受社保资金待遇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而能够享受待遇,最终造成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员享受社保资金待遇现象。如:已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财政开支人员重复领取差额工资,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低保金,退休职工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导致社会保障资金不能最大限度的惠之于民,本应雪中送炭,变成锦上添花。
4.社会保障机构自身存在问题
(1)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
目前国家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化软件和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各地由不同的开发商开发。信息系统格式不一,口径不一,标准不一,很难资源共享,给上级部门的情况掌握、数据汇总带来不便。加之社会保障部门经费不足,不愿意也不能够实现现代化的信息管理。
(2)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不相适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分合合,人员变化快,对经办人员的培训不够,在工作过程中对档案管理、信息采集录入、报销环节管理不严格。造成参保人员、享受待遇人员信息不全,业务数据质量不高。加上经办人员与参保人次比例差距几千倍以上,有的甚至更高。经办人员严重不足,工作量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不力,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管理提供了客观和主观条件。
(3)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人员不仅政治素养和责任心不高,在执行国家政策时他们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能作为的而作为,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三、加强基层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基本对策
1.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的认识
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性发展的保证。基层审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定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的认识,思想要重视,组织要确保:一要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二要确保不滥用权力,三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制建设
用法律形式制定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资金管理法律的强制性和完整性。通过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的相关法规,提升资金监管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工作中资金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保证资金监管不受外界干扰,最终实现对社会保障资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我们要认真吸收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中的合理成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法律规范,将社会保险资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与其他相关法规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3.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基础工作建设
(1)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建设
立足于长期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保险资金监管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监管制度若干基础设施的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卫生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从源头杜绝重复参保、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违规享受待遇现象。
(2)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保证经办人员的连贯性,加强人员力量,减少工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社保、低保、救助资金的跟踪监督,使社会保障资金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3)制定健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审核、支付分家,会计、出纳分离,经办机构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对关键部门、环节和岗位,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形成有效地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保经办业务流程,实施精细化管理,指导经办机构整理、优化经办流程,建立约束机制,为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打好基础。
4.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全面监管
(1)强化社会保障机构的监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社会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缴与监管,切实搞好扩面征缴工作,严格抓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审核参保人员,避免重复参保。同时核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努力提高征缴率。
(2)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经费投入;在保证资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资产的增值。
(3)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
准确定位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目标,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会保障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4)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管
让社会保障资金运行在阳光下,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监督,减少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保障群众的利益,使社会保障资金用到实处,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保障国家安全运转。
8.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农村;化粪池;问题
0.前言
化粪池是一种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原理,以去除生活污水中悬浮性有机物为主要目的的初级、过渡性处理设施。当所在城镇或生活区块没有可接纳生活污水的市政污水管网或污水处理厂时,常在生活污水排放至水体或深度处理前由化粪池进行预处理。
化粪池结构简单、便于管理、不消耗动力、造价低;管网少,投资少,建设快,非常适合农村地区或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应用非常广泛。
目前农村地区应用最广泛的是砖砌三格式化粪池,该池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其建设与运行过程仍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化粪池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污染地下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1.三格式化粪池的技术特点与相关要求
三格式化粪池是十五期间由农业部门大力推广的一项改善农村卫生状况的粪便污水处理技术,主要目的是杀灭粪便中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卵(三格的作用为别为沉淀发酵、继续发酵和出水储存)。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后经过12~24h的沉淀,可去除50~60%的悬浮物。定期将沉淀的污泥清掏外运,填埋或用作肥料。
由于该技术要求污水有较长的停留时间(按规范化设计为60天),因此,为使建设费用能为农户接受,只能对粪便进行处理。其出水CODCr达1000~2000mg/l,一般要求回用于农田,如直接地表排放,则仍会产生较大污染。
三格式化粪池的设计基本卫生学原理是:中层过滤、沉淀虫卵、厌氧发酵,降解有机物、杀卵灭菌。粪便在化粪池中经上述作用后,最终达到无害化。要达到以上目的,须有合理的池容积才能达到有效的作用时间,起到无害化目的。
国标GB19379-2003化粪池容积要求为:“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总容积不得小于1.5m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为2∶1∶3”。
化粪池的设置地点,应注意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距离建筑物外墙净距不宜小于5m。
化粪池的池壁内外表面及池底均应用防水砂浆(1:2水泥砂浆内掺水泥重量的5%的防水剂)抹面,厚20,阴角处抹45°斜面,厚50。有地下水者在池壁外表面抹面层外再涂热沥青(或其他防水涂料)两道。
2.化粪池建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地区化粪池建设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建设资金问题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中,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耗资往往是处理设施的数倍,其中还涉及到入户管道的改造等费用。农户不愿投入、乡镇也不愿投入,致使截污率低下,农村生活污水不能得到有效地回收。因污水收集管道的资金投入不足引起的生活污水不能及时收集的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都导致许多农村的化粪池没有污水可处理,成为摆设。
2.2施工质量问题
农村地区施工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农村的化粪池及其上游管道由有施工经验的包工头负责施工,其质量就相对较好;反正,就会出现管道基础超挖后不夯实,造成日后管道不均匀沉降,甚至被破坏;有的管道还出现倒坡和接口错位现象。
不少农村的砖砌化粪池施工完毕后,不经抹面处理就投入使用。生活污水不断渗漏,使周边地下水长期处于被污染状态。更有甚者,化粪池与取水构筑物的30m间距要求得不到满足,村民长期取用受污染的地下水作为生活饮用水,严重危害了村民的身体健康。
此外,化粪池长期渗漏也会造成建筑物基础部分的地基变软,从而造成建筑物不同程度倾斜,带来安全隐患。
2.3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化粪池清淘污泥的周期为一般为3~12个月,许多农村地区对化粪池管理比较薄弱,缺乏定期的清掏维护,有的甚至建成后从未清掏过。由于维护管理不善,清掏周期过长,致使池内污泥固结在池底,有效容积日趋减少,导致堵塞或渗水等问题。还有的化粪池由于清掏不及时,污泥上浮形成浮渣层,表面容易孳生蝇蛆,影响环境卫生。
一些农民在采集粪水施肥过程中,揭开第三格的盖板后未将其还原,造成雨水滴落入第三格中,引起粪水溢满较快,使得粪水回流入前二格中或溢出粪池。
2.4其他问题
有研究人员对农村三格式化粪池结构设计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三池的有效容积比最好应为2∶3∶1,以更好地增加生活污水在第二池厭氧环境中的停留时间、提高其杀菌效果。此外,第三池的出粪口下瑞距底部15~20cm处为宜,上端与进粪口持平或略低点的位置。这样真正起到停留60天,而达到有效地沉淀虫卵、降解有机物、杀菌等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相应对策
3.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财政向农村倾斜的导向政策,设置村庄污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专项资金,采取实物、资金、贴息等多种方式扶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资金扶持力度。
3.2健全管理队伍提高施工质量
农村环保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门技术人员的形势非常严峻。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机构,确保管理人员的数量。
同时,要努力提高镇村干部的技术素养,提升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健全农村污水设施管理的队伍。对收集管道、化粪池的选址及施工的质量加强监管,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化粪池设计的清淘周期进行清淘,杜绝化粪池池容缩小甚者堵塞、溢流等现象的发生。
3.3健全管理队伍提高施工质量
要加强科研投入的力度,激励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开展农村污水对策研究,加大新处理工艺的实验和开发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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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凤霞, 娄萍. 浅谈齐齐哈尔市小区内设置化粪池问题的探讨[J]. 科技信息. 2009(33): 16.
[3]梁卓, 何国富, 刘伟,等. 城郊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 安徽农学通报. 2009, 15(5): 78-80.
[4]张卿曹. 农村三格式化粪池结构设计商榷[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 30(7): 566.
9.21浅谈内控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九
1 谐波问题及其对策
变频器的主电路形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整流部分、逆变部分和滤波部分。整流部分为三相桥式不可控整流器,逆变器部分为IGBT三相桥式逆变器,且输出为PWM波形。
变频器的输出电压中确实含有除基波以外的其他谐波。较低次谐波通常对电机负载影响较大,引起转矩脉动,而较高的谐波又使变频器输出电缆的漏电流增加,使电机出力不足,故变频器输出的高低次谐波都必须抑制。如前所述,由于变频器的整流部分采用二极管不可控桥式整流电路,中间滤波部分采用大电容作为滤波器,所以整流器的输入电流实际上是电容器的充电电流,呈较为陡峻的脉冲波,其谐波分量较大。为了消除谐波,可采用以下对策。
1.1 增加变频器供电电源内阻抗
通常情况下,电源设备的内阻抗可以起到缓冲变频器直流滤波电容的无功功率的作用,这种内阻抗就是变压器的短路阻抗。当电源容量相对变频器容量越小时,则内阻抗值相对越大,谐波含量越小;电源容量相对变频器容量越大时,则内阻抗值相对越大,谐波含量越大。
1.2 安装电抗器
安装电抗器实际上是从外部增加变频器供电电源的内阻抗。在变频器的交流侧安装交流电抗器或在变频器的直流侧安装直流电抗器,或同时安装,抑制谐波电流。
1.3 变压器多相运行
变频器的整流部分是六脉波整流器,所以产生的谐波较大。如果应用变压器的多相运行,使相位角互差30°,如Y-Δ,Δ-Δ组合的两个变压器构成相当于12脉波的效果则可减小低次谐波电流28%,起到了很好的谐波抑制作用。
1.4 调节变频器的载波比
只要载波比足够大,较低次谐波就可以被有效地抑制,特别是参考波幅值与载波幅值小于1时,13次以下的奇数谐波不再出现。
1.5 专用滤波器
该专用滤波器用于检测变频器谐波电流的幅值和相位,并产生一个与谐波电流幅值相同且相位正好相反的电流,通到变频器中,从而可以非常有效地吸收谐波电流。
2 负载匹配问题及其对策
2.1 恒转矩负载
恒转矩负载是指负载转矩与转速无关,任何转速下,转矩均保持恒定。恒转矩负载又分为摩擦类负载和位能式负载。
摩擦类负载的起动转矩一般要求额定转矩的150%左右,制动转矩一般要求额定转矩的100%左右,所以变频器应选择那些具有恒定转矩特性,并且起动和制动转矩都比较大,过载时间长和过载能力大的变频器。
位能式负载一般要求大的起动转矩和能量回馈功能,能够快速实现正反转,变频器应选择具有四象限运行能力的变频器。
2.2 风机泵类负载
风机泵类负载是目前工业现场应用最多的设备,虽然泵和风机的特性多种多样,但是主要以离心泵和离心风机应用为主,通用变频器在这类负载上的应用最多。风机泵类负载是一种平方转矩负载,这类负载对变频器的性能要求不高,只要求经济性和可靠性,所以选择具有U2/f=const控制模式的变频器即可。泵类负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喘振、憋压和水垂效应,所以变频器选型时,要选择适于泵类负载的变频器且变频器在功能设定时要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单独设定。
喘振:测量易发生喘振的频率点,通过设定跳跃频率点和宽度,避免系统发生共振现象。
憋压:泵类负载在低速运行时,由于系统憋压而导致流量为零,从而造成泵烧坏。在变频器功能设定时,通过限定变频器的最低频率,而限定了泵流量的临界点处的系统最低转速,这就避免了此类现象的发生。
水垂效应:泵类负载在突然断电时,由于泵管道中的液体重力而倒流。若逆止阀不严或没有逆止阀,将导致电机反转,因电机发电而使变频器发生故障报警烧坏。在变频器系统设计时,应使变频器按减速曲线停止,在电机完全停止后再断开主电路电,或者设定“断电减速停止”功能,这样就避免了该现象的发生。
2.3 恒功率负载
恒功率负载是指转矩大体与转速成反比的负载,如卷取机、开卷机等。利用变频器驱动恒功率负载时,应该是就一定的速度变化范围而言的,通常考虑在某个转速点以下采用恒转矩调速方式,而在高于该转速点时才采用恒功率调速方式。我们通常将该转速点称为基频,该点对应的电压为变频器输出额定电压。从理论上讲,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恒功率控制,变频器的输出频率f和输出电压U必须遵循U2/f=const协调控制,但这在实际变频器运行过程中是不允许的,因为在基频以上,变频器的输出电压不能随着其输出频率增加,只能保持额定电压,所以只能是一种近似意义上的恒功率控制。
3 发热问题及其对策
变频器的发热是由内部的损耗产生的。在变频器中各部分损耗中主要以主电路为主,约占98%,控制电路占2%。为了保证变频器正常可靠运行,必须对变频器进行散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采用风扇散热:变频器的内装风扇可将变频器的箱体内部散热带走,若风扇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停止变频器运行。2)降低安装环境温度:由于变频器是电子装置,内含电子元、电解电容等,所以温度对其寿命影响比较大。通用变频器的环境运行温度一般要求为-10 ℃~-50 ℃,如果能够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变频器运行温度,那么变频器的使用寿命就会延长,性能也比较稳定。
我们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建造单独的变频器低压间,内部安装空调,保持低压间温度在+15 ℃~+20 ℃之间;另一种方法是变频器的安装空间要满足变频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以上所谈到的变频器发热是指变频器在额定范围之内正常运行的损耗。当变频器发生非正常运行(如过流,过压,过载等)产生的损耗必须通过正常的选型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当变频器出现过载时,功率单元因其流过的过载电流而升温,导致变频器过热,这时必须尽快使其降温以使变频器的过热保护动作消除,这个冷却过程就是变频器的过载周期。不同的变频器,其过载倍数、过载时间和过载周期均不相同,并且其过载倍数越大,过载时间越短,对于变频器所驱动的电机,按其工作情况可分为两类:长期工作制和重复短时工作制。长期工作制的电机可以按其铭牌规定的数据长期运行。针对该类负载,变频器可根据电机铭牌数据进行选型,重复短时工作制电机,其特点是重复性和短时性,即电机的工作时间和停歇时间交替进行,而且都比较短,二者之和,按国家规定不得超过60 s。重复短时工作制电机允许其过载且有一定的温升。此时,若根据电机铭牌数据来选择变频器,势必造成变频器的损坏。针对该类负载,变频器在参考电机铭牌数据的情况下要根据电机负载图和变频器的过载倍数、过载时间、过载周期来选型。
4 结语
随着新技术和新理论不断在变频器上的应用,变频器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望通过变频器本身的功能和补偿来解决。随着工业现场和社会环境对变频器要求的不断提高,满足实际需要的真正“绿色”变频器不久也会面世。
摘要:针对大功率设备应用变频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谐波问题、负载匹配问题和发热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以推广变频器的应用,充分发挥变频器节约能源和投资少的优点。
关键词:变频器,谐波,负载,发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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