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精选10篇)
1.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一
4.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财政支出的拨付方式包括( )。
A.实拨资金 B.财政直接支付 C.财政授权支付 D.财政转移支付
E.财政集中支付
5.财政总预算会计存款类账户包括( )。
A.银行存款 B.国库存款 C.其他财政存款 D.其他货币资金
E.外币存款
三、判断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正确的填“√”;错误的填“×”)
1.政府组织会计主体包括政权政府组织和政府组成机构两个层次。 ( )
2.我国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建立在预算会计的基础上,从预算会计发展而来的。 ( )
3.我国所有的学校、医院均属于非营利组织,均为非营利组织会计。 ( )
4.我国的.国有企业由政府投资举办,所以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 ( )
5.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反映限制性财务资源。 ( )
6.我国目前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是采用准则规范的形式。 ( )
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性财务资源,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 )
8.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计量方法主要是历史成本计量,不允许采用其他计量属性。 ( )
9.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各专业会计均不要求成本核算。 ( )
10.新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预算支出进行了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 ( )
1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将实现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不再有会计核算。 ( )
12.财政总预算会计不设置固定资产与现金账户。 ( )
13.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暂付款”为负债类账户。 ( )
14.结余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会计要素。 ( )
15.行政单位会计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因而购入固定资产不增加当期支出。 ( )
四、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9分,共27分)
1.西方政府单位设立的基金的种类。
2.事业单位会计的收入与支出类科目有哪些?
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五、业务处理题(本大题共1小题,13分)
1.我国某市财政局财政总预算会计发生下列会计事项,写出会计分录。
(1)根据国库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本日取得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各项税收收入、规费收入等共80万元,取得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收入20万元。
(2)开出一般预算拨款凭证通知国库,拨付教育局教育事业费160万元,开出基金预算拨款凭证通知国库,拨付交通局公路基金预算款100万元。
(3)收到国库通知,所属区财政交来的一般预算上解款30万元,省财政拨来一般预算补助款70万元已经到账。
(4)根据预算要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粮食风险金50万元,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
(5)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将原向省财政厅借入的150万元转为省财政对市财政的预算补助款
答案:
一、1、A 2、A 3、D 4、D 5.C 6.D 7.A 8.D 9.D 10.C 11.C 12. D13. C
14. D 1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ABDE 3、ABCD 4、BC 5、BC
三、分析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12、√ 13、× 14、× 15、×
四、简答题
1.西方政府单位设立的基金的种类。
(1)政府基金,包括普通基金、特种基金、资本项目基金、偿债基金。
(2)权益基金,包括内服基金、企业基金。
(3)受托基金,包括代理基金、信托基金。
2.事业单位会计的收入与支出类科目有哪些?
(1)事业单位收入类科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
(2)事业单位支出类科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专款支出、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五、业务处理题
(1)根据国库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本日取得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各项税收收入、规费收入等共80万元,取得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收入20万元。
借:国库存款 1000000
贷:一般预算收入 800000
基金预算收入 00
(2)开出一般预算拨款凭证通知国库,拨付教育局教育事业费160万元;开出基金预算拨款凭证通知国库,拨付交通局公路基金预算款100万元。
借:一般预算支出 1600000
基金预算支出 1000000
贷:国库存款 2600000
(3)收到国库通知,所属区财政交来的一般预算上解款30万元,省财政拨来一般预算补助款70万元已经到账。
2.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二
一、合作治理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 伴随社会权力的扩散和边界的模糊, 许多公共问题已经超越了地区性的空间, 传统的政府官僚体制完全不能适应复杂的、迅速变化时代的要求。等级森严的官僚制遵行命令—服从体系, 内向的文化导向以及“重执行“的特征使其很难适应跨部门、跨组织解决问题的需要。人口流动、社会多元化、问题复杂化挑战传统简单的问题解决方式, 普遍化的问题解决机制被具体化的解决途径所取代。转型时期的中国, 复杂的管理对象, 落后的管理方式与手段, 变化的内部、外部关系使社会不确定性、公共问题与社会风险增加。新的社会结构、社会形态意味着对新的秩序的内在要求。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 人类公共事务的本质表现为合作秩序。政府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治理将更适合这种新的社会结构对于新秩序的要求。
关于合作治理的定义, 学者们给了不同的界定。学者陈华认为:合作治理是政府为了达成公共服务的目标而与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甚至与私人组织和普通公众开展的、意义更为广泛的合作。Bardach将合作治理定义为:“两个或多个机构通过合作的、而非独立的行为以促进公共价值实现的共同活动”。Peters则对“合作治理”的内涵做了如下的描述:合作治理涉及两个主体, 其中一个主体是政府部门;合作治理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权为自己的利益争辩;合作治理是一种相对长期持久、稳定的关系;合作治理的每一个主体都为合作结果做贡献;合作治理的每一个主体都要为结果承担责任。
二、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治理的逻辑
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都把非营利组织作为重要的合作伙伴, 这种选择具有必然性。
(一) 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优越性
政府与营利性组织的合作并不能解决市场机制的缺陷。人性当中有利他主义的情结, 非营利组织从提高他人的满足中同时满足了自己, 通过志愿活动将其组织及组织成员个人资源效用最大化, 同时在参与社会活动, 与他人互动及对组织、社区、工作环境的奉献中满足自我实现的需求。所以, 非营利组织在本质上是一种志愿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组织, 以实现追求整个社会公平、公正、和谐发展的目标。这一点与营利性组织的动机与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非营利组织“非分配”约束的原则却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对公共价值的追求。
(二) 资源相互依赖理论
Emerson在1962年提出了权力影响相互关系 (reciprocal 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 理论公式:Pab=Dba或者Pba=Dab。这个等式即意味着:组织A对B的权力影响 (Power) 等于组织B对A的依赖 (Dependence) , 反之亦然。可见,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权力影响是基于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依赖, 而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权力影响则基于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依赖。这种关系可用如下等式表述:Psn=Dns, Pns=Dsn (P表示权力, D表示依赖, s表示国家政府, n表示非营利组织) 。Dns (非营利组织对政府的依赖) 和Dsn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依赖) 理论模型的建立促进了资源相互依赖 (resource inter-dependence) 理论的产生。Saidel认为,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是单方面的顺从关系, 而是彼此相互依赖的关系, 这是由于它们都掌握着某些重要的资源。这里所说的“资源”可以被界定为任何有形的、无形的, 在组织间进行交换的价值体。对非营利组织而言, 与政府的合作有助于其获取资金与捐助等解决公共问题的相关资源。国际研究数据表明, 非营利组织收入的大部分来之政府公共财政资源, 其中欧洲、日本、中国香港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的40%~70%、45%、70%~80%都来源于政府公共财政。可见, 非营利组织对政府资源的依赖是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
(三) 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治理的实践创新
中国政府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1995年上海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委托上海基督教青年会管理浦东新区罗山市民会馆, 开启了“罗山会馆”模式, 打破了以往依靠政府单方面管理的模式。2003年以来, 上海、北京、无锡、浙江、广东等地政府纷纷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涉及教育、公共卫生和艾滋病防治、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矫正、文化、城市规划、公民教育、环保、政策咨询等领域。近年来伴随科学发展观、社会管理等新的执政理念的提出, 我国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治理的内容正不断扩大、丰富, 这将有效地缓解突出的社会矛盾。
三、案例及其分析
(一) 案例: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关系的构建
“爱弥尔”于2000年在长沙市民政局注册成立, 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该机构坚持以服务智障人士为主导, 以“助人自助”为服务理念。统计表明, 到2007年12月末, “爱弥尔”已为966位智障人士在教育、康复、就业等方面提供服务;同时已为湖南52家民间机构、共92人次提供了能力建设培训;为120位社工系毕业生提供了督导服务;帮助湖南4家民间机构得到基金会项目赠款。“爱弥尔”的成绩已经获得了民众和政府的广泛认同。
在创立初期, “政府部门与“爱弥尔”之间缺乏相互了解, 没有形成相互信任的基础, 一度存在着微妙的对立关系。部分政府官员甚至对“爱弥尔”采取排斥态度, 片面地认为民间组织就是来找政府要资金与物资的, 对“爱弥尔”的到访不理不睬。2003年“爱弥尔”主管机构的个别领导表示, “爱弥尔”有煽动家长投诉的嫌疑, 并在当年度不予发放康复经费。“爱弥尔”工作人员去机关办理事情时, 他们也采取不见、推诿或者干脆不办理的方式对待, 这使“爱弥尔”和政府关系陷入了僵持状态。
2004年, 郑则仕主演的《肥猫寻亲记》到长沙宣传。得知消息后, “爱弥尔”立刻和主办方联系, 希望能够和郑则士做个互动活动, 并把智障孩子做的手工礼物送给他, 得到了郑则仕先生的同意。见面会异常热烈, 孩子们见到了生活中的“肥猫”都特别开心, 大声喊道:“肥猫肥猫我爱你, 就像老鼠爱大米”。通过这一活动, 郑则仕看到长沙也有为智障人士服务的机构, 大为感动, 提议由主办方牵头做个筹款活动。见此契机, “爱弥尔”立即提议, 为了把活动影响力做大, 希望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参与。郑则仕先生采纳了“爱弥尔”的建议。2004年8月, 由长沙市企业、媒体等单位共同举办的大型筹款晚会在家润多广场如期举办, 共有1000多人参加了这次活动。此次活动的开展让政府相关部门了解了“爱弥尔”的外展能力, 从而十分自然地缓和了与“爱弥尔”的关系。此后, “爱弥尔”采取定期汇报、定期拜访、展开联谊等工作方式与政府部门互动, 让政府全面了解“爱弥尔”的工作。
政府与“爱弥尔”在援助社会弱势群体上都有共同的良好愿望。有了这种开放姿态和接纳态度, “爱弥尔”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也有了转变, 而且内容丰富充实。爱弥尔”举办的各种交流会和决策会议经常邀请政府部门参与, 逐步形成了政府和民间组织资源共享、交流互动、发展共荣的格局。2007年, “爱弥尔”主动邀请市里三位领导赴香港“明爱”考察香港智障人士社区就业情况, 从香港回来后, 这些政府官员感受深刻。香港实践证明, 单凭政府力量, 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 为智障人士提供服务, 是世界发展的趋势。这使得政府部门的观念发生了质的转变。他们愿意借鉴香港的经验, 尝试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正是在政府部门新的理念指导下, 2008年, 长沙市天心区政府与“爱弥尔”达成了合作创建“怡智家园”意向, 标志着政府购买“爱弥尔”提供的民间服务的开始。“爱弥尔”迈出了与政府部门合作的新步伐。
(二) 案例分析结论
1、政府部门的认识与看法
建立良好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管理必须让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有正确的认识与看法。随着我国社会问题越趋复杂化, 政府部门对社会问题的敏感度增强, 社会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 非营利组织要充分利用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 有意识地影响政府部门的观念, 使政府部门愿意积极寻求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
2、非营利组织自身专业能力建设
非营利组织自身专业能力提高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合作的一个前提条件。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决策面对很多选项, 政府部门的价值导向与非营利组织有所不同。非营利组织要赢得政府部门的支持, 必须要在内部管理、财务、人力资源以及设施完善等方面提高自身的能力, 以专业有效的服务赢得政府的信任与合作。
3、非营利组织的公共关系建设
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公共关系活动始于20世纪90年代, 当时很多非营利组织面临捐赠收入下降、竞争激烈的严峻形势, 便开始思考组织的发展方向等问题。非营利组织的公共关系活动有助于增进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了解与认可。“爱弥尔”采取多种沟通方式与政府逐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这对“爱弥尔”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此外, “爱弥尔”还巧妙地利用名人效应与社会全方位互动, 增加了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 使更多的人了解、接触组织, 进而接受组织, 扩大了组织的社会影响, 为社会、政府接受这些组织奠定了基础。
我们必须看到在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才刚刚起步, 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或偶然性, 一次事件可能就会造成双方合作的破裂, 个别政府人员的看法可能都会影响到双方的合作。但是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 世界范围内的新公共服务的兴起都要求中国政府、非营利组织做好必要的准备, 走向合作治理。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
参考文献
[1]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2]陈华.吸纳与合作——非政府组织与中国社会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3]Peters B G.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s Institutions and In-struments//J Pierre.Partnerships in Urban Governance[M].New York:St.Martin’s Press, 1998.
[4]Emerson, Richard H.“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62, 27 (2) :31-41.
[5]Judith R.Saidel, Resource interdependenc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gencies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91, 51 (6) :543-553.
[6]Salamon L M, Anheier H K.Social origins of civil society:Explaining the non-profit sector cross-nationally[J].Voluntas, 1998, (9) :213-248.
3.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三
关键词: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会计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改革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是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以及非营利性质的各类事业单位的总称。他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担负着不同的任务,具有不同的社会职能。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从资源提供者处获取一定数量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但是,由于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性质的特殊性和目的性不同,他们并不是从得到的资源换取物质上的经济利益。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提高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而不是以利润等价物换取收益和报酬为根本目的。在与盈利性企业的比较中,除了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还有以下几个特点:(1)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资源投入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目的不是取得利润流入;而一般企业则是为了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2)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资本投入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而营利性企业则是按持股比例对企业的资产享有所有权;(3)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无实收资本,营利性企业有实收资本;(4)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对组织权益称为净资产,一般企业称为所有者权益;(5)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将净资产分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企业将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会计基础是用来计算、记录和编制费用成本、收入成果等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选择什么样的记账基础,是根据业务或基金的性质来确定的。分析政府与非盈利性组织会计的核算基础和方法,要从根本性质来讨论。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大背景下,受托责任制和决策有用制的内在实质和外在表现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革,以解决信息市场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为基础的会计目标的分歧,直接决定了不同会计技术规范选择,换句话说,他也决定了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基础和会计方法的选择。
从基本的会计做账程序和计量标准来看,收付实现制旨在关注和控制会计主体在一段计量时间段内,流入的现金与流出的现金以及他们之间的差额,然后以这种方式的财务结果反映出这个企业在这段时间内运营管理的现状。收付实现制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状况,来确认会计主体的在会计期间内的各种交易事项。收付实现制的好处在于,他可以客观并且详细的向各位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在某一段会计期间内,会计主体的具体的现金来源流入,支出使用和每个时间点的现金余额等信息。
相比较于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更像一本流水账,他最准确的记录了会计主体每天的现金流量,但是,他最大的缺点就是,从不反映会计主体资源的存量,也即,从不记录每笔业务事项对资产,负债的影响,那也更谈不上,成本费用的配比了。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在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都是按现金收入支出或者未来现金收入支出(即债权债务)来进行确认的,而不是像收付实现制那样,以现金的收入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简单的来说,权责发生制就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应该实现的收入和应该负担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应该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相反,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在本期收到或者付出,也不应该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权责发生制解决了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以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从会计不断完善以来,就广泛的用于各个国家的预算会计当中,各有利弊。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会计记录简单客观,利于政府对现金资源的管理。但收付实现制不能提供非财务资产方面的信息,在可比性方面与政府财政统计数据及国民账户体系不一致。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有助于使用者更加客观地评价报告主体的运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评价报告主体遵循预算的情况;为使用者是否向报告主体提供资源或进行业务往来的决策提供更充分的依据。但其执行成本较高,核算相对复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中国公民则是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信息报告的最基本的获取者和使用者。在中国长期实行的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经济政策的指引下,各级地方职能管理部门对对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影响,作为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财务信息报告的最主要的使用者,他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会计基础规范提出了新的需求。
传统上,中国的绝大多数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都是采用收付实现制来作为日常会计处理的原则,因为收付实现制更加注重现金流的变化,会计核算程序比较简便,政府与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依靠财政拨给的预算金额为基础,然后统一编制,下发人员管理费用,资本支出以及其他资源计划,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每年的费用支出不会超过现金预算,这也符合政府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的传统管理模式和特点。既然追求利润回报不是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目的,那么过于严谨的权责发生制的收入成本的配比也就不适合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日常会计模式和准则。相比之下,收付实现制这种对现金流量有着更加有效的控制和监控的核算基礎,似乎受到大多数国家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青睐。
然而,20世纪80年代掀起了一场全球化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这是在新西兰率先发动的,然后波及到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颠覆了传统意义上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把根深蒂固的收付实现制逐渐转化权责发生制或者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世界各国的会计改革先例促进我国会计模式新的思考,和更高的要求。
通过对世界各国会计环境的分析和对其改革方向的探究,以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特点和不完善的预算会计准则等方面综合来看,逐步转化权责发生制是大势所趋,这样不仅可以加强我国现阶段宏观经济管理,跟随世界经济大方向,与各国会计接轨,对于增强财政透明度和执行力,提高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绩效都有着莫大的帮助。鉴于我国会计发展才刚进入正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这一方面经验不足,所以想一步到位的从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这个是不太现实,也是不可取的。从各国预算会计的改革发展经验来看,最适合我国未来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方向,是沿着“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的轨道运行,稳步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改革。
对于改革的初期,在我国传统流传下来的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对于某些特点的业务采取权责发生制,这样可以保证日常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连续性,又为后续的进一步改革打下基础,稳定了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秩序。
对于改革的中期,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逐步向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转变,即在基本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对于某些特定的业务采取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比如政府拨款、捐赠收入和奖励支出、赞助支出等。在这一阶段,权责发生制的大范围实施,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会计信息结果,以现金出入为基础的预算平衡就會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预估的,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和收入。
最后阶段,则是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过渡,这一阶段改革的重心在于进一步拓展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系统,为预算会计核算基础向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创造有利条件。
从本文分析来看,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是确认会计时间基础的两个极端,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则是混合会计确认基础,逐渐拓展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推进方式将成为未来会计确认基础的发展趋势。(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罗烨.关于政府会计基础引用现金制还是应计制的一些探讨[J].大众商务,2010
[2]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研究课题组:我国预算会计制度的深化改革[J].财政研究,2002,(05).
[3]刘玉廷.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若干问题[J].会计研究,2004,(2).
4.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篇四
结账基础:收付实现制(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业务)、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业务)
核算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清晰性、实际成本、配比 基本等式: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
1.“调出资金”结转
借:基金预算结余
贷:调出资金
2.通知国库退付库款的合法的凭证
“收入退还书”是唯一合法凭证
3.财政总预算会计负债内容
暂存款、与上级往来、已结报支出、借入款、借入财政周转金
4.财政周转金支出年终结转至哪个科目
财政周转金收入
5.财政收入包括
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预算收入、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财政周转金收入
6.结转入“一般预算结余”的帐户
借:一般预算收入
补助收入-一般预算补助
上解收入-一般预算上解
调入资金
贷:一般预算结余
借:一般预算结余
贷:一般预算支出
补助支出-一般预算补助
上解支出-一般预算上解
7.哪些内容可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发生技术性差错
(2)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
(3)企业缴纳税款超过应缴税额
(4)财政部明文规定或批准的退库项目(如弥补亏损)
8.财政机关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的经费
借:预拨经费
贷:国库存款
9.预算会计的基本等式
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10.基金预算收入有哪些 P33
311.能转入“基金预算结余”的项目
借:基金预算收入
补助收入-基金预算补助
上解收入-基金预算上解
贷:基金预算结余
借:基金预算结余
贷:基金预算支出
补助支出-基金预算补助
上解支出-基金预算上解
调出资金
12.财政部门核算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款项,涉及的帐户
与上级往来、补助收入、上解支出
与下级往来、补助支出、上解收入
13.财政总预算会计结余有哪些
一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
三、行政单位会计
行政单位在确认拨入经费时,不可能对应的科目是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对应科目:经费支出、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结余
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有哪些,没有哪些 P20
3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行政单位建立备用金时分录
借:暂付款
贷:银行存款
行政单位净资产有哪些
固定基金、结余
行政单位的项目支出有哪些
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工作或特定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一般包括大型专项会议支出、专项任务支出、大型专项修缮支出、专项基本建设支出等。
行政单位支出类科目
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
行政单位“库存材料”账面价值的内容
购进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价;发出、报损和清点中多出或短少的材料,按库存平均价格记账;购入材料的运杂费、差旅费,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
“结转自筹基建”属于()类科目
支出
行政单位汇兑损益应计入
经费支出
行政单位在确认拨入经费时分录
借:经费支出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
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经费支出明细表、基本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会计报表说明书
四、事业单位会计
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补助结余经分配后转入哪个项目
事业基金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哪些
房屋及构建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事业单位现金支出范围
日常零星开支
事业单位“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可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进行调整的有
以前记错、估计不准确、减值、大幅变动
事业单位年终结账时能够转入“财政补助结转”的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时取得的投资收益
经营收入
事业单位来说,最主要的结转(结余)种类是
财政补助结余结余
事业单位净资产帐户有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事业结余、经营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事业单位年终结账时能够转入“事业结余”的科目有
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非专项资金收入)
事业支出、其他支出(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业务题
预算收入的核算
财政临时借款转作补助
借:补助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XX
财政收到性质不清的预算款
借:国库存款
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存款
财政用预算安排财政周转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XX预算存款
同时,借:其他财政存款-财政周转金存款
贷:财政周转基金
预算收入的级次更正
上级预算收入更正为本级预算收入,补记收入。
借:与上级往来
贷:一般预算收入
本级预算收入更正为上级预算收入,冲销原来多计预算收入,(用红字金额登记),然后作上正确的分录。
借:国库存款(红字)
贷:一般预算收入(红字)
同时,借:国库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地方财政税费附加结余中调出资金
借:调出资金-基金预算调出资金
贷:国库存款-基金预算存款
借: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贷:调入资金-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从本县上年结余中补充预算周转金
借:一般预算结余
贷:预算周转金
财政拨付粮食风险基金30万元给有关粮食部门
安排: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一般预算存款
同时,借:其他财政存款-专用基金存款
贷: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
拨付:借: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
贷:其他财政存款-专用基金存款
财政动用基金预算结余购买的特种国债到期兑付
收回本金:
借:国库存款─基金预算存款
贷:有价证券─国库券
利息收入:
借:国库存款─基金预算存款
贷:基金预算收入─其他收入
年终决算单,所属下级财政局欠解的预算款和应拨付下级财政补助款转作往来款项予以入账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上解收入
借:补助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
行政单位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直接支付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授权支付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
行政单位购入办公用材料
借:库存材料
贷: 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
P213
行政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
某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对外销售产品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时,借:经营支出-产品成本
贷:存货
提取修购基金
借: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分录
借:事业支出贷:财政补助收入
综合运用
5.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五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类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营利组织广泛分布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中介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何积极推进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探索和研究,就成为我国目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通常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且不享有组织所有权,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所有权,承担一定受托经营责任的组织。由于非营利组织是秉着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开展业务活动的,其经费主要来自于社会捐助、政府拨款等,部分来自自身的其他业务活动。
非营利组织具有六大特征:一是“组织性”,即非营利组织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二是“民间性”,即非营利组织在制度上与政府相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非营利组织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四是“自治性”,即非营利组织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五是“自愿性”,即非营利组织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组织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六是“公益性”,即非营利组织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一是运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究利润或利润等同物;二是运营业绩不能用利润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是衡量其业绩的基本标准;三是业务运营所需要的资金,全部或部分来自政府预算拨款、单位收支结余以及接受的捐赠等渠道;四是不存在所有者权益问题,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的所有者权益。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筹资形式单一且资金匮乏
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中,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补贴和会费收入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性收入占的比重比较少,在资金方面过分依赖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从而形成发展的瓶颈。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非营利组织必将逐步走向自治,地方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拨款和补贴会越来越少。非营利组织仅仅靠政府的补贴将难以维持其生存与发展。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规模都比较小,员工人数不多,各岗位职责不能细分,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根本没有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时常出现会计岗位兼任的现象。有的组织虽然建有规章制度,但不落实,不考核,形同虚设,非营利组织内经济活动及会计工作本身均处于监督无力状态,导致财务监管失效,会计信息的失真,甚至产生经济腐败。
3、资金利用效率不高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公立的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资金运用重视程度较低的现象,认为只要能够保证组织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完成组织的社会使命,不必过多考虑资金的有效使用、资本成本、投资组合以及现金流量等因素。我国不少的非营利组织在办理各项支出(费用)的过程中,不讲究资金的有效利用,不追求效率、不追求资源的有效使用,造成宝贵资源的大量浪费。
4、财务信息不透明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较低,不像企业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接受财务审计,并按期接受政府或社会审计的监督。作为公众,人们很难通过合理、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充分了解他们所捐助的资金是否能被谨慎地按捐赠意愿使用,并且无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过程是否都有完整的财务记录。
5、缺乏绩效评估,权责不分明
在企业财务中,利润指标能为衡量企业绩效提供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业的分权管理成为可能,便于进行不同组织之间比较。然而,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利润不是其追求的目标,社会效益才是衡量组织业绩的标准。非营利组织财务中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因而一个组织进行绩效的评估来说增加了难度。
三、加强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1、积极扩展筹资渠道
任何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资金,非营利组织既不能像政府部门那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不能像营利部门那样可以从市场经营中获取资金。因此,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问题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首要问题。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本身要拓展自己的筹资渠道,扩大自创收入。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要加强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我国非营利组织要根据其工作目标, 改进预算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进行深入调研与科学核算,准确核定所需拨款的额度,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确定的预算额度既要保证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开支需要,又要保证不夸大虚报。严格按预算办事,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追踪、监督和评价。
第二,要加强收入管理。收入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非营利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坚决做到款项由财会部门或制定的授权部门的专人收取,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经手现金和银行存款,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收据和收费员处进行收据的盘点清查。
第三,要建立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我国非营利组织要确立非营利组织及其内部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约束被监督者的行为方式,而且可以限制监督者滥用监督权。
第四,要加强收入管理。收入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非营利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坚决做到款项由财会部门或制定的授权部门的专人收取,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经手现金和银行存款,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收据和收费员处进行收据的盘点清查。
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 我国非营利组织应牢固树立资本成本和现金流量观念,要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使风险和收益达到较好的均衡;要追求效率,追求资源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要在保证业务开展正常需要的同时,讲求资金的有效使用,追求效率;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支出(费用)发挥最大的效果。
4、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财务透明度就是公开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我国非营利组织必须有效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促使非营利组织从自身重视资金运作情况,防止财务的暗箱操作和财务腐败,并且建立起社会公信力,这样才能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应该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接受财务审计、公布财务报告与审计结果,及时披露应该包括:组织财务治理结构、融资状况、预算管理、支出管理、投资、财务运行及现金流量状况等财务信息,并接受公众质询。
5、建立绩效评估,完善权责分工
首先,我国非营利组织建立合理绩效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评估程序。财务绩效评估是指通过选取合理的财务指标和相关的非财务指标,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一定时期内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价,从而反映组织在评价期内的财务运行状况及其财务绩效。通过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使资金和绩效挂钩,可以逐步实现对资金从“注重资金投入” 的管理转向“注重支出效果”的管理。
其次,我国非营利组织明确分工,职权分离。加强财务控制,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科学地设置会计账户,及时算账、记账、报账,核算程序规范,做到账据相符,账账相等,账表相符,及时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健全健全内部制度,规范标准的会计记录,严格的定额核对。加强内部审计,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保证资产完整性、保证财务活动合法性。
参考文献:
6.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课后简答题 篇六
主要特征:会计核算方法与预算管理要求紧密结合。
原因:1由于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资源主要来源于税收、捐赠等非交换性交易,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运用财务资源时,须受到来自纳税人、捐赠者等财务资源提供者的约束。
2、是由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特征所决定的。它向服务接受者提供的服务通常都是免费的,或只是象征性地收费,因此,它在向服务接受者提供服务时没有相应地获得驱动,市场盈利竞争机制无效,其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因就需要由纳税人、捐赠者等财务资源的提供者予以推动。
2什么是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有什么现实意义? 概念:指政府所有财政资金都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存款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不存放财政资金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意义: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对于从源头上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滥设财政资金收支过渡账户、随意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由于财政资金分散管理而形成的财政资金统一调度效率不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强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什么是财政零余额账户?什么是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存款账户有什么关系?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当商业银行或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支付指令,通过该账户向有关货品或劳务提供者支付款项,并按日向国库存款账户申请清算、收回支付的款项后,该账户的余额即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当商业银行或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指令,通过该账户向有关货品或劳务提供者支付款项,并按日向国库存款账户申请清算、收回支付的款项后,该账户的余额即为零
关系: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与国库存款账户尽享清算;按日向国库存款账户申请清算、收回支付的款项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与国库存款账户尽享清算;按日向国库存款账户申请清算、收回支付的款项
4专用基金收入与基金预算收入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联系:专用基金收入与基金预算收入都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的收入种类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专用基金收入不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其款项存入其他财政存款账户;基金预算收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其款项存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
5什么是转移性收入?它包括哪些种类?为什么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转移性收入进行单独的核算?
概念:转移性收入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在本级政府不同性质资金之间进行转移所形成的收入,具体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和调入资金三个种类。
原因:一是为了区分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与上下级政府间转移财政资金形成的财政收入。本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通过“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等会计账户核算,上下级政府间转移财政资金形成的财政收入通过“补助收入”、“上解收入“会计账户核算。二是为了政府财政预算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种类反映内容的完整性。
6什么是转移性支出?它包括哪些种类?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转移性支出与一般预算支出有什么区别?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转移性支出与一般预算支出有什么联系?
概念: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在本级政府不同性质资金之间进行转移所形成的支出。具体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和调出资金三个种类。在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包括转移性支出科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中,转移性支出和一般预算支出是两个并列的科目。7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它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的业务关系是怎样的?它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业务关系又是怎样的?
概念: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并及时将财政资金的支付情况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告。
关系: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按规定办理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后,需要及时将财政资金的支付情况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或财政总预算会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在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报告并与相关方面核对无误后,确认财政预算支出。
8什么是行政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行政单位应当如何核算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概念: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行政单位的一个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尽管如此,由于行政单位可以随时自行开具支付令,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中的用款额度实现支付,因此,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如同银行存款,是行政单位的一项特殊资产。核算:为核算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行政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行政单位收到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借记该科目,贷记“拨入经费”;行政单位开具支付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款项时,借记“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该科目;行政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该科目。
9在不同的财政资金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应当如何确认拨入经费?
1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实际需要财政部门支付财政资金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行政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委托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后,确认拨入经费。2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下达到行政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确认拨入经费。3在财政实拨资金方式下,行政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额度,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提出资金拨入请求,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经审核无误后,将财政资金直接拨入行政单位的开户银行。行政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拨入经费。
10什么是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什么是行政单位的拨出经费?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与拨出经费有什么主要的区别?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支出。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根据核定的部门预算转拨给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区别:经费支出是本级行政单位为开展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支出,使用资金的是本级行政单位;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将财政预算资金转拨给下级会计单位,使用资金的是下级会计单位。
11什么是事业单位的收入?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7.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七
关键词:新公共服务,政府转型,合作模式
一、引言
在新公共服务浪潮的推动下, 在公共治理领域中政府角色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新公共服务理论倡导政府的“公共性”、“服务性”本质, 而非“掌舵”与效率;它强调“公民优先”, 在此基础上明确区分了“顾客满意”和“公民满意”原则, 提出和建立一种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和公共利益、更加适合于现代公民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实践需要的新的理论选择。
关于一般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关系的研究, 在国内外学术界由来已久, 并日趋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是我国政府完善社会治理、增进社会福利的有力伙伴和助手。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转型
新公共服务理论由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登哈特在其《新公共服务:服务, 而非掌舵》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 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行政发展和政府改革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 昭示了我国建构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性。
服务型政府的作用在于服务, 旨在通过建立沟通、对话和协商机制, 让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在协商、对话中找到共同的价值观和利益表达机制。实现政策目标的机制不再是单一的现行政府机构, 而是致力于建构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相互合作、协调一致的治理体系, 把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到政策实施过程中。
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理念将引导我国政府在处理与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的关系时, 以服务为重心, 适度放权于私人和非营利部门, 构建一种协商、合作的对话机制, 发展多向、信任、合作的良性互动关系, 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利而努力。
三、非营利组织和政府合作模式的探索
国内学者对中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的研究主要有:
汪锦军从公共服务出发, 构建了一个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模式的分类框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关系, 从功能角度出发, 可以划分为三种主要的关系模式:协同增效、服务替代和拾遗补缺。协同增效体现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具有互补关系, 可以产生更多的效益。在服务替代模式下, 非营利组织扮演着公共服务提供的替代性角色 (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非营利组织来提供) 政府的角色由原来的服务提供者变为资助者和服务监督者。拾遗补缺的互动程度最低。
高猛、赵平安从建构主义的视角出发, 探讨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合作关系, 并提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类型主要有三种:政府支持非营利组织运作、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经营和政府购买与非营利组织生产。政府委托和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投标竞标可以说是更偏向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有利于激发非营利组织的活力, 提高其运营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 二者处于明显的不对等地位:政府处于绝对主导地位, 而非营利组织处于依赖性地位。
政府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欲”较强, 担心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对非营利组织的控制, 担心自己权力的丧失而不愿放权。我国的非营利组织, 主要依赖政府拨款和补贴, 社会捐赠和自己的营业收入比例过低。脱胎于政府部门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跟政府之间还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 可利用这种体制内的资源采取政府的行政命令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图, 一些因得不到这种体制内的资源的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活动时显得举步维艰。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规、制度和行业环境都相当不完善。例如对非营利组织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不到位, 打击了个人和企业捐赠者的积极性。对非营利组织的准入制度也很严格, 政府管理社团组织的首要目标是限制其发展并规避可能的政治风险, 其手段表现为通过双重审批进行准入限制。
五、结论
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下, 我国政府应坚持民主价值取向, 在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中将自己定位于“服务”。在合作过程中, 有必要建立公开、有效的对话协商机制, 将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和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及时与政府沟通, 双方共同商讨志愿服务的合作发展模式。非营利组织也要提高自身的沟通和执行能力, 将需求和利益有效表达给相关政府部门和民众。我国政府要带领非营利组织建立较为完善的行业体系, 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可靠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待志愿服务行业自身具有较高的运作能力后, 政府要适当地放权, 注重培养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我国政府在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过程中, 可采取政府委托非营利组织经营或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生产的方式。政府可以将扶贫开发、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工作委托非营利组织来执行。我国贫困地区范围广, 特别是中西部偏远贫困地区分布较为零散, 像这样的情况, 中央难以集中地组织大型的贫困救助项目, 而且扶贫开发难度大、持续时间长, 政府财力负担是一个大难题。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让非营利组织自发地进行项目策划和竞标, 筛选有效、合理、最优的方案;利用非营利组织身处民间具有充足信息资源和广泛群众基础这一优势, 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扶贫项目的开展, 这也有利于扶贫开发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8.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八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成本;对策建议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机构,分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两类。前者包括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法人非营利组织,后者包括未注册的草根非营利组织、宗教组织等,此篇文章主要讲述我国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制定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特殊行业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研单位会计制度》等。但是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尽如人意,这取决于多层次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国有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
国有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不同,它不拥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不涉及国家的安全机密,完全可以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体现透明度,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其使命、基本道德标准及操作规程,而不必担心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竞争。因为竞争的实质就是看谁能为公众服务得更好,谁能更多地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会计信息的披露恰恰是获得公众理解和支持的一个必备条件。但为什么当前国有非营利组织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仍然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存在以下影响国有非营利组织披露会计信息的制约因素。
1.对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忽视
需求引导供给,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给,需求的弱势地位必然会导致供给的不足。前已述及,非营利组织不存在一个完整产权的所有者,捐赠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非营利组织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受益人虽然最终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其本身作为虚拟主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产权所有者的缺位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不够强大。且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人素质不同,对组织会计处理的理解力存在差别,需求重点不同,更导致了需求动力的严重分散,减弱了信息使用者的群体影响力。这种状况下,非营利组织很容易忽视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简化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制约
对国有非营利组织来说,可能少了像企业那样因信息披露而引起的诉讼成本和披露导致的竞争劣势而产生的成本,但仍然会有处理和提供信息所需要的成本。处理和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搜集、处理、审计(如果需要审计的话)以及传输信息的成本,还包括对已披露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而当前非营利组织所面临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慈善不足”世界各国的非营利组织都在不断积极地搜寻扩大取得资金的途径并尽量压缩不必要的开支以能最大限度地将资金投向组织所从事的慈善事业。因此国有非营利组织往往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管理费用,总是想方设法压缩其规模,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就成为必然。
3.会计理论不完善
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披露无疑会受到会计理论的影响和限制。会计理论的发展一方面对会计主体本身的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产生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影响规范会计信息生产与披露的会计规则。非营利组织的产生虽然与企业同步,但其发展的步伐却远远落后于企业,对其会计理论的深入研究更是最近十几年才兴起,且会计法规和制度均有很多不完善和有争议的地方,需要结合实践不断探索和发展。会计理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
4.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目前基本通过财务情况说明书来提供表外披露,但是内容还不够丰富。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根据编制的时期不同而详略有别。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循可靠性、相关性等标准,积极鼓励自愿披露。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还存在局限性:报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完整,表外信息反映不够充分,财务分析不够完善。应重新设计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模式,增加现金流量表,修正资产负债表,加强表外信息披露,重视财务情况说明
书和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等。
二、解决办法和建议
1.应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物资提供者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使组织内的会员了解会计信息有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只有满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要求,委托人才能清楚自己委托的资产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利用。
2.应加强非营利组织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特点,造成了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监管主体的缺失。从某种范围来说,真正关注于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的主体,除了委托人以外,就应该是政府部门。但是,我国的现状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更多的是针对其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利用情况。至于公众就更没有立场来对与己关系不大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因此,这种对受托人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就很薄弱。这也正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资本市场存在的基础,它要求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的企业公开会计和非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国有非营利组织,且由于非营利组织具有服务公众的使命,并享有减免税待遇,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与其突显的社会责任相适应。一是政府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向公众提供非营利组织的信息。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提供法律上的检查,如果非营利组织未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那么它将受到政府的惩罚甚至遭到解散。二是独立的评估机构通过监察向公众提供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信息。独立的评估机构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第三部门,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管制权,它只是通过搜集非营利组织的资料,按一些大家一致认可的评估标准,对非营利组织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及评估结果用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众。三是媒体通过信息传播向公众披露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情况。新闻媒体关注整个社会,当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的时候,媒体也应该给予它们更多的关注。
4.建立恰当的报表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因此事业单位应增设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表明企业获得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并能帮助分析企业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增加现金流量表, 以现金为基础来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变动表, 提供现金流入、流出、净现金流量的财务信息, 便于单位准确地了解可支配资金数额, 有计划地使用和调度资金。同时, 投资者和管理部门有权知道企业的可用现金量, 这些均使得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再者,会计报表附注也要调整。附注就是表外披露的重要方式之一,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根本没有提到, 可见从规范上就没有足够重视表外信息的披露。一份完整的会计报告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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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虹,论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的建设[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1).
9.关于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法研究 篇九
论文摘要: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涉及的面虽然较广泛,但还存在税收主体地位不明确、税法制度层次低和税制规范不完整等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导致了对公益捐赠的激励失灵,也导致了对公益捐赠的规制失效。改革这一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导向,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
“非营利组织”是在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中产生的一个概念,它与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除了使用场合和使用目的有所不同外,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兴起,是我国培育公民社会的结果。而捐赠则是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重要行为之一,因为捐赠是非营利组织获得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实施公益性捐赠则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如此,随着政府职能以及财政支出范围的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将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所以,研究非营利组织就不能不重视对与之有关的捐赠行为的研究。从影响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的制度环境上看,税收法律制度居于首要地位。信春鹰等学者指出:社会团体立法不是孤立的,它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这些法律中首先就是税法的配合和支持[1]。然而,我国目前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环境已成为制约着我国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因此,税法的范式就成为研究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视角;以此视角来审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对于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规范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激励公益事业捐赠,均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制现状之考察
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到两项内容:一是企业和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减免税问题;二是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受益对象的减免税问题。对于后者而言,虽然受益者接收捐赠时产生了所得,但基于实施捐赠行为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且受益者是需要接受捐赠的主体,所以各国对于该种所得,通常并不列入税法的应税所得。一般来讲,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主要是指经营所得和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因此,捐赠一般被各国税法排除在应税所得范围之外。无论是社团作为受益者,还是社团又把所得捐赠转给其他收益者,受益者所得到的部分都是应当免征所得税的[2];所以,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受益对象的免税问题,本文不予过多讨论,而着重讨论在我国备受争议的企业和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减免税法律制度。
到目前为止,对于企业和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减免税问题,在我国尚没有专门化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这方面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我国税法、社团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财政部颁布的规章之中。从规范主体来看,这一制度包括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政策和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政策两类;从税种来看,这一制度涉及到所得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众多的税种。具体言之,在我国,捐赠人向非营利组织实施捐赠的税收制度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empirenews.page--] 1所得税方面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与相关政策规定了慈善捐赠的优惠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或个人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非全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类。我国所得税立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注: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社团机构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社会团体采取列名单的方法,名单与企业所得税允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名单基本相同。 [1][2][3][4][5][6]下一页 部分扣除的包括向以下组织实施的捐赠: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此外,用于支持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为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empirenews.page--] 全额扣除的捐赠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社会团体的捐赠。
2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方面 1998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海外机构和个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部(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境外捐赠。对境外捐赠人(包括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02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符合该办法规定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制问题与效果分析
随着中国社会对非营利组织需求的增加以及非营利组织运行资金的短缺,有关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虽然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调整,但总体来说,我国对企业、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捐赠行为的税收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empirenews.page--] 1税法规制的非独立性 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上采用“分税立法”的模式,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分别立法;在各类别内部,各税种又分别立法。于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等税种各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而这些各个具体的税法或税收条例却规定得不够细致,在有关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中往往是把各类主体放在一起,并没有把各类主体的特殊性及政策取向充分体现出来[3];特别是有关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制度,不仅没有专门化的法律制度,而且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未有专章规定。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只要非营利组织有应税所得,即可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与一般的营利组织的税法地位并无二致;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专属税收政策难以单独体现。这种法制现状,不仅与国际上对与非营利组织发展密切相关的“捐赠税收”单独作出具体规定的惯例不相符合,而且从长远看,也是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
2税法规制的低层次性 目前,调整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行为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海关法》等。但是,这些法规法律在实际上却没有对捐赠行为的税收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第25条和第26条对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调整都是指引性条款,优惠措施都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该法对于如何具体实施减免税、减免到何种程度等等,都没有给予明确规定[4]。我国税收行政法规虽然规定了对企业、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但仍然属于原则性的规定,而无法直接据之予以实施;就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这一实施性行政法规,也不能直接实现对捐赠行为减免税,因为我国的捐赠免税是间接的,而仅仅根据该法规,享有优惠权的非营利组织是无法确定的;因此,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又必须借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机构的部门规章与临时通知。这种法律适用模式,虽然符合法律层次的规范特点和分工,但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大量地从人大及其常委会“流失”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手中,不仅导致高层次的立法所规范的活动转而适用低层次的立法来规范,而且也侵犯了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威;不仅如此,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以及海关总署“一事一议”的“特许制度”,也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相符合,且为“寻租”预留了制度空间。 3税法规制的非完整性 完整性是一项法律制度产生实际效果的重要条件。目前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失。首先,对中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国外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问题缺乏法律规定。随着人类共同关注的全球性问题越来越多以及中国国际交往的频繁,非营利组织在促进全球社会公益事业,诸如环境资源保护、人道主义、科学、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中国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国际公益事业也需要中国的支持;所以,向中国境内的外国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应当同向国内的非营利组织捐赠一样,得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待遇;对通过国内特定组织向境外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也应当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国际法对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其次,税收抵扣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现行税收立法对所得税税前捐赠扣除的操作性规定很不具体。在纳税期与捐赠扣除时间的问题上,企业所得税以为纳税期,个人所得税有十个税目分别以次、月、年为纳税期,纳税人某日发生的捐赠能够在哪一个纳税期抵扣不明确;巨额捐赠能否跨纳税期抵扣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同一纳税人有多个纳税地点情况下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等问题没有规定;对可扣除捐赠使用的票证方面也没有统一规定。这些问题妨碍了对捐赠扣除的操作,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 [!--empirenews.page--] 法律制度是法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变量。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不利于纳税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来说,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进一步引发了以下两方面的后果: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1激励不足 激励是法律制度的一大功能,对与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行为进行激励是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取向。从本质上来看,对向非营利组织实施公益捐赠行为减免税,其基本原因有二:一是向非营利组织捐赠,尤其是向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具有补充公共福利不足的作用。一般来说,向社会提公共物品或公共福利是政府的职责,而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实际上补充了政府的职责。所以,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政府公共服务开支的节省,国家或政府并未因此受到税收损失;而且,税收优惠还有利于鼓励非营利组织进一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二是成本与价格的衡量。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决定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格是低于其成本的;若对非营利组织征税或不实施税收优惠,则在客观就相当于提高了其服务的成本,等于强迫非营利组织提高其服务价格,降低其服务意愿,也就增加了受益人的负担[6]。公益捐赠虽然具有如此明显的作用,但我国法律制度对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的激励却是不足的。我国每年所接受的捐款中有75%来自海外;我国有1 000多万个正式注册的国内企业,其中的99%不对社会进行慈善捐赠;我国慈善组织所管理的资金只占GDP的0.1%,而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赛拉蒙对41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所管理的资金的统计可知,这些国家非营利组织所管理的资金占GDP的4.6%,在非营利组织比较发达的美国,其占到了国民收入总额的11%左右[5]9-10。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源于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计划经济特色。具体看,首先,根源于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范围的狭隘性。目前,我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仅仅是被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民政部列在名单上的那些,纳税人向名单之外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捐赠,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然而,非营利组织本身是有层次的,有的是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有的则是地区性或社区性的非营利组织。我国税法实际上将区域性非营利组织排除在税收优惠之外,大大限制了它们的筹资能力。其次,根源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扣除低比例。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扣除比例采用纳税减除制度,即允许捐赠部分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预先扣除。这种扣除有两类:一类是全部扣除;另一类是按捐赠占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来扣除。目前,我国享有前一种扣除制度的非营利组织数量较少;而享有后一种扣除制度的非营利组织扣除数量偏低。这就不利于鼓励本国的纳税人向这些组织“慷慨解囊”。
2监管失效 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分配的重要参与主体,无论是企业、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还是非营利组织管理、运用捐赠财产和从事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都应当接受作为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税法制度的规制。但是,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法规制制度尚不完善,由此导致了非营利组织事实上不受税务部门监管的局面。尤其是在当前,企业、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积极性不高,使得非营利组织掌控的资金不多,为了解决资金的“缺口”,非营利组织便变相地甚至直接地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更多的资金;而对于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现行法律既没有旗帜鲜明地明确其合法与否,也没有将其纳入征税和税务监管的范畴,这就造成了对非营利组织税务监管的“真空”。此外,我国的企业、个人向国外慈善机构实施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缺失,也使得税务部门对这种捐赠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empirenews.page--]
二、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制改革进路
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意味着: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法律制度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有学者指出:尽管存在这样一些内容和技术上的问题,但中国非营利组织或非营利立法最为核心的问题还是立法缺乏理想和缺乏自信[7]。“理想”与“自信”属于价值理念的范畴;“理想”与“自信”的缺失一直是制约我国非营利组织改革与发展的“瓶颈”。所以,欲改革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应当确立其正确的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是指法之于人类的作用和意义;但这种作用和意义并非具体层面上的法的功能,而是在抽象层面上法所追求的理想。一般来说,法的价值有自由、秩序、安全、公平和效率等;但就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而言,公平和效率无疑是最值得讨论的两大价值。
1公平税收是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而社会财富在社会主体之间公平地分配,则是人类追求的理想。英国经济学家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8]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税法内涵在于: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应当公平,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而言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简言之,公平价值理念要求不同条件的纳税人负担不同的税负;相同条件的纳税人负担相同的税负。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在公平价值观上,捐赠人的税负公平主要指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非营利组织所发挥的分配功能则可以称之为“第三次分配”,其目的在于弥补国家再分配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平[9]。目前,我国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的税收制度还无法满足公平价值的要求:其一,我国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制度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所有制观念深深地渗透在这一制度之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捐赠人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不同的。其二,捐赠人因其属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同,而在公益捐赠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有较大的差别:内资企业的扣除比例为3%,超过这个比例便不享有免税待遇;而外资企业的扣除却没有比例的限制,且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其三,不同捐赠人
之间的利益配置不对等。捐赠人是非营利组织财源的重要提供者,其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是其经营成果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捐赠实际上是代国家或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对那些不能享有税收优惠的捐赠人、特别是巨额捐赠人来说,单纯从经济上来看是不公平的。所以,在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税收改革问题上,确立公平的价值观,平衡捐赠人之间、非营利组织之间、捐赠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公益事业捐赠税制立法的本位,是税收公平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2效率 效率是与公平相对的税法制度的另一价值理念。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就是效率。”[10]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既是收入分[!--empirenews.page--] 配,又是资源的配置;在此过程中,要追求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税收效率一般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税收经济效率,是指税收对资源的重新配置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它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提高效益,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税收经济效率要求:其一,税收应当尽量保持中性。作为国家经济调节杠杆的税收制度尽量不要助长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应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其二,国家税收尽量不要造成或者应尽量减少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外的经济损失。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够在保证筹集充分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使税务成本降到最低。它要求国家税收征收的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最小化。在我国,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的税收制度与上述税收效率价值的基本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从经济效率上看,我国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的税制还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致使有些纳税人的闲置资金无法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由非营利组织流转到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去,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难以得到提高;从行政效率上看,我国现行税法制度整体上“多而不全,杂而不严”,致使税收条例不详,细则不细,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办法甚至通知充斥于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行为的税制之中,一事一议,区别对待,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也不利于纳税人、社会了解、掌握公益捐赠税法,其结果是偷逃税严重,税收征管和纳税成本大,税收效率低。因此,有必要按照税收效率价值观来改革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在立法中,尽量做到通过选择不同的税种、确定统一的税收规则以及制定适中的税收优惠比率,来避免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改善资源配置,在激励捐赠和规范征管中实现税收效率之价值目标。
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是改革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的先导,但并不能解决问题的全部;在正确价值观的指引下,有必要寻求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改革的具体措施。结合上文提出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改革,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实现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是指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税收的主体、税基、税率、征税权、征收程序和救济等,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西方国家所谓的“无代表则无税”,就是指税收征收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确定。就公益捐赠的税收制度而言,应当首先体现在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法中;其内容至少包括优惠主体、优惠标准和幅度以及接受捐赠的非营利主体的一般条件。如果授权国务院规定这些问题,则授权范围不宜过大,授权时间不宜过长,且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确保税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只有这样,才能既统一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又在实际上扩大享有税收优惠权的纳税人和非营利组织,并切实制约财税部门的裁量权。 [!--empirenews.page--] 2捐赠税法的系统化 在国外,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制度一般都是在税法中设专章来规定,这虽然不足以构成我国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税也采取专门立法例的充分理由,但如果要突出非营利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价值,则有必要实行捐赠税法的系统化。我国捐赠税法系统化也应主要采取在税法中专章化的办法,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公益捐赠税收制度专章;将来,待酝酿中的统一税收基本法出台后,再将其总的原则体现于其中。
3改革捐赠人税收扣除制度捐赠人税收扣除制度是我国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捐赠税收制度的中心问题。今后,应进一步从两方面改革这一制度:一是进一步提高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中的扣除比例。在国外,对于扣除比例,个人和企业适用的标准有所不同。美国对于企业的免税额一般占其税前净收入的10%,而对个人的免税额则可达到其净收入的50%;但其扣除比例因捐赠品是货币还是其他财产、捐赠对象是公共慈善机构还是私人基金会而有所着不同。
借鉴国外的做法,笔者认为,除那些特殊的全免税的企业外,捐赠扣除比例可以提高到10%(企业)和50%(个人)。二是优化捐赠税收优惠的扣除方法。在国外,纳税人的捐赠一般是可以进行跨越纳税期进行抵扣的。美国在1965年规定,超过纳税优惠限额的捐赠甚至可以在连续5年的扣除中抵消[11]。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遵循按月来计算纳税期的制度。对于一般性捐赠,扣除期基数应当限定在当月应税所得额,特殊情况下可以顺延1-6个月,以这几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计算扣除比例。对于巨额捐赠,达到或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的则允许加成扣除,或延长扣除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
10.关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管理 篇十
目管理暂行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原有的管理办法有些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8]6号文件精神,根据机构改革后国务院赋予国家计委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工作重点切实转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机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利用国外贷款水平,保证主权外债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货款项目相关联的全球环境基金等赠款)、日本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元贷款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其他国家政府(混合)贷款,由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机构)统一筹借,形成国家主权外债;是国家可直接掌握和调控的资源,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有关政策合理有效使用。
(二)根据中央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今后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原则上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主要投向农业、水利、林业及生态、交通角色源、环保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并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项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着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充分考虑项目的承受和配套能力,注意量力而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归根对外,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高效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借用还管理机制,确保主权外债安全。
二、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结构及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研究编制国家中长期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提出利用贷款的方针政策、贷款总规模和投资结构及有关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单位)和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的贷款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家利用外资方针政策,根据不同贷款来源的特点,经综合平衡后,分别制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其中,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规划,经商财政部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是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统一负责贷款备选项目的筛选及申报工作。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贷款规划工作,努力提高申报的贷款项目质量。需地方财政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的项目,地方发展计划部门需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或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四)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向国家计委提出或车头提出贷款项目申请。如贷款债务需由地方承担的,则需经地方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报。
(五)所有贷款项目均须列入相关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后,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对外提出,开展工作。对未经国家计委列入贷款规划的项目,各地方、部门在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政府贷款机构)联系、交往中,一律不得做出承诺。
(六)国家计委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研究分析国内外新情况,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优化贷款结构,努力提高贷款项目和整体规划质量。
三、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管理,努力提高贷款项目质量
(一)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贷款项目的质量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在接到国家计委下达的有关贷款规划的通知后,应积极会同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利用贷款的有关准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对外贷款协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如有特殊情况,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对外签约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计委同意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能进行,但所签协议(合同)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生效。
由金融机构负责转贷的项目,转贷金融机构应根据由其转贷的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度,及早开展项目的评估工作;国家计委在审批此类项目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有转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贷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达到相应深度,做好建设方案的论证,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明确贷款偿还方案和偿还责任。国家计委负责进行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地方的协调,做好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利用外资方案的审批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利用外资方案,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审批。利用外资方案的重点是做好贷款采购清单和贷款偿还方案,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不得将贷款用于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或非生产性货物(如小轿车等)。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需单独报批利用外资方案:
1、对于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的打捆项目(对外为一个项目,对内由若干个子项目组成),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规划后,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一揽子项目建议书或总体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其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接现行规定办理,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总体利用外资方案,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r火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报国家计委审批。
2、对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用内资建设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建设方案与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变化的,需编制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等重要项目的有关对外磋商(包括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调查评估)活动,做好项目的贷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问题的把关工作;及时协调项目准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家计委通报有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内外程序的衔接,坚持以国内建设程序为主的原则。在对外工作中,应以国家批准的贷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如出现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的评估意见与我方有较大差距的,应及时报告国家计委;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备忘录。项目单位应及时将与外方会谈的主要内容和外方提交的评估备忘录报送国家计委。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对外磋商、谈判。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贷款金额、建设内容等有出入的,应报经国家计委复审同意后再对外承诺、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六)对已列入贷款规划、且对外工作已进行相当深度的项目,如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再调整贷款渠道;确需调整的,需报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和建成后运营管理。对于地方打捆项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对外联络、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各子项目业主单位的作用。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动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和健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格的采购代理公司。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严禁将贷款挪作它用。若确有需要调整采购内容,需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要严格遵循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及国外贷款机构采购指南,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要认真贯彻促进国内制造产业发展的方针,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档次、规格在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其标书编制及招标过程中应尽可能为国内产品中标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国内企业中标率。国家计委参与协调招标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国务院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货物关税优惠均有关规定,需由国家计·委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相关贷款项目确认书。项目一单位到国家计委办理有关贷款确认书时,需有地方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按项国隶属关系)出具的正式文件。
(四)加强贷款项目余款使用管理。当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准的贷款使用内容完成采购后出现余款时,如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剩余贷款,应编制项目余款使用方案,按隶属关系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程质量和贷款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项制度。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的重大项目,国家计委将纳入稽察特派员检查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程序、擅自改变贷款采购内容或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国家计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贷款支付或暂停审批该地方、该行业的贷款项目等措施,直至违规得到纠正。
(六)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限额以上项目建成后原则 上一年内,各项目单位或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可结合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进行。
(七)建立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色(每半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限上项目需报送国家计委。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数据。
五、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
(一)主权外债的偿还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和完善其债务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转贷机制,规范担保行为。各转贷机构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转贷原则及时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转贷工作。
(二)各转贷机构要加强和规范项日的转贷及债务管理,主动给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定期(每半年)向国家计委报道有关数据资料,包括分项目的贷款支付及偿还情况。
(三)加强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管理。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管理工作。要建立以主权外债逾期率(拖欠主权外债本息总额/主权外债余额)为主的地方主权外债风险监测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计委批道主权外债逾期率等考核数据。地方主权外债逾期率将作为国家计委安排、审批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逾期率超过二定比例的地方,国家计委将暂停审批该地方新的利用国外贷款项日。
(四)为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要求,有效发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效益和作用,国家允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让经营权和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包括运用与外商合资、合作、兼并、股票海外上市等方式,盘活资产存量和改善经营机制。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在建贷款项目或尚未全部偿还主权外债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认可,同时,还需事先向有关国外贷款机构通报。严禁各种形式的逃废主权外债的行为。
(五)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外汇管理。贷款签约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有关贷款的结售汇及具体外债登记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转贷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力合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
发文名称: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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