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2024-09-15

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共9篇)

1.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一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央巡视办负责同志就学习贯彻《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答记者问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为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贯彻《规划》,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学习贯彻《规划》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专门印发《规划》,请你介绍一下《规划》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巡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这是巡视工作的政治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取得丰硕成果,力度、广度、深度和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之利器、国之利器。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为做好新时代巡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巡视巡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强调“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新修改的党章专列一条对巡视巡察制度作出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划》,经党中央同意,由中央办公厅在党内印发。

《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为依据,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成功经验,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明确了今后5年巡视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是巡视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总方案。《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高度重视,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问:请问《规划》对巡视工作指导思想是如何规定的,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

答:《规划》在总体要求部分首先对巡视工作指导思想作出规定,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规划》指导思想部分是做好今后5年巡视工作的“纲”,每一句话背后都有深意,具体可从以下八个方面理解把握:一是必须坚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二是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是必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四是必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五是必须坚持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六是必须坚持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七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八是必须坚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这“八个坚持”,既是对十八届巡视工作经验的继承发扬,也是对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落实,必须深刻领会、坚决贯彻。

问:党的十九大对巡视工作作出明确部署,请你介绍一下今后5年巡视工作的总体目标。

答:《规划》提出,坚持巩固、深化、发展,通过5年努力,使巡视制度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具体有“五个进一步”:一是政治巡视进一步深化。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政治监督作用,保证全党更加自觉维护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巡视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在市县党委建立完善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三是全覆盖质量进一步提高。坚决完成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任务,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巡视监督质量和效果。四是成果运用进一步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责任更加明确、机制更加健全、督查督办更加有力,用好问责武器,推动整改落实,发挥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五是监督合力进一步形成。把巡视监督与纪检、组织等党内其他监督有机结合,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增强监督合力,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势。

问:《规划》明确了巡视工作基本原则,对此应该如何理解把握。

答:《规划》根据巡视工作条例和实践经验,强调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巡视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巡视巡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积极配合巡视巡察组开展工作。二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严格把握政策,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提高依规依纪监督水平,使巡视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三是坚持人民立场、依靠群众。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重点巡视什么、整改什么,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问:请你介绍一下如何准确把握巡视工作方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实践证明完全正确,必须一以贯之、长期坚持,指导推动巡视工作健康发展。《规划》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坚决贯彻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认真落实巡视工作方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严的标准不降、严的尺度不松、严的力度不减。要把发现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的执政基础威胁最大的突出问题,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要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视工作的落脚点,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强化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深化标本兼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问: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政治巡视,请问《规划》对深化政治巡视有哪些要求?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一个突出转变,就是坚决落实党章要求,强调巡视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十九届中央巡视必须坚守这个职能定位,突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党的建设,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把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

《规划》强调,要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体有“六个围绕”:一是围绕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是围绕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三是围绕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四是围绕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五是围绕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六是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

问: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规划》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是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各级党委(党组)和巡视巡察机构的共同政治责任。《规划》从4个方面,对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网作出部署。一是健全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完善党委(党组)书记听取巡视巡察汇报情况报备制度。建立巡视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备制度,下级巡视巡察机构定期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巡视巡察工作约谈制度、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二是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做到全覆盖上下联动、专项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成果运用上下联动、巡视宣传上下联动、信息化建设上下联动,实现全国巡视巡察“一盘棋”。三是完善上下联动的制度体系。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完善中央巡视工作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机构建立完善配套工作制度。研究制定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等巡视工作分类指导意见。推动市县党委贯彻《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着眼上下联动,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巡视巡察制度体系。四是强化上下联动的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巡视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巡视巡察机构,明确巡视巡察办公室作为党委(党组)工作部门。配齐配强相应专职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以干代训”、“上挂下派”等方式,提高巡视巡察干部履职能力。

问:《规划》对新一届巡视全覆盖作了哪些部署?

答:党的十九大把巡视全覆盖要求写入党章,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内监督无禁区的鲜明立场。根据党章规定,《规划》明确了新一届巡视全覆盖的任务、内涵和实现路径。一是坚决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目标。对中央巡视、省区市巡视、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察全覆盖分别提出要求。各级巡视巡察机构要准确把握、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确保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目标。二是明确全覆盖实现路径。统筹安排常规巡视,深化专项巡视,强化“机动式”巡视,加大“回头看”力度。三是深化全覆盖质量。坚持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相结合,坚决防止巡视表面化、形式化,做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全覆盖,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全覆盖,增强党的意识、严明党的纪律全覆盖。

问:请问《规划》对深化市县巡察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作出部署,新修改的党章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确立下来。根据党的十九大部署和党章规定,结合市县巡察工作实际,《规划》对市县巡察工作作出3个方面部署。一是明确巡察范围。要求市县巡察全覆盖,向村(居)和基层站(所)党组织延伸,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二是创新巡察方式。鼓励市县党委结合实际探索“提级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破解基层熟人社会监督难题。三是突出巡察重点。深化政治巡察,加大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度,把利剑直插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问:请你谈谈如何强化整改落实和成果运用,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

答:巡视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不巡视的效果还坏。《规划》明确要求强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具体有4项举措。一是强化整改责任,把巡视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强不强的“试金石”,督促被巡视党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担起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二是强化整改督查,把督促巡视整改落实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强化成果运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分类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用好问责武器,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公开曝光,以问责促整改,以整改促发展、促改革。

问:打铁必须自身硬,请你介绍一下《规划》对巡视队伍建设提出哪些新要求。

答:巡视工作担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巡视干部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规划》提出,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高素质专业化巡视队伍,具体有5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做到对党绝对忠诚。二是加强能力建设。熟悉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掌握所监督领域专业知识,准确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增强巡视监督专业本领。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维护巡视队伍良好形象。四是从严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巡视后评估”制度,严明纪律要求,坚决防止“灯下黑”。五是发挥巡视熔炉作用。把巡视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突出政治标准,按照“三个不固定”“一次一授权”原则,选好配强巡视组组长。建立巡视人才库,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问:请你谈谈如何抓好《规划》的学习贯彻。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规划》时,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印发通知,对学习贯彻《规划》提出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中央部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规划》,推动巡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贯彻《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规划》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和干部培训计划,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准确理解把握《规划》的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阐释《规划》新精神新要求,交流学习贯彻《规划》的经验做法和体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三是狠抓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规划》精神,抓紧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巡视工作规划,报中央巡视办备案。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党委要制定或修改完善巡察工作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办备案。各级巡视巡察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图、时间表,分解到年度和阶段巡视巡察工作计划,加强跟踪督办,确保见到实效。各级巡视巡察干部要按照《规划》要求,忠诚履行职责,恪守党性原则,从严从实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四个意识”,为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贡献。

2.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二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就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08-02

2015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按照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各地把开展大病保险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截至目前,31个省份均已开展试点相关工作,其中北京等16个省份全面推开,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地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与此同时,大病保险在试点运行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一些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大病保险仍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5年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为了着力解决大病保险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地让全体居民从这项制度中受益,同时,切实做好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真正发挥托底功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加强医疗 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做了安排部署。

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目标是什么?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主要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人民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目标是: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三、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是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功能,形成保障合力。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四、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来源是什么?

《意见》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意见》规定,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五、大病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水平如何?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存在差异,《意见》提出,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确定。

六、如何实现大病保险与相关保障制度间的衔接?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因此,《意见》规定,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 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同时,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于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七、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从试点实践看,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为确保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意见》规定,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了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地区和所有参保人群,《意见》规定,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八、如何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

为了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意见》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二是建立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三是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九、如何对大病保险管理和运行实施有效监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

一要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商业保险机构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强化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抓紧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强化诊疗规范,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3.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15日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答: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以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各地做法不统一;三是奖惩等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四是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解决,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问:条例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了哪些规定?

答: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始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201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据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岗位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等内容。

问: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答:公开招聘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选择工作人员。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条例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种类多、行业差别大,公开招聘的具体办法不宜一刀切,条例仅对公开招聘的范围和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的一种竞争性选拔方式。考虑到竞聘上岗只是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条例仅对需要竞聘上岗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还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对竞聘上岗的条件、程序等内容作具体规定。

问:关于聘用合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国办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将聘用制确定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过90%。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键入文字]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问:如果事业单位出现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为此,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4.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四

【浏览字体: 大 中 小】 2012-12-31来源: 教育部

为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针对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印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下简称《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制定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下简称《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下简称《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近日,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三个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问研究制定三个文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高校特别是研究型大学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又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科研事业也快速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严格管理,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仍有少数高校存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个别科研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规范科研行为,是当前高校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研究制定三个科研管理文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明确科研活动行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研行为规范化;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明确高校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三是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请问三个文件之间有什么联系?

此次制定印发的三个加强科研管理工作文件,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共同构成了覆盖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体现了科研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从内容上看,做到全方位管理。针对科研项目管理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从科研业务监管的角度明确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工作要求;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权责划分不清晰、预算编制不科学、内部监控不健全等问题,从财务监管的角度制定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措施;针对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

责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从加强引导、监督约束的角度提出了科研活动行为规范。从措施上看,针对科研流程和管理环节及管理层次、管理程序,做到各层次全过程管理。三个文件不仅分别对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就建立配套的监督检查措施和奖惩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从制度上对科研管理工作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加强了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强化了责任追究。

三、请问《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4个部分,共21条。第一部分就完善高校科研管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分别从强化学校管理责任,强化管理部门职责与协同,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和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二部分就高校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过程监督、计划调整、经费管理、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管理和成果应用等九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第三部分是要求高校建立科研服务体系。分别从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体系,使科研人员掌握科研工作管理规定;加强科研服务队伍建设,使科研管理人员懂管理会服务;完善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库,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等四方面提出要求。第四部分是要求高校优化考核与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健全诚信体系,建立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强化监督管理职责,有计划地开展全过程检查和审计;建立有效奖惩制度等。

四、请问《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6个部分,共18条。按照“权责一致、管服并重、奖惩兼施”的原则,从八个方面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建立分级管理体制,首次明确院系科研经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院系、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学校预算管理责任和权限,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预算评审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程序;三是加强间接费用管理,明确费用计提方式;四是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强调不管是纵向科研经费,还是横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纠正横向科研经费属于项目负责人个人所有的观念;五是整合管理服务职能,建立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六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高监管有效性,强调推进财务信息公开;七是完善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建立鼓励创新、体现科研实绩的科研人员绩效管理机制;八是划出高压红线,严禁以任何方式套取、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五、请问《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4个部分,共19条。第一部分是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提出以规范行为,调动和保护高校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科研秩序,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明确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结合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根据高校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针对当前科研行为不规范的突出表现形式,从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项目执行、学术道德、经费使用、学术评价、项目负责人等方面,提出了7项行为规范和16条禁止性规定。第三部分是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这一部分从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教育引导、监督约束、考核评价等方面,对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和院系、有关委员会和学术组织等责任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部分明确了惩处措施。这一部分从违规、违纪和违法三个层次,分别提出了惩处措施,具有强制性。违规行为有6种处理方式,违纪行为有4类惩处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六、请问对高校做好三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有何要求?

5.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五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7月17日上午10点,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出席吹风会。

据了解,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创业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发挥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分别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发力,成为推动就业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2017年全年营业总收入1.44万亿元,帮助2.03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依据原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规章进行管理,不利于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二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责任不明确、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资源市场发育水平较低;三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过多,进入市场的门槛较高,不利于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四是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亟须通过制定《条例》规范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于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于2016年9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的意见,赴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8年全国“两会”后,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巩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的改革成果,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统一规范;二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明确市场活动规范,综合运用信息公示、随机抽查、国家标准、行业自律等监管手段,确保市场活力与秩序;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职业中介活动明确界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四是细化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不再规定。

三、《条例》对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四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四、《条例》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哪些亮点? 答:为了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条例》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二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只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五、《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准则;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违法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6.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六

2012年03月14日

来源:教育部网站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就出台《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

设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教育部印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就此,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同时要求“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步骤。

近些年,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针对不时发生的学术不端事件,家宝、长春、延东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学风建设、打击抄袭作假行为。个别牵扯院士、长江学者、高校领导的学术不端事件,负面影响较大,舆论广泛关注,缺乏明确调查处理程序和规范。制定《实施意见》是落实领导批示、应对社会关切的积极举措。

2009年10月,我部设立学风建设协调小组,下设社科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和科技类学风建设办公室,分别设在社会科学司和科学技术司。制定《实施意见》是两个学风办以后的重点工作。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完善管理制度,源头治理;明确查处责任,严肃处理。一是阐述学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是明确了高等学校是学风建设的主体,教育部负责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各主管部门督察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三是要求高校建立学术规范全员教育制度,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要求教学科研人员要自觉学习恪守科学伦理道德。四是从改进评价考核导向、支持学术委员会充分行使学术权力、实行完备的科研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其中完备的科研管理制度是防止不端行为发生的第一道闸门,也是不少学校急需重视加强的环节。五是从同行、行政、社会3方面强化监督的作用。特别强调正确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提出对于纯粹学术不端投诉的调查和判定,应该严格限制在学术共同体范围内。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程序规范和公正。六是对学术不端行为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公布程序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规定教育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问: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实施意见的》落实?

7.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七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

《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涉及检察职能的方方面面。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加的内容,有不少在检察工作具体适用中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些根据修改前刑诉法制定的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一些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势在必行。二是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求的重要成果。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高检院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同时,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机制更加健全。通过修改《规则》,使得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三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法律监督精神的重要举措。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奋斗目标之一,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修改后的《规则》进一步强调规范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的修改遵循的指导思想?

答:我们在修改工作中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遵循立法精神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其宗旨必须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出发,其任务首先是理解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法律。在司法解释中首先就是要客观真实地发现和阐明立法原意,要坚持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二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并在具体诉讼制度上就贯彻这一原则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居于特殊地位,既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修改后刑诉法在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则》修改突出体现了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点环节,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四是加强沟通协商,形成执法合力。我们在修改过程中注意加强与中央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一致。

问:请介绍一下修改《规则》的主要任务。

答:《规则》的修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含义作出解释、界定。修改后刑诉法有一些概念、条文含义存在进一步作出解释的必要,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对这些概念、条文作何理解,直接关系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关系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根据立法精神准确加以界定。二是对刑诉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逮捕制度、公诉制度等方面都有新规定,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我们在《规则》中对这些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这些新规定能够正确实施。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规则》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包括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的内部移送、对办案流程的监控,以及新增职能的内部分工等,都在《规则》中加以明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是如何进一步规范追究犯罪的手段和措施。

答: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犯罪种类和手段出现许多新变化,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修改后的《规则》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惩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这些规定,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武器。

1.正确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2.正确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了专门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

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正确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修改后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第四,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如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答: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规则》,既是落实刑诉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修改后的《规则》在具体规定中均贯彻和体现了这一原则。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系列新规定、新要求,牢固树立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意识,坚持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努力实现二者有机统一和平衡。

1.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诸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突出问题。修改后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修改后的《规则》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2.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为了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修改后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可以发挥重要职能作用。《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第一,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其

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第二,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关于物证、书证,对于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三,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3.严格执行关于传唤、拘传间隔时间的规定,防止变相拘禁。修改后刑诉法对传唤、拘传时间作了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通过连续传唤、拘传变相延长传唤、拘传时间的现象。我们认为,对于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法规范,传唤、拘传强制措施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适用,更应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其单纯从有利侦查的角度任意解释和适用。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两次传唤、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4.依法执行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不当羁押。以往捕后“一押到底”的情况成为常态,羁押期限往往等同于办案机关的办案期限。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则》对具体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第一,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分工。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第二,列举了可以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包括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等。第三,列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方式,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等。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责。

答: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这次修改刑诉法的重点之一,也是修改《规则》的重要原则和要求。《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明确了监督手段,健全了监督机制,强化了监督效力。检察机关要学习好理解好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职责。

1.正确适用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修改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并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严格执行对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都可以监督,但是各部门权责不明或者职能交叉,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监督不力等问题。修改后的《规则》将“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单列一节,并区别三种情形,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的职责作出了合理分工:第一,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第三,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3.正确履行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裁决前监督的职责,这一机制有利于提高监督的实效和力度,弥补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不足,促进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基于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如何体现强化自我约束的要求。

答:修改后的《规则》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1.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从2006年开始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效果是好的。修改后刑诉法吸收这一经验,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要求更高,要求做到“全程、全部、全面”进行。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第一,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要求。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第二,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作用。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第三,关于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或者调取。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材料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2.全面贯彻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要求。修改后的《规则》对“逮捕上提一级”的有关操作程序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第一,上提一级案件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再对拟报请上级院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第二,取消下级院变更逮捕措施应当报请批准逮捕的上级院同意的规定。第三,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8.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八

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什么还要出台《规定》?

1999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随后相继颁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对严肃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但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近年来非法生产、瞒报事故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定性不清、不准,有关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查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一些地方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解的偏差,对煤矿事故调查权限存在争议等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特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规定》。《规定》既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工作要求。

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结合近年来各地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问题和实践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方面的规定。

二是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纳入到《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今年国庆期间,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考察时对事故查处作出了重要指示:一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要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要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这三条重要指示,是事故查处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四条中专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问:《规定》对煤矿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定》对煤矿事故批复结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批复结案。按照煤矿隶属关系,一般情况下,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规定》还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问:《规定》有哪些特点?

《规定》在严格恪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深化,体现可操作性,特点比较明显。可概括总结为:一个明确、二个界定、三个增加、四个提高。

一个明确: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

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实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强调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调查组高效地搞好事故调查。

四是提高了有资质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的责任意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9.中纪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篇九

50条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十二个方面、50条政策措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谈谈制定《方案》的背景。

答:“十一五”时期,国家第一次将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是推进“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分十二个部分,共50条。十二个部分分别是: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问:“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方案》提出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问:“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方案》细化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在节能方面,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在减排方面,提出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方案》还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氨

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问:关于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方案》是如何考虑的?

答:《方案》从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任务。一是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如节能目标分解: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下降18%;北京、河北、辽宁、山东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下降10%。二是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监测方法及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三是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目标相结合,把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以解决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等问题。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问:关于推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案》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方案》提出,一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二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将任务按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四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五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问:《方案》中提出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主要有:一是节能重点工程。包括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二是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脱硫脱硝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能力420万吨、40万吨、277万吨、358万吨。三是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等。《方案》还明确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问: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方案》从哪些方面提出了要求?

答:主要是八个方面:一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二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三是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四是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五是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速淘汰老旧交通运输工具。六是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七是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八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办公区节能改造。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问:《方案》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什么要求?

答:《方案》提出,要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同时,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

问:《方案》就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方案》提出,一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组织高效节能环保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二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重点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三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四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方案》中明确了哪些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答:《方案》从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四个方面提出了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关于价格和收费政策。一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三是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销电价政策。四是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五是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关于财政政策。一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地方财政也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三是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二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三是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四是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关于金融政策。一是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

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二是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三是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四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问:如何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答:《方案》提出,一要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三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四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问:为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方案》中有哪些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答:《方案》提出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作用,主要包括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等。

问: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二是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问:《方案》就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

答:《方案》提出三项任务,一是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二是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专项行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三是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问:请谈谈国务院对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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