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2024-09-06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3篇)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篇一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1、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2、需提交的申请资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借款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1).借款申请;(2).已预交20%以上房价款收据;

以上申请资料除提交原件外,还需提交复印件四份,统一填写、粘贴于《阿克苏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清册》中,此《清册》借款人可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窗口积或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领取。

3、办理条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五条:(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抵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办理期限:提交资料齐全、准确无误、签订借款合同后,阿克苏城区内单位的职工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各县单位的职工8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完毕。

5、办理地点:阿克苏城区内单位职工在阿克苏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积金窗口,各县单位职工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6、办理程序: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受理(领取贷款资料清册)咨询→借款人填写清册,提交有关资料、承诺、保证→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初审办理房产抵押→公积金中心复核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和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终审划转贷款基金→借款人凭受理单在公积金窗口(管理部)取件

7、收费标准:无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篇二

(复印件请用A4纸)

一、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均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注:借款人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有效的长期居住证明。

未婚者(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单位未婚证明原件(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及其复印件2份,并在提交申请表时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 况声明”。

2.20%以上(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30%以上(二手房、自建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3.“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客户谈话笔录”1份(贷款申请表、谈话笔录须由借款人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二、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各异,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所需提供材料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2.《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2份;“开发商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购买二手房所需提供资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及其复印件2份。

2.缴纳房产契税的税票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已办理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所需提供材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

(三)》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批文》(指计划文或定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批文》、职工建房花名册(需经房改主管部门盖章认可)原件及复印件1份(职工贷款由集资建房单位组织统一提交)。

(五)个人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所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立项文、定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2.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注:①以上相关证件的原件(购房合同、买卖契约、集资建房协议等除外)仅供验证,验证完毕后当场交还客户。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申请手续指南

一、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

(一)购买自住房的付款发票或收据的开出日期未超过半年的(支取一次);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在报建手续完成后和完工领到房地产权证后半年内二次支取)

(三)大修自有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发出一年内支取一次)

(四)分期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半年支取一次,直至本息还清,最后一次支取不超过还清贷款后的半年内)

(五)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一定比例的;每月支取一次;(目前暂定为30%)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九)非本市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关、停、并、转单位中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支取公积金的;

(十二)申请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还清贷款前,暂不能支取本人帐户的公积金余额。(贷款人以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名者为准,有二人以上签名的,如贷款额未超过申请支取时所定额度,未贷额度者可支取本人公积金。超过申请支取时所定额度的,不论超额多少,均不可支取。)

(十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取使用公积金的,累计支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的110%,提前清偿贷款的,不论支取额是否已达支取限额,均不可再支取。

(十四)非销户支取的,每次支取后帐户余额保留100元。

(十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取使用公积金的每人支取额按借款人数平均分配,本人支取额需转移的,应办理确认手续。

二、申请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料:

(一)填写正确并经工作单位盖章的《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专用凭证》,本人身份证正本和影印件;

(二)非银行贷款,或以向发展商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购房付款发票或收据正本和影印件;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凭有关买卖协议和已付50%以上款额的购房发票(发票开出不超过半年)。购买二手房的,凭该套房屋的《契税完税证》、《二手房转让发票》正本和影印件;

(三)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第一次支取凭购《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银行借款合同正本,银行借款凭证正本和影印件,最近一期的银行还款对帐单(不

超过半年,需有银行印章,下同)正本和影印件,第二次及以后支取只需凭最近一期的银行还款对帐单正本和影印件;

(四)支取申请人在购房契约或合同中无署名但与购房人是夫妻关系的,还需二人结婚证书正本及影印件;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土地证正本和影印件,有效期内的报建批文原件和影印件,第二次支取时,凭新建住房产权证正本和影印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房地产权证影印件;

(七)交房租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本正本和影印件、市租赁管理所登记的租赁房屋合同原件或其开出的房租发票原件和影印件;

(八)离休、退休的,离退休证正本和影印件;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医学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和影印件;

(十)户口迁出本市的,迁往地户口本或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正本和影印件。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公积金的,支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或遗赠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十二)非本市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与所在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身份证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和影印件;

(十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市社保局的相关证明正本和影印件。

(十四)已领有开户银行核发的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的,申请支取时不用工作单位加盖公章。

三、提供支取人本人银行户口帐号,支取金额不以现金兑付,由经办银行划帐至支取人本人帐户。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二)每一住房公积金缴交人每次贷款最高额度现定为20万元,在申请贷款前半年内停缴住房公积金或已支取过公积金的,按其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比例确定贷款额度。

(三)申请贷款人获批准可贷额度后,还必须按承办银行的贷款规定递交有关资料进行还贷能力、抵押物等内容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承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到市建行、工行、农行及中行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妥后交承办银行具体办理。

(五)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的,从停缴次月起按一般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山东滕州公积金使用创新高

http://2009-10-07

日前从山东滕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了解到,今年1至8月份,滕州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416万元,同比增长32%。与此同时,1至8月份,滕州市为职工家庭办理购房贷款12026万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3459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达到125%,首次突破了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超过100%的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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