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2024-11-13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11篇)

1.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一

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皖教秘职成〔2011〕1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省属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中专部要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要求,认真进行办学资质清查,将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专兼职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符合规定、具备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汇总,填写《市(校)具备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统计表》(见附件)。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中专部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稿报送至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人:赵博智,电话:0551-2831846,电子信箱:zbz@ahedu.gov.cn。

技工院校学历教育资质统计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填报,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稿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张炜,电话:2663826电子信箱:pxc@ah.hrss.gov.cn。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抄送省教育厅职成处。

二、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无中职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办学机构以任何方式合作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开展联合办学和设置教学点必须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并由主办方学校报所属主管部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等工作。

三、自2011年起,各市、县(区)要全面实行中职国家资助资金集中发放模式。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每月要按规定时间如实申报当月受助学生名单,教育部门管理的学校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学校,由市、县技工院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省属中职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国家资助资金的发放模式由省教育、财政部门商定后另行通知。

四、中职学校实施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是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审计部门要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资金的使用发放管理作为审计的重点工作,并可确定辖区内1-2所中职学校开展审计试点。

附件:市(校)具备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统计表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教职成[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

自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总体进展顺利,成绩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个别地区和学校,尤其是一些民办学校,违纪违法,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助学金,在学生中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国家资助政策的严肃性,坚决禁止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进一步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校管理,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各省(区、市)要将最后审定的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于2011年3月底前报送教育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技工学校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专兼职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标准和程序,保证基本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不得降低标准。

二、严格学籍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中等职业

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电子注册制度。要把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纳入班主任工作内容。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其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教育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得为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

地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及时、准确掌握在校学生人数,确保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及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

三、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积极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认真核查所辖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年级、班级、专业、联系电话等),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力量到学校现场核发银行卡。学校每月要如实申报变动(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核查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审核。“中职学生资助卡”须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一是可由财政国库集中发放。省、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每月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二是可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发放。每学期开学前,省、地市和县级财政将上级财政拨付的及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所辖学校国家助学金,拨付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月根据审定的当月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打入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四、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层层明确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

力度。每学期开学、期中、期末要组织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工作一定要讲求实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检查情况档案,每次检查情况要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各地要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包括学生代表参加的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评审机制,强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同时,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查处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

对虚报受助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学校,要采取通报批评、“黄牌”或“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明知故犯、参与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发生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省份,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中央财政将按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省份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并按隶属关系取消学校所在县(市、区)的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从查处之日起,3年内中央财政对违规学校不给予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

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二

学校地处著名侨乡、中国休闲服装名城———石狮市的西南角, 面向全国最大的服装批发市场之一的石狮服装城, 背靠风景秀丽的灵秀山, 地理位置优越, 往来交通方便, 多路公交车直达学校门口, 为学生就读提供便捷的服务。

学校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彭田后东区60号 (服装城对面)

学校网址:http://www.shishigm.com

招生热线:0595-88576102 13358560225 15980071780

联系人:王老师 成老师 林老师

3.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三

工作的通知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自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贯彻落实以来,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得到了普遍的资助,促进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2009年秋季以来,中央、省就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了多次专项检查,通过督促整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近期,教育部对我省部分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规范中职资助工作,确保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的落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中职学校2009年秋季至2012年春季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市、县(市、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清查内容

1、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资格审定情况,重点检查非全日制学生以及高龄段(一年级19周岁以上,二年级20周岁以上)、低龄段(一年级14周岁以下)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资助情况;

2、中职国家助学金规范化发放情况;

3、学籍异动处理及流失学生申领国家助学金情况;

4、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5、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学生已交纳学费的退费情况;

7、受助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此次清查采取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普查(6月18日至6月30日)。各地、各校严格根据清查范围和内容开展全面查普和自查自纠。各中职学校按照要求,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所属中职学校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并进行全面普查。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7月1日前将本市自查自纠书面报告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6月18至6月30日)。与全面普查同步进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成检查组对省属中职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及部分市、县(市、区)中职学校进行抽查,各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有重点的进行抽查。(在两年内有上级批转的信访、投诉、举报的;超龄和低龄学生现象突出的;在普查中发现问题突出和上级认为有必要检查的为必查学校)。在抽查中反映的问题如有必要可向前追溯。对抽查结果在本地区内予以通报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7月1日至7月15日)。各县(市、区)应督促学校按照自查自纠和教育主管部门清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市级汇总后于7月16日前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检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清查工作。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开展全面清查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全省中职学生资助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认真制定本地清查工作方案,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县(市、区)所辖学校中职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2、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各中职学校要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客观反映学校落实资助政策的真实状况,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广泛了解学校自查情况,不走过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3、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通过清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要通过整改,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明确中职资助对象,杜绝“超范围”资助现象;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在学籍注册、资助对象申报和审核等方面要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沟通,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落实、资助卡及时办理和助学金及时发放;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的有关失职行为要严肃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4.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四

关于创建国家2011年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的情况汇报

2010年12月12日

各位领导:

**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简称**县职教中心)始建于1983年,是国家教育部1996年4月首批认定的国家级重点职业高中,是**县中等职业教育的龙头和主阵地,历经二十多年艰辛坎坷的发展之路,目前已壮大为融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短期培训为一体,技能培养、劳务输出和学历教育相结合一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本位,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的办学指导思想,恪守“厚德尚技、自强不息”的校训,奉行“学校就是工厂、教室就是车间、教师就是师傅、学生就是徒工”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入厂成技术能手、进城为创业骨干、回乡是致富典型”的培养目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取得了明显的办学效果。1997年、1998年两次荣获全国青少年生物百项科技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2年被河北省教育厅、科协联合授予“科技活动示范学校”,1990年、1992年、2005年三次被授予“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07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实验基地”,有“太行山深处的职教奇葩”和“冀南职教明珠”之誉。现将我校创建国家2011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背景:

我校创建国家2011年度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是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的文件精神实行的。《意见》中主要精神如下

1、总体目标:从2010年到2013年,中央财政将重点支持1000所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创新,形成一批代表国家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大幅度提高这些学校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骨干和辐射作用。

2、主要目的: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以此带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办出特色,解决在发展方式、办学模式、培养模式、评价模式等关键环节存在着诸多急需的突出问题,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从注重扩大规模到全面提高质量这一阶段性转折,推动新时期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市场针对性、国家贡献率和社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3、实施步骤:计划从2010年起实施,项目计划期为4年。2010年,支持第一批3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2011年,支持第二批4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同时,研究制订示范学校验收办法。2012年,支持第三批300个左右示范学校项目建设;开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成果验收;2013年,评估总结建设计划实施工作。

4、经费投入: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学校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模式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办出自身特色,在资金安排上向先进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学校和专业倾斜。中央财政对项目学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分步到位,逐年考核、适时调整、验收挂牌。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支持,并核减其所在省份下一年度示范学校立项数目。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举办者要加大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改革创新创造有利条件。

二、现状:

1、省市情况: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精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指标2010年分配给河北省14所,河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配给邯郸市2所,邯郸市职教中心、武安市职教中心名列其中。根据邯郸市教育局的安排,2011年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拟推荐我校参加。机会难得,时不我待。

2、我校情况:参照《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下简称《基本条件》),在学校管理、基础条件、校企合作、教育教学、办学效益五大项、20小项中,其中学校管理、校企合作、教育教学、办学效益四项我校符合《基本条件》中的相关要求,唯一不足的是基础条件差距较大,现具体说明如下:

(1)校园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方面:《基本条件》中要求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亩,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7万平方米(生均20平方米)。目前我校校园占地74.9亩,相差至少25.1亩;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相差至少4.5万平方米;生均4.7平方米,相差15.3平方米。

(2)设备总值及实训基地方面:《基本条件》中要求各专业均具有教学必须的校内实训场所和设备设施,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生均5000元);具有省级以上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目前我校设备总值约1380万元,相差至少120万元;生均2600元,相差2400元;省级以上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为零。

(3)教师队伍方面:《基本条件》中要求生师比为16:1--20:1;从行业企业聘任的教师占专任教师10%--25%,“双师型”教师占专任专业课教师的80%以上;专任教师(除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占5%以上,正式聘任高级职称的占25%以上。目前我校生师比约为30:1,差距较大;从行业企业聘任的教师为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约占1.1%以上,相差3.9%;正式聘任高级职称的约占20%,相差5%。

(4)数字化资源方面:《基本条件》中要求建有功能齐全和运行流畅的校园网,便捷高效的学校管理信息系统;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和试题库平台;计算机数量满足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主要教学场所均配备了必要的多媒体设备;骨干专业的主干课程配有数字化教学资源。目前我校计算机数量约280台、多媒体设备3套,难以满足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

三、建议: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保障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创建2011年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各负其责,为争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县教育体育体育局要成立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与的创建2011年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经费落实。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确保教育费附加按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拨付、学校自筹、分期付款等多种有效途径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1)将我校租赁的34.2亩土地由政府征用,划拨给我校使用,使我校校园占地面积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要求;协调支持我校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2011—2015年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项目(**县职教中心综合实训楼建设项目),使我校建筑面积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要求。

(2)加强政府主导、部门统筹、行业参与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严格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督促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保证职业教育投入,增加校内实习、实训厂场建设和设施设备投入,使我校设施设备建设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要求。

(3)出台人才引进、培养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我校生师比、高学历、高职称建设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要求。

3、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散发宣传资料等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优惠政策,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效益:

创建成功后,我校将争取到中央财政资金1500万元,其中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资金500万元、2011—2015年河北省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项目资金1000万元,必将大大缓解长期制约我校进一步发展壮大所需的资金瓶颈,我校的基础建设、硬件装备、软件管理等各个方面将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龙头和主阵地的作用必将最大程度的发挥,也必将为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工业化、现代化,提高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县人力资源开发和国民素质提高,促进就业再就业、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县,加快完善我县国民教育体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加突出的贡献。

5.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五

中共XX镇委员会XX镇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员会,镇属各部门,驻镇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XX镇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张卿(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鄢伟(镇长)

李万银(分管政法的副书记)

成员:甘晓峰(副镇长)

肖孟志(派出所所长)

贾学令(司法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综治办,由李万银兼任办公室主任,贾学令、王兴为工作人员,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各村(居)主任为信息员,便于工作的开展。

2011年3月21日

主题词:临时机构调整通知

抄送:县综治办。

6.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教体艺〔2017〕7号 【发布日期】2017-10-08 【生效日期】2017-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现将我部制定的《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7年10月8日

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必要举措,是破解现阶段学校体育美育教师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整合各方资源充实体育美育教学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与人文素养的迫切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美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体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第七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体育艺术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体育、艺术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方面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四)兼职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且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因地制宜,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

第九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第十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上报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聘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岗位人选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予以公示。

(五)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前培训。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将兼职教师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之中,制订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从教行为,细化业绩考核。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专任教师与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结对帮扶机制,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职教师在其他学校兼职的工作量不应超过本校的工作量。

第十五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杜绝借教学与活动之名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奖励表彰:

(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提升其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七

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

[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8.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14〕55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河北衡水湖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4〕8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河北衡水湖、内蒙古图牧吉、甘肃祁连山和新疆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9.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10.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十

闽教体〔2009〕17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

国家教育督导团督导检查组于2008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对省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抽查了南平市、泉州市及其所辖的延平区、武夷山市、晋江市、永春县的23所中小学。督导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省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为此,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桦同志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做好整改。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要求和陈桦副省长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号)精神;按照我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体[2007]20号)要求,扎实做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务必要将开齐上好体育课、保证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活

动和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等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在核增教师编制中,要优先考虑体育教师,尤其是农村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确保体育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解决农村中小学卫生人员不足的现状。连城县、闽清县等由乡镇卫生院向中、小学派驻医生做为兼职校医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三、努力加大投入,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卫生设施建设。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要将食堂、饮用水、厕所等建设一并规划、统筹解决。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例试行基本标准》配备的体育、卫生器材,要严把质量关,保证体育教学、活动的安全。

四、继续加大对校食堂(饮用水)卫生工作的专项整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加大对学校食品(饮用水)的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规范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加大食堂、饮用水设施建设,确保师生身体健康。

五、各地要继续加大对体育卫生工作的督导力度,强化政府行为,确保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落实到位。今年,省里将对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福建省教育厅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通知

抄送:教育部体卫艺教司、省政府办公厅

11.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通知 篇十一

发改价格[2006]12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1.60分钱、湖南省1.85分钱、河南省1.32分钱、江西省1.3分钱、四川省1.48分钱、重庆市1.0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七。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取消湖南省超发电价,发电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四)将二滩公司送四川和重庆电量的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和0.268元(重庆市未到位部分,下次电价调整时优先解决);将四川净送重庆的9亿千瓦时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262元;将重庆市小水电最低保护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205元。

(五)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湖北省0.367元、湖南省0.3875元、河南省0.3342元、江西省0.37元、四川省0.3328元、重庆市0.3223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省水电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为缓解华中各省市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湖北、河南、江西、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湖南省、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2分钱和1分钱;另外,为解决华中电网公司鄂豫三回线路、三板溪电站配套送出工程公用网络部分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河南省、湖南省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加价0.1分钱、0.06分钱。

三、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电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均为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从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电网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四、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中电网有关省(市)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五、同意四川、河南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河南省各趸售县以县为单位实行各类用户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六、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北省2.61分钱、湖南省3.26分钱、河南省2.81分钱、江西省2.84分钱、四川省1.98分钱、重庆市3.87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六。

七、同意重庆市在继续实行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幅度调整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季节性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70%。

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省(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其中,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四川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听证会通过的意见,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城乡一户一表用户,月用电量在6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电价不提高;月用电量在61至10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8分钱;月用电量在101至150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1元;月用电量超过151千瓦时部分,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6元;合表用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钱。重庆市居民生活电价根据听证会意见,每千瓦时提高5.7分钱(其中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其余各省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市),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下一篇:史记淮阴侯列传文言文阅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