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2025-03-22|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8篇)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篇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函(2011)245号

关于发布201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为配合实施新一轮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工程,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发布201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一、201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围绕 “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学习低碳经济、自主创新和现代产业知识等专题。公需科目学时任务按照3天或18学时计算。为配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学习,去年省组织编写出版了《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读本》和《创新力开发与创新案例》两本公需科目教材,今年省将组织编写《低碳经济读本》公需科目教材,计划于3月份出版发行,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参考使用。

二、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201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由省直有关行政部门或全省性行业组织制定发布。请省直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结合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尽快研究确定,并于2月20日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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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科目指南要求学习和登记学时,未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习,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举办的各类研修班、培训班学习或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的学习网站学习,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计算学时。

三、今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落实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这一重大人才工程,对我省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新一轮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工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篇二

一、高度重视,保障有力

为了加强对我市的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我局专门成立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薛宝书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我巾新闻出版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并精心组织落实。在各项工作任务比较繁重,人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抽出得力的干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在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局党组决定每年拨出20万元作为教育培训专款。各新闻出版单位的领导也对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职业资格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提供时间和物质保证。各级领导的有力指导和大力支持,为做好我市新闻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调研,明确任务

依据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要求,我局组织力量,对市属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情况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摸底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截止到2002底,北京市属共有各类出版单位278家,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179家,印刷和复制企业1859家,出版物发行企业7585家,从业人员达15余万人。我局通过对全市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进行丁综合分析认为,新闻出版业本身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印刷发行业从业人员中非专业技术人员居多,存在低学历、低素质的情况。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文化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是我们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属地化管理。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中央在京的新闻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一。这就给我局的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工作任务也大大增加。我局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制定出北京市地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并设立专门的培训教育机构,充实培训教育人员,加大了培训教育力度。

三、健全制度,措施到位

为了规范我市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我局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有关精神,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专业技术队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出版行业岗位培训五年规划》、《关于出版行业继续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北京地区实行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关于转发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关于北京市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境外培训规划》等10多个文件。这些规章制度,对推动我市的新闻出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精神,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落到实处。1999年新闻出版正高级职称由我局组织评审开始,我们就重点强调继续教育72学时的考核。并于2000年分别找到北京日报和北京出版社的负责同志,专门就这个问题与他们进行了探讨,最后形成一致意见,严格把握继续教育的学时与职务晋升挂钩,未达到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不得参加评审。

四、狠抓落实,效果明显

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我局结合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工作深入开展了新闻出版行业继续教育。

(一)以岗位培训为切入点启动继续教育工作

我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版行业的出版社社长、总编,编辑室主任、编辑、出版、发行部主任,校对;期刊社社长、主编,编辑、发行部主任,发行单位经理,印刷企业经理、厂长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大领导管理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及政策理论水平的提高等方面培训教育力度,先后共有1780人参加了第斗轮的岗位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一般集中培训学习、参观、考察为两周时间,最后通过严格的闭卷考试和论文考核后,方能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将此次岗位培训记入当年继续教育的学时中,使参加培训人员整体素质得到普遍提高。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我们制定出每五年进行一次轮训,即岗位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且对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要领导的岗位合格证书纳入到单位的年检项目中: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达不到80%的(非本单位原因除外),我局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达不到50%的,暂缓年检。对受到警告、暂缓年检的出版单位,要在我局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持证上岗要求。通过这些带有强制性的手段,使我市新闻出版行业的岗位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与效果。在2000年被评为“全国新闻出版教育培训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二)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手段深化继续教育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出版物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用“创—流”的工作精神,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了既定的任务。2001年初一2002年底,共组织举办21期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2034人次,已有1600多人通过鉴定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在培训过程中,我局精心设置课程,使课程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基础:既有前瞻性,又符合图书发行的现状,使学员学有所得,开阔眼界。培训课程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请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师系统讲授《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二是邀请北师大教授和哈佛大学MBA等出版发行研究专家讲授图书发行的前沿知识和营销策略,使学员了解世界出版发行业发展的趋势,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三是邀请资深新闻出版管理人员讲授新闻出版法规和管理知识,使学员进一步提高自觉守法意识。通过三个模块的教学,辅之以严格的教学管理和优质的教学服务,使学员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达到了提高发行人员整体素质的目的。

(三)以资格准入为契机全面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在全面推行出版行业岗位培训的基础上,依据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与市人事局共同转发了这两个文件,并对我市的工作提出了总体规划与部署。

2002年9月,举办了全国第一次职业资格考试。北京地区共有4414人报名参加培训考试,实际参加考试人员3615人,合格人数为1570人。考前辅导培训班一方面针对考试教材进行讲解、辅导,同时也对出版行业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全面的普及与讲解。我们请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讲授了《出版行政管理》、《出版政策法规》、《著作权法》等,请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教授讲授《古代汉语》、《语法与修辞》等,请出版单位的出版专家讲授出版业的专业知识等。这次考前辅导计入继续教育的学时,这对于新闻出版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又是一次促进。

同时,建立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对于我市已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我局要求平均每年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且必须含有不少于36学时的与出版专业相关的学习与培训方能进行登记。资格证书每两年登记一次。如果继续教育学时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暂缓登记,要求在半年时间内补足。若半年尚未达到,将取消其登记资格直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四)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推动继续教育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闻出版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我局在1999年制定了《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分级管理形式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市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负责人的继续教育,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践证明分级管理形式的继续教育模式取得较好的效果,骨干队伍建设抓好,就会促进各单位各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提高,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在日常的教育培训中,注重新知识、新技能的培养与锻炼:如日常组织由局属各单位推荐的优秀人才参加的外语培训,特别聘请新东方的资深教师授课,使我局系统的外语水平得到较大提高,组织局属各单位的人员参加计算机培训,使局系统电子信息化程度大大加强。

2001年,我局根据对继续教育工作要采取分级管理的培训办法,组织举办了市属出版单位编审继续教育培训班和副编审继续教育培训班,重点组织学习了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市属出版社、社科类期刊社的81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安排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特殊时候举办,因此,我们确定WTO与中国出版业面临的挑战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班的主题。培训班对如何应对入世给中国出版业带来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和研讨,学员们普遍反映通过学习对人世后中国出版业面临的挑战有了系统深入的认识和思考。培训班针对性很强,得到了出版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普遍好评。

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我局经过精心组织,高质量地完成了继续教育任务,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领导重视是关键。局党组高度重视,对培训鉴定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指导,局人教处、发行处、市场处及用人单位领导都对这项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使培训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二)教学质量是根本。继续教育目的是提高新闻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提升行业的质量和竞争力。我局在对课程进行合理安排的同时,精选授课老师,重视培训效果,增强课程的生动性、实用性,受到学员的普遍的好评。

(三)抓好服务是保证。服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及效果,因此我局始终以服务学员、方便学员为出发点,认真做好教学服务工作。为了保证学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工作情况,我们将有关政策和通知全部上网,学员可以在网上及时了解每期开班的时间,也可以直接下载表格,避免取表和咨询的不便。

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篇三

一、关于《证书》第一、二页的填写

1、照片:应贴专业技术人员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

2、发证单位:文中第二条所指《证书》的四种发放渠道即为《证书》的发证单位,应准确填写发证单位的全称。

3、证书编号:统一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代字,再接发证顺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不编年号,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4、发证日期:填写编号时的日期。

5、《证书》第二页上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姓名等基本情况、“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毕业时间”栏一般按专业技术人员现有最高学历填写,“技术职务变化情况”栏应将专业技术人员现有职称的任职时问(精确到月份)写在第一行。

6、《证书》第一、二页填好后,须由发证单位到市(区、县)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后方生效。

7、发证单位应当认真填写《证书》发放名册,做好发证备案工作。

8、《证书》应妥善保管(保管方式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申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按原渠道保管。

9、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有关发证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统一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

10、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证书》;属本省流动、且原单位己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本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二、关于《证书》的登记

1、《证书》登记的内容应当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本专业、本岗位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和新知识,学习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具体方式,主要分: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和“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两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应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不同,每年年底在《证书》上登记两页,正面专门登记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背面登记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

3、同一登记页内,学习内容栏培训项目(科目)单一的,应填写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培训项目(科目)不止一个、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各不相同的,主办部门和办学单位栏可不填。

4、学习时间统一写法为:“某年1月1日至某年12月31日”。

5、成绩栏可以根据考试(考核)方式的不同,按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

6、登记完毕后,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应当在学习内容栏成绩处加盖本部门的公章以示确认。

三、关于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特约培训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培训学时数为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职称计算机培训点培训、并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从2000年6月起,该证书须经市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的,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职称外语培训点培训、并通过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按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计。

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定点单位培训、并经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基础课和专业课分别计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其学时数的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1、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实际培训学时计。

2、参加学术讲座的,凭学术讲座的通知及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半天计4学时。

3、参加业务考察、专题调研的,须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计。

4、参加学术会议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交流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8学时计。

学术论文在大会上宣读的,另加论文折算学时。论文折算学时凭会议组织者证明及论文稿,按学术会议的等级、作者顺序折算(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一一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18——12学时 全国会议15——9学时 行政区域会议12——6学时 省、市级会议9——3学时

如小组交流、书面交流或以论文摘要编入论文汇编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学时数计算。

5、完成本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初预定的继续教育自学任务、并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折算3学时,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时。

6、参加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的,已毕业(结业)者,凭毕业(结业)证书视同完成学制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学时。未毕业(结业)、但单科结业一门以上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可视同完成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时。

7、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根据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学时(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40——32学时/篇

国家级刊物32——24学时/篇

省级刊物24——18学时/篇

地、市级刊物18——12学时/篇

内部刊物12——6学时/篇

8、正式出版(含刊物发表)的译著、译文,每1000汉字折算成8学时。

9、正式出版的专著,每1000字折算成3学时;合作出版的著作,按合作者实际完成的篇幅计算。

10、出版录像教材的,按出版级别和成品放映时间的长度分别折算:

国家级8学时/分钟

省级6学时/分钟

地市级4学时/分钟

出版幻灯片的,每10张折算4学时。

11、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与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每学期每学科计24学时。承担与专业有关的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一年内担任相同内容教学的,按实际课时的二分之一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

1、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可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视同完成当的继续教育任务。

2、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获得市级及以下级别科技进步奖的,可视同完成当的继续教育任务。

3、全脱产进修、送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12天以上、3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当继续教育任务。

4.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篇四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科学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修、研讨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脱产自学。还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进修、考察等。

第五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脱产十五天。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不足部分,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本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篇五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与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的有关行为进行规范,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要条件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任现职务期内可以累计计算),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本行业制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学习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否则不予申报。

第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登记的内容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制定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内的有关“任现职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和考核中弄虚作假,属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责任的,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属单位责任的,除取消其晋升资格外,应追究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增新知识、提高素质,推动首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是使继续教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管理的——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主要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登记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主要有: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考核(考试)成绩。

第六条 “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继续教育规划与计划的具体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实际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学习形式”是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业务技术考察,接受函授刊授教育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第八条 “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学习时间按学时计算,赴外地或出国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得计算在内。

第九条 “考核(考试城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

第三章登记办法

第十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实行日常登记和年度验证相结合的方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由办学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登记,年终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年度验证。

第十一条每年验证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并由区、县、局级单位汇总,报磅人事局。

第十二条 各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检查本系统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第四章登记手册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区、县、局(总公司)发放。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层管理,具体管理方法及“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的编号方法,由各区、县、局级单位自定。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需填写被登记人基本情况,基本情况的变动栏中“变动项目”指“市内工作单位变动”、“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和“现从事专业变动”等。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每年由各单位统一收取,验证后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填满后可申请续办,新、旧手册编号应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手册编号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告,说明理由,申请补发。

第五章附则

7.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式样 篇七

第二条 自学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学习方式之一。组织好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学任务的提出,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经所在单位认定或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扫晒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自学内容要突出先进性、针对睦和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水平、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选定。

第五条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自学的内容、学习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等进行确定。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注册的学时,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8小时。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于每年年底提出本人第二年的自学计划,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表”,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经批准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批准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觉、认真地进行自学,并根据要求完成自学任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后,应根据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学习考核。考核可采用试卷、论文、答辩、心得笔记、应用成果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后,按规定学时计入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其参加自学活动,帮助解决自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8.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 篇八

《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

区县公安分(县)局:

北京市***区(县)***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在我委备案,现到你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特此证明!

(印章图样)区县建委年月日

附:

《印章备案报告》(格式式样)

区(县)建委物业科(小区办):

北京市***区/县***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区(县)公安分局刻制印章,即日开始启用。特此备案!

北京市***区/县***小区/大厦

业主委员会

(印章图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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