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11篇)
1.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一
关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的说明
根据市处要求,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时候,都需要原工作单位出具《转移申请》(必须是原件)并附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要求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再需要。为减少转移人员来回奔波之苦,请各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解释告知,并开具《转移申请》。
神木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13年12月27日
附:《转移申请》表样
转移申请
神木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我单位职工,男(女),身份证号码,于XX年XX月——XX年XX月在我单位工作并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本人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请贵处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 月 日
2.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二
答:这是一个特殊的措施。就是在实行《暂行办法》之后,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在我们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而难以承受的问题。所以我们也必须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集中出现,《暂行办法》对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省流动时,只能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参保缴费,继续累加权益,等到了时间以后就可以按照之前规定的原则在应该领取的地方领取养老金,而把这个临时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权益得到保障,同样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十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就不让办退保了,如果未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缴纳的保险费会不会拿不回来?
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给你将来争取更大的利益,即使你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缴费,退休时又不满15年,你个人缴费的部分仍然会连本带息在退休时退还给个人的,个人缴的这些钱不会打水漂。
十三、《暂行办法》是2009年12月28日出台,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什么最先实施的是不让退保?
答: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个损害,因此不让退保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因为退保时退的只能是個人缴费的部分,而单位缴费的部分所形成的权益实际上是损失掉了。所以《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实际上是要把农民工的权益作一个更完整的保护。例如,以一个农民工每月挣1000元为例。一个月挣1000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要缴8%,也就是说一个月要缴80元,一年下来满12个月要缴960元,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当然他可以每年把这960元拿回去,那么如果他干了15年,他一共是缴了13400元,然后他又退了13400元,他是年年缴、年年退,他缴的钱当然没有损失,但是也就是这样了,就是缴多少、退多少,自己吃自己,也没有什么可增加的,也没有什么新的权益产生。但是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这15年的13400元仍然是你的,不但是13400元,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所以肯定是要多于13400元的。到了你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如果你仅仅只有这13400元的话,那么如果是一个男性的话,每个月可以领到103元,这是一笔账。这叫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此同时,第二笔账就又来了,就是如果你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你每月挣1000元,而单位是按照你本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就是单位每个月要缴200块钱,15年下来要缴36000元,这36000元虽然没有计到个人账户里去,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这个权益到最后怎么计算呢?按照你的缴费工资基数是1000元,如果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2000元,合并计算一个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你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你缴了15年的话,就等于每个月你可以领取225元的养老金。这叫做基础养老金。所以你所得到的权益不仅是那103元,还要加上这225元,大体是330元。就是一个月330元,一年是3936元,将近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按个人15年缴13400元计算,你只用三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第二笔账指的只是最低的15年养老保险权益,有人说现在是20多岁不着急缴,等40多岁再缴,缴15年就可以领钱呢,缴15年是领15%,但每多缴一年就多一个百分点,如果缴30年,每个月就是660元了,而不是330元了。如果工资不是1000元,你干得好,你工资高,可以拿到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元,那你一个月就可以拿1320元,如果成为单位的骨干,工资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那拿得就更多,这是第二笔账。第三笔账,不光是你可以拿到这么多钱,不光是说这个钱是终生支付的,不管你活100岁、120岁,不管你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是永远支付下去的,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要加钱,国务院刚刚公布连续六年第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是按照10%调的。前五年累计对全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是500多元。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有哪些考虑?又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暂行办法》针对的重点人群就是农民工,虽然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也需要完善办法,但是毕竟其他的职工跨地区转移的,特别是跨省转移的量相对比较小,而现在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经有1.5亿人,其中和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也有一半以上。而他们很多都是跨省就业的。所以保障这部分群体的权益是《暂行办法》确定的主要群体。除了《暂行办法》之外,对农民工还做了这样一些政策和措施的安排:第一,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性,有中断就业的现象。但是不管他中断就业多长时间,参保地方的社保经办机构都一直给他保留着参保关系,他全部参保记录都予以保留,他的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是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给他计息,等他回来之后继续给他累计计算。第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且继续参保缴费的,不管是回到原来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还是到另外一个城市,都要把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连续计算上,只要是满足了国家规定的领取待遇的年龄,满足了缴费15年以上的条件,就能跟城镇的职工一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这是对农民工政策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或者说是推进,也就是一视同仁了。第三,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有两种情况,他不再返回城镇就业了,不管是回乡创业也好还是做别的事情也好,一种情况就是他在城镇参保的时间已经满了15年以上了,只要他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就由规定的城镇给他按城镇同样的标准来计算养老金。如果他不满15年的话,显然在城镇的职工也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他和城镇也是一样,但是他个人的这些权益还是予以保障,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得到承认。这就需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衔接。但是因为新农保的制度也是去年刚刚开始启动试点,我们正在一方面巩固新农保的制度,总结它的经验进行完善,一方面也在这样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之间的相互衔接的政策。等制度相对稳定之后再相互形成衔接的政策。
十五、《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40周岁后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退休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到待遇领取地。请问“全部缴费本息”是否包括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全部?还是按第4条规定仅转移12%?
3.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业务通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下称《暂行办法》)的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和业务有所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论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出境定居者仍按原相关规定处理)。离开广州到市外省内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离开广州到省外就业的,予以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协助其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
1、由广州市转出广东省外的业务办理
参保人员离开广州市到广东省外就业的,请到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同时转移到新的参保地,参保人可凭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提出转移接续原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
2、由省外转入广州市的业务办理
参保人员由广东省外流动到广州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后,如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请携带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个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申请办理(需要转入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两区两市的,请向两区两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业务流程与本市相同)。
三、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业务办理
需要把养老保险关系从广东省内其他城市转移到广州市的,或者把广州市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广东省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仍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的规定处理。
四、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上述变动如有不明之处,请留意广州市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宣传资料,或拨打社保热线12333咨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四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
5.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五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跨省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2、本人的书面申请;
本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定要准确,办好之后有材料寄过来)3、4、5、6、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没有的人员不需要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正页及本人信息页)《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复印件;(或离职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失业保险待遇转入部门的银行账号(包括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账号)及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 失保基金管理科
将上述材料寄到如下地址和收信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3995号317室 邮编:200126 收信人:王老师(收)
附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解释(本人亲自到失保部门所问的总结)
领取失业保险金类似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有需要才领取(有病看病花钱才用的着医保)。但不同于医保的是,失业保险个人所交部分是无法提取的,而医保个人所交部分(在很多地方)是可以提取的,即使不能提取,也能用来在医保指定药店购买指定药品。但失保个人所交部分只有在失业且满足一定条件(下面所列的,以枣庄为例,其它地方应该类同)下才能被用到,否则就只能充缴国库了(呵呵~)。
枣庄失业金领取条件(领取前提是你已交失业保险并达到一定期间)1 在枣庄本地失业须提供:(1)离职证明原件。
(2)与(本地)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领取外地(即在外地工作交的失业保险,但户口在枣庄)所交失业保险金须提供:
(1)外地的离职证明原件。
(2)与外地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外地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存领取待遇证明(这个就是上面第2条所说寄过来的材料)
所以,如果你在外地工作并缴纳了失业保险,但你的户口在家或其它地方,因为你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只能将你在工作地所交的失业保险转到户口所在地(当然前提是可以转,我听说有些地方是不能转的)、处于失业状态并提供上述所说材料后才能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
6.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六
鲁政办发〔2010〕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六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七条 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本条上述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按该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第十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 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
〔2006〕9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待国家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7.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证明 篇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为***,该同志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为我系统特岗教师,当时身份证号为******,服务期满转正后,在****工作,在贵中心有2个账户。
2013年,该同志参加***区(省)统一组织公务员考试,考入*****,并于2014年1月正式上班,且办理调动手续,请贵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为盼。
特此证明
*******
8.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篇八
①参保人员跨行政区域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员跨行政区域流动后,凭《参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续接申请。之后,自有新老两个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帮参保人员办好一切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办理跨省流动先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由单位或参保人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社保分中心在核对信息后会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到外省就业,由新单位建立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后,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9.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篇九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所需材料:
1、转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事流程:
1、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1)申请
(2)递交材料
(3)经办机构审核
(4)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办理转出手续
(1)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向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信息表
(4)每周与财务部门对账无误
(5)财务支付转移基金
3、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申请
(2)递交材料
(3)经办机构审核
(4)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1)经办机构审核
(2)按规定分别记账
(3)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内办结。
10.海口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篇十
治理前提
单元从业职员产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治理原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治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申请表》;
4、《根基养老保险参保凭据》;
5、《根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
6、《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接洽函》。
治理流程
转入:
相干划定
1、参保职员在缴费时代跨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住民养老相关和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治理参保缴费手续;
2、转入地尚未开展住民养老试点,其住民养老相关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赏罚,储存额按有关划定继承计息;
3、参保职员到达报酬领取年数,要求跨县迁徙的,其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
转出:
相干划定
1、参保职员在缴费时代跨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住民养老相关和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治理参保缴费手续;
2、转入地尚未开展住民养老试点,其住民养老相关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赏罚,储存额按有关划定继承计息;
3、参保职员到达报酬领取年数,要求跨县迁徙的,其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
治理地点
海口市社会保障局
地点:海南海口龙华区大统一横路
电话:(0898)66767305
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点:龙昆北路19号1号楼5楼
治理时限及用度
治理时限:
原料一切、切合前提者就地办结
收费尺度:
11.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心得 篇十一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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