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2024-07-21

失业人员贷款办法(共11篇)

1.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各分(支)行,南昌、赣州、九江市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会同江西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拟定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1、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当地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机构和担保组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再就业办负责,省、设区市、县(市)

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都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并由其与商业银行共同负责监督贷款的还本付息。

4、省、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安排,由担保中心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5、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在其信贷计划中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其贷款发放可放大为专户存储于该行的同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

第三条 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属于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及自流动资金,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必须占其职工总数的50%以上,经营项目市场前景较好,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3、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个人概况、申请贷款金额、用途及还贷期限、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审核意既。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凭有关证书(认定证书、工商执照等),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再就业小额贷款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及还贷期限、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及比例、单位负债和财务状况情况、工商税务部门资质证明等,并按照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原则,规范完善个人承贷手续。

3、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及其所属的担保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扶持范围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

4、申请人自身具备担保条件的,可自行到银行申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及担保手续。自身无法提供担保的,可向“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可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担保,并由担保中心与其办理再担保手续。

5、申请人凭就业服务机构及担保机构小额贷款项目推荐意见,及有关申请贷款资料等,到承贷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

6、商业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三周内答复申请人,并抄送同级就业服务机构或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说明理由。贷款申请人获得贷款后,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7、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和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申请人为从事个体经营的,每人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一般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和安置人数核定贷款额度。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按照贷款程序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3、贷款期结束,贷款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第六条 微利项目与财政贴息

1、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国有独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经办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核准,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

3、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各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

报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核准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第七条 贷款和担保的风险控制

1、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2、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在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3、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服务

1、各级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要对已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人执行贷款合同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了解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发现信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3、各地担保中心和承办银行要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工作情况的检查、上报和统计报表上报,不断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2.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二

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无利可图, 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不得上浮。”在利率放开上限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对于此类利率不能上浮的贷款品种不感兴趣, 这是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商业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是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 即使是零风险, 也不愿意将贷款余额放大到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状态, 即1:1的比例是商业银行经营小额担保贷款的“心理上限”。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一可以对政府交代, 因为贷款余额不低于担保基金额;二可以对银行自身的利益交代, 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贷款可以用于发放商业贷款, 通过利率上浮赚取更大的利差收入。

(二) 政府的谨慎态度影响小额担保贷款的持续发展。通过调查了解到, 劳动就业、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基金的谨慎态度要比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积极性更高。

(三) 借贷“门槛”较高。调查发现, 按照担保中心和商业银行的协议, 由担保中心对借款人进行初审, 初审条件较为严格, 要求借款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一定铺底资金, 并且要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经初审淘汰大约40%-60%的借款申请人, 然后交由承办商业银行进行复审。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建议

(一) 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商业银行既然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经济单元, 要妥善解决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原则之间的矛盾, 应该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 以“道义劝告”、“窗口指导”为辅。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为了利益, 对其宏观导向应该“顺势而为”, 不应该设置障碍影响其经营, 需用“疏”的办法去解决, 让利给商业银行, 即取消对政策性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的规定, 允许其在合理空间内浮动, 浮动大小由市场来决定。这样, 既调动了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又保证了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达到了借贷双方共赢的效果。

(二) 从政府角度看, 更新观念很重要。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而言, 担保基金的作用就是用来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最后清偿, 换言之就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 引导商业银行来办理此项业务。如果对担保基金过于谨慎, 甚至将其作为“摆设”, 从一开始筹集就没动用的打算, 这就会造成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在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 要想让贷款余额增加, 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增加担保基金, 从而赢得商业银行同额的贷款与之匹配。所以地方政府应主要从自身找原因, 更新陈旧观念, 深入领会党和中央政府对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的初衷, 不要有保守思想, 只有先解决了意识形态问题, 才能真正将小额担保贷款办好。

(三) 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努力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加大地方财政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 并形成再就业基金的制度性安排, 以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的需求;二是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 大力培育和建设信用社区, 努力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 增强下岗失业人员还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三是要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适当减少办贷条件和减免办贷费用, 尽快为下岗失业人员开通“绿色通道”, 从社会、政府、银行各个层面树立起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的观念。

3.失业人员贷款所需材料 篇三

疾人、被征地农民小额信用担保贷款

所 需 相 关 手 续

贷款人所需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1张(本人填写)

(2)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1张(本人用信纸填写)

(3)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张

(4)户口薄复印件2张

(5)营业执照复印件2张

(6)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

(7)《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3张

(8)近期一寸照片3张

(9)创业培训证复印件1张

(10)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张

担保人所需材料

两人担保,县财政人员担保(公、检、法、司、纪检会、离退休人员除外)(11)担保人担保承诺书各l张(担保人单位盖章)

(12)担保人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l张(担保人单位证明需单位盖章)(13)担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2张

贷 款 须 知

(14)贷款人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领取申请表

(15)以上贷款人及配偶和担保人,在其它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无担保无贷款,否则,无法贷款。

4.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四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发布时间: 2011-5-4 17:44:46

162

击: 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一、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7、合法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8、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1至6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 】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额度和期限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据豫财金【2009】72号文件,妇女贷款一般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三、小额贷款的贴息

对于符合1到7项所述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第8条所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申办小额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小额贷款所需资料(个人及20万元以下申请)

1、申请审核表3份;

2、借款申请书3份;

3、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份;

5、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务工返乡证明、失地证明、诚信证明复印件3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合伙协议或制式劳动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各3份;

9、反担保协议书2份;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人单位不用加盖公章)

(二)申请办理捆绑式小额贷款所需企业(公司)或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3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

3、代码证复印件3份;

4、法人简历复印件3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7、单位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9、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银行贷款卡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11、个人部分的资料与个人申请资料相同。

12、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身份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证明3份; 五:贷款须知

1、城市户口:贷款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2、农村户口:务工返乡农民携带务工返乡证明、诚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3、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4、转业退役军人须持自谋职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领申请表。

5、贷款额度:男性最高可申请5万,女性最高可申请8万。

6、贷款期限:1年。

7、所有二次申贷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递交贷款资料。

8、贷款年龄:女性不能超过48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9、担保人年龄:女性不能超过53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10、所有担保人、申请人均需提供彩色身份证或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一般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担保两个贷款人,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担保。

12、同一个营业执照只可申请一次贷款(如合伙关系必须同时递交贷款资料),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使用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需年检。

13、法人如果不申请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14、贷款人与法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15、贷款人属公司性质的,股东需提供章程原件,用工人员需来本中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16、凡银行有不良记录者,不得申请。

17、贷款人如有工作单位,不得申请。

六、担保人条件

在洛阳市区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可以为营业场所在市区的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大、行政、公检法司、政协委员、团体机关)正式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二)、各类法定事业单位、教育局直属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金融:洛阳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只能担保一人)。

(四)、企业:六一二、六一三、七二五所、黎明化工院、洛阳市水务集团(担保一人)、中国邮政(担保1人)。

(五)、卫生:是第一、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一、二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商业医院、精神病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

(六)、其它:洛阳报社、洛阳电视台、洛阳电台。

(七)、夫妻之间不能担保。

注:

1、以上所有表格内容均用黑色水笔填写。

2、以上所有资料备齐后带上所有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法人、股东)均须到担保中心面签。

3、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申报资料为1-

10、12,捆绑式小额贷款需申报1-11。

4、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要真实有效,不得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办理。

5、凡合伙关系申请贷款,如发现虚假,申请资料全部退回,法人半年之内不得再提出贷款申请,合伙人已被退回者不能再与他人合伙申贷,一年以后以法人身份可提出申请。

报名和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79—63234276 地址:唐宫中路48号(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单位: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5-4 16:28:40

121

击: 点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第二条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职业技能学校的《毕业证》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失地农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失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花名册;

(九)境外就业。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劳务公司境外就业合同(证明)及相关资料;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认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合格的出具调查意见。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境外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超过中央财政贴息金额的贷款由就业资金给予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小企业招用第二条(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发挥吸纳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基础上,招用比例增加10%,贷款额度可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贴息比例在50%的基础上每招用(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增加10%,贴息相应增加10%,最高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且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字盖章后,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各县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5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5.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五

2010年,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积极稳妥、扩大规模、突出重点、防范风险、和谐发展”的总体思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牢固树立保就业就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观念,大胆创新、勤奋工作、真心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巨大作用,得到了社会肯定。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目标完成情况

全市共为748名创业人员和3家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5975万元,已发放到位。一年放贷总额超过了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以来的前五年总和。扶持了693名人员自主创业,其中为返乡创业 名、大中专毕业生 名、妇女创业 名。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部门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我市成立了以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小额工作的正常开展,把任务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实行每周汇报制度。

(二)明确职责,多方配合小额贷款贷款工作涉及劳动保障、财政、金融等多个部门,为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的圆满完成,我市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整体联动。一是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调。劳动部门作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者,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等部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办事流程和操作规则,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财政部门大力支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担保基金和贴息工作,此次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追加400万元的担保基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资金,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全面实施提供了充分保障。三是贷款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和郑州银行作为小额担保贷款的承贷者,积极主动的与我局配合,认真细致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工作。深入到申请贷款人员的门店或家中,详细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并对其经营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帮助他们迅速走上了合理化的运行轨道。

(三)创新机制,规范程序,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不断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加强贷款管理,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担保基金和贷款发放都达到历史新高。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范内部程序,使小额担保贷款规范化、程序化,建立了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操作管理和审查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此项工作步入正规。

(四)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注重把握好贷前审核关,化解和防范贷款风险,和房贷银行联合对每户贷前都进行调查,不走过场,不徇私情。建立贷款受理、审核、审查分工负责制,力求做到“严、细、准”,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在贷前审核程序上,严格把好四个关口:一是把握贷前调查准入关,二是把握申请材料审核关,三是把握担保能力确认关,四是把握贷款审核推荐关。在做好贷前调查的同时,加强贷后的管理,主动了解创业人员的项目进行情况,了解贷款对象的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帮助他们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贷后回访工作,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化解贷款风险。

(五)加强贷款的回收工作。

今年以来,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按照既要降低贷款门槛,又要降低贷款风险的要求,积极寻求安全、可靠的贷款管理模式,对担保对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样就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了小额担保贷款回收难的问题。我们通过定期回访、业务分析、提前催告等贷后跟踪服务,加大对到期资金的回收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放得出去,收得回来”,实现小额担保贷款良性运作,截止目前到期286笔1619万元,还款率达到100%。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为使广大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到扶持政策,我市于10月15日起11月15日在全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宣传活动。活动期间,一是在市电视台播出公告,告知全市人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已全面铺开;二是市人社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领有关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宣传发动,对有创业能力、需求的企业和符合贷款要求的人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讲解贷款流程、操作规则。

(七)大力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利用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平台,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继进行了部署,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目标任务,规范了操作程序,各相关部门相互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创业项目介绍、开业指导、贷款跟踪管理和回收清偿等工作,形成各部门协调一致、全方位落实政策的工作机制,使我市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走在了全市前列。今年共为名发放贷款 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基础工作不扎实,主要是贷款的基础台帐建立的还不完善,网络信息化管理相对滞后。

四、明年工作打算

1、要进一步提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主动协调配合,千方百计为申请创业贷款创造条件,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力推进。

2、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的数据台帐,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情况台帐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台帐,做到贷款申报情况、发放情况、贴息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四清”。

6.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六

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各类企业招用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审核核拨

1.用人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季度终了 后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政府补贴承诺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4)、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经困难认定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且经过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

(8)、银行基本账户。

2、区人社部门审核

7.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七

市长:姚辉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铁岭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老或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推动我市非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的法定义务。年老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开业的,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在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时,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也可以办理终止手续;用工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私营企业按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4%缴纳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每月必须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从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业主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下列项目:

(一)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应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按规定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第十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申报,并按时足额缴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时止。

第十四条 虽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利息一次性全部返还本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或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返还本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具备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缴的,可延长或者补缴1年至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失业后,按《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条件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个人帐户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时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因上学、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从业的,可将其个人帐户转到重新就业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结余部分可依法继承;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建立台帐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公布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放对帐单。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在本人退休后或者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或者依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 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者未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谎报、瞒报从业人员人数、工资总额而欠缴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据不缴纳的,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征缴部门对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八条 侵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追回本金、利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并处冒领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增加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给予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征缴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自由职业者应当参照本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定稿 篇八

同志: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将于15日内把你的职工档案移交沂源县失业保险处。你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请接此通知后,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沂源县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手续。逾期,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特此通知。

单位(章)通知签收人(签字):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通知书

同志: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将于15日内把你的职工档案移交沂源县失业保险处。你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请接此通知后,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2、户口本;

3、身份证,4、城区或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限女职工),到沂源县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等相关手续。逾期,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特此通知。

注:

1、办理时间:每周二、三、四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2、沂源县失业保险处地址:县城胜利路17号二楼业务科,电话3220702 单位(章)

9.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九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缴费时间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须按以下步骤办理申领手续:

第一步: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失业后,须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经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3张。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时限: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核发。

第二步: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理《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参加职业指导学习。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后,须到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职业介绍科(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认定。符合条件的,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打印《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并参加职业指导学习。

农业户口失业人员不需打印《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和二次失业人员不参加职业指导学习。

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履行经办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第二、三、四联;

3、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面原件(非本地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可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

5、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对帐单(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打印)。

注:属于下述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现属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须由企业出具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证明。

2、199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社会统筹的,1994年11月以前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统筹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自治区行业统筹的失业人员,须先进行工龄认定。

3、1999年1月以前在国有单位参加工作的失业人员及以前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须提供个人档案。办理工作时限:资料齐全者,即时办理,即时完成。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楼一楼大厅(南湖西路99号)

第三步:审核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签订代缴代付协议。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学习后,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失业待遇核定,办理代缴代付手续,签订银行代缴代付协议。

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和二次失业人员不参加职业指导学习,可直接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核定手续。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在社保分局签订过代缴代付协议,且银行卡没有更换的,只需出具上次协议表,可以不重新签订代缴代付协议。

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履行经办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面原件;

2、工商银行柜面存取款小票一张;

3、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4、《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通知书》

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第三联;

6、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办理工作时限:资料齐全者,即时办理,即时完成。

办理地点: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楼一楼大厅(南湖西路99号)

10.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十

欢迎您登陆北京就业网查询办理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有关事宜,我们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理《认定证明》的条件和程序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告知书》,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书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也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登陆北京就业网或直接向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送达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申请条件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贸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从事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

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请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应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4、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5、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2);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盖章,样式见附件3)。提示强调

可登陆(北京就业网)下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格式样本。

受理审核时限

凡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当日内受理并接收所有申请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认定证明》。认定管辖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辖区内的企业(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申办《认定证明》的核发工作。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申请核发《认定证明》程序

办理《认定证明》,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1、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后,要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按要求填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职工花名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来的“纳税人登记详细信息”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复印件(企业盖章,表中“国

家标准行业”栏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4、按要求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直接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第二步,申请办理手续:

1、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当日内正式受理;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10个工作日内制发《认定证明》,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退回全部材料。

3、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变化情况进行认定。

4、凡取得《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2月份,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本的认定。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认定证明》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认定证明》服务窗口地址、联系电话

附件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申请书

敬 告、申请人(企业实体,下同)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前,应认真阅就业网上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告知书》。、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4、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应当使用 A4 纸。

申 请 人 承 诺

申请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郑重承诺:

一、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承担因申请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

2职 工 花 名 册

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

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企业名称(盖章)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盖章):日期:

11.失业人员贷款办法 篇十一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63号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03-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晋政办发〔2003〕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利用省、市两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再担保,是指利用省级担保基金,由省担保机构对市担保机构在本辖区内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实施以实现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在担保过程中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担保基金

第四条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本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的运作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省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市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向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市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省担保机构主要受理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及对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

第五条第五条 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担保基金存放额可根据担保贷款发放额度和操作水平在各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间调整。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五倍。

第六条第六条 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越职责转存和支出担保基金。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存款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可转入本金。

第七条第七条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贷款本金1%的年担保费率计收,由同级财政支付。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偿担保业务经费支出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并签注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中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也可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受理审核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应的同级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推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担保机构及各个社区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不得借故推诿。

第九条第九条 担保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但须充分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性,条件要放宽,标准要从低,服务要及时主动。

第十条第十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规模,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担保评审分初审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两个过程。

(一)初审的重点包括:借款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信誉和能力;项目可行性、还贷可靠性;反担保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担保的项目,由审批人审批后予以担保。会议评审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和担保方案摘要,由评委签注书面意见后留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要加强贷后检查和分析,要与借款人、贷款银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经营情况,随时发现贷款使用和偿还中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担保代偿与追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止。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担保机构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未及时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贷款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三)贷款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造成贷款损失;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采取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贷款银行应给予协助。必要时担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对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再担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级担保基金以再担保的方式适当承担市担保基金的损失。省担保机构根据可运作的省级担保基金总额,并按各市担保机构承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任务量的大小,分配对各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责任额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损失分担按再担保责任额比例为: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为70%;市属及以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为15%。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确定基本合作方式。接受省级担保基金再担保的市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具有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资格,并向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遵守本细则规定的担保评审制度和标准,机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具有担保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担保机构担保的责任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在担保生效一个月内向省担保机构备案并得到回执后,由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再担保责任。责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担保机构在出具担保手续之前,向省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再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担保机构受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代偿条件成立后,先由市级担保基金全额代偿,经追偿确不能收回的,凭代偿划款证明及追偿收款等证明向省担保机构请付再担保款项。省担保机构核实无误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对符合再担保条件的净损失按分担比例划付款项。

在市担保机构丧失代偿能力的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省担保机构审查,确无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 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省级担保基金以应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部分予以代偿。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级担保基金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省级担保基金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一)市担保机构未在再担保期间内提出再担保代偿的申请;

(二)市担保机构放弃对其保证债务的追偿和抗辩权;

(三)市担保机构在受理贷款担保期间及在保期间违反本细则第八至十五条的规定;

(四)市担保机构未按再担保协议规定及时向省担保机构报告有关再担保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部门,在受理担保贷款过程中涉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申请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登记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对以欺诈行为骗取担保贷款、抽逃注册资金、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者,要在及时予以曝光披露的同时依法惩处。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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