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劳务合同(共11篇)
1.双方劳务合同 篇一
购房合同
签订日期: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两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通过实地看房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对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
2、房屋基本情况如下: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产权证___字_______号,户型___室___厅,建筑面积______㎡,建筑年限____年,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成交价格及过户费用
1、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含配套设施)售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
¥__________元整。)
2、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费用由___方承担,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承诺于贷款银行审批合格之后,将该房屋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小
写¥________元整,首付款实际额度以银行审核要求为准),按照银行要求的贷款程序和房产局规定的过户程序,打入房产局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定金同时计入房款)。该房屋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整),由乙方向银行申请做贷款。甲方的房款取得,以内蒙古通辽市房产局规定的资金监管流程及银行贷款程序办理。
2、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向丙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乙方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元整)。由丙方监管,监管日期自交纳之日起乙方交纳全部房款时止。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___________时将房屋腾出,交验物业,保证没有欠账,并将钥匙交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中途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违约,返还乙方双倍定金。办理过户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当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终止时间为乙方将全部房款交给甲方,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1、如甲、乙双方中一方违约,守约方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2、产权人保证其共有人对本合同无异议,并能够积极配合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产权共有人: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年月日
2.双方劳务合同 篇二
(一) 对劳方的有利影响
1. 保护劳方入职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再也不能使用“薪酬面议”、“工作环境良好”等模糊不清的字眼来招揽求职者, 增加了招聘的透明度, 减少了劳动者求职的盲目性。
2. 保护劳方工作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使劳动者工作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只要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和不胜任工作情形,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非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些条款加大企业辞退员工的难度, 保护了劳动者工作的稳定性。
3. 保护劳方工作报酬的底线。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这些规定, 保护劳方工作报酬的底线。
4. 保护劳方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 保护劳方在患病期间免招解除劳动合同之困。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些条款, 保护劳方在患病期间免招解除劳动合同之困, 能够安心养病, 解除后顾之忧。
6. 保护劳方履行较短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些条款使得劳方履行试用期有了法律依据, 大大缩短了试用期的期限。
(二) 对劳方的不利影响
1. 加大劳方的求职难度。
由于《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利益方面加大了力度, 使得企业不能随便裁员, 在解聘员工方面必须缜密考虑, 不能盲目地想用就用, 想裁就裁, 而会从简、精干、高效地选人、用人、培养人。比如原来一个岗位两个人做, 现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用一个人做, 这样就降低了就业量, 势必造成大部分底层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
2. 加大劳方的工作量。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 因此用人单位为了少付加班费, 就会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加大员工工作强度和工作量, 再加上岗位人员的精简, 使得劳动者普遍感到劳动强度大, 工作超负荷。
3. 加大劳方的失业率。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为了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解聘一些工龄较长的员工和一些不具备技术优势和职业竞争优势的人员, 从而加大了劳方的失业率。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 使得部分企业关闭或转移, 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这些现象客观上也会使失业率增加。
4. 加大对劳方的试用期规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想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这条规定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加大对劳方的试用期规制。
5. 加大劳方的工作压力。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企业为了便于将来解雇员工提供有利的依据, 都重新制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 并逐条加以细化。建立的规章制度往往处罚多于奖励, 处罚涉及到工作任务量、工作质量, 劳动纪律、事故、损失、行为规范等方方面面, 因此, 劳动者普遍感到工作压力大。
6. 加大对劳方的培训规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 有些企业在送员工去培训时, 就与员工签署较长期限的服务期, 使得接受培训了的员工必须长期为该企业服务, 制约了劳方职业的选择权。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资方的影响
(一) 对资方的有利影响
1. 有利于企业防范员工入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知情权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有利于企业防范员工入职的风险。这对于当前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 为企业详细了解求职者的“底细”提供了法律支撑, 同时, 也为企业将来解雇不诚实的员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有利于企业降低员工培训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项规定, 有利于企业防范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 对被培训的员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激发了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积极性, 既提高员工的素质, 又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3. 有利于企业保护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其中, 并对竞业限制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有利于企业留住核心人才,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 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4. 有利于企业留住高端人才。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 对于那些职位高、薪水高的高端人才, 企业以前不敢解雇他们, 因为解雇他们的成本太高了, 动辄几十万, 现在有了这一条法律的依据, 无形中加大了高端人才跳槽的机会成本, 使企业解雇高端人才的成本降低了许多, 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留住高端人才。
5. 有利于企业做好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制约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需要, 便于企业可以重新物色人选, 做好工作交接, 使企业的各项日常工作可以照常进行。
(二) 对资方的不利影响
1. 加大企业的招聘难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招收劳动者时, 应如实告知企业的相关情况, 不能使用“薪酬面议”、“工作环境良好”等模糊不清的字眼来招揽求职者, 这也是企业的实力在人才市场上的较量, 结果有可能导致一些实力差的民营企业在人才市场上招不到本企业需要的劳动者, 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合同法》还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些规定对企业的招聘部门选才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甑选员工时须更加慎重。如何选对才, 选好才, 把住企业人才入口这一关, 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用工成本和长期利益。
2. 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四个方面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一是经济补偿金的支出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二是规定了试用期工资的下限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三是员工的离职自由度的加大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四是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成本增加。
3. 加大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这一规定使得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原先想节约用人成本, 使用廉价劳动力, 到经济不发达地区选择劳务派遣机构, 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同工不同酬的做法将一去不复返。并且当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法律将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捆绑在一起解决, 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责任, 也可选择劳动力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先予全额赔偿。
4. 加大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则存在下列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加大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的法律监督力度。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 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 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实施劳动合同法后, 企业再也不能滥用试用期这一法宝来减少用工成本, 因为该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 加大企业工会的作用。
3.双方劳务合同 篇三
【关键词】医院基建工程;基建合同;博弈论
三甲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一项投资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和社会各阶层紧密联系的管理工作。它不仅包括甲乙双方分工、协调、合作等互相的关系,还涉及到技术质量,计划投资,进度控制等多层面、多方面的细节问题同时还包括由此可能引起的工程索赔、工期延误等。是以,如何使三甲医院基建项目工作效率有所提升,使三甲基建项目工作损失减小到最低,成为基建合同的一个主要目标。
一、博弈论与合同管理
(一)三甲医院基建合同的重要性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患者在就医时不单单只看中医生的卓越医术,而且对医院环境的要求也上升到了更高的标准。三甲医院是依照中国现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而划分的医院等级之一。三级甲等医院在中国是国家特殊医院以外的最高等级的医院。是中国内地对医院实行“三级六等”的划分等级中最高的一级。所以,三甲医院对基建工作是非常重视的。
这些年来,随着持续扩大的经济建设规模,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也有显著的变化出现,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成分,它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尤其是近些年,对施工合同的管理要求似乎比之前要严格了许多,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侯,合同条款应该详实、周密并且嚴谨,模棱两可的解释是不能在合同里成立的,合同里的任何语句都有机会成为以后双方争论的关注点1。合同签定之后,合同的甲乙方必需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跟踪办理,仔细依照各条目在实施过程当中碰到的工程金钱拨付、设计变更、签证、索赔、工期耽误等林林总总的问题,才能使工程造价有所缩减。
(二)博弈论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博弈论,是分析博弈行动主体在给定信息的条件下如何决议计划,使本身的功效最大化,和促使不同决议计划主体之间决议计划达到平衡的理论。简略地说,博弈论主要分析博弈各方之间的匹敌、竞争或在面临一种场景时的对策选择行动。当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业主与项目介入各方的干系主要是合同干系,在项目执行过程当中,各介入方的经营、建设、调和等活动都是基于合同规定展开的。合同管理就是以法治理念为根本,以条约为准则和条件,以信息服务为本领,调和各相干方的干系,从而对实现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层面的任务起到一定的帮助。这一特点表示合同管理中充满了博弈的特点。
二、三甲医院基建工程电梯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博弈分析
甲方是合同管理的主体,其目标是在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以相对合理的投资、工期完成医院基建工程电梯项目的建设。甲方的决策行为是表现在以招标、合同等为基础的管理机制上,但是当甲方决策时,并不知道乙方的具体决策;因为乙方的具体行动受到国家政策法规、医院基建工程的具体特点所限制,因此甲方获取的信息与乙方相比是不完全信息。乙方是合同管理的对象也就是客体,他的目的是获取最大利益,乙方行动表现为根据甲方的合同管理机制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乙方的决策行动表现为执行合同的灵活性与企业内部具体计划的调整,他的行动受到医院方面通过合同的限制、企业具体人、财、物等资源的约束;乙方获取的信息与甲方相比是完全信息。
在本次电梯项目中,主要的博弈问题就是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的博弈,比如:合同中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以上规定出于甲方严密性的考虑,因为甲方对于电梯设备的包装运输等并不具有专业性,因此需要增加一些假设和限制来弥补博弈中不完全信息的弱势部分。再比如:合同中规定若甲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但延期不得超过1天。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甲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甲方在乙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乙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以上规定出自乙方针对甲方严密性的博弈考虑,抓住了自身专业性的优势,对不确定事件进行了缜密考虑。由此可见,双方都利用了己方的优势,然后尽量避开己方的劣势,最后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
三、相关建议的提出
(一)加强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审查工作,确保“三公”原则
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承包商对业主的一些博弈策略,从而提高合同管理的效能,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投标人的增加,充分体现竞争性原则。
(二)加强设计文件的审查
甲乙双方博弈的基础就是设计文件,是以,不仅要从技术、经济上对设计方案的质量进行相应的审查,且还要审查设计文件管理的制度,特别是对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的仔细审查,严格执行立项变更的审查、审批。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
任何一项博弈活动想要获取理想的均衡效果都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以及合理的规则作支撑。评判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合理就要依据相应的原则,即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体现出了激励同约束相结合的情况,业主能够根据不同的分工状况、合同模式和合同主体以及项目特点等因素,与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在一起对不同承包商使用不同的激励以及约束形式。
四、结束语
对已实施的三甲医院基建项目合同管理的经验以及教训进行总结评价,站在博弈论的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依据三甲医院的特点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这对三甲医院基建工程的未来发展有着重大的引导意义,对医院的整体发展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J]北京: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12:1-25.
[2]江新,张巍.基于博弈论的施工索赔诉讼困境分析及对策[J].人民长江,2009(11).
[3][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张亚萍.谈医院基建项目的管理[J].山西建筑,2013(9):264-266.
4.双方租赁合同 篇四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 出租给乙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年 ,甲方从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如果甲方在租赁期想卖此房,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购买权。如不想买,应无条件办理退房手续,房租多退少补。
第三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一个年租金为 元( 整 ),每年支付一次,每次交付房租需提前壹个月,不得拖欠房租。
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押金 元( 整 ),由乙方在 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待租赁期满,甲方须根据房屋交付的损害情况将押金退还乙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及双方义务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但乙方必须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进行装修。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但人为的情况除外。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使房屋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如一方因自身的原因欲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费、闭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交纳方式时间按行
业标准交纳(乙方入住,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应核对水表、电表的数字,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屋内设施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
第六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
同,收回房屋,不退回房租和押金。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甲方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乙方擅自将房屋当职工宿舍。
4、乙方拖欠租金一个月的;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时间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5.无抵押借款合同(双方) 篇五
民 间 借 款 合 同
缔约人:
出借人(甲方):(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编号:借款人(乙方):(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以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借款依借据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六条另行规定)为。既,利息共计元,分三期支付,每期利息为元,第一期利息于年月日付清,第二期利息于年月日付清,第三期利息连同借款本金于年月日一次还清。如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天按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日为止。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借人。提前全额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15天的利息。如部分提前还款或者在三个月内(包括三个月)还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正当偿还贷款本息;
3.在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
前偿还贷款本息;
4.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出借人承诺:
1.保证本借款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时,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贷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承诺;
3.借款人或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6.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其 他 约 定
第十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缔约人任何一方一般性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全部贷款金的5%的违约金;
2.出借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当向借款人支
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3.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向出借人
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缔约人同意
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借贷双方签订的原来只作为第十五条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缔约人签字、捺指印后生效。
抵押借款用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化为正式的购房凭证,所抵押的房产产权归出借人。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有同等法律效力,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留存。
出借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
联系地址:
6.订立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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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
相信大家都清楚,一份合同关系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是签的好肯定就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要是签的不好那么日后就可能有很多麻烦。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注意一些事项,究竟订立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请阅读下文了解。
很多企业在拟定合同时非常盲目,这样即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又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拟定过程应该遵循小心谨慎的原则,认真考虑每句话的作用和意义以及每个条款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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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时提出了合同起草的十招,但愿它们能帮助你起草无可挑剔的合同。
第一招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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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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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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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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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十个方面,具体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详细了解。合同中的内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签字盖章那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此时再想反悔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了。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要多留一些心眼,保证合同在签订之后对自己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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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订立合同双方需要注意什么http://s.yingle.com/ht/148286.html)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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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析网购买卖双方的博弈 篇七
本文以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重复博弈三个方向对网购买卖双方进行博弈论角度分析。
1 买卖双方的博弈论模型
1.1 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1.1.1
网购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行为, 为了简化模型更好地分析事件, 提出静态博弈的假设条件:
(1) 考虑网购中只存在两个交易主体的形式, 即两个博弈方买方和卖方。很明显, 两个博弈主题均有两种策略:买方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 卖方选择诚信出售货真价实的商品或者抬高价格卖出商品。 (2) 假设交易过程中为了公平的交易, 设定博弈双方是同时作出决策的, 或者虽然买卖双方决策的时间不一定真正一致, 但在他们作出选择之前不允许知道对方博弈的策略, 在知道对方博弈策略之后则不能改变自己的选择, 从而博弈双方的选择仍可以看作是同时作出的。且作出决策的信息为博弈双方的共同信息。 (3) 假设网购双方均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 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有完美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不会犯选择行为的错误。以其他博弈方 (即对方) 的出价为衡量标准作出决策。每次博弈都是独立的, 上一次交易的信息并不会传递或影响下一次交易。 (4) 存在第三方监督。如工商管理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对不诚信经营主体实施处罚, 即作为不诚信经营的成本。
1.1.2 模型建立及分析。
根据之前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纯策略下得出得益矩阵, 如表1。a, b, c, d均为大于0的正数, a为卖方守信时买方买入商品的得益, b为卖方守信的得益, c为卖方不守信时所得的额外收益, d为卖方不守信所需支付的风险成本 (包括法律法规的罚款、长期客户的减少以及良心上的谴责等) 。
买方有两种选择, 当选择不买时, 不论卖方是否诚实守信, 其得益均为0, 但卖方要为不诚信经营而付出可能被揭发后的单位d个风险成本, 此时即使没有卖出商品卖方仍要承担-d的收益。当买方选择买入商品时, 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卖方诚信经营, 此时买卖双方的得益分别为a和b;另一种情况是卖方不守信卖出残次品或者抬高价格卖出商品, 此时买方的得益收到损害, 比之前的a减少了c个单位的得益, 变成a-c, 而卖方通过抬高价格等手段获得了c-d个额外收益, 此时的收益为b+c-d。
理论上来讲, 如果不诚信经营带来的收益大于其风险成本时 (c-d>0) , 卖方的得益得到最大化, 得到纳什均衡 (a-c, b+c-d) , 但此时买方的利益收到损害。而实际上, 不论买家是否选择网购, 卖家抱着侥幸的心理都会选择不诚信经营这种策略以获取在不被揭发时的额外收益。此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网购时在实际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
1.2 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之前讨论的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是买卖双方同时进行选择的行为, 而现实中的许多决策活动往往是依次选择行为而不是同时选择行为, 而且后选择行为者能够看到先选择行为者的选择内容。依次选择与一次性同时选择有很大的差异, 因此这种决策问题构成的动态博弈比静态博弈更为贴近现实。
1.2.1 动态博弈的假设条件:
(1) 考虑网购中只存在两个交易主体的形式, 即两个博弈方买方和卖方。很明显两个博弈主题均有两种策略:买方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 卖方选择诚信出售货真价实的商品或者抬高价格卖出商品。 (2) 根据现实情况网购交易双方不是同时作出决策, 买方可以货比三家根据以往经验、其他店铺信息、卖家诚信度以及以往买家的评价等方面考量卖家是否诚信经营, 此时信息不同步, 博弈方的选择行为有了先后顺序。 (3) 同静态博弈一样, 本文研究的网购双方仍均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 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有完美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不会犯选择行为的错误。以其他博弈方的出价为衡量标准作出决策。每次博弈都是独立的, 上一次交易的信息并不会传递或影响下一次交易。 (4) 存在第三方监督, 不诚信经营可能带来风险成本的处罚。
1.2.2 模型建立及分析。
如果卖方诚信经营, 则其收益为b不变。如果卖方实行欺骗经营行为, 则能够得到b+cd的收益。此时的交易利润为i (i>0) , 动态博弈阶段数为n。
卖方的长期收益现值为:P=b (1+i) /i (1)
卖方选择诚信经营的条件是:b+c-d芨P (2)
把 (1) 式带入 (2) 式并化简得:i (c-d) 芨b (3)
即, 卖家选择诚信经营策略的必要条件为:c-d芨b/i (4)
因此, b/i即是网购卖方选择欺骗策略的临界点。
在动态博弈模型中交易双方不仅受政策、诚信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也会受到决策顺序的影响, 博弈双方会根据对方先作出的策略调整自己的策略以达到在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下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这也就是动态博弈模型更为实际的运用, 研究买卖方之中的一个博弈方, 或者将各个阶段的行为割裂开来研究意义是不大的。
1.3 重复博弈
网购买家和卖家并不是一次性的交易, 由于信息网络公开性, 网店的信息是同时公布于所有买方的, 即使是同一家网店也会有大量不同的网购消费者点击浏览。在重复博弈模型下, 把同一网店的不同卖家统一设定为一个参与者以便于构建模型。
1.3.1 重复博弈的假设条件:
(1) 同一家网店可能存在大量的潜在顾客, 此时把这些潜在的顾客设定为同一买方, 作出一致的决策。 (2) 买家采取“冷酷策略”、“触发战略”, 即在重复博弈中, 如果卖家有一次的欺骗消费者行为, 则买方在决策中将会永远选择“不买”策略。
1.3.2 模型建立及分析。
根据表1可以得到网购卖方的期望收益, 当卖方一直选择诚信交易的期望收益大于其因一次不守信带来的收益时, 卖方将一直选择诚信交易的策略。
(1) 卖方选择不诚信经营的期望收益为:ED=b+c-d;
(2) 卖方选择一直诚信经营的期望收益:EC=b+b/ (1+r) +b/2 (1+r) +…=b (1+r) /r, (r为卖方的期望收益率) 。
当ED<EC, 即b+c-d<b (1+r) /r时, 卖方在不损害买方的利益的同时达到最大收益, 形成一个买卖双方的纳什均衡。卖方会一直选择诚信经营策略, 此时合作博弈就产生了, 博弈双方的最终策略即为买方选择购买商品, 卖方选择诚信经营的策略。这就是重复博弈产生的信用机制, 很好的解决了网购买卖主体之间的“囚徒困境”。
2 结束语
以上运用了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的模型对网购中买卖双方的决策进行了分析, 可以从博弈分析中找到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缓慢的方法, 当政府重视维护诚信, 有完善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 那么就一定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摘要:电子商务领域中存在着各种博弈, 网络零售商与普通零售商的博弈、买方和卖方的博弈、销售商之间的博弈等等。本文以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重复博弈三个方向对网购买卖双方进行博弈论角度的建模研究。
关键词:网购,诚信,动态博弈,重复博弈
参考文献
[1]克里斯汀·蒙特.博弈论与经济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1年7月.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4.
8.中日双方的“认识差异” 篇八
两国间的“负面印象”
通过5年来的思考与观察,笔者对中日关系的现状与前景有两点看法——
中日关系总体上朝积极方向发展。现代外交中,决定两国关系的重要因素是双方相互依存的程度。目前,“多层、深入的相互依存”是两国关系的真实写照,坚持不懈地推进“战略互惠关系”是大势所趋。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发布的数据,2007年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日本最大的贸易伙伴。只要中日两国政治家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政府高层频繁并定期对话协商,民间展开多层次交流,中日关系必然朝着正确、健康方向发展。
中日两国的“国民感情”是困扰中日关系的最大问题,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脆弱性。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与日本言论NPO共同举行的《2007中日共同舆论调查》显示,对中国抱有负面印象的日本老百姓占66.3%,而对日本抱有负面印象的中国老百姓占35.5%。笔者不赞同关于“台湾”或“历史”是中日间最大外交问题的说法,这关系到主权等原则问题,触及更深层的道义问题,几乎不存在在短期内由外交手段解决的可能性,两国没办法也不应当采取过于急切的态度加以处理。真正重要的,是两国国民互不信任、互不亲近的民间情感隔阂问题。这个问题特别容易受到外界的冲击。
以2008年初发生的毒饺子事件为例,可作进一步剖析。
“各说各”的困境
2008年1月30日,日本NHK电视台报道,自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月22日,日本共有10人在食用了中国河北省天洋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速冻水饺后,出现了中毒症状。这一事件随即成为日本媒体报道的焦点。
在笔者看来,整个毒饺子事件有着鲜明的“东亚特色”。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其他国家,很难像在中日之间一样,引发持续时间如此之长的风波。这是一起投毒刑事犯罪事件,本来不应政治化,但双方某些部门和媒体不恰当的处理方法,使事件上升到了政治层面。这使双方的对话与协商遭遇巨大困难,直接导致了双方的互不信任感进一步加深。
对中方来说,某些部门在事件发生后,首先想到的是维护自身利益,这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对日本有关方面来说,基于“向选民负责”的立场,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只能采取强硬态度。
两国媒体也有明显差异。中方媒体在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上只跟随官方立场,不仅没有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也没有为恢复中国食品形象作足够的努力。而对日本媒体来说,为迎合民众情绪而进行的“轰炸机”式的报道又带有“煽动性”色彩。
两国相关部门和媒体都只站在截然不同的立场上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陷入“谁好谁坏,谁输谁赢”的零和博弈的困境。
仔细观察此次中日之间的“游戏”,可以发现另外一个“有趣”的事实:虽然双方的体制不同、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但在应对的过程中却犯了相似的错误——
首先,在极为敏感的“民生问题”上一旦各自定论,就使今后转圜的余地大为缩小,并为案件的侦破增加了阻力。
其次,两国媒体都只对对方进行指责,而没有对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批评,更没有提出有长远眼光的要求与建议。
另外,中日双方还陷入了“认识差异”的怪圈。笔者亲身感受过两国之间“认识差异”的影响。两国民众普遍对对方抱有不信任感或偏见,无论是政府、媒体还是普通老百姓,日本人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中国是不讲卫生的、主权高于人权的、允许使用危险农药的、员工对工厂不满的、说假话的、绝对不妥协的、讨厌日本的国家。而中国人则先入为主地认为,日本是虚伪的、不讲道理的、不反省历史的、右翼的、喜欢搞阴谋的、小题大做的、没有中国产品活不了的、转移责任的、不重感情的、拒绝道歉的、讨厌中国的国家。
双方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加剧了事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
如何应对“下一个”敏感议题
假设中国和日本下一次遇到既涉及民生或民族情绪,也涉及国家根本利益或尊严的问题,该怎么应对?笔者有如下看法:
首先,“体制的惯性”是相对长期的课题。体制不同是中日关系长期面临的挑战,处理任何问题,都要考虑到如何克服各自不同的体制惯性带来的困难。
其次,“认识差异”是相对中期的课题。“认识差异”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国民性、價值观、文化因素、社会基础、经济发展、国际关系等等都或多或少影响一国国民对自己、对他者的认识。“差异”的存在是必然的,但“认识差异”也是可以通过沟通交流而缩小的,当然这一过程可能比较漫长。
再次,“危机管理的不足”是相对短期的课题,是能够及时改进的。此次毒饺子事件,双方的危机管理就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
对今天的中日两国而言,合作是主流,对抗是逆流。中日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有赖于双方从政府到民间共同的积极努力。
9.房屋买卖双方合同范本 篇九
房屋买卖双方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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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卖方所售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幢】【座】【号】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费。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提前还款罚息
2、买方需付税费:印花税;契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权籍调查费;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其他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中介方:
10.电子科大商铺转让合同(双方) 篇十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商铺
1、甲方转让商铺位于,户型为,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码为;
2、甲方有义务就该商铺转让给乙方事宜告知该商铺产权所有人,并得到该商铺产权所有人同意;
3、本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下条款同时具备,此合同才生效。
1)甲方应保证甲、乙双方在该商铺交接完毕后,该商铺产权所有人依照与甲方原有商铺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重新与乙方签订租期不少于5 年的商铺租赁合同。
2)甲方须保证该商铺现经营“袁记串串香”加盟各项手续完备,乙方接手后可继续享有“袁记串串香”加盟商一切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袁记串串香加盟商手续变更、袁记串串香商标使用权等);
3)甲方须确保该商铺各项手续合法、完备(包括但不限于:商铺营业
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商铺餐营业
执照变更事宜。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甲方原商铺租赁合同与商铺产权所有人,约定的租赁期间为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
人民币。商铺转让前甲方尚欠商铺产权所有人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等共计人民币元,上述欠交款项由在商铺交接完毕前,由甲方支
付给商铺产权所有人。
2、商铺交接完毕后,乙方与该商铺产权所有人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甲
方不再承担原租赁合同的权力和义务。
三、商铺餐饮品牌与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商铺现经营“袁记串串香”一切加盟手续,保证商铺转让后“袁记
串串香”加盟商一切权益归乙方所有。
2、转让商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详见商铺转让财物交接清单)
在转让后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接收该商铺后,根据经营需要,商铺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下在保证
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对商铺进行再次装修。乙方对装修添附的物品享有
所有权。
四、商铺转让费的支付、该商铺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该商铺现经营餐饮品牌“袁记串串香”加盟
商权益,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详见《商铺转让财物交接清单》)
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该商铺转让费℅,即人民币
元;待乙方办理“袁记串串香”加盟商手续变更完备后,乙方再
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剩余转让费℅,即人民币元;待乙方
与房屋产权人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及乙、甲双方方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商铺全部剩余转让费,即人民币元。
3、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当日,该商铺产权所有人向乙方交付商铺钥匙
并提供办理该商铺餐饮营业执照过户所需手续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供甲方
办理该商铺餐饮营业执照变更事宜。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商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
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为商铺正式交接之日。
2、商铺交接时,甲方应已腾空非《商铺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
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商铺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甲方如怠于清理或不清理所
属物品,甲方所留于商铺的物品视为抛弃物,乙方有权进行处理,由此产
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办理商铺交接手续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商铺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签署《商铺转让财物交接清单》。
4、转让商铺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商铺,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商铺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甲方应按时交付商铺,若甲方逾期交付商铺,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超过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商铺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须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商铺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商铺转让费,若乙方逾期支付商铺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元。
八、本合同若因所附条件未生效,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费用。
九、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年___月 ___日 受让方(乙方):
11.多空双方激战红旗连锁 篇十一
板块方面,申万28个一级行业板块中,只有有色金属实现了资金净流入,共获得2.23亿元资金买入,资金流入率为0.12%,整体涨幅为0.81%。其中,*ST金瑞(600390)获得6677.46万元资金买入,流入率为10.59%,涨幅为3.35%。金贵银业(002716)获得2.2亿资金流入,涨幅8.17%。科力远(600478)资金流入5109.55万元,涨幅9.98%。山东黄金(600547)流入资金5.02亿元,涨幅13.92%。
国泰君安分析称,有色金属板块投资排除扰动,拥抱确定性。根据该券商研报,锌、铝板块估值伴随市场和基本金属板块调整,但价格企稳后上市公司全年盈利仍符合预期。贵金属方面,风险事件增加,避险需求推升金价。同时钨钼涨价预期兑现,稀有金属行业管控继续强化。而航空材料成长性则仍存低估,下半年有望迎来“政策密集催化+材料替代加速”的乘数效应,成为板块未来最具成长性的子领域。
Wind数据显示,本期沪、深两市共有122只个股登上交易龙虎榜,较上期增加31只。上榜个股的区间总成交金额为392.63亿元,较上期增加47.56%。其中,营业部合计买入金额207.46亿元,合计卖出金额185.18亿元,分别较上期增加64.60%和32.22%。
红旗连锁:资金频现一日游
红旗连锁(002697)近日公告称,拟与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四川希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30亿元,其中红旗连锁公司拟出资4.5亿,认购四川希望银行15%的股份,为四川希望银行的第三大股东。受益于该事件,二级市场上,公司股价表现抢眼。
龙虎榜显示,本统计期内,该股共出现了2次交易异动,而且都是游资在炒作,一日游的现象比较突出,多空双方力量比较均衡。6月13日,该股前五大卖方席位合计买入7818.03万元,前五大卖方席位则合计卖出3191.18万元。到6月15日,该股前五大卖方合计买入9.21亿元,前五大卖方则合计卖出9.31亿元。6月16日当天,申万宏源证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营业部以9.04亿元高居买一。
值得注意的是,6月13日以2629.77万买入额充当买一角色的中国中投证券杭州环球中心营业部到6月15日立马变成了卖四,卖出金额为9.03万元。与之有相同行为的还有光大证券宁波中山西路营业部和财通证券临安西苑路营业部,前者在6月13日充当买三,买入金额为1520.00万元,6月15日充当卖二,卖出金额为937.87万元;后者前一天以911.04万元充当买五,后一天则为卖三,卖出金额为805.72万元。
此前,红旗连锁还于5月3日发布公告,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世如女士《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曹世如女士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不超过17680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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