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2025-01-11

铁路机车车辆轴承(精选8篇)

1.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一

关于铁路机车单司机值乘的研究与思考

上世纪七十年代,国际上就出现了铁路机车单司机值乘模式,现在欧盟和美国等基本采用这一形式。2004年4月18日,我国铁路进行了第五次大提速,大大提高了列车运行速度。并在主要干线上大力推行机车单司机作业,这在我国铁路发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改革,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相对于传统主副司机驾驶而言,机车单司机作业有很多优点(如节省人力,减员增效,增加机车运用效率,增强司机责任感等),但是,由此产生的行车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机车单司机作业可靠性进行深入研究,保障行车安全,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主副司机驾驶作业,两个司机可以互相依靠,在其中一个人可能出现人为失误时,另外的司机则可以及时指正,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人为失误,保障行车安全。现在单司机作业则无人来纠正司机的人为失误,所以对司机的整体素质要求就更高,避免出现人为失误,这也是保证行车安全的重要措施。文章从机车设备可靠性和司机可靠性两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合理安排单司机劳动制度是提高机车单司机可靠性的重要途径。

2.机车乘务员生理和心理素质的要求

铁路是一个庞大机体,运输安全是铁路各部门工作的综合反映,同时受到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可能对行车安全产生严重后果。发生行车事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还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行车事故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主要原因是由人的因素(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和社会群体)引起的。国内外重大行车事故分析都表明:人的因素,特别是铁路司机所起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人的因素进一步分析发现,铁路司机的生理和心理素质是引起行车事故的决定因素。为保证行车安全,铁路司机必须具备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素质,司机的责任心、劳动纪律、技术业务素质

及先天体质都和生理、心理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机车乘务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认知能力智力中等,视觉功能好,注意力转移和分配好,反应快,动作协调、准确。(2)身体健康身体无病,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良好。(3)人格特点责任心强,情绪稳定,紧急状态下处事能力较强,不怕单调工作,在长期疲劳状态下适应能力较强。在综合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的部分指标的淘汰率,研究结果认为:为了保障铁路的行车安全,在铁路实行单司机过程中应该淘汰那些文化程度低(低于中专),年龄偏大(大于40岁)的司机及驾龄不足3年的新司机。机车单司机驾驶工作的司机所需具备的生理素质:身高:160—180cm,太矮操纵仪表困难,太高作业空间压抑。体重:55—85Kg,太轻控制力不足,过重灵活度不够。左右眼视力5.1以上;视野无缺损;视力适应性强;血压不能太高;听力要灵敏;反应速度快;记忆力强等。为了保证机车正常运行,可将机车运行过程录像,经常组织司机进行单司机作业值乘研讨:针对驾驶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分析、讨论、总结,推行标准化作业,加强注意力训练,从心理和作业方式上不断提高乘务员的安全意识。相关领导要定期添乘,及时发现和解决司机驾驶中出现的问题,解除司机后顾之忧,做好后勤保障。使他们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减少思想波动,增强其安全可靠性,减少和避免人为失误,保障行车安全。机车乘务人员的生理、心理素质研究是为了提高机车乘务人员的作业可靠性和整体素质,确保行车安全。随着机车运用模式的变化还需继续研究,以得出科学严密的计算模型更好地为铁路行车安全服务。3.机车单司机作业可靠度的影响因素铁路行车安全系统是一个由“人一机一环”构成的复杂巨系统,是运输安全工程与安全可靠性工程、安全人机工程交叉、融合的边缘领域。不仅需要分析设备的系统故障率、故障时间、可靠性指标,还要研究人、环境的系统结构、故障机理,系统的描述人、运行环境及行车系统设备

运行的影响,特别是以人为核心,研究设备和环境匹配人的问题。在机车单司机作业条件下,铁路行车安全主要取决于机车单司机作业可靠度。单司机作业可靠度的影响因素包括:司机因素、设备因素和环境因素等。单司机作业可靠度的变化一般是由一种以上的因素叠加影响而发生的。上述各因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不同层次中表现各不相同。其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机车设备的可靠度和司机的可靠度。设备的影响机车设备可分为运行系统和控制系统两部分,任何一个部分的问题都要影响到其可靠度,危及行车安全。影响机车设备可靠度的因素主要有:机车设备的内在质量,使用频率,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在单司机作业情况下,机车的内在质量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单司机作业不可能像主副司机驾驶一样在途中经常对设备进行巡检,就更需要提高机车本身的可靠度来保障行车安全。在机车本身的性能一定的情况下,使用频率过密,连续工作时间过长,使用方法不当,都可能增大机车设备的失效率,从而降低机车使用时的可靠度。环境的影响司机室的驾驶环境也是影响司机可靠度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单司机驾驶的情况下,司机没有别人可以交流,司机室的环境对单司机的情绪影响就更加突出。研究表明,合理的司机室的环境能使司机情绪良好,心情愉快,显得精神充沛,提高驾驶可靠度,保证行车安全。而反之,就会使司机心情烦躁,情绪恶劣,注意力分散,降低其驾驶可靠度,危及行车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制造机车时,能充分考虑到司机的生理需要,尽量创造一个优良的人机环境,使司机专心从事驾驶作业,保障行车安全。司机人为失误根本原因分析人为失误根本原因分析的目的在于弄清楚司机的工作表现和设备功能表现问题或有害趋势的根本原因,并确定相关的纠正行动方案,以预防事故的发生。机车司机的操纵主要是对速度的控制和对机车运行情况的监测,他们的常规动作主要是确认信号,按照规定加速、制动等。所以只要减少司机在这几个方面的人为失误,就可以提高司机的可靠度,保障行车安全。合以上分析可知,相对于传统主副司机驾驶而言,机车单司机作业有很多优点,但在实行过程中f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机车交路过长,司机容易疲劳;司机整体素质较低,导致驾驶可靠度较低;劳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未能使司机得到充分休息等,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单司机的可靠度,危及行车安全。行车安全是铁路永恒的主题,而机车乘务员在驾驶过程中的表现是安全的关键所在。在铁路提速后实行单司机作业的今天,这个问题尤为重要。如何建立合理科学的机车单司机作业劳动制度,来保证机务改革后的行车安全,就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铁路事业的继续发展和机车速度的提高,我们在机车司机劳动制度研究方面还要面临新的课题

2.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二

一、列车走行部滚动轴承振动机理及故障形式

列车走行部的许多故障都与滚动轴承有关, 轴承的工作好坏对列车的运行状态有很大影响。走行部滚动轴承在工作时, 一般是外圈与轴承座或机壳相连接, 固定或相对固定;内圈与机车车辆的传动轴相连接, 随轴一起转动。在机车车辆的运行过程中, 由于轴承本身的结构特点、加工装配误差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等内部因素, 以及传动轴上其它零部件的运动和力的作用等外部因素。在实际诊断中, 一般是通过布置在轴承座或外壳适当位置的传感器拾取振动信号。此信号是上述各种内部和外部激励源施加于轴承以及轴承座和外壳组成的振动系统的综合振动。如果不考虑轴承加工和装配误差, 从综合振动中就可以得到最感兴趣的运行故障这一内部因素所引起的振动信号。那么, 如何从综合振动中把运行故障所引起的振动信号拾取出来, 从而有效地诊断出轴承的运行故障呢?这是滚动轴承故障诊断技术的关键所在。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把故障特征从综合振动中提取出来, 首先需要研究轴承内部3种因素 (结构特点、加工装配误差、运行故障) 引起的振动信号各自的特征。

二、列车滚动轴承故障原因分析

列车滚动轴承的常见故障有:裂损、电蚀、擦伤、麻点、剥离、磨耗等。其主要故障的原因如下:

1) 裂损故障是指轴承内、外圈、滚子或保持架上所发生的裂纹破碎及局部缺损。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材质或热处理不良, 轴承在组装拆卸、清洗搬运或运用中不慎而受到不正当冲击力, 内圈与轴、外圈与轴箱或承载鞍配合过甚。

2) 电蚀故障是指轴承内、外圈滚道面或滚子滚动面有凹坑或洗衣板状条沟损伤, 这是因电流通过滚子与套圈接触面时, 击穿油膜易产生的金属熔融现象。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转向架或车辆上部进行电焊作业时, 地线未接在焊接部, 附近电流通过轴承内部发生电火花打伤轴承工作表面。

3) 擦伤故障是轴承内、外圈滚道面或滚子滚动面上产生的一定长度和面积乃至全部的带周向擦纹的粗糙损伤。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润滑不良, 轴承游隙过小, 轴承内含有杂质。擦伤是轴承内、外圈滚道或滚子滚动面上产生的有一定长度和面积、带周向擦纹状的粗糙损伤, 严重擦伤面有熔性金属粘着现象, 即为烧附。造成擦伤、烧附的原因, 主要是润滑不良;轴承游隙过小或轴承润滑脂含有杂质。

4) 麻点故障是轴承内、外圈滚道面或滚子滚动面上产生的微小坑点, 一般直径为Ф0.2mm左右, 常成集群状态。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材质正常疲劳, 腐蚀或轻微电蚀, 材质含有杂物, 局部过负荷使接触应力增大, 易造成材质早期疲劳。

5) 剥离故障是轴承内、外圈滚道面或滚子滚动面上由于麻点辗皮等缺陷继续发展而形成鳞片状乃至不规则的更大面积的金属剥落现象。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材质或热处理不良, 局部外伤、锈蚀、偏载或过载, 材质正常疲劳破坏。

6) 磨耗故障是指轴承各件间相对滚动或滑动而造成的材质均匀消耗。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止常磨耗, 保持架变形或组装不正位, 材质硬度不够。

7) 腐蚀有以下三种状态。a.色斑:色斑是在轴承内、外圈滚道面或滚子滚动面上, 由于润滑脂内所含水酸引起的不规则形状的表面变色, 呈浅灰色或红褐色。是轻度的尚无深度的腐蚀现象。有时非工作表面也有此现象。b.蚀刻:蚀刻是比色斑程度稍重, 有比较浅的深度的腐蚀现象, 稍有手感。颜色呈灰色或浅黑色。c.蚀坑:蚀坑是比蚀刻程度还严重的呈黑色并有一定深度的腐蚀现象。蚀坑除可呈不规则的形状外, 也常呈密集点状或片状, 手感明显。造成轴承锈蚀的原因主要是润滑脂中含有水分或酸性物质;润滑脂变质及轴承清洗、存放不当, 维修保养不好。

三、机车车辆滚动轴承故障的处理方法与检修

新组装的轴承一般轴温偏高, 但运行一段时间后会趋向稳定。在我国寒冷地区运行时, 轴箱表面散热快, 轴箱顶部与轴承内部温度差达30~40℃;而在南方炎热季节, 轴箱顶部与轴承内部温度差仅为10℃左右。在夏季, 朝阳的一侧轴箱温度通常较背阳的一侧高得多。滚动轴承轴箱的顶部温度在正常情况下, 只比气温高15~30℃左右。如果同一车中有个别轴箱顶部温度比气温高40℃以上时, 则属不正常现象, 即应查明原因。对于装有滚动轴承轴箱的备用轮对, 应每隔半月左右转动一下轴箱, 以防止轴箱生锈。

(一) 轴承分解

段修时, 圆柱轴承要全部分解, 轴承零件必须全数进行外观检查。分解轴承时, 将轴承平放, 把滚子逐一向中心移动, 全部移出外圈挡边后, 滚子便随保持架一同落下, 从外圈中分离出来。

(二) 轴承检查

轴承分解后用细布擦净, 对各个零件表面进行外观检查, 并对其尺寸精度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测。轴承内、外圈及滚子均须施行磁悬液探伤检查。轴承零件探伤后必须经过退磁处理, 剩磁强度不得大于240A/m (3Gs) 。轴承零件实行原套检修, 不得拼修, 凡轴承外圈、滚子及保持架经外观检查及尺寸精度检测出无法修复的故障缺陷时, 整套轴承报废。但因内圈损坏或因等级修而需要更换内圈时, 必须更换新品内圈。

(三) 轴承修理

内、外圈滚道或滚子表面有可修复的划痕、凹痕、碰伤和锈蚀缺陷时, 可用00号细砂布或油石蘸油磨修。经处理的轴承零件工作表面及配合面必须光洁, 在不影响轴承零件的轮廓尺寸时允许使用。轴承零件非工作表面上的锈垢可用细砂布擦去, 允许存在锈痕及深度不超过0.3mm的划痕、擦伤, 超过时须消除。

(四) 轴承组装

经检查修理确认符合要求的轴承零件, 应原套组装使用。组装后的轴承检查其转动灵活性, 用检测仪器测量轴承外径、内径、径向游隙和轴向游隙等数值并填人检查记录卡片, 以便向轴颈上组装时选配。轴承自由状态下的径向游隙, 应测量3处, 每转120o测量一处, 其平均值应为0.12~0.20mm。单个轴承的轴向游隙, 应为0.4~0.9mm。经检验确认合格的轴承, 应在刻写制造厂代号的外圈端面和内圈斜面上, 按顺时针方向刻写轴承检修标记。

参考文献

[1]王晓冬, 何正嘉, 訾艳阳.滚动轴承故障诊断的多小波谱峭度方法[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010.

3.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三

【关键词】轴承扒罩

1.概述

BZHJ-30B型轴承扒罩机是主要用来拆卸铁路货车353130B轴承所装的LL型油封。该设备可提高货车轴承油封分解工作效率,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从根本上解决了铁路轴承扒罩难的问题,是我们研究的新产品。

2.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

3.设备结构特点

BZHJ-30B型轴承扒罩机有机身、扒罩装置、压紧装置、轴承定位装置、翻转装置、电气系统、气动系统、液压系统等部分组成。机身有钢板焊接而成,结实耐用;翻转装置、轴承定位装置均为气缸驱动,翻转装置主要包括翻转箱、轴承及轴承座、齿轮、齿条、气缸和支架等,轴承定位装置有定位芯轴、气缸和支架组成;扒罩装置和压紧装置为液压驱动,扒罩装置主要由扒罩油缸和扒罩器组成,压紧装置由压紧油缸和压紧块组成;电气系统由PLC可编程序控制器、接触器、中间继电器、按钮、开关等组成;气动系统包括气源三联件、电磁阀、调速阀、阀座等;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油箱、油泵电机组、配油块、电磁阀、节流阀等。

4.设备的工作原理

将铁路轴承353130B密封罩上的三个工艺孔捅开,放到工作台左边的辊棒线上,沿工作台上的滑槽将轴承拉到刻度线, 轴承定位装置启动,气缸得电,定位芯轴上升,通过轴承定位装置准确定位后,压紧油缸启动,压紧块下降,由压紧装置压紧轴承内外圈,接着扒罩装置开始工作,扒罩油缸下降到位,人工旋转手柄,用扒罩器上的三爪勾住密封圈,扒罩油缸上升,将油封罩拔起,压紧油缸上升,压紧装置升起,轴承定位装置收回,人工将密封圈取出,将轴承拉到工作台右边的辊棒线上,推入翻转箱,翻转气缸得电启动,通過齿条上升,齿轮旋转,使翻转箱转动180度,将跟随翻转后的轴承拉出翻转箱,从右侧棍棒线沿滑槽进入工作台刻度线所示位置,重复上述扒罩过程,完成一个工作过程。

该扒罩机结构先进,操作简便,使用方便,很好地解决了铁路轴承353130B扒罩困难的现实问题。

5.设备的安装

5.1扒罩机的安装

该铁路轴承扒罩机在运输时,主机与液压站是分开的,主机与液压站上均安装有吊环螺钉,用天车吊运扒罩机时,将钢丝绳套在主机及液压站的吊环螺钉上,起吊时调整钢丝绳的长度,保证扒罩机及液压站处于平衡状态。

放置好扒罩机后,调整地脚螺钉,用水平尺测量,使主机工作台面水平,再拧紧螺母将地脚螺钉锁死。

5.2安装气动系统管道

将气源接在扒罩机右侧的进气接管上。

5.3安装液压系统管道

将液压站放置在稳固的平面上,在将扒罩机各油缸的油管对接好,保证各个接口不渗漏。

5.4扒罩机电源的接入

扒罩机电源采用三相五线制,扒罩机额定功率:3KW,控制电压:AC220V

6.操作方法

6.1合上控制箱内的空气开关QF。

6.2点按“油泵起动”按钮SB2,油泵启动指示灯亮。

6.3如果定芯处于上升位置,可通过旋转“定位升/定位降”旋钮开关S1将定位缸置于下降位置。将工件置于工作台左边的棍棒线上,并沿工作台滑槽滑止刻度线处,保证工件中心与刻度中线对齐,定芯自动上升。

6.4点按“压紧”按钮SB5,压紧油缸下行,使压紧块压紧轴承内外圈。

6.5点按“扒罩”按钮SB3,扒罩器下行。

6.6当扒罩器下降到位后,人工旋转手柄,用扒罩器上的三爪勾住密封罩。

6.7点按“退罩”按钮SB4,扒罩器上升,同时,密封罩被拔起。

6.8当扒罩器上升到位后,点按“松开”按钮SB6,压紧块上升,上升到位后定芯自动下降。

6.9将轴承推至翻转机构的翻转箱,旋转“正向翻转/逆向翻转”旋钮开关S2,旋转机构翻转。待翻转机构稳定后,将轴承从翻转机构里拉出放至工作台上重复3-8步,即可完成一个轴承的扒罩。

7.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养

7.1安全技术及保养

7.1.1操作者在使用机器前,应详细阅读本说明书,熟悉和掌握扒罩机结构、性能、操作和调整方法,然后才可启动扒罩机。

7.1.2在启动扒罩机时,必须在确认没有任何不安全因素时,方可按本说明书第6章“操作方法”进行工作。

7.1.3电气部分

1)主机必须可靠接地;

2)扒罩机在交付使用前程序已经固化,工艺变更时只需调整外设即可满足生产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修改程序,以免发生危险。特殊情况下必须修改程序请务必与生产厂家联系;

3)定期对电气底板和面板进行除尘,除尘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

4)发现PLC可编程序控制器“POWER LOW”指示灯亮或闪烁,请及时更换PLC内部锂电池;

5)关断电气底板的总空开QF,并不能说明电源完全切断,在维护或除尘时,一定要断开配电室内为扒罩机供电的空气开关。

7.1.4气动部分

1)气源压力必须在额定的范围内;

2)定期检查气源三联体的过滤器,有积水时应当及时排出;

3)各接头的连接和插拔应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进行,不允许在通气的状态下插拔连接管道。

7.1.5液压部分

1)压力必须在额定的范围内;

2)定期检查电磁阀有无堵塞现象;

3)各接头的连接和插拔应该由专业的维修工人进行,不允许在随意插拔连接管道。

7.1.6保持扒罩机清洁,定时对各润滑点润滑。使用时,如发现扒罩机各部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7.1.7扒罩机停止工作或进行维修时,各运动部件有可能偏离正常位置,重新启动时应先复位,确认部件到位后再启动进入正常循环。

7.1.8扒罩机应定期检修。

8.设备的应用前景

4.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四

该《办法》分总则、取证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证书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28条,自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予以废止。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五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对样车制造验证的能力;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条件和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条 型号合格证有效期为长期。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名称或者制造、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二条 变更制造、维修地址造成制造、维修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制造、维修许可。

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得型号许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售后服务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20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5.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铁路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铁路运营前,应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铁路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取得进口许可证。

-1-第四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 取证条件

第五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或其合作企业有制造验证的能力;

(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科研立项单位审查;

(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五)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时,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第七条 取得制造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制造的产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

(二)申请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产品批量制造相适应的规模和经验;

(三)申请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具备相应制造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有完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制造样车通过型式试验并经型号合格证持有企业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时,申请企业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维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了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维修样车产权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二)申请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产品批量维修相适应的规模和经验;

(三)申请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具备相应制造或维修管

-3-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申请企业应具有维修必备的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

(五)维修样车通过例行试验并经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技术评价合格;

(六)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时,申请企业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取得进口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能够证明拟申请进口许可的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

(二)申请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企业能够证明进口产品的国外制造企业符合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资质条件,具备相应业绩且质量信誉良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

(七)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方面);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方面);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型号合格证;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

-5-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制造能力概述,供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方面);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制造工艺报告,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方面);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维修产权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维修能力概述,供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

-6-为的声明等方面);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维修工艺报告,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方面);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申请企业概况(应包括企业性质,主营业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员工总数等方面);

(五)国外制造企业依据所在国法律法规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国外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国外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方面);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

-7-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规定。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铁路局提出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8-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行政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制造、维修、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制造(维修)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变化事项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行政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三条 变更制造(维修)地址的被许可企业应重新申请领取制造(维修)许可证。

-9-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对被许可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取得制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向国家铁路局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0-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取证条件、申请材料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关于《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 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铁路局组织对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分析研究在广泛调研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数易其稿,形成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包括总则、取证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证书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一条。

新办法结合国家铁路局职责定位,对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变化体现在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和规范审批程序等方面,实现了政企分开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主要变化说明如下:

一、修改了设计、制造、维修许可程序

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铁道部受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可聘请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关键部件、整车型式试验,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解体检查及相关技术鉴定。如有必要,在相关技术鉴定前可进行小批量试制扩大运行考核。鉴定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上述要求,政府实施设计许

-12-可参与了企业科研程序的全过程,带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特征,从受理申请到许可发证,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

新办法明确企业应该完成所有科研程序、具备申请设计许可条件后,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设计许可申请,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在新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五条中有关中间过程的规定。原办法制造、维修许可也存在类似问题,所以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中有关中间过程的规定。新办法突出了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了政企分开;简化了许可流程,提高了许可工作效率。

二、修改进口许可的节点、申请企业主体和取证条件 原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新型的机车车辆,在正式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取得型号认可证”,第十一条取证条件中规定“拟进口的新型机车车辆通过样车技术审查”。依据上述规定,无许可不能签订合同,无合同不能进口样车,无样车不能取得许可,实际无法操作。为有效验证进口铁路机车车辆的产品质量安全,进口样车必须完成与国内制造样车相同的试验和评审,因此新办法中将进口许可设定为进口产品上线运营许可,节点设置为进口产品投入运营前,解决了许可条件与许可节点互相矛盾的问题。

为便于进口许可的实施和颁证后的监督管理,将申请企业由国外制造企业变为国内企业,国内企业既包括国内用户企业,也可以是非用户企业。

新办法的进口许可取证条件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申请企业

-13-能够证明拟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的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二是申请企业应具有的基本资质条件;三是申请企业能够证明国外制造企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四是进口样车应通过相应试验并经评价合格。上述条件的设定,便于申请企业和国内用户通过合同及相应技术条件对国外企业进行约束,便于通过国内专业技术机构和国内用户对进口产品进行验证和评价。

三、规范了监督管理内容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维修的机车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许可证。被撤销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该规定无上位法依据,新办法中予以删除。

新办法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的相应条款,补充完善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增加了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规范了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增加了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引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二十七条)

6.铁路机车统计规则 篇六

第1条 铁路机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结合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第2条 为统一铁路机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机车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3条 铁路机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铁路运输管理所需要的机车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充分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预测、监督、反映机车运用、检修和燃料消耗情况,为日常运输生产指挥、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4条 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机车统计以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机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机车统计资料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提供或使用统计资料。

第5条 根据机车统计任务的需要,机车统计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机务段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其主要职能是:

7.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七

目前针对内燃机车通风机故障主要还是采用人工巡检的方式, 但是电机内部情况, 如轴承健康状态无法实时获取, 因此, 无法提前预知故障, 一旦轴承出现损坏, 会产生各种安全问题。

2 轴承故障在线监测系统

为了保证内燃机车通风机电机轴承的正常工作及使用寿命, 在现有的通风机轴承端盖部位安装轴承故障在线监测系统, 保证通风机电机轴承发生故障前进行提醒和预警。考虑到通风机内部中的零部件的结构、变速运行工况、特殊使用环境等因素, 该系统采用了先进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振动分析技术, 可准确定判定轴承故障, 自动完成轴承振动监测和故障诊断, 为铁路机车安全行驶提供了重要保障, 极大降低了机车电机维修成本, 也为机务段制定维修策略提供了科学依据。

3 系统特点

轴承故障在线监测系统是一套完整的数据采集分析装置, 数据采集、分析、诊断与存储功能于一体。该系统由硬件和软件组成, 硬件核心为高速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内置处理软件完成相应的信息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功能;配置方式简便, 通过交叉网线连接网口输入相应网址即可完成所有配置功能;系统内置滚动轴承信息管理, 报警值等多个功能模块。振动数据存储于外挂U盘, 可定期取回, 可使用高级分析工具进行详细分析故障类型及原因。

4 诊断机理

当轴承振动异常或有故障产生, 振值会有明显增高, 通过设定合理的报警值, 可准确辨别故障轴承。通过轴承信号分析, 可了解轴承振动分布频率带, 了解轴承大致健康状态, 当轴承未磨损时, 振动主要集中在高频, 随着轴承不断磨损, 轴承振动频率峰丘中心会向低频处左移, 通过分析, 即可了解轴承大致振动状况。包络谱分析方法可实现信号解包络, 对该包络信号进行变换, 即可得到清晰的轴承故障信息。包络谱分析可显著发现轴承外圈、内圈、滚动体部位划伤、磨损、点蚀等故障特征。带谱线简化为单根倒频谱线, 在普通频谱中难以识别的周期性, 在倒谱中变得很明显, 有利于滚动轴承的故障诊断。

5 技术方案

在内燃机车前架通风机、后架通风机、主发电机通风机及电气柜通风机的轴承端盖上安装振动传感器, 轴承故障在线监测仪安装在冷却间, 设备水平放置, 在监测仪与传感器之间采用高质量的2×0.35抗干扰屏蔽电缆, 内芯电缆采用对绞处理, 确保机械特性的可靠性和信号的稳定传输, 以及良好的屏蔽性能, 传感器线缆外部有阻燃尼龙软管保护, 沿途用扎带扎牢, 防止脱落。轴承故障在线诊断仪从机车的电气柜内取用74V直流电, 走线方式同传感器布线方式, 电源线采用阻燃尼龙保护, 直至诊断仪电源接口处。声光报警器安装在司机室副操纵台上, 仪表间内数据连接线采用阻燃尼龙保护, 全长30米, 直至诊断仪通讯口处。系统原理见图1, 传感器安装见图2。

轴承安装后, 为了检查安装是否正确, 要进行运转检查。小型机械可以用手旋转, 以确认是否旋转顺畅。检查项目有因异物、伤痕、压痕而造成的运转不畅, 因安装不良, 安装座加工不良而产生的力矩不稳定, 由于游隙过小、安装误差、密封摩擦而引起的力矩过大等等。如无异常则可以开始动力运转。动力运转, 从空载低速开始, 缓缓的提高至所定条件的额定运转。试运转中检查事项为, 是否有异常音响、调心球轴承温度的变化、润滑剂的泄漏或变色等等。如果发现异常, 应立即中止运转, 检查机械, 必要时要拆下轴承检查。

技术参数:

最高采样频率:51.2k Hz

A/D分辨率:24位

采样通道数:8通道同步

抗混叠滤波:内置

输入范围:±5V

接口方式:BNC

通讯方式:RJ-45网口

输入阻抗:≥300千欧姆

冲击与振动:抗冲击能50g随机振动0.5g

供电电源:9~30V

6提醒及预警功能

通过采集几种通风机故障状态的数据, 在监测系统的软件中进行预警值设置, 并通过电信号传递给声光报警器, 报警器正常为绿灯, 当轴承即将出现故障达到设定得预警值时, 报警器红灯亮, 且发出鸣叫声, 提示司机有即将故障发生, 司机根据仪表间轴承故障在线诊断仪上对应故障灯, 则可知道具体发生问题的风机, 按“Reset”键则可复位报警。

7 试验验证

通过前期的技术讨论及方案的确定, 在机务段对在线运用的几台内燃机车安装了轴承故障在线监测系统, 并通过几次的数据采集, 确定了轴承故障的预警值, 并在软件中进行设置后又进行了多次运用, 效果良好, 能真正的做到保证通风机轴承故障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及准确性, 能够真实的反应通风机轴承的振动情况, 并最终起到预警功能。

8 小结

通过通风机轴承故障在线监测系统的及时监测及预警保护, 有效的掌握了通风机在运行时振动数据, 并且能够做到提前发现风机异常现象, 做到及时保护通风机, 防止电机轴承发生故障或损坏现象, 保证机车的正常运行, 给运用部门提高经济效益。

摘要:本文阐述了内燃机车通风机轴承故障现状、轴承故障在线监测系统的原理、系统特点及应用、装车的技术方案、在段运用情况、试验情况及带来的经济效益。

8.铁路机车车辆轴承 篇八

2008年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适应加快铁路建设的需求,在铁道部的组织下,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乘拉动内需政策的东风,积极参加大功率交流传动六轴7200千瓦电力机车项目,以最快的速度启动了机车核心部件的研制。在大功率电力机车研制中,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充分运用既有大功率电力机车先进成熟的技术平台,按照模块化、标准化、系列化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最终成功研制出这款先进的大功率电力机车。

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依托和谐1型电力机车产业化、大功率交流传动六轴9600千瓦电力机车批量化的平台,系统地掌握了大功率交流传动机车的系统集成技术和车体、转向架、轮轴驱动、电机、变压器等九大关键技术及相关配套技术,形成了一套适应中国铁路运输需要的技术体系,同时搭建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制造和产品技术平台,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公司通过项目的运作,获得了大功率电力机车自主投标、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采购、自主管理的宝贵经验,也为研制大功率交流传动六轴7200千瓦电力机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大功率交流传动六轴7200千瓦电力机车,国产化率超过90%,有效地带动了产业链的发展进步,开创了我国自主研制的机车变流器、网络控制系统、通风机等重要零部件在大功率电力机车上使用的先河。该型机车在我国东、中部等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地方,能够成功牵引5000至5500吨货物列车,时速达120公里,将成为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的又一主型机车,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该型机车的批量生产将有效拉动国内钢铁、电子、线材、有色金属、化工、机械加工等20多个配套产业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辐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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