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2024-12-11

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共10篇)(共10篇)

1.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一

中国经济开发区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及转型升级分析报告2016-2021年

【报告目录】

第1章:中国经济开发区发展概述 1.1经济开发区与区域发展的联动关系 1.1.1经济开发区与区域发展联动关系 1.1.2开发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路径

(1)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升级

(2)借助先行先试政策加快体制创新

(3)开发区需明确自身定位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 1.2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推动力分析 1.2.1政策层面推动力分析 1.2.2地方政 府层面推动力 1.2.3企业层面推动力分析 1.3经济开发区的吸引力分析 1.3.1开发区政策吸引力 1.3.2开发区基础设施吸引力 1.3.3开发区配套服务吸引力 1.3.4开发区人力资源吸引力 1.3.5开发区融 资创新吸引力 1.4经济开发区的生命力构成分析 1.4.1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

1.4.2开发区内的创新环境 1.4.3开发区对企业的吸引机制 1.4.4区内经济体系的可持续性

第2章:中国经济开发区建设环境分析 2.1经济开发区建设政策环境分析 2.1.1中央新一轮改革开放思路分析 2.1.2“十三五”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2.1.3“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分析 2.1.42013-2015年土地政策分析 2.2经济开发区建设经济环境分析 2.2.1经济开发区与gdp增长相关性 2.2.2中国宏观经济环境风险与预警 2.3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状况分析 2.3.1全国土地利用总体状况 2.3.2全国土地市场基本状况 2.3.3不同类型用地价格分析

(1)不同类型用地价格水平分析

(2)不同类型用地区域价格差异

(3)不同类型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4)住宅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5)商服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6)工业用地价格变化趋势 2.3.42015年土地市场形势预测 2.4经济开发区建设的产业发展环境 2.4.1国内重点发展产业分析 2.4.2国内产业集群现状分析 2.4.3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分析 2.4.4区域产业转移趋势分析 2.4.5重点产业生命周期分析 2.5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区域发展环境 2.5.1长三角经济圈 2.5.2珠三角经济圈 2.5.3环渤海经济圈 2.5.4海峡西岸经济区 2.5.5环北部湾经济圈 2.5.6大东北经济圈 2.5.7长江中游经济圈 2.5.8长江上游经济圈

第3章:中国经济开发区建设与投融 资分析 3.1中国经济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3.1.1开发区数量规模分析 3.1.2开发区产值规模分析 3.1.3开发区财政税收分析 3.1.4开发区进出口分析

3.1.5开发区吸收外资分析 3.2经济开发区建设资金供求关系分析 3.2.1经济开发区资金需求结构 3.3经济开发区融 资模式分析 3.3.1经济开发区主要融 资模式分析 3.3.2经济开发区创新企业化融 资模式分析

(1)企业化融 资实现路径 1)组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2)组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组建物业公司 4)组建风险投资公司

(2)企业化融 资优势分析

3.4经济开发区四级投融 资体系剖析 3.4.1“资源——资产”阶段分析

(1)阶段开发建设概述

(2)阶段主要投融 资模式

(3)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3.4.2“资产——财产”阶段分析

(1)阶段开发建设概述

(2)阶段投主要融 资模式

(3)阶段典型案例分析

3.4.3“财产——资本”阶段分析篇二: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简介 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

呼和浩特

2014年9月

一、企业债券相关法规要求 1-1 发行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1-2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且应按下类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1-3 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

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1 1-4 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范围

募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建设等,鼓励发债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

2、募投项目为拟发债企业参股项目

发债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项目累计使用发债资金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60%(棚户区项目放宽到70%)。

3、其他禁止性规定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募投项目主体

能够证明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或代建方(仅限于与政府机关签署的代建协议)。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

二、财务会计方面要求 2-1 财务会计报告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

(1)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其中,5月1日-10月31日发行的,应使用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11月1日-12月31日公告发行的,除使用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外,还应披露上半年审计报表(可未经审计);1月1日-4月30日前公告发行的,可使用不包括上年的最近三年连审的审计报告,但应补充披露上年前三季度或全年的财务报表(可未经审计)。

(2)由于客观原因,发行人历年完成上年审计工作较晚的,可以申请延期执行上述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更新

(1)企业债券公告发行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使用财务报表,需要更新财务报表的应当更新,但核准文件印发不满一个月的除外。

(2)发行人更新财务报表后,有关财务指标继续符合核准的发行规模和利率水平所需条件的,发行人自行更新财务报表即可发行;如果有关财务指标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当重新调整发行方案后方可发行;若更新财务报表后不符合发债条件的,应当停止发行。2-2 申报财务报告期内企业合并及模拟报表的使用

原则上,拟发债企业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豁免:

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

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三、增信、承销商等其他方面要求 3 3-1 担保事项

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

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3-2 承销团资质要求

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

(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企业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副主承销商。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承销本集团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宜作为主承销商。

(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主承销商可以是具有企业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具备固定收益类产品承销经验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也可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联合主承销。

2、承销团成员家数要求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15亿元(不含15亿元)以下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1家;15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2家;50亿元以上的,主承销商不得超过3家;超过100亿元的可酌情增加主承销商家数。(2)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承销团成员家数不超过5家;5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可增加1家;15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不超过20家;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5家。

上述标准按照申请发行规模执行,因政策考虑调减发行规模幅度不大的,仍可保留原有安排。

3-3 其他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1、评级机构的规定

目前,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具有资质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等6家。

4篇三: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目 录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

企业债券审核指标

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

申请联系人表模版

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

信用承诺书模版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第一部分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

(试行)

一、审核总体框架

1-1 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1-2 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

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 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

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1-4 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

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 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 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

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 2-1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 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2-2 募投项目相关文件 1发债资金投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环评、规划、能评等手续齐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出具专业意见2专业司关于募投项目的意见(针对产能过剩领域地方审批项目和所有中央审批项目,国家发改委负责)、2住建部门出具的关于保障房情况的说明文件及目标责任书等、3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2-3 募集说明书 2-4 反馈回复文件

1反馈意见、2反馈回复报告、3定价报告、4发债规模测算表。2-5 申报请示文件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意见、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3政府同意发债的红头文件(附政府综合财力及负债表)、4修改债券名称或发行方案的说明文件、5主办人签署诚信尽职承诺书、6债券受理通知书。篇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35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

效的公告

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35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已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12个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我局截止2010年6月30日,新增加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其应纳税

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姓名 1 *** 广州邦芬化妆品有限公司

刘昕 2 *** 广州保税区迪信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李长祥 3 *** 广州保税区华捷行贸易有限公司 杨人添 4 *** 广州保税区金环珠宝有限公司

蓝彦康 5 *** 广州保税区马田灯光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王哲明 6 *** 广州彩得纸品有限公司 肖凯鑫 7 *** 广州璨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陈琳 8 *** 广州德普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刘红英 9 *** 广州菲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陈肖梅

*** 广州洪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胡研 11 *** 广州华兴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葛林 12 *** 广州京安移动资讯有限公司

杨树人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报关报验报检公司 佘健平14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贸易总公司

区 鹏

***3598701 广州联宁纺织有限公司 张海兵 16 44010079739849x 广州美亿贸易有限公司

毛万里

注册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a2厂房三楼东半屋西侧 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201号金泽大厦907号 广州市农林下路121号国叶大厦5楼 广州保税区保环东路79号深达大厦三楼 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b125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四街115号202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利丰大厦晓丰阁1301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道80号 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284号5018室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1号主楼803、805 房

广州保税区东涌路17、19号五楼

广州市保税区保盈北路1号办公楼自编108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货检大楼四楼414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9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明华三街五号d1-3光业大厦六层西

座前a室

广州经济技术开区蓝玉四街九号2号厂房5楼501 非正常认定日期 2009-04-07 2009-06-25 2009-06-30 2009-06-25 2009-05-26 2009-06-02 2009-05-26 2009-06-30 2009-06-25 2009-05-27 2009-05-26 2009-06-25 2009-05-26 2009-06-25 2009-06-25 2009-06-25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54500 24 ***00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44010161840594x 33 *** 34 *** 35 *** 广州融新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锐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圣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宝穗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长大化工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华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萝岗区陈娟服装店 广州市萝岗区新涛劳保商行 广州市浦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起跑线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容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时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锑欧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新资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阳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易整车料有限公司 广州域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御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智星贸易有限公司

钟观浓 袁江

翟淦明 韩志华 姚紫荣 黄贤武 陈娟 郑红亮 李腊庆 符亚兰 徐春桃

谢小舒 卢海 沈怡

吴琼海 蒋自云 黄洪攀 陈钢御 黄文豪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创氏大厦a268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普晖大街173号之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九号科技园内1号厂房第6层(603-1/603-2/603-3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15号创氏大夏a座606室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81-2号

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338号保建大厦五层a座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横迳桑田一路00830号6房 广州市萝岗区创业路普晖大街199号首层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29号301之072(仅限办公使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69号创氏大厦a215房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409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东园二街6号202房(仅作写字楼功

能用)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11号第七层717号 广州环市中路321号五楼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湾二街15号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3号楼 314室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淡水二街7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b414、b416 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300号南方金信大厦附楼403室 广州开发区青年路329号创氏大厦b楼502号 2009-05-26 2009-06-25 2009-05-26 2009-06-30 2009-05-26 2009-06-25 2009-05-26 2009-04-30 2009-06-25 2009-05-26 2009-04-30 2009-05-26 2009-05-26 2009-06-30 2009-04-30 2009-04-17 2009-05-25 2009-06-30 2009-06-25篇五: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双叶和原审被告唐子龙、张丽芬、黄先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304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东路197-199号。

法定代表人钟赞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萧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双叶 委托代理人肖洪玉

委托代理人肖化林

原审被告唐子龙

委托代理人李文

原审被告张丽芬

委托代理人李文

原审被告黄先圭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广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双叶和原审被告唐子龙、张丽芬、黄先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0)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保广经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萧阳,被上诉人黄双叶的委托代理人肖洪玉、肖化林,原审被告张丽芬、唐子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先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7日12时许,唐子龙酒后驾驶粤a-hc772轿车从绥宁县武阳镇出发驶往绥宁县唐家坊镇,途经s221线52km+500m地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黄先圭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上乘坐人员黄双叶及刘小英、陈艳云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于2009年1月3日作出绥公交(2008)w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子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先圭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双叶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黄双叶在绥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 123.78元。2008年12月19日转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4770.90元。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13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4天,用去医疗费84 255.82元。2009年1月13日至2009年3月9日在绥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5天,用去医疗费21 150.39元。2009年3月9日至2009年3月30日在邵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2天,用去医疗费4503.87元。黄双叶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中南大学湘最后诊断为:

1、颈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并不全四瘫;

2、脑损伤;

3、头皮下血肿;

4、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2009年1月6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重伤,2009年6月24日经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交通伤残鉴定评定为一级残并建议长期护理人员1人。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2010)》的相关规定,对黄双叶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124 804.76元;

2、误工费7998元;

3、评残前护理费7998元;

4、交通费463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6、营养费2000元;

7、残疾赔偿金90 250元;

8、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56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

10、鉴定费1120元;

11、评残后护理费265 268元。合计515 828.76元。

事故车辆粤a•hc772轿车的车主系张丽芬,张丽芬将该车借给唐子龙驾驶使用。张丽芬分别于2008年10月29日、30日在太保广经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200 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08年11月14日0时起至2009年11月13日24时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太保广经支公司未将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张丽芬。唐子龙已支付黄双叶赔偿款68 579.68元,黄先圭已支付原告赔偿款4000元,共计已赔偿72 579.68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唐子龙安全意识不强,酒后驾车,遇前方同向车辆左转弯时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70%的责任。黄先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无牌号货运机动车载客,对此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30%的责任。黄双叶提出赔偿营养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 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赔偿金额合理,予以支持。根据黄双叶的年龄、伤残程度,酌情确定黄双叶评残后的护理期限为17年。张丽芬将其所有的粤a•hc772轿车借给唐子龙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对唐子龙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粤a•hc772轿车在太保广经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两保险期间内。(1)对于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太保广经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对黄双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分担。(2)对于第三者责任险,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赔偿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责条款及免赔率,但由于太保广经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向投保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张丽芬陈述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知道保险条款中有免责条款,太保广经支公司也未尽告知义务。太保广经支公司在答辩状中对第三者责任险提出不予理赔的抗辩主张,但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举证规则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太保广经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张丽芬的陈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由太保广经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双叶的损失。唐子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太保广经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双叶医疗费10 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双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 000元;

(二)黄双叶的其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5 828.76元,由黄先圭赔偿118 748.63元(含已付的4000元);由唐子龙、张丽芬连带赔偿277 080.13元,其中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200 000元,余额77 080.13元(含已付的68 579.68元)由唐子龙、张丽芬给付黄双叶。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黄双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800元,由唐子龙、张丽芬负担2000元,黄先圭负担800元。太保广经支公司上诉称,太保广经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受害人不存在直接先行赔付强制性义务或者责任,也不存在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违背了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规定。再者,承保车辆驾驶员唐子龙饮酒,也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事由,太保广经支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告知了免责条款,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2.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二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联合年检。联合年检部门为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管理、统计和外汇管理等七个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实行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另行组织年检。

二、联合年检的形式、时间、地点 1、2013年联合年检实行网上年检,网上年检程序:(1)参检企业分别登录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上年检”系统(http://)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常用下载”栏目--2012年外汇年检专题,据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上报;(2)审核部门网上审核年检报告书;(3)参检企业网上查询审核结果、网上分别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并将年检报告书及相关书面材料送各联合年检部门复核,如审核结果为发回修改,企业应根据审核部门意见修改后再申报;(4)审核部门将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数据、进出口企业代码与网上申报内容比照无误后,加盖年检公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贴年检“验讫”印花;(5)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中办公时间参加年检的企业,必须在6月30日前持年检书面材料分别送各联合年检部门办理年检。2、2013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联合年检准备阶段。企业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联合年检通知》,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准备有关年检材料。3、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集中受理企业年检申请。省直联合年检部门和南昌市联合年检部门集中在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南昌市红谷滩丰和中大道1318号,联系电话83987509,办公时间9:00-12:00和14:00-17:00)受理企业年检申报。其他设区市集中办公地点以当地联检部门的公告为准。

4、逾期不申报年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见《联合年检通知》。

四、经联合年检审验合格,并通过年检的企业,商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副本上备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3.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省将于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全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05联合年检。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5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05联合年检,其在本省(市)的分支机构年检材料随隶属法人企业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今年全省全面实施网上联合年检工作。全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全省各级联合年检部门均在网站()上进行年检的申报或审验。各年检部门办公地点为各自单位所在地。年检工作时间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开始申报时间为2006年3月27日。各年检部门网上年检开始统一受理时间为2006年4月10日至6月30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于2006年3月27日起

1、通过网站()下载网上年检填写说明及网上申报操作资料。

2、有关联合年检的具体要求(包括:企业向联合年检部门提交的审核文件、企业填报年检报告书的指标说明)情况请查阅省商务厅网站()。

五、参检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凡逾期不申报联合年检材料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且注册地为本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年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昆明海关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外汇局

4.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四

(外经贸法函[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近来,我部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因未能充分、适当履行其告知义务,导致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公告或通知无效,从而妨碍了上述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维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见附件),请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部门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供企业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公告及通知范本

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3.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公告及通知范本

(1)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公告范本

_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拟吸收合并______公司(拟解散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______(指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和______公司(拟解散公司)的债务由_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承继,本公司债权人可自____年___月____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或拟解散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2)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通知范本

____女士/先生/公司(指接纳方公司或拟解散公司的债权人):

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拟吸收合并____公司(拟解散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指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和_____公司(拟解散公司)的债务由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承继。

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您/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或拟解散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3)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公告范本

____公司(拟合并公司)拟与_____公司(其他拟合并公司)合并为_____公司(合并后新设的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____公司(拟合并公司)和_____公司(其他拟合并公司)的债务由_____公司(合并后新设的公司)承继,本公司债权人可自____年___月____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公司(拟合并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4)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合并通知范本

_____女士/先生/公司(指拟合并公司的债权人):

_____公司(拟合并公司)拟与____公司(其它拟合并公司)合并为公司(指合并后新设的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_____(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_____公司(拟合并公司)和_____公司(其他拟合并公司)的债务由_____公司(指合并后新设的公司)承继。

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您/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公司(拟合并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附件

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

(1)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范本

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债务拟由A公司承担_____,B公司承担_____(C公司承担_____,……)。本公司债权人可自____年___月____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对该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通知范本

_____女士/先生/公司:(指拟分立公司债权人):

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拟分立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继。经协商,公司(拟分立公司)拟由A公司承担____,B公司承担_____(C公司承担_____,……)。

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对该债务继承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您/贵公司未在该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_公司(拟分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

(1)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范本

由于_____(原因),_____公司(拟减资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_____元(美元或其它币种)减少至_____元(美元或其它币种),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债权人可自____年___月____日(指第一次发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_公司(拟减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2)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通知范本

_____/女士/先生公司:(指拟减资公司债权人):

由于_____(原因),______公司(拟减资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_____元(美元或其它币种)减少至_____元(美元或其它币种),已于____年___月____日获得_____(审批机关)初步同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您/贵公司可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您/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_____公司(拟减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5.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五

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就其所需苗木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能力的投标人前来报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批准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局

2、项目批准文件编号:江宁发改投字[2009]22号

3、项目名称:汤山新城区域内道路

4、项目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汤山新城

5、资金来源:自筹

6、招标内容、数量及规格:苗木采购(具体包括:红枫,具体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为准)

7、公告划分标段:一个标段

二、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查)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的身份证件;(3)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提供承诺书)(4)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提供承诺书)(5)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书)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②因为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6)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提供承诺书)

四、投标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投标报名时间:2012年05月23日~2012年05月29 日(节假日休息),上午8:30至11:30时;下午14:00至17:00分。

2、报名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招商街121号三楼(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12年05月23日~2011年05月29日(节假日休息),上午8:30至11:30时;下午14:00至17:00分。

2、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地点: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招商街121号三楼)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12年6月4日16:00分。

七、其他

1、各投标在投标报名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必须能保证通过验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招标人损失均由投标人承担。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南京建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招商街121号三楼 邮编:210000 联系人:左扬娟

联系电话:025-52167181 传真:025-52167181

6.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六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合伙企业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各自的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7.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七

本项目为武夷学院知行学村教工食堂对外承包招标。具体事宜如下:

一、名称:武夷学院知行学村教工食堂对外承包项目。

二、项目内容:武夷学院一期教工食堂岗位服务承包,合同期限一年(2018年7月16日—2019年7月15日)。

三、发包方式:校内公开招标。

四、评标方法:综合评标(实行打分制,总分100分)资格标合格得分高者为中标人(相同得分原承包方有优先录用权,若无原承包方,则抽签确定)。

五、投标人(自然人)资质要求及主厨等级要求:

投标本人需具有厨师等级证书,能够承担主厨服务工作(主厨要求具有初级及以上厨师证)。承诺中标后需按校方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从业证照)。

六、服务形式: 采取岗位承包责任制,以服务教职工为主。校方支付承包费人民币8200元/月(含校方应支付的医保、社保、失业保险),承包费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承包期满1年经绩效考核(说见附件《知行学村教工食堂岗位服务承包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评定为优秀,奖励相当于1个月承包费的考核奖,此外学校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和责任;

七、服务要求:

1、承包人本人应有厨师资格,并亲自担任主厨;不允许转包分包;

2、服务对象为校教职员工,不允许对外经营;保证一日三餐定时供餐,一周须提供有三套不同品种菜品,每套15个品种(菜品种重复率不得高于50%)

3、粮油、调味品等食品主材实行定点(须公示定点采购单位)采购(由学校与服务方共同确定定点采购商家);

4、菜价以市场行情为基础由双方协商定价后,原则上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价格需上报后勤处同意后再进行(阶段性)价格的调整,价格调整时间结束后应主动恢复原价;菜价必须上墙公开;

5、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做好明厨亮灶工作;

6、校教工用餐采用刷卡(仅限校园一卡通)消费者价格需单餐总价优惠10%,一餐一结。

7、承包人因承包食堂聘请其他人员的人数、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工资、医保、社保等均与学校无关,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八、承包方责任:

1、承包方应确保教工用餐的卫生安全,按学校的作息时间定时提供一日三餐,提供免费汤(中、晚餐);

2、食堂的粮油采购、燃油、燃气、水、电等由承包方承担;

3、教职工用餐实行刷卡形式,营业额每月与校方财务处结算一次;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后勤处业务监督管理,接受工会、教职员工的监督;

5、承包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供健康证明,提供有效健康证需上墙公示;

6、承包方负责食堂餐厅及附属洗手间的卫生保洁;

7、学校无偿提供的设备由承包方自行维护保养;

8、承包方必须办理相关从业经营的证照及卫生许可证;

9、爱护食堂设施及器具,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及责任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九、校方责任:

1、学校无偿提供食堂场地(包括一间办公用房约20平方米,两间单间住房每间约30平方米,二间单人间住房物业费由承包方负责,并自行到物业办公室交纳费用);

2、食堂现有的设备(详见附件清单)无偿提供承包方使用;学校负责大型厨房专用设备的添置、更新;其它厨房的基本用品由承包方自行添置。

3、每月代收代缴食堂水电费,水电单价按国家标准执行(当前水价2.65元/吨,电价0.5483元/度),如遇水电价格调整按当地政府最新标准执行。

4、接受武夷山市卫计局及学校组织的监督与考核。校内考核由工会牵头组织、后勤处、成员由后勤处及教工代表共同组成,负责组织用餐人员对食堂进行满意度考评,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服务期内共进行四次考核,考核时间定为9月、12月、3月、6月进行。同时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到场监督。

5、考核结论:单次考核达到85分为优秀,低于60分为不合格。四次考核三次平均满意率达到85分以上为综合考核优秀,奖励第13个月工资;二次低于85分则没有绩效工资;连续二次低于60分则自动终止合同,校方另行选择承包方。

6、若乙方未按承包协议条款执行,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协议,并罚没履约保证金。

十、投标人要求:投标人身份复印件,主厨等级证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投标文件一份。

十一、开标时间:2018年6月28日上午9:30时

十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需于接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中标公示期3个日历天)交纳人民币捌仟贰佰元整(¥8200元)履约保证金作为该项目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该履约保证金待合作期满,如无继续合作,并办理完移交手续无未了事宜后于9月20日前无息退还。

十三、开标地点:武夷学院资产处(瑞樟一号楼二楼评标室)招标人:武夷学院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 黄老师 5137336

武夷学院资产管理处 2018-6-21

投标文件(格式)

格式1:封面

投 标 文 件

武夷学院知行学村教工食堂对外承外包

投标方(印章):

投标方法定代表人: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2: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主厨等级证;

2、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书(招标人签名)。

投标人签字:

期: 年

一、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格式3:

武夷学院资产管理处:

我公司(本人)承诺,我们保证遵守该次投标的约定,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对食品的卫生安全负全责。

我公司(本人)承诺中标后同意按校方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从业证照)。

中标人(签名):

年 月 日

格式4:

一、配置统一基础设施承诺:

二、承包人厨师相关工作经历简述:

8.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八

作者: 2011第三届中国城市文化墙创意设计大赛 组委会 来源: 视觉同盟 时间: 2011年9月5日

一、大赛简介

在当今中国经济转型,城市化进程加快,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发挥文化引领社会发展、教育大众人民、提升品质生活之功能,为深度挖掘中国城市品位和文化推广的力度,中国城市文化墙创意设计大赛孕育而生。本大赛是中国首个面向全国设计类高校师生、专业视觉设计师,以城市中“户外文化墙”为载体,传播具有创意及公众影响力的文化、公益主题设计的视觉设计大赛。本大赛鼓励及促进平面设计形式的创新,表扬杰出的文化公益设计创作,宣扬当代设计师对城市发展的责任感与参与度,进一步加强文化公益类平面设计与社会大众的互动、影响,促进城市中文化公益户外传播平台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同时提升平面设计的社会力量,也将更深更广泛地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与价值认可。本大赛每两年定期举办一次,组委会也将持续努力,望这一设计竞赛活动成为影响力最大、参与度最广,专业水平最高,并且最具权威和公正性的城市户外文化公益传播设计盛典。

二、大赛观点——关于“分享创意”

2011第三届中国城市文化墙创意设计大赛以“分享创意”为主旨,拟将本理念始终贯穿大赛的举办过程。努力促进优秀的文化、公益类设计与社会大众形成互动、交流,通过“分享创意”构建一个具有文化品质的魅力城市,唤起平面视觉设计的信息传播功能,贯彻学习型城市建设。

在这个媒体变革、信息拥堵、技术民主、交流方式等诸多改变的Web2.0时代,年青人以微博、博客作为分享平台,一个“分享时代”已经诞生。当代的设计师们也早已习惯于网络中的信息交流,或是满足于自己的设计作品在设计展中展出,我们渐渐的放弃了对城市实体的对话。本次大赛旨在让年轻的中国创意设计力量与我们的城市实体进行互动,与社会大众分享当代设计师对公益、文化的思考。让设计作品与这个城市中多个社会阶层的大众进行分享,分享文化、分享观点、分享价值、分享进步。让你最初投入的点点创意最终将使你乃至整个城市都充满创意、充满价值。

本次大赛还将开设主题微博,线上线下互动,贯穿始终。当优秀获奖作品在杭州等城市的“户外文化墙”上发布后,我们会通过图文记录过路市民在观看作品时的感受与体验,说出“分享创意”的成果,并将图文内容再次发送至大赛主题微博,参赛者可以通过各自微博进行转载,再次分享,分享给您的创意粉丝们。

三、大赛的组织机构

支持单位:浙江省委宣传部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会、共青团浙江省委学校部

主办单位:杭州市城市品牌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杭州市委

承办机构:浙江树人大学艺术学院、浙江树人大学设计艺术与墙文化传播研究所、杭州大可诚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单位:中国美术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媒体协助: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杭州电视台、浙江在线、浙江文化信息网、动听96.8、设

计在线

鸣谢:影响互动、海虹印业

四、比赛日程

2011年9月至12月20日:征集参赛作品

2012年1月:初评评委对参赛作品进行初次评选,选出进入终评阶段的作品

2012年1月中旬:终评评委对进入终评阶段的参赛作品再次评选,确定获奖的作品 2012年3月:举行优秀作品展、大赛颁奖典礼、设计论坛等相关活动

2012年3月至6月:优秀作品实体文化墙发布及巡回展、网络互动

五、参赛办法及规则

征集对象:国内各艺术设计类高校师生,专业设计师,设计爱好者等

参赛费用:免费

六、作品形式与主题类别

创作形式:

1、平面设计。以图形、字体等平面设计形式进行创作,符合大赛规定的文化墙基本尺寸与比例,体现城市文化墙的媒体特性及视觉效果。

2、绘画。以动漫、插画、水墨、素描、油画、装饰画、涂鸦等绘画形式进行创作,符合大赛规定的文化墙基本尺寸与比例,体现城市文化墙的媒体特性及视觉效果。

主题类别:

总主题:“我们的价值”

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时代化、大众化,进一步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本次大赛拟定创意设计总主题为“我们的价值”。围绕“我们的价值”,挖掘和展示特色行业文化(如茶、丝绸、动漫、女装、婴童、工艺美术、陶瓷等)、特色区域文化(如乡村、社区、校区、园区、景区等)、优秀传统文化(如传统节日、国学文化、文明礼仪、家庭生活、公共道德、生态文明、青少年教育等)、公共服务文化(如服务性机关、新杭州人、创新创业文化、法治文化等)中的价值内涵、表述和故事。通过极富创意及视觉表现力的设计传达价值信息。

分主题:“水•生命之源”

西湖之水、运河之水、虎跑泉水、钱江潮水„„水,塑造了“天堂杭州”独特的城市风格;水是诗、水是乐、水是情感、水是文化、水是生命„„关注水、保护水、用好水,通过设计师的创意描绘出生命之水,唤起人民大众对水资源的关注。在这个“只占世界6%的可更新水资源,却占全球22%的人口”的国度里,需要全民意识到水资源的珍贵,通过公益主题设计将“水•生命之源”作为一种文化,一种时尚、一种责任流传下去。

以上主题需体现创作者的专注价值、并体现参与和接触感悟、意义,发现、热爱、用心描述,转化为视觉作品。以围绕“我的价值”的核心表述和构建,实现共建共享,通过创作者的设计使作品彰显时代精神、雅俗共赏、深入人心,达到社会共同认可,推进社会公益、文化价值认可的提升。使这样的方式可以为凝聚社会之力做出贡献。

七、作品要求

1、表现手法、风格不限。实际文化墙拟定高度为2米,长度为以下两种形式:

a、墙绘设计尺寸为2×20米或以上,系列作品被视为一件。

b、墙海报设计尺寸为2×6米,系列作品被视为一件。

2、呈交的作品须提供A3幅面打印稿一份,无须装裱,并提供参赛作品的高精度数码资料光盘,数码资料要求如下:

矢量设计作品(提供EPS、AI、CDR等矢量任意格式,并提供墙绘设计20×200cm或墙海报40×120cm,350 dpi、JPG格式文件一份)

图像设计作品(提供墙绘设计20×200cm或墙海报40×120cm、350 dpi、JPG格式文件一份)

3、设计作品中必须具有大赛logo和设计主题logo(设计主题logo也可由参赛设计师自行设计,出现在作品中。)

4、作品背签须以正楷体或印刷字体填写,标签复印后贴于每张作品打印稿背面右下角。参赛表格须以正楷体或印刷字体填写,并由参赛者本人亲笔签名后装入密封信封内,随作品一同寄达组委会。作品一旦入选展览,参赛表格的个人信息将成为《中国城市文化墙创意设计大赛优秀作品集》的宝贵资料。

八、作品投递截止日期:2011年12月20日(以邮戳为准)

九、奖项设置

设置金奖2名(各主题1名),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证书并邀请参加大赛颁奖典礼 设置银奖4名,每项奖励人民币3千元,证书并邀请参加大赛颁奖典礼

设置铜奖6名,每项奖励人民币1千元,证书并邀请参加大赛颁奖典礼

设置优秀作品奖30名,颁发证书及纪念品

设置最佳组织奖10名,每项奖励人民币1千元,证书并邀请参加大赛颁奖典礼

作品展览中所有入选作者都将获得组委会颁发的入选证书

注:上述奖金金额均指税前金额,参赛者应自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十、评审团

1、初评评审

韩绪 中国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平面设计系副教授、系主任

高颖 浙江工商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马青 浙大城市学院创意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朱珺 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平面设计系主任

郑桂玉 浙江树人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林涛 浙江树人大学艺术学院院长助理、留英美术学博士

徐健 浙江树人大学设计艺术与墙文化传播研究所研究专员、视觉传达设计讲师 王奇 杭州大可诚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2、终评评审:

王雪青 中国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学院设计学院院长

卢少夫 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浙江树人大学艺术学院院长

李加林 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浙江理工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院长

张建春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浙江工商大学艺术设计学院院长

周小瓯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院长

常虹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浙江工业大学艺术学院院长

十一、大赛评选标准

1、设计内容与主题表意的准确性

2、设计创意的原创性与独特性

3、设计语言的表现力与艺术性

4、设计形式体现横式大尺幅的墙体媒介特征

评审团有绝对权力,决定参展作品是否获奖,或取消其参展资格。

十二、注意事项

1、组委会有权拒受任何对各国文化或道德有侵犯以及不符合参赛要求的设计作品。

2、所有呈交作品归为第三届中国城市文化墙创意设计大赛组委会所有,所有作品不返回。

3、组委会概不负责托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

十三、免责声明

1、产权保护

所有参赛作品必须为原创作品,参赛作品不得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 主办方对参赛作品之可能违反版权或因其后宣传所产生的指控概不负责。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奖的作品,大赛组委会有权根据相关比赛规定取消其获奖资格。大赛组委会拥有入选作品的墙体展示、展览、出版(含电子出版)、收藏、推广的权利。

2、保密条款

组委会评奖办公室将对参赛个人或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严密的管理。组委会有权利用参赛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进行与评奖活动有关的宣传活动,例如:发布获奖作品信息、出版作品集等。

十四、参赛条例

1、主办单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参赛申请的权利,如有需要,主办单位有权修改评审标准。

2、为保证作品质量,主办单位保留对部分奖项空缺的权利。

3、若对奖项结果有任何争议,一切均以最后评审发布结果为准。

4、大赛主办单位对本次大赛保留最终的解释权。

十五、参赛资料下载

1、参赛表格

2、作品标签

3、大赛LOGO

十六、寄送作品

请将参赛作品包装好后寄送至“2011第三届中国城市文化墙创意设计大赛 组委会”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街8号,浙江树人大学艺术学院830信箱

邮编:310015

电话、传真:0571 88296968

9.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九

2018招商银行秋招天津分行运营柜员岗校园招聘公告

运营柜员岗岗位职责: 从事各类运营结算业务岗位工作。岗位要求: 要求:

10.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篇十

1.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国家电网公司吉林电网2010年10~35千伏等主要设备材料第三批项目集中招标采购的供货和服务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投标文件。本次招标包含如下物资:66kV铁塔、10kV变压器、10kV箱式变电站、10kV环网柜、10kV负荷开关、10kV高压柜、绝缘子、10kV电力电缆、导、地线、10kV架空绝缘导线、OPGW光缆、66kV避雷器、10kV电缆终端。设备详细内容参见《货物需求一览表》(请登陆吉林电力国网招投标网(http://bidding.jl.sgcc.com.cn)进行查阅)。2.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3.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3.2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包的投标。

3.4 投标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3.5 2007年至今所提供的同类设备/材料,未因该设备/材料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3.6 2007年至今在国内设备/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指同一合同中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

3.7 2007年至今在国内设备/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和/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3.8 2007年至今在国内设备/材料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或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开通报批评。4.招标文件出售

4.1本次招标实行网上单轨制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不再出售纸质招标文件,以投标人网上下载的加盖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子章的电子版招标文件为准。购买及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网址:(http://bidding.jl.sgcc.com.cn或218.62.28.25)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如下: 收款单位: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帐 号:3301 0141 7000 4650 大额付款行号:3052 4100 0017 财务部:马宁宁

电 话:0431-85793756 传真:0431-85794982 4.2 各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子银行、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购买招标文件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标书费、购买包数、购买的招标编号及包号”,同时保证所支付的款项于2010年8月20日至2010年9月1日15:30前汇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帐户,经招标代理机构财务部门确认付款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

4.3 初次参加电子投标的投标人,需先查阅中国金融认证中心(http://)加入为会员,才能办理购买及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等事宜,网上招标的操作流程可于吉林电力招投标网公共信息栏“供应商操作手册”菜单下载。5.购买电子版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8月20日至9月1日止(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6.1 所有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文件(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投标价格明细表、货物说明一览表)于2010年9月8日13:30-16:30(北京时间)递交到吉林电力宾馆(长春市百汇街1112号)电话:0431-85795555。

电子投标报价表、投标文件上传吉林电力国网招投标网(http://bidding.jl.sgcc.com.cn),截止时间:2010年9月8日16:30(北京时间)

6.2对于截止时间后未提交全部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及附件第19款规定不予接收(已递交的部分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6.3 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6.4 咨询答疑事宜在吉林电力国网招投标网进行,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4日17:00。6.5 相关变更和答疑回复在吉林电力国网招投标网进行,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7日17:00。

7.开标时间、地点和有关说明

开标时间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为2010年9月9日9时。开标地点为吉林电力宾馆(长春市百汇街1112号)电话:0431-85795555。届时请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开标过程及内容于2010年9月9日9:30(北京时间)通过吉林电力国网招投标网(http://bidding.jl.sgcc.com.cn或218.62.28.25)网站和现场进行公示。

8.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请按下述地址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如果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异,请以传真的形式联系,同时将可编辑的word文档发邮件到jnzbgs@163.com,并按要求在吉林电力国网招投标网(http://bidding.jl.sgcc.com.cn)进行操作。

有兴趣的投标人也可登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与中国招标与采购网(http://)查阅信息。

网上招标相关事宜咨询:张海夺 0431-85792623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629号 地 址:长春市丰顺街1118号 邮 编:130021 邮 编:130021 联系人:宫文涛 联系人:王少波 葛胜仓 张鹏宇 毛文文 电 话:0431-85792654 电 话:0431-85794936 0431-8579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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