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感相关制度

2024-09-09

院感相关制度(精选8篇)

1.院感相关制度 篇一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

–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务人员在医院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的特点:

• 地点——必须在医院内(院内感染并发病,院内感染院外发病)• 时间——疾病潜伏期是判定感染发生时间和地点的主要依据(感染→潜伏期→发病)

• 对象——包括一切在医院活动的人群,包括住院、门诊、陪护及工作人员。控制医院感染的意义

1、医院感染是医院医疗质量的核心问题,是现代医院质量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2、医院感染影响患者的康复,住院时间长。

3、加重社会与个人的经济负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医院感染发生的原因

1、个体抵抗力下降、免疫功能受损

2、侵入性诊治机会增加

3、抗生素滥用

4、医院卫生设施、管理机制不完善

2.院感相关制度 篇二

暖箱里发现头发丝

此次卫生部派出的调查天津市蓟县院感事件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 蓟县妇幼保健院的病房楼是2008年9月才启用的新楼, 楼道、房间完全可以用窗明几净来形容, 病房面积、床间距也都没有问题, “硬件条件好到让人羡慕”。但是, 专家在看了5间大病房后发现, 房间里没有洗手池, 即使是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里也没有洗手设施, 更没有速干手消毒剂。在此次感染事件的“肇事点”——暖箱里, 用肉眼就可以看到由于擦拭不彻底而遗留在边边角角的灰尘和头发丝。

据这位专家介绍, 在蓟县妇幼保健院, 暖箱消毒只在每个孩子治疗结束时进行一次;对于用来擦拭物品表面的毛巾, 医院也没有进行正确的消毒和灭菌。

在北京儿童医院, 该院新生儿内科病房护士长马爱萍告诉记者, 医院对控制感染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除了日常消毒, 每个星期还要将暖箱拆洗一回。清洗的时候, 把能拆开的零件全部拆开, 擦拭时使用的是由医院统一消毒的毛巾。在每个患儿结束治疗时, 还要进行终末消毒, 患儿穿过的衣物和所有使用过的设备、床垫、用品都要进行消毒处理。

据专家介绍, 即使是母婴同室的病房, 床单也要每天更换, 再由洗衣房统一清洗、消毒。而在蓟县妇幼保健院的母婴同室病房, 专家们看到, 妈妈们就穿着自己的毛衣、毛裤躺在床垫上, 没有床单, 孩子们用的也都是自家的包被。专家们询问了医院的医护人员, 她们说工作服一周才换一次。

在北京儿童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 记者看到, 每个病房里都有两个水池, 一个是医务人员的洗手池, 另一个是宝宝们每天早晨洗澡的专用池子。每个病床的床头都配有一瓶速干手消毒剂, 每个床边还都挂着一个听诊器, 以避免交叉感染。记者还看到, 在每个暖箱上面都贴有护士制作的无菌操作温馨提示牌, 用小宝宝的口吻提示医务人员接触他们前后必须洗手。

无菌病房可随意进出

在北京协和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 记者提出进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要求都遭到了婉拒。北京协和医院的工作人员说, 除医院新生儿室的医务人员和特殊检查人员外, 一般人不能进入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据了解, 为保证环境洁净, 北京协和医院要求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所穿的工作服必须每天更换一次;进入病房之前, 医务人员要戴口罩、换鞋、更衣, 并要严格洗手消毒, “就跟进手术室一样”。就是普通新生儿病房, 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而在蓟县妇幼保健院的新生儿病房里, 家长可以留宿。为了节省床位费, 甚至在3张床上挤坐了6位家长。另外, 新生儿病房还有成人康复的房间, 和新生儿收治在一起的是成人脑瘫患者。

事件发生后, 6名受到感染的患儿被转到北京儿童医院治疗。其中一名孩子的奶奶曾表示:“在蓟县, 我们随时都可以到暖箱跟前看孩子。这里 (北京儿童医院) 只能从探视室的电视上看孩子, 不让进去看。”

按照卫生部对新生儿室建筑布局的要求, 新生儿室里应设置隔离室来放置明确感染的患儿, 然而蓟县妇幼保健院却没有明确设置隔离病室。在北京儿童医院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隔离室, 蓟县院感事件中唯一的幸存儿, 由于受到了严格管理制度下的温馨护理, 孩子的生命体征很快转为平稳, 能吃奶, 呼吸、血液循环稳定, 血象等指标也很快恢复正常。

奶瓶成细菌孳生地

根据环境卫生学和卫生部对于感染控制的要求, 新生儿要有专用的洗澡和配奶区域, 洗澡过程要由护士操作以保证洁净, 奶瓶、奶嘴也都要经过高温灭菌。据北京儿童医院配奶室的工作人员介绍, 该院所有用奶都是按照医嘱和病房要求在配奶室统一配置, 奶瓶和奶嘴也都在配奶室集中清洗消毒。配奶时, 首先要将奶瓶灭菌, 再对鲜奶进行高温蒸煮, 装完奶之后再进行第三遍消毒, 每次给患儿喂奶之前半小时由专人专车送到病房。

据调查组专家介绍, 蓟县妇幼保健院没有设置单独的洗澡区和配奶室, 新生儿的奶瓶和奶嘴就放在病房的抽屉里, 护士用开水烫过后直接给孩子配奶, 喂完奶后再烫一下就收起来。专家在现场几个暖箱的旁边都看到了装着孩子没喝完的水或奶的瓶子。“奶瓶里剩下的奶或水形成了一个湿润的环境, 容易造成细菌孳生。”调查组专家说。

院感防控形同虚设

据卫生部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介绍, 近年来, 妇幼系统医院感染问题成了令管理者头疼的“软肋”。

根据对全国1990年至1993年发生的37起医院感染流行事件的统计, 新生儿感染流行占60.7%, 有死亡病例的9起全部为新生儿感染。去年, 上海市一项针对3517名新生儿的调查显示, 这些孩子的总发病率达171‰, 其中由感染导致的占9 0%。

据专家介绍, 导致此次蓟县院感事件暴发的因素中, 除了新生儿免疫功能差, 对病原体普遍易感等客观因素外, 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就是医院对于感染防控的漠视。调查组人员说, 蓟县妇幼保健院的新生儿室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一共有31张床位, 但只有9名护士, 而且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和大病房用的是同一套人马, 人手严重不足。这直接导致为孩子换尿布、喂奶、量体温等工作有时要依赖家长完成, 手卫生难以保障, 大大增加了交叉感染发生的几率。

另外, 根据要求, 新生儿室消毒隔离规章制度应由各医院参照卫生部标准并结合自身情况具体制定, 而蓟县妇保院仅把卫生部的文件直接变为医院的规章制度, 没有细化措施。同时, 该院负责医院感染的只有一名兼职人员, 督导工作有名无实。

妇保机构职能应尽快回归

事件发生后, 记者在蓟县妇幼保健院的网站上看到, 在这家二级专科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中, 竟然包括了甲状腺、胃癌等外科手术及脑病康复、医疗美容等多项综合医院才开展的医疗项目。

蓟县的情况并非个例。目前的确有不少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扩展医疗项目来扩大业务范围。据有关专家介绍,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对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综合诊疗项目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但妇幼保健院作为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 80%的业务职能应是孕产妇围生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然而, 由于一些医疗项目能带来更快更多的经济利益, 许多妇幼保健机构争相盲目开展, 导致儿科短板逐步显现。因此, 令妇幼保健机构尽快回归业务职能已迫在眉睫。

3.繁荣与制度息息相关 篇三

财产权的缺失遏制经济

请暂把自己想象成一位11世纪的典型农民,你跪在主人面前,他紧紧握住你的手,然后,你发誓终生只为他服务。你的誓言不是金钱化和商业化的,更确切地说,你在发誓献出自己的生命和忠诚时你身无分文。为了得到他的保护以抵御外部世界的冲突,你需要用你的劳动甚至生命与之交换。

封建关系的本质是非金钱化的。庄园没有多少剩余粮食可供销售,且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物品交易。在现代社会,人们通过物质财产的占有程度来显示财富,而在封建社会,则是通过宴会的排场规模显示财富。

在这样一个没有货币的社会里,财产权的概念是很难想象的。农民的小屋和农具仅仅是他们自身的延伸。因此,中世纪时期的农奴没有动力去生产超过自己农庄义务的农产品,或提高自己所耕作土地的生产力。如果地主拥有农奴以及他的所有产出,那么农奴为什么要努力工作呢?更不用说创新了。更准确地说,封建制度没有给国家留下多少空间,政治实际上被严格限制在当地。

封建制度不仅不能通过法律保护公民所有权和平等权,它还扼杀了基本的消费者活动。节约法令根据等级和收入规定人们所能穿的衣服,使得以纺织品为主要产业的国家经济受到抑制。

科学的缺失扼杀繁荣

今天,异端学说、亵渎神明和宗教公判大会三个词语常常被用于讽刺情形中;而在1600年前的500年中,他们将恐惧渗透进每一个欧洲人的灵魂中。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国家生活所做的描述,即“孤独的、贫穷的、肮脏的、粗野的和短缺的”,是非常恰当的;人们只有在来世才能够获得最终的报答。若人们冒犯了宗教权威,则有可能被绑在一堆木桩上遭受火刑,但与各种宗教裁判所精心设计的恐怖死亡方式相比,这一方式就相形见绌了。最臭名昭著的刑讯设备是“废铁仆人”。它是一个框架式的装置,能够将数以百计的长矛慢慢地刺入受害者的身体里,使受害者浑身血肉模糊,然后将其放入一个带着旋转小刀的井中。人们宁愿选择这种最痛苦的死亡方式,也不愿意承受永恒地狱之火的煎熬所带来的恐惧。

什么样的冒犯会招致此种可怕的命运?任何得罪或挑战宗教权威的事,包括但是不局限于质疑它的权威性和信仰以及(更重要的)质疑它的财富。这种冒犯有可能是非常间接的,例如,在16世纪早期,波兰天文学家尼古拉·哥白尼的推断:实际上,地球并不是宇宙的中心,相反,地球围绕着太阳旋转。这一当时被认为“异端学说”的观点是以当时通用的学术语言——拉丁文的方式来发表的,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神职人员、皇室和富商外,没有其他人掌握这门古老的语言。农民并没有接触到该观点,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容忍。哥白尼明智地没有跨越拉丁文和白话文的界限,因此梵蒂冈对其是容忍的。但是,即使是那个时代中最开明的学者,包括伊拉斯谟和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也对哥白尼的新宇宙学理论做出了批评。更有趣的是,他在阿尔卑斯山北部更不受欢迎,许多改革的领导者,包括马丁·路德,都呼吁处死哥白尼。

意大利哲学家乔达诺·布鲁诺非常不明智地散发宣传手册,支持一些异端观点,包括以书面的形式使用本地方言支持哥白尼体系,后来他被一个梵蒂冈裁判所处以火刑。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教会与日心说进行了苍白无力的斗争,并最终将这一学说最权威的支持者伽利略带到了宗教裁判所进行审判。当宗教裁判所向其展示刑具的时候,伽利略放弃了他的信仰。

教会在意识形态上拥有了希特勒羡慕的绝对的控制力,也正是这种控制力将有可能会更早一天繁荣起来的经济扼杀在了摇篮中。

资本市场的缺失减缓发展

从他方非常便利地获取资本,这在现代商人看来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了。今天,最著名的大公司能够以略高于5%的年利息率获取长期贷款用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张,而那些有良好保障的小企业对此需要支付的利息率也不会高太多。

即使是在5000年以前,即货币还没出现的时候,人类就已经存在借贷行为了。古代信用市场的历史源远流长。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1900年的苏美尔地区,大麦的借贷利率通常是33%,而白银借贷的利率则是20%。二者间利率的差别反映了大麦借贷的风险高于白银借贷的风险,其原因是后者不会被消费或腐坏;并且“白银作物”也不可能歉收。

对利息率的历史追溯在罗马时代后期中断了,并且直到将近1000年以后才在英格兰重新出现。据记载,英格兰12世纪的利息率远高于40%,而在意大利,在同一个世纪的后期,利息率平均为20%。合理未来的第一道曙光出现在荷兰,最早在1200年,其利息率就已经低至8%了。

如此高的利息率反映了资本市场处于致命的缺失状态,这束缚了商业和经济,使之在几个世纪都无从发展。正如宗教教条对思想发展的抑制一样,资本市场的缺失也减缓了日常经济的发展。

交通、通信的缺失放缓速度

正如帕卡德所说的那样,缺少商业交通仅仅是一部分原因。用经济史学家伊莱·赫克歇尔(Eli Heckscher)的话说,“在中世纪时期,贸易的最大障碍就是道路通行费”。有效交通运输的缺乏不仅阻碍了商业的发展,而且很可能是致命的。在现代,通行费指的是对改良道路所支付的费用或过境费用。在1800年以前,通行费是当地统治者的公开专利,也是主要的财政收入,他们在重要的地点设立收费站,如通航的河道和关口,因此商人难以避开它们。

自从人类有历史记载开始、现代曙光出现以前,旅客、货物和信息的移动和传播速度不超过马匹与航船的速度。19世纪中期,蒸汽机在航船和火车上的应用,以及国家通过强大的力量减少了通行费收费站,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四个因素中的最后一个——交通与通信技术。铁路、蒸汽动力轮船和电报的发展带来了繁荣,繁荣程度甚至超过了前现代时期那些最乐观的梦想家们最大胆的想象。

4.院感消毒监测制度 篇四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按照《消毒技术规范》方法,对医院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进行经常地定期监测。

(一)压力蒸汽灭菌程序监测

1、每锅应进行工艺监测,并详细记录锅号、压力、温度、时间、灭菌物品等项目,以及灭菌操作者、检查者签名。

2、每个灭菌包外应用化学指示胶带作暴露控制监测,胶带上应标明灭菌日期,责任人;包内应用化学指示卡作包裹控制监测;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每晨进行一次B—D试验,作为设备控制监测。

3、每月应进行一次生物指示剂作载荷控制监测,生物指示剂应置于物品包裹的中心部位,新设备启用前或维修后均应监测。

4、监测所用的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胶带、指示卡和生物指示剂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并有卫生许可证的规定产品,所用指示胶带、指示卡、指示剂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有效期。

(二)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程序监测

1、经环氧乙烷气体灭菌的物品包外应有化学指示胶带,胶带上应注明灭菌日期、责任人,包内应用化学指示卡监测。

2、每月进行一次生物指示监测。

(三)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

1、每半年对紫外线灯管强度进行监测,新灯管应≥90uw/cm2,旧灯管应≥70uw/cm2,<70uw/cm2的紫外线灯管不得使用。

2、室内紫外线消毒每立米≥1.5w,照射时间≥30分钟。

3、每次紫外线消毒后,应逐项填写在统一制定的“紫外线消毒登记本”上,紫外线灯管累计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00小时。

(四)其它监测

1、特殊保洁区域应每月对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指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验,其细菌菌落总数应达到部颁标准。

2、每月对使用中的化学消毒液、无菌器械保存液进行一次监测,使用中的化学消毒液细菌含量<100cfu/ml,无菌器械保存液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3、每月对无菌物品,常规医疗器械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物品、器械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接触粘膜的器械、物品应<20cfu/100cm2(g)。接触皮肤的器械、物品应,<200cfu/100cm2(g)。

4、输液器,注射器及一次性使用的输、注器、针头每月或每批抽检热源监测,结果必须阴性。

5、每月对透析液进水及出水进行一次监测,细菌数应分别<200cfu/m1,<2000cfu/ml。疑有透析液污染或出现严重感染病例时,应对原水口、软化水出口、反渗水出口,透析液配液口进和监测。

(五)所有监测结果都应符合质控标准,并有原始资料及记录。

(六)对不能达标的项目,科室应及时查找原因,改进措施,继续监测至合格。

(七)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全院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综合分析后反馈临床科室,指导工作。

(八)对监测中发现的各种危险因素,科室不得隐瞒,应迅速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诊所院感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二、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用品,用后统一回收。

三、非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应采用一人一用一灭菌。

四、弯盘、体温计等用后立即消毒处理。

五、加强各类急救设备,卫生材料等清洁与消毒管理。

六、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处理措施。

七、治疗室、处置室、厕所等应分别设置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定期消毒。

八、治疗室、处置室均应有紫外线灯管,每天至少照射一次。

6.院感相关制度 篇六

一、人员环境管理

1、工作人员上班衣帽穿戴整洁,检查病人前后均应认真洗手。

2、检查室内清洁整齐,保持空气新鲜,室内每日通风二次。

3、室内每日湿式清洁,遇污染时即刻消毒。

二、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1、感染或有传染病患者,应尽量安排在每天的最后时间。

2、各检查台的床单每日更换一次,探头用带消毒作用的耦合剂或75%酒精棉球擦拭。

3、疑似传染性疾病或多重耐药菌患者应先用碘伏纱布消毒患者检查部位,再涂耦合剂进行检查,检查后进行终末消毒并记录。

4、擦耦合剂纸放置黄色垃圾袋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

7.新生儿病房院感预防措施 篇七

1 医务人员要树立预防意识

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自觉树立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只有充分意识到医院感染的危害性, 才能树立医院感染的预防意识[2]。

2 新生儿病房实行严格分区, 合理布局

2.1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室、早产儿病室、治疗室。

2.2 辅助区包括清洗、消毒间、接待室、配奶间、新生儿洗澡间。

3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1 空气、设备、环境的消毒灭菌[3]。

新生儿病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 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 每次15-30min, 维持室温22-25℃, 湿度50-60%。奶瓶、奶嘴头一人一次一消毒一奶瓶一奶嘴头, 用后清洗、煮沸消毒, 维持30min后, 放于远红线消毒柜消毒、备用。新生儿衣物、床单每天更换清洗、消毒, 污染后及时更换。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洗, 并更换湿化液一人用后一消毒, 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 应当每周消毒一次, 出院患儿用过的暖箱应终末消毒。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 每日更换清洗、消毒, 采用蒸馏水。每月对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液进行细菌监测, 要求空气≤200 cfu/m3, 物体表面≤5 cfu/cm2, 消毒液≤5 cfu/ml。对异常结果, 要寻找原因, 制定整改措施。

3.2 探视制度的限制, 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出, 如特殊患儿家属的探视要更换专用隔离衣、鞋、带隔离帽、口罩。

4 医护人员的管理

4.1 本科室医务人员进入新生儿室要更换专用拖鞋、衣物、戴口罩、洗手。

4.2 医护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用快速消毒剂消毒手。

严格执行手的卫生, 防止交叉感染, 诊疗和护理操作均按先早产儿, 后足月儿, 先非感染性患儿, 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

由于本科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做好各环节的院感预防和控制措施, 我院新生儿病室每月对空气物体表面消毒液进行监测, 指标均正常, 患儿院感发生率低于3%, 获得院领导及社会好评。

参考文献

[1]李久红.我国新生儿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面临的挑战[J].中国新生儿科杂志2009, 2:45-47.

[2]尚少梅.医院感染与洗手[J].中华医院感染杂志, 2001, 11 (1) :78.

8.谈民事再审制度的三个相关问题 篇八

[关键词]民事再审;新的证据;再审立案;再审程序

一、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

“新的证据”是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提起再审的最重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而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的案件比例相当大。因此,探究民事再审“新的证据”问题的意义重大。

(一)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含义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第1款规定及《证据规定》第41条第1、2项对一、二审程序中出现的“新的证据”的界定,民事再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具体包括两种:一是持续到原审庭审结束后仍未能确定而到再审时方能确定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已经掌握且明知应该提供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非当事人主观原因,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

(二)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特点

第一,引起再审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179、187条等相关规定:法院依职权再审的,证据要达到可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方可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达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确认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原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除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这一项外,其他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由此可引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结果,不但会出现举证主体及质证主体具有多样性,而且会导致证据的证明内容、标准不一致。

第二,法律规定及认定证据标准的模糊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来弥补《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程序规定的不足,但是对以下问题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1)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在证据方面应该遵照的程序、如何认定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及规则;(2)再审案件的改判标准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在何种情况下应该改判,何种情况下予以维持。

第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要具备超过一般盖然性更高的证明力和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和原审审理范围的特殊要求。

(三)《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的一般规定

第一,提出“新的证据”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除了当事人以外,法院自查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均可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提出“新的证据”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执行案外人及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民事再审只审查“新的证据”涉及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二审法院仅仅是对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涉及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原审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及法律精神,民事再审的启动实际上是与引起二审程序的上诉是类似的。因此,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该对“新的证据”涉及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民事再审立案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8条以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裁定立案再审。

(一)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

提供新证据引起再审的主要是指: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且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证据有重大瑕疵的情形

具体包括:(1)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是伪造、变造或虚假的;(2)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虚假的或被强迫所作;(3)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4)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另一裁判、具体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等被依法撤销的。

(三)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引起再审的情形是:(1)原审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和失效及尚未生效的;(2)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3)原审裁判的判决主文和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之间互相矛盾的。

(四)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形

(五)原审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案件诉讼管辖规定;(2)审判组织未按照法律规定组成;(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4)非法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5)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6)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7)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等。

(六)原审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三、民事再审的有关程序问题

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主要特殊作用在于发挥监督审判、纠正错误,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且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制度规定过于简单模糊,从而导致民事再审制度在很多方面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民事再审案件时至少要明确两个程序问题:

(一)申请再审案件要体现“证据必须当庭质证”的原则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20条对申请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第1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因此要解决申请再审程序中质证不公开和再审立案后再审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必须依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质证。

(二)审理申请再审案件是否需要指定举证期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必须在递交再审诉状的同时一起提供“新的证据”,故而,法院原则上无须为申请人指定举证期限。但特殊情况即例外情况是:根据《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8条的规定,听证实际上就是在申请再审时的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形式,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相互交换证据。当被申请人提出反驳证据的,依据“证据规定”第40条,法院可另行指定举证期限或另定听证日期,不过,再审案件进入再审阶段以后,也无须指定举证期限。

检察院抗诉后,法院依职权使案件不经过听证程序直接进入再审程序,尽管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不必要承担证明责任,但至少有一方对此证据不够熟悉,甚至是完全不知道。因此,在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情况下,应当为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要求在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使双方能够做好再审开庭相关事宜的准备。

由于原审“确有错误”的证明责任实际上是由法院自行承担的,相关证据应该由法院自行提供并加以认定,所以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无需指定举证期限。

综上所述,探讨民事再审制度中“新的证据”问题和再审立案及相关再审程序问题,必须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现行体系和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背景,深入研究。作为法律工作者应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着力解决民事再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M].北京:第1一1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7——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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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祖军.论民事再审程序[J].现代法学,2002,(4).

[5]赵敏,王俊,孙海峰.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整体解读[J].东方法学,2011,(2).

[作者简介]陈娜(1969—),新疆五家渠人,新疆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研究方向:审判监督与司法公信;王彪(1973—),河北阳原人,石河子大学商学院公共教学部讲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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