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共7篇)
1.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 篇一
土壤学实习报告
目录
一、前言
二、实习目的
三、实习时间与地点
四、实习内容
1、土壤剖面
2、第一观察点(孟关)
3、第二观察点(孟关)
4、第三观察点(孟关)
5、第四观察点(孟关)
6、第五观察点(孟关)
7、第六观察点(花溪公园)
8、第七观察点(花溪公园)
9、第八观察点(花溪水库)
10、第九观察点(贵大南区)
五、实习总结
1、岩石、土壤、植被的关系
2、岩石、土壤和植被相矛盾的情况
3、石灰岩与白云岩的区别
4、植树造林需注意岩石和土壤与树种的结合
5、土壤肥力判断
6、根据地形认识土壤
7、通过新生体、侵入体和植被(根系)认识土壤
8、外来土壤
一、前言
土壤是地壳表面能生长植物的疏松堆积物,并且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土壤是地球表面的岩石风化体及其再搬运沉积体在地壳表面环境作用下形成的。土壤是植被生长不可缺少的基础,土壤的性质不仅影响林业生产的产量,还影响植树造林以及林业经营管理的质量。作为林学专业的学生,以后大都会工作在林业系统。林业系统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是植树造林。所以,学习土壤学对于林学专业的学生是一种基础,认识和了解土壤,野外实习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课堂学习土壤学理论之后,我们基本掌握了土壤的基本知识。通过实行环节,结合课程学习的理论知识,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产相结合,以达到学习土壤学的目的,为以后的工作作好基础。
二、实习目的
1、进一步加深对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巩固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
2、掌握土壤剖面的挖掘和土壤剖面的解读,学会土壤剖面的调查,通过土壤剖面解读认识土壤。
3、认识岩石、土壤与植被的关系。
4、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把课堂学习的理论知识与老师的讲解相结合起来,再将所学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三、实习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13.1.1到2013.1.2共两天。
2、地点:孟关、花溪公园、花溪水库以及校园。
四、实习内容
1、土壤剖面
土壤剖面的实习工具需要剖面刀、尺子等。通过土壤剖面的认识,解读时间、地形、生物、气候、母质五大土壤形成因素对土壤的影响。通过土壤剖面的观察,了解土壤的物理属性、土壤肥力以及土壤与植被的关系。
(1)土壤剖面挖掘前观察内容:
位置:记录国家、省、市、县、一直到小地名。如果调查的地域具有针对性或者在小范围内调查,国家、省等可以不记录。
GPS:如果带有GPS,可以对剖面位置进行经纬度定位。大的地貌、小的地形记录。
记录植被状况,坡位、坡向、天气状况等因素。在工作过程中,不能用自然剖面进行观察。(2)土壤剖面挖掘注意事项:
挖掘点需要具有代表性。需要远离路、树、岩石等。
挖好后对剖面进行修整,以便于观察。
剖面要求挖掘1m宽,需要观察的观察面需进行仔细修整,观察面需25cm左右。
挖掘时候注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进行。(3)土壤剖面观察内容:
观察剖面层次,记录剖面层次的深度,区分O、A、B、C、D层。不同层次的不同颜色。
土壤质地记录:将剖面土壤加水搓团,如果不成团则为砂土,如果成团,对团进行压饼,根据开裂状况分为黏土和壤土等。
土壤结构:根据土壤的结构组成判断土壤的肥力状况。土壤紧实度:通过观察和触摸判断土壤的紧实度。
土壤湿度:把少量剖面土和少量水放在一起,通过土壤吸水和压挤土壤出水状况判断土壤的湿度。
土壤根系状况:通过观察土壤根系的分布,记录土壤根据状况。土壤颗粒:分别记得土壤颗粒的含量和土壤粒级。土壤粒级的国际制:
3-2mm:石砾 2-0.2mm:粗砂粒 0.2-0.02mm:细沙粒 0.02-0.002:粉粒 小于0.002:黏粒
土壤新生体:新生体是指土壤在发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如结核物,通过观察对土壤新生体进行记录。
土壤侵入体:侵入体是指认为带人的物质,如玻璃、塑料等。土壤生物:记录土壤生物情况,通过土壤生物可以判断土壤的肥力状况。
土壤物质来源:通过观察判断土壤的物质来源。
2、第一观察点(孟关)
(1)概念
地域尺度:大尺度地域对土壤的生物和气候的影响明显,对于贵阳小地域来说,成土因素中的生物和气候对土壤的影响是一样的。
时间尺度:地上植被对土壤的影响是在短时间尺度上有意义。土壤受风化的影响,土壤氧化物含量不同,氧化铁氧化后呈现黄色。(2)特点
该观察点为石炭纪形成的石灰岩。
石灰岩形成的土壤量少,土壤质地细,多为黏土。
石灰岩形成土壤呈现碱性:如果土壤中含有如碳酸氢钠这样的交换性钠时,土壤呈现碱性。
石灰岩发育的土壤为碱性,马尾松喜酸性,在该观察点马尾松长在了石灰岩上,而且生长良好,这是相互矛盾的。(3)总结
石灰岩发育的土壤为碱性,马尾松喜酸性,在该观察点马尾松长在了石灰岩上,而且生长良好,这是相互矛盾的。究其矛盾原因为:
该土壤不是由石灰岩发育的。通过观察,该点为向斜东翼,土壤中含有残留的铁锰结核。石炭纪上一层为二叠纪发育的岩石,二叠纪有两层岩石,即碎石岩和含煤岩层。含煤层中含有硫铁矿,硫铁矿很容易风化,形成硫酸,使土壤具有强烈的酸性。
土壤中具有铁锰结核,说明该土壤发育速度很快。
3、第二观察点(孟关)
(1)特点
以二叠纪发育的岩石发育成的土壤,二叠纪岩石以砂页岩为主,其中具有含煤层。
含煤层中具有硫铁矿,风化速度快,风化过程中形成硫酸,土壤呈现强烈的酸性,土层深厚,岩石呈现半风化状态。
该点生长马尾松、油茶、铁芒箕等强酸性土壤指示性植物。(2)总结
在该观察点下部有一个坝子,坝子上只有土壤,不见岩石,岩石同一层的页岩已经风化完成,页岩风化速度较快。
在贵州,除少量石灰岩发育成石灰土和紫色砂岩发育为紫色土,其他均为黄壤。
砂页岩风化速度快,发育的土壤很瘦,不利于生产。
4、第三观察点(孟关)
(1)特点:
侏罗纪发育岩石发育成的土壤。
侏罗纪发育的紫色砂岩,其上一层为紫色页岩,所以,该点土壤为紫色页岩发育的土壤,由于砂岩存在,所以在土壤中有白色砂粒存在。
该点土壤在风化刚开始时为碱性紫色土,通过雨水淋溶后呈现中性,最后呈现为酸性,所以在该点有酸性指示植物。该点岩石呈现为紫色,发育成的土壤也呈现出紫色。该点土壤A层很浅,土壤呈现为块状。
(2)总结
岩性对土壤质地的影响:岩性为砂岩,所发育的土壤较粗;岩性为页岩,所发育的土壤较细。
该点土壤在发育过程中,由于石英砂不易风化,石英砂保留在土壤中,所以形成土壤较粗。
页岩发育的土壤肥力很高,由于土壤颜色为紫色的特性,可以吸收辐射能力,生产的水果等农林产品质量很高,生产力也很好。
5、第四观察点(孟关)
(1)特点
三叠纪上部地层岩石发育的土壤。
该点岩石为长石石英砂岩,长石占75%,石英占20%,还含有少量的白云母。由长石砂和石英砂组成的岩石,胶结作用弱,在半年时间左右就可以风化,成土速度很快,在风化过程中石英保持不变。
该岩石在发育成为土壤过程中,正长石风化成为黏土,被雨水带走,整个土壤呈现为沙壤土。土层相对较厚。
该土壤透性很强,大孔隙多,雨水在淋溶过程中把钾等矿物质带走,土壤肥力很差,土壤易流失,土壤呈现酸性。(2)总结
由于土壤易流失,可能在山顶上没有表层土壤。土壤层越厚,说明土壤不易流失,土壤肥力就越好。
6、第五观察点(孟关)
灰质白云岩发育的土壤,灰质白云岩由方解石和白云石组成,其中方解石占25%左右,白云石占50%以上。
以碳酸盐为主的岩石发育的土壤为碱性,生长碱性植物。碳酸盐风化成土量少,岩石裸露,土被不连续,土层较薄。由于岩石富含钙镁元素,所以发育的土壤也富含钙镁元素,土壤肥力较好,土壤质地为黏土。
该点是两山之间的土壤由片流侵蚀作用产生堆积,表层土壤很厚,土壤肥力较好。
土层薄的剖面,土层颜色单一,土壤肥力不佳;土层厚的剖面,颜色较深,土壤肥力好。
7、第六观察点(花溪公园)
(1)概念
贵州省73%的岩石为碳酸盐。碳酸盐由白云石和方解石以不同的比例组成,滴加稀盐酸时起泡越多说明方解石含量越高。
碳酸盐在水的作用下碳酸钙等溶解物质随水流走,留下的为黏土矿物,所形成的土壤相对较黏。
碳酸盐在发育成土壤时速度慢,形成土壤所需时间尺度长,形成的量少。
岩石成土比例为25:1,意味着25m岩石发育1m厚的土壤,而且在时间尺度上是很需要很长的时间。
碳酸盐岩石成土特点:
土被不连续,岩石裸露率高,土层薄。土壤富含钙镁离子。
土壤颗粒较细,土壤质地黏。
2价钙离子与土壤有机质结合,形成有机复合体,土壤表层颜色较黑,下层有机复合体少,颜色较浅。
白云石含量多的岩石风化速度慢,方解石含量多的岩石风化速度快,易形成洞穴。
在喀斯特地区,地表土壤的流失去向很多,除随地表水流失外,洞穴流失也不容忽视。(2)特点
三叠纪下部安顺组白云岩中夹的一层石灰岩发育成的土壤。该层岩石方解石含量很高。
土壤没有C层或C层很薄,在靠近岩石的一层。
该土壤质地很黏,碳酸钙等易溶物质随水流失,有机质不易下渗,所以土壤上部为黑色,下部为黄色(3)总结
在该地区土被连续时土层往往很薄,土被不连续时,部分岩石裸露,但是岩石裂隙中土层很厚。所以土被连续的地方植被生长不好,反而在土被不连续的地方植被生长良好。
8、第七观察点(花溪公园)
该点为洞穴下部,洞穴已被上部物质所沉积,说明喀斯特地区洞穴侵蚀严重,大量土壤由洞穴和石缝上部随流水向下流失,沉积在植被无法利用的地方,只有沉积的地方被挖掘开或裸露,植被才能利用。在小洞穴或者石缝中,大量土壤沉积,植物根系沿着石缝生长发育良好。
9、第八观察点(花溪水库)
白云岩发育形成的土壤。由于白云岩很脆,所以在地壳运动中易碎,流水沿着裂隙侵蚀,岩石风化就沿着寝室面风化。
该点土壤在C层有由风化过程形成的很软的白云砂,土被相对连续,少量岩石裸露,整体土层较薄,土壤颜色偏红。
该点土壤富含碳酸钙镁,土壤呈现碱性,生长碱性植物。
土壤质地为黏土,但是在土壤中有大小不一的石砾存在,土壤通透性强,保水能力差,容易遭遇干旱。
白云岩很少有裂缝,不像石灰岩有大量存在土壤的石缝,植被恢复很难。
10、第九观察点(贵大南区)
该点岩石大量裸露,刀砍状明显,是典型的白云岩。
该点地表土壤与岩石没有直接的联系,土壤是由白云岩上一层的第四纪黄色黏土发育成的土壤。
第四纪黄色黏土发育成的土壤为酸性,但是该点生长着大量碱性植物,这是因为大量裸露的岩石风化后随流水把碱性物质带入土壤,使土壤呈现碱性。当第四纪黄色黏土发育成的土壤很厚时,岩石不易风化,没有碱性物质进入土壤,土壤依然为酸性。
贵州省土壤三大类:
碳酸盐岩石发育:石灰土
侏罗纪地处紫色石英砂岩发育:紫色土 其他岩石发育:黄壤。
五、实习总结
1、岩石、土壤、植被的关系
岩石发育成土壤,土壤上生长植物,这三者之间存在在内在的联系。不同的岩石其形成条件和矿物组成也不同,形成的土壤就存在差异。岩石根据其形成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三类,他们的内部骨架和组成矿物不尽相同,所含元素的种类和数量不一样,在岩石风化成土的过程中,风化的环境不同对土壤也有一定的影响。土壤的PH、土壤质地、土壤结构、土壤有机物、土壤生物以及土壤供水保肥特性等等因素对土壤上的植被又直接相关。如喜酸性树种生长在酸性土壤,耐旱性植物生长在干燥和保水特性不好的土壤等等。
在本次实习中,可以总结出如下关系:
砂页岩与含煤层发育的土壤,含煤层中含有硫铁矿,硫铁矿很容易风化,形成硫酸,使土壤具有强烈的酸性。在水土保持好的地方,土层深厚,岩石呈现半风化状态。由于砂页岩风化速度快,发育的土壤很瘦,不利于生产。该土壤易生长马尾松、油茶、铁芒箕等酸性土壤指示性植物。
侏罗纪发育的紫色页岩所发育的土壤,由于砂岩存在,所以在土壤中有白色砂粒存在。岩石呈现为紫色,发育成的土壤也呈现出紫色。土壤在发育过程中,由于石英砂不易风化,石英砂保留在土壤中,所以形成土壤较粗。页岩发育的土壤肥力很高,由于土壤颜色为紫色的特性,可以吸收辐射能量,生产的水果等农林产品质量很高,生产力也很好。这种土壤在风化刚开始时为碱性紫色土,通过雨水淋溶后呈现中性,最后呈现为酸性。所以土壤上也生长马尾松等喜酸性植物。长石石英砂岩由长石砂和石英砂组成,胶结作用弱,风化成土速度很快,在风化过程中石英保持不变。正长石风化成为黏土,被雨水带走,整个土壤呈现为沙壤土。土层相对较厚。土壤透性很强,大孔隙多,雨水在淋溶过程中把钾等矿物质带走,土壤肥力很差,土壤易流失,土壤呈现酸性。所以在这种土壤上也生长酸性植物,但由于供水保肥不好等因素植被长势不好。
石灰岩形成的土壤,由于在水的作用下碳酸钙等溶解物质随水流走,留下的为黏土矿物,所形成的土壤相对较黏。石灰岩在发育成土壤时速度比白云岩快,但是形成土壤所需时间尺度依然长,形成的量少。土壤富含钙镁离子。2价钙离子与土壤有机质结合,形成有机复合体,土壤表层颜色较黑,下层有机复合体少,颜色较浅。易形成洞穴。碳酸钙等易溶物质随水流失,有机质不易下渗,所以土壤上部为黑色,下部为黄色。土壤呈现碱性,生长碱性植物。
白云岩发育形成的土壤,由于白云岩很脆,所以在地壳运动中易碎,流水沿着裂隙侵蚀,岩石风化就沿着侵蚀面风化。土被相对连续,少量岩石裸露,整体土层较薄,土壤颜色偏红。土壤质地为黏土,但是在土壤中有大小不一的石砾存在,土壤通透性强,保水能力差,容易遭遇干旱。白云岩很少有裂缝,不像石灰岩有大量存在土壤的石缝,植被恢复很难。该点土壤富含碳酸钙镁,土壤呈现碱性,生长碱性植物。
2、岩石、土壤和植被相矛盾的情况
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我们曾在孟关和贵大南区发现岩石、土壤和植被相矛盾的情况。在孟关,岩石为石灰岩,但是马尾松生长良好,发育碱性土壤的岩石生长喜酸性植物,这是相矛盾的,原因是该土壤是由石灰岩上一层砂页岩所发育,所以土壤是呈现酸性的。在贵大南区,虽然岩石是白云岩,白云岩发育的土壤为碱性,但是该岩石上的土壤也是由上一层黄色黏土所发育的酸性土壤,该土壤上也生长了柏木、女贞等喜碱性植物,这是因为这个地方大量裸露的白云岩风化后随流水把碱性物质带入土壤,使土壤呈现碱性。
3、石灰岩与白云岩的区别
石灰岩:一种以方解石为主要组分的碳酸盐岩,常混入有粘土、粉砂等杂质。呈灰或灰白色,性脆,硬度不大,小刀能刻动,滴稀盐酸会剧烈起泡。按成因可分为粒屑灰岩、生物岩、化学灰岩等。由于石灰岩易溶蚀,所以在石灰岩发育地区,常形成石林,溶洞等优美风景区。它是烧制石灰、水泥的主要原料,冶炼钢铁的熔剂,制化肥、电石的原料,也广泛用于制糖、陶瓷、制碱、玻璃、印刷工业中。石灰岩主要是在浅海的环境下形成的。石灰岩按成因可划分为粒屑石灰岩(流水搬运、沉积形成);生物骨架石灰岩和化学、生物化学石灰岩。按结构构造可细分为竹叶状灰岩、状灰岩、团块状灰岩等。石灰岩的主要化学成分是CaCO3易溶蚀,故在石灰岩地区多形成石林和溶洞,称为喀斯特地形 当黏土矿物含量达25%~50%时,称为泥质岩。白云石含量达25%~50%时,称为白云质灰岩。
白云岩:一种以白云石为主要组分的碳酸盐岩。常混入方解石、粘土矿物、石膏等杂质。外貌与石灰岩很相似,滴稀盐酸(5%)极缓慢地微弱发泡或不发泡。白云岩风化面常有白云石粉及纵横交叉的刀砍状溶沟,且较石灰岩坚韧。白云岩按成因可分为原生白云岩、成岩白云岩及后生白云岩,后二者称交代白云岩或次生白云岩。按结构可分为结晶白云岩、残余异化粒子白云岩、碎屑白云岩、微晶白云岩等。白云岩在冶金工业中可作熔剂和耐火材料,在高炉炼铁中作为熔剂,部分也用来提炼金属镁;在化学工业中用以制造钙镁磷肥,粒状化肥,硫酸镁等。此外还可做陶瓷、玻璃的配料和建筑石材。
在野外的鉴定实践中,石灰岩溶蚀比较均匀,溶蚀面很平整光滑,很多地段形成弧形面,白云质灰岩的溶解面很不平整,局部地段白云石溶解速度小于方解石的速度,形成凹凸不平溶蚀面。一般打砂的地方为白云岩,生产石材的地方为石灰岩。
4、植树造林需注意岩石和土壤与树种的结合
由于岩石、土壤和植物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所以在植树造林时必须考虑它们三者的关系。例如碳酸盐岩石发育的土壤为碱性,适合生长喜碱性树种,砂页岩发育的土壤为酸性,适合生长喜酸性树种,根据土壤质地判断土壤供水保肥特性,选择不同生物特性的树种等。
5、土壤肥力判断
通过本次实习,我们基本掌握了根据土壤剖面的观察人士土壤肥力的能力。土壤肥力是土壤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是土壤为植物生长供应和协调养分、水分、空气和热量的能力,土壤肥力是土壤组成、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的综合反应。
枯枝落叶层:枯枝落叶层厚,则该土壤有机质来源丰富。土壤层厚度:土壤越厚土壤越肥,土壤层越薄,土壤越瘦。土壤颜色:土壤岩石偏黑,说明有机复合体含量多,土壤肥力高。土壤质地:根据土壤质地判断土壤供水保肥特性:
砂质土:内部排水快,蓄水量少而蒸发失水强烈,抗旱能力弱。砂质土养分少,缺少黏粒和有机质而保肥性弱。
黏质土:雨水和灌溉水难以下渗而排水困难,蓄水量多。含矿质养分丰富,有机质含量高,不易随水分流失。
壤质土:兼有砂质土和黏质土的优缺点。
土壤结构:根据土壤的结构组成判断土壤的肥力状况,良好的土壤结构性,实质上是具有良好的孔隙性,即孔隙的数量大而且大、小孔隙的分配和分布适当,有利于土壤水、肥、气、热状况调节和植物根系活动。
土壤紧实度:土壤紧实度的大小可影响作物根系的穿孔和生长,是一个重要的土壤物理特性指标,用于评价土壤耕性。紧实的土壤可阻止水分的入渗,降低化肥的利用率,影响植物根系生长,导致作物减产。
土壤湿度:土壤湿度决定农作物的水分供应状况。土壤湿度过低,形成土壤干旱,作用光合作用不能正常进行,降低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严重缺水导致作物凋萎和死亡。土壤湿度过高,恶化土壤通气性,影响土壤微生物的活动,使作物根系的呼吸、生长等生命活动受到阻碍,从而影响作物地上部分的正常生长,造成徒长、倒伏、病害滋生等。土壤水分的多少还影响田间耕作措施和播种质量,并影响土壤温度的高低。
土壤根系状况:通过观察土壤根系的分布,反映土壤植被生长状况。土壤颗粒:土壤颗粒起着支撑植株生长的作用,其粒径大小、组合比例与排列状况直接影响土壤的基本肥力性状。
土壤新生体:根据新生体的性质和形状可判断出土壤类型、发育过程及历史演变特征。
土壤侵入体:根据侵入体类型还可判断土层翻动年代的大致差别。土壤生物:土壤生物的生命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壤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其中主要的有土壤温度、湿度、通气状况和气体组成、pH以及有机质和无机质的数量和组成等。
6、根据地形认识土壤
在此次实习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认识土壤的过程中,地形对土壤的影响不容忽视。在土壤五大因素中,地形也是其中一个。在山谷或者下坡位,土层往往很厚,其中部分土壤来源于坡顶和上坡位的土壤随片流堆积。而在一些发育易于流失土壤的山顶,很可能没有土壤表层,因为它们刚发育形成土壤就已经流失。在山脊山谷明显的地方,山脊土壤往往流向山谷,所以山脊相对瘠薄,而山谷相对肥沃。
7、通过新生体、侵入体和植被(根系)认识土壤
新生体:是指土壤发育过程中形成的新的物质,它是土壤物质重新淋溶淀积的生成物。新生体包括化学起源的和生物起源的两种。根据新生体的性质和形状可判断出土壤类型、发育过程及历史演变特征。
侵入体:指由外界进入土壤的特殊物质。包括①岩石类中的碎石、砾石和巨石; ②人为物质中的瓦片、碎砖块、陶片、玻璃、墓葬遗物、金属遗物等;③冰冻的冰成物,如冰胶纹、冰结核、冰透体、冰间层等;④生物遗存物,有动植物化石、动物骨、埋藏的植物根、软体动物的甲壳等。根据侵入体类型可判断土层翻动年代的大致差别。
植被根系:植被根系本身就是土壤生物的一部分,它的分布状况可以反映土壤的肥力状况。另外,根据土壤植被根系与新生体和侵入体的位置关系,可以大致判断侵入体的时间。
8、外来土壤
在此次实习过程中,我们主要到在一些地方,由于人为因素或地质作用等,该地方的土壤是属于外来土壤。人为搬运将其他地方的土壤运输到本地,与本地发育的土壤覆盖或者混合。由于流失作用或者其他地质作用,也会使其它地方的土壤搬运到本地。所以在野外调查土壤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避免认识错误。
2.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司法礼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中应有的礼貌,应当注意的仪表,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程序等。
第二条 克己慎独,谦逊守节,行为谨慎,宽容大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条 廉洁奉公,公道正义,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宗旨。
第四条 诚实守信,善意待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司法活动礼仪
第一节 庭审 第五条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条 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准时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庭的,应当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并说明原因、表示歉意。
第七条 开庭前后或休庭期间,法官和书记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握手、打招呼、递烟递水、说笑、交谈、共同进出审判法庭等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行为。如遇上述人员正常的问候和招呼,可以点头示意。
第八条 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礼貌待人。受检人员系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进行检查。
第九条 法庭准备就绪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应当起立、鞠躬、致问候语。宣读应当匀速、清晰、完整。
书记员请法官进入审判法庭时,法庭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进入审判席后,应面向全体人员鞠躬并请落座。
第十条 开庭前,书记员宣布“请法官宣誓”,并请全体人员起立。法官应以右手抚左胸,由审判长领誓,宣读誓词“忠于法律,明断是非;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如违誓言,愿受处分。谨誓!” 第十一条 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入席就座。
第十二条 庭审中应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用语礼貌,禁止直呼其名。法官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应当在姓名前表明原告、证人等身份。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庭说明。
第十三条 法庭询问时应当语气平和,态度公允,不使用倾向性、诱导性或威胁性语言。法官发言应当语言精炼,使用法律语言,避免使用俗语、俚语,必要时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释明。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公平合理分配诉辩双方的陈述及辩论时间,耐心、细致地听取意见,不应随意打断或限制,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言。如其发言与案件无关或重复,可适当提醒。
第十五条 法官、书记员应当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得随意离开法庭,不得做与庭审无关的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临时休庭,并告知休庭理由及恢复庭审的具体时间。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精力集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当规范使用法槌。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适度。
第十八条 庭审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的合法权利;对于当事人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合理要求,应当礼貌对待。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读判决应当声音清晰、洪亮。宣判结束后,法官应示意坐下。
第二节 调解
第二十条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十一条 调解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当地通俗易懂的语言、习惯的称呼,充分尊重当事人,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第二十二条 案外人参与调解的,应当尊重其合法权利,不应盲目武断地排除。对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协助调解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组织调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但不应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流露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节 庭外调查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法调查,尊重他人,举止文明,态度谦虚,严谨耐心。
第二十五条 调查时应当着制服,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告知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调查活动有预约时间的,应当按时到达。
第二十七条 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客观记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当面宣读,核对无误。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第四节 合议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守合议规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坚持原则。发言时做到语言得体、态度公允﹑认真负责,尊重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按主持人示意程序依序发言。
列席庭长应当待合议庭成员表决后方可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汇总表决。
第三十条 承办人介绍案情时应当表述准确,客观全面,简洁规范;回答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观点明确。合议庭成员提问时应当态度平和,用语文明,重点突出。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平等参与评议,互相尊重,虚心、耐心﹑认真听取他人意见,不应随意打断他人发言。
第三十二条 整个合议过程及意见,应当全面﹑客观﹑如实记录在卷。条件许可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节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坚持依法文明执行,平等保护,注重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有关执行问题的询问,应当认真回答,不应态度冷淡、推诿搪塞、简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因对执行不满而对法官和法院进行指责时,应当耐心细致地解释,避免与当事人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三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称谓适当,举止文明,不得简单粗暴,防止因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激化矛盾。
第三十七条 如遇意外事件,执行人员应当冷静对待、沉着应对、依法处置。执行中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应当及时制止。
第六节 接访
第三十八条 重视群众诉求,关切群众感受,充分尊重来访人员,热情、及时、文明接访。第三十九条 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访,不得私下或单独接访。
第四十条 接访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为来访人员提供座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等便民设施。应当用语文明,称谓得当,杜绝“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四十一条 对来访人员应当做到热情接访,认真听取意见,注意询问需要解决或反映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应当平等、按序、及时进行接访。对老、弱、病、残、孕等来访人员,应当优先接访。
第四十三条 对于集体来访的,应当高度重视、及时接访,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稳定情绪,适当处置,避免事态扩大。
第四十四条 来访人员情绪激动或者闹访的,应当态度温和、耐心劝导,避免因言语不当、态度粗暴等刺激来访人员,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章 仪容仪表礼仪
第一节 仪容
第四十五条 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做到整洁、端庄、得体。第四十六条 面容应当保持清洁,不应浓妆艳抹。除工作需要或患眼疾外,不应戴怪异、有色眼镜。
男士不应蓄留胡须。
第四十七条 发型应当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相符。不应染彩发,不应剃光头,男士不应蓄长发。
第四十八条 指甲不宜过长,不应涂染指甲。
第二节 言行
第四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尊重他人、谦虚谨慎、表达得体、举止得当、禁绝粗口。
第五十条 交谈时应当语气平和,态度诚恳,精力集中,神情专注。回答问题应当真诚,不应敷衍、应付、推脱。
第五十一条 保持宽容大度,容忍、体谅他人尤其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当、失礼、冒犯或过激的言行,不应发脾气、耍威风。
第五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庭审、会议等正式场合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五十三条 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必要时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不应使用浅薄、粗鄙言语。
第五十四条 通话时应当热情大方,注重礼节,做到语气平和、用词准确、声音清晰。第五十五条 接听电话时,应当先问候对方,并自报部门、姓名。结束通话时应当礼貌道别,一般应当待对方先切断电话。
第五十六条 来电要找人员不在时,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问明对方询问的问题,自己能够答复的,应当给予答复,不宜答复的,根据具体情况告知对方联系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站姿挺拔,坐姿端庄,行姿自然,举止文明。
第五十八条 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不应饮酒。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应吸烟。
第三节 着装
第五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应当干净、整洁、得体,穿着制服时应当规范庄重。
第六十条 上班期间应当着正装,不得在办公室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应披衣、敞怀、卷裤腿等。
第六十一条 公务活动、会议等正式场合中应当按要求穿着制服,且应当事先穿戴整齐。法徽佩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应佩戴、系挂与身份或者执行公务不符合的标志、物品、首饰等。
第六十二条 在审判法庭开庭时,法官应着法袍;辅助人员、法警应着制服。在村、镇、社区巡回审判、审判法庭外调解、调查、接访,法官等均应着制服。
第六十三条 制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应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应混穿。穿着制服时,一般应当配穿制式皮鞋或其他深色皮鞋,配深色袜子。
第六十四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应穿着制服进入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六十五条 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穿着及配饰佩戴要求,参照本节有关法官着装礼仪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着正装。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对本指南的培训,并保障其贯彻落实。
第六十八条 本指南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3.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 篇三
图为:签约仪式环节
据了解,本次贵州安远新能源汽车与中汽工程第四设计研究院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项目,旨在充分响应和贯彻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战略及政策。该项目位于贵州义龙试验区,项目分为四期建设,一期项目预计将在2016年完成投产,将解决相关就业岗位超10000个。凭借国内一流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完整的、系统性的整车研发、生产及销售能力的精英团队,并借助高通盛融获得的整车申报准入资源和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通过四期建设,最终将达到年产80万辆的新能源电动车目标。
图为:贵州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张桂副主任发言
纵观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十一五”以来,我国政府提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战略,高度关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及产业化。2009年至今,政府密集出台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优惠、免征车船税和购置税、先后在25个城市进行试点推广等一系列扶持政策;2012年,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汽车项目每年获得10-20亿元资金支持;由此可见,中国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
图为:与会重要嘉宾合影
据介绍,本次新能源汽车项目选址贵州义龙试验区,旨在将该区打造成新能源汽车国家级科技城和示范城,创建一个包括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试验中心、科研中心、科技大学、汽车主题公园在内的全新汽车产研集合群。而本次项目的合作方——中汽工程,是国内现有的一流汽车工业设计单位,在汽车工业设计方面具有辉煌历史,中国汽车的大型整车生产线基本都出自该公司。相信强强联手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能为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开辟全新时代,预祝该项目能顺利推进、取得圆满成功。
众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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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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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山煤矿
目 录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1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82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84 4.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186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91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92 7.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94 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96 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99 10.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11 11.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18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 …………………………228 13.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 ………………………230 14.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33 15.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235 1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236 1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38 18.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238 19.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243 20.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46
21.薄弱人员排查管理制度………………………………249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50 23.制止“三违”和反“三违”人员管理制度…………260 24.领导干部现场轮流带班制度…………………………265 2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制度…………………268 26.要害场所进出管理制度………………………………270 27.要害场所干部上岗制度………………………………271 28.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272 29.安全信息管理制度……………………………………272 30.采煤工作面特殊时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73 31.地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278 32.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会管理制度…………………282 33.跟班干部、安监员、班组长现场责任落实制度……283 3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86
二、安监机构管理制度
35.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绩效考核及管理制度 ……………322 36.安监员末位淘汰管理制度 ……………………………323 37.安全检查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325 38.安监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处理汇报制度 ………326 39.安全隐患卡管理制度 …………………………………328
三、综合管理办公类制度
40.办公室机要管理制度…………………………………329 41.办公用品管理制度……………………………………330
42.保密制度………………………………………………334 43.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38 44.车辆维修保养制度……………………………………339 45.出车管理规定…………………………………………341 46.档案管理制度…………………………………………342 47.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350 48.会议管理制度…………………………………………362 49.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365 50.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368 51.司机管理制度…………………………………………369 52.卫生保洁制度…………………………………………371 53.信访工作制度…………………………………………374 5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378 55.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制度………………………………381 56.职工食堂管理规章制度………………………………382
四、财务类制度
57.财务主管岗位职责……………………………………389 58.出纳员岗位职责………………………………………391 59.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93 60.票据管理制度…………………………………………396 61.银行出纳岗位职责……………………………………397 62.资金管理制度…………………………………………398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矿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 长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两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有单独专用回风巷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 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矿长
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子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协助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 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 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子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 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 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矿长
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臵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考核管理目标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贯彻 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技措工程。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臵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矿长
机电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确保满足要求。
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 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 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 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
安监科是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煤矿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中有关煤矿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第3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第4条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
第5条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
第6条 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7条 监督检查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
第8条 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以及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9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
第10条 监督检查安措工程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11条 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第12条 组织或协调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第13条 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14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5条 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有效监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对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以及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查及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对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安监科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 应的处罚或在考核处理中弄虚作假的,安监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对从业人员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本煤矿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不加制止或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监科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
调度室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职能机构,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进行生产调度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调度管理。
第2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对上级 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并负责督促检查。
第3条 及时准确传达本单位领导安全生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好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瓦斯、水患等到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
第5条 负责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6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第7条 发生事故时,负责如实迅速地向领导汇报,应向贵肥能源公司汇报的事故,必须及时向贵肥能源公司调度室汇报;按照领导批示,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负责协调、组织恢复生产。
第8条 搞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调度协调工作。第9条 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调度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者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按规定及时做好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未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作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
生产技术科是煤矿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采掘、通防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在生产技术组织、管理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按照分工,编制安全工作计划、规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3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顶板、轨道运输、巷道维修、地质测量及放炮等有关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31 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5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
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顶板、轨道运输、巷道维修、地质测量及放炮等到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检查治理情况;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瓦斯超限等安全重点加强管理。
第7条 指导基层技术人员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8条 协助组织并参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救灾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
第9条 负责审查、参与审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10 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
第11条 参与审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参与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研究制定防治方案
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第13条 编制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有关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第14条 参加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审,按要求提供有关安全技术
资料。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相关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相关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在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的有关计划、规划、规程、措施以及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本科室人员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生产技术科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分工范围内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管理科
经营管理科是负责矿山经营、工作核算、财务管理、煤炭销售、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供应过程中的职能机构。经营管理科工作人员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34 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保证在煤矿经营、工作核算、财务管理、煤炭销售、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组织制定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第3条 组织制定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发放制度,监督实施。
第4条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帐。
第5条 保证矿用产品、设备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证件齐全。第6条 保证在组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工作中,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时进行培训。
第7条 组织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档案。
第8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工资制度,并监督实施。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措计划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基金管理和使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经费使用台帐。
第10条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管理科相关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应科相关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相关证件不齐全,供应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制定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措施的,供应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措施执行不严,在分管范围造成流失的,供应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有关标准规定的,供应科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制定安全技措计划费用管理制度,财务科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管理、提取、使用安全技措费用或安全基金或挪作它用的,财务科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对安全技措计计划资金的提取、使用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措计划费用管理、提取、使用台帐或管理不规范的,经营管理科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营管理科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办公室
综合办公室是煤矿综合服务工作的主要单位。具体分管矿山保卫、消防管理、外事接待、农事管理、工业卫生、澡堂食堂、车辆管理工作,该部门要掌握综合服务工作管理要求,熟悉综合服务工作的整个流程。保证煤矿综合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综合服务工作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综合服务各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第3条 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
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后勤服务工作保障问题,不得影响正常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服务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综合服务分管领导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的后勤服务,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供的综合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合格,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提供的服务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综合部门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综合服务分管领导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的,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综合服务分管领导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职能部门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长
安全科长是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科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科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第15条 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17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8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2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4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未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不能够有效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42 安全调度协调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科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
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科长
生产(技术)科长是煤矿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上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5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5.晶科能源 坚持阳光品质(范文) 篇五
众所周知,新能源的使用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但是在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环境污染隐患。作为新能源的开发者,晶科的领导阶层始终对环境保护,污染监控问题高度重视,坚持采用清洁生产,为此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晶科能源作为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品牌,立足环保,拓展未来,坚持阳光品质,走可持续发展路线,致力将绿色新能源的运用推广到全球。
首先,晶科能源为确保每一生成环节都严格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大投资,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废物减量化”、“污染预防”,努力实现“无废工艺”。
其次,晶科能源特别成立了环保办公室,高薪聘请专门的环保专家进行生产指导,定期召开污染防控会议,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工作计划,监督管理生产活动,控制环境污染,确保企业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二氧化碳等废料的产生,最大程度保证了环境的安全。
与此同时,晶科始终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自身重要使命,坚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将生产所带来的污染隐患及其处理方式公布于众,让居民对环境问题安心,放心,舒心。
除此之外,晶科能源非常重视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在众多的企业文化活动中,环保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始终放在首位,利用宣传栏、广播、开展环保知识竞答活动等普及企业环保政策,提高了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了企业的环境保护力度。
6.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 篇六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保险市场构成直接风险市场的原因是__。
A.保险市场的价格波动大
B.保险公司很容易破产
C.保险市场供求总是失衡
D.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与风险相联系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____ A: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B:保险人与投保人
C:保险人与受益人
D:保险人与代理人
3.在建筑工程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工程施工为经营活动,以工地为场所的__。
A.公众责任保险
B.雇主责任保险
C.职业责任保险
D.产品责任保险
4.____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低保额、免体检的人寿保险。
A:患上了某种疾病
B:遭受了意外伤害
C:死亡或者残废
D:支出了医疗费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____ A:定值保险
B:定额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
6.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包括__。
A.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B.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C.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而由他人负责的财产
D.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7.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安排直接保险采购服务,其服务内容不包括__。
A.选择保险人
B.协助投保
C.保险期内服务D.协助索赔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__行为。
A.商业保险
B.国家保险
C.社会保险
D.企业保险
9.货币市场工具是指到期期限在()之内的金融工具。
A.1个月
B.半年
C. 1年
D.3年
10.所谓ETE税制,是指:()
A.缴费阶段、领取阶段免税,积累阶段征税
B.缴费阶段、领取阶段征税,积累阶段免税
C.缴费阶段、积累阶段征税,领取阶段免税
D.缴费阶段、积累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
11.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状态称为()
A.保险合同生效
B.保险合同成立
C.保险合同作用
D.保险合同静止
12.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方式是__。
A.强制性保险
B.不定值保险
C.定值保险
D.政策性保险
13.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称为__。
A.差别利率
B.基准利率
C.实际利率
D.名义利率
14.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2009年上半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比例约为__。
A.5%-10% B.10%-20% C.20%-30% D.30%-40%
15.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对于分保合同项下的赔款()可全权处理,但有义务将赔款情况或赔款处理情况迅速及时地通知再保险人。一般再保险合同对通知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代理人
C.原保险人
D.保险人
16.__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
A.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B.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C.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
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17.下列不属于目前国际上主要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是__。
A.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
B.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C.精算师责任保险
D.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18.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__以内的部分,可从应付福利费中税前列支。
A.4%
B.6%
C.8%
D.10%
19.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在保险期限内在家中不放置危险物品,从保证形式看,该保证属于____ A:抑制
B:预防
C:避免
D:转移
20.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保险,通常称为__。
A.责任保险
B.保证保险 C.财产损失保险
D.信用保险
21.某公民甲,22周岁,未婚,在登山旅游时跌落山崖,后被宣告死亡。但是,甲某并没有死亡,而是失去记忆,在当地与村民乙结婚。对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某这一婚姻的效力状况为__。
A.宣告死亡期间有效,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后成为无效
B.宣告死亡期间无效,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后才有效
C.自始有效
D.自始无效
22.若某一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则该保险方式属于____ A:公民的合法收入
B: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C:公民住宅所占用的土地
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
23.医生在手术前要求病人家属签字同意的行为属于__。
A.风险避免
B.风险隔离
C.风险转移
D.风险自留
24.寿险公司进行保户质押贷款时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属于__。
A.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B.管理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C.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D.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5.发生风险事故后的赔款处理。对于分保合同项下的赔款()可全权处理,但有义务将赔款情况或赔款处理情况迅速及时地通知再保险人。一般再保险合同对通知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代理人
C.原保险人
D.保险人
26.{单选26}
27.{单选27}
28.{单选28}
29.{单选29}
30.{单选30}
31.{单选31}
32.{单选32}
33.{单选33}
34.{单选34}
35.{单选35}
36.{单选36}
37.{单选37}
38.{单选38}
39.{单选39}
40.{单选40}
41.{单选41}
42.{单选42}
43.{单选43}
44.{单选44}
45.{单选45}
46.{单选46}
47.{单选47}
48.{单选48}
49.{单选49}
7.贵州省能源调查报告范文 篇七
(2011年3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基础,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生力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改善,民营经济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新的支撑点、新的带动点,在扩大就业、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繁荣地方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着力扩大开放、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完善市场机制,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富民强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及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把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中放手放开,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转型升级,提高素质,推动民营经济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民营经济发展三年倍增计划,到2013年底,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3200亿元以上,民间投资达到4000亿元,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4000亿元,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到2015年底,全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5%左右,民营经济注册资本达到5000亿元。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4.实行公平的行业准入政策。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公开透明,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外提高行业准入、市场准入门槛。
5.全面拓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经济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矿产资源、能源、制造业、交通运输、水利、建筑、信息产业、土地整治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支持民营经济进入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商贸流通、政策性住房建设等投资领域的政策。
6.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未成年人可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或成为股东,其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有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名称在行政区划后缀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在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经营者的姓名、阿拉伯数字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放宽个体工商户再投资登记条件,在名称不重复的情况下,允许同一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申请多个个体工商户登记。
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对出资期限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放宽民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范围。
放宽民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取得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或房屋购买合同;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后,可进行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放宽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名称,也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省内自然人与国外(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外商投资公司制企业。
推行试营业制。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备案后允许试营业6个月,在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再申请登记。
7.全面清除准入障碍。全面清理整顿现行与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等有关的规定,加快清理审核全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条件,下放、归并一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各类针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和壁垒。
8.发展壮大民营工业。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全力促进民营工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火电、水电及新能源,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大型煤矿建设,投资开发磷、铝、锰、钡、钒等矿产资源,参与大型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钛工业等基地建设,发展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改造提升传统能矿产业水平。对民间经济主体参与的矿产资源整合项目,按变更登记方式办理采矿权登记,减免交易服务费。民营煤矿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件审查程序与现场核实程序合并进行。对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查、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和现场核实、煤矿企业之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煤矿救护队之外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等,下放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辣椒、蔬菜、茶叶、马铃薯、肉类、禽蛋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发展民族制药,扶持一批民营医药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参与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结合、重大技术装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军工订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以及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民营经济工业项目需审批、备案和核准的,除国家规定外,不设任何限制性条件。放宽工业领域投资项目招标资质等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省内民营工业企业及产品。将民营经济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范围,在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中同等对待。
9.推进民营经济信息化。实施民营企业信息化工程,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工业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原料采购、库存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民营经济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三网融合试点,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建设商贸、金融、物流、产品检测、旅游、科技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网络动漫、软件服务和电子娱乐等新兴产业。对民营企业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给予免费检测,简化民营企业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程序。
10.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交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办理的手续外,一律下放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办理。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招标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承担建设规模分别扩大到25万、20万、15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的资质核准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取消全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13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年检。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证明有效期延长至三年。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收购—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快速铁路、重点原材料铁路货运通道建设;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水运航道。
11.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三农”建设和扶贫开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与土地使用权挂钩、延长经营权等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民营经济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石漠化治理、荒山荒地造林等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贫困农民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财政扶贫资金按5%的贴息率给予支持;民营企业以“招工+培训+就业”方式招用贫困农民,省级扶贫部门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种养殖产业。符合屠宰加工要求、生产畜产品外销的民营屠宰加工企业办理屠宰加工许可证不受《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屠宰企业指标限制。凡法律法规未作明令禁止的,林业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民营林业企业按照省利用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的基地林,优先纳入商品林补助范围。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一律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通过业主招标和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骨干水源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烟水配套工程、中小水利工程等项目,以及小水电代燃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等民生工程,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县城超市、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综合服务站及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
12.鼓励民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鼓励民营经济以独资、控股、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专业旅游城市、旅游城镇和旅游商品集散地,开办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开发特色旅游商品。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权下放市(州、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时限缩短为3个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和增资扩股。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或参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支持起步期的科技型、成长型、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专业销售、保险公估、保险经纪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行政审批流程。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现代物流枢纽、物资集散货运中心和商贸流通中心建设,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支持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13.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民营企业参与的民间投资办学机制,创新政府、行业及社会各方分担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机制,推进我省校企合作制度化。省教育厅负责牵头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类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公共财政资助民办教育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落实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办学用地、政策性贴息、资金奖补、教师保障、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国有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
14.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卫生事业发展。制定实施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各地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全省范围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在县(市、区、特区)兴办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可先出具同意申请人开展设置医疗机构前期工作的文件,待筹办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5.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文化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民间演艺团体发展,发展一批影响大、有特色的文化演艺、影视制作、文化创意、民族文化品牌。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民营企业享受转企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6.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体育事业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持民营经济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和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兴办各类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经营专业化的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盈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使用土地和自用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民间资本投资殡葬设施建设给予用地保障、税收支持。
17.鼓励民营经济联合重组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在省内流动,实现产业有序转移。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投资结构和布局,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逐步有序退出,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空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国有股权转让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18.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技术优势、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加强技术人才培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同等条件下,逐年增加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承接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按政策对民营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补助。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每年认定、扶持一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民营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与实施。继续实施“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活动,提高进入民营企业服务的教授、博士比例。
对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对引进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省级科技、知识产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认定,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3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省、市(州、地)留成部分,省、市财政分别通过转移支付企业所在县(市、区、特区)财政,由当地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19.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和品牌带动。引导民营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和产业化。实施品牌带动,提高民营企业品牌意识,加强集群商标和自主品牌建设,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转让、质押等形式转化运用;强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和维权机制,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把创建自主品牌和开拓市场、管理创新、规模发展统一起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度,扩大规模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注册商标,争创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通过各类方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贵州中华老字号,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围绕黔酒、黔茶、黔药、黔菜和贵州旅游商品申请一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积极打造我省农特产品的区域品牌。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民营企业名牌培育帮扶计划,加强民营企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大力发展和壮大民营经济品牌产品集群。
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
2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逐年增加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单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营经济。今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60%以上要用于民营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省级财政连续三年递增20%。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继续扩大财政性资金的贷款贴息范围和增量,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品牌创建及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本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先进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从本省民营企业采购,力争较大幅度提高本省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所占比例,提高本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中标金额比重,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公布我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名单和产品、服务目录。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2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可由省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按照最优惠的规定执行。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服务所得按规定享受税收免征或减征政策。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优惠。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加快制定我省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服务业营业税改革试点工作。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涉税项目外,其余涉税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各市(州、地)。搭建网络纳税平台,建立推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共建纳税服务热线,加强宣传和咨询辅导,帮助民营企业及时、充分享受国家各种税费优惠政策。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20%以上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对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22.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创业发展。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产权、股权交易和创投资金退出提供服务。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设立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上市,将拟上市民营企业纳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上市或再融资手续。对上市辅导期验收合格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拟上市民营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60万—100万元,对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奖励1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
23.改善金融服务。实施“引银入黔”工程,积极引进中外金融机构。完善民营企业授信制度,支持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于民营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例的容忍度,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范围,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增长速度和比重,提高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生产性生物资产、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扩大贷款担保物范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金融等单位要为民营企业、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的抵押登记时间;抵押物确需评估的,登记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登记部门在办理企业贷款抵押物登记时,不得额外收取费用;评估机构收取的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支持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单独管理、单独考核。对金融机构新增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适当奖励。
24.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采取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每年为民营企业担保的一年期及以上新增贷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省和当地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各承担奖励费用的50%。发展商业性和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支持省、市(州、地)担保机构向县(市、区、特区)延伸。支持和鼓励县(市、区、特区)、乡(镇)设立担保机构,省、市(州、地)设立政府出资的再担保机构,为县(市、区、特区)、乡(镇)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业务,增强其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经济单位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林权使用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各级政府可制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25.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放宽到3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允许有条件的公司在省内跨地区经营。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覆盖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特区),业务向乡(镇)延伸。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额度标准由各市、州、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三农”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2.5%税率征收。对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等相关事务,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政府可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激励政策。
2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建立部门联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优质信用服务。推进民营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构建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实施千户诚信民营企业培植计划,促进民营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提高信用意识和水平。各市(州、地)每年评选诚信守法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民营经济单位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贵州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27.保障用地需求。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要统筹安排民营经济投资项目用地,按照民营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的发展目标,同比例增加民营经济在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需要。各市(州、地)要优先安排县(市、区、特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各县(市、区、特区)每年不少于50亩。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积极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民营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对工业用地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8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民营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按照省、市(州、地)、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20%的金额,按规定通过其他渠道奖励或补助企业,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简化民营经济用地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行政审批要件和程序,对民营经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要件减至21项,批次用地申报要件减至15项。优化民营经济所涉工业用地的申报方式,可将多个项目打捆并参照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的建设用地审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和登记,各项要件和手续齐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8.引导集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为各类重大项目配套,尽快进入重点产业发展的产业链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产品配套,对与大企业签订配套合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担保机构要积极提供贷款担保;对本土配套率达到40%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大企业予以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为我省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协作化配套的民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园中园”。发展一批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商品批发市场。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民营经济产业园区,达到省级民营经济产业园区标准的,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给予奖励,民营经济产业园区的具体标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工业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要对民营经济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现代物流、产品检验检测与研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
29.加强人才支持。将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省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培养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组织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参加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工商管理硕士(MBA)、职业经理人等培训。加强民营企业与职业学校“订单式”培训合作,建立民营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体系。对民营企业年新增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一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中根据工种给予500—1000元的培训补贴。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重点为民营企业免费培训各类人员。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育计划,每年培训100名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和拟上市民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1000名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10000名民营企业骨干技术工人。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同样的政策和待遇,按照国有企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和方式评定民营企业技术和研发人员的职称,增加职称评定专家库中民营企业的专家比例。采取先落户、再就业方式,解决民营企业员工城镇户籍。对民营企业为提升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对经营状况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科技研发能力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股权配给、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奖励、政府津贴等政策措施为激励,重点培育一批民营企业科技领军人。
30.改善创业环境。实施全民创业计划,加强创业指导,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优化政府服务,为创业人员简化注册程序,扩大出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收费项目能免则免,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实行创业服务绿色通道。从2011年5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兴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建设一批农民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兴建一批大学生和留学人员创业园,作为大学生、留学人员创业的载体。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创业期间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办企业且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减免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省、市(州、地)各类支持创业的专项资金要用于微型、小型企业创业补贴和奖励,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实施“万户小老板创业行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民营小企业尽快进入规模企业行列。
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3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开放促发展,借助外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抢抓东部产业加快转移、我省交通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资源精深加工、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发挥各级政府、工商联、民间商会、行业协会、驻外机构及民营企业家的作用,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为重点对象,积极引进省外优强民营企业到贵州投资。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在省内外举行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争取引进更多的省外优强民营企业到我省发展。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把招商引资作为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每年列出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的项目清单,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各级领导的考核。在扩大招商引资的同时,引导本省民营企业扩大开放,加强与省外优强企业合作。同等对待省内外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省内外民营企业都享受同等政策,给予同等扶持,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公平竞争。
32.支持民营经济拓展境内外市场。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举办一批专业性品牌展会。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驻省外、海外机构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为民营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业务,吸引技术、资金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市场信息,帮助民营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规模,促进扩大消费。
七、提升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水平
33.提供规范高效的政府服务。依法在政府网站公开申办事项的前置条件、办理流程、审批环节,推行网上申办、网上受理、网上办结。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省委、省政府要求缩短办理时间的审批事项,要按要求时限完成;加强政务公开,一次告知项目各类手续办理程序、时限、所需申报资料,公开项目办理进展情况,法律规定时限内未对申报资料进行批复的视为许可该行政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全面公布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民营企业自主择优选择,不得为民营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民营企业参加评选、达标等评比活动。建立挂牌保护制度,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200至500人、50至200人的民营企业,分别列为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挂牌保护企业。民营经济主管服务部门要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加强指导。对民营企业慎用查封、扣压、冻结等手段,对企业经营者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司法手段。对挂牌保护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压、冻结等刑事侦查手段的,按挂牌层级分别报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并尽可能避免扩大影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和职工稳定。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和投诉调查、处理机制,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投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受理单位或投诉中心,有关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每公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加以标注;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财政票据。依法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通报、警示和问责制,对发展民营经济思想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工作不作为、领导不到位的地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从今年起,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都要查处3件以上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34.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协调服务。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制定民营企业服务中心星级认定和奖励补助办法。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制定民营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办法,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产业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及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引导各类服务机构为民营经济提供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咨询服务、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服务等业务。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建设行业应用平台。到2015年,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益性综合服务机构为主导、商业性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省、市、县三级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35.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对民营企业的引导、服务作用,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对贸易纠纷,促进民营企业依法、自律经营。加大对优秀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支持,加强对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制定促进民间商会组织发展的具体办法,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会组织架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业组织的公信力、影响力。
八、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3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更名为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加挂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牌子,履行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责。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继续完善贵州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民营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各地和有关部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全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37.营造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环境。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保护,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士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省委、省政府每3年召开一次全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暨表彰大会,表彰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涌现的先进典型。积极推荐表现突出的民营经济人士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候选人,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各类先进的评选。加大对优秀民营经济人士的宣传力度,营造爱护民营企业家、尊重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氛围。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民营经济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38.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民营经济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督促民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卫生管理、价格管理、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工资协商制度,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学习培训机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人文关怀,关心照顾困难职工、残疾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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