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2024-09-04

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9篇)

1.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篇一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七年九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将

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为。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实心粘土砖(瓦);

(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

(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门;决定受理的,20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篇二

1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现状

近些年来, 我国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在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主要应用的材料包括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黄金尾矿等。合理应用这些材料不仅节约资源, 还有利于降低成本, 保护环境。

1.1 砖类新型墙体材料

房屋工程建设中, 实心砖的应用越来越少, 逐渐发展为空心砖, 再过渡到工业废渣砖, 这是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技术发展和节能环保工作需要, 实心砖和空心砖逐渐被取代, 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的烧结砖、免烧砖在墙体施工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例如, 蒸压粉煤灰砖、烧结煤矸石砖、煤渣砖、黄金尾砂砖等, 在墙体施工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这些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不仅能节约成本, 还有利于保护环境, 为人们日常生活营造良好氛围。

1.2 块类新型墙体材料

例如, 水泥混凝土砌块是其中的代表之一, 小型空心砌块以水泥、工业废渣为主要原料, 不仅生产设备简单, 工艺流程简单, 而且投资少, 方便墙体施工, 受到施工单位的普遍青睐和重视。此外, 应用水泥混凝土砌块还能节约土地资源, 降低能耗, 实现对周围环境的有效保护,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效益。一般与粘土砖相比而言, 小型混凝土砌块可以节约10%~30%的成本, 有利于降低工程施工成本, 经济效益较为明显。又如, 加气混凝土砌块, 主要组成材料包括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等, 不仅对废料实现有效利用, 而且质地较轻, 具有保温节能的特点。另外还能降低结构自重, 保证墙体结构强度, 通过对粉煤灰、石膏、微矿砂的有效利用, 避免对周围环境带来污染, 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要求。此外还有应用较为广泛的石膏砌块, 生产工艺简单, 成本低, 具有较为显著的节能效果, 实现对石膏的有效利用, 变废为宝, 有利于保护周围环境。总之, 块类新型材料质地轻, 强度高, 生产制造过程中应用粉煤灰、石膏等工业废料, 提高废弃物品利用效率, 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1.3 板类新型墙体材料

例如, 空心隔墙板是从较轻墙板发展而来的, 主要包括水泥空心条板和石膏空心条板, 前者以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 以水泥轻质砂浆为基材, 形状为条形板, 并且存在若干圆孔。后者是以石膏为主要材料浇筑而成的空心条板, 按照添加材料不同分为石膏珍珠岩、石膏粉煤灰、石膏矿渣空心条板。在非承重内隔墙以及活动房屋工程建设中, 其应用十分广泛。其次是轻质复合墙板, 得到施工单位普遍重视和关注, 它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承重、防水、防潮、隔热、隔音等多项功能, 包括复合内墙板和外墙板, 外墙外保温板和内保温板。常用产品包括水泥聚苯外墙保温板、金属面夹芯板、水泥/粉煤灰复合夹芯内墙板等。此外还有众多轻质板材, 包括纸面石膏板、GRC薄板、植物纤维水泥复合板等, 这些材料质地轻, 性能良好, 节能环保, 其应用也变得越来越广泛。

2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与创新, 新型墙体材料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不仅性能进一步提升, 而且更加节能环保, 其应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2.1 注重工业废弃物利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墙体材料应该向着节土、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粉煤灰、煤矸石、石膏、钢渣、黄金尾砂等工业废料不仅占用大量土地, 还对周围环境带来严重破坏, 甚至危害人体健康。通过对这些材料进行有效利用, 将其加工制作成新型墙体材料, 不仅能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还能变废为宝, 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为人们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2.2 发展功能性墙体材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为更好满足人们需要, 新型墙体材料功能应该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 发展多功能墙体材料成为一种趋势。例如, 要求墙体材料具有质地轻、强度高、隔音、隔热、防水等综合性能, 以更好满足人们需要, 为人们营造更为舒适的环境氛围。此外, 随着施工机械化趋势的进一步明显, 为满足机械化施工需要, 墙体材料朝着大块型方向发展。

2.3 应用绿色墙体材料

发展绿色墙体材料是一种趋势和必然, 要注重对天然石膏的合理利用, 将其作为墙材制品原材料, 发挥石膏安全、舒适、快速、环保的特点和作用。还可以对工业副产石膏合理利用, 避免石膏堆放带来环境污染, 节约资源, 提高产品综合效益。

2.4 重视农业废弃物利用

新型墙体材料制作过程中, 通过农作物秸秆纤维的合理利用, 可以增强材料性能, 提高产品机械性能。秸秆来源广泛, 价格低廉, 新型墙体材料制作中对其进行合理利用, 能避免秸秆焚烧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促进生物资源合理利用, 将其制成纤维, 用于墙材的增强材料, 不仅能保护环境, 还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 结束语

经过多年技术攻关和应用试验, 新型墙体材料取得较快发展, 不仅产品种类在不断增加, 产品性能也在进一步提升, 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 其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今后应加强研究, 从国家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采取措施, 推动墙体材料的革新与发展, 更好满足人们需要。

摘要:目前,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和重视, 主要材料包括砖类、块类、板类材料。随着技术发展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注重工业废弃物利用、发展功能性墙体材料、应用绿色墙体材料、重视农业废弃物利用, 其应用将对保护环境, 改善人们生活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砖类墙体,块类墙体,绿色墙体

参考文献

[1]简娜.论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应用现状与发展[J].江西建材, 2014.

[2]王爱迪, 祝英杰.我国绿色环保墙体材料的研究应用现状与发展[J].建筑节能, 2010.

[3]曹万智.新型墙体材料的特性及发展趋势[J].砖瓦, 2012.

3.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篇三

关键词:建筑材料建筑外墙开裂

0 引言

现阶段我国房屋施工虽然更加完善了,但是建筑外墙体开裂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施工质量及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遭到大众的怀疑。中国南方的天气较为多变,大太阳当空的时候突然大雨将至的情况很频繁,这种变化多端的天气是导致外墙体材料性能变化的关键因素,因此天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的安全性。

1 建筑外墙墙体开裂的原因

很多墙体之间的交界处会产生烂根的情况,归结其原因有两个,首先是振动棒没有完全达到对深度的尺寸标准,墙体模板最下面的稳定性不够,最终导致烂根;其次是因为没有马上把铺上去的混凝土混合均匀,这样存在于混凝土内的水就会迅速被模板吸干,混凝土的凝结度就会变高,这时候想要混合均匀难度就会上升许多。巧妙的解决烂根问题是保证外墙安全的方法。在混凝土柱和梁之间的膨胀系数不对称,以及砖砌体和混凝土之间的衔接处也是存在膨胀系数不统一的情况,不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来使用钢筋是造成衔接处裂缝的重要原因,从而给雨水创造了进入房屋的通道。对于模板底部出现的裂缝,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把木条填充严实了,但是注意不要把木条错误的放在了混凝土墙体中。通过构筑导墙或者增大模板最下面的高度的手段都可以。施工过程要依据要求要处理水平灰缝,一旦没有填实的话也会造成房屋漏水。经验告诉我们,施工前把让砖块充分吸收水分是必不可少的,砂浆和砖块之间有水分的吸收才不会裂开。

在多层单板层叠下组成的板材定义为饰面砖。饰面砖使用得当才能保证房屋质量,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把水泥砂浆和水泥浆摊铺在饰面砖表面,借助手部的力量稳固在墙上,如果手部用力不均匀的话就会发生空缝的现象,这也是漏水的原因之一。找平层处理不得当也会导致漏水,例如采取一次性上料的话就会出现用料过多的情况,如果抹灰层和墙体之间没有衔接好就会出现开裂、空鼓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价格低廉的细沙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含泥量比较大的细沙,泥土的性能比较差,当在建设过程中放入太多以后就会导致混凝土的收缩量加大,这也是渗漏的重要原因。水泥和水混合起来是很好的处理开裂现象的材料,这得益于它帮助Ca(OH)2和水泥提高了性能。但是超过一定时间范围内就会出现裂缝,面砖和浆料之间也是如此。

2 新型建筑材料在建筑外墙墙体开裂中的应用

2.1 超标准施工

在天气情况多变的地方要避免使用性能较差的水泥砂浆,适合使用相对来说黏着性优良的加气混凝土。现阶段墙体的表面都会采用保温措施,常见的方法是通过电焊网镀上锌金属,进一步减少增强层产生的内力。在整个外墙体的框架出来以后用水泥浆和镀锌电焊网来加强表面的安全度,同时在完成保护措施后要用涂料、水泥砂浆等材料装饰表面。

2.2 饰面层施工

腻子粉是由填料、高分子聚合物、助剂等材料混合出来的表面填充材料。它可以解决施工表面填满孔洞、缝隙的问题,是可以纠正施工面由于人工原因造成的曲线误差的材料,为下一步的漆面工作做准备。它分为单组分腻子粉和双组份腻子粉两类,前者多半是以干粉的形式出现,后者要按照粉料和液料的比例混合而成。加入2%~10%性能良好的聚合物是最恰当的。它具有吸收性能适宜、抗裂程度高和粘结力大等优点,是房屋建筑的优良材料。考虑到整个房屋表面改良腻子粉的使用量极大,这就增加了成本的投入,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使用价格昂贵的改良腻子粉。市场上质量优良的双组份性腻子粉可以加入很多物质来增强它的性能,把高分子聚合物、水泥和石英砂等材料放入腻子粉里面搅拌均匀,这种混合物的刚性和柔性都很不错,在保证自身材料性能稳定的同时抵抗外界开裂,这些优异的特征都证明了高性能腻子粉的超值性价比。高性能腻子粉的研究和推出促进了外墙开裂问题解决的进程发展,提供了为天气多变的地区设计的墙体材料,大大增加了房屋建筑的整体寿命,给住户们带去一定的安全性和观赏性效果,逐步完善房屋质量体系。

2.3 墙体装饰

房屋建筑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墙体装饰,大多数情况下会用性能各异的有机物的聚合物,这种聚合物的弹性性能优良,同时具有超强的抗污能力,将填料、涂料、聚合物和助剂混合均匀后是上好的饰面材料。从性能上看,它防水力强、粘度强、耐温力好且寿命长,同时还有美化房屋的作用。根据研究表明,有机物的聚合物的内部形态符合优良建筑材料的标准,材料本身的承载能力、耐温能力和防水性都很好。有机物聚合物达到了房屋建筑墙体表面材料的全部标准。建筑涂料要求有良好的自行恢复能力和流片均匀、无缺陷、有光泽的性能,其中通过酯类聚合物混合成的复合涂料就具有这方面的特征。复合脂类聚合物是近几年来才研究出来的材料,丙烯酸酯和甲基硅烷是它的基本成分,通过聚合反应的形式合成。科学实践表明,聚硅氧烷树脂加入丙烯酸酯以后会形成有抗污能力和不进水功能的结构,并且从小的方面来讲,它兼具各种涂料共有的通透功能。有机物聚合物的价格昂贵,而含有复合硅树脂的材料价格合理,它的观赏程度也较高,是外墙涂料的优良选择。

2.4 外墙涂料

硅树脂,集聚延展性好、粉化度低、耐水、耐高温、抗老化的优点,是建筑外墙涂料的首选。从材料特性看,它是有机硅的聚合体,一种类似橡胶的弹性交联结构,因其耐久性和弹性具有良好的效果,符合人们的要求而被广泛使用。弹性涂料的涂层施工它对涂料性能有严格的要求,触变性、流平性都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对于这些要求硅树脂与聚丙烯酸酯类、聚氨酯类的复合涂料都能恰好的达到。复合硅树脂是由甲基硅烷和丙烯酸酯聚合而成的一种新型涂料。经研究表明,丙烯酸酯改性过的硅树脂借鉴了荷花叶子的微结构理念,能防止污染物不易粘在其表面上,水会形成水珠状滚落而不会把墙面浸湿,同时它的微孔结构具有透气性与其他涂料无差别,这些创新的改变不仅完全符合Kuenzel的外墙保护理论,同时也加大了硅树脂涂料在市场的推广。

近几年,人们对房屋质量的要求提高,有关房屋质量的投诉增加,其中以墙体质量问题尤为突出。外墙体开裂现象严重且普遍,存在的裂缝形状有网状的、纵横向或斜向单条形的、局部鼓涨变形的等等,虽然它不会影响到楼房主体安全,但因此造成的墙体渗水、抹灰面层脱落问题给住户的生活也带来严重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末起,我国开始对建筑节能加以重视,提出了要走长远路线的指导方针,加大对新型建筑材料的研究;对生产方面提高要求,实行强制淘汰落后产品、鼓励节能降耗产品的生产等相关政策,为达到预期目标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墙体改革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用法律的手段强制实施及推广,同时这为实现节能新型墙体产品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咏岚.谈谈新型墙体建筑材料的应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7).

[2]白洁.现阶段我国新型墙体建筑材料的应用略谈[J].科学之友,2009(17).

[3]刘庆忱.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J].山西建筑,2008,34(24).

作者简介:

张杨(1984-),女,河北秦皇岛人,本科,助教,研究方向为建筑安装工程。

张荣建(1980-),男,河北秦皇岛人,硕士,助教,主要从事土木工程研究。

4.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篇四

“墙体材料”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墙改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组织、协调、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市墙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

(二)编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负责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市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市容、技术监督、财政、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由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限期关闭。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及自治区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技术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通用图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排放单位对取用堆积粉煤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经过加工的粉煤灰,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粉煤灰排放及应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墙改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粉煤灰排放、储存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粉煤灰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按建筑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0元标准预收;不宜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工程项目,如大门、围墙等,按设计折算用标准黏土实心砖每块0.04元合计总量预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部分冲抵建筑安装成本。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调、摊派和挪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它开支。

其中

(一)、(二)、(三)、(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达标返还、未达标不返还“的原则,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达到80%的,按照预收基金总额的80%的比例返还给建筑工程项目单位;使用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予返还。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工程主体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市墙改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查验申请,并提交相关票据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请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 墙改部门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返还专项费用,不按时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万分之五收缴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新型墙体材料的价值 篇五

外墙材料

一、外墙保温:1、硅酸盐保温材料 2、陶瓷保温材料 3、胶粉聚苯颗粒4、钢丝网采水泥泡沫板(舒乐板) 5、挤塑板XPS 6、硬泡聚氨酯现场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板 7、发泡水泥板8、A级无机防火保温砂浆

二、屋面材料:1、陶瓷保温板 2、xps挤塑板 3、EPS泡沫板4、珍珠岩及珍珠岩砖 5、蛭石及蛭石砖6、发泡水泥

三、热力、空调材料:酚醛树脂、聚氨酯防水保温一体化、橡塑海绵、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玻璃棉、岩棉

四、钢构材料:聚苯乙烯、挤塑板、聚氨酯板,玻璃棉卷毡等。

6.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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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根据2007年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财综[2007]77号文件规定,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应按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凡未预缴纳的建设单位,自滞纳日起按每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经国家核准的新型墙体材料有以下三大类:

一、砖类

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2、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G943-2004技术要求)。

3、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4、烧结多孔砖(仅限用于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用于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3、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5、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3、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4、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6、金属面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7、建筑平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

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

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8、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7.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篇七

1 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特点

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诸多特性是人们选择使用的原因。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明显特点主要表现在节约资源、不损害人体健康、可再生循环利用等。下面就这几种特点进行一一说明。在节约资源方面, 新型的墙体材料主要是使用一些自然地资源, 尽量的减少耗能, 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强调废弃物的再次使用, 这样既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又节约了资源的使用, 可谓一举两得。新型墙体材料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 减少了以往建筑材料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在可再生利用方面, 当新型的墙体建筑材料达到其使用的寿命时, 不是像以往一样把它们当做垃圾处理掉, 而是通过进一步的加工改进对这种新型墙体材料再次回收利用。进一步加强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研究探讨是一项必须重视的工作, 这对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应用现状

在传统的墙体建筑材料中, 黏土砖是主要的使用材料, 而随着国家耕田的不断减少, 国家逐步控制了建筑过程中黏土砖的使用。因此, 加快对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研发具有深远意义。新型的墙体材料在广义上讲是除了黏土砖以外的所有墙体材料, 新型的墙体材料是在黏土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它具有粘土砖的所有特性, 并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新型墙体材料具有的节能、隔声、隔热等特性注定了它将会在未来的社会中被广泛使用。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 新型墙体砖的品种、数量、生产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发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我国新发展起来的墙体材料主要分为复合墙体、建筑块材和轻质板材等三类。下面就每一种的应用现状及其特点作一简要分析。

2.1 复合墙体

复合墙体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其在建筑行业的广泛应用注定了它广阔的发展前景。所谓的复合墙体就是由混凝空腔和其他承重能力弱的材料复合在一起的墙体。这种墙体在承重墙体之下又复合了其他一些具有高性能的材料, 使这种墙体发挥更多的功能。在近年来建筑行业的发展中, 这种复合材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我国北方的寒冷地区, 很多地方的建筑采用这种墙体结构, 这种墙体结构既能够达到承重的目的, 又能起到保温的作用。小型空心砌块的空心薄壁构件使得竖缝的砂浆饱满度差、抗剪强度低、整体性差。若在实际工程中采用现浇混凝土楼盖的方法, 则建筑的整体性和抗震性都会有很大的改善。

2.2 建筑块材

众所周知, 建筑块材的数量多、应用范围广、发展速度快。一般来说, 建筑块材可分为混凝土空心砖和建筑砌块等两部分。所谓的建筑砌块就是指比标准的黏土砖尺寸大一点的块状建设墙体所用到的建筑砌块。运用建筑砌块的优点总体概括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减少劳动的强度, 工人在运用建筑砌块来进行建设时能够提高工程效率, 减少了劳动的工作量。其次, 运用建筑砌块来代替传统的黏土砖可以减少自热资源的压力, 减轻环境污染, 提高工程的质量。混凝土空心砖是一种新型的墙体材料, 它不同于传统的黏土砖, 也和普通的建筑砌块有所不同。混凝土空心砖具有高强的抗剪强度值, 能够增强房屋墙体的安全性。混凝土空心砖与其他的墙体建筑材料相比具有巨大的优势, 因此很多的建筑公司都选择用混凝土空心砖作为建筑材料。从此角度来看, 混凝土空心砖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2.3 轻质板材

在近年来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轻质板材。这种新兴的墙体形式包括了很多的种类。这类建筑材料主要以轻质环保为主要特征, 这类建筑材料运用工业废渣、农业废弃物等一些成本较低的物体加工而成。具有耗能低、环保的特点。在现在社会中被广泛应用。

3 我国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近年来, 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迅速的发展。对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主要是考虑到新型墙体材料具有的保温、抗热、防火、耐用的性质特点。在我国近年来新型墙体的发展中, 出现了高强度的砌筑砂浆。与传统砂浆相比具有黏力大、保水性好等显著优点。另外, 加强对各种工业、农业废渣废料的应用也是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一种方法。在建筑材料的发展中, 用大量地煤渣、矿渣等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合, 能制出优良的建筑砌块。由上可知, 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状况。

4 结束语

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下, 加强运用新型墙体材料, 不仅可以节约能源, 也能够美化环境, 减少污染物。运用新型墙体材料, 有利于空气和水资源的保护, 减少工业垃圾。在国家进一步对传统黏土砖的控制下,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建筑行业必定要走的道路。生产新型绿色环保墙体可以实现一举多得的目的, 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力量。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 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是现代人们的追求目标。而且随着国家对一些耗能材料的限制, 寻求新型绿色环保材料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进步, 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 追求绿色环保材料的应用是确保人类能够长期稳定生存的必然要求。本文就我国出现的几种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的应用现状作一简要的介绍, 并对其未来的发展应用作一探讨。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现状,发展

参考文献

[1]吕玉香.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分析与对策[D].山东大学, 2006.

[2]赵冠群, 雷云霞.美国的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J].辽宁建材, 2003, 03:16-17.

[3]张艳成, 周琼.浅谈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及其施工技术[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下旬刊) , 2013, 05:99-100.

8.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篇八

前言

就目前来看,我国建筑事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传统止水穿墙螺栓在混凝土墙体中的应用,已经无法满足混凝土墙体施工中的需求,所以在建筑工程防水混凝土墙体施工中,应当采用新型的止水穿墙螺栓。新型三段式止水螺栓,也可以将其称为三段式止水螺栓或者止水螺杆;它是一种新型的止水穿墙螺栓,它具备中间焊接止水片,两端外杆上设置了可周转螺杆与带螺纹螺杆,采用法兰螺母进行衔接,与塑料堵头形成配合,可以根据混凝土墙体的实际厚度对三段式止水螺栓的中段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且三段式止水螺栓在使用完成之后,可以由相关厂家进行回收处理,节约施工成本。

新型止水穿墙螺栓概述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防水混凝土墙体在施工环节中,通常都是使用支撑模板与带有防水片的穿墙螺杆进行搭设施工,浇筑混凝土完成之后,不仅无法有效的取出螺杆,而且墙体外侧中露出的螺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模板的拆卸難度,需要采用气割方式对其进行切除,这样不仅增加了施工过程中资金成本的使用,而且还会造成资金成本的浪费。

传统止水穿墙螺栓的缺点,主要包括:①安装使用比较麻烦;②焊接挡水片的时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造成污染;③木模板拆除时破坏严重,螺杆变短不能重复使用。新型止水穿墙螺栓的结构比较简单,承受压力大,环保性能与防渗水性能都非常的好,安装拆卸时也非常的方便,所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充分重视新型止水穿墙螺栓在工程施工中的应用。

新型止水穿墙螺栓的应用

就目前来看,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防水墙体现浇混凝土施工环节中一般采用传统止水穿墙螺栓,如图1所示。图1中的第②部分,主要代表的是混凝土墙体在浇筑时不取出的一部分,第①部分在混凝土拆模过程中,使用气焊枪将其进行切断处理,切断之后传统止水穿墙螺栓因为长度太短,而无法对其继续进行使用,传统止水穿墙螺栓变为废钢筋头,这根传统止水穿墙螺栓在混凝土墙体施工中的应用价值全部被消耗,使用成本也被纳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成本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金成本的使用。

图1 传统止水穿墙螺栓示意图

某一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一种新型的止水穿墙螺栓,这一种新型止水穿墙螺栓为分体式穿墙螺栓;分体式穿墙螺栓的结构构成,如图2所示。图2中,A部分代表的是混凝土墙体内部中的止水部分,B部分代表的是带内丝扣的锥形筒,C部门代表的是卡具,D部分代表的是可以对其进行拆卸并且重复使用的螺栓部分;A部分与D部分均带丝扣,A部分可根据混凝土墙体厚度以对其进行选择。

图2 新型止水穿墙螺栓组件示意图

如图3所示,分体式穿墙螺栓在组装完成之后的整体形态,图3中第②部分代表的是混凝土墙体浇筑的内部,在对混凝土墙体的模板进行拆卸的时候,只需要将卡具松开,从锥形筒中将D部分旋出,然后撬出B筒,其中B组件与D组件均可以重复进行使用;这样,施工过程中节省的钢筋用量,相当于第①部分中的钢筋用量,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增加施工环节中的难度。

图3 新型止水穿墙螺栓示意图

通过在建筑工程防水混凝土墙体现浇混凝土施工环节中的实践操作,表面新型止水穿墙螺栓(分体式穿墙螺栓)在施工中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施工效率与施工质量,简化混凝土墙体施工流程,并且还能够有效的降低钢材的消耗量,节约施工成本。

结语

新型止水穿墙螺栓在建筑工程防水混凝土墙体施工中的应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止水穿墙螺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而且还能够有效的节约地下工程混凝土墙体施工中资金成本的使用,提高混凝土墙体施工效率与施工质量;所以,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人员,应当充分重视新型止水穿墙螺栓在防水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应用,发挥新型止水穿墙螺栓的作用,以此提升混凝土墙体施工的总体质量水平,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

9.新型墙体材料有奖知识竞赛 篇九

2011-07-07

一、选择题(单项或多项)

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资源综合利用B、环境保护 C、节约土地 D、节约能源

2、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A、技术创新 B、资源综合利用

C、节能环保 D、因地制宜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A、省 B、市 C、县 D、乡(镇)

4、()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_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A.经营管理 B.经济发展 C.国民经济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5、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A.工商 B.科技 C.建设

6、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内作出认定决定。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7、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A、县 B、市 C、省 D、省以上

8、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A、监督检查 B、贯彻执行

C、业务培训 D、环境保护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A、减征 B、免征或者缓征

C、截留 D、挪用

10、建设单位违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

A、0.5元 B、1元

C、1.5元 D、2元

11、违反《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的滞纳金。

A、百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五

12、生产和使用新墙材产品,可节约大量粘土资源,若某企业年生产新墙材产品6.06千万块标砖,则可节约土地()亩。[已知:每生产折60.6万块标砖的新型墙材,以每亩挖深2米为准,可节地1亩]

A、100.0亩 B、72.5亩

C、82.5亩 D、90.0亩

13、企业每生产1千万块标砖新墙材产品,可节约标煤()。[已知:每生产1万块标砖的新型墙材节标煤0.62吨]

A、500吨 B、410吨

C、620吨 D、300吨

14、强度等级为MU15,外观质量为一等品的混凝土多孔砖,其正确标记为():

A、SCB MU15 C JC943—2004

B、CPB MU15 C JC943—2004

C、CPB MU15 B JC943—2004

D、SCB MU15 B JC943—2004

15、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A、非粘土 B.粘土

C.前述两者混合物

16、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

()。

A、及时报 B、拒报

C、虚报 D、瞒报

17、()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A、国土资源 B、农业

C、林业 D、商业

18、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A、质量技术监督 B、建设

C、国土资源 D、工商

19、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

A、产品说明书

B、质检部门检验报告

C、企业营业执照

D、产品检验合格证

20、通过认定发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是

()。

A、专项基金补助政策

B、增值税全免政策

C、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D、专项基金退还

21.《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于什么时间发布?()

A、2007年7月26日

B、2007年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8年7月26日

22.新墙材工作机构职责是()。

A、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B、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

C、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

D、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23.什么建筑工程规定要使用新墙材?()

A、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

B、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C、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架、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 D、临时建筑

2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应当在什么环节缴纳?()

A、建筑工程竣工后

B、建筑工程开工前

C、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D、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25.新墙材专项基金使用范围是

()

A、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B、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C、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D、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26.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目的是

()。

A、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B、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C、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D、满足建筑工程需要

27.混凝土多孔砖的强度等级有()。

A、mu10级 B、mu15级

C、mu6级 D、mu4.5级

28.自然干燥,轮窑烧制的烧结砖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限额是()。

A、≤22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B、≤40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C、≤45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D、≤47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29.人工干燥、隧道窑烧制烧结砖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限额是

()。

A、≤22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B、≤40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C、≤45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D、≤470(千克标准煤/万块标砖)

30.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原则是()。

A、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促进循环经济和建筑节能相结合 B、增量投入和存量调整并举,发展优质产品与提升传统产品共抓

C、规划引导和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相结合 D、全面发展和重点突破相结合

31.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A、事业 B、企业 C、企事业

32.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基本要求是()。

A、符合产品标准

B、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C、符合市场需求

D、符合建筑工艺要求

33.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义是:()

A:改革建筑功能

B: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C:保护环境 D:发展经济

34.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

A、实心粘土砖

B、实心混凝土砖

C、实心灰砂砖 D、其他实心砖

35、实施置换整合改造的烧结砖企业(项目)必须采用()及以上双级真空挤砖机,余热利用干燥工艺等条件。

A、40型 B、50型

C、55型 D、45型

36、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A、督促 B、监督 C、督察

37、禁止新建、扩建()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A、空心粘土砖

B、空心混凝土砖

C、空心灰砂砖

38、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国土资源 B、建设

C、财政

39、重点支持产能实行置换,年生产规模在()万标砖以上,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的整合改造烧结砖企业。

A、1000 B、3000

C、3500 D、6000

40、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建设 B、有关部门

C、财政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1、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合《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3、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4、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5、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申办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认定证书》。()

8、新建企业项目投产后,须经一段时间的运行,确保企业生产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运行状况后才能申请认定。正常运行时间要求在1年以上。()

9.《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0.《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72号公告颁布施行。()

11.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是经过蒸压养护等工艺制成的一种多孔轻质的新型墙体材料。()

1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14.建筑工程缴纳的专项基金预缴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退还:使用未获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在主体工程完工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未申请验收的。

()

15.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5%。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16、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17、加快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墙体材料结构调整和优化十分必要。()

18、转型升级要坚持“规划引导和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19、粘土砖瓦企业实施置换整合改造必须符合经省备案的烧结砖整合改造控制规划。()

20、发展以采(选)矿废渣、建筑垃圾、粉煤灰等废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新墙材。()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第八条

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十七条

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

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

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墙材工作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三)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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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1-19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第七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第八条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审批和发布。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用试点或者示范工程以及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经济适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新墙材工作机构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省新墙材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

禁止新建、扩建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对现有的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资源采矿许可。

鼓励现有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利用江河湖淤泥、建筑废弃土等资源生产空心粘土砖。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十七条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建筑工程和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九条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范围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

生产、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墙材工作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

(三)违反规定征缴、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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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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