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2025-01-18

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精选13篇)

1.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一

清收不良贷款经验交流材料

为扎实开展XXX农村信用联社清收不良贷款“压降”与“控新”工作,今年来,XXX联社不断强化措施,先后组织人员赴外考察学习,通过借鉴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推动不良贷款“分账经营,集中管理”清收模式的开展。

首先,成立组织,落实责任。该行要求各基层支行成立清收小组,集中力量开展农商行清收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切实将不良贷款作为当前的一项头等大事来抓,每一笔贷款责任落实到人,任务明确到人,考核细化到人。

通过政府力量处置银行不良贷款

努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规,改善信用环境。地方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法规,但可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遏制债务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方面有所作为,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支持金融债权人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营企业、外资投资主体和个人等进入市场,地方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予以支持,以切实改善不良投资交易环境;三是在规范不良资产处置中介市场方面的作用。不良资产处置高度依赖中介机构的诚信和服务质量,地

方政府对此应有必要的规划、安排和指导。要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规范约束,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评估、拍卖、法律服务中介市场,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特殊优势,充分发挥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债权人处理债务人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问题上,在确定安置企业职工和清偿金融债务比例,在土地重新规划整合与利益分配等方面,企业贷款,政府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五是直接参与不良资产项目的处置。比如国有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等,地方政府的参与,会更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容易促使重组成功。

通过自身力量化解银行不良贷款

第一,积极纠正自身异化行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加强风险意识。清收要实实在在,问题要及早暴露,任何拖延和掩盖只会使问题更加严重,甚至积重难返。二是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不良贷款及其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彻底摆脱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三是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的各种处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把不良贷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加大银行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提取比例与巨额不良贷款相比差距太大,如果按国际通行的按贷款分类实际提取,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盈利水平过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鉴于此,建议按信贷资产余额的3%左右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增强银行自身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同时将大部分风险准备金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统一使用,把冲销企业呆坏账和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政策、资产重组政策、产业政策结合起来,按照“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集中解决一批重点企业和行业的不良贷款。

其次,先内后外,内外并举。针对存在内部职工自借、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该行实行谁发放、谁负责、谁限期收回,否则待岗清收,直至还清。要求班子成员和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行前山万水,说千言万语,想千方百计,吃千辛万苦,走千家万户”的钉子精神,寻找突破口,加大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加大考核,激励清收。为充分调动信贷员的清收积极性,制定内部清收考核办法,对清收较好的信贷员在季度劳动竞赛考核奖金中给予重奖,形成利益积极机制,对欠任务的给予不同层次的处理意见;

有的放矢,依法清收。为加大对恶意逃债和赖账户的清收,该行积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实行依法清收;

最后,一户一策,区别清收。针对不能一次性偿还全部不良贷款的贷款户,与其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对恶意逃债户,采取登报的方法,进行媒体曝光,或者采取张榜的方式进行公布,以增加舆论的影响力,达到清收的目的。

XXX联社营业部

2.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二

规范的小额信贷,应该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志和直接目标:一是为一定规模的穷人或中低收入客户的持续提供使他们能获益的信贷服务,二是实现服务机构自身的自负盈亏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小额信贷的根本目标是为上述客户提供持久的信贷服务。为达到这个目标,小额信贷组织或机构需要持续、健康地经营下去。所以衡量小额信贷项目是否成功最主要的目标是持续性。

持续性要求小额信贷机构在不依赖社会资助或政府补贴等条件下独立生存下去。有些国际小额贷款专家将小额信贷机构划分为四种不同水平的可持续性:第一层次主要是依靠捐赠或低息贷款来支持项目运作,即传统的、高度依赖补贴的项目;第二层次是所需补贴大大低于第一层次,但仍需捐赠支持的项目;第三层次下的信贷收入已能覆盖其操作和低息贷款的资金成本,且项目已达到上千户的规模,但仍需较长期但低于第二层次的补贴;第四层次是达到金融自负盈亏的机构,不再依靠任何程度的补贴。其中,第三层次和第四层次才是我们所指的商业化小额贷款,即在依靠较少补贴的条件下,已达到一定信贷规模和金融可持续的小额贷款机构或组织。

那么商业化小额贷款模式又是指什么?首先我们要知道“模式”一词涉及范围很广,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来的规律,即解决问题的经验总结。每个行业都有自己固定摸式,且任何模式都是在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商业化模式也不例外。通俗地讲,商业化模式就是赚钱的方法;而严谨解释是,企业在给定环境中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所需要的内部活动和能力。所谓企业的兴衰成败,就是企业自身商业模式接受市场检验或者根据市场自我调整的结果。因此,小额贷款机构的商业化模式是为保证自身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进行信贷产品、组织机构等多方面设计,不断满足市场需求的发展规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全球小额信贷机构越来越意识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为实现商业化经营目标而进行不断的探索。迄今为止,虽然全球多数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补贴或是个人与基金的捐赠(石俊志,2007),即处于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但是一些亚洲、拉美国家的信贷机构已达到了商业化经营水平,其业务和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模式

印尼的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较早,且完全实现了商业化运作,其中业务量最大、有较大影响的是印尼人民银行(以下简称BRI)的小额信贷部(以下简称BRI-UD)。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BRI-UD所提供的小额信贷服务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国家商业银行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典范,属于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范畴。BRI是印尼五大国有银行之一,主要经营领域是农村金融。截至2004年,在BRI的4 000多个BRI-UD中,有96%是盈利的。虽然BRI-UD发放的贷款只占BRI总贷款的15%,但创造了大部分的利润。

BRI-UD模式的成功,归因于自1983年以来BRI的一系列改革。

第一,建立了良好的组织机构和体制。BRI-UD下设地区办公室、分行和村银行,村银行是基本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二,对村银行和贷款客户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村银行由上级银行的业务代理机构,变为在财务上不依靠政府补贴、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作为一个利润中心进行管理,推行利润分享计划,使职员的工资水平与村银行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即每年经营利润的10%在下年初分配给职员;对于贷款客户,如果其在六个月内都按期还款,村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的0.5%作为奖励,而且预期还能获得更多的贷款。

第三,鼓励储蓄,1983年起印尼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自己确定利率。BRI的存款率是根据存款数额决定的,数额越大,利率越高,利息根据储蓄账户上最小余额每月计算一次,而且该账户可用于贷款抵押,因此对储户有较大的吸引力。这种政策使BRI吸收了印尼农村约3 300万农户手中小额资金,储蓄成为其主要的贷款本金来源。

第四,实行自由的贷款定价机制,适当拉大存贷利差,使得贷款利率覆盖成本、损失和通货膨胀率,实现盈利目标。从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BRI的平均贷款利率约为33%,到2003年降到20%以内,但如客户不按期还贷,利率可以适当提高。

第五,减少政府干预。BRI承担的农村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发放贴息贷款等,是由其他分行直接负责,与BRI-UD无关。这样BRI-UD不会因为政策性业务而扭曲本身的经营行为,保证小额信贷业务有序、良好地开展。

此外,BRI-UD不承担对客户培训、教育等义务,严格分离社会服务职能和盈利职能。通过开展有吸引力的储蓄和贷款产品服务,制定适宜的工作激励和奖惩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控系统,证明农村小额信贷可以达到自负盈亏和商业化经营。而以高利率覆盖高风险,也是目前世界上小额信贷业务中较为普遍的特点。可见,BRI-UD首先强调机构的商业化经营,而另一种典型模式——孟加拉乡村银行更加注重扶贫效果。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Grameen Bank,以下简称GB)虽名为“银行”,却属于民间金融机构,是非政府组织开展小额信贷的典型。GB的主要目标是减少和消除贫困,属于扶贫信贷组织,同时,自1998年起不再需要任何形式的补贴和社会上的融资,也属于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商业化组织。截至2007年10月,GB在国内拥有2 468家分支机构,向80 257个村庄提供信贷服务,贷款人数达734万,自成立起累计发放约65.5亿美元,2006年盈利约2 000万美元。无论是在扶贫效果上,还是在商业化经营上,GB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该模式也成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效仿的对象,我们称之为GB模式。

GB模式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只以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妇女作为贷款对象,贫困妇女占到借款人数的97%,这是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第二,贷款无须抵押和担保,实行小组联保制度,小组由同一村庄的5人组成,按照“2-2-1”顺序放贷,即先贷两个人,若这两人还贷正常,三至四周后再贷两个人,小组长只能最后得到贷款,该规定是减少GB贷款风险的重要举措;第三,实行“50周还贷制”,即借款人每周归还本金的1/50,虽然目前贷款年利率达到20%,但是本金从开始就归还,资金在农户手里的有效期只有一半,因此利息的实际金额也是以一半计算的,即实际利率水平为10%,对农户有较强的吸引力,也保证了较高的还贷率,达到98.35%;第四,实行中心会议制度,6~8个借款小组组成一个中心,且该中心必须在同一村庄里,其主要任务有放贷还贷、培训、互助、交流经验、调解小组成员纠纷等,以改善借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第五,设法向借款者吸收储蓄,设立基金,分为小组基金和中心基金,前者由小组成员储蓄、储蓄利息、贷款提成、借款提成、罚金组成,由小组成员使用,后者由集体基金、儿童教育基金、保险基金组成,用于中心成员的集体福利、子女教育、死亡抚恤等,储蓄利率在8.5%~12%之间,从而吸收大量存款,成为开展信贷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第六,重视对借款人的培训,由工作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借款办法、职责等情况,待他们明白之后,才同意组成小组借款。

可见,与BRI-UD相比,GB更侧重扶贫效果,因此商业化经营的进展较为缓慢。自1983年成立起,用了十余年的时间,才有较大的盈利,真正实现可持续经营。但是,扶贫效果非常显著,目前约64%的借款人家庭生活水平达到贫困线以上,摆脱了贫困状态,也达到了小额信贷的最终目的。

四、玻利维亚阳光银行模式

阳光银行(以下简称Banco Sol)是一种非政府组织的项目成功地转制为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私人商业银行模式,于1992年由当地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普罗德(Prodem)组建成立。截至2005年2月,Bancosol在全国大中城市拥有33个分支机构,向7万多名客户提供信贷服务(Dewez,D.,Velasquez,S.&Reddy,R,2005)。就客户和信贷规模而言,Bancosol是全国最大的小额信贷机构。

由福利性机构向商业性机构转化是该模式最明显的特点。非盈利组织Prodem成立于1987年,采取小组联保方式提供贷款,不能吸收存款,以社会捐助作为资金来源。截至1991年底,Prodem已拥有1.43万个客户,资本金为400万美元,拖欠率几乎为零,贷款运作较为成功。但是,该组织方式面临着三个方面挑战:发展速度不能满足巨大的信贷需求;不能合法地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尤其是不能吸纳存款;不能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方式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于是,1992年Prodem组建了世界第一家专业从事小额信贷业的商业银行——Bancosol,使之继承了Prodem完善的成本—效益贷款模式和良好声誉。与此同时,Prodem作为非政府组织仍然保留。Bancosol由国家银行监管部监管,其资本金和报告制度与传统商业银行相似,但它被批准可以采取十分简单的贷款手续,并无须将其无担保贷款列为高风险业务。由此Bancosol采取了规模宏大的扩张策略,如下页表1所示,在1992年组建前后,无论是存款、贷款规模,还是借款人数和分支机构,都有了较快的发展,实现了商业化经营,有效地解决上述三大问题。

与BRI-UD和GB模式不同,Bancosol是通过非政府机构转型而来,进一步拓展信贷业务,满足市场需求,实现商业化转型。由此得出,小额信贷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信贷市场的供求状况转变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商业化经营。因此,Bancosol模式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资料来源:BANCOSOL—The Challenge of Growth for Microfinance Organizations(Banco Sol:Indicators of Breadth of Outreach,1987—1995)。

五、启示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孟加拉乡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分别是正规金融机构模式、非政府组织模式、非政府转变为正规金融模式的代表。虽然三者的发展模式不同,但是对发展中国商业化小额贷款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鼓励小额贷款组织进行储蓄。以上三家机构都设法积极吸收大量存款,将储蓄资金作为开展信贷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即使是贫困农户,在较高的存款利率下,也有能力储蓄。而从长远看,农户储蓄的需求高于借贷的需求。可见,吸收储蓄存款是小额贷款组织的重要业务,也是低成本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二,实行合理的贷款利率。要使小额贷款组织能够持续性地商业化运营,必须保证能从此项业务中赢利。而国际经验证明,小额贷款组织能否赚钱,关键是利率的高低。以上三家机构所在国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小额贷款组织来决定利率水平,使得贷款利率覆盖经营成本。正由于借贷成本偏高,也避免高收入人群向其借款的现象发生,保证小额贷款组织以中低收入者作为服务目标群体。

第三,防止政府部门对商业化小额贷款过度干预。以上三家机构的实践表明,只有在减少政府干预的前提下,才能使小额贷款业务朝着商业化方向发展。即使作为印尼人民银行的小额信贷部门,其经营行为也与政策性业务划清界限。同样,即使政府需要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也应该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严格划分开来,将商业性经营业务由独立的部门或机构来管理。

第四,商业化小额贷款业务由专门的组织或机构来管理。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组织或机构,具有经营成本低、业务办理效率高等优势,并且内部组织机构和体制清晰,避免与政策性业务相混淆。鉴于此,近年来,中国出现了专门经营小额贷款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从而对中国商业化小额贷款领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摘要:小额贷款业务在中国开展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自开展以来为农村中低收入人群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兴力量。国外的发展实践呈现出由福利型小额贷款向商业化小额贷款转化的趋势。印尼的小额信贷部、孟加拉的乡村银行以及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等都是国际上较为成功的商业化发展模式,通过比较分析为发展中国小额信贷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小额贷款,商业化,模式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刘文璞.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67.

[2]汪三贵,李莹星.印尼小额信贷的商业运作[J].银行家,2006,(3):111.

[3]张勇.孟加拉小额信贷模式的最新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4]石俊志.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7,(10).

[5]李晓文.印尼小额信贷的发展[J].中国金融,2006,(14).

[6]Muhammad Yunus.Grameen Bank At a Glance[EB/OL].http://www.grameen-info.org/bank/GBGlance.htm,2007-10.

3.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标兵材料 篇三

****,男,于***年**月参加**银行工作,***年调入****银行,****年担任***银行信贷主任,在****银行工作期间,多次被总行评为优秀党员、工作标兵等。

***年是全市***银行转变经营机制,优化资产质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一年。在*****的正确领导下,我按照自己的工作目标,本着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工作态度,在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银行是**总行下属机构的老行,成立至今20年来,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大量信贷资金板结,作为***银行的信贷主任深知自己肩上的重任,在认真贯彻和落实省、市各级信贷政策的同时,时刻以盘活陈年旧贷为目标,为银行做出自己的一己贡献。

目前,银行不良贷款普遍存在任务大、困难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做信贷员到副主任15年的经验总结和在实地调查研究,反复分析,总结了自己在清收不良贷款中的三个工作重点:

一是抓农村小额不良贷款。分析在清收中有两个有利条件:这些贷款虽年代久远,但积欠利息也多些,虽是失去诉讼时间,但农民都有认债偿还的思想,有潜力可挖:在国家减免农业税费同时,务工收入增多,这些小额农贷采取“磨、巧、法、钉”四法,就能取得显著的成效。例如:我在清收某某贷款中,带领几名信贷人员,十几次下去催收该户贷款到期履行贷款义务,可该户每次都是口头答应,到了约定的时间他就以很多借口推托了,虽然该户在我行是抵押贷款,可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该户就是个“赖皮户”,并不是个霸道不讲理的人,那个时候我考虑很久暂时不采取法律诉讼的措施,以免激怒了该户更难收回贷款。在后来的几个星期里我抽时间就去找该户,可是回回都扑了空,好像是有意识在躲避我,经过几次教训,我已经利用上班前6点钟、下班后9点钟的时间去该户家中,每次在他家中该户都不说话,我每次去的时间很短,每次去都给他家人做工作,在清收的一个月里,该户终于开口把他的资金困难问题告诉了我,希望银行能给他一个月的时间把资金收回来,面对他我用自己的真诚的实际行动换来了他的诚恳,一个月我也没有料到他带着10多万的现金就到我行把贷款还了。这些例子还很多,面对小额农贷就要坚持的是一个“诚”字,靠的是一个“磨”字。农村贷款涉及千家万户,笔数多,金额小,就得发扬“死磨活缠”精神,一户一户的做思想工作,一户一户地去销。

二是抓中小型企业贷款。抓住城市中小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的契机,从变卖企业房地产中清收贷款。我行借款户某某有限公司就是这样典型的例子。某某有限公司,一个已经曾经经营良好最后倒闭的企业,199*年*月在我行贷款**万元,在10年里信贷人员多次清收效果欠佳,20**年被我行起诉,法院将企业房地产全部扣押,但是于事无补,该户房产无法找到合适处理办法转换成资金,为了尽早收回这笔贷款,保住银行信贷资金流失,我找了许多政府部门的朋友多次咨询,为某某有限公司房产得到一个更好的处置结果。面对这样的“资金困难户”,我上门做工作不下百余次,借款户十分肯定我扎实过硬的工作作风,坚定不移清收态度。借款户承诺只要是实现改制,就先把欠银行贷款本金利息60多万元一次偿还。在清收中小型企业贷款上,坚持一个“挖”字,靠的是个“巧”字。如今中小型企业,厂垮人散,贷款成了无头债,企业自己抓住招商引资的契机,在转卖这些小企业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上深挖不放松,就能巧妙地收回陈年贷款。

三是抓中小集体企业贷款,从改革中寻找出路。在清收集体企业贷款上,坚持一个“实”字,靠的是一个“钉”字。集体企业贷款是不良贷款中难啃的硬骨头,凡是集体经济改革后,大部分集体贷款都悬空无法落实。把握重点做好清收工作。某某厂,于20**年**月在我行贷款***万元,结欠利息**多万元长期未还,它就象钉在砖头里的钉子一样,每次上门都是困难重重,我只能是反复做工作,并找有关部门领导协调,最终收回某某厂贷款利息40万元。

历经春夏秋冬,搏击风雨霜雪。经过10多年信贷工作的时间里,我在带领清收小组人员,借用人力清收和智力清收双管齐下的策略,以不变应万变,采取“一户一策”的清收方案取得显著的成效。在党正确政策下,我付出的努力终换成点滴甘泉。今后我还是要坚持自己工作目标,一如既往地走下去,为银行信贷资产献出自己的一份成绩!

4.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四

XX农村商业银行是XX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年来,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截至2020年11月末,XX农村商业银行共有营业网点XX个,在岗员工XXX人,各项贷款余额XXX亿元,贷款份额占全县金融机构的42.43%,各项存款余额XXX亿元,存款份额占全县金融机构的33.12%。2014年改制以来,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多年来居县域金融机构首位,有力地支持了我县经济建设,发挥了金融主力军作用。但受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目前农商行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金融风险隐患较为突出。

为防范化解农商行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化解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指导意见》(X政办〔2020〕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防范化解农商行风险协调会会议有关精神,化解农商行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金融风险隐患较为突出问题,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收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等群体拖欠贷款进行彻底清收;对农商行涉诉类贷款给予重点帮助;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打造诚信XX,树立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形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成立组织

为帮助农商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成立XX县清收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农商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三、清收范围

全县农商行所有不良贷款,做到应收尽收,对以下贷款重点清收,集中处置:

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自借及担保不良贷款。

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村(社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家属(以下统称“两代表一委员”)逾期拖欠农商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

四、工作措施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站在更加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高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帮助XX农商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支持农商行更好的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第一阶段: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1日

明确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和村组集体等群体拖欠贷款进行全面排查催收,落实清收处置进度。

1.对拖欠XX农商行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群体,督促其限期还贷,公职人员不良记录未纳入征信的,县农商行及时补录征信系统。按照《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对有能力不还、有欠贷事实拒不认账等恶意拖欠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31日前,县农商行向借款(担保)单位和借款(担保)个人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和担保贷款催收通知书,界定偿还责任,并取得催收回执。对收到催款通知书10日内,配合处置或主动归还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不执行加罚息。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借和担保贷款的偿还责任界定:借款人按催收通知书偿还贷款本息;目前暂无能力偿还的,要结清利息,制定书面分期还款计划。为他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的,担保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截至2020年12月末,XX农商行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和村集体组织自借不良贷款金额6381.13万元,由审计局审计确认。其中主要集中于乡镇及村集体贷款,最早借款日期1961年,涉及政府部门调整、主要负责人调整等多种原因,迟迟未能归还到位。

考虑到以上历史遗留不良贷款(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与乡镇和村组集体自借不良贷款)由原借款单位归还难度大,要确保2021年4月底清偿到位,可通过XX农商行向X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10年专项贷款方式予以置换,利率按现LPR基础利率减100BP执行(现LPR基础利率为4.65%,减100BP执行3.65%)。对企业有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可将其资产处置变现纳入未来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上。具体金额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阶段: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8日

强化执行,对XX农商行涉诉类贷款给予重点帮助。2021年4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XX农商行涉诉类贷款进行处置,县农商行配合与司法机关对存量涉诉类贷款进行梳理,确定任务目标。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8日落实对以上梳理涉诉类贷款处置。一是对法律关系清晰的农商行涉诉类贷款案件,协调人民法院依法快速立案、审判、执行、结案,提高审结、执结率。二是对农商行已经胜诉而未执行的案件,协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强制执行。

三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加强配合,加大惩处打击力度,灵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四是法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配合,将财产变现或实现债权作为突破口,丰富调查手段,实现涉诉案件快速执结。

第三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

严肃纪律,督促还贷。对有还款能力仍拖欠贷款(自借或担保)恶意不还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组织、人社等部门联合对其采取“三停五不”措施(即停岗、停职、停薪;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三停”期间,其所得收入除保留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扣划还贷。“停薪”时,经当事人同意后,财政部门核发工资的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依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扣划工资人员名单按月扣划,转入农商行账户用于冲减其贷款本息;非财政部门核发工资的工作人员,由其工作单位依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扣划工资人员名单按月扣划,按月转入农商行账户用于冲减其贷款本息。对相关单位弄虚作假不予扣划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违纪和拒不归还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阶段: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31日

总结验收、表彰奖励。2021年6月对清欠工作进行总结。县政府将对在清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清收工作中工作不力,清收效果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帮助支持。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次清收行为的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对拖欠贷款、恶意逃废农商行债务的欠贷人进行公开曝光,充分借助社会舆论力量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法院要继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定期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失信人员高消费活动及融资活动,形成震慑力。

(三)做好配合督导。

县政府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协同发力,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帮助县农商行做好清收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清收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XX县清收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县清收处置农商行不良贷款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XX(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XX(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XX(县政协副主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XX(县法院院长)

XX(县检察院院长)

XX(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公务员局局长)

XX(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XX(县公安局政委)

XX(县人社局局长)

XX(县财政局局长)

XX(县住建局局长)

XX(县审计局局长)

XX(XX集团董事长)

XX(县人行行长)

XX(县农商行董事长)

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XX(XX镇镇长)

XX(XX镇镇长)

XX(XX镇镇长)

XX(XX镇镇长)

XX(XX镇镇长)

XX(XX乡乡长)

XX(XX镇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金融办),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全县清收工作的统一调度,定期通报考核。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为清收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5.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充分体现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贷岗位责任制落实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清收人系市联社在职职工,特指的除外。

第三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界定

一、责任清收贷款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和资金营运部确认,并报联社审贷会通过。

二、责任清收贷款的确认范围:一是对全辖各分支机构的所有贷款进行界定。二是对主任或信贷人员等离任、离岗、退休、退养、调动时贷款进行确认。三是对全辖所有人员担保、承贷的贷款进行确认。

三、责任清收贷款确认的结果,由责任清收人签字或联社审贷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责任清收人逐笔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办法

一、至考核期前未到期贷款按贷款到期日作为考核任务,违规贷款限期收回。至考核期前已属不良贷款,由联社资金营运部根据借款户的实际情况,核定收回期限。

二、联社资金营运部依据已确认的责任清收贷款额、责任清收人、限定收回期限建立责任清收贷款考核台账,实施专项序时考核。

三、对责任清收贷款实行按季滚动考核,限期内未收回责任贷款按10‰扣罚,挂钩考核的资金由联社监察审计部在清收责任人所在信用社上划联社的考核资金(***元/每人·月)中扣除。如果信用社按季综合考核后不能足额拿回考核资金,差额部分由所在信用社在清收责任人工资中弥补单位考核资金,对清收责任人考核资金的扣罚每季度以****元为限,不足部分在责任人年终收入中补扣,直到扣足为止,考核被扣款项全额上划联社。

四、序时考核扣发的工资收入在责任清收贷款本息收回之前,原则上不得返还,至当年末仍未收回责任清收贷款的,其扣发的工资收入等将用于抵还责任清收贷款。

五、责任清收人在最后期限内仍不能收回其责任清收贷款的,除用工资归还贷款以外,联社将向责任清收人下发清收告诫书,并视其清收表现和清收实绩作出是否给予下岗、辞退等行政处罚决定。年末责任清收贷款在剔除联社提取的贷款风险金后余额超过**万元的(主任超过**万元的),报经联社审贷委员会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下岗清收。下岗人员只发生活费,不再享受其他一切待遇。

六、责任清收贷款的考核纳入相关分支机构的综合考核之中,对已调出或退休、退养的责任人的考核按照2003年《**市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责任清收人和相关分支机构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考核责任。

七、农村信用社退休、退养人员的责任清收贷款,由联社资金营运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在其退休、退养工资中每季扣发****元挂钩考核。对当年末不能完成清收任务的,其被扣罚的工资直接用于抵偿责任清收贷款,直至还清为止。

第五条

责任清收贷款的相关要求

一、责任清收人员不得为他人担保贷款。

二、责任清收人在为借款人垫还到期贷款本息以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贷款本息,但责任清收人向借款人收取追偿期间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信用社同档存款利率标准的利息。

三、不得以转据或变相转据方式收回责任清收贷款,违者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如果为了进一步落实保全措施或在下降部分本金的前提下续贷,必须逐笔上报联社审批,原清收责任人不变。

四、联社对责任清收贷款数额较大的责任人要予以关注,特别对其新发放的贷款要从严把关,并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减小或收回放贷权限等处置措施。

五、凡责任清收贷款通过法律诉讼的,其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清收人自己承担。

六、各分支机构要明确农贷记帐员专门负责责任清收贷款的考核进度上报工作,联社实行记帐员上报进度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律将给予严肃处理;对于清收责任人弄虚作假、逃避考核的,一经查实联社将从严处置。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联社以前相关文件有抵触之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6.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六

1、矿业资本市场在矿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全球范围来看, 国际矿业资本市场已凌驾于矿产品市场, 成为推动矿业发展的推动力量。从矿业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资本市场在矿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矿业资本市场作为支撑矿业运行的基本纽带, 已成为有效降低矿产勘查风险、推动矿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机制, 是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开展资本运营、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和能力的重要平台。资本市场不但是矿产勘查开采融资的重要场所, 也是促进矿业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主要证券交易所对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上市制定特殊政策

全球范围来看, 与矿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本市场有多伦多证券交易所 (TSE)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ASX) 、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 (JSE) 、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 和伦敦证券交易所 (LSE) 。由于矿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 其风险与其他行业具有不可比较性, 国外资本市场对上市矿产勘查开采公司的风险管理做出特殊规定, 并列出与普通上市公司和其他类上市公司不尽相同的上市要求。例如, 多伦多证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工业公司、矿业公司和石油天然气公司三类;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将上市公司分为工业公司、矿产勘查公司、科学研究公司、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等;约翰内斯堡证交所将上市公司分为矿业公司、资产公司、投资公司和其他公司。纽约证交所和伦敦证交所只允许矿业公司上市, 其他四个证交所则允许矿业公司和矿产勘查公司上市。

二、国外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经验

矿业具有投资规模大、见效周期长等特点, 决定了矿业融资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同时, 矿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矿业发达国家在发展矿业资本市场的同时, 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设, 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服务机制, 为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1、以风险控制为核心, 健全监管服务体系

矿业活动具有高风险性, 有效识别和降低风险, 对于促进矿业透明、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国外实践表明, 矿业资本市场为矿业发展创造了独特的风险监控机制, 是降低矿业风险、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总结全球主要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实践和经验, 可以看到, 储量管理、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则构成了控制风险、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三大基石。储量管理方面, 以科学、规范的储量计算标准、评估方法和报告规定, 作为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上市审批、信息披露的基础和依据。信息披露方面, 紧密结合矿业风险、技术、财务等方面特征, 建立信息披露报告制度, 严格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服务方面, 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健全中介服务体系;以职业地质师制度为核心,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打造专业、独立、诚信的矿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2、夯实储量管理, 为风险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储量管理是矿业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 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不仅是证券交易所审核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上市的重要依据, 也是上市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从全球范围来看, 储量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规范 (JORC规范) (见表1) 。JOR C规范已被写入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例, 成为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矿业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

(注:澳大利西亚矿是指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西南太平洋诸岛屿。)

3、严格信息披露, 为风险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国外矿产勘查公司在上市前和上市后都要向公众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和相关文件, 以及提交独立、专业的专家报告, 上市后则要按照证交所的规定按时公布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并及时公布会对股票交易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的信息。

一是独立专家报告制度。独立专家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要旨、专家及其独立性、矿地资产评价基础及方法、专家责任等。专家报告制度的主旨是通过提供完全独立、专业的、明确的观点, 帮助投资者作好投资决策。涉及矿产资产的专家报告有三种:技术报告, 是指对矿地产或租地潜在经济产出的技术评价, 包括地质报告、矿业和石油工程报告及冶金报告;评价报告, 要阐明对资产价值的评价意见, 并涉及政治和环境保护因素及诸如预期产品的销路等经济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公正性及合理性报告, 用于指导对交易的公正与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是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制度。上市矿业和矿产勘查企业必须提交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须在每个季度末的一个月内完成, 且必须由称职的地质学家编写并签字, 报告的格式、表格都有统一的规定。对于油气和金刚石矿产, 其报告的要求和内容则有所不同, 如油气矿产的勘探要求在每周的同一天提供周报等。上市公司还需提供年度报告, 并对勘查和矿业公司有专门的要求。

4、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为风险监管提供专业服务

(1) 国外矿业资本市场主要中介机构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一般都规定要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评估、推荐和提供咨询服务。国外矿业及矿产勘查公司上市需要包括证券经纪公司和专业性咨询公司 (地质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法律咨询公司、安全咨询、环保咨询) 参与, 以帮助公司解决诸如公司结构和法律事项、财务、招股说明书、证券的销售和分配等问题, 并提供独立、专业的咨询服务 (见表2) 。

(2) 职业地质师制度

职业地质师资格认证制度是高度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个人质量法律负责制度。从国外职业地质师的执业范围来看。首先, 矿产勘查评估报告是中小型地勘公司上市筹集风险勘查资金的关键因素, 必须由独立的职业地质师按照特定行规编制或审核签字。其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项目, 要求有一个合理的一期勘查计划, 先说明该项目的找矿潜力, 再对有形资产、现金股本等进行审查, 这些工作需要由注册或称独立的职业地质师按照证券市场指定的行业标准或制订的评估规范编写评估报告。再次, 矿产勘查公司上市以后, 还必须定期与不定期向投资者公布真实的、影响公司股价的找矿信息, 主要结论要由证券市场指定或雇佣的其他独立职业地质师进行编写或审核。

从职业地质师执业要求来看。一是要求实践经验, 矿业发达国家的行业组织在对职业地质师的考核中首先强调工作经验, 例如英国地质学会、加拿大职业地质师协会、澳大利亚矿业冶金协会等, 都要求职业地质师必须具有同一领域至少5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二是强调职业道德, 职业地质师在获得资格或注册后, 都被要求严格遵守相应行业组织所颁布的道德规范。绝大多数的行业组织所实施的道德规范都对职业地质师的日常执业行为有比较详尽和明确的规定与禁止条款, 特别是要求职业地质师对地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三是权威性行业组织认证与管理, 矿业发达国家职业地质师的主要管理模式通常是由相关行业组织来实施资格认证并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 实行业内自律和业内准入。

三、国外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

1、发展矿业资本市场是矿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外发展实践表明, 资本市场是推动矿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矿业的发达程度。矿业资本市场不仅为矿业发展提供了重要融资平台, 而且能有效减低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风险性, 提升矿业和矿产勘查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 促进矿业的稳定与透明发展。

2、矿业风险决定了矿业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性

矿业是一个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投资回报周期长的行业, 矿产资源具有天然的隐伏性, 矿产勘查成果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些特征决定了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在财务指标、风险水平、专业程度等方面必然不同于一般行业, 因而在申请上市时必须要特殊对待。从实践来看, 允许矿产勘查企业上市的资本市场, 多数将矿业单独列出来, 在上市要求、金融产品、信息披露、风险监管、中介服务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

3、发展矿业资本市场必须建立健全监管和服务体系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 风险控制是矿业资本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任务, 建立健全风险监管服务体系是保障矿业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外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主要表现在:建立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独立专家报告在内的上市公司报告制度, 严格信息披露;建立职业地质师制度, 通过权威行业认证和严格行业自律, 确保地质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和行业的诚信水平;发展包括证券经纪、地质、财务、法律、安全、环保、社区发展、生产技术咨询业务在内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为矿业和矿产勘查公司参与矿业资本市场提供专业服务, 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指导。

摘要:矿业资本市场为筹集矿业资金、监管矿业风险、提升矿企治理能力提供了有效机制和平台, 是推动矿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全球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允许矿业或矿产勘查公司上市, 制定特殊上市政策, 并在实践中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服务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国外主要矿业资本市场在风险控制、储量管理、信息披露、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做法, 总结国外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经验, 分析其对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矿业资本市场,国外经验,发展启示

参考文献

[1]干飞:关于矿业资本市场的若干思考[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 2003 (5) .

[2]干飞:发展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J].资源与产业, 2010 (1) .

[3]中国矿业融资培训与研究项目组:走进国际矿业融资市场[J].中国国土资源报, 2004 (12) .

[4]中国矿业融资培训与项目研究组:加拿大矿业融资[M].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4.

[5]赵宇凡:美国风险资本市场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 (3) .

[6]周琦:浅谈国外职业地质师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资源与产业, 2006 (3) .

[7]林其妍:澳大利亚年报披露特色及其借鉴意义[J].财会通讯 (综合版) , 2007 (11) .

7.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七

一、单选(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新加坡政府发表的《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提出的新加坡的五大“共同价值观”中不包括以下哪项?

A.国家至上,社会优先 B.家庭为根,社会为本 C.关怀扶持,同舟共济 D.宗教统一,种族和谐

2.姜跃教授指出,1977年到1997年,美国联邦政府“关门”()

A.7次 B.17次 C.27次 D.37次

3.姜跃教授指出,国外廉政建设的启示之一是,(),是廉政建设的保障。

A.权力监督和社会监督 B.廉政文化建设 C.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D.法治建设

4.“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这是下列哪位提出的?

A.孟德斯鸠 B.卢梭 C.黑格尔 D.休谟

二、多选(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1.姜跃教授指出,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五项权力,包括以下哪些?

A.逮捕权 B.调查权 C.搜查权 D.获取财产情报权

2.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中的“三权”指的是()

A.立法权 B.行政权 C.司法权 D.救济权

三、判断(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姜跃教授指出,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制衡非常有效,因为立法权掌握在议会手中,议会是党派活动的场所,其中不仅有执政党议员,也有在野党和反对党议员,能够对行政权形成有效制衡。

正确 错误

2.姜跃教授指出,西方议会拥有审批权和行政立法权。

正确 错误

3.姜跃教授指出,在近年来透明国际每年发布的廉洁指数排行榜上,新加坡稳居前五名,在东南亚这个腐败高发的地区,连续执政的人民行动党政府被公认为高效廉洁的政府。

正确 错误

4.姜跃教授指出,议会拥有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权。

8.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八

英国大学生志愿服务主要推动四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社区服务。英国的 / 做起来0、/ 千年志愿者0 等计划皆以社区为单位, 大力提倡大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活动, 为社区少年儿童提供课业辅导、专业咨询、假期或课后陪伴等活动。二是志愿服务和促进就业结合。例如, / 马克社区0( CommunityMark) 积极推动就业劳工投入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行列, 贡献个人经验与专业, 协助解决社区面临的现实问题。三是推动服务弱势群体。部分大学生志愿组织主要以提升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的志愿服务意识为目标, 进而改善其志愿服务品质, 并且为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提供相关服务资源。四是发展志愿服务文化。大学生志愿者通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协助公共事务的开展, 借此推动并发扬志愿服务文化。

( 三) 日本大学生志愿服务发展。

自从 20世纪 90 年代以来, 日本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青少年教育、终身教育及国外援助等领域广泛开展。必须要指出的是, 大自然灾害特别是 1995 年的阪神、淡路大地震, 对日本志愿活动发展起到了洗礼作用。由于地震频发, 日本大学非常积极支持青年志愿活动,为学生开展志愿活动创造了很多便利条件和鼓励措施。到 年, 已有 100 多所大学积极推行将志愿者活动纳入正式课程的教育实验。另外, 还有一些高等学校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设置咨询窗口、组织讲座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持, 还有许多大学都设立了志愿者活动中心, 积极支持学生们的志愿活动。

9.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九

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在兴衰更替中发生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变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科技创新在产业的转型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从20世纪世界产业发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每一次重大的产业转型与发展均伴随着重大的科技革命。在产业转型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是在经济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或主导性产业发展变化的过程。其中既包括对传统主导产业的改造升级,也包括新主导产业的形成发展,而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则息息相关。历史上,主导产业的转换和发展经历了五个不同阶段:棉纺工业;钢铁工业及铁路修建;电力、汽车、化工及钢铁工业;汽车、石油、钢铁及消费品工业;信息技术产业[1]。上世纪70-90年代期间,许多国家的主导产业均发生了重大的改造与转型过程,其中既包括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汽车、石油、钢铁及消费品等老工业基地改造与转型,以及美国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主导“新经济”的形成与发展,也包括日韩等国家以技术主导的高技术制造业的改造与转型,以及印度信息技术和生物制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许多研究表明,这些国家的此次产业转型与发展有着典型的创新驱动特征,而且期间政府的创新政策与措施也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今,世界正在孕育着自信息通信技术之后的新一轮技术革命,而世界经济的发展也进入了新一轮的调整期。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下,如何利用科技创新驱动产业的转型与发展是我国的产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实际上,我国在产业转型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如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升级改造,中西部传统资源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东部地区传统加工制造业的转型与发展等,均可在上世纪70-90年代一些国家的重大产业转型与发展的过程中寻找到部分答案。为此,本文对上世纪70-90年代期间,世界主要国家产业转型的主要特点,以及这些国家政府利用创新政策驱动产业转型与发展的主要做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政府如何有效利用创新驱动产业的转型与发展进行了讨论。

2 主要国家创新驱动产业转型的特点

本文对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和印度等几个主要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期间发展的重大产业转型进行了分析。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此期间这些国家的产业转型与发展主要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利用新技术使传统产业走出发展的瓶颈;二是利用科技创新发展新兴产业;三是创新成为产业转型与发展的主要推力;四是科学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2.1 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改造

在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产业转型过程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均经历过痛苦的传统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与转型。在此过程中,这些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放弃传统产业的发展,而是在淘汰部分进入产业衰退期,已无发展潜力的产业的同时,对于一些在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产业,尤其是传统的制造业,充分利用新技术对其进行改造,以优化产品的结构和品质,提高产业劳动生产率等。如日本长期重视制造业的技术创新,在其产业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从未放弃过对制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从而造就了日本具有世界一流技术工艺水平的强大制造业。美国在70-90年代产业转型的过程中也大力投入于著名的“锈带”等传统制造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与创新,有效地提高了美国传统制造业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逐步缓解了来自日欧的强大竞争压力,继续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

2.2 新产业的兴起

在上世纪70-90年代期间,发生了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新技术革命在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培育和发展了以信息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高技术产业。这些新兴的产业迅速成为一些国家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或是成为新国家主导性产业。这些新兴的主导性产业的形成,使一些国家总体经济结构发生了改变。从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兴的主导产业的形成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产业转型,而是使整个经济发展的模式也发生了转变。美国的“新经济”和英国的“创意经济”便是典型的代表。既便是在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大力培育的信息产业和生物制药产业,韩国在世纪之交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等,也使这些国家的产业经济发展呈现出一种特殊的模式。

2.3 科技创新是最重要的驱动因素之一

产业转型本身就有多种涵义,影响产业转型的因素则更多。从已有的研究上看,有各种研究产业转型的视角,虽然对于科技创新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科技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已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因此多数研究均把科技创新作为了产业转型的重要推力之一。上世纪70-90年代期间,在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发生产业转型过程中,科技创新的作用要比以往更加显著。甚至可以认为,期间发生的产业转型正是新一轮技术革命在有效的产业技术政策作用下的直接结果。其中既有美国引领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高技术领域而取得了新经济繁荣的成功经验,也有日本和法国等因科技创新战略失误而错失新一轮经济发展机遇的教训。

2.4 政府的作用日益显著

历史上看,由于美英等发达国家信奉市场经济体制,长期以来很少干预经济活动。因此,在这些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以及二战以前的产业转型过程中,政府对于产业的发展往往主要依靠市场的自主作用。但是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日益加快,全球竞争日益激烈,加上上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的冲击,使得政府不得不在产业发展上投入更多的力量。与此同时,全球竞争也不仅仅体现在产品和市场上,科技创新因素日益成为竞争的核心因素。伴随着二战结束后政府对科技活动日益深入的参与,国外许多政府也逐渐意识到,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政府应该也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是美国这样全面领先的国家,还是日韩等赶超型国家,在上世纪70-90年代期间均将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产业技术政策纳入到国家的政策体系之中,为期间产业的转型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手段,并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

3 国外政府在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过程中的主要做法

上世纪70-90年代期间,许多国家政府有效地抓住了创新驱动产业转型与发展的上述特点,从创新投入、产业技术政策、产学研合作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等各个方面为产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其主要做法包括:

3.1 坚持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为产业转型与发展积累充足的创新成果

创新促进产业转型与发展需要有充足的创新成果作保障,而创新成果的创造又离开对科技创新活动长期稳定的支持。创新成果既包括基础性原始创新成果,也包括战略性高技术开发成果和产业技术开发成果。因此,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也应覆盖到科技创新链的各个环节,这样才能对产业的转型与发展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撑。从调研的国家上看,对于科技创新的投入,既有好的经验,也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教训。如美国自二战结束以来长期坚持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积累下了丰厚的创新成果。其中,对基础研究的支持为美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积累了大量的原始创新成果储备,而巨额的军事及航天技术发展,雷达、固态电子及计算技术等开拓性的研究也成为了上世纪70年代以后高技术发展的技术之源。相反,日本却因投入结构不合理,过于关注技术开发而使基础研究投入不足,在完成了技术学习后,未能拥有足够的原始创新成果支持技术的总体超越并保持领先地位,从而错失了新一轮技术革命带来的发展机遇。另外,法国虽然对传统产业改造取得了成功,但却因法国政府对新科技革命的认识不足,也错失了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及相关产业在法国的发展机遇,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经济因缺乏新的增长点而欲振无力[3]。

3.2 系统地推进产业技术政策

在许多国家在创新驱动的深层次产业转型过程中,系统的产业技术政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这些以技术创新为主导的产业技术政策明确了技术创新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使得产业转型与发展有了明确的方向。另一方面,产业技术政策明确了政府在产业技术开发的上的职责,从投入、机制和政策导向上,均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如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以来持续继推出了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产业技术政策,为这些国家的产业转型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尤其是美国里根和克林顿政府推出的一系列产业技术政策,在充分利用高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了升级和改造的同时,有效地激励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为美国上世纪90年代新经济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3 充分利用产学研结合促进产业转型

创新各执行主体之间的合作是完善创新链路,是创新能够作用于产业转型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实现各创新主体的充分合作显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从调研的主要国家中可以看出,产学研合作均成为其鼓励创新,驱动产业转型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如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技术成果转移的法律法规,并充分依托大学推动产学研合作,形成了“硅谷”和“128公路”等著名的产业集群[5],有力地推动了美国上世纪80-90年代的产业转型和新经济的发展。日本在产业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灵活的科技政策和产、官、学相结合的独具特色的技术创新联盟也是其成功的秘诀之一。

3.4 大力投资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

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是许多国家在产业转型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此过程中,大力投次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是各国政府的政策重点之一,而且大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在里根任期美国经济复苏期间,美国政府大量资金的投资重点不是放大扩大企业规模上,而是加快改造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生产的高度现代化。到了上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又推出一系制造业信息化的专项计划,使美国重新夺回了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在法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法国政府开始将利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作为政策的重点,设立技术成果推广署和工业现代化基金,为洛林等地区提供现代化投资[5]。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到了上世纪90年代,法国的钢铁、冶金、造船、化工、汽车制造和纺织等传统产业均成功地实现了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转变。

3.5 重视中小企业在产业转型中的作用

从调研国家产业转型的经历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是产业转型和发展过程中最具创新力的群体,各国政府也专门制定了许多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一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提供了充足的财税和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从立法等方方面面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如在美国,里根上台之初,就在白宫召开专门的小企业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扶植小企业的立法,帮助解决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同时,联邦政府还设立专门的扶助项目和服务机构,如鼓励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奖励项目、为小企业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电脑电话咨询台等,为小企业发展提供一切便利条件[6]。这些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美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里根时间诞生的康柏电脑、戴尔和思科系统等企业均成为了20世纪下半叶著名的跨国企业。

4 对我国产业转型与发展的几点启示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首先,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国际市场需求在日益减少,使我国东南沿海长期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制造产业面临着巨大的市场压力。这些传统的加工制造产业迫切需要提高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层次,拓宽产品市场。其次,以我国东北为代表的老工业基地由于创新乏力,发展日益难以为继,也迫切需要注入新的技术力量进行产业升级改造。另外,一些以传统资源为主要产业的中西部地区,在资源逐渐匮乏,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也迫切需要寻求新的产业支持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调研国家政府在创新促进产业转型过程中主要做法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政府在依靠创新解决产业转型与发展问题时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保持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为产业的转型和发展积累充足的创新成果。

虽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条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经济发展的角度上看,我国必需要保证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在世界经济周期性波动的时候,才能够拥有必要的科技创新成果储备,以便为新的技术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打下坚实的基础。在科技创新投入上,我们应该同时兼顾包括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内的整个创新链,以基础研究保障充足的原始性创新成果,以技术开发为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撑。

其次,强化产业技术政策,使创新能够真正有效地作用于产业转型与发展。

我国于2002年发布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也提出要完善和调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在目前经济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应重新对相关政策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从政策的科学性上,我们应该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战略研究工作,比如做好国家级技术预见和战略性高技术的选择工作,以更好地指导国家技术政策的支持方向。同时,从政策的系统性上,我们应该使产业技术政策能够覆盖到影响国家整体产业发展的各个领域上,使不同产业、不同层次的企业均能从国家的政策中受益。另外,可以借鉴美国克林顿政府的经验,丰富产业技术政策的形式,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产业界能够真正理解并受益于国家的产业技术政策。

第三,区别对待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产业转型需求。

我国产业发展并不平衡,各个地区不同产业的发展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不能寄希望于一种“通用”的政策来促进产业的转型与发展。为此,应该有选择地利用创新来推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转型与发展。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应在现有振兴老工业基地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的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手段,为这些老工业基地技术能力的提升提供有效的支持。对于东南发达地区,应当有选择性地发展不同产业。在淘汰或转移一部分传统出口型加工制造企业的同时,加大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政府项目和各种资助手段,有效地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可以针对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一些新的创新产业,如创意产业和新能源产业等,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升级和转型。对于中西部一些资源型地区,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大力支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面的创新能力建设,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切实鼓励产学研合作,为创新成果真正促进产业转型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我国一直重视产学研合作,对于产学研合作也提供许多有利的措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产学研合作仍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产、学、研之间仍存在着许多制度性障碍,产学研合作只有一些点的成功,而尚未形成面的合力。其中,学研间在合作的同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而学研与产业之间的合作,由于在知识产权、人才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界定,其合作的积极性仍有待提高。我们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体制机制建设,创新环境培育等方面,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更加友好的条件,使产学研合作能够真正发挥出以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重视依托中小企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与发展。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支持产业创新的政策主要着力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中小企业则获益很少。虽然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均有一些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的实质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日益严峻,加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更大的生存压力。而且在当前国家的经济激励计划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方面的措施也十分缺乏。因此,我们建议,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应充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在调整传统加工制造型中小企业的同时,应给予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充分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促进产业转型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摘要:许多研究表明,科技创新已成为产业转型与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政府在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文章对上世纪70至90年代期间,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发生的以信息通信技术革命为代表重大产业转型进行系统的调研。分析此次产业转型的一些基本特征,总结部分国家政府在创新驱动产业转型过程中的主要做法。最后,就我国政府如何应对当前面临的产业转型与发展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创新,产业转型,高技术,产业技术政策

参考文献

[1]魏占宇,王在为,杜欣红.美国经济“扩散效应”与产业结构理论[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6(2):29-30.

[2]王风岸.美国的“锈带复兴”[J].经营与管理,2005(4):52-53.

[3]再铸法兰西的辉煌法国政府积极建设创新型国家[N].科技日报.2006-10-30.

[4]李新春.高新技术创新网络--美国硅谷与128公路的比较[J].开放时代,2000(4):23-28.

[5]袁朱.英国、法国老工业区经济转型的主要对策及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04(32):11-16,19.

10.不良贷款清收与风险防范培训大纲 篇十

【培训时间】 2天(12小时)【培训对象】

银行行长和风险管理与信贷业务人员 【课程内容】

第一天部分

贷款清收管理的基本框架与信用贷款清收

1、不良贷款清收的概念及其类型

2、不良贷款清收难的原因分析

3、不良贷款清收的基本原则

4、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关键环节

5、不良贷款清收的基本管理制度

6、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在不良贷款清收中的职责

7、不良贷款清收外包管理

8、如何解决不良贷款管理中的前清后欠的怪圈

9、合同保全制度

10、银行如何行使履行抗辩权?

11、银行如何行使撤销权?

12、银行如何行使代位权?

13、银行如何行使抵销权?

14、银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15、冒名贷款如何清收?

16、夫妻贷款如何清收?

17、党政机关公务员贷款如何清收?

18、消费贷款如何清收?

第二部分 保证、抵押、质押贷款的清收

1、联保贷款的清收

2、保证+保险贷款的清收

3、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清收

4、房产抵押贷款的清收

5、林权抵押贷款的清收

6、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清收

7、浮动抵押贷款的清收

8、股权质押贷款的清收

9、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清收

10、订单农业质押贷款的清收

11、企业+农户贷款的清收

12、货权质押贷款的清收

13、组合贷款的清收

第三部分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及政府贷款的清收

1、如何防范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

2、如何防范关于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银行债务的承担?

3、股东出资不实、不到位、抽逃出资时银行贷款的清收

4、公司合并时银行贷款的清收与保全

5、公司分立时银行贷款的清收与保全

6、企业破产时银行债权的维护

7、企业重整时银行债权的维护

8、企业和解时银行债权的维护

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清收

10、地方政府就融资平台贷款向银行出具函件的效力如何?

11、因政府或第三人干预订立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2、银行应对政府融资平台兼并重组的对策有哪些?

13、银行应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解散(撤销)清算的对策有哪些?

14、什么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整体转让或划转,银行的对策有哪些? 第四部分

贷款清收中的诉讼方法与案例分享

1、贷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诉讼时效

3、诉讼前的证据准备工作

4、法庭辩论及质证

5、银行败诉案件及反思

6、金融仲裁:上海、广州金融仲裁院

7、如何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

8、银行贷款清收案例之一:依托债权行维权联席会议平台,清收大型客户银团性授信债权

9、银行贷款清收案例之二:强化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清收省二级公路贷款

10、银行贷款清收案例之三:巧用贷款重组,成功助力企业起死回生

11、银行贷款清收案例之四:把握市场时机,超预期拍卖偿债资产

12、银行贷款清收案例之五:积极参与司法诉讼,厘清银行债权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1.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十一

在中国, “社会组织”一直被颇具中国特色的词语“民间组织”所替代, 直到民政部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决定开始启用“社会组织”这一新的概念。在中国, “社会组织的主体是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1]。社会组织既具有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某些特征, 又具有中国特定的国情和制度赋予的特点。主要有:不以营利为目的;有特定的使命与目标;不同于政府机构和市场组织;其行为不是追求剩余利润的分配, 而是为了完成其特定使命。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共同已构成当今社会三大支柱,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发挥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独特作用, 形成与政府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可见, 当前研究和借鉴国外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经验, 对中国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将对搭建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平台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从而也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组织体系起到启示作用。

经验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形式的多样化

应该说, 在许多情况下, 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合作治理能够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的问题提供好的解决方案。当前, 随着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关系的深入, 双方合作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 其合作方式主要有:购买服务、授权委托及政策引导等。

1. 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拨款等方式, 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组织, 规定其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并最终根据中标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来支付其服务费用。在发达国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机制。政府在符合购买服务程序与方式前提下, 遵循物有所值、鼓励竞争和效率效益、合乎职业道德等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其购买服务的领域主要有市政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非基础性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性公共服务、技术性与中立性公共服务以及其他适宜向市场购买的服务。同时, 还设立了包括对社会组织与对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的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 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政府对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监督。政府对购买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管理与动态监督方法, 实现对社会组织进行动态保护与动态监督, 并进行服务评审, 保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 降低政府社会治理成本, 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社会组织实现组织理念, 并获取自身运作必需的资源。

2.授权委托。授权委托是指社会组织通过获得政府授权、接受政府的委托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而政府并不出钱购买公共服务, 而是由使用者付费。其运行方式是“政府发布相关公告, 非营利组织提交材料, 通过对提交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 政府授权其中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某项服务, 费用由服务的受用者 (一般是民众) 向非营利组织支付”[2]。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 若使用者支付的费用难以维持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 差额多由政府补贴。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有两种主要方式:直接给予资金支持和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间接给予援助。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社会服务委员会受州政府委托为组织、政府、公众及其他机关提供独立的、负责任的建议与信息, 并向受用者收取费用;但该委员会资金运转一直不畅, 因而每年不得不向政府申请拨款以维持正常运转。“根据约翰·霍普金斯非营利比较项目研究, 在39个有可靠数据支持的国家中, 非营利组织收入中政府资助与慈善捐赠的比例是2∶1 (分别为36%∶15%) ”[3]。如德国社会组织收入的64%来自政府, 澳大利亚社会组织收入的31%来自于政府。

3.政策引导。政策引导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或与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实现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 最终达到解决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平正义, 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发展之目的。社会组织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新形式。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参与, 就是其通过各种合法的组织途径, 向政府转达民众利益诉求, 或提出各种政策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改进公共政策, 以保证政策制定符合广大民众的最大利益, 并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偏离预定轨道, 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说, 社会组织参与和影响公共政策主要有建设性提议、参与式合作与利益诉求三种形式, 并开始出现制度化倾向。如政府通过改革税法、减免社会组织税负等;同时,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 作为双方下一步合作的指导方针。可见, 社会组织不仅是服务提供者, 而且还是社会协同者、宣传者, 收集与反馈信息, 协助政府发展政策, 及时反映民心与评估政府政策, 双方寻求合作, 形成社会公共服务合力。

经验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具有实践典型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范围不断扩大, 合作形式不断拓展, 取得了较多的合作实践成果。其中, 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三国的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1998年11月, 英国中央政府和全英慈善与社区中心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 (COMPACT) 。“COMPACT是英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一项指导协议, 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以达到互益的效果。”[4]它在黑人与少数民族志愿组织、政府采购、志愿活动、咨询和政策评估、社区等方面确立了合作原则和适度放宽了一些政府补助的政策限制。协议签署后, 由地方政府和全英慈善组织与社区中心签署的地方版COMPACT也相继问世。2001年, 英国的1/3地方实行了这一协议, 到2004年, 英国地方政府都实行了这一协议。

2001年12月, 加拿大总理让·克雷蒂安正式签署“加拿大政府与志愿部门协议” (ACCORD) 。2003年12月, 又签订了《良好实践准则》, 在一个较为实际的层面上, 将ACCORD带进社会生活, 使之成为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方式。这是英国COMPACT迅速在其他国家产生示范效应的结果。ACCORD提出双方在遵循独立性、相互依赖、对话、合作与协作、对加拿大负责等原则前提下, 规定了合作双方的民主、活跃的公民意识、平等、多样性、包容性、社会公平等价值理念。同时, ACCORD也产生了自己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及其监督与评估机制。从而保证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一切行为都应当本着对加拿大负责态度, 平等享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事务的权利。

2010年3月17日, 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代表联邦政府在议会正式签署“全国性协议———携手合作” (National Compact) 。此后, 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该合作协议框架内建立多方面、多领域、多角度的全面合作关系。National Compact的内容主要是由共同的使命、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志向等方面构成, 并确定了合作双方的原则和各自的责任, 合作双方将携手共同努力全面推进社会、文化、公民、经济和环境的发展, 提升澳大利亚公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首先,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在其本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发达, 在本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也是三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的基础。其次, 签署合作协议是一个双方情愿的事情, 并也经历了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谈判过程, COMPACT、ACCORD、National Compact的签署分别经历了十年、六年和四年。再次, 合作协议的内容上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最后, 在实施机制上, 三国合作协议总体差别不大, “都是由政府代表与非营利部门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协调工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方面均设立一套领导机构;都设立了监督机构, 负责协议的顺利实施和处理纠纷”[2]。

经验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管理途径的多样化

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的实质就在于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公共利益。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 合作治理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 社会组织成为合作治理的重要伙伴,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途径逐渐发展为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途径并存的格局实现其管理目标。“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管理不再是目的, 而是手段, 目的是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促进社会的合作治理。”[2]

1. 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手段。政府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是伴随着现代法治精神的产生而出现的, 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代表理性、规范、权威、稳定和连续等特点, 这就便于更好地管理社会组织。目前, 法律手段已成为各国社会组织管理的一条基本途径。运用法律手段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一方面赋予社会组织合法性与独立性,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手段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制定专门法, 如1901年法国颁布实施了《非营利社会社团法》;二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 有些国家, 如美国、英国、瑞士等, 并未就社会组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它们只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其做出相应的规范, 其中瑞士在《民法典》中就社会组织写出一章做出规定;三是二者兼有之, 即部分国家对社会组织既制定专门法, 又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作相关事宜规定, 这也是未来社会组织发展趋势, 如1998年日本制定社会组织的专门性法律———《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 而《民法典》等中的部分章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成立及税收等方面也做出规定。

2. 社会组织管理的经济手段。目前, 国外社会组织管理的经济手段主要有筹资、税收和营利禁止, 而且这些手段往往又是借助于法律法规形式表现出来。国外社会组织经费来源是多元性的, 主要有捐赠 (包括个人、企业和国外的捐赠) 、政府资助、服务收费。一般情况下, 只要社会组织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国家就不干涉, 而只是通过对主体资格和筹资方式进行明确界定和限制, 实现对其管理。“税收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最有效工具。”[5]国外尤其是税收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 为了鼓励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它们从税法方面对捐赠人和社会组织及其不同类型的活动作了税收优惠的制度安排。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社会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 另一个是对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目前国际上对社会组织的首要分类原则就是从税法的角度, 因其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度不同, 把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 同时也区分为公益活动与商业活动、捐赠活动与赞助活动、国内组织与境外组织。”[2]因而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类型的不同, 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标准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势必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合作治理的积极性, 势必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积极性, 从而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较大作用, 更多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满足人民多元化需求。另外, 世界各国对社会组织营利禁止的态度不一, 主要是因社会组织服务于社会与资金短缺之间存在矛盾。但多数国家都认为只要社会组织在遵守纪律法规的范围内, 以收入用途为标准, 即社会组织经济活动所得应用于社会组织的目的, 实现公益宗旨的活动当中, 就是可行的。

3. 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手段。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行政手段主要是通过对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运作等两方面进行的。因此, 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两方面。登记既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形式取得社会承认、得到法律保护, 又是政府对其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就是指政府设置其进入门槛, 包括设立资质、组织类型、规模、人员、资金及组织使命等, 政府对这些门槛的调节达到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这种制度源于英国。同时, 我们知道, 公信力是社会组织赢得组织声誉和维护免税地位, 吸引志愿者、获取社会资助和财政支持以及实现组织终极目标的必要前提。这靠的是社会组织正常的日常运作与管理, 而监管是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关键。从监管主体看, 国际社会关于社会组织监管体系的构成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 二是社会监督, 三是作为互律的行业监督。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强化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及对社会组织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多样化监管手段;社会监督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捐赠者监督与舆论监督等手段;行业监督要通过组建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评估与认证、强化社会组织内部的人员、财务、信息化、组织自律建设等多样化监管。因此, 通过建立不同层次、多元化的监管机制, 用以保证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增加其透明度, 保证其规范操作, 从而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经验四: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具有启示性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 总结公共服务供给多样化模式, 我们可以发现若干经验与启示。

1.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趋势加强。大量的国际性证据表明, 随着各国政府日益认识到需要社会组织的帮助来解决它们面临的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其他有关问题, 世界范围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趋势在不断增加, 并呈现出多样的合作方式。在中国, “现实中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是复杂的、矛盾的、敏感的甚至是歧视的。有的轻视社会组织, 认为可有可无;有的否定社会组织, 存在担忧、防范和限制心理, 有用个别负面典型否定整个体系的倾向;有的担心社会组织, 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会分化社会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有的敌视社会组织, 认为应坚决予以遏制。也有些美化社会组织, 对社会组织尤其是非法组织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6]。因此, 对于社会组织, 我们应当尽快更新理念, 做到放心, 应该对其思想认识上重视、信任和接受, 政治上认可, 政策上支持, 体制上吸纳, 引导其在党和政府、民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限制其消极影响, 不断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真正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放心, 人民满意的可靠力量, 以期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 给民众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产品。

2.拓展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平台与制度化。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看,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授权委托和政策引导, 是国外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三大平台。在中国, 公共服务供给主要还是由政府承担, 尽管不少地方已探索购买服务, 但目前政府购买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企业, 社会组织作为参与主体的地位往往被忽视, 处于不对等地位;同时, 对于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发展方面也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一方面是因社会组织的政策建议角色未扮演好, 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 社会组织还缺乏参与政策发展的常规途径。因此, 我们要不断拓宽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的途径, 明确地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 同时, 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竞争提供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 并推进中国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发展, 寻求与政府合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真正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让渡空间, 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建设服务型政府。

3. 创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良好体制、机制环境。应当说, 中国的社会组织有了很大发展。截至2009年, 在民政部所属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累计总数达43.1万个, 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 形成固定资产1 030亿元, 接收社会捐赠440.7亿元。但从国际比较看, 目前中国现有的社会组织总量还不够大, 服务领域还不够宽, 远远低于萨拉蒙等人进行比较研究的世界上42个国家社会组织的平均规模, 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众的社会需求。因此,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 要“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 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 扶持、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7]。为此, 我们应当管理创新, 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发展空间, 调整登记管理制度, 放宽准入门槛, 让更多社会组织成为合法独立实体, 促进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功能发挥;建立社会组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体系, 进一步落实个人、企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等;建立健全政府配套扶持政策, 健全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障、人事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政策;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与管理合作创新;加强社会组织高素质人才队伍与日常管理建设, 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4. 重视加快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与发展步伐。社会组织得以生存发展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参与社会管理、扩大公共服务、弥补政府和企业不足方面有独特的功能。但从我们的调查来看, 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发育尚不成熟,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功能的发挥。因此, 可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经验, 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规范其内部治理, 提高组织自身能力, 加快中国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步伐。

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是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前提。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构建要以组织价值目标为主旨, 内容包括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运行规范。机构设置应有权力机关 (成员大会) 、执行管理 (理事会或董事会) 和运营决策机关以及监察机关;运行规范上, 三大机关之间应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运转协调和决策科学的统一机制, 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等予以制度化;同时还应接受外在的监督。这样使得社会组织能够做到组织独立、运作协调、监督有效、正常运转。二是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当前, 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现有国情和社会组织管理特点, 完善人事管理公共政策, 另一方面要提高和保障社会组织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一方面要重视社会组织人才工作, 树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建设目标。在目前现有条件下, 社会组织内部坚持社会化、职业化的人员管理原则, 提高服务素质, 提升组织声誉, 扩展服务对象, 增加服务性收入, 增强员工认同感与归属感, 吸收储备人才;同时, 完善包括薪酬、招聘、福利、培训等一系列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发挥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创造性,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三是健全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有效的财务管理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促进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中国社会组织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不高, 曾出现诸如“牙防组事件”、“胡曼莉事件”等, 凸显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混乱状况。因此, 我们应该重视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以及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寻求在满足公益需求的同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提高自身社会公信力。四是提高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目前, 我们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提高社会组织工作效率, 与时俱进, 创新发展。在人员上, 实现信息化部门和人员的组建;在管理上, 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公益运作流程, 实现组织的网络化;在运用领域, 广泛应用于社会组织决策、筹资、营销、服务和信息共享等各个环节。这样一来, 定将迎来E-NPO即电子非营利组织时代的到来。

参考文献

[1]王名, 刘求实.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制度分析[J].中国非营利评论, 2007, (1) .

[2]廖鸿, 石国亮, 朱晓红.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创新与启示[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11:21-119.

[3]王浦劬, [美]莱斯特.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203.

[4]The UK Voluntary Sector Almanac 2006:The 2006 State of the Sector, 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5][美]贝奇.布查特.阿德勒.美国慈善指南[M].NPO信息咨询中心,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1.

[6]孙伟林.新概括新论述新要求——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组织论述学习心得[J].社团管理研究, 2010, (12) .

12.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十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加快清收处置步伐,最大限度保全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是指信用社(银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第三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 风险代理清收适用于信用社(银行)的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债权。

第四条 受信用社(银行)委托对贷款进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组织为风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是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第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应坚持报酬与风险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代理方案

第六条 风险代理清收由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查代理方案,对外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等。

第七条 符合风险代理清收条件的不良资产,由贷款管理单位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联社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不良资产需要风险代理清收的,由贷款管理人员填制《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审批表》,并制订风险代理清收方案,报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风险代理清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尽职调查情况、风险代理理由、代理人基本情况、以及代理费用比例等。

第八条 县级联社处置定价小组根据《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的风险代理项目进行定价。

第九条 处置定价小组拟定价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定价小组定价意见和风险代理方案一并提交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不良资产管理委

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未通过的代理方案,审议表决的召集人应根据审议记录,将不能通过的主要原因书面反馈,由相关部门据此修订。

第十条 不良资产风险代理清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除应由理(董)事会决定的外,决策人应依据理(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决策。决策人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的结果可以否决,对表决不同意的结果不得同意处置。

小额农贷或标的较小的风险代理项目,经有权决策人授权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风险代理的计酬比例,无须经过处置定价小组定价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后实行风险代理清收的,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向意向代理人提示风险,告知其违反风险代理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代理清收本金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就风险代理清收的有关情况在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届满,其他人无意参与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确定意向人为风险代理人。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组织参与同一个风险代理清收项目的,县级联社应当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根据计酬比例和意向人清收能力等,确定风险代理人。

第十三条 省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疑难资产保全案件的风险代理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风险代理清收实行逐级咨询备案制度。各级按照规定的咨询备案范围进行备案。

第三章 计酬标准

第十五条 信用社(银行)应根据贷款风险程度和收回可能性大小,逐笔研究确定风险代理计酬比例。风险代理计酬比例可以按贷款逾期时间确定,也可以按贷款实际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不能高于以下标准:

(一)按贷款时间确定计酬比例。以现借款凭证记载的逾期日为准,1994年12月31日前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40%;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20%;2006年1月1日后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10%。以上各档次不良贷款逾期时间每延长两年,计酬标准可以提高10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能超过50%。

(二)按贷款占用形态确定计酬比例。按其实际占用形态,可疑类贷款不高

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30%,损失类贷款不高于实际收回现金额的50%。表外科目中核算的核销类和专项票据置换类的不良贷款不高于现金实际收回额50%。整体处置的不良贷款按逾期时间或还原占用形态后参照上述比例计酬。

(三)经信用社(银行)同意收回实物资产的,计酬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50%,或变现后根据变现金额,依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十六条 信用社(银行)应当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风险代理人实际收回现金额,分阶段确定计酬比例。原则上,风险代理人未能全额收回不良贷款的,不得适用最高计酬比例。

第四章 代理管理

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清收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限定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并载明县级联社和办事处、市联社的监督电话。信用社(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风险代理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风险代理人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银行)可根据代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债权资料复印件,不得将债权资料原件交付给风险代理人。

第十八条 风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可以根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以贷款管理单位的名义催收债务、依法提起诉讼、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等,但不得超权限行使直接收取还贷资金、减免债权、免除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等权利。

第十九条 风险代理清收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风险代理清收期限内,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风险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确保债权不超诉讼时效和不使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对债务人发生足以使委托债务风险加大事项的,信用社(银行)应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在委托期限内所委托债权丧失诉讼时效、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担保人免责、丧失保全时机等造成损失的,信用社(银行)有关责任人应在相应的贷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后,贷款管理单位和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风险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对风险代理人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资产管理部门、贷款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协调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风险代理人若对受托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县级联社可以向风险代理人出具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书,并指定一名信用社人员参加庭审,及时向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供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支出应当由风险代理人自行承担。当诉讼费、保全费数额较大,风险代理人确属难以承担时,经县

级联社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由信用社(银行)垫支,并应适当下调计酬比例。

第二十四条 风险代理人与债务人达成还款意向的,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风险代理期限。同时风险代理人应及时通知贷款管理单位,由贷款管理单位收取还贷资金。严禁风险代理人直接坐支、截留收贷资金作为酬金。

第二十五条 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在实行风险代理清收前已经诉讼的,收回的资金要先冲减信用社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风险代理清收的贷款要全额入账,并按照约定向风险代理人及时支付酬金。

第二十七条 风险代理收回贷款时,贷款管理单位应向还款人出具收贷收息凭证,以风险代理人名义出具的任何还款凭证不作为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风险代理收贷入账情况,县级联社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九条 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未全额收回受托债务但清收取得一定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可以适当延长风险代理人的清收期限;在约定期限内,风险代理人清收受托债务没有进展、未见成效的,信用社(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扣收保证金等措施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单位应督促风险代理人及时采取清收措施。若发现风险代理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采取任何清收措施或有损毁信用社(银行)利益的情形(如超越权限收贷、擅自减免债权或免除担保责任等)的,应提前解除委托,并追究风险代理人对贷款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市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联社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代理清收暂行办法》(鲁农信联办〔2005〕93号)同时废止。

13.国外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经验与启示 篇十三

(一) 市场自由型产业政策

市场自由型文化产业政策是国家对文化产业进行的隐性调节, 表现在不过多地以政府角色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干预, 以便给文化产业发展留出更多的空间与可能性。实行市场自由型文化产业政策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和英国。

美国联邦政府在文化产业的管理方面倡导市场自由主义, 实行自由企业制度, 即不对文化企业的内部事务进行干预, 而是为文化生产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创造外部条件, 这种条件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以法律为基础, 政府致力于营造整体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的大环境。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利用公共政策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 它与美国一样倡导自由的市场竞争原则。20世纪末, 组建了英国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 并提出要把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振兴英国经济的着力点。

(二) 政府主导型产业政策

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政策是对文化产业的显性调节, 即一开始就以国家的角度, 将社会资源投向政府引导的行业与领域, 集中全国的力量去完成既定的目标。实行政府主导型文化产业政策的代表国家有法国和日本。

法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强调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理性规划。法国制定文化政策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和发展人类遗产的各个层面, 鼓励艺术创造, 支持艺术教育和艺术活动”。法国的文化产业政策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保护文化遗产。法国政府认为, 保护文化遗产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法国是美国文化自由贸易政策的坚决反对者。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法国以“文化例外”为由, 坚决反对文化市场的自由贸易, 并几乎为此退出整个谈判。

1996年, 日本确定了“文化立国21世纪方案”, 这是政府引导、扶持文化产业的开端。1998年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文化振兴基本设想”, 把文化的振兴提升到最重要的位置, 并强调对文化进行重点投资。他们认为对文化的投资是对未来的投资。2003年, 日本政府重新调整了对文化产业的定位, 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另外, 对振兴地区和地方文化, 日本政府明确规定:政府应支持地区文化活动, 包括重新挖掘、振兴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统工艺和祭祀活动等;制订长期规划, 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提供全面支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联手举办全国规模的文化节[1]。

(三) 多元产业政策

加拿大的《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明确指出加拿大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其总体目标是在确保加拿大能够享受自己文化产品的同时, 可以广泛接触到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文化产品, 以此来保持加拿大的文化多样性。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奉行多元文化政策的国家, 这种政策符合加拿大的国情, 这也是一种历史的选择。

澳大利亚也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 国家政府在文化产业领域与加拿大一样主推多元文化产业政策, 坚持“无歧视成分的移民政策”。1989年,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关于多元文化的澳大利亚国家议程》, 进一步确立了多元文化产业政策的地位。

二、国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经验借鉴

(一) 财政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

世界各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文化产业, 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其财政与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 力求促进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实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设立各种文化发展基金以及对文化企业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就是这样一个基金组织, 它每年将基金总额的35%以上拨付给各州及联邦各地区的艺术委员会, 剩余的资金则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中的个人及团体的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 对优秀的艺术成就给予的奖励款项也出自于该组织。

韩国政府在文化产业领域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 如为重点发展的游戏与动漫等风险较高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单位减免各种税收或者降低其税率等。加拿大和新加坡也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创意企业、项目和人才等实行免税、减税、贷款担保、贴息等多种政策来鼓励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 金融政策为文化产业发展融资

适当的金融政策可以为文化产业筹集到必要的发展资金, 因此, 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制定适合本国的金融政策, 多渠道地为文化产业筹措发展资金。

2004年, 华尔街的私募基金进入到了电影行业, 设立了电影投资基金。该基金创新了为电影行业募集资金的方式, 创造性的以高收益债券、低收益债与优先股等不同品种的金融工具的组合来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者, 使他们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身的投资工具来对电影进行投资。

日本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制订了多种金融政策。日本建立了文化产品开发投资联盟体系, 由社会各方共同为文化产业筹措发展资金, 政府还大力支持文化企业的证券和债券发行, 在为企业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的同时也大大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2]。

(三) 人才政策为文化产业输送专业人才

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专业人才的的创新能力和创造力, 因此,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文化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将其作为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目前, 全美大约有30多所大学都开办了艺术管理学专业, 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本科生、研究生与博士生, 此外, 美国还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市场优势以及开放的人才战略在全球范围内网罗了大量优秀文化人才。对文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巩固了美国文化产业的世界霸主地位。

韩国政府专门建设了文化产业专门人才库和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委员会, 来负责制定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立教育机构认证委员会, 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教育机构实行认证, 对优秀文化人才给予资金支持以及奖励。通过实施强有力、全方位的人才培养措施, 韩国文化产业得以迅速崛起。

(四) 法律法规政策保障文化产业发展

发达国家一直坚称对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 所以其对文化产业的宏观管理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因此, 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普遍都存在比较完善的文化法律体系。

日本政府制定了比较健全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了多次修改, 对日本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 日本又制定了诸如IT基本法、知识产权法、文化艺术振兴法等多部新的法律法规, 并出台了具体的配套措施, 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近年来, 韩国文化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这得益于韩国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法律建设。韩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创新企业培育特别法》、《文化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广播法》等各种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国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启示

(一) 充分发挥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推动作用

尽管美国长期坚持市场自由型的文化产业政策, 但当金融危机影响到其电影业时, 政府依然伸出了援手。截至2008年末, 全美有大概40个左右的州政府对到本州拍摄基地制作电影的摄制组给予优惠补贴政策:有的提供税收减免, 有的甚至还给予现金返还。日本文化厅明确提出, 卡通等“媒体艺术”是日本21世纪文化产业发展的中流砥柱, 所以日本的经济产业省以及文化厅等部门每年都对动漫产业进行调研并出具报告书, 以合理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 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晚, 想要推进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还要借鉴国外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 即充分发挥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推动作用。

(二) 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

文化产业的发展得益于知识与技术的创新, 因此, 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对自身创造的专利与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在这方面做的就非常成功。1970年《版权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走向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随后美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跨世纪数字版权法》等, 弥补了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缺。美国实施的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筑造了美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利城墙。

在世界各国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时期, 我国文化产业也应开始关注这个问题, 政府要加快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 积极制定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以使我国文化产业能够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 融资政策多元化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然而单一融资渠道募集的资金并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想要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就必须进行多渠道融资。

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除了对文化产业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外, 还十分鼓励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对文化艺术活动进行赞助。例如, NEC公司举办的中日围棋擂台赛、富士通公司主办的世界围棋超霸赛以及丰田公司举办的丰田杯足球赛等, 这些都是世界著名的文体活动。正是由于有了民间企业和个人的大力投入和融资, 日本的文化产业才得以普及和发展。

目前, 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渠道比较少, 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以及税收的优惠政策, 然而要促进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就必须学习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多渠道融资方法。

参考文献

[1]姜亦雯.中外文化产业政策研究——基于国际比较视角[J].美与时代, 2010, (11下) :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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