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2024-09-20

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精选14篇)

1.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

除四害管理制度

除四害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为更进一步搞好我社区的除四害工作,实现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在镇爱卫办统筹协调下,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安排,有检查,有验收,有评比。

四、做好对老鼠密度、蟑螂和蚊蝇的监测工作。

五、除四害坚持环境治理与化学防治并重的原则.环境治理要采取齐抓共管,依靠全体居民参与进行综合防治、化学防治坚持科学,合理用药,一律采用全国爱卫会推荐药物,坚决禁止使用已淘汰和违禁药物。

六、除四害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爱卫会《灭鼠、蚊、蝇、蟑螂标准》进行。

七、做好除四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卫生部于2005年印发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7年2月又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对我国麻精药品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1]。我院于2010年开设急诊药房。作者作为急诊药房的负责人, 也负责管理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现对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阐述如下:

1 急诊药房麻精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特点

1.1急诊药房只在夜间开放, 所以不存在晚期癌症患者长期取药的情况, 麻精药品的品种和数量也相对较少。

1.2由于夜间急诊药房不但要接待门急诊的患者取药, 还要负责住院患者的临时取药。因此急诊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相对复杂。

2 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管理的措施

2.1 制定麻精药品基数表, 根据基数表请领麻精药品。

请领时由请领人和药房负责人双人核对, 验收到最小包装, 并在专用账册上双签字。对于领回的药品按效期远近分别放置, 遵循“先进先用, 近期先用”的原则。管理人定期巡视监测有效期, 以防过期失效, 避免医疗安全隐患的发生[2]。

2.2“五专管理”班班交接, 日清月结。

专柜存放:急诊药房备有保险柜, 作为周转柜专门放置麻精药品。同时药房有麻精药品专用带锁橱, 放置定量的麻精药品, 每天定时核对使用数量, 并进行添补。专人管理:专人管理麻精药品, 进行登记做账, 保险柜则必须由双人开启, 对回收的空瓶和废贴也在双人监督下进行销毁。专册登记:请领使用专用账册登记, 并执行双签字。账册的登记内容包括请领时间, 请领单号, 药品品名, 数量, 批号, 效期, 每月出库数量, 结余数等。并将专用账册放在麻醉药品专柜中。既保证了账册的安全, 也方便了出入账登记[3]。专用处方:使用规定的专用处方, 规范填写。专册登记:处方调配后立即进行专册登记, 登记内容有发药时间, 药品名称, 患者姓名, 发药数量。上、下夜班交班时进行麻精药品交接, 并填写交接记录。麻精药品管理人每天清点专用橱中剩余数量, 与专用处方进行核对, 登记。

2.3 落实空瓶回收制度。

药品包装 (空瓶和废贴) 回收是防止药品流失的有效方法之一。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必须要求将使用过的废贴或原批号的空瓶交回, 并在专用登记本上记录回收空瓶的患者姓名, 回收日期, 药品名称, 回收数量和批号。为防止药品流失, 做好空瓶回收工作, 本院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 药房仅将处方打印出来交给患者, 患者到急诊科将处方交给当班护士。由护士持处方来药房取药, 注射完毕后, 护士再将空瓶交回药房并进行登记。住院患者夜间使用麻醉药品, 由物业公司人员来药房取药, 交给病区护士注射后, 将空瓶交回药房并登记。这些规定防止了患者直接接触麻醉药品, 有效的控制了药品的外流[4]。

2.4 处方限量的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为门 (急) 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 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缓控释制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 d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超过3 d常用量。二类精神药品, 每张处方不超过7 d常用量。由于急诊药房只在夜间开放, 不存在癌症和中、慢度疼痛患者长期取药的情况。根据本院急诊用药目录, 急诊药房没有储备缓控释制剂的麻精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 急诊处方用药不得超过3 d量。因此, 门急诊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均为一次量。二类精神药品不超过3 d量。住院患者的用量为一次常用量, 逐日开具。

2.5 身份证登记的问题。

由于急诊的患者大多匆忙而来, 没有携带身份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 需要登记患者的身份证号码。由此造成患者的不满情绪, 有时甚至发生争吵。对此, 我们首先安慰患者, 同时给予相应的变通。例如同行人员有携带身份证的, 可作为代办人登记, 或是先登记身份证号码, 取药治疗, 而后由家属送来身份证再进行核对等等。

2.6 严把责任监督关。

设定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监管责任人, 每月对麻精药品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上报药学部。

麻精药品因其特殊性、危害性, 医院应加强使用管理, 真正做到合理应用, 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5]。本院急诊药房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做法是有效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曾明辉, 陈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体会.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09, 3 (6) :205.

[2]韦宁, 廖艺.病区麻醉药品紧身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国药事, 2010, 24 (3) :270.

[3]李文彬, 扶玲, 欧慧贤.本院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体会.中国实用医药, 2009, 4 (21) :266.

[4]林焕泽, 蓝忠.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医药管理杂志, 2009, 21 (7) :631.

3.半个多世纪前的“除四害” 篇三

此后除四害并未完全消失,直到现在,各级政府依然不时提出部署”除四害“的通知,当然,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全国卫生城市评选”。

提起“除四害,讲卫生”,有人认为那是1958年“大跃进”的产物。其实不然,最早掀起“除四害,讲卫生”的高潮,应该是1952年。

当时的“全国卫生红旗城市”广东佛山市,为让市民养成卫生习惯,市政府在马路上首创卫生监督岗,连正、副市长周六都要亲自站岗。

小学生只要发现有人在大街上抽烟,就在背后紧盯,按当时规定,往地上丢烟头罚款两毛。烟民口袋里都备有小盒,把烟灰弹在盒内。50年代,在城市中常可看到孩子们在街上挥动小红旗,喊“叔叔阿姨听我言,不要随地乱吐痰,吐痰要罚五毛钱”。

1958年,安徽有个澡堂成了全国的亮点:“农村妇女第一次进澡堂洗澡。”这成了移风易俗和讲卫生的双重新闻。

年初,该公社规定:社员要半个月集体洗澡一次,同时定下男女社员不同的洗澡日期。但轮到女社员洗澡时,谁都不肯进澡堂。

公社领导派出妇女积极分子挨家挨户动员,又让生产队女队长和下放女干部带头,最终把女社员都请进了澡堂。

有个“故事”说,上世纪50年代,一位身经百战的将军被毒蛇咬了,事情惊动了党中央毛主席,主席下令:灭蛇!于是全国上下开展灭蛇运动。

第二年,老鼠泛滥成灾,吃老鼠的蛇没有了,老鼠失控。

这又惊动了党中央毛主席,主席下令:灭鼠!再一年,农民反映,收获粮食的时候,麻雀和人民群众抢夺劳动成果,这事又惊动了毛主席,主席下令:灭麻雀!

“故事”当属戏谑,“灭蛇”似也未见经传,但“除四害”是自上而下提倡的事实。

1958年2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要在10年或更短一些时间内,消灭苍蝇、蚊子、老鼠、麻雀。

当年人们响应号召的积极性是空前的。参加过“除四害”的人,年龄最小的今天也已60岁往上,聊起当年,兴致不减。

比如什么“掏窝”、“水缸捕鼠”、“调墨油粘鼠”、“双簧钢丝夹鼠”、“碗、桶、面盆扣鼠”等,话语间有打胜仗的欢愉。

一位当年在北京西城福绥境小学上学的朋友,说了一种灭鼠的“奇招儿”,就是把老鼠逮住,往肛门里塞粒黄豆,再用线缝上,放回窝里,它拉不出屎,就能把一窝老鼠都咬死———放走之前一定要把老鼠尾巴割下来。

当时以老鼠尾巴统计战果,孩子们把打死的老鼠割掉尾巴,用石灰消毒后串成一串,交到学校或居委会。

灭鼠有奖励,灭一只老鼠换一盒火柴,或者几根尾巴换一张书签。有的小学生会把一根尾巴切成两截,再把一头削尖,冒充两根。

成绩统计出来让人吃惊:上海当年捕鼠24万余只,芜湖22.9万只,青岛35.3万只。全国共4400万只。

1955年,有农民反映,麻雀祸害庄稼。农业部副部长刘瑞龙找到中科院前任动物所副所长钱燕文,钱回答,对麻雀食性还没有系统研究,不敢肯定是否应当消灭。

但几天后,毛泽东亲定的“农业40条”(即《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的第27条规定:“从1956年开始,分别在5年、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灭老鼠、麻雀、苍蝇、蚊子。”当时不知什么人算了一笔账:每只麻雀吃的粮食,秋收季节每天4两,就是说4只麻雀就要消耗掉一人一天的口粮,在“以粮为纲”的当时,麻雀就成了人的“天敌”。

而捕杀麻雀,还可作为农民的副食品,有地方专门收购,每只一分多钱,这可以增加农民收入。

为了麻雀,鸟类学家郑作新和同事们走遍河北昌黎果产区和北京近郊农村,采集848只麻雀标本,逐个解剖,结论是:“冬天,麻雀以草籽为食;春天养育幼雀期间,大量捕食虫子和虫卵;七八月间,幼雀长成,啄食庄稼;秋收以后主要吃农田剩谷和草籽。”《人民日报》发表了郑作新的考察成果。但当时为麻雀翻案的声音非常微弱,没有引起注意。

1958年4月20日《人民日报》一篇描写北京灭麻雀的文章,读起来让人印象深刻:1958年4月19日,从清晨5时开始,北京布下天罗地网,围剿“害鸟”———麻雀。

全市300万人民经过整日战斗,战果极为辉煌。到19日下午10时止,全市共累死、毒死、打死麻雀83249只。19日清晨4时,首都数百万剿雀大军拿起锣鼓响器、竹竿彩旗,走向战斗岗位,200多个射击区埋伏了大批神枪手。5时整,全市8700多平方公里的广大地区里,锣鼓喧天,鞭炮齐鸣,枪声轰响,彩旗摇动,房上、树上,千千万万双眼监视天空。

不论白发老人或几岁小孩,不论是工人、农民、干部、学生、战士,人人手持武器,各尽所能。被轰赶的麻雀在天罗地网中乱飞,找不着栖息之所。疲于奔命的被轰入施放毒饵的诱捕区和火枪歼灭区。有的吃了毒米丧命;有的在火枪声里中弹死亡。

1959年11月27日,中科院党组书记张劲夫就麻雀问题写了一份报告,说:“科学家一般都认为,由于地点、时间的不同,麻雀的益处和害处不同;生物学家倾向于消灭雀害,不是消灭麻雀。”两天后,毛泽东批示:“张劲夫报告印发各同志”。

1960年3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卫生工作的指示:“麻雀不要打了,代之以臭虫,口号是‘除掉老鼠、臭虫、苍蝇、蚊虫’。”

链接:历次爱国卫生运动

1952年2月29日,美国飞机共14批148架次侵入我国安东穴丹东雪、抚顺等地。先在抚顺,后来又在其他地区播撒带有病毒、细菌的昆虫,对我国发动了细菌战争。当年3月14日,政务院决定成立中央防疫委员会,任务是领导反细菌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3月19日,中央防疫委员会向各省、市、自治区发布反细菌战的指示,要求各地做好灭蝇、灭蚊、灭蚤、灭鼠以及杀灭其它病媒昆虫的工作。

1952年7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进一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社论,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1957年9月20日,党的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和目的是:“除四害,讲卫生,消灭疾病,振奋精神,移风易俗,改造国家。”

1958年2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以除“四害”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就是通过群众运动的方式,从除“四害”做起,普及卫生常识,破除迷信,消灭各种疾病和它们的根源,增进人民的健康。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人民群众积极响应, 取得了重大成就。

1960年,党中央在1960年《关于卫生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中央现在提醒同志们,要重视这个问题,要把过去两年放松了的爱国卫生运动重新发动起来。”并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口号:“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在1960年先后召开的全国农村和城市卫生工作现场会议上,又重点介绍、推广了山西秸山县、广东佛山市两个改造旧农村、旧城市卫生面貌的先进典型经验。使各地爱国卫生运动有了新的发展。十年动乱期间,爱国卫生运动遭遇了挫折。

197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重新成立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并发出了《关于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通知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移风易俗、 改造国家的一场深刻革命。同年8月,中央爱卫会在山东烟台召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现场交流会,会议提出,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是:城市重点整治环境卫生,农村管好水、粪,标本兼治。

1979年6月11日,中央爱卫会、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迅速将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建立健全起来,配备专职干部。一系列的措施,使各地爱国卫生运动获得了蓬勃发展。

1987年2月,中央爱卫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9部门发出《在全国开展文明礼貌活动的倡仪》,经中央领导同意,把每年3月定为全民文明礼貌月。主要内容是“五讲四美”,即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及卫生水平的提高与四化建设同步发展。

1990年国务院批准对全国455个城市进行卫生大检查,到1995年10月,共组织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检查评比活动,共有155个城市被评为“卫生城市”,23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城市的卫生质量有所提高,为劳动人民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了清洁、优美、舒适的环境。

1992年,江泽民总书记为爱国卫生运动欣然题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全民族的卫生素质,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

4.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

除四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师生除四害与专职人员队伍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处室、功能室、年级组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其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布署开展和参加除四害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采取改善环境、控制四害孳生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杀灭鼠、蚊、蝇、蟑螂。

第六条宿舍、食堂、仓库等场所应当有防鼠灭鼠措施,可以采取堵鼠洞、设置地漏、箅盖洞口、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做好清除积水、平整洼地等工作,控制和消除蚊虫孳生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使用防蝇门窗,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蝇灭蝇。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消除蟑螂栖息孳生条件,采取堵洞抹缝、修补门窗、网盖洞口,放置毒饵、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防蟑灭蟑,清除卵鞘,杀灭蟑螂。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除四害药物。

5.马家小学除四害制度(印) 篇五

(一)灭蟑螂工作:

1.坚持“标本兼治,以治为本”的原则,合理使用环境、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方法,分段实施。

2.广泛开展蟑螂普查普治工作,发现有蟑螂侵害的部位,要认真做好蟑螂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

3.要把涂挂药物及滞留喷洒作为化学防治的主要手段,有美洲大蟑螂侵害的部位,要采取烟熏的办法,对下水道进行处理,有效地杀灭蟑螂。

(二)灭鼠工作:

1.大力开展鼠类孳生场所的环境综合防治,继续治理垃圾,硬化路面,堵塞鼠洞,发动师生,消除杂物,铲除鼠类隐藏场所。

2.继续完善灭、防设备,加强对灭鼠设施的管理和应用,抓好防鼠门、挡鼠板、防鼠台三道防线。各类通道和通风的地方加防鼠钢网,从根本上提高各行各业的防鼠能力。

3.认真做好春冬两季的统一灭鼠工作,加强对厕所、仓库、图书室的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鼠密度。

4.以坚持铲除鼠类隐蔽、孳生场所为住,设立防鼠设施,采取定期药剂灭鼠。

(三)灭蚊工作:

1.灭蚊工作要同灭蝇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动手,消灭越冬蚊蝇和第一代蚊蝇。

2.广泛发动师生,开展以翻盆倒罐为主要内容的小型积水容器的控制,及时清排雨水和污水。

(四)灭蝇工作:

1.积极推广垃圾袋装化,实行密闭存放。

2.加强对公厕、废弃物的管理,保证无蚊蝇孳生。3.认真掌握施药的时间,统一行动,确保药物的效果。

四、工作要求

6.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蟑螂、苍蝇、蚊子等传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镇的建成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除四害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有效控制四害。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辖区除四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的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监测数据。

第七条建委、建管、市政公用、园林、工商、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工地、公园苗圃、集贸市场、人防工程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定时组织专人消杀四害,清除四害孽生源。

第八条水产、屠宰、禽蛋、酱菜、果品、皮毛、饮食、粮食加工和垃圾、粪便处理场等易孽生四害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配置必要设施,控制和消除四害孽生,并科学使用喷洒药物,严格按规定配制,以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保持内外环境和责任区的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运垃圾,不得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污物,并主动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等消灭四害的综合措施。

第十条在本市营运的外地船舶和车辆,对其所带的四害有灭除的义务;条件不具备的,由爱卫办指定单位负责灭除。

第十一条爱卫办应当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除四害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

(二)检查监督辖区内除四害的工作情况;

(三)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提供除四害的咨询服务;

(四)有权向受检单位和个人了解除四害的情况;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四条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加强对除四害药物、器械生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杀虫药物。

第十五条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害活动的;

(二)除四害综合防制措施不落实的;

(三)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有临时性孽生地阳性的;

(二)有固定性孽生地阳性的;

(三)有鼠迹阳性的;

(四)四害密度有一种超标的。

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临时性孽生地阳性的;

(二)有固定性孽生地阳性的;

(三)有鼠迹阳性的;

(四)防制四害设施不齐全、不完好的;

(五)四害密度有一种超标的。

第十九条未采取消杀措施,四害密度严重超标或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爱卫办负责实施。爱卫办也可建议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二条除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七

一、现代乡镇医院药品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医院没有正确认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

医院对自身的各种资源进行科学的管理,也就是对内部进行控制,其能够对各种资源的分配、利用以及统筹进行合理的规划,有效减少医院的消耗费用,实现经济利益的有效保障。就现阶段的乡镇医院中来讲,大部分乡镇医院仅侧重于医疗水平管理、医疗设备管理、薪酬管理、服务管理以及科研管理等方面,而没有重视到药品管理的重要性。保障医院的医疗服务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对药品的购入、使用以及回收处理,而这些工作需要通过药品会计加强医院内部控制进行,若医院没有进行良好的内部控制,会严重影响药品管理的治疗,并且增加乡镇医院出现医疗风险的机率增加。

(二)没有认识到药品保管对医院的经济效益影响

药品管理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药品被广泛用于医院中的各个工作中,例如诊断、治疗、预防疾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作用,可以说,药品管理是医院进行正常运营中的基础保障。而部分乡镇医院没有认识到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对于部分药品进行盲目购买,并导致药品的积压、浪费等现象,并且对于药品的购买没有做好相关的会计记录,导致后期的会计核算中出现许多漏洞,也使得药品的管理成本增加,使得医院的经济受损。

(三)药品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药品管理对于医院进行内部控制具有深远的影响,需要对其提出实际可行的改善方案,并针对药品管理提出相应的对策。但是在大部分的乡镇医院中,内部控制水平不高,可以说比较简单,只有一两位员工对药品进行管理工作,可以推断出医院对于药品管理的不重视,同时进行药品管理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不能够对药品进行妥善的保管与存储。

(四)没有计划的购买药物

药品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医院内部控制工作,需要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有效的药品管理措施,来保障药品的完整以及使用性,减少药品的损耗。部分医院对于药品采购毫无计划,对部分药品进行大量采购,并且容易导致浪费的现象。对此,需要进行专业的分析与规划后才能够进入采购,并保证采购药品的合格性,减少医院资金的浪费。

二、药品会计对药品管理的价值分析

药品管理需要对药品进行账物相对,并且对药品进行严格的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中有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企业或单位资源的完整以及利用率,并且保证实物与会计信息相符。利用医院的内部控制对药品进行管理,并形成一系列有效、可靠的管理措施与机制。通过药品会计对药品管理的控制,能够对药品使用的各项类型进行分离,对药品的使用环节、相关的凭证、会计记录、会计报表以及账本等进行核算。在药品购入、使用、销售以及保管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从建立医院药品会计管理体系进行药品管理。

要重视药品的实物与会计凭证的填制,在药品的资金管理以及药品的购入管理等方面进行相关的改善。对于药品进行有计划的购入,并且对验收入库的药品进行严格的会计管理,无论药品费用有无付款,都需要将其记录入档,并且做好相关的明细账。对于没有付款但已经收入药库的药品可以进行付款处理;对于审判手续不合格的药品进行补办处理,并且规范药品的验收和核算缓解。对于药品会计核算需要在每月底进行,并对药品资金消耗的各项收入结构记录下来,做好会计分析,若其中出现资金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交处理。

三、提高药品会计在乡镇医院管理中的应用措施

(一)完善乡镇医院药品会计核算机制

首先需要转变药品管理人员的观念,做好相应的药品记录。在医院进行采购药品前需要做好采购规划,并且在购入合格的药物后要对药品进行清点、核算,并填制统一的药品验收入库表,并将药品购入的单价、名称、单位、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记录下来,然后由财务部门对药品的消耗资金进行付款。药房、药库在添置药品的时候需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并且做好实物与账目的明细表,定期对药品核对账目、保存量、查实账本以及药品的核算等方面的工作,有效完善乡镇医院药品会计核算机制,有效发挥药品会计在乡镇医院药品管理中的作用。

(二)完善乡镇医院药品会计核算管理系统

完善药品购入、取出药库的填制系统。将医院药品的消耗从购入到验收入库,再到日常储存药品的消耗、药房的卖出、各科室的消耗情况以及患者的药品消耗等方面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并且填制表格,将药品从药库、药房、科室以及病人之间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签好相关负责人的名字可以当做会计的凭证,能够有效发挥药品会计在乡镇医院药品管理中的作用,对药品的消耗、转移进行详细的分析观察,并且监控其损耗情况。将药品购入的原始凭证以及购入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制并做好账目的登记,可以从账目中观察药品资源的使用情况。

(三)加强医院的内部控制

将药品管理作为会计内部控制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在加强药品核算机制的情况下,加强药品购入、消耗、保持等方面的实物保持、报表填制、会计核算以及财务分析等方面工作,对药品会计人员进行责任制管理,将乡镇医院的药品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药品会计人员关于药品管理的技能培训,保障药品会计的核算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药品的管理进行对账,避免手工帐中出现重复核算的现象。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创新医院药品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对药品购入中的债权债务核算、摊销、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进行严密的计算,预防对医院造成的经济损耗。

四、结束语

药品会计能够有效提高乡镇医院药品管理中的效率,有效发挥会计核算制度的实用性,并且提高药品保管的质量,有效预防医院的经济利益受损。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乡镇医院中的药品管理问题,然后分析了药品会计对于药品管理的作用,最后提出了提高药品会计应用与乡镇医院药品管理中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卫红.论作业成本计算法的理论基础和在药品管理中的实施意义[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0):93-94

[2]段永芳.药品会计在医院药品管理中的作用[J].企业导报,2013,(20):59-60

[3]林娟.小议药品会计在医院药品管理中的作用[J].中外健康文摘,2011,08(48):384-385

[4]赵鑫鑫,孙丹.加强医院药品管理——制定有效的药品管理制度[J].中国医药导报,2008,5(31):103

8.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八

1、有除四害组织机构,责任到人。

2、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绿化带修剪整齐,无杂物、杂草、蛛网。有固定的鼠饵盒或洞,定期投药。

3、食堂操作间“四防”设施完善,生熟食品分开放置。操作间无鼠迹、蟑迹和蚊蝇。库房有防鼠板。下水道无污物,无沉渣,下水道口有防鼠网。

4、垃圾台密闭管理,无暴露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5、公厕设施完善,无蝇无蛆基本无臭味。

9.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九

一、组织领导

为提高职工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除四害的工作力度,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易永强;副组长:莫声良、赵利标、龙守德、刘立新;组员:赵弘为、吴天华、赵世俭、杨宜江、李振华、卢群力、王小平、李玖忠、丁艳、储剑波、袁秀。除四害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各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除四害情况及方法,并制订除四害的工作制度。

二、灭鼠工作

⒈把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爱卫工作、创建文明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家家户户不留死角。

⒉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药物与工具相结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药物突击灭鼠活动,常年有灭鼠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⒊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应及时投放和清理。

三、灭蝇、灭蚊工作

⒈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⒉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药物喷洒消灭。⒊完善防蝇设施,垃圾箱有盖有门,密封存放垃圾,厕所定人打扫,定时喷洒药水。

四、灭蟑螂工作

⒈每年每季秋季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⒉饮食、食品存放处必须开展经常性的灭蟑螂活动,确保“药

⒊职工家庭厨房要经常彻底清理蟑螂栖息场所,并搞好室内外卫生,清洗厨房每个角落,确保饮食卫生。

靖州县地税局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卫生工作的考核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卫生工作全面达到创建要求,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爱卫委小组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分工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为

本科室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位置,扎实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二、坚持长效管理的原则,实施卫生包干责任制。各科室卫生包干区要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卫生全面达示。

三、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大整治,要清除卫生死角,办公场所卫生要达到创建要求。

四、积极参与爱卫办组织的卫生整治工作,严格考勤,确保人员落实到位。

五、积极配合做好除四害工作,有专人负责,不准乱倒垃圾,乱扔烟头和杂物。大小便要及时冲洗,保持厕所卫生整洁。

六、定期进行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消除“四害”,由办公室派专人实施负责。

10.药品拆零管理方法探讨 篇十

药品的拆零是为了满足不同患者疾病的需求而将原来的瓶装药品或盒装药品拆零后重新装于口服药袋或外用药袋中交给患者使用。药品的拆零可减少浪费, 节约医疗费用开支。本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出药品拆零原则与规范, 现报道如下。

1药品拆零原则

1.1 查看药品标识

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及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 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 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和原标签, 严禁拆零药品用其他无标识的容器盛装。

1.2 专柜存放

拆零的药品应摆放在拆零药品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且需防潮、防热, 另外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标识。

1.3 拆零药品的使用

使用拆零药品时不可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应使用专用药勺取药装入药袋, 并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剂量、时间及药品的有效期。

1.4 拆零药品的调配

拆零药品应记录好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及拆零日期和最后销售完日期, 调配者应做好拆零药品的记录、签字或盖章。

1.5 专人负责

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销售, 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 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拆零工作。

2讨论

与临床医师充分沟通后明确拆零原则, 既能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又能满足治疗过程中的实际需要。目前, 高血压、糖尿病等一些慢性疾病的常用药未列入拆零小包装药品的名单。对抗生素、激素类、维生素类、止痛、止泻等药品进行拆零小包装, 能使广大患者受益[1]。

医药生产企业针对临床实际用药需求, 现已有60%~70%的药品出厂时已被分装成10粒、12粒、15粒等不同规格。在香港地区对高血压、糖尿病的慢性患者一次开药量达180d, 但在周边城市同样是糖尿病慢性患者一次处方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药量;在香港地区无论患者到哪家医院就诊配药的情况均一目了然, 只要是针对同一种疾病的某类药还未用完, 医师便不能再次开药, 如有违反电脑联网系统会自动制止。

广大消费者对拆零药“半信半疑”, 怀疑无包装、无生产日期的药品有质量问题。在消费者担忧的同时, 拆零也增加了药房的工作难度和成本, 增加了药房的操作流程和保管难度, 这些也是拆零业务开展较少的原因。虽然工作者做了很多细致的工作, 但有些问题还难以解决, 如药袋是否消毒、消毒后是否被污染、药品的服法、注意事项和服药禁忌怎样写才是符合要求又不影响药品的质量等, 这些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细致的摸索。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全社会应给予药品拆零工作理解和支持, 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调动起开展拆零服务的积极性, 满足消费者拆零购药的现实需求。只有多方面合作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用药浪费, 使药品资源得到合理调配, 只有政府、社会、厂家、医院、药店各尽其责、协同运作, 才能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品拆零业务。

参考文献

11.灭“四害”工作制度 篇十一

为控制院区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的密度,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并保证规范用药 的安全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包消杀单位必须具有资质、符合国家标准,所用药物必须是爱卫办指定的合格药品;

二、消杀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杀程序进行消杀,施药之前必须提前3天通知总务科,做好用药前的准备工作;

三、消杀药物必须严格按照“施药规范’’放置,注明放药地点、时间,掌握误食中毒后的急救措施,严禁放在人、畜易接近的地方;

四、施药后,按照消杀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清理施药现场;

五、总务科指定专门人员对消杀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并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消杀单位进行反馈和整改;

六、对各科、各部门反映的消杀不到位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消杀单位进行补救;

12.除四害药品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模式所具备的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利于改革药品流通企业的政策, 对现有药品流通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对于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我国已具备以下条件。

1、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医药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 已初具规模, 目前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医药产业再度腾飞的最大“绊脚石”, 如何解决医药价格虚高问题也已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针对药品价格虚高, 政府已经先后19次对药品进行集中降价,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配送、举办非营利医院、制药企业和平价药房等众多办法, 但是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与药品流通密切相关, 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是解决药品虚高问题的必然趋势, 也是我国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相关产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第一, 药品流通业本质上是物流业, 但由于药品的特殊性, 使药品流通业不仅具有一般物流的属性, 还具备药品行业的特殊属性。经过20多年的发展, 我国物流业已初具规模, 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模式的建立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现代化物流业而存在的, 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物流企业的经验。例如, 依托成功的现代化物流企业发展药品流通业务。

第二, 药品流通业作为药品营销中的一个环节, 与众多相关产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药品流通业的发展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相关产业的影响。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加入WTO后国家对相关产业的战略调整, 我国很多产业的实力都得到大幅提升, 尤其是与药品流通业相关的信息技术产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些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例如交通运输业的提升, 为药品流通企业实现快速准时送达的目标提供保障;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企业实现流通管理信息化和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和网络环境。

3、国家政策法规对改革的支持

近两年, 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药品流通企业改革的政策有: (1) 国家出台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 (2) 国家强制要求药品流通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3)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禁止药品销售地方保护的法规文件; (4) 《医药行业“十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在未来几年内培育5至10个面向国内外市场、多元化经营、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 建立40个左右面向国内市场或国内区域性市场、年销售额达到20亿以上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5月正式提出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来组建大型的药品物流中心, 以期与外资物流企业抗衡。

这些政策为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领域, 淘汰不符合药品经营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 打破地区保护主义, 促进药品流通的跨地区经营, 应对外资对我国药品行业的冲击。

4、良好的融资环境

药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改革必然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资金的来源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1) 企业经营过程中积攒的资金。大型的制药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且利润率高, 自身已具备雄厚的改革资本, 小型制药企业可以通过组建“企业联盟”的形式, 积少成多, 从而对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革。

(2) 药品流通企业向企业外部进行的融资。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 药品行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产业, 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例如筹建大型药品物流中心就获得国家的贴息贷款, 因此药品流通企业可以向国家申请贷款获得改革所需的资金。再者, 随着中国药品市场的高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海外资金伺机而动, 具有关权威市场估算, 境外有大约有600亿美元在中国医疗投资市场外徘徊。此外, 国内一些大型企业也看好药品行业, 准备通过资本运作 (兼并、重组或联合) 进入这一前景诱人的行业。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目前药品流通企业拥有良好的融资环境, 可以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步骤

构建科学、高效、新型的药品流通模式, 必须大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消除一系列体制性障碍, 为医药流通企业创造合理的生存空间, 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合理设计我国药品现代流通目标模式和分步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医疗保险制度三项改革。具体而言, 应该先确定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 再确定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路径。

1、确定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

为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 必须先确定发展方向, 目前药品业的规模经济和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贴牌生产也将渐渐进入医药行业, 还有现代化物流技术的运用也必将融入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 包括以下几个发展方向。

(1) 物流信息化。信息流承载着药品流通中的各种重要信息, 是对药品流通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因此信息化是药品流通企业能否成功扩张、能否提高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的关键因素, 而且物流信息处理已经成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作为联系药品流通业上下游的纽带, 药品流通企业比其他企业更需要建立现代物流, 实现物流信息化。此外, 有迹象表明, 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 国家计划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推行网上公开招标模式。因此, 药品流通企业应利用国家规范药品流通领域的契机, 加快企业的物流信息化, 实现由传统的人工仓储向自动化物流的转型。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存储、自动拣选和功能齐全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 将大大降低差错率和物流成本, 提高劳动效率和利润率。

(2) 管理现代化。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不断整合和规范, 在淘汰了相当一批效益低下、管理落后、运作原始的药品流通企业后, 经过GSP认证达标的系统改造, 药品流通企业的管理体制将日趋完善, 管理能力逐步提高, 特别是一些大型药品流通企业通过体制改革, 逐步朝着企业集团化、管理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集约化管理、规范化经营是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管理效能的提高最终会使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利润提高, 有力地支持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为此, 所有药品流通企业必须不断吸引、培养和提升专业的管理人才, 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机制, 提高管理效能。

(3) 企业规模化发展。我国的药品流通企业必须实行强强联合, 进行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和联合, 实现企业发展的规模化, 从而降低物流成本, 增加利润空间, 维持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尤其是在外资物流企业利用资金和管理优势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下。

(4) 销售合理化。随着政府各项降价措施的实施, 在限定出厂和零售价的情况下, 药品流通企业的利润必将受到影响, 为了提高利润、合理化药品销售网络, 由原来的几级分销变为直接向销售终端供货, 如组建连锁药店, 也是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 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 根据“十一五”规划, 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这意味着, 未来5年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将可能带来每年大约450亿元的药品销售市场。目前我国农村药品流通尚处于流通业的初级阶段, 药品的分销层次繁多, 销售网络冗繁, 与大中型城市药品流通现状相比, 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和提高, 但这对于拥有完善分销网络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来说, 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 药品流通企业应加快完善网络建设, 扩大网络覆盖面, 逐步实现向终端市场直接销售的目标, 同时抓住农村药品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 扩充业务覆盖范围。

(5) 贴牌生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这对于药品流通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通过药品委托生产来发展自有品牌, 通过后向一体化有望获取新的赢利点。一些上规模的连锁药店可以仿效沃尔玛、屈臣氏连锁超市等迅速推出自有品牌。对于这一政策的出台, 药品流通企业应积极地探寻新的商业模式, 寻求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 建立自己的品牌。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而且可以通过后向一体化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

2、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路径

确立药品流通企业的发展方向之后, 就需要国家、社会和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建立, 具体路径如下。

(1) 严抓药品的审批。严抓医药企业和药品的审批就是防止药品注册审批中的作假, 是从源头上控制医药业的低水平重复, 为医药行业注入新鲜血液的源头。这个过程要以监督为中心, 突出对药品研究、生产、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申报新药、仿制药品的科学性、真实性, 注重对新药研究原始试验资料和档案的真实、科学、规范性的监管;加强对药品研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申报新药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第一, 建立一个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全独立的评审中心, 这个评审中心一定要重视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二, 改革专家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药品技术审评模式, 实行透明、公开的审批体制;第三, 加强对于药品审批部门官员的监督, 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管理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 确保法律实际实施效果, 立法以预防为主, 打击并重, 治理与整顿并举, 从源头上遏制药价虚高、从业腐败等现象的发生。

(2) 规范药品定价制度。规范药品定价制度要求政府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政府必须要严把药品价格初审关, 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 严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不留价格水分、压缩价格空间, 从源头上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的产生, 增加老百姓对药品的知情权, 有效地抑制药品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如:第一, 出台药品商品名称管理法规, 规范药品名称, 对部分常用药品进行统一合理定价;第二, 实行最高零售价格限制, 形成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价格控制的倒逼机制, 缩小流通环节特别是隐性交易者的价格空间;第三, 跟踪和利用药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成交价, 及时校正政府定价;第四, 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和非品牌药, 应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办法;第五, 采取让政府定价与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 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 兼顾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的承受能力, 合理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的比重;第六, 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 实现药品定价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 将价格定价部门、质量成本监控部门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定与管理机构合并, 让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经销单位以及广大群众了解药品价格政策, 规范行为, 接受监督;第七, 完善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行情变化;第八, 改进药品价格监测方法, 扩大监测内容, 既监测市场零售价格, 又监测流通环节实际成交价格, 及时上报药品价格动态;第九, 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零售单位和群众提供全面、快捷的价格信息服务;第十,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 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的价格听证制度, 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3) 为药品流通提速并加强监督力度。面对我国药品流通的分销层次繁多、销售网络冗繁的现状, 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需要做到:第一, 引导流通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品牌竞争, 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控制率;第二, 规范药品流通的市场中介组织, 通过配套改革, 建立“药厂—物流配送中心—零售终端”的药品流通模式, 大力减少流通环节, 为药品流通降费增效提供条件;第三, 以大型药品制造和流通企业为轴心, 构建快速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第四, 在药品采购方面, 成立区域型 (类似云南宣威的模式) 专门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 接受多家医疗机构的委托, 形成较大的药品采购订单, 再与药品生产商或批发商谈判, 在获得比医疗机构分散采购更低的药品价格的同时, 把医疗机构从繁琐的采购事务中解放出来, 降低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第五, 大力规范药品的广告宣传, 尽量详细地向公众展示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制定药价等方面的全部过程, 增强舆论监督, 提高各个流通环节的自律和信用, 减少药品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

由此可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路径, 如表1所示。

三、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系统动力模型

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需要以下四大条件 (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相关产业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政策法规对改革的支持;良好的融资环境) 为动力, 以物流信息化、管理现代化、企业规模化发展、销售合理化、贴牌生产为方向, 以三大路径十九大具体措施为主体, 最终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改造。可以得出建立现代化药品流通企业的系统动力模型, 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汤志刚:中国药品市场规范管理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2005.

13.浙江省除四害管理办法分析 篇十三

(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防制的方针,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动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科学指导、社会监督,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的防制原则。

第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辖区内除四害管理工作。协调卫生、农业、建设、水利、林业、经贸、工商、教育、交通、铁路、民用航空、新闻等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除四害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除四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工作规划,筹措除四害经费;

(二)建立、健全除四害专业队伍和网络,每年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除四害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除四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和操作人员的除四害工作能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四害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除四 害意识和防制水平;

(四)每年组织开展统一的春秋灭鼠等除四害活动;指导乡镇、村开展除四害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各部门、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活动,负责对辖区内除四害先进城区的巩固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调研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对下级爱卫办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负责对社会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建立健全除四害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除四害工作任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除四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市、区)爱卫会要根据当地总体规划,结合发展需要,编制除四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业规划要做到统筹安排,城乡均等。

第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除四害经费,保证除四害组织管理经费和辖区内重点公共场所和设施的除四害工作。开展创建和巩固除四害先进城区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或其它需要时,同级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项目经费。

各单位和居住户所需除四害药械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除四害服务,对单位和居民住宅开展除四害有偿服务。

第八条 除四害标准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灭鼠、蝇、蚊、蟑螂标准》。省爱卫会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分解、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布实施。

第九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动。并组织供应除四害药物、器械。

单位和住户在参加爱卫办组织的统一除四害活动中,单位和居住户应当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统一行动,实行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杀灭四害。

第十条 各级爱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统一的灭鼠活动,要协调、督促所有单位和居住户参加,指导其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措施、堵塞鼠洞、设置毒饵站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鼠。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办要对易招致或者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督促其在工作、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等活动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十二条 单位、场所和居住户除四害措施与要求:

(一)厕所、下水出口、垃圾站、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蝇蚊的场所,应当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蝇蚊孳生、聚集。

(二)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和家庭内外,要完善防灭蝇蚊措施。

(三)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开展经常性喷杀,并采取设置毒饵、诱捕、诱杀、粘捕等多种方法进行控制杀灭。

(四)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清除蟑螂虫尸、粪便、污渍。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宾馆、饭店、医院、粮库(店)、集贸市场、窗口单位等重点单位要落实防范和消杀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密度。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

(六)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站、垃圾处理场、厕所等场所易招致或者孳生鼠、蝇、蚊、蟑螂,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消杀措施。

(七)农村的单位和农户要及时清理垃圾污物、疏通排水沟,饲养禽畜应当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加强对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粮柴垛应当垫离地面,消除鼠、蝇、蚊孳生条件。库房物品应当垫离地面,摆放整齐。应经常性设置鼠夹、鼠笼等捕杀器械。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办在除四害工作所使用的药物,应高效、低毒,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卫生杀虫、灭鼠药物或其他违禁药物。

各级爱卫办组织统一除四害工作所使用的药物必须索取相关证件。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在组织统一除四害工作中,应积极做好人员中毒、污染等意外事件的应急相应措施,准备特效解药品,确定抢救医疗机构。遇重大意外事件应立即报告,积极施救。

第十五条 市、县(区)、镇应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和巩固除四害先进城(镇)区工作。创建和巩固工作按照全国和省爱卫会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

第十六条 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从事除四害服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本省内从事除四害服务的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须向省爱卫办备案,并接受注册所在地和业务所在地各级爱卫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爱卫办将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从事除四害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注册地市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除四害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营利性除四害工作。

第十七条 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向省爱卫办备案,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三)机构基本情况的说明。

(四)从业人员名册和除四害资格证书。

(五)设备清单和照片。

(六)其它有关资料。

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省爱卫办备案的盈利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在省内开展除四害应当合法竞争,各级爱卫办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盈利性除四害服 务机构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应当与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服务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十九条 各级爱卫办和街道、乡镇爱卫办,各系统、单位、社区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整理保存除四害工作资料,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除四害规划、计划、方案、总结。

(二)除四害工作队伍和组织网络,专兼职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资料。

(三)工作专项经费及开支;

(四)四害种群、密度监测资料,四害孳生地分布、数量、特征,常用杀虫剂抗性监测资料;

(五)各项除四害活动的记录等过程性资料。

(六)所用药物、器械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除四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除四害队伍、网络建设情况;

(三)经费落实和支出情况;

(四)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对单位、居住区、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除四害工作的方案、措施、药物等进行审查;

(七)对四害的侵害情况或除四害效果进行测定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办在检查考核除四害工作时,要深入被检查单位和现场,认真查看、密度测定、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干扰、破坏检查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办检查必须客观公正履行职权,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未制订发布除四害专业规划的,由上级爱卫会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镇(街道)及其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机构爱卫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爱卫办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一)队伍未建立,网络不健全;

(二)组织不力,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二)未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方法、措施不科学,存在明显缺陷;

(三)除四害效果评价达不到标准要求;

(四)使用违禁药物;

(五)发生中毒、污染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五条 在除四害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撤销爱国卫生有关荣誉称号:

(一)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未正常开展除四害工作的;

(二)拒绝、干扰、破坏除四害监督管理的;

(三)垃圾堆积、污水积聚、环境脏乱,易造成四害孳生的;

(四)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的;

(五)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

(六)发生中毒、污染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药品准入谈判亟需制度规范 篇十四

一、药品准入谈判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药品准入谈判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供应商就某些药品进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而进行的有关结算与支付的谈判。目前的谈判范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要求,主要为“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

药品准入谈判机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谈判性。药品准入谈判机制是谈判的一种形式,具有谈判的一般特点,应遵循谈判的一般规则。

2. 准入性。药品准入谈判机制是确定某种药品进入的一项制度,需遵循准入的条件和标准。

3. 探索性。

药品准入谈判机制是一种新的机制,处于探索阶段,尚不成熟,有别于确立一种制度的提法。

4. 法律性。

药品准入谈判的结果需要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需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一定时间的探索实践,药品准入谈判的基本制度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性的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药品准入谈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谈判的具体形式和种类很多,按照谈判的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口头谈判、书面谈判、电子商务谈判等;按照谈判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外交谈判、劳资谈判、商务谈判、买卖谈判、代理谈判等种类。

尽管谈判的形式和内容不同,但各类谈判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是指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平等,即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互惠是指双方谈判的目的是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平等是互惠的前提,没有平等就不会有真正的互惠。

2. 客观真诚原则。

谈判中尊重事实,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客观真诚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不隐瞒真相,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 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谈判的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通过谈判双方对谈判协议条款进行充分讨论、磋商,求同存异,最后达成双方认可的一致意见。

药品准入谈判作为谈判的一种,也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客观真诚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也是其与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和由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的重要区别。

三、药品准入谈判机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药品准入谈判需要以书面形式确认和达成谈判结果,除应当遵循谈判的原则外,更重要的是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形成谈判文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必须研究药品准入谈判的性质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关于医药谈判的性质概括来说主要有三个不同观点:1.认为谈判签定的协议是市场经济下强制性的不完全商务合同;2.认为谈判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属于民事合同;3.认为经办机构与药企、药商双方的地位并非完全平等,经办机构的地位具有垄断性,谈判的价格具有限定性,谈判的目的具有公益性,因此,谈判所签协议的性质是行政合同的一种形式。

1. 关于商务合同。

目前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商务合同的提法。关于商务合同,实践中较多出现的是国际商务合同的概念。所谓国际商务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国际商务合同是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当事人彼此受对方国家法律的管辖和支配,因此,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跨越国境。(2)国际商务合同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与双方所属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订立国际商务合同,大都经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3)国际商务合同由于主体不同,需按照合同内容及签约等涉及的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4)国际商务合同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受双边条约和国际条约的支配。国际商务合同范围广,种类多,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合作合同、银行信用贷款合同等。

2. 关于民事合同。

《合同法》对我国民事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质必须是合法行为。只有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 关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源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的重要概念,又称行政契约。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平衡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执行公务并产生公法后果的协议。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行政合同作出规范,但现实生活中具有行政合同性质的行政契约大量存在。行政合同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双方的地位不平等;(2)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执行公务,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而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3)行政合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与一般行政权利行使不同的是,行政合同行为也必须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产生法律效力。

药品准入谈判作为医药谈判的内容之一,同样需要通过协议确认谈判的结果。药品准入谈判的合同协议应当属于哪一种合同形式也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论证。首先,药品准入谈判的主体,一方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一方为药品供应方。非国家之间的经贸谈判,因此谈判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国际商务合同的范畴。其次,关于谈判达成的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需从谈判主体的法律地位的性质及谈判协议的内容来分析。目前经办机构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性质为依法经办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机构。依法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并依法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如果经办机构接受行政部门的委托与药品供应方谈判,应考虑为履行行政职责,适用行政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的利益,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加谈判,目前缺少关于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和授权规定。

笔者更倾向于药品准入谈判达成的协议适用有关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定,但目前也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经办机构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需要进一步研究并理顺有关法律关系;二是药品准入谈判达成的协议适用哪一类合同也需要研究;三是药品准入谈判机制在谈判的主体、谈判的程序以及争议处理与监督机制方面均有自身的特点,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有必要进行规范,但需要通过哪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尚需研究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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