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2024-08-01

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8篇)

1.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篇一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飞速改革发展、资本全方位流通等背景交织化作用下,许多企业为了进行自身经营规模扩大、经济实力提升、产业架构形态调试,获取更多类型与数量的资源要素,都开始组织适当的并购活动。透过不同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动态观察分析,并购已然成为现代企业改革发展必经的适应性路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逐步延展出同行业、多元化、跨国等不同类型的并购形式。而公司治理作为企业可持续竞争与发展的关键性规范引导体制,必然会对企业的并购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为确保日后企业并购和内部治理工作得以同步顺利组织,预先理清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明显是势在必行的。

二、公司治理与并购两者之间的关联特性

(一)并购有助于持续改良修缮既有的公司治理结构

结合以往实践经验整理分析,开展并购项目,对于目标公司的资本结构有着极为高效的调试作用,即会对公司既有的治理结构造成深入性影响。众所周知,公司治理可以细化为外部和内部治理两类形式,基于此,便可以将并购顺势理解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类关键性适应路径。至于并购对目标公司最为深刻的影响细节,则主要表现为目标公司股权与高层管理主体的变更现象。首先,委托-代理理论主张将并购视为一类关键的外部治理方式基础上,协调性处理公司经理和一切所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事务,尽管说其间并购能够令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得以适度地缩减,进一步节约代理成本数量,不过合理的债权同样可以在减少代理成本的前提下,持续增加公司的价值。一旦说企业之中的治理体制无法顺利发挥其正向的影响效用时,并购自然地就会过渡转变成为一类惩戒体制,进一步针对公司一切出现不当行为的职员进行惩罚和接管。需要注意的是,在并购市场之中,作为并购主体,需要预先进行目标公司各类信息收集整合,目的是客观和细致性分析目标公司效益不高的原委基础上,静待其治理环境恶劣和价值降低到极限之后,及时提出进行收购的要求,如此一来,便可以保证及时辨别和富有针对性的规范经理失误行为,为日后目标公司治理环境整体性改善,奠定基础。其次,效率理论则主张并购能够在快速提升企业整体运营实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协同效应,就是所谓的规模和范围经济效应。基于此,我们可以认定并购重组活动,会赢得许多潜在的社会效益,为了全面改善企业整体的效率水准,需要有关工作人员持续努力提升管理层的业绩、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组与特定形式协同效应激发的进程。

(二)公司治理会对并购绩效产生深入性的影响

结合施禾弗观念分析,因为许多外部大股东在企业之中都有着较大的经济利益获取需求,因此他们势必会积极有效地进行管理主体实时性监督与影响,具体就是保证这部分管理人员不会从事任何威胁股东财富安全性的活动。所以说,如若外部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能够适度予以增加,则能够确保很好地规避以往频繁滋生的代理冲突状况。而透过雷德观念分析,大股东之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消极投票人员,在和内部人共谋过程中,往往会做出和许多中小股东最大利益相互违背的决定。特别是在外部监督不够严格和外部股东类型过多的环境下,一些控股股东经常会选择利用其余股东利益作为代价进行个人的利益获取,而其间沿用的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包括证券回购、资产和定价转移等,最终目的就是促成其内部交易。

而随着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工作不断深入,也开始得出相关性结论内容,具体表现为:第一,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绩效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在股权快速分散等条件影响下,使得搭便车等挑战困境接连衍生,一时间令对管理者的监督工作压力变得愈加沉重,而股权某类程度的集中现象,则有助于鼓舞更多的外部股东及时参与到对管理者的监督工作中去。所以说,凭借生产力进行绩效度量,可以清晰性地验证,企业股权集中度和企业绩效之间是存在正向的线性关系的。第二,股权集中度和企业绩效亦存在负相关关系。我国学者梁岚雨经过一系列上市公司数据校验分析之后,发现股权集中度和企业市值-账目价值之比,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联,但是和利润率的相关性则明显较弱一些。

三、日后改良调试公司治理结构以促进并购绩效提升结果的有效措施

为了确保令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有机调试基础上,获取更高的并购绩效,笔者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规划出以下合理性控制措施:

(一)融合贯彻不同经营公司的预设指标

须知公司的目标绝非单纯地进行最大的利润获取,同时还要开拓出更加长远的.发展前景,因此需要在竭尽全力开发研究全新的科技项目基础上,持续提升其创新能力和争取自主研发权力。为了保证这一系列目标得以更加高效率地落实,还需要依靠政府的支持,而政府要做到就是适当地简政放权的同时,避免完全放手的行为。

(二)提供必要的体制与外部环境进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

想要确保更加快速地贯彻公司科学性治理目标,进一步赢得理想化的并购绩效,以及抢占更多的市场空间,则不单单要保证及时开发设计出富有竞争实力的产品来积极抢占公司主导控制权,同时还要提供完善的法律,以及严格的监督体制。

(三)进行适当规模的并购重组在开展这类重组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尽量结合市场不同阶段的反应状态进行逐步推进,切不可盲目关注进度,而做出有悖市场实际发展规律的行为。

首先,在并购环节中需要制定严密和高效的融资战略,借此杜绝融资风险的再度侵犯。其次,开展更深层次地公司和股份机制改造活动,如完成股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革任务等。这样一来,便能够保证透过切实意义上完善法人的治理结构,健全股东、董事和监事会等,为日后股权、产权、经营权彼此间的相互分离,做足准备工作。再次,持续引入战略和机构投资者,主要目的则是保证更加科学合理性地应用资本市场这类经济杠杆,借此更加快速地解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构建起可靠的现代化企业机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基本权益,以及推动企业整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最后,在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下,我们仍需持续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只有保证在更大空间范围、更多行业领域,以及更高层次上,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活动参与之后,才可以更加高效率地开发应用国际和国内两类市场,保证令各项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发展空间得以有机拓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今我国市场经济始终维持在发育阶段之上,其间包括市场结构不健全、资本应用效率不高等状况时常衍生。而开辟出合理的企业并购路径,不单单可以保证客观性校验认证既有并购收获的实效,同时更可以及时向各类并购实践提供富有针对性的理论指导。持续至今,我国的并购理论已然不断成熟,相信势必会对日后我国资本主义市场完善发挥出愈加理想化的支持服务效用。长此以往,切实为企业开辟供应更加适宜的改革与发展空间。

2.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篇二

一、学理上的解释

关于公司目的对公司能力的影响, 学理上主要有五种学说:权利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 代表权限制说, 内部责任说, 交易安全保护说。

学说一:权利能力限制说。权利能力限制说把公司目的之限制视为对公司人格本身的限制。属于目的范围之行为, 公司有其人格, 于目的范围之外的行为, 公司无人格。由此, 公司目的之外实施的行为应缺乏主体资格之基础而当然无效, 而且是绝对无效, 事后也无任何补正的可能。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不应采纳。

学说二:行为能力限制说。根据这一理论, 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法律的限制。公司法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 其目的之限制, 仅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公司目的范围外的行为, 类似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 实际上系一种效力未定行为。依公司法, 公司对其目的外行为的追认, 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公司事先改变其目的条款。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行为能力限制说显然较其他学说更符合立法本意, 故应采纳。

学说三:代表权限制说。根据这一理论, 公司的目的仅为公司机关对外代表权的限定范围, 因此, 公司于目的范围之外的行为, 应属公司机关超越代表权限范围的行为。

依代表权限制说, 公司目的范围外之行为应属欠缺代表权的行为, 在处理上应与其他欠缺代表权的行为相同。至于其行为效力如何论断, 学理上有分歧, 有认为应适用无权代理理论确定, 也有认为应适用民法关于善意第三人保护理论确定。问题是, 如认可表见代表之适用, 对登记公示事项的公司目的范围, 交易相对人基于此究竟能否对公司目的外行为形成“合理的信赖”, 如果认可这一“合理的信赖”, 有代表人权利滥用时, 公司的权利如何受到保障。所以该学说一般不被采纳。

学说四:内部责任说。根据这一理论, 公司的目的之作用, 在于决定公司机关在公司内部的责任。公司目的限制在性质上仅属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目的外行为为绝对有效。内部责任说的可取之处在于摆脱了公司目的限制公司能力的羁绊, 周到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进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次序。但不幸的是, 这一学说对公司和公司成员的利益却存在重大忽视。而且该学说认为公司目的仅为公司之内部约束, 无异于认定公司于外部实施任何行为, 明显不妥。

学说五:交易安全保护说。该学说系我国民法学者尹田教授提出, 尹田教授认为前述四种学说的共同特点均在于单纯立足于实施越权行为公司的视角对有关命题进行论证, 从而其结论要么于立法应有的结论相悖, 要么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 主张应基于民法利益均衡原则。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判断是否有效, 其判断标准就是:在相对人为善意时, 应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 认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的行为无效。也有学者认为, 该说虽然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对于解释公司目的范围有积极意义, 但没有从正面回答问题。

二、各国立法及其变迁

(一) 英美法系

公司超越其目的范围的行为, 在英美法中被称之为越权行为。英国传统的公司立法认为, 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章程中目的条款所规定的范围, 否则即使该行为是合法的, 也因其超越了目的条款所规定的范围, 其超越目的条款的授权无效, 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此即越权规则。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越权规则显现出种种弊端。首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观察公司越权规则, 导致大量合同无效, 使第三人合理的期待利益落空, 丧失交易的可预测性。其次, 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源。越权规则致使大量的交易归于无效, 当事人从事交易投入大量成本都成为无益损耗, 并伴随着解决因交易行为效力而产生的挽救费用。再次, 助长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公司实施了超越经营范围后, 如果市场变化已经确定地使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对公司不利, 公司可以凭借越权规则认定越权行为无效。这实际上是允许公司在对己有利时享有契约利益, 在对己不利时逃避契约义务。这就为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最好的借口, 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而且违背了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助长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因此, 英美法国家对越权行为的处理逐渐由严格主义转向扩张主义, 开始逐渐放弃越权规则。《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及美国绝大多数州公司法也都早已明确规定, 章程大纲中所记载的公司目的可以规定为从事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 而不再要求公司将其业务范围限定在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行业范围之内。

(二)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曾原则抽象地认为, 公司权利能力应受其目的的限制, 而实际上则对目的范围一再加以扩充解释, 结果现在很多国家已明确通过修订法律或通过司法判例否定了这种限制。例如, 在意大利、瑞士、土耳其以及泰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 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外, 法人的权利完全与自然人相同, 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根本不构成对法人权力能力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2001年11月12日修订的第18条第12款规定;“公司所营事业除许可事业应载明于章程外, 其余不受限制。”而该法在修订之前第15条第一款原本规定:“公司不得基于登记范围以外之业务。”由此, 台湾地区也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认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目的范围并不构成对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当然, 必须经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业务除外。在德国, 德国有限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对董事代表权所加的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 纵然第三人知晓公司的目的范围而与公司为目的外行为, 其行为效力也不受影响。而在日本, 日本民法典虽然规定法人目的外行为无效, 但1912年, 判例改变了, 承认凡为完成章程所规定的目的所必要的行为都在权利能力之内, 以后日本最高法例一直遵循这个判例, 而且越来越从宽解释。1970年法院在一判例中提出所谓目的范围内行为, 不能局限于章程所规定的目的本身, 凡是为直接或间接地完成目的所必要的行为, 都应该认为是包括在其目的范围之中, 至此可以说完全否定了公司章程目的范围的限制。

三、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 根据《民法通则》第42条和第49条的规定。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有对企业、公司擅自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将视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这些法律规定对公司越权规则的态度并不明朗, 以至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我国法律对法人能力的规定, 为传统公司越权理论的翻版;2.现行立法并未认定法人越权行为无效, 公司等法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仅表明法律的要求, 是对法人自身的约束, 法人既然以登记公开表明其经营范围, 代表其对国家和社会的承诺, 当其违反承诺时也仅产生公法上的责任, 而立法也只规定了法人越权时的此种公法责任。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 立法对越权规则的态度基本廓清。《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另我国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改变经营范围,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实际上, 新《公司法》第十二条系由原《公司法》第十一条演变而来。从上论述可见关于法人的越权行为可以准用表见代理的规则, 对公司和善意相对人均应当有效。从公司法实践来看, 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 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 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一般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可以说严守越权规则, 至新合同法实施以后这一做法逐渐被否定。

四、结论

依据我国目前的《公司法》理论, 只要公司目的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之规定, 就是允许的。如果我们动辄以非法经营来约束公司不能越经营范围一步, 则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我们不允许这些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关系运转下去, 但这些法律关系涉及面是如此之广, 以致我们不得不为这些法律关系打开方便之门。今天, 市场经济高度发达, 法律侧重于维护动的交易安全, 将天平倾向于第三人一边无可厚非。因此, 公司目的外行为无效原则已相继为各国所抛弃, 所以我们应从保护交易第三人的角度来探讨公司目的对公司行为能力之影响。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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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建, 王健文著.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 2006:221.

3.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篇三

关键词 公司 相互持股 资本原则

大陆法系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纯粹是一种资本的集合,资本既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物质基础,同时又是公司信誉的唯一担保。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因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立法上预先设计了一整套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维持和退出的机制,在理论上被称为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然而,公司之间相互持股会对资本充实原则造成极大的冲击和损害,并且这些损害从现象表面不易察觉,极易被加以利用来规避法律。公司相互持股对资本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造成资本虚增及利润不实的效果

公司因相互持股而取得对方已发行的股份,两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的股份中存在着重合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没有真实财产的支持,虽有相互投资的美名,然而却出现资金返还的实质效果,形成“资本空洞化”或“资本虚增”的结果,违反公司资本充实与股东平等的原则。

虚增资本使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经济主体产生错觉,以公司的账面资本推断它的实力,误认为其经济实力雄厚,而与之进行超过公司实力的交易,从而带来偿债风险,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终危及整个社会的商业信誉和交易安全,使公司法规定的资本真实原则的目的落空。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考虑公司相互持股情况下彼此之间利润额会交叉重复计算的情况,会在相当程度上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中所统计之利润率的不纯洁性。

二、悄然突破对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律规制

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是公司间接持有自己的股份,特别是在纵向相互持股,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透过转投资的公司买回本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买回自己的股份无异,有违立法旨意,应为公司法所不许。在公司相互持股分类的其他形态中,这种推算同样成立,只不过形态越复杂,公司间接持有自己股份的方式就越发隐蔽,但是最终都可以沿着资本运动的轨迹,搜寻到流动的资本最终辗转返回最初投资公司的结果。

在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上,大陆法系历来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原则。该原则的合理性来源于多方面的要求,但仅就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而言,它所关注的是动用公司具体财产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在此种交易中,公司取得了自己的股份,但公司相应的具体财产流入了股份转让人的腰包。虽然,公司的抽象资本额没有减少,但却因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失去公司部分具体财产。

在公司法整体理念上,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将会造成公司法律体制的极端混乱:1、毁坏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加大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风险。2、助长公司内部人控制并滋生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滥权行为和不当利益。3、扰乱股市的正常交易秩序,制造虚假繁荣和市场泡沫甚至操纵股市,损害投资者利益。4、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使股东权利义务行使主体与承受主体合二为一,公司同时具有了双重身份,有违法律逻辑。

在横向相互持股(即公司之间不存在控制从属关系)的情形下,尚不足以发生实质性的股份回购行为;但在纵向相互持股即在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中,母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要求子公司购入母公司股份,并且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甚至包括其表决权的行使都将以母公司的意志为基准,在实际效果上将与母公司自己回购本公司股份无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不禁止回购及库藏股份,但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也在判例上对该等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即仅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并且对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

虽然法律对回购股份进行了限制,但相互持股却可以悄然规避这些规定,而使上述限制形同虚设。因为公司相互持股虽然实质上产生了公司自持股的效果,但它确属公司对外转投资行为,故不能直接适用对公司自持股的法律规范。所以从立法上特别对公司相互持股加以规制,以避免出现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种种危害,是非常必要的。

三、规避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违法转移资金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也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股东之所以投资于公司的最终目的即是希望从公司获得回报,而这些回报包括转让出资所获得的资本利得以及从公司获得股利分配。但同时,公司股利分配制度并不仅仅是保障了股东获得收益的权利,其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在于通过股利分配制度为公司保存经营发展所需的必要资金,以及防止对公司资本的损害。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亦确认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和违反该顺序的法律后果,揭示了两项重要的规则:一是公司股东在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这当然是侵害了与公司资本相维持的财产,降低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对不足资本予以弥补,实现资本维持的机制,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但若存在相互持股,由于公司法并不限制亏损公司对外投资,因此即使被投资公司尚有累计亏损未弥补,其也完全可以对投资公司进行反向的现金投资,通过这种投资,被投资公司的现金转入了投资公司,而被投资公司只要是获得投资公司很少股份的情况下,其并不足以影响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于投资公司来说是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如此通过上述方式被投资公司以相互持股之名实现了转移资金之实,绕开了公司法对于利润分配程序的严格要求,变相地实现了在不符合分配条件情况下分配股利的目的。

4.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篇四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公司财务治理理论是对公司治理理论和公司财务理论的融合性研究。对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研究兴起于 20 世纪 70—80 年代的西方国家,但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对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在充分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通过对该问题的专题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证方面的研究成果,而目前公司财务治理的理论研究尚未成熟,实证研究的内容也不够全面和深入。

2005年我国启动了股权分臵改革,时至今日,已经进入后股权分臵改革时期,全流通时代即将来临,事实证明股权分臵改革的成效是多方面而显著的,许多专家学者也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股改效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其中从公司治理和公司财务角度的研究较多,而从财务治理角度的研究数量有限。

本文试图从财务治理角度入手,以股权分臵改革的改革目标为起点,在股权分臵改革这一特定情景下,分析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影响以及财务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作用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多元回归模型,提出相应的理论假设,结合股权分臵改革前后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以期检验股权分臵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影响,并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继而提出在全流通过程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政策建议,同时达到从股权分臵改革角度丰富财务治理实证研究的目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公司财务治理的研究始于对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问题的研究,最早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是 Berle 和 Means,他们认为没有股权的公司经理与分散的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有潜在冲突的,公司资源可能被用来最大化经理人员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正式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则始于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1976),他们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内部股东,主要指董事会成员及公司其他高层经理人员,他们实际上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及专有投票权;另一类是公司外部股东,他们不拥有对公司的控

制权。他们认为公司价值随着经理人员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加。

Grossman 和 Hart(1980年)证明,如果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股东就不会有足够的激励来密切监督公司经理人员。Stulz(1988)则建立了一个模型,证明公司价值最初随内部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而后开始下降。在存在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即利益趋同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 Shleifer&Vishny(1986)指出,股价上涨带来的财富使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控股股东既有动机又有能力去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较好地解决了传统的代理问题,因而股权集中型公司相对于股权分散型公司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Demsetz(1985)和 LaPorta(1999)认为,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不一致,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在外部股东多元化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能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通过追求自利目标而不是公司价值目标来实现自身福利最大化。此时,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和市场价值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DavidL.等(1999)总结出三个结论:大股东对降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成本具有潜在的重要作用;某些类型的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的作用很大,与其所持股份额不成比例,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类型的股东有不同的收益权和使用权,他们监督管理者的愿望和能力可能随其收益权和使用权的多少而变化,这意味着企业的股东是不同质的;不同类型的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取决于具体的行业特性,如行业的透明度、稳定性以及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位臵,即所谓的“公司治理的权变理论”。

在实证研究方面, Demsetz 和 Lehn(1985)用 1980 年美国 511 家公司的会计利润率对各种股权集中度进行回归,发现股权集中度和会计利润率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通过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1976 年 1173 家样本公司以及 1986 年 1093 家样本公司托宾 Q 值与股权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McConnell和Servaes(1990)得出一个显著性的结论,即托宾 Q 值与公司内部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之间具有曲线关系,在内部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大约 40%~50%之前,曲线向上倾斜;此后,曲线缓慢向下倾斜。Myeong-HyeonCho(1998)利用《财富》500 家制造业公司的数据,得出了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投资,进而影响公司绩效的经验结论。另外,他还得出了公司绩效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经验证据,因而认为公司股权结构是一个内生变量。这些实证分

析基本上和公司绩效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函数的假说相一致。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理论界提出了一种多个控制性大股东构成的股权制衡结构理论。有三方面代表人物,Gomes 和 Noves(1999 年)认为,多个大股东共同分享控制权是一种新的机理,如何通过事后的讨价还价,降低发生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Bennedsen和 Wolfenzon(2000 年)主要研究多个大股东如何组成联盟。他们认为控制集团之外的大股东的存在会增加企业价值。Bloch 和 Hege(2001 年)在研究中引入了模型,认为有竞争性的控制权存在,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高。

国外理论界培植了财务治理理论的萌芽,但主要还是围绕公司治理的子系统进行研究,并没有就财务治理进行专题研究,未提出明确的财务治理概念,也未提出较为完整的财务治理理论体系。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充分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国情,开创性地明确提出了财务治理概念,并对这一领域进行了独立与专业研究,大量文献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机制的问题。健全的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速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

张红军(2000 年)认为应从两方面分析股权结构:一是股权构成,如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二是股权集中度,如前五大股东、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已有一些实证研究,如许小年(1997)对沪、深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和公司效益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国有股比重越高的公司,效益越差;法人股比重越大的公司,效益越好;个人股比重和企业效益基本无关。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研究了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中的经营激励、收购兼并、代理权争夺和监督机制的影响,认为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相比,有利于经营激励、收购兼并、监督机制等发挥作用,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表现较佳。陈晓、江东(2000)以相对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衡量公司业绩,以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法人股和流通股对企业业绩有正面影响,国有股有负面影响的预期只有在竞争性较强的电子电器行业成立,在竞争性相对较弱的其他两个行业则不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2001年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国有股比重过大与公司业绩呈负相关关系,而法人股比重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国内研究的结论倾向认为,国有股权的集中对企业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将国有股法人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和经营业绩。国有股从上市公司中退出,实现股权多元化从而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郑红亮,1998;何浚,1998;邱慈孙,2000 等)。但是国有股退出的具体方式,不同学者主张不同。陈晓悦、徐晓东(2001)认为必须将对外部投资者保护作为改革的前提,否则盲目进行国有股减持和民营化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的优化和企业绩效的提高。陈晓、江东(2000)从行业竞争程度差异这一角度提出改革建议,认为国有经济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上市公司中平稳退出,但在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自然垄断色彩较浓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应继续保持控股地位。

这些政策建议是学者们以各自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为依据提出的,但正如上文所述,通过回归分析得出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效率(公司绩效)只有相关关系,股权结构只是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一个原因。如果据此得出改变股权结构就一定能促使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关于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的关系,目前尚无专门的论著出现。

伍中信认为,企业财务治理,应该是一种企业财权的安排机制,通过这种财权安排机制来实现企业内部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企业财务治理是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经济利益冲突。

李心合认为,企业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权配臵的核心是财务治理权配臵。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企业应让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共同组成企业完整的财务治理结构。

张衡认为理财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有重大影响,因而是公司管理的重点。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组织的结构形式必然影响公司的理财,公司融资、投资、股利分配三个方面都受公司治理模式的深刻影响。

孙涛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等。在“公司制”中,财务管理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手段。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关系表现在:(1)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影响财务治理的效率、成果及财务信息的质量;(2)财务治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财务管理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促进

作用在于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的状况,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供资金来源,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供政策、标准并考核其效果,限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行为;(3)公司治理结构与财务管理的短期目标存有一定矛盾。

王竹泉认为,公司治理本身就是一种管理活动,建立制度只不过是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或起点,加上制度的实施和再调整才能够形成完整的管理过程。由于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动机是经济利益,而且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资源的同时也就拥有了相应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力,因此,公司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实质上都是一个财务治理主体,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质上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公司治理就是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作为财务主体对他们之间的财务关系进行的调整。公司治理的核心和灵魂是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

龙衣新认为,财务治理并不局限于公司治理的框架,它有其自身独特的内涵、外延。从内涵角度看,财务治理比公司治理更为深化,延伸至企业内部财务体系。从外延角度看,财务治理比公司治理更为广泛,财务治理除强调通过治理结构等制度安排形成有效治理机制的同时,还强调了治理行为规范的作用,财权在企业内部初次分配后形成了以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为核心的双层财务治理模式。

三、研究方法

1.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本文在研究股权分臵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影响、财务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作用机制、财权配臵、财务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等问题时主要应用规范分析方法;在研究股权分臵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影响时主要应用实证分析方法,以求得出科学、合理的研究成果。

2.专业研究与多学科交叉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财务治理研究必然立足于财务学理论,但财务治理理论研究不能局限于“就财务论财务”,运用单一的财务思想与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适应和解决诸多财务治理问题,多学科交融研究已成为财务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将以公司财务理论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充分借鉴产权经济理论、企业理论、代理理论,计量经济理论的思想与分析方法,以求全面系统地研究股权分臵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影响。

3.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本文采用定性分析方法,通过总结财务治理的研究成果,详细分析了财务治理的概念、内涵和要素,财权配臵问题,股权分臵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影响和财务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作用机制;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比股权分臵改革前后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债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对比情况,得出股权分臵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影响。

4.比较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比较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与财务治理的异同,分析三者的内在逻辑关系,明确了财务治理的研究范畴;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股权分臵改革的的进程,得出股权分臵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影响和财务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作用机制,以及后股权分臵时期上市公司财务治理行为的新趋势。

四、结构安排,重点、难点内容以及创新之处

1、结构安排

一、绪论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2.国内外文献综述 3.研究思路及方法

4.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以及创新之处。

二、财务治理理论

1.理论基础:产权理论,代理理论,企业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公司财务理论,计量经济理论

2.财务治理内涵,本文对财务治理的定义,构成要素 3.相关概念辨析:财务管理,公司治理,财务治理 4.财务治理的核心:财权配臵研究

5.财务治理结构的定义和组成:(1)资本结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债权结构),(2)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6.财权配臵与财务治理结构的关系、财务治理结构对财务治理的作用机制

三、股权分臵改革对财务治理的影响

1.股权分臵改革背景描述和股权分臵改革的目标

2.股权分臵改革前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状况 3.股权分臵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影响 4.后股权分臵改革时期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新趋势

四、财务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和检验模型 1.指标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2.选取评价指标:因变量,自变量,财务治理结构指标,财务治理成效指标 3.提出相关研究假设

4.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检验模型

五、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样本的选取和筛选 2.描述性统计结果和分析 3.相关性分析 4.多元回归结果和分析

六、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研究不足之处和展望

2、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财务治理范畴的区别与联系,财务治理、财权配臵、财务治理结构的内涵界定,财务治理结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作用机制研究,股权分臵改革对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进而对财务治理效率的影响。

难点:界定公司治理效率、公司经营绩效、财务治理效率的区别与联系,科学选择评价指标来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状况,数据和国外相关文献的收集,后股权分臵改革时期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新趋势的预测。

3、创新之处:

一是丰富了股权分臵改革的研究视角,进一步检验了股权分臵改革的效果。二是深化了公司财务治理的经验研究,特别是财务治理效率的检验;三是期望从股权分臵改革这个特定情景下得到的研究结论能够推广到更普遍的情景中,丰富财务治理理论。

五、论文进度安排

2011年4月——6月 文献资料搜集、整理 2011年6月——10月 论文一稿

2011年10月——2012年1月 论文二稿 2012年2月——2011年3月 论文定稿

六、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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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Gomes.A.and W.Novacs.“Sharing of Control as a Corporate

5.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篇五

关键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公允价值

引言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我国在20引入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主要应用于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五个领域。通过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发现公允价值的运用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有限。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而抑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但另一方面,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存在,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主观判断,进而赋予了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开辟了新的空间。

一、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在金融工具计量中通过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盈余管理

年1月1日,上市公司在金融工具计量中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而引起当期利润波动。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在以前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认时不会确认这部分收益,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将这部分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当期业绩中。因此,企业可能会利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来进行盈余管理“创造”账面利润。

假设2:上市公司通过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运用达到盈余管理的目标

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再次将公允价值引入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可能为部分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创造利润带来了机会。债务人可以通过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及其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将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和当期损益两部分收益。而债权人将产生债务重组损失。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越高,则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也就越小。而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也就越少,但其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越大;反之亦然。这样一来,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共同利益,即提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美化债务人的营运能力。这就为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调整损益提供了动机。

假设3:上市公司通过公允价值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运用达到盈余管理的目标

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可以通过调节支付对价资产以及被购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来操控利润,或是通过确认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如购买企业可以通过重估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直接将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调节利润。另外,也可以利用大幅度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选取2007年机械、仪电仪表行业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例,剔除了数据缺失的公司,共有110家。

所选的数据以2007年年报的截面数据为主,信息来源于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巨潮资讯(http://www. cninfo.com.cn)、巨灵金融终端等相关网站和数据库。

(三)本论文采用模型介绍

=b0 ( )+b1 +b2 ()+αj∑NRi,j+εi,t

TA——公司i在年度t的应计利润总额;

ΔREVi,t——公司i年度t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于年度t-1的变化;

ΔRECi,t——公司i年度t的应收账款金额相对于年度t-1的变化;

PPEi,t——公司i年度t末的固定资产总额;

A——公司i年度t-1末的资产总额,即t年初资产总额;

εi,t——残差;

NRi,j——虚拟变量,各虚拟变量的含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

2.相关因子的相关性分析

3.线性回归统计结果及其分析

二、结果分析

本论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利用SPSS分析软件,对所选取的机械、仪电仪表行业上市公司的研究变量进行了分析。首先提出研究假设,然后在修正的琼斯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文的实证研究模型,最后对模型的相关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统计分析以及回归分析。

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在0.1的显著水平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企业合并领域的应用与应计利润总额的相关性显著,而在金融工具、债务重组领域的应用与应计利润总额的相关性不显著。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和监管环境下,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有限。换句话说,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这一手段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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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勇.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空间变化的实证研究[J].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2).

6.新公司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篇六

2013年11月9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有效贯彻这一原则,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期间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三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7年多时间再没有修订。)的决定。《公司法》修正案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将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从修改内容、主要影响和应对措施三部分解读其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

一、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公司法修订主要包括12个条款,涉及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的主要影响 公司法的再度修订,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无疑为投资者投资创业大开了方便之门,将该交给市场的交给了市场。但在整个社会诚信基础还尚待建设的情况下,也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特别是信贷业务产生重要影响。

(一)公司注册条件放宽了,但是银行调查、审查、贷后管理责任和难度加大了。

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逐步弱化了资本在公司成立、发展过程中的意义。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经济实力的体现,注册资本登记方面带来的改革将尽一步考验银行甄别客户的能力。现行公司法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分别有3万、10万、500万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而新公司法实施后,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这些限制都被取消,加大了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和成本,势必对银行客户营销管理、信贷业务理念造成冲击,对银行信贷客户分类、准入、评定信用等级以及风险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二)商事登记事项和手续简化了,造成企业信息与银行信息不对称,增加调查、审查难度。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事项不再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上。公司营业执照所能够反应的企业信息越来越少。势必造成银行在调查、审查过程中与企业登记信息的不对称,调查、审查难度增加。

(三)取消验资手续,银行对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失去有力依据,同时结算账户也将面临大幅减少。

新公司法实施后,减少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最直接的表现之一是公司登记时,取消验资报告。因此,在方便企业注册登记的同时,使得银行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失去了有力的依据。此外,验资报告的取消,使得银行还将面临验资账户等结算账户的大幅减少。

(四)后续公司注册体制改革,对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的实效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公司注册体制改革的趋势是工商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目前已在广东、天津等省市试点。改革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改革营业执照制度。使营业执照成为单纯的工商主体资格凭证,不再是经营资格的凭证。即营业执照中不再表述经营范围;二是工商主体资格等级与经营资格许可各自独立进行,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工商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三是放宽工商主体经营范围的行政管理;四是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这项制度改革将增加我行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难度。

1、行政审批后置,加大了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的专业性。改革前,行政审批为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我行在调查、审查中只需查验公司经营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期限内,风险相对较低。改革后,行政审批均为后置审批或监管。因此,要求我行在调查、审查过程中,提高业务的专业性,重点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如果企业未取得行政审批或许可,擅自经营,则会受到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影响我行信贷资金安全,因而调查、审查难度加大。

2、经营场所虚化,调查难度加大。

改革后由于商事登记部门不再收取场地租赁或产权等相关凭证,并允许多公司共用同一地址,可能造成虚假地址登记等问题。而企业住所或经营地址不仅是我行信贷业务调查的重要因素,也是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我行在调查过程中加强对企业住所或经营地址的实地调查能力,加大了调查难度。

三、面对新公司法银行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迅速转变思想,快速对接新公司法,与时俱进,转变管理理念。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概念逐渐被弱化。注册资本已经不是对公司实力判断的主要依据了。银行应当高度重视新《公司法》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其价值取向,重新审视自身的管理思路、管理方式,把对公司客户的信贷论证及其管理从传统的资本信用基础转变到资产信用基础上来。银行信贷安全应着眼于公司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的能力,更加关注实质的、可以变卖的真正可以用于债务清偿的资产,而不必过于看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银行要从自身债权及经营安全考虑,对信贷客户分类、准入、评定信用等级以及客户营销管理等制度要求及时调整。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要规定适宜的资本额度来选择客户,对债务人严格规定相关义务,借以实现新的权益平衡。建议在调查、审查过程中迅速转变思想,要从传统的资本管理向资产管理转变,相对弱化对企业资本的调查、审查,注重对企业实际控制的,可用于清偿银行债务的有效资产的调查、分析。

(二)通过社会各种征信系统了解公司客户的信息披露、诚信情况。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公司资信情况,不能仅依赖公司提供的报表、材料和一般的走访询问,动态通过工商登记资料、产权登记部门资料等多渠道加强客户管理。

1、充分利用现有的征信系统来了解客户信息,包括人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收帐款质押登记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工商局网站、税务局网站、产权交易部门网站等。这里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通过系统查询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的诉讼信息,能够准确掌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及时动态,以及涉及我行抵押资产的查封、冻结和诉讼情况。

2、关注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配套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修改。针对企业的登记备案、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的公示,工商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3、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要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三)加强对公司章程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企业股权、股本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

银行信贷从业人员要关注新法学习,加大法律培训,熟知并掌握有关新规,严格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要严格法律审查,特别是更加关注公司章程。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营业执照所能够反应的信息越来越少。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章程就成为记录企业资本、股东、股本、公司治理结构等相关信息的重要文件。建议在业务调查、审查过程中,注重对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的收集、调阅和审核,加强对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记载要素的审核。

(四)严格对公司资产的调查、审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束来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加速公司资本到位。

1、出资期限。《公司法》修改后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改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因此在调查、审查及贷款发放过程中应注意:

(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公司应执行。但若是监管部门,如银监会、人行另有规定,我们认为出于审慎的原则,银行在调查、审查该类公司时,也应注意公司是否执行了监管规定。如:小额贷款公司,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如融资性担保公司,银监会令2010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再如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令2007第1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2)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不能长于公司的运营期限。

(3)为保障银行债权,必要时可同过合同条款的约束,如信用发放条件、适用条件、承诺义务条款来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加速公司资本到位。如可约定:本笔信用发放的条件包括借款人股东认缴的资本足额到位;借款人、借款人股东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借款人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即刻提前到位。若违反承诺,银行可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制裁措施。

2、出资额。《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且取消了对首次出资额的限制。因此调查、审查及贷款发放过程中应注意:(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出资另有规定的,公司应执行。若是监管部门对公司出资另有规定的,出于审慎的原则,银行在调查、审查该类公司时,也应注意公司是否执行了监管规定。

(2)为保障银行债权,必要时可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来约束公司的分红,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如可约定:在公司资本未足额到位前,若公司盈余分配红利,借款人、借款人股东承诺将红利直接转为资本金,提前缴付。

3、出资方式。《公司法》修改后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取消了原先货币资金不得低于30%的规定。因此在调查、审查及贷款发放过程中应注意:

(1)关注公司注册资本构成中有效资产的比例。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中货币、房产等有效资产比例低的,则应审慎介入。

(2)对资产的价值,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评估请求权。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借款人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未评估,银行认为股东出资不实,可请求法院进行资产评估(第九条)。如果评估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金额,银行作为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应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在银行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可由银行准入的,且得到企业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入账。

4、验资。《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公司登记时须提交验资报告的程序,降低了企业的注册成本。但是无须验资,并非不可验资。做为债权人的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的资产权属不清晰,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交专业机构的验资报告。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对公司股东的监控,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债权。

银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公司有违法、违背其公司章程及违约事项,银行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通过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通报,借助网络手段查询、冻结失信被执行人资产,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及时依法维权。

1、强化合约管理,利用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件,保障我行合法权益。

建议在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公司实收资本、股本、验资等新公司法中相对弱化的有关信息,我行可与企业协商,按照我行现行信贷制度要求在借款合同、合作协议、监管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件中增加限制性条款或约束条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我行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2、积极运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保障银行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银行在必要时可通过运用这一制度来保障利益。

3、积极运用《公司法》解释三等多项打击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规定,维护银行债权。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各国的立法者都规定了一系列的资本规范法律,学者们将其归纳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我国现有法律对打击股东破坏资本三原则的规定有:

1、“两虚一逃”罪。《刑法》第158、159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罪应明确仍旧适用。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还限制了股东在出资民事责任中的抗辩。首先是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次是身份抗辩的限制,即股东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即使其为名义股东,其也应履行出资义务。且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六)积极追索未尽勤勉义务的公司高管、董事的责任,维护银行债权。

1、《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有此种情形,银行可积极协助企业索偿,同时约定索偿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积极追索公司高管、董事在股东出资中未尽勤勉义务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等。

(七)加强与地方性的工商、税务、产权登记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大营销力度。

新公司法取消了企业注册验资手续,取消了审验和验资报告。对商业银行来说,除了无法通过验资报告了解企业资本到账情况外,企业也不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因此我行法人结算账户数将大量减少。因此,建议加大对辖内工商、税务、产权登记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营销力度,特别是工商部门,从源头入手,了解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和账户开立信息,拓宽账户营销渠道。

(八)加大贷后管理工作力度,有效化解注册资本不到位带来的信贷资金风险。

7.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影响论文 篇七

创业板市场能够长远的发展,关键在于创业板拥有优质的上市公司,而如何才能使这些中小公司做大做强,关键是要有核心竞争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就是其最核心的竞争力之一。由于很多公司的创办人是技术人才,缺乏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识,使许多中小公司在创立之初并没有非常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研究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可以督促这些公司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这是公司未来业务能够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研究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薪酬激励等内部治理因素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哪些方面还存在问题,这有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公司治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公司绩效。所以研究创业板公司的治理情况,从而完善创业板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绩效,对创业板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二、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

Jensen and Meekling(1976)认为,因为股东和管理层的关系是纯粹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因此要解决现代的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就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也就是说能够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司治理的问题。Bernard et al(.2012)认为公司治理的好坏并没有全球的标准,相反对于不同国家的公司,不同特征的公司,应该构建不同的公司治理体系。他们使用2004年巴西公司的数据,发现董事会独立性的提高会导致更低的Tobin Q.不同的公司特征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如对于非制造业、规模小、高成长性的公司,治理因素对公司的市场价值有正面影响。并且他们使用了不同国家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国家间的不同会强烈影响公司治理与公司市场价值的关系。David et al(.2012)研究了2007年至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公司治理对处于金融行业公司业绩的影响。运用来自30个处于金融危机中心国家的296个金融行业公司的数据,他们发现董事会独立性更高、机构持股比例更高的公司在金融危机期间的股票回报率更低。他们认为第一,机构持股比例更高的公司在金融危机发生前可能从事更高风险项目的投资,因而在危机发生时股东的损失会更大。第二,董事会更加独立的公司在危机期间会发行更多的股票,导致在现有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富转移。Stijn Claessens and B.Burcin Yurtoglu(2012)认为公司治理的定义非常宽泛,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一系列的行为模式,也就是通过公司绩效、效率、成长性、融资结构和如何对待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等指标来衡量的公司真正行为。第二个含义是指标准化的框架,也就是公司是在什么样的规则体制下运行的,这些规则包括法律系统、司法系统、金融市场与要素(劳动)市场。

(二)国内文献

李维安(2006)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40%时,其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而高管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无显著的关系。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至40%之间时,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0%时,高管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无显著的关系。因此,在不同的股权结构下,高管的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是不同的。陈彬(2011)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可能的原因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还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因此她建议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王晓静、陈志军(2011)认为,合理有效的高管薪酬体制与公平透明的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有正面影响。闻岳春、叶美林(2011)认为,董事会领导权结构对创业板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影响,这是由于我国创业板公司董事长的威信很高,即使他不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会对高管造成很大的影响,高管仍会听命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1)股权结构影响假设。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负相关

假设2: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2)董事会特征影响假设。

假设3: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假设5:董事与经理两职合一与公司绩效负相关

(3)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影响假设。

假设6: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假设7:实施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的公司治理数据和公司绩效数据,以2009年至2011年为研究区间,剔除了数据不完整、不可得、不准确等情况,最终得到570个样本,其中2009年58个样本,2010年186个样本,2011年291个样本,2012年35个样本。本文所有数据均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三)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是公司绩效。本文采用总资产收益率(ROA)衡量创业板上市公司绩效。(2)解释变量。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secfive):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规模(dsize):董事会人数的自然对数。独立董事比例(dep):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董事会领导结构(duality):用虚拟变量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个职位的人员调配情况,即是由同一人担任还是由不同人担任。当指标值为0时,说明同一人担任这两个职位,当指标值为1时,说明不同的两个人担任这两个职位。高管薪酬激励机制,薪酬(salary):前三大高管人员薪酬总和的自然对数。股权激励(option):本文采用虚拟变量来衡量股权激励的情况,若指标值为1,说明该公司已采取股权激励政策;若指标值为0,说明该公司尚未采取股权激励政策。(3)控制变量。本文采用公司规模与财务杠杆。变量定义见表(1)。

(四)模型构建本文构建模型如下:

检验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构建模型一:

检验董事会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构建模型二:

检验管理层薪酬机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构建模型三:

检验所有内部治理因素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构建模型四:

四、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变量描述性统计表见表(2)。(1)股权结构。从表中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为34%,中位数为32%,众数为23%。尽管创业板中有许多民营公司,但从数据来看第一大股东并未一股独大。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30%,中位数为30%,众数为33%。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总和与第一大股东相当,因此可以制衡第一大股东,使股东会的决定更加民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最小值为8.77%,最大值为85.5%,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最小值为1.51%,最大值为63.38%,但从方差来看两个指标的方差都较小,说明在股权结构方面创业板公司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不大。说明创业板的股权较为集中,属于密集型股权结构。(2)董事会结构。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同兼任或由两人分担的创业板公司各占一半,由于董事长不具备一些专业知识,聘请总经理能更好地管理公司,且两个职位分别由两人担任可以避免董事会被总经理控制,因而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但只有一半的创业板公司是这样做。董事会人数的平均数为8人,中位数为9人,众数为9人,董事会规模大概在9人左右,规模适中,能较好地讨论公司各项决策。独立董事占比的平均数为37%,中位数为33%,众数为33%,独立董事一般占1/3,比例较为合适,可以从客观角度为公司发展提供较好的建议。董事会人数的最小值为5,最大值为13,独立董事占比的最小值为25%,最大值为60%,从方差来看两个指标的方差较小,说明创业板公司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小。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第一大持股比例(first)与ROA呈正相关关系。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民营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未来的前景就越会对第一大股东的自身利益产生影响,则第一大股东有很强的动力去经营管理公司,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绩效。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secfive)与ROA呈正相关关系。由于现阶段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如果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份,就有实力抗衡第一大股东,由于董事内部形成了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各个大股东相互监管、相互约束,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绩效。董事会规模(dsize)与ROA呈负相关关系。因为一旦董事会规模太大,董事会成员间会出现沟通困难、协调困难的问题,这样会降低经营决策时的效率。董事会要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计划与决策,如果不能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就会错失很多良好的投资项目与发展机会,影响公司绩效。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比例(dep)与ROA呈正相关关系。引入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独立性。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的监督越有效,越有利于管理层做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经营决策。前三大高管人员薪酬总和(salary)与ROA呈正相关关系,说明丰厚的报酬提高了管理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努力程度,从而提升公司绩效。通过相关性检验,只是较为粗略地探讨了各个变量之间存在的关系,下面将进行模型的回归,通过模型,可以发现各个变量之间较为准确的关系。

(三)回归分析

本文分析结果分别见表(4)、表(5)、表(6)、表(7)、表(8)。

从表(4)可以看出,股权集中度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的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第一大股东比例越高,越有利于创业板公司绩效的提高,这与假设1相反。可能的原因是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民营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未来的前景就越会对第一大股东的自身利益产生影响,则第一大股东有很强的动力去经营管理公司,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绩效。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的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第二至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高,越能形成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促进公司绩效的提升,这验证了假设2。从其他控制变量与总资产收益率间的关系看,公司规模与总资产收益率在1%的水平上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创业板公司不应该扩大公司规模,可能的原因是创业板公司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前景不明朗,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风险将超越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用。资产负债率与总资产收益率不存在显著的关系。一方面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使得公司面临巨大的还债压力,公司的经营决策被能否还债所束缚。但另一方面,公司借到更多资金,就可以投资新的项目,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很大帮助,且负债有税盾的效果,故负债所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孰大孰小很难衡量。

如表(5)中数据所示,董事会规模在10%的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现正相关关系,与假设3相同。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绩效。董事会规模大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不同的董事拥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管理经验,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不同的董事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优势互补,这样决策就会更加民主,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绩效。第二,不同的董事往往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故在股东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协调保障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会使得一方的利益侵占另一方的利益。第三,每个董事都拥有一定的外部资源,董事会规模越大,则董事的数量越多,则公司所拥有的外部资源越多,而每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外部资源,故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第四,规模较小的董事会很容易被管理层所操纵,则董事会无法履行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而一个规模较大的董事会可以和管理层抗衡,故在监督管理层这方面拥有优势。从表(5)中的数据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在10%的水平上呈现正相关关系,与假设4相同。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独立董事拥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一般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都由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担当,这些教授对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年研究,知识经验积累丰富,故他们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从方方面面提供指导与帮助。创业板公司出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急需专业人士的意见与建议。第二,独立董事可以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独立董事的选举与任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与程序,他们一般都是社会的知名人士,无论是出于自身的职业操守考虑还是名誉地位考虑,独立董事都不会是代表大股东意志的橡皮图章,而会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心尽力研究公司的运营状况,并约束管理层的行为,故独立董事对管理层的监督会更加有效。因此,应该鼓励创业板公司大力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假设5不同,董事会的二元领导结构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有极高的股权比例,他们在公司中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和极高的威信。即使总经理不由他们自己担任,他们也可以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层的活动,因为他们仍然有足够的权威影响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而总经理始终听命于董事长。故董事长与总经理是由两人分别担当还是由一人兼任对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绩效没有显著的影响。

从表(6)可以看出,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在1%的水平下对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说明丰厚的薪酬能调动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无论是出于自身的声誉考虑还是道德感责任感的考虑,高管都会因为这份丰厚的薪酬努力经营管理公司,故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管的行为与决策,使他们更为积极谨慎,从而提升了公司绩效。高管股权激励政策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可能是由于:第一,从前文的创业板治理情况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只有12%的创业板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政策,占比非常小,说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很少,因此从样本的数量来看,这部分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全面地反映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况。第二,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才正式上市,因此股权激励的实施时间较短,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还不明显。

从表(7)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的水平上对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的水平上对公司绩效有正面影响。董事会规模在10%的水平上对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独立董事比例在10%的水平上对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化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前三大高管薪酬总额在1%的水平下对公司绩效有正面影响,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公司规模在1%的水平下对公司绩效有负面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

注:()内为P值,***表示在1%的水平显著,**表示在5%的水平显著,*表示在10%的水平显著

表(8)结果显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董事会规模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董事会的二元领导结构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股权激励机制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创业板公司规模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资产负债率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根据表(8)中各个内部治理指标对绩效的影响汇总,回归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从R-square来看,模型的拟合度较高,达到了20%左右。从方程的系数来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这五个指标的P值都小于10%,表现出显著性。董事会领导结构、股权激励的P值大于10%,没有表现出显著性。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股权结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绩效有深远影响。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民营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未来的前景就越会对第一大股东的自身利益产生影响,则第一大股东有很强的动力去经营管理公司,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绩效。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面影响,因为现阶段创业板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如果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有较多的股份,就有实力抗衡第一大股东,由于董事内部形成了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各个大股东相互监管、相互约束,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绩效。(2)董事会规模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绩效。(3)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面影响。独立董事拥有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指导与帮助。(3)董事会的二元领导结构与公司绩效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持有极高的股权比例,在公司中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和极高的威信。可以间接参与公司管理层的活动,影响经营管理决策。(4)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说明丰厚的薪酬能调动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无论是出于自身的声誉考虑还是道德感责任感的考虑,高管都会因为这份丰厚的薪酬努力经营管理公司,故薪酬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管的行为与决策,使他们更为积极谨慎,从而提升了公司绩效。(5)高管股权激励政策与公司绩效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创业板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政策非常小,股权激励的实施时间较短,股权激励的效果可能还不明显。另外,由于创业板发展时间较短,该板块的规范运作、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还需完善与培养,因此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不能完全体现。

8.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 篇八

摘要:公司的经营绩效一直是公司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好的治理结构能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绩效并能增加公司价值,而较好的公司绩效也同样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发展。。本文以云南省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状况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提升公司的绩效,进而加强公司的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键词:公司治理;经营绩效;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281-03

一、引言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先导产业,为加快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的发展,2010年国务院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并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为整个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会议强调中国经济"新常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体制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创新创造关键在人,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云南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务院的政策,大力支持和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这为研究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比较有利的政策条件。因此,研究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探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减少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绩效、改善财务状况等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公司治理理论认为,现代公司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对象,核心内容是监督与激励,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通过查阅公司治理理论的文献,发现近年来国内外对公司治理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由于研究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所以对公司治理理论还没有达成一致。

(一)国外研究现状。美国斯坦福大学钱颖一教授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制约着企业内部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行为,确保投资者、经理人和职工都从这种制度安排中获利。斯雷佛和维斯尼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资金供给者的资金回报问题,资金供给者如何确保管理者在其任职期间不侵吞他们的资本或者将他们的资金用在没有回报的项目中。奥利弗·哈特在他的《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指出:“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的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

(二)国内研究现状。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张维迎将公司治理结构视为一种制度安排。他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杨瑞龙(1999)认为,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这一逻辑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说,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这种共同治理的逻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李维安(2002)则把公司治理看作是一个控制、指导和协调公司的系统,包括公司治理主体、公司治理客体、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融合,是治理方法、治理过程、治理目标与治理结果的统一。刘汉民和刘锦(2001)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来理解公司治理,认为公司治理是有关各方(合约当事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经理人员、工人、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依据法律和合约规定,对公司高层经营活动行使权力。从静态上看,公司治理表现为一种结构和关系,是所有者、董事(含监事)与经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制衡关系;从动态上看则表现为一个过程和机制。

三、公司治理与经营绩效的相关概念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一个在处理企业各利益关系方之间利益关系过程中而形成的动态概念,是指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制约企业各利益关系方权利与责任并形成有效决策的过程。公司治理包含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一套规定各利益方(股东、经理人员、债权人、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规则,如对他们各自的权利与责任的界定;另一方面是一套有助于直接或间接执行这些规则的机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其本质是一种关系合约。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权利分配间题,其核也问题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的权利分配和相互监督与牵制,即哪些权利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享有,送些组织机构之间通过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从而保障公司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经营绩效。企业经营绩效,也称公司绩效,是指一定经营期间的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在实际工作中,评价一个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往往从分析它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而来。一张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不仅能够直接反映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分配活动的状态或状况,而且可间接揭示财务活动的效率或能力。我们常说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这四大能力就是一个公司经营绩效水平的财务运行效率的直观体现,这也是一个企业经营效率水平的主要表现。企业的经营绩效受多种因素影响,从国内外对经营绩效理论的研究分析总结,经营绩效主要受股权结构、经理层、公司成长性、企业规模等因素影响。本文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探讨其对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

四、云南省高新技术行业的现状分析

2008年8月,云南省委、省政府启动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通过行动计划实施,培育了一批具有云南特色的高新技术企业。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促进云南创新型、开放型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大幅增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明显。2014 年,年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达233 家,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31.32%,比2013 年增长9.91%,其中10 ~ 100亿元的企业达38 家,增长15.15%。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聚集发展效应显著增强。目前为止,云南省已建成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2 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华科技产业园、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红河工业园区、红塔区工业园区、文山三七产业园区等11 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集中于“六大优势领域”。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领域集中分布在生物及医药技术、电子与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六大优势领域”。全省“六大优势领域”共有高新技术企业649 家,占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87.23%。

但是,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也面临着以下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下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区域分布严重失衡,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分布在昆明、玉溪、曲靖等经济发达地区,区域发展极不平衡,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对边疆地区经济发展带动面窄、辐射作用不强。从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来看,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大理等6 个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达662 家、占全省的88.98%,其中,昆明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494 家、占全省的66.40%。

其二,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数量不足、质量偏低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层次科技人才。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更少不了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由于云南地处西南,对高质量人才吸引力不够。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队伍不强,缺少专业化、高素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其三,企业融资渠道不畅,升级发展受到制约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小、风险高、不确定性大,股东拥有创新产品和技术而往往不具有传统抵押物,不符合银行传统的信贷要求,因而较难获得大银行的融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前期研发、生产投入很大,使得企业自身资金积累很少,发展后劲不足。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缺乏资金保障,直接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升级和规模扩展。

五、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董事会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

董事会一方面对公司的经营方向、生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商量与决策,并且对公司管理和负责;另一方面还要对公司的高管层比如经理层进行制约和监督,以保证公司政策的正常执行,可以说,董事会在公司中是核心的地位,是联系上层股东与下层经理的纽带,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与高效率是公司顺利经营的保证,也对公司的绩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股权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构成成分,在研究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关系时,股权结构就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当公司中的股权比较分散时,这时公司的受益人是管理层中的经理层,在经济现象中小股东也存在着搭便车的行为,因为经理层就会利用所掌握的公司信息进行谋利,从而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当公司的股权集中于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时候,这几个股东就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去监督公司员工,从而能够使得自己的股权有增值的空间,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上层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发生机会主义行为,进而能提高公司自身价值。

(三)监事会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成效往往是通过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反应出来的,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可以进行及时的沟通,对公司在过去时间里做出的有损害公司价值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经营战略和管理决策提出异议,也可以针对其他一些平时的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从战略和管理上对公司进行改进,增加公司的经营绩效。

六、提升云南省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策略

(一)完善董事会治理,使其作用有效发挥。董董事会会议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作为应付上级检查和作样而设立的花瓶摆设;再者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一般现象是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时才会召开董事会,这种召开方式本身就是被动的,董事们的态度自然就不够积极主动,在会议过程中也就不能发挥自身的价值,对绩效的作用也不显著,因此就要提高董事们参与董事会会议的积极性,做好战略部署。

(二)适当提高管理层持股比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以及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与公司绩效相关的管理层人员股权激励机制是势在必行的。管理层激励机制能够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地将管理人员的个人私利与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有效结合起来。同时激励的对象范围也可以根据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技术密集等特点,扩大至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员工,从而更有效地提局闻新技术上市公司的绩效水平。

(三)监事会明确职责,加强有效监督。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监事素质,各监事会要定期组织监事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督水平。另外,监事会必须明确指导思想,促进企业发展。发展是企业的目标和最终要求。无论是公司的利益,还是职工的利益,都只有在企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中才能有效实现。监事会要树立“支持董事会和总经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支持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工作。

七、结束语

高新技术产业是云南省及至全国新兴发展的重要行业,本文通过理论分析,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确实存在一定相关性,所以完善公司治理对云南省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往后发展成为健康的主导经济行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另外,在研究过程中,由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等方面的原因,对一些问题理解不够深入与透彻,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本文系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公司治理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以云南省高新技术行业上市公司为例》(编号:2016YJCXS7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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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峰(1990--),男,汉族,山西吕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陈欣欣(1992--),女,汉族,安徽安庆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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