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2024-07-29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精选16篇)

1.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一

关于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汇报

XX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相关科室的配合下,坚持以“执法为民”为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监察、年度审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查处了一大批个体私营业主无故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追讨农民工工资累计达49万余元,涉及4个私营企业,农民工428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存在着职工群众对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二是受客观经济环境制约,有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的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时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拖欠职工工资及加班费现象严重;三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资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能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之即来,不用即退,随意性大,私招滥雇现象严重;四是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薄弱,至今没有与其他业务机构和署办公,专职劳动监察员明显配备不足,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五是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软弱,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完善,缺少系统性和完整性,致使在查办违法案件中,不疼不痒,没有力度,导致企业边查边犯,造成执法难,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

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针对企业主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定普法计划,落实普法机构、人员,针对不同的现象开展不同的内容、不同形式的劳动法制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有更加清晰的了解;二是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开展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建筑、餐饮、美容美发、矿山、选厂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监察。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与建设部门合办,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约束劳资双方守法、遵法的劳动行为;四是对投诉举报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了主办监察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调查,严肃办案程序,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对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的案件,责令企业制定清欠计划,分期补发,逾期拒不支付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六是深入基层、企业定期专访,与职工交谈,询问企业工资发放情况,掌握企业的基本状况,作到底数清、情况明;七是制定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预警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监督企业执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

2.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二

一、现状

仅从2014年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统计数据看, 全市共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249户, 其中建设领域166户, 占总户数的67%;涉及农民工2.18万人, 其中建设领域农民工2万人, 占总人数的92%;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11295.5万元, 其中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10 640.5万元, 占总金额的94%。

二、原因分析

1.建设领域秩序不规范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源头原因。当前, 建设领域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经营, 非法转包分包, 虚假招、投标等现象, 建筑二级劳务市场缺失, 工程款结算方式不合理。在这种不规范的秩序中, 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都会造成处于最底线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2.建设领域缺乏有效监管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近年来, 国家、省、市各级都针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落实、打折扣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有效监管上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尤其是转包分包、支付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还没有建立有效监督管控机制, 从根本上造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3.工程款和劳务费拖欠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由于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施工单位为承揽工程大多数采取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方式。一旦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自身实力支持不了, 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 就会拖欠劳务施工企业劳务费, 最终导致劳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的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大都是由于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起的。

此外, 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还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对欠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劳动监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等原因。

三、对策措施

1.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机制。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 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 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 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 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一次性或分阶段划入该账户。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公章的工资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认意见, 每月直接向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转工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共同监管, 专项用于工资支付, 不得挪作他用。

3.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人社部门与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协调配合,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新开工项目必须由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三方共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受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审验, 签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 于每年的五一、十一前进行续签, 并按月上报工资支付凭证和《建筑业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二是明确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信息登记并将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三是明确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返还工资保证金前, 必须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 (区) 财政部门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账户, 应急周转金数额市级不低于2 000万元, 县 (区) 不低于500万元。当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而工资保证金又不足支付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 通过启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垫付金额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讨。

5.全面规范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人社、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深入建设领域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统一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样式, 督促施工企业与全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搞好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加大对工程资金、转包分包行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秩序, 杜绝“包工头”非法用工行为。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做好经常性巡视检查的同时, 人社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固定在每年5月份、10月份和两节期间开展三次针对建设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5月份的检查重点为宣传政策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等内容;10月份主要检查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两节期间, 由信访部门牵头组织人社、城乡建设、房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执法组, 集中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3.各地严查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篇三

国务院特别要求各级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目前,一个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动正在各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派出多支检查队伍,在广东、福建、江苏和浙江等地,对农民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纷纷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制衣、餐饮等行业及各类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旦发现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严厉查处。

宁夏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全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认真排查,严肃处理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的单位。浙江省日前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处理克扣、拖欠工资举报案件。安徽对于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不仅依法处理,还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

4.关于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四

春节临近,在农民工心里拿到工资报酬比他们拿到一张返程的火车票更急盼,就在这几天本人就发现这样一件关于政府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广州市建设局在2009年亚运会来临之际请了一批工程施工队广州市的某区域的建筑面容面貌进行修改整顿。亚运会完美落幕了,可农民工的工程款却成了一个谜。农民工们无数次的拿着当时签署的合同向广州市建设局的相关人员索要工程款,政府要员也没有给出任何的回应和一个明确的答复,到后面干脆就将之拒之于门外,并说要重新再签过合同,这···这···这···叫这些农民工们情何以堪!这些农民工们都是些没有高学历,不熟悉甚至不懂法律的基层劳动人民,他们不知道什么叫微博,不知道拿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此,本人谨以一个农民工支持者和关注者的身份发此微博,来告诫广州市建设局,希望你们能够给这些农民工们一个说法,也希望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关注,更加希望中央领导和各界相关领导们能够看到此微博并对此情况给予查实和落实,给这些勤苦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让他们能在今年年底踏上回家过年的途,回家陪着家人过个红红火火的新年,谢谢!

5.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五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向城市参与建设,他们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后由于体制及农民工自身薄弱的维权意识,导致为数众多的农民工自身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其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当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利凤凰湾项目目前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领域,另有极少部分农民工在餐饮、宾馆业服务。工资拖欠问题集中反映在建筑施工领域,时间集中反映在重大节假日前期。

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措施

结合保利凤凰湾项目农民工用工现状,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处理:

(一)明确主管部门以及职责分工,杜绝推诿扯皮。目前牵涉到农民工投诉受理的部门主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建设管理部门,遇有农民工投诉、反应情况,无论哪个部门,都应根据职责分工,给予礼貌接待受理。

(二)第一时间做好农民工投诉受理登记。农民工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接到投诉后,在其不能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情况下,应以询问了解为主,并做好记录。详细了解施工单位、项目名称、工种、拖欠时间、拖欠金额、涉及人数、联系电话以及是否为外地务工人员等情况。在询问记录的同时,应积极安抚民工,尽量消除民工不满情绪,防止由于怨愤膨胀,而引起群体性的围堵事件。做完了解记录后,尽量要求民工先回去,等候回复,并告知其一定会尽快协调处理的,并给予答复处理结果。

(三)分清时间缓急、情节轻重,给予区别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拖欠时期、拖欠金额及拖欠事件、拖欠主体等各种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于各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予以归类,并按照不同的侧重点分别处理。

1、从拖欠时间来看:对重大节假日前(和敏感时期)或在此期间发生的拖欠事件从速查处,突出解决时间上的急迫性。在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上,可先不必强调处理上的彻底性,而应先以确保重大节假日的平稳过渡为处理第一原则。

2、从拖欠金额及拖欠时间来看:对拖欠金额多,拖欠时间长的应重点处理,协调多部门加大支付力度。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要求提供具体的支付计划,或提供支付担保。

3、从拖欠主体来看: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拖欠往往表现为不知道谁拖欠耽误了农民工工资,即农民工找包工头要钱,包工头找施工单位要钱,施工单位找建设单位要钱。这种连还债目前在全国各建设项目内表现比较明显。对此,应从源头协调,即从建筑单位往下层层查实,哪一环节出问题,由对应监管单位协调哪一主体处理,督促支付。

(四)以沟通协调为主,结合政策法律宣讲实施。从农民工工资拖欠实发案例来看,真正属于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极少发生。而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因为农民工、包工头、承包商、业主之间沟通不畅或是沟通有误引发的,所以对于多数的工资拖欠案例,一般通过口头协调上述四方,即可得到落实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纠纷怨愤,有利于施工区域和谐稳定。对于少数故意拖欠工资,躲避调查的施工企业或是包工头,根据其影响程度必须根据法律施以相应的强制手段,从根本上给予农民工利益保护。

(五)确保农民工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部分外地民工,他们只身在外,自带生活费用有限,在工资被拖欠后,甚至连最基本的吃饭都成问题。再加上由于过去体制的弊端,导致他们在投诉后对建设公司和政府仍持有极大的怀疑态度,他们不知道他们的问题要到何时才能解决,由此他们更加悲观,怨愤更加积累。因此在处理农民工案件整个过程中,应该始终将案件的处理情况、进展告知他们,让他们相信;始终关注他们的基本生活,当基本生活存在问题时,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责令施工单位给予解决。

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措施以及今后可以开展的工作

(一)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积极协调纠纷

1、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施工队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加强监察。

2、在监察手段上: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施工单位为重点,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对发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3、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监察力度。

4、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必要时,通过相关部门给以农民工法律援助。

(二)各部门统筹协调,共同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部门应严格对照成员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共同构筑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网。

(三)加强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

1、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施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2、根本扭转歧视农民工的错误观念,各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消除歧视观念,做到对农民工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四)严格施工项目审批,严抓施工单位资金管理

农民工问题集中出现领域为建设施工企业,因此应对施工单位以及关联行业严格管理。

1、严格施工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施工资金来源情况,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立项。

2、强化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管理,管理部门加大工资支付监督力度。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建筑劳务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工程结算和决算。

6.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六

一、调查的原因及目的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调查时间 地点 方法 调查时间:2014.06 调查地点:往返的列车上

调查方法:访谈(与近20个民工的谈话,聊天中对民工生活有了大体的了解)。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许多民工一年的辛苦钱打了水漂,家里的生活没了着落。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大多发生在建筑工地。在建筑攻打的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和生活条件差。而建筑工程又流动性比较大,有关部门管理相对困难,许多民工工资被拖欠和克扣。这个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民工背井离乡,常年在外卖苦力,挣的是“血汗钱“和”活命钱“,拖欠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广大农民工对建筑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他们的付出,取得今天的建设成果是不可想象的,我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尤其是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行为特别恶劣,令人气愤。

是什么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屡见不鲜呢?据调查,拖欠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建筑市场不规范。有的建筑队为了揽工程垫姿施工;而垫姿款也有可能是贷款来的,一旦发生资金短缺,很容易拖欠劳动者工资,损害民工权益。有的工程层层转包,加上监管不利,很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逸,让辛辛苦苦一年的民工们血本无归。

我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或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据不补发的,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农民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姿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制裁和惩处,作为不良记入企业信用挡案;性质恶劣的资质年检时按不合格处理,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筑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防地产企业施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准许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鉴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制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二)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民工哪里得知,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严重,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有些民工怕上当受骗不敢外出务工,有些为了讨要工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用绑架,暴力,跳楼,自杀等非正常手段解决,有些看别人靠非法手段聚敛财富相安无事,就放纵自己偷盗,抢劫,绑架,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寻求生存生活,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通过我对着方面的查询与调查,总结出以下四点主要原因。(1)现有法律对侵权者处罚太轻

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怪现象,企业用人单位老板有意和民工不签合同,以便侵害民工权益在发生伤残赔偿是推脱责任逃避法律制裁,有些用人单位即便签了合同,大都是一企业老板自身利益为重,不考虑民工权益的霸权合同,民工一旦提出签订合同按法律享受权益时,往往遭到解雇开除。在我国人多岗少就业严峻的情况下,民工为了生存生活只能忍辱负重,任人宰割,民工给笔者算了一笔帐令人吃惊,按法律用人单位每年最少克扣侵占民工工资在5000元以上,有些老板动用暴力,黑社会等手段撒赖或卷款一跑,民工一年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付之东流,连吃饭回家成问题。一位民工以他600来人的单位为例,企业通过罚款不给加班费,结帐克扣压低工资等非法手段,一年仅侵占民工工资福利一项竟达四五百万元,触目惊心,不敢想象。而这些老板如此聚敛财富,到处挥金如土,横行霸道却无一人因此获罪判邢岂能不肆无忌惮。

(2)摆补正民工权益保障的位置

在一些地方,保护民工权益还停留在口头上,只喊口号,不见行动,如有行动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制订政策文件时如同儿戏,政治口号满篇,只字不见硬措施,强手段。前段时间新闻媒体对北京某执法部门落实每月按时不足额给民工发工资时,出台这样条款“用人单位每月保证300元工资,如有困难的单位可逐步落实“,这种摸棱两可,愚弄民众的文件进行了有力地批评就是典范一例。我们不明白,出台这样的单位领导为何对用人单位那么地暧昧,处处考虑周到,就连每月足额发工资的法规于不顾大打其折扣,让只发300元,还是有困难可逐步落实。相反,对民工竟是那么的冷漠,苛刻。他们不会不知道民工这点血汗钱是一家人赖以为生的救命钱,按时没有他民工家里的老人、妻子、孩子就要挨额,无法生活。当企业用人单位发生侵害民工权益和特大恶性以及流血事件是,有部门追究,有写领导竟以影响投资环境,安定团结冠冕堂皇的理由进行袒护,压制处理。可从来没有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以为自己为虎作伥,才是真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3)劳务市场监管不力

目前全国劳动力市场而言,企业老板,用人单位私招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职业更是鱼目混杂,坑蒙拐骗,泛滥成灾,发生侵权后无人过问;而拿着纳税人工资的当地政府,劳动监督部门连自己管辖内有多少用人单位,多少在业人员都搞不清楚。执法摆出一副官僚衙门作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民高了相互推委,久拖不决。按说一个地区拖欠民工工资,侵权事件,恶性流血时间频繁发生,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可至今没有人和部门因此受到处罚。如此执法,如此监管全国拖欠民工工资达千亿元之后就不足为怪了。

(4)受害民工投诉艰难

民工遭受侵权后,按说解决途径很多,可向劳动监察,政府,信访,劳动仲裁,法院等执法部门投诉得到解决,可事实上民工投诉极其艰难。因国情人多岗少就业严峻,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往往遭解雇,开除。这样的法律,这样的公道,久而久之民工不再相信法律、相信公道,有冤大都自人倒霉。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如何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和切实保障民工权益,我将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要“标本兼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一是布置各地认真清查,对查出后被投诉拖欠农民工资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对拒不补发的,要与有关不满一起帮助农民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对严重拖欠农民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按低一级资质认定。三是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器乐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房地产项目资金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处理。四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将镇定建筑用户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对付款期限、拖延付款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将农民权益写在条款上,对他们进行实实在在的保护。

对于保证民工权益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制,加大打击侵权粒度。

现有法律对侵权时间大都以罚款不了了之,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作用。在私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今天,民工占用企业老板的财产大都好的罪判刑。而企业老板有意侵害民工权益聚敛财产却相干无事。

(二)科学有序地规范劳务市场管理秩序

目前劳务时常秩序混乱,监管失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放任自流,危害社会。职介应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纳入科学有序监督管理体系。

(三)管理责任到人,严重失职监管不力

劳务监管要责任到人,分片负责,对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闹事酿成流血时间的,应对当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记过、撤职、开除等相应的处罚,以避免因管理失职,不力造成危害社会。

(四)建立健全民工权益监督保障体系

劳务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民工工资、福利发放,三险的交纳进行坚持督促形成工作制度。这样就形成工会协作,劳动监督,政府法律作后盾的一体的社会保障民工权益体系。

(五)民工侵权纠纷法院应该先受理后收费

民工遭遇侵权后,大都因手续不全,交不起各种费用被执法部门拒绝受理,这导致民工铤而走险,用非正常手段解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人多岗少九月严峻特殊国庆下,对交不起诉讼费的,应先受理,判决执行后扣除。切实保护民工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全社会的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其家庭生活,而且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是各级政府十分关心的社会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作成绩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多年来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恶性案件。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市纠风办对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我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一)高度重视,部门联动。我市在2003年即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席会议,明确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工商、公安、工会、信访、司法等部门参与,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各部门每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逐户排查。2011年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279户,涉及农民工8.3万余人,为2562名农民工补发工资1565万元,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每年年底,针对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较集中的实际,市人社、建设、工商、公安、工会、法院、司法七部门联合组成“一厅式”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预防和处置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至今已持续9年。多部门联合办公,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受、快处、快决,最大程度保障 4 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央联席会议第三督导组来我市督查时,对我市“一厅式”办公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全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常态化,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认真排查,建立台账,录入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信息,对使用农民工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控。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全面推行了劳动合同制,明确要求劳务公司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实际用工情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实际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备案,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市劳动监察支队连续两年获得国家人社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先进单位”。

(三)源头治理,建立机制。为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7年,西安市政府在西北地区率先以规章的形式出台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实行浮动管理,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情况为依据调整预存比例),不预存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劳动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部门可以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目前全市纳入保证金制度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有1040个,都能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尚未动用过保证金。

四、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全。《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应该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施工项目,但目前只有市建委能够严格执行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开发区、郊区县、城改办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仅占约四分之一,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近来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不足、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市有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区县、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5个,人员约200名,承担着对全市35万户企业、个体工商户及400余万名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劳动监察人员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的配置比例分别是1:1823户和1:20833人,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加之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五、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7.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破解 篇七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原因:竞争力弱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序转移

(一)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过度集中于技术含量低的建筑生产岗位, 造成建筑领域劳动力供过于求

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镇化政策推行, 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谋生。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 城市能够提供给农民工的通常是教育程度要求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工作岗位, 这既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也与农民工职业技能缺乏、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差紧密相关。建筑施工、零售服务等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就成为农民工聚集的行业。农民工向建筑施工行业的过度集中, 导致建筑领域的劳动力供过于求, 相互之间恶性竞争, 最终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 缺乏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 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不利位置

在缺乏一技之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条件下, 农民工在竞争激烈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上无疑处于不利的位置。面对与农村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以及城市中的各类法律法规, 农民工需要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 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无疑能够缩短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然而, 现实的情况是, 针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是缺乏的。农民工主要依赖地缘亲缘关系寻找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农民工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差, 选择就业岗位的局限性大, 工作中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

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原因:建筑领域管理存在漏洞

(一) 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

随着建筑施工管理体制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工程招标承包制的实行, 建筑领域初步形成了以建筑总承包企业为管理层、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为作业层的相互依托紧密协作的施工管理体制。建设单位以招标形式选定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分解, 再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形式交给具体的施工单位, 而这些单位又可能将自己所承接的工程分解再分包 (见图1) 。农民工处于这一分包链条的最末端, 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一线劳动者。

工程项目层层分包, 带来了劳动用工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一旦工程款或劳务费支付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 处于分包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就无法拿到工资。例如, 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则建筑总承包企业无法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施工队也就无法得到承包款, 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 实际中工程项目分包制管理不规范, 使用工主体无法迅速准确地认定出来, 农民工到底是受雇于施工队, 还是施工企业, 在认定时并没有清晰的界线, 容易导致互相推诿。

(二) 建筑工程结算款与应付农民工工资集结在一起, 不易明确区分开来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工程持续时间长, 结算周期也相对较长。在建筑项目竣工前, 通常要采用中间结算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付款给建筑总承包企业, 建筑总承包企业再根据各分包企业的施工进度支付款项。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工程进度款时, 工资通常是包含在工程进度款中, 不容易明确地将工程款和工资区分开来, 所以, 如果发生工程款拖欠, 则施工单位的工资也无法及时取得, 农民工也就无法按时拿到工资。

(三)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容易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建筑施工, 到施工结束时由上一级发包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如果认定工程发生质量问题, 则上一级发包企业会扣减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劳务费。但是农民工的工资是事先约定好并且按天核算, 农民工做了多少天工, 就要拿多少工资, 他们认为工程质量导致的工程款和劳务费扣减与自己应得的工资是没有联系的。再者, 如果工程项目是由若干施工企业或施工队分工配合完成, 则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难以认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若要扣减这些施工企业或施工队的工程款和劳务费, 容易引发纠纷, 导致工程款和劳务费的迟付, 最终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 包工头欠薪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大多是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队承担的, 包工头带领若干个农民工就可以组建一支施工队, 承接工程施工项目。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而言, 能找到工作就已经非常不易, 他们很少顾及企业的资质和信誉。许多农民工在同乡包工头的带领下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在工程验收结算之前, 他们只能领到一点生活费, 工程经验收结算后包工头领到工程款, 农民工再与包工头结算领取工资。包工头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 并且缺乏监督机制制约其行为, 使包工头容易利用这一优势, 在领到工程款后携款逃匿, 导致农民工工资无着落。

三、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劳动用工有法不依

(一) 劳动用工不规范, 不签订劳动合同, 导致欠薪事件发生后农民工缺乏有力证据

由于施工企业面临“粥少僧多”的处境, 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争取施工项目的常用手段之一, 为了降低施工成本, 施工企业尽可能地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 使得建筑领域的一线施工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体。农民工整体素质较低, 利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差, 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位置, 这些都使施工企业有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倾向。发生工资拖欠以后, 农民工往往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等关键要素, 不利于追计欠薪。

(二) 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包工头违法成本低

包工头在建筑施工中处于联结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位置, 与一般的建筑企业不同的是, 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 拖欠工资的企业除了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外, 还须支付补偿金。然而包工头不具备法人资格, 这样, 发生包工头欠薪逃匿事件, 最多只能追究包工头的民事责任, 即追回所欠农民工的工资, 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 包工头欠薪逃匿即使被查获, 其损失也不大。一方面是面对几万、几十万的应付农民工工资, 另一方面是包工头欠薪逃匿的违法成本低, 这就成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 在劳资双方之间原本就处于弱势位置的农民工没有强有力的劳动权益保障机构作支撑, 使得农民工面对工作中的侵权行为无力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 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后也不利于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的对策

(一)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 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育体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设置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 使职业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贴近市场, 鼓励农村青年就读于职业学校, 提高农村青年的职业素质;二是大力发展在职培训, 加强职业资格认证, 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 同时还要培训与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增强农民工的就业适应性和竞争力, 加速农民工向合格的产业工人转化。

(二) 合理引导农民工的流动

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引导, 在城乡之间构建就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 组织农民工有序进入城市, 在各行业中合理分布、协调配置, 缓解建筑行业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 避免建筑行业的恶性竞争。

(三) 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建筑领域秩序

完善建筑领域的招投标制度, 严格控制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条件, 保证分包建筑企业具备足够的资质;采取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建筑企业的信誉评级机制,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采取降低信誉等级、限制投标资格等措施, 有效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

(四) 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为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层层转包而产生欠薪可能性和欠薪环节的增加, 应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使农民工成为这些企业自己的职工。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 有利于与农民工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有利于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管理, 也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五) 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针对按现行法律规定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偏弱、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 应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 严堵法律漏洞, 加大对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重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的法律成本, 从根本上杜绝包工头欠薪逃匿行为。

(六) 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并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出具的由劳动部门开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备证明后, 方可为其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切实保障。

(七)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大力推进建筑领域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可定期到施工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劳动部门交流情况, 对违反劳动法规现象和劳动争议进行预警预报, 及时反映农民工进城务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协助劳动部门制定并调整相关法规政策;承担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常识的普及工作, 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参与农民工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

参考文献

[1]、张萱.当前公共工程投资建设中的问题及制度建设[J].财会研究, 2007 (6) .

[2]、韩立红, 夏秀芳, 刘艳.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问题探析[J].建筑经济, 2006 (7) .

[3]、王之文.谈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J].建筑经济, 2006 (4) .

[4]、刘宏鹏, 杨玉华, 殷丽娟.农民工讨薪有多难[J].瞭望.2007 (7) .

8.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八

关键词: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措施

我国有很多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其原因主要有中标单位、施工企业和建筑单位各方面的原因,本文针对这些原因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旨在探究出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状

根据我市“201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调查统计[1]:本市共有248户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其中工程建设领域有167户,其他领域有81户;工程建设领域占67%,其他领域33%。本市共有21860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1296.4万元,其中,工程建设领域有19860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0641.2万元,涉及到的农民工占总数的91%,拖欠金额占94%;其他领域有2000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655.2万元,涉及到的农民工占总数的9%,拖欠金额占6%。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分析

1. 工程建设领域经营模式不正规

由于建设领域中有出借资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或分包、虚假招投标等不良现象存在[2],并且缺少建筑二级劳务市场,工程结算不合理,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工程建设领域经营模式不正规有关。因为建设领域的经营模式非常不正规,所以一旦在工程建设工作中出现任何问题,都会导致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

2 .工程建设领域缺乏有效地监管

由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并且监管上欠缺切合实际的法律对非法转包或分包、虚假招投标等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工程建设领域缺乏有效地监管有关。因为工程建设领域缺乏较为实际的法律进行监管,所以喜欢投机取巧,喜欢出借资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或分包、虚假招投标等现象存在,最终使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

3 .工程款、劳务费发放迟误、延时

由于建筑业存在着低价竞标、先期垫付等恶性竞争[3],并且很多建设单位不及时发放工程款和劳务费,使得施工单位出现资金链断裂,因此农民工问题和工程款、劳务费发放迟误、延时有关。因为施工单位解决不了资金链断裂问题,并且农民工的法律意思薄弱、维权意识不高,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严重、棘手。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解决措施

1. 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制度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制度,才能得以有效的解决。首先,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如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拖欠的全部责任;如已及时支付工程款,中标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应承担拖欠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监管责任。中标单位已根据分包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但是分包企业仍然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则仍由中标单位对农民工拖欠的工资进行支付,再对分包企业进行追偿。其次,农民工没有担负工程款拖欠的主要责任,所有参建单位不能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扣押农民工的工资。最后,根据拖欠主体实际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各参建企业应受相关法律制约,受相应处罚。

2 .创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机制

针对农民工问题,创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首先,中标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银行中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并使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或阶段性划入预储金专用账户;其次,项目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实际监管,中标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开设个人工资账户,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储金开户银行根据施工企业盖公章、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直接向农民工工资账户划转工资。

3. 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

针对农民工问题,必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才能有效解决拖欠问题。首先,人设部门要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其次,新的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工资保证金缴存审验,施工单位要将农民工、各班组长的身份证、电话号码登记造册,劳动保障部门可随时核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最后,建设项目在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返还工资保障金等业务时,必须具有劳动保障部门开出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否则作拉黑处理,在全国通报。

四、结束语

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属于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有工程建设领域经营模式不正规、工程建设领域缺乏有效地监管和工程款、劳务费发放迟误、延时,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要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使得农民工工资得以有效发放;我们要创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机制,让项目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预储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让预储金开户银行根据中标单位提供工资表对农民工工资账户发放工资,使得农民工工资得以有效发放;我们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工资保证金缴存的审验,让建设项目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开出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才能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返还工资保障金等相关手续,使得农民工工资得以有效发放。

参考文献:

[1]刘远初.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问题初探[J]湖南交通科技,2013,25(31):102-104.

[2]曲梓源.浅谈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J]保障论坛,2013,6(12):12-15.

[3]李冀川.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思考[J]社会保障,2014,3(15):22-23.

作者简介:

陈雪莲(1977.12.13~),女,汉族,陕西西安人,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办公室秘书,助理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电子政务、信访接待工作。

9.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九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刘文朝

【摘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曹妃甸工业区的情况,分析了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欠薪根源“症结”,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希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论文部落------------论文发表_论文格式_论文范文论文部落专业发表论文网

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加快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将劳动监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园区,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监察协管员,加大基层劳动监察力量,做好基层劳动用工信息收集与监控,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运用预测、预报、预防等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重点是事前维护,预先掌握不稳定因素,好在第一时间得到劳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调处集体欠薪赢得时间,使敏感问题得以化解,复杂矛盾得以控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10.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侵害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劳动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是整个社会的热点问题。如何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化解诸多矛盾纠纷,促进全市劳动市场的和谐稳定是我们需要思考并努力的方向。

一、农民工工资问题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农民劳资纠纷问题,国家和省里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些处理措施和解决办法,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和遏制拖欠民工工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仍很严重。一是由于用工企业点多、面广,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不签订时有发生,个别县市劳动合同签订不足应签总数的30%,其中尤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单位违法用工最为突出。二是个别企业能够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大多数分包、转包、挂靠的施工企业普遍采用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束后兑现全部工资的办法。三是企业只为少部分农民工缴纳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基本都未参加。四是劳务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桦甸市为例,2014年该市共受理劳动纠纷案件173件,其中拖欠工资款121例,未签劳动合同38例,其它14例。五是劳动监察执法权力弱化。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缺支持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劳动监察保障部门,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能力偏弱,执法职能边缘化。表现在:劳动监察在办案时只能依靠被调查单位及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对拖欠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费和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等行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劳动者赢的只是空头官司。

二、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工本身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道用工单位名称和老板的姓名,只知道在哪里干活,维权意识模糊。工作不要求签合同,忽视可能遇到的危险、保险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即便想维权,也不知如何维权,找谁维权。往往欠薪、工伤、工亡赔付得不到保障,欠薪讨要无证据。

(二)劳务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付工程款,施工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二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严重。由于项目层层转包、分包,以包代管,且多数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下游民工拿不到工资;三是各行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做表发放工资,造成工资纠纷无据所依。

(三)农民工多数未签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工资约定,从事建筑项目的农民工签定合同率不到20%,一旦发生工资、工伤纠纷,势必会造成案件办理、工资讨要困难。

(四)农民工保证金缴纳不够。由于各地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高度重视投资者利益,个别投资者错误的认为自己是“上帝”,不缴纳或是少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被理解,加上一些短期经营不诚信或不良企业恶意欠缴,导致农民工保证金缴纳额度和应缴比例都低于法定额度和应缴比例。

(五)各部门配合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往往欠薪案件移交后不能及时得到立案或执行,进而增加了农民工工资讨要难度和劳动争议诉垒。

三、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宣传。一是在农民工聚集地设立咨询台,采取现场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二是畅通、拓宽农民工诉求渠道,设臵专门投诉点、举报电话。三是正确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缩短劳动监察争议案件的延迟期,努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强化监察。组织人社、住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和矿山等临时用工较多企业的用工管理和监察。一是对未缴纳农民工资保障金的单位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建项目采取措施以予叫停。二是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发包的违法行为。三是及时解决因工程质量、工程量等工程纠纷导致的拖欠工资案件。

(三)强化监管。一是建立用工企业月工资报表制度,要求建筑、矿山等劳动密集型用工企业每月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领取报表。二是加强巡查,促使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三是规范用工单位劳务合同签订、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畅通民工诉求诉讼渠道。

(四)健全机制。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二是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四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11.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一

《意见》规定,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同时,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意见》提出,各市(地)、县(市、区)要加紧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台账;全面建立健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实行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

《意见》要求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

《意见》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吊销或降低其资质,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12.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二

《实施意见》要求,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 建立职工花名册,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所有施工企业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过后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实施意见》指出, 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 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及旧村改造工程的项目, 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 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工资;逾期未清偿的, 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 企业应以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单位, 与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并在2016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应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并足额储备应急周转金。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 所有用工单位都将通过银行卡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1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三

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

右;如果加上在本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而从这些农民工从业结构来看,建筑领域的高达80%,农民工已成为建筑用工的主要来源。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准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但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几年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屡屡发生,居高不下。“农民工”最初指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后来主要指数以亿计的从农村外出就业、进城务工的人员。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中,滞留于农业的农民太多,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的人员太少,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和城市双赢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积极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违规操作,不按程序办事,监管不力,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日趋增多,而且以欠薪问题最为突出。

每到年终岁末,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无望的情况下,除以伤害自己身体、自杀等方式相威胁外,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聚众堵塞交通,毁坏道路设施,爬吊车跳楼,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或绑架包工头等,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每年都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治安和诱发犯罪的严重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期以来形成的规律是,旧的拖欠未理清,新的拖欠又形成。这样循环

往复,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一、造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因素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却极低。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农民工本人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

都缺乏积极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很难维护自已的权益。

(二)包工头大量存在,坑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虽然建设部提出从2005年开始,在3年内将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劳务公司,取缔包工头,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包工头仍然大量存在。在从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中,90%以上是跟随包工头干活的,虽然包工头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农民工就业的渠道、降低其寻找工作的成本,但包工头的存在无疑是

导致劳动力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严重的危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包工头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差。包工头是没有承包资质的个人,没有多少抗风险能力,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工程亏损,往往是血本无归,根本支付不了农民工的工资。有些时候,包工头连法院的判决也无力执行。2.部分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已有,甚至携款逃跑。由于包工头与建筑单位存在直接的分包关系,所以工程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个人,部分包工头拿到钱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有个别包工头甚至携款逃跑,找不到踪影。3.包工头的存在使农民工维权途径变得更加曲折。农民工本来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包工头的存在,往往是农民工直接跟随包工头干活,而只有包工头与用人单位有分包协议,也就是说农民工没有和用人单位建立直接的联系,也就不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旦包工头逃跑或者不愿作证,农民工很难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拒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

工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收集证据来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发育初期,市场管理也并不健全,包工头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包工头的存在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极大威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队伍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解、承包给若干个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专业包工头,由包工头招募家乡的亲朋好友和老乡进行施工,有的包工头甚至又将承接的劳务又分包给他人,形成了层层转包现象,导致用工管理十分混乱。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企业或项目部对于招用工具体情况基本上不了解,又未对农民工进行用工考勤,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认,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结算时往往存在相互扯皮,造成拖欠或纠纷,同时也为恶意讨薪创造了条件,给工资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做给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隐患

施工企业的不规范运作主要表现在:

1、绝大部分都是个人承包,施工企业只管收管理费,其他一概不过问。

2、项目经理随便挂靠,有相当一部分项目经理是开发商找来的,然后挂靠到施工企业,而施工企业根本控制不了,出现问题后,开发商和施工企业又互相推诿,无人承担责任。

3、由于是个人承包,没有工资表、没有财务帐的情况非常普遍。

4、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也非

常多。

(四)、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善,支付方式不合法

虽然国家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施工企业通过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直接将工资款直接发放到民工手里,这样导致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有的包工头领取工资款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如:油漆、操作工具等),剩余部分才发给农民工;有的包工头拿到劳

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对策和探讨

建筑领域用人单位或者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案件几年来一直居高不下,非常严重,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影响,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笔者的研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来解决拖

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规范建筑市场

要解决建筑领域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就要从根本上规范建筑行业,1、建设部曾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但现实中并没有落实多少,因此今年必须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尽快杜绝非法分包现象。

2、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禁止随意挂靠,严格禁止借用

项目经理资质,施工不设账,没有工资表,不签劳动合同,不签分包合同的,应取消施工资格。

(二)、包工头卷钱逃跑或者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在法律规章中规定必须由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由于包工头并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因此包工头承包工程项目应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跟随包工头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也并不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而是与上级的合法分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发包单位已经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算清了,也并不能抵消其对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必须规定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只有让承包企业承担责任,农民工的工资才有保障。同

时也能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

(三)、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

考虑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建筑领域中群体性被拖欠工资问题,即使在政府三令五申采取措施后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用人单位公然拖欠十多名甚至上百名农民工的工资,这不

仅仅是立法存在不足的问题,而是法律无法贯彻实施、违法单位公然漠视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大解决拖欠工资的力度,对于发生群体性被拖欠工资事件三次以上的,应当在责令其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从事建筑行业的处罚。要加大工程款清欠力度,尤其是加大新建政府工程的清欠力度,解决困绕建筑施工企业难题,从源头上破解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清理拖欠工程款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在工程招投标中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筑业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暂停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要审查招标文件,重点审查工程付款情况,防止霸王条款或垫资出现。大力推行履约对等原则,从项目前期建立起预防拖欠工程款机制,从而也

间接为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打下了基础。

(四)、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承包合同,发生欠薪违法行为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欠薪严重的要暂停其承接业务。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建设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层层转包;严厉查处

违法分包和违规挂靠行为。将建筑市场和建筑现场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联动机制。

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每一个施工企业都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加强领导,设立专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落实分工和责任。建立企业与项目部、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工资管理网络,强化对农民工的管理。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培育

和规范,稳步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市场。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鉴于目前80%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有效保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建设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同时实行工资卡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时向民工发放工资管理卡,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都要建立详细台帐,农民工每天出勤都要记录在其考勤日记上,每天实际工资收入和应得收入都记录在考勤卡

上,便于工资结算,也有利于解决工资拖欠和防止恶意讨薪行为。

(六)、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不得交由包工头发放。同时,建立日常考勤制度,项目部必须派专人负责日常考勤,随时掌握民工的出工情况,并按考勤日记及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余留金额等情况,交项目经理或企业职能部门审核确

认。工资发放清单要张贴公告,接受农民工监督,使民工工资有据可查。

(七)、加强诚信制度建设

在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比中,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条款,并实行一票否决权。在诚信企业评比中有推出一批用工规范、信誉良好、制度健全的诚信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一律取消评比资格。坚持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将恶意欠薪的企业列入黑名

单,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八)、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强部门间的联动配合。

建议增加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数量,提高劳动部门的执法力度,组建强有力的“劳动警察”。相对于全国2亿农民工和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黑包工头来说,1.9万名专职监察员是远远不够的。要增加监察人员的数量、改善其办案条件、提高其执法力度。一旦发现劳动监察人员对应当查处的案件没有查处,要

及时进行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督促其履行职责。

从目前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效来看,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彻底解决问题,需要公安、法院、工会、国土、工商和负责项目实施部门的联动配合,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尤其要明确负责项目实施部门的清欠职责和责任,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联合处置突发性恶性事件。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让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不

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九)、建立维权绿色通道

完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拓宽欠薪反馈渠道。对于发生欠薪事件的,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要及时介入、快速处理。建设、劳动、司法、公安、工会、工商等部门在联合处理欠薪事件时要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公工资特别

是恶意拖欠工作的施工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十)、建议尽快出台防拖治欠的法律法规

因解决拖欠问题,单靠行政手段,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在处理农民工欠薪投诉和恶意讨薪事件上,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我们建议出台相应的两个法规。一是出台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法规。二是出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也使相关部门在处理欠薪投诉和恶意讨薪事件上有法可依。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行业管理的热点、社会舆论的焦点,更是行业发展的难点问题,解决好了将促进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加大建筑业对GDP的贡献,解决不好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发展,更对社会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建筑业应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执政为民,心系群众,情注民工,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办成事的一项实际行动,坚持做到随时上访,随时接待,随时举报,随时处理,不烦、不拖、不躲。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加强职能部

14.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四

湖南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监理应同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一)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制度

施工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企业应当根据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向总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包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工程担保制度与诚信机制相结合,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提高其担保额度。

(二)全面落实银行定期代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制度

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委托银行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大力推广由总包企业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四)建立健全欠薪领域预警和监测报告制度

强化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动态监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机制,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实行分类监管和重点监控,定期排查检查欠薪隐患企业,及时发现消除欠薪苗头。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因生产经营困难等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同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解决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等,全面监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

三、依法处置拖欠工资行为

(一)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完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

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提早介入,依法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

(三)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根据事态发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四、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测预警,每年8月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和专项督查。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办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5.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汇报 篇十五

一、郑州市农民工劳动用工和欠薪情况分析

近年来, 随着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 新常态下的行业转型、体制转轨、新兴产业和经营模式使得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了凸显期和多发期, 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甚至恶意欠薪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据统计, 截至2014年年底, 郑州市农民工数量已达到240余万人, 占全省农民工数量的30%, 占全市人口的1/4, 维权保障任务异常繁重;从已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情况看, 郑州市已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总数的50%以上, 追发、补发农民工工资数额占全部拖欠工资案件总额的80%以上, 煤炭、建筑和装备制造业已成为欠薪案件的高发区和重灾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炭领域欠薪遗留问题突出。

受宏观经济形势下滑和国家相关产业调整政策影响, 煤炭用工企业在体制改革过程中, 留下了大量历史遗留欠薪积案, 处理起来涉及利益关系复杂, 长期积压造成的矛盾突出, 清欠难度大。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历经当地政府多次协调, 都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反而使得部分欠薪企业和个人产生了虱子多了不怕咬、债多了不愁的思想。

2.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不规范, 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

由于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欠薪事件时有发生, 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反而成为欠薪问题的救火队, 只要农民工闹得凶一点或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 就施压建筑总包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拿钱出来解决问题, 造成了欠薪问题可以不走正规法律途径, 政府永远在兜底的惯性思维, 甚至会让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

3. 部分农民工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 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短板。

有些农民工为了眼前利益,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去较真, 从而使得日后一旦出现欠薪问题, 容易陷入维权难、举证难的困境。

针对这种情况, 为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在总结历年来欠薪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从建立健全维权执法机制入手, 出台了一揽子旨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 并以郑州市政府名义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4〕42号) , 建立起覆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解决的长效机制, 形成了由人社部门牵头, 建设、房管、规划、教育、水务、交通、工商、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全面推动郑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方向转变, 并提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联动配合,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工作要求。截至2015年春节前, 全市没有出现一例有影响的或重大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为5131名农民工追回工资8167万余元, 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件, 集中曝光了8家恶意欠薪单位, 受到了省、市领导的好评。

二、郑州市在打击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犯罪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不仅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 不仅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司法的惩治范畴, 还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对各有关部门办理欠薪犯罪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但从目前郑州市欠薪犯罪查处与移送的情况看, 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

1. 对欠薪犯罪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2014年移送的6起欠薪犯罪案件看, 真正进入刑事侦查阶段的案件仅有2起, 其他4起案件皆止步于移送环节, 并未实际立案, 主要原因是人社部门与公安机关对犯罪证据的认定和使用存在异议。

2. 对案件移送程序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规范, 造成部分移送案件有移不接, 有送不立, 在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上存在衔接问题。

3. 未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

国家、省有关文件多次提到要建立和完善人社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及时了解案件信息, 共同研究和解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紧密配合, 形成合力。但目前郑州市尚未建立这项制度。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1. 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充分认清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清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严格履职尽责, 密切协作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欠薪犯罪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欠薪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正履职尽责, 发挥各部门在打击欠薪犯罪上的职能作用, 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

3. 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证据的收集、使用和认定工作。

明确涉及劳动关系、欠薪人员和数额等有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对人社部门依法收集到的欠薪证据做到与公安机关互通互认, 优化审查立案环节, 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4. 有效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送程序。

通过细化案件的移送和接受程序、复议与监督方法步骤等, 确实做到有移必接、有案必立、有罪必究。

5. 建立涉嫌犯罪案件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动态管控机制。

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公安机关建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联席办公会议, 加强日常协调和沟通, 建立案前处置、信息通报及动态管控机制。

6. 出台有关实施意见。

16.急,用人单位拖欠我们的工资 篇十六

忠实的上海读者 李萍等10人

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也是目前法律最新规定的、方便、快捷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它无须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解决工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發出支付令。”支付令具有非诉讼性且简易、灵活,不必经过双方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而是由法院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支付令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工资,如果不清偿工资又不提出异议,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哦:申请支付令,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即拖欠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应支付的工资过期未付,彼此不存在其它纠葛)明确、合法,如果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只能另行提起诉讼(若用人单位只主张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的除外)。

律师袁 梅

退休返聘工资也扣养老金吗?

我是个高级技师,退休后原单位聘用我继续从事原来的技术工作。当时说定每月工资2000元,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没有按月发放。年底发工资时,从2000元中扣除了我退休金1500元,每月只发给了我500元,说是按规定给“补差”。请问这合法吗?

郁闷的石家庄读者 老章

老章,你已退休,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你与原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聘用你从事原工作,你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原劳动合同关系的继续。根据2005年《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以及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聘用后的报酬、医疗、工伤待遇等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养老保险是公民的社会福利待遇,养老金由社会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而退休后被聘用,聘用单位给付被聘人员的报酬,是聘用单位根据被聘用者的能力,依据聘用合同发放的,这与养老金没有联系。聘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被聘用者的养老金,只发“补差工资”是违法的。

律师王景龙

起诉离婚,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办?

我和张强去年5月1日结婚,婚后不久,我上班时在路旁拣了个弃婴。我喜欢孩子,就一直养着,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今年,我和张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案子已到法院,对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痛苦的合肥读者桂玲

桂玲,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一定的形式,尽管你们收养的是弃婴,可没有依法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履行法定的收养手续,因而收养弃婴的行为是非法的。对此法院在受案前,应当告之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去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或诉讼中应责令离婚的当事人去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对依法补办了收养手续的,可适用婚姻法离婚时有关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能补办收养手续的不准离婚,会要求婚姻当事人暂时对弃婴进行抚养,并将案卷有关部分报送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有关部门。如调解判决离婚可判决一方暂时抚养弃婴,另一方出一定的费用,并将案卷有关部分报送民政、计划生育部门和公安机关。

律师王景龙

zhaozhen199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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