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2024-07-11

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9篇)

1.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篇一

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2002年制定的《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试行)》([2002]友办22号)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院就诊、体检的患者,因对医疗工作不满或对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形成的、经初步调解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根据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发生医疗纠纷的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统称责任科室)和医务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平时工作表现,以及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认识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

(二)停手术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权;(三)推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扣发绩效工资等;(五)承担部分赔偿费;

(六)给予行政处分;(七)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条 医疗纠纷的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涉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声誉,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有责任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拖延、抵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为医疗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一)经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的;

(二)经我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认为医学会将鉴定为 医疗事故的;

(三)医患双方共同认可的。

第七条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终结前,责任人不得外出学习、承担派遣任务、调离医院、出国等。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臵

第八条 医院及临床医技科室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厅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降低医疗风险,避免、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切实执行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 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核心制度。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或者发现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向所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报告。当事科室应当及时向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同时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即刻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臵,避免或者减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一条 当事科室按照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时间提交书面报告和材料。

书面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患者的基本情况、病例摘要、争议事项、患方意见及要求、科室已经采取的措施、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争议的建议等,并由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科室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

(一)应患方要求封存病例资料;

(二)封存因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现场实物;

(三)为明确死因或者患方要求进行尸体检验的,由患者的近亲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同意表示。取得同意书后,通知其选择尸检机构,指导其办理尸检手续。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应当书面确认,拒绝签字的,执行医师记录在案,记录人签字不得少于2人。

封存的病历资料和实物交由医院相关部门保管并由其联系进行检验,进行后续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科室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向医院职能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医院职能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或者申请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进行安抚,化解矛盾,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医院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并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做好咨询工作。必要时,法律顾问可参与具体沟通、和解。

未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同意,科内其他医务人员不得就有争议的医疗事件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达成和解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当事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或医院职能部门应当告诉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进入鉴定程序或者诉讼程序时,当事科室负责准备相关资料。职能部门负责与法院、鉴定机构及法律顾问联系,与科室一起做好鉴定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和当事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出席鉴定会。科室主任(或负责人)作为医院代理人参加诉讼。如科室同意,职能部门负责联系委托律师作为医院另一代理人。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席鉴定会或者参加诉讼的,由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务人员作为代理人参加。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责任科室主任(或负责人)、责任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照本办法承担医院内部的管理责任,接受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鉴定为医疗事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理者,桉相应处理意见办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理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其中停手术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权期限分为1个月、1~3个月、6个月~1年,推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分为6个月、1年、2年。

停手术资格、停处方权、停签发报告权期间扣发绩效工资。第十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将责成责任科室制定整改措施、责任人做出书面或口头检查:

(一)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法院判决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

(三)因医疗工作存在不足、过错,经与患方协商给予赔偿的;(四)虽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但给医院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虽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但因科室或医务员处理不当,给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况,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做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条 责任人一年内发生一次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或者两次四级医疗事故;或者使医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医疗纠纷,或者使医院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医疗纠纷,除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外,责任人还需离岗参加由医院人事处、医务部等组织的法律法规等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同时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因医疗事故受到刑法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其公职、基本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室一年的赔偿费超过50万元,或者发生两次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一次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免去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并对该科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的责任科室主任和/或责任人不积极配合医院处理纠纷,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医院可以暂停其处方权和/或手术资格和/或签发报告权。抵触处理工作的,将从重处理。第四章 医疗赔偿费用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医疗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由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共同承担。

责任科室或者责任人为两个以上的,按照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定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其指导教师承担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科室、责任人按照以下比例承担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责任科室承担总额的35%~40%,责任人承担其中的25%~30%;

赔偿费用在5~10万元的(含10万元),责任科室承担总额的30%~35%,责任人承担总额的20%~25%;

赔偿费用超过10万元的,责任科室承担总额的25%~30%,责任人承担总额的15%~20%。

第二十六条 责任科室承担的赔偿费用从科室收入中扣除。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费用可以由责任人向医院缴纳,也可以从责任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医院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分担医疗风险,同时鼓励和支持科室、医务人员积极探索降低医疗风险的有效方法。

对在医患沟通、医疗纠纷防范过程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医务人员,医院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行,原《中日友好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试行)》([2002]友办22号)同时废止。

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仍沿用原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中日友好医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2.北京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篇二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并与安贞医院签订公费医疗协议书单位职工的就诊、就医管理制度。

一、公费医疗门诊就诊管理规定

1、合同单位患者只准在安贞医院就诊,到医院就诊须持挂号

证挂号,在挂号处领取带有“公”字章的个人病历,就诊时提示接诊医生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2、患者就诊时必须服从就诊医生的检查、治疗及用药方案,不得点名要药,点名检查,杜绝代他人开药。

3、门诊药量一般情况不超过3日量,最多不超过一周量,慢

性病不超过两周量,患十种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癌症、脑血管病、精神病、前列腺肥大)的患者可开一个月药量,中药汤剂最多不超过七剂,西药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中药处方不得超过三种药,不得跨科开药,不得无指症开药。

4、门诊医疗费用自负比例: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0%,退休

职工个人负担10%,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自负10%,退休职工自负5%。

5、使用部分自费药品时(除特殊情况),职工自负部分提高 1

10%。

6、须做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种检查、化

验、治疗等项目时,应持检查、治疗申请单到院公费医疗办公室书面批准登记后方可实施,同时到相应科室要明细单,交费时在收费处盖章,检查化验结果出来后,持报告和收据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签字后方可到单位报销。

7、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政策选择一家就近医院就医。(就

近不就大)

二、住院管理规定

1、合同单位在职患者只准在安贞医院住院。

2、住院患者需持住院证明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然后办住

院手续。

3、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部分自付药品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自负10%。

4、出院带药只限两周量,只准带与疾病相关的药,超出此范

围不予报销。

5、如属急诊、抢救来不及到安贞医院住院而就近急诊住院须

及时与单位及公费医疗办公室联系,不得到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诊,住院只限急性期、抢救期、报销须持急诊住院诊断、明细帐结算单,如用部分自付西药,中药者须有明确结算,无以上手续不予报销。

6、精神病人住院,其护理费、心理治疗费、咨询费及与此类

似的相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7、患者或家属都必须向治疗大夫提示患者属公费医疗(同医

疗保险范围),以避免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不符合规定而使个人受损失,自费项目需签署自费协议书。

三、转诊、转院等外出就诊管理规定

1、因安贞医院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须转院、转诊治疗的单位患

者需经治疗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医务人员填写公费医疗转诊单后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盖章后转往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和专科医院,转诊限壹个月。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叁个月。

2、转诊或转院病人的转诊治疗期限和费用均不得超出规定

范围,按规定期限和金额报销,如超出转诊用药治疗范围的一律不予报销。

3、被转诊医院的再转诊及外购药一律不予报销。

4、被转诊医院门诊用药及治疗均按合同医院门诊用药和治

疗规定报销,再就诊时应主动提醒大夫本人属安贞医院公费医疗范畴,以避免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5、在被转往医院使用贵重药品,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

时应征得安贞医院用意后方可取药或安装。

四、急诊就诊管理规定

1、急诊就诊时应注意提示接诊医师用药不得超过三日量,急

诊报销凭盖有急诊章的收据,用药底方和急诊手册。超出用药三日量及非急诊用药一概不予报销,不能连续在外院急诊、外院急诊费只报销首次。

2、因病情危重需住院治疗的应在急性期过后及时出院回安

贞医院继续治疗,在外院急诊住院只报销急性期医疗费,非紧急抢救而必须做的大项检查应回合同医院或经合同医院批准方可实施检查。

3、急诊医院的转诊及外购药一律不生效。

五、医疗费报销个人负担比例

1、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比例:

(1)在职人员门诊所有发生医疗经费自负20%

(2)退休职工门诊所有医疗经费自负10%

2、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

(1)在职职工自负10%

(2)退休职工自负5%

3、特殊检查的个人负担比例:

(1)200元以上检查(含200元)个人自负8%。

(2)单项费用超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

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先自负30%,另70%再纳入报销范围。

(3)门诊及住院特殊检查费自负比例相同。

4、凡安装人工器官(如支架、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喉

等)纳入报销范围的最高标准如下:

(1)心脏起博器:单腔的每套报销2.52万元、双腔的每套报销3.24万元;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报销

1.26万元、机械膜每套报销1.44万元;

(2)人工晶体每只报销1215元;

(3)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报销8100元;人工膝

关节每套报销9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报销5940元;

(4)安装其他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支付费用标准为

32400元,其差额部分自负。

注: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5、不育症患者、镶牙、整容、矫形、健美、治疗生理缺陷的手术费、药品、器具等国家规定自费项目不予报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6、凡违反公费医疗管理条例者一律不予报销。凡弄虚作假

者,一经查实,除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外,停止其一年公费医疗待遇。

北京安贞医院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年月日

注:电话:64456760

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部门提请处理的医患纠纷。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第五条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六条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并切实落实科主任负责制。凡发生的一切医疗纠纷事件,均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负全责,并协同医务科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医务科负责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接待登记的时间,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所反映的问题和主要要求等。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首诊医生或护士及时向科主任报告,患者死亡的把尸体送太平间。科主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医务科根据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九条需要封存病历资料或药物、血液等,或患者死亡后尸体的处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政工科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劝制止患者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以维持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确保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处理,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与医院设备、收费、医德医风、后勤等有关的纠纷,由相关科室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效,须由法院或医学会解决的,科室必须提供答辩材料、举证材料及相关资料,并由科室主任、责任人及医务科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及当事人,本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当事人本不得晋升,并按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当事人应待岗半年至一年,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负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其对问题的认识情况,由本人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复职。

第十六条 对涂改、伪造、销毁病历,伪造现场的医务人员,要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十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不上报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分别给予免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奖金,科室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免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奖金。(免发奖金数额留作院方公用)

第十九条 医院将根据纠纷解决的赔偿数额,对所在科室、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责任科室、医院,相对应承担赔偿总费用的比例是5:5

(2)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科室业务收入中扣除。

(3)由于责任导致的医疗纠纷 :从科室奖金收入中扣除。

(4)个人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承担,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科室承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逐月扣除。

(5)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责任不能明确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由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

4.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篇四

(2013年10月版)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城市圈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制订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互助对象为武汉城市圈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

互助范围

第二条 参加人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申请互助待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臵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附则)。

互助期限

第三条 本医疗互助期限每三年为一周期,于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互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地区(系统)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五条 首次参加互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上月在册(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互助缴费标准

第六条 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

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参加。参加人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七条 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经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 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慰问有效期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慰问金,领取慰问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慰问金给付标准(每份额):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为1000元;第61天至90天为2000元。

第九条 参加人患有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一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参加人在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因患病直接引致身故,可向互助办申请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领取身故抚恤补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一)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31天至60天因病身故给付1000元;第61天至90天给付2000元;

2.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第91天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因病身故给付3000元。

(二)继续参加互助的职工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标准(每份额):

1.参加人在上一互助周期内因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已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上一互助周期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1000元;

2.参加人因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疾病直接引致身故,给付3000元;

3.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大类疾病及并发症引致身故,给付5000元。

第十一条 互助期满时互助责任即告终止。参加人在一个互助周期内不得退出。

第十二条 参加人在上一互助期满日之前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本期互助的起始日为上期互助期满日的次日零时,取消90天的观察期;在上一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本期互助的起始日为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取消90天的观察期;超过30天后继续参加互助的视作首次参加,仍须执行90天观察期。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互助后的一个互助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加职工补办参加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反映新进职工基本情况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须在进单位后二个月内办理参加手续,新增人员应与本单位原参加人员交纳相同份额的互助费)。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给付责任:

1、参加人在互助期内重患参加前曾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同大类疾病的(因病死亡除外);

2、首次参加的职工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的;

3、参加人在首次参加或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5、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6.因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核辐射、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7、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8、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 参加人如有第十四条第4款所指行为,即行终止对其的互助责任。

第十六条 凡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病种,不承担互助金或慰问金给付责任;非因病原因直接引致身故的,不承担身故抚恤补助金给付责任。

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申请互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加单位、代理单位审核盖章的《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给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给付申请书》);

2、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3、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和病历,以及互助办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及身故抚恤补助金的申请,必须在参加人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患病直接引致参加人身故)之日起90天内向互助办提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互助金或慰问金及身故抚恤补助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 互助办收到参加人手续齐备的材料后,20天内将审批结论通知参加单位和参加人;3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启动医疗互助责任。

医疗互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由互助办管理, 其资金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同时接受武汉城市圈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协调委员会、省总工会业务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医疗互助金实行独立核算,建立专用帐户,资金专款专用。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1.恶性肿瘤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3.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4.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征,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5.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6.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7.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8.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9.心脏瓣膜臵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臵换术。

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Ⅲ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14.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16.阿尔兹海默氏症

是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第二十三条 参加单位在参加医疗互助后,若发生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互助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原则上三年保持不变,三年期满后互助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医疗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本医疗互助以武汉市总工会为主体,依托城市圈各级工会共同承办;通过组织职工互助互济,推动城市圈职工医疗互助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期满后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或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上一期医疗互助期未满的参加职工,在原定互助期限内仍适用原办法。

5.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 篇五

一、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安全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工作,制定并执行本科室预防、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科室所有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尽力避免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发生;

三、接受本科工作人员的汇报或医患办的通报,及时妥善处理本科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

四、对**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伤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五、负责指定并指导本科室参加医疗鉴定或司法诉讼的人员,在重大**中,科主任应亲自参加鉴定或诉讼工作。

六、适时分析、总结本科室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整改,切实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第七条质控小组职责:

一、接受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工作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二、协助科主任、医患办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

三、对本科室已经发生的**,与医患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事实调查、证据保全、沟通解释、协议制作等处理工作,并负责医患办与科主任之间的沟通工作;

四、对**中涉及本学科专业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该过错与损伤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做出初步判断;

五、与医患办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医患沟通、鉴定质询以及应诉抗辩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医患办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

二、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化解医患矛盾;

三、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工作,提交有关鉴定所需各种相关资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违反《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定期对终结纠纷案例归纳总结,组织召开医院安委会会议,提交院长办公会,通报临床、医技科室处罚决定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八、及时分析、总结医疗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向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安全工作的优化。第九条医院安委会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监督执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以及其他医疗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参加全院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活动;

三、分析评估医疗事件:在**发生之初,与医护科医患办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科室质控小组以及当事医务人员共同分析医疗事件,讨论是否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决定医疗事件的处理策略。

四、在**处理结束后,再次对医疗事件进行仔细分析、讨论,总结诊疗护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并对**进行定性、对责任人与科室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防范第一节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第十条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基本内容:

一、法律部分的重点内容为:《刑法》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内容;《民法通则》中有关健康损害侵权的内容;《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部、国家药检局、重庆市卫生局和药检局的相关规章和制度。

二、业务部分的重点内容为:《诊疗护理常规》第十一条医事法律法规教育、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规培人员、实习生等均须接受院级、科级培训。根据计划安排,培训方式包括岗前培训、行政例会培训、临床医技专科培训等,培训专家包括院内外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事法律专家等。第十二条医院要求、鼓励、支持所有临床、医技科室根据各自学科实际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第二节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第十三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及时完善相关医疗文书记录。第十四条告知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学措施、医疗风险以及诊疗相关内容,例如病情告知,手术诊疗措施的风险告知,麻醉风险的告知,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如有创检查、药品不良反应、化疗方案等),各种物理治疗风险告知,费用昂贵的自费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的告知。第十五条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病人的告知:神志清楚、精神正常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第十六条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第十七条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病人的告知: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情况应当作记录。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的告知和授权: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领导授权有关医疗负责人(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有法律效力)实施抢救措施;应当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完善全程医疗文书记录。第十九条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一、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二、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察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诊疗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三、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第三节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与纠纷的预防第二十条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根本要领:工作认真规范,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时刻保持医疗风险防范意识。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切实保障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尽力避免各种医疗风险。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必须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无条件地积极协助其他科室危重、疑难病人抢救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临床路径,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疾病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第二十六条对患者实施任何诊疗行为,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与临床经验;禁止无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第二十七条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设备,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院医护科等职能部门并获得批准方能使用。第二十八条病历书写特别注意事项:

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笔迹清晰的情况下加盖更正印记并作更正说明;

四、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四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与**的处理第一节处理原则第二十九条依据医事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须做到及时发现、积极补救,尽力避免对患者的损害继续扩大。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各尽其职,科主任必须认真负责妥善处置。第三十二条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介入,积极组织多学科、多部门协作进行医疗救治、医患沟通等工作。第三十三条处理**过程中,医护科应当积极组织安全委员会认真讨论、分析病历资料等,客观评估纠纷案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提出纠纷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医患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积极劝导并认真配合患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第二节处理程序第三十五条科室及时发现、积极处理。在医疗活动中,各级医生应当及时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防止对患者的损害扩大;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当事人在积极医患沟通同时,须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负责人须积极组织医疗救治与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第三十六条医护科等职能部门介入处理。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后,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处理同时,应主动、及时报告医护科(上班时间,电话:6571-5623、6571-5622)、院总值班(值班时间,电话:6571-5757)、后勤保障科(电话:6571-5119、6571-5698、6571-5697),相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多科会诊等医疗救治、医患沟通,并维持正常医疗秩序。第三十七条院领导组织处理。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在进行积极处理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以及**的同时,报告分管/值班院领导。院领导组织多部门、多学科进行积极医疗救治、医患沟通,直接汇报或责成职能部门汇报区市卫生局、区市公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指导与帮助,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医疗事件。第三十八条司法途径处理相关**。凡医患沟通无法解决的医患争议、**,医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建议患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尸体解剖、**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调解或直接提请司法诉讼。调解、鉴定或诉讼过程中,医护科负责组织相关科室积极进行有关材料及应诉准备,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或鉴定机构调查、取证、答辩、应诉。第三节报告制度及程序第三十九条医务人员报告科室负责人。临床与医技科室的各级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等)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在积极处理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第四十条科室负责人组织人员严格按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文件规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表”要求报告医护科等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的同时,必须及时电话与书面报告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第四十一条医护科等职能部门报告院领导。在积极组织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的同时,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后勤保障科等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报告分管/值班院领导。第四十二条医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直接汇报或责成职能部门汇报区市卫生局、区市公安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指导与帮助,进一步妥善处理相关医疗事件。第四十三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护科(上班时间)、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市卫生局等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重庆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事件总结与资料存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以及**处理终结时,医护科等职能部门应当书面总结相关材料存档。第四节病历复印及封存第四十五条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复印病历:

一、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机关;

四、保险机构。上述人员或机构要求复印病历时应当提供合法证明。第四十六条下列“客观”病历资料可以复印:

一、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

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四十七条下列“主观”病历资料不允许复印: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二、会诊意见;

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四、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第四十八条病历复印地点。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医院病案室进行,主管医务人员应当陪同患者复印资料,复印时患者或其委托人必须在场。第四十九条复印完毕后,由患者(或其家属)及病案室工作人员填写《客观病历复印单》,病案室的工作人员应在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第五十条复印按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复印费,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第五十一条严禁档案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将第四十七条的病历资料复印给患者。第五十二条在复印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案管理人员不得将病历原件交由患者掌握。第五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备措施防止患者或其家属抢夺病历资料的原件,发生抢夺病历原件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医院后勤保障科汇报或直接报警处理。第五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或纠纷时,对不允许患者复印的“主观”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于医院医护科进行封存及启封。第五十五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病历原件或复印件,由医院病案室保存。第五节实物证据封存与送检第五十六条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在当事科室医务人员和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临床科室保存。第五十七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第五十八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及输血相关物品进行封存的,医患办(上班时间)或院总值班(值班时间)应当及时通知重庆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重庆市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三方在《实物封存单》上签字后送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节尸体解剖第五十九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第六十条尸检应征得死者近亲属同意并填写《尸检同意书》;同意尸检的,由医院或患者家属向**区卫生局指定的尸检机构填写《尸检申请单》,医院或患者近亲属要求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必须在《尸检申请单》中注明。第六十一条患者死因不能确定或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但患者近亲属拒绝尸检或拒绝签字的,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可以请第三方到场作证,第三方可以是公安部门或律师。第六十二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患者在医院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患者亲属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填写《尸体处理申报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尸体。第七节医疗争议的协商第六十四条**发生后,在医疗安全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析讨论、初步判断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下,原则上索赔金额______以内可以与患者亲属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由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六十五条协商一致时,医院与患者亲属必须签署《医疗事件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的原因、医患双方协商约定的协定条款、赔偿金额等,并由双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第八节医疗争议的第三方调解第六十六条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患方索赔金额超过______,医患双方双方可以共同书面申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第六十七条医院原则上不单方面申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争议调解。第九节医疗争议的诉讼第六十八条医疗争议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医患双方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接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医患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行政人员、涉及该案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案例讨论,提出应诉措施。第六十九条医护科医患办组织科室负责人、主管医务人员积极应诉。第七十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供封存物品的检验报告;封存物品未经检验的应当向法院提出检验申请。第七十一条法院主持调解的,调解书的内容必须经过医院医护科的同意;医院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未经医院同意,擅自答应患者的调解要求。第七十二条对法院的判决,医院医护科在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律师的意见后,报告院领导决定服判或上诉。第十节医疗争议处理结果的报告第七十三条医院在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根据院领导指示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第七十四条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复印件;第七十五条医疗争议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医院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判决书复印件。第七十六条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统一填写《医疗争议解决报告书》。第五章奖惩第七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院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与科室负责人经济处分或/和行政处分。处分决定必须经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后由医院院办公会通过。

一、因医务人员脱岗而造成医疗事故的;

二、科室间因推诿病人而失去抢救时机导致医疗事故的;

三、抢救患者,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抢救记录而导致医疗事故的;

四、未对患者进行告知或虽进行告知但未获得患者同意而采取或变更诊疗措施导致医疗事故的;

五、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与常规造成医疗事故的;

六、未经医院批准,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的;

七、丢失、销毁、涂改、伪造或隐匿病历资料的;

八、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九、在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程序中,因提供证据不符合规定而承担责任的;

十、诉讼程序中,在举证期限内,因未能及时提供证据而导致败诉的;

十一、鉴定或诉讼结果应承担明确责任的;

十二、其它经过医院安委会、医院院办公会讨论认定有医疗过错或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第七十八条对防范与处理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成绩突出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精神与物资奖励。第七十九条违反医疗缺陷管理规定:**发生的经济赔偿处理,坚持风险责任按纠纷定性有区别共担的处理原则。对**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或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以下情况,处理方案如下:

一、无缺陷**:计入科室总支出。

二、一般差错:由科室承担2.5%,个人承担5%,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严重差错:由科室承担5%,个人承担10%,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延缓职称晋升。

四、技术事故:由科室承担15%,个人承担15%,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200~1000元,延缓职称晋升。

五、责任事故:由科室承担20%,个人承担30%,其余费用计入科室总支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500~2000元,延缓职称晋升,停止处方权/手术权/报告权或低聘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新技术相关医疗缺陷:经院方同意开展的新技术而发生医疗缺陷,除定性责任事故外,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对不积极配合医务处纠纷处理的科室,扣科主任0.1~0.5奖金系数;对**频发的科室,科主任未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整改,扣科主任0.5~1奖金系数。

6.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上的错误,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开展新技术、新疗法、使用新药物或进行重大手术,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事先作了充分准备,并向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但仍发生意外的;

(二)在手术或抢救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仪器、器械故障或发生其他难以预料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包括: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的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患,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瘘、继发性感染等情况;

(5)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不含规定做过敏试验而未做者和已知病员对某药物有过敏史而继续使用者);

(6)在诊疗(手术)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而发生不良后果的;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病情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穿刺及心导管、各种内窥镜等特殊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第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抢救危重病人补记病史和抢救记录,不属涂改伪造。但修改病史的医生必须签名和注明修改的时间。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修改病史和抢救记录。

第六条 各类医院、疗养院(包括其他行业的医疗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先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二级医疗事故,须逐级上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第七条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省中医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市、县(区)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内设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各级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

第八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限于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确定死亡原因,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尸体解剖费由医疗单位负担。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经过鉴定属医疗事故的,由医院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鉴定结论时,须有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以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不同的意见均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由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发,分送申请(委托)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鉴定结论未经公布,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 县(区)以上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医患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委托他人或外省、市所作的技术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地区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确认是医疗事故的(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医疗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给予患者或患者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金额不超过一千五百元。

第十三条 乡村保健医生和接生员发生的医疗事故,补偿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责任者共同负担。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其补偿费由开业者负担。

第十四条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病员及其家属得到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其依法享有的其它福利待遇。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发生意外事故处理;农民、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或与事故无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每年五月至十月期间不得超过四天,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负责火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火化费由死者单位或家属负担。

第十七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医务人员在进修期间发生医疗事故,应停止进修,由接受进修单位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原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医务室、卫生室(站、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救护站、血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7.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篇七

政策解读

1.覆盖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2018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220元-320元,学生未成年人140元-160元,二档(低档),180元-220元,其中市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每人为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260元。二档(低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21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50元。对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医疗

— 1 — 救助基金全额补助。大丰区、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3.参保登记

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学生、托幼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征代缴医疗保险费。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参保缴费手续到居住地村(社区)办理。

4.办理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

— 2 — 予补偿。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暂实行“一制两档〔一档(高档)、二档(低档)〕、差别缴费”的办法,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统一后,实行“一制一档、统一待遇”。

5.医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过渡期间,参保居民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

6.普通疾病门诊医疗

就诊办法。按照就近医疗、分级诊疗、协议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医疗机构是参保居民普通疾病门诊就医的协议医疗机构,所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疗服务延伸网点。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

补偿标准。在协议医疗机构及延伸网点就医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其中签订家庭医生服务的参保居民,在

— 3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30%。对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80%。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

7.特定病种门诊医疗

就诊办法。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实行定点就医。参保居民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认定,认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参保居民个人基础信息,并随个人病情的改变进行动态确认、更新。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符合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补偿条件的参保居民,可选择两家医疗机构就医。需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并办理转诊手续。

7.1慢性病

病种范围: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

— 4 — 费用限额: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7.2特殊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

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类风湿病。

补偿比例:治疗确定的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5%。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8.住院医疗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起付标准。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为3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标准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 5 — 补偿比例。(1)按一档缴费的,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按二档缴费的,以上补偿比例对应降低5个百分点。(2)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3)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4)长期驻外人员在参保地或安置地住院治疗的,视同本地就医;在第三地住院治疗的,按转市外住院治疗的规定执行。

9.特殊医用材料

特殊医用材料费合并纳入住院费用补偿。特殊医用材料与诊疗项目关联,参保居民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项目为甲类、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累计纳入补偿最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5万元,二档缴费的为3万元;诊疗项目为丙类的,由个人负担。

10.重大疾病医疗

建立健全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 6 — 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22种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实行按病种付费,明确救治对象、规范就诊程序、确定就治医院,统一结算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11.生育医疗

享受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待遇标准:产前检查费纳入普通门诊疾病补偿范围。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标准,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0%。医保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同级别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

12.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制度是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补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等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大病保险补偿不设最高费用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大病保险再补偿的总体水平须高于50%。降低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的起付标准,提高其补偿比例。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保障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13.就诊结报

8.运城市第二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篇八

通州区卫生局医政科:

根据通卫医发[2012]71号文件和《通州区2012年打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维护医疗秩序,推进巩固打进违法医疗广告专项增值工作成果,我院对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本院发布广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结果为我院以及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2年未在各种媒体上以各种形式发布过医疗广告,也没有参加过健康咨询类栏目和相关的新闻报道。

通州区第二医院

9.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九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和本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给病员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导致功能障碍,不影响劳动的,为严重差错;未给病员造成痛苦的,为一般差错。两种情况均不属医疗事故。

第四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疗事故、差错登记、报告制度。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两小时内向本单位主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报告的同时,医疗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进行救治,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五条 医疗单位主管科室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报告后,除向单位领导报告外,应立即封存病历、有关资料及药械实物,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尽快组织调查鉴定,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后,应督促医疗单位做好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发生在省、地(市)级医院的都应进行尸检;发生在县(市)级以下医疗单位的应争取进行尸检。

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和病员家属,均有权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提出一方填写《尸检协议书》,并交对方签署意见。尸检应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因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由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或教学单位负责本地(市)的尸检工作,并指定若干名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必要时可请当地法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参加。尸检费用(含运费),由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支付。

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办理尸检手续和运送尸体等。

第九条 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单位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对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判定。

医疗单位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如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或处理意见无争议,双方签字即为结案;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

病员及其家属、医疗单位或当事医务人员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即为自行结案。

上级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尽快作出答复,可指示原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或自行组织鉴定,接到申请到作出鉴定结论,不得超过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三个月。

第十条 负责处理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正式立案审理该事故或事件的司法机关和正式受该事故或事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查阅病案,其他人员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省、地(市)、县都应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司法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或病员家属提出的对医疗事故或事件进行技术鉴定的申请或委托,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资料、证据进行搜集、调查,并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办事公道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委员会吸收省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的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省会以外的省属医疗单位应参加当地鉴定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三年。

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作时,出席成员不得少于七人,同级卫生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行政部门可视情况,邀请一至三名有关专科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省、地(市)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不参加下级医疗事故的鉴定。

省会以外省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需鉴定的,应由所在地、市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费,先由要求鉴定的一方垫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或委托鉴定的一方支付。鉴定费标准为:省级一百二十元,地(市)级一百元,县级六十元。鉴定费用于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委托所在的地(市)、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善后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人)应向鉴定委员会递交医疗事故或事件技术鉴定申请书(委托书),陈述意见。医疗单位、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递交全部原始病案及其摘要、综合调查报告和尸检报告书等。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详细审阅分析有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关资料,听取当事各方陈述,查明事实真相,慎重做出科学结论。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应根据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并应协助鉴定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若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不应匆忙作出结论,应进一步核查后再组织鉴定。再次鉴定仍有分歧意见时,可由参加鉴定的委员会成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各成员的鉴定意见不得泄露。

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随意改变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接受和答复手续。第十九条 对医疗事故,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级医疗事故:补偿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满十五周岁的儿童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未满三周岁的婴幼儿不超过七百元)。

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三级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至二千元。

补偿金直接支付给病员或家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另由所在单位比照国家有关因工死亡、伤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和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农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室(所)和接生员造成的医疗事故,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事故责任者也应负担一部分。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或联合诊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事故责任者负担;在职医务人员业余时间行医发生的医疗事故,有邀请单位的主要由邀请单位负担,无邀请单位的由医务人员个人负担。

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时,由医疗单位、病员或其家属及其所在单位、乡村、街道共同签订协议书,以此结案。

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但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产妇遗留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可归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确属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村民由村、乡接回安置;城市居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第二十二条 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口医疗事故向医疗单位提出迁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无理要求。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尸体强行留置在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或病房等处。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根据规定可火化,一切费用均由家属或其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导师或上级医生负责。如事故系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个人因素造成的,由造成事故者本人负责;接受进修、实习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交研究生或进修、实习人员原单位处理。一次性补偿金及增加的医疗费用等,由接收进修、实习的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医疗事故的总结报告。一级医疗事故定性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复查处理。

 最新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7.html

 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6.html

 最新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5.html

 最新资助恐怖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4.html

 最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3.html

 最新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2.html

 最新武装叛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1.html

 最新诽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60.html

 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9.html

 最新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8.html

 最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yingle.com/y/zm/95475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6.html

 最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5.html

 最新隐瞒、谎报军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4.html

 最新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3.html

 最新战时自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2.html

 最新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1.html

 最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50.html

 最新绑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9.html

 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8.html

 最新背叛国家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7.html

 最新遗弃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5.html

 最新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4.html

 最新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3.html

 最新遗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2.html

 最新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1.html

 最新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40.html

 最新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9.html

 最新武器装备肇事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8.html

 最新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7.html

 最新虐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6.html

 最新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4.html

 最新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3.html

 最新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2.html

 最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1.html

 最新隐瞒境外存款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30.html

 最新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9.html

 最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http://s.yingle.com/y/zm/954728.html

 最新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7.html

 最新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6.html

 最新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5.html

 最新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3.html

 最新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2.html

 最新武装叛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1.html

 最新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20.html

 最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9.html

 最新丢失枪支不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8.html

 最新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7.html

 最新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6.html

 最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5.html

 最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标准及 http://s.yingle.com/y/zm/954714.html

 最新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破坏界碑、界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2.html

 最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1.html

 最新商检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10.html

 最新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9.html

 最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8.html

 最新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7.html

 最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6.html

 最新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5.html

 最新破坏军婚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4.html

 最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3.html

 最新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1.html

 最新侮辱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700.html

 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9.html

 最新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8.html

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7.html

 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6.html

 最新叛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5.html

 最新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4.html

 最新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3.html

 最新私放俘虏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2.html

 最新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1.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90.html

 最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 http://s.yingle.com/y/zm/954689.html

 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8.html

 最新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7.html

 最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6.html

 最新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5.html

 最新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4.html

 最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3.html

 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2.html

 最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1.html

 最新抢夺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8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最新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9.html

 最新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8.html

 最新重大飞行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7.html

 最新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6.html

 最新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5.html

 最新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4.html

 最新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3.html

 最新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2.html

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1.html

 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70.html

 最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yingle.com/y/zm/95466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上一篇:铁路信号系统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论文)下一篇:少儿英语:he和she的根本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