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业务库管理(精选6篇)
1.人民银行业务库管理 篇一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
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本规程所称代理行是指获准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应当按照业务发展需要和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代理支库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审批程序、期限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决定生效后,不得擅自改变。但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库部门(下称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宜,并对代理支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和有效监督。
第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下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下称审批行)负责审批。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
第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代理支库业务。
第二章 代理支库业务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
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初审行应当将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在互联网或报刊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初审行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交初审行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国库部门;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初审行国库部门的,国库部门应当到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初审行留存,一份由审批行留存;初审行与审批行为同一机构的,可提交一份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1);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见附2);
(六)上两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初审行对申请人提交的代理支库业务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依前款规定受理、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初审行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初审行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与拟设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初审行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行。
第十六条 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初审行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直接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行与初审行为同一机构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审批行审查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初审行和审批行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审批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报总行备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审批行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审批行应当将制作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见附3)正副本报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应当加盖本分支行行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审批行应当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发送至初审行。
初审行应当自收到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审批行直接受理申请的,由审批行制作送达回证,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初审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见附4)。
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办理国库业务。
第二十二条 初审行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库公章由审批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统一刻制,由初审行负责颁发。
“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由总行统一印制。审批行应当根据辖内机构数向总行领取,并妥善保管、发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库部门应当按季将承办的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处理结果抄送本分支行法律事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库部门实施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签章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办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七条 国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机制,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掌握代理行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每年终了,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对代理支库业务进行年审,代理行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应当在下一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初审行报告上的代理情况,同时填报“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见附5)。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国库业务量、预算收支情况等;
(二)国库业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配备、变动情况;
(三)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对辖区内代理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的检查情况;
(五)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
(七)代理支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八)今后工作目标和对代理支库业务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在收到代理行提交的代理支库年审材料后,应当结合下列情况进行年审:
(一)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督情况;
(二)日常考核情况;
(三)代理支库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意见;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审结论的确认工作,并将“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报送审批行国库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代理行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分支行行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二)挪用、盗窃国库资金的;
(三)严重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
(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得力的;
(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第三十三条 年审期间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审定新的代理行之前,原代理行应按协议要求继续履行代理职责。
第六章 撤销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行及其上级行可以依职权或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请求,撤销本级行或下级行作出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决定:
(一)国库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代理行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代理支库业务年审不合格的;
(六)代理行严重违反代理协议的;
(七)代理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行应当依法办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代理行关闭、破产、撤销的;
(二)根据业务需要将代理支库业务撤回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支库业务无法开展的;
(四)代理行由于客观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第三十六条 批准撤销或注销前,初审行应当对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清理,核实账务,并签章确认,形成书面报告,报原审批行作为撤销或注销的审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审批行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撤销或注销代理行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收回代理支库公章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封存或销毁代理支库公章,将“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与撤销或注销文件一同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审批行依法撤销、注销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由初审行在其办公场所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国库部门应当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和年审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一定笔数”和“一定金额”、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审批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施行前已经审批的代理支库业务的代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审批权限于本规程施行之日起30日内与其重新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换发“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2.简析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现状 篇二
关键字: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现状
一、现金管理概述
现金管理业务就是指银行利用自身的网络系统,将传统的结算业务、投融资业务、账户管理等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加以组合,为不同类型客户设计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综合解决方案,主要目标是为帮助客户减少闲置头寸的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减低财务风险。
银行对企业客户开展推出的现金管理产品大致可以涵盖以下五个功能:
第一,信息查询功能。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分布在多个地区,需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迫切需要随时获知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账户信息报告、交易信息报告、市场信息报告和电子对账信息报告等。
第二,资金收付管理功能。银行通过自身强大的资金结算网络和电子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快速收付的便利,主要包括包括委托收款、代理收款、异地通存通兑、支票实时支付、预约收款、电子汇兑、代发工资、清算服务等。
第三,资金轨迹和流动性管理功能。针对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统一调度内部资金的需求,银行提供集团成员间的资金归集、下拨及资金池服务,从而实现集团内部的资金余缺调剂,可借此加强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资金控制能力,避免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四,资金保值升值功能。银行通过提供多种结构性存款工具、短期投资、融资工具以及代客理财、委托贷款等方式,使客户保持最佳的流动资金头寸,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更好的投资机会。资金升值需求是每家资金节余企业的必然目标,银行此项服务的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其整体现金管理服务的竞争力水平。
第五,风险管理服务。主要是指银行凭借网络优势及专业化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多种专业的风险管理产品,可以协助客户在经营范围内对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客户在追求资金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汇率及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产品发展现状
早在几十年前,企业现金管理产品已经成为了外资银行向优质客户提供的主要服务。我们知道很多外资银行,例如花旗、摩根大通、德意志等都在现金管理业务上具有先进的技术、完整的产品体系以及强大的品牌优势。
近几年来,中资银行积极探索现金管理业务,现金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国有银行清算系统优势保证汇路畅通,汇划资金达账时间缩短,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也推出一些高端新品种,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如企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络结算、集团账户管理等现金管理新业务,客户不仅可以在其下属各子公司之间随意调配资金头寸,甚至在资金短缺时还可以从银行获得短期低息贷款,这将大大降低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成本。对于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工行起步较早,截至2009年末,该行现金管理客户数已达28.7万户,稳居国内最大现金管理银行的市场地位,同时,工商银行还注重现金管理服务内容和理念等方面的提升,逐步实现了从资金管理向综合理财、从本土服务向全球服务、从单体客户向供应链金融的重要转变,现金管理服务支持能力继续在国内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
三、中小企业是现金管理服务新方向
从商业银行的经营重点来看,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还是集中在大型企业,例如,柯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通用电气在华投资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麦当劳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都签订了现金管理协议。
随着近些年经济发展,我国中小工业企业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有了提高,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尤其在缓解就业压力、活跃市场、保持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然而广大的中小企业并不在国有银行开展现金管理服务的重视范围之内,现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现金管理产品的研究、设计、投入都有限,可是中小企业仍然对现金管理有着强烈的需求,例如做外贸的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度业务低迷,随着全球经济逐渐步上复苏轨道,生意有了很大改观,大笔的订单接连而至,银行的现金帐户也变的充足,如何处理在保持较好流动性的情况下增加自己的收益,是困惑中小企业主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获得跟广阔的发展空间,不应该忽略对中小企业对现金管理的潜在需求,他们也需要银行提供专业的账户管理、高效的收款方式、安全的支付渠道、快捷的资金信息服务、高回报的存款和理财服务,以积累良好的银行资金结算信誉,为企业申请直接融资和银行贷款积累基础。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制订中小企业现金管理服务方案,要确定中小企业客户现金管理服务的具体产品,要做好内部培训,使行内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柜台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为客户服务的人员,全面掌握现金管理业务知识。
其次,持续开展业务创新,现金管理作为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营销平台,必须始终将以客户为中心作为服务宗旨。对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各自需求重点不同,针对性不同。因此,在现金管理业务创新方面,应加强研发力量,不断改进适合中小企业客户需求的业务产品。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客户的具体业务规模,产品流程不应过于复杂,要便于客户操作,结合中小企业客户的资金特点,推出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
最后,現金管理与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打包营销,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能开拓银行房贷渠道,通过现金管理服务来考察中小企业客户的现金流和结算信誉,通过贸易融资产品来促进现金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无疑会使各商业银行收获多项产品的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米谢勒·奥曼·沃德,詹姆斯·萨格纳.现金管理最佳实务[J].经济科学,2006.
[2]王方宏.现金管理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国内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4,(1).
3.商业银行业务管理 篇三
商业银行的资本具有三大功能:
1.保护存款人利益。
资本给存款人提供了一个承受损失的缓冲器。
2.满足银行经营。
与一般企业一样,银行从事经营活动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首先,银行开业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满足各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次,银行必须拥有营业所需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只能用资本金购买。
3.满足银行管理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为了控制商业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一般都对银行的资本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银行信息函数=f(NW权益资本,SOE收益稳定性,IQ信息质量,G市场价值和政府保证的可信度)
资本构成:
一类是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另一类是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
股本包括已经发行并全额缴付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的优先股;
公开储备指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和其他盈余,例如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凭国家自行处理,包括在整个过程中用当年保持利润向储备分配或储备提取)、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增加的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1)非公开储备。该储备不公开在资产负债表上标明,但却反映在损益表内,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
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
3)普通准备金。指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
市场公允价值:
4.银行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 篇四
[2007年02月09日 14:33]
中银零[2000]第142号
2000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规范操作,堵塞漏洞,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储户存款和银行资金的安全,总行根据国务院第107号令(93)《储蓄管理条例》中有关挂失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但暂不对外宣传。
由于储蓄系统的电脑平台正在转换过程中,有关挂失凭证及挂失登记簿等暂不作统一规定,各行可预留1年用量(文到之日起)。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应由省分行统一报送总行研究回复,地、市行如有问题或建议直接请示省分行研究回复。
本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
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储户办理挂失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银行不受理挂失。
5.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储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储户可在联网机构申请办理存单(折)的临时挂失;非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临时挂失,以及印鉴、个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证、凭证式国债等的临时挂失,储户只能到原开户行办理。
3.储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的5天之内,到原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4.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调整储户账户冻结状态。
5.临时挂失不收手续费。
四、存单(折)挂失业务的处理
(一)挂失业务的手续
1.柜员根据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先冻结账户,再办理其他挂失手续。
2.指导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在“证件内容”栏,要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办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办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3.办理正式挂失时,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储户输入密码。
4.对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金额的限度),要影印其身份证件作附件备查。
5.存单、印鉴、普通活折等收取挂失手续费1元,定、活期一本通收取挂失手续费5元。
6.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印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手续费收据和身份证件交储户。储户7天后凭挂失申请书换取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
7.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专夹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作手续费传票的附件送事后监督审核。
8.事后监督对次日电脑打出的日结报表中的冻结和解冻账户清单进行核对并盖章。
(二)挂失业务的核实
柜员受理挂失后,应对挂失的存款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分为:
1.根据储户提供的内容与开户资料核对,并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存款人申请办理。
2.存单(折)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上门调查核实挂失金额的限度,并报备总行零售业务部),应根据储户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章认可,调查员填写调查结果,交主管审核,若调查结果属实,则在挂失7天后予以办理解付、补发新存单(折)或转存等手续,调查书作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的附件,永久保管。
3.对挂失人身份证件的核实,可向证件签发机构发查询调查函,根据查询回复时间酌情延长解付、补发新存单(折)和转存时间,但原则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4.对外地户口、核定身份有困难的储户,可采用所在单位证明及担保或找本市户口的居民担保等办法处理。但受理挂失的开户行必须对担保单位或个人进行上门调查,核实担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经济担保能力。对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但最高担保额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存款,银行不受理挂失担保,只能进一步核实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予办理挂失的解挂处理手续。
5.挂失申请人无论是本地或异地,遇有疑问都应作进一步核实;若发现申请挂失人是假冒,应立即报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查处。
(三)挂失业务的解挂处理
1.储户7天后持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来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续时,必须由原存款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代办挂失的,应由原存款人和代办人来银行办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上签字。
2.柜员审核申请书第一、三联上的签字一致后,根据储户的要求办理补发新存单(折)或取现等手续。
3.核销挂失登记簿,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三联和冻结止扣单送事后监督审核后,第一联永久保管,第三联作存折表外传票附件(如果取消挂失没有传票的,则作为当日冻结和解冻账户清单的附件)。
五、特殊业务处理
(一)通信存款的客户寄存证挂失
客户寄存证的挂失,可来函办理。客户来函办理挂失,须提供本人出具的寄存证丢失声明、身份证件影印件及约定取款方式所确定的印鉴/签字,银行审核无误后按存单(折)挂失业务的处理规定办理。
(二)个人支票的挂失
1.储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付款行办理挂失,付款行查明申请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暂停支付。申请暂停支付后,储户应向支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暂停支付的有效期为12天,当12天期满支票付款行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时,银行将视同自动取消挂失。
2.在支票丢失后未通知银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或诉讼手续的,银行凭法院止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手续,在银行未接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前,支票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3.个人支票经法院公示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三)印鉴挂失
1.储户遗失印鉴要求挂失时,应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印鉴式样、字体等情况,经查实无误后方可受理。
2.其他挂失手续与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手续相同。
(四)密码挂失
1.储户忘记密码要求挂失时,应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2.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3.密码挂失的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上(各行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自定金额)或等值外币的,将视同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4.密码挂失的账户余额在3万元以下(各行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自定金额)或等值外币的,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冻结办理时间,其他手续参照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5.密码挂失不收手续费。
(五)凭证式国债的挂失视同存单(折)挂失业务办理。
六、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一)柜员办理挂失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授权。
(二)凡存单(折)或密码挂失:
1.金额在3万元以下或等值外币,由复核员审核授权;
2.金额在20万元以下或等值外币,必须经业务主管审核授权;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等值外币,必须经分理处主任一级的领导审核授权;
4.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必须经支行业务主管行长一级的领导审核授权。
(三)各行亦可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制定各级主管授权金额的最高权限,并报备总行零售业务部。
七、撤销挂失
1.储户办理储蓄存款挂失后,在挂失的7天之内找到了原存单(折)、预留印鉴的印章,可以要求撤销挂失。
2.撤销挂失需由储户本人或原代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挂失申请书的回单联,到原挂失的开户行办理。
3.银行收回储户的挂失申请书,并要求储户在银行挂失申请书的留底联批注“×年×月×日撤销挂失”字样和签名。
4.复核员复核无误后,解除挂失冻结,并在挂失登记簿处理栏内注明“撤销挂失”字样。
5.如系撤销非正式挂失,应在挂失临时止付记录单上加盖“注销”戳记。
6.挂失人用函电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通信存款寄存证挂失除外),银行不予办理。
7.撤销挂失,已收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储户。
八、挂失凭证的管理
对挂失申请书及挂失、更改印鉴登记簿等业务档案的管理,要保管20年,并请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银财(1999)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1.本管理办法所需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按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件界定。
2.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概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5.银行对账业务管理办法(共)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我行对账管理,规范对账业务操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与分行;分行与支行、我行与客户;我行营业网点中营业部与综合业务部;我行各营业网点与各级管理部门(含二级机构)、各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其它发生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的单位之间对账等。其中:
(一)各营业网点是指营业部及各支行;
(二)各级管理部门是指总行(或分行)的计划财务部、资金运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以及结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
(三)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是指办理同业存放、拆放、转贴现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对账业务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内外账核对相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在对账工作中,分、支行及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认真履行其对账职责。
第五条
总行会计部负责支付结算及核算业务对账工作制度的制(修)订、对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核。稽核部负责支行对账数据的收集、统计按季上报。
第六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客户经理落实对信贷类公存客户未返回对账回执的账户进行催收;对贷款(含应收利息)、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及垫款、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七条 个人业务部负责组织落实对个人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理财账户、POS账务、抵质押物等按规定应建立台账的账务核对工作。
第八条 资金运营部负责组织落实贴现、转贴现、债券投资、买入返售债券和卖出回购债券的对账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我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对账工作。第十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组织本部门客户经理落实本部门中小企业客户的贷款(含应收利息)、抵质押物等业务的内外部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中心负责呆账核销、待处理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贷款的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部、科技部、保卫部负责我行固定资产的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各支行根据对账要求负责本支行的对账工作。支行行长(或副行长)要加强对对账工作的检查监督,严格对账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会计经理是支行对账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督促对账工作的进展、及时整理统计收回的对账回执。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账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对账范围及对账内容
第十五条 对账范围包括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本行会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对账。
第十六条 对账内容
(一)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存款、贷款、保证金等。
(二)本行与人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含存款准备金)、存放、拆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与支出等。
(三)支行前台与综合业务部对账内容包括贷款余额、表内及表外应收未收利息、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出保函、表外备忘科目核算的抵质押物、有价单证、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
(四)支行与总行资产管理中心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抵债资产、不良非生息资产(其他应收款中的诉讼费等)。
(五)总行结算中心与资金经营部之间的对账内容包括贴现
票据、转贴现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应计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内同业款项等相关账务的核对。
(六)个人部与结算中心对账内容包括:POS与ATM账务、ATM长款,银行卡手续费的账务核对。
个人部需要核对的账务:个人理财账户台账与综合业务系统“各支行销售明细查询表”核对。
第四章 对账方式及时间要求
第十七条 对账方式采取随时对账、重点对账、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四种方式。
第十八条 随时对账方式包括:
(一)“银企通”手机短信对账:“银企通”短信业务主要服务于公存客户,可以实时或定期向对公签约客户提供账务信息、重要提示、账户余额变动提醒、企业对账信息等业务。
单位存款账户余额经常或长期保持在30万元以上的结算单位必须与我行签订《XX银行银企通短信业务签约协议》(以下简称“银企通协议”),与我行签订“银企通协议”的对公客户,账户发生变动时即时向签约手机发送对账信息。
(二)业务发生较为频繁的单位,存款分户账页满页或开户单位主动要求对账时,随时将分户账页发给存款单位逐笔勾对,查清未达。
(三)“小管家”手机短信对账:与我行签订《XX银行手机短信服务业务协议》的个人客户,账户发生变动时即时向签约手机发送对账信息。
第十九条 重点对账方式包括:电话热线查证
对账工作落实对账“双热线”制度。对账“双热线”制度是指对开户单位的大额出款和走账,应认真落实“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开户单位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与开户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双热线”查证,查证时应留有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包括查证时间、查证电话、查证人员等,并将查证内容记录在支付票据背面空白处。
“双热线”查证时只能按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上记录的电话进行查证,不能按持票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查证。若开户单位电话变更,应及时更改我行留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定期对账方式包括按月核对账务、按季核对账务和按年核对账务:
(一)按月核对的账务
贴现票据、转贴现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投资应计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内同业款项等,由结算中心负责内部与资金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二)按季核对的账务
1.对公存款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存入保证金等科目。
2.贷款。
3.同业存放款项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存款、存放境内同业款项等科目。
4.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预算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财政专项存款等科目。
5.质押票据、有价单证、质押权利凭证、质押权利证书、质押物等。会计报表和信贷台账核对一致。
(二)按年核对的账务
1.分期付款的个人类贷款账户: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视同对账正确。不能按时还款的,在其发生还款业务时进行核对,但由系统自动扣款的业务除外。
2.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账户:会计报表和信贷台账核对一致。
3.已核销但保留追索权的贷款:会计报表和信贷台账核对一致。
4.固定资产:行政部、科技部和会计部核算中心固定资产卡片账核对一致。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对账包括:
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应于转存时向存款人签发对账单对账。
第二十二条 与存款人、借款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管
理协议的约定办理对账。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各业务部门之间账务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个人客户对账主要采取打印存折随时对账和手机短信对账方式。
第五章 对账单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放对账单建立签收制度 签发对账单时对开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请于10内返还对账回执,逾期未返回的视同对账正确。”并由开户单位在对账单第一联上签收(注明签收人、联系电话和签收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账回执收回的要求
(一)对公存款账户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上、对公贷款账户(不良贷款除外)、贴现、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的开户单位,对账率达到100%。
(二)对公存款账户余额在5(含)-30万元的存款账户对账率达到90%;
(三)5000元(不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对账率达到80%。
(四)本着防范重大风险、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对公存款账户余额长期在5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发生业务时即时发放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 对账工作业务流程
第二十七条 对账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对账工作分为对账资料打印、发送对账资料、收回对账资料和账务核对、对账资料归档四个环节。
为加强岗位制约,对账工作遵循“谁操作谁负责谁签章”的原则。在对账过程中涉及签收、交接等环节的均需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账资料打印
(一)打印对账单前应更换色带,以保证打印出的对账单清晰可辨。若打印出的对账单模糊不清应重新打印,不得手工涂改对账单。
(二)打印完毕,清点对账单总数与该支行账户余额表所反映的户数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上骑缝处加盖“对账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发送对账资料
对账工作遵循“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的原则进行,支行可根据本行自身情况合理安排对账工作。
第三十条 收回对账资料和账务核对
(一)支行指定专柜负责收回客户返还的对账回执,本专柜柜员(以下简称核对员)对收回的对账回执进行账务核对。
(二)核对员收回开户单位交回的对账回执后,必须认真检查对账回执中是否有账务不符的对账单;有未达账项的应及时与
开户单位联系核对未达账项金额是否一致;属于账务差错的,报知会计经理。
(三)未达账项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要坚决做到不返回原岗位处理。会计经理负责对未达账项和账务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收回的对账回执按下列顺序整理: 1贷款。2.保证金。
3.存款30万元(含)以上。
4、存款5万(含)-30万(不含)。5.存款5000元-5万(不含)以下。6.存款5000元以下。第三十二条 对账资料归档
(一)按月核对的账务,须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按季、按年核对的账务,30天内必须核对完毕。
(二)对账单第一联由支行妥善保管备查。
(三)对账回执联(第三联)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整理装订后送事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与其他金融机构间账务核对的操作流程 总行结算中心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往来行送来的对账单及分户账页后,由会计经理和对账经办人员双人共同进行逐笔勾对,核对完毕在对账单、分户账页上签名确认,如有未达账项要
逐笔注明,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对账过程中,发现对账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如属账务差错,应根据授权审批程序,报支行主管业务副行长、会计经理审批后,及时办理错账冲正手续,并根据《差错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总行会计部备案或审批;如存在人为或主观故意情况的,应立即上报总行会计部、监察室。
第三十五条 内部对账采用《XX银行内部账务核对单》(见附件)进行账务核对。各对账部门可根据对账需要调整《XX银行内部账务核对单》内容。
发起对账单位经办员在《XX银行内部账务核对单》“签发核对单”处签章,核对账务单位经办员在“核对人”处签章。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在对账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对账的,未按规定时间收回对账回执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三)在对账资料传递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对账资料丢失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保管相关对账资料,或资料保管不当,造成对账资料灭失或毁损的;
(五)发现对账差错,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缺乏风险意识,未认真组织对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6.人民银行业务库管理 篇六
在业务发展中,新兴业务领域异军突起、迅猛发展,特别是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贷款、理财产品、表外业务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业绩,企业效益贡献率逐步攀升。同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风险管理实践,商业银行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得到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健全制度体系、加快定量分析工具开发与应用、强化薄弱环节风险控制等方面,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契机,逐步推进了全面风险管理,一个适应外部稳定环境的、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已经逐步建立,风险管理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基本满足了传统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
但是,在新兴业务快速发展的形势下,面对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变动,商业银行不能忽视新兴业务领域的风险隐患,必须认真审视新兴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需要之间依然存在的较大差距,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
新兴业务领域蓬勃发展,经营管理风险逐步暴露
从宏观上看,银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末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627.3亿元,比年初减少581亿元,不良贷款率1.80%,比年初下降1个百分点。但是,在保持不良“双降”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非正常类贷款也出现一些微妙变化,如2009年末工行关注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较上半年出现上升,关注类贷款增加362亿元,损失类贷款增加39.5亿元。
2009年在保增长、应对危机的背景下,银行业的贷款增量达到9.6万亿元,潜在的信贷风险到底有多大、分类是否准确、拨备是否足额提取等问题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这些都将进一步考验银行未来的抗御风险能力。同时,商业银行在完善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近年来大力拓展新兴业务领域,其中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贷款、理财产品和表外业务等领域成绩斐然,而面对复杂的外部形势,经营管理风险亦逐步暴露。
(一)房地产贷款。在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调控房价的相关通知精神,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大中型银行还要按季度开展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大量囤积土地、资金实力较弱、依赖项目滚动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部分企业脱离主业进入房地产领域,出现了高价标地、资产负债率高企、风险隐患突出的现象。这样,在国内复杂的房地产市场背景下,银行需要在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以及房地产价格剧烈变动的基础上,审慎对待房地产业的贷款投放,把其在信贷资产组合中的比例逐步恢复到合理水平。
(二)个人住房贷款。从宏观上看,央行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房地产贷款继续增长,其中个人购房贷款新增5227亿元,季末余额同比增长53.4%,比上年末上升10.3个百分点。在目前房地产价格迅速攀升、国家信贷政策调控趋势逐步明朗的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应审慎对待个人按揭贷款,密切关注房价变动和新政策出台,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对和防范预期风险。
(三)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据三大行日前公布的年报披露,在2009年,工商银行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余额为7200亿元,中国银行为4243亿元,建设银行为6463亿元。对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政策性风险需要密切关注,避免发生损失或通过“借新还旧”、新增贷款不断隐藏或延迟风险。
(四)中小企业贷款。各家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稳健,其中建设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为12322.14亿元,比年初增加2041.54亿元,增速19.86%,占全部公司類贷款(余额为33513.15亿元)的近40%;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为38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11%。由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实践的时间短、管理手段缺乏等问题的存在,尽管中小企业贷款发展迅速、贷款质量逐步趋好,但是与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发展需要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五)海外经营风险凸显。特别是银团贷款风险尤甚,其中建设银行各海外经营性机构截至2009年末的贷款和垫款1516.38亿元,增幅16.93%,其中不良贷款余额77.7亿元,比年初增加10.11亿美元,不良贷款率为5.12%。海外机构风险内控管理仍较为薄弱的现实不容忽视,与国际化大银行的地位不相称,特别是在风险内控的机制、流程、系统以及技术工具等方面还存在差距。
(六)战略性业务。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来说,一般意义上的战略性业务是相对传统业务的,主要包括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银行在发展战略性业务获得收益、改善收入结构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于传统存贷业务风险的经营风险。因此,在理财产品设计和营销等经营管理环节上,还必须强化风险管理,避免理财产品出现风险后的贷款发放现象发生。
强化新兴业务风险管理,
保障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更趋复杂,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当前,宏观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逐渐巩固,但是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不确定因素增加。同时,监管要求更趋严格,信贷规模约束日趋明显,这些不仅影响到银行贷款存量的质量,更对下一步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带来巨大压力。因此,在密切关注外部复杂的经营环境因素的前提下,新兴业务领域潜在风险也需要高度关注,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重点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等国家重点调控领域的授信及监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和新建项目的审批,防范经营风险。首先,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和项目的准入标准、授信总量控制、担保措施、贷款期限和产品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加以认真贯彻落实。其次,进一步细化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实施额度控制;进一步强化贷后管理,实时跟踪资金使用,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并坚持和强调全局意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政府融资平台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应给予高度的关注,由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关于《地方融资平台相关监管意见》已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该意见将对银行的政府融资平台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加快房地产行业信贷结构调整,强化管理,切实防范风险。在当前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重大政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首先要把好投放关、管理好增量、加大房地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强海外机构风险管理,将其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框架。海外分行出现较大经营管理风险,表面上看是孤立事件引起的,但隐藏在背后的是风险管理的缺失或不到位。
(四)加固基础,强化表外业务信用风险管控。首先要强化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从健全“三道防线”角度,建立好风险管控流程;并分类细化表外业务风险政策底线,严格表内外统一授信管理,审慎控制表外业务风险敞口。其次要梳理表外业务产品种类、核算规则和数据来源,完善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表外业务和非信贷业务的风险信息统一平台。
(五)把好新产品研发和审批关,促进市场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加强对新产品风险的独立分析评估,严格新产品审批管理,从源头把控新产品、新业务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推动银行新产品和服务的全程风险管理体制建设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首先要指定和执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规划和信贷结构调整计划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加快信贷结构调整,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支持力度,控制高风险行业和区域的贷款发放。其次要在初步形成的垂直管理、专业化的组织体系基础上,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建设。同时,在制度和工具方面,要针对小企业客户特点,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制度,高度重视工具开发和推广应用。
2010年,甚至在更长的一段时期,商业银行需要继续强化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在确保传统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保障和促进新兴业务领域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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