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2024-10-30

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精选13篇)

1.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一

卫星编队飞行相对位置保持的脉冲控制

研究了卫星编队飞行相对位置保持的脉冲控制方法.分析基于动力学模型的周期脉冲控制策略,讨论其工程可实现性,并在考虑存在较大测量噪声情况下提出了周期多步脉冲控制的方法.数字仿真的`结果比较显示了这种多步脉冲控制方法的有效性.

作 者:郭碧波 李立涛 强文义 梁斌 李成 Guo Bibo Li Litao Qiang Wenyi Liang Bin Li Cheng 作者单位:郭碧波,强文义,Guo Bibo,Qiang Wenyi(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系,哈尔滨,150001)

李立涛,梁斌,李成,Li Litao,Liang Bin,Li Cheng(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院深圳空间技术发展中心,深圳,518057)

刊 名:航天控制 ISTIC PKU英文刊名:AEROSPACE CONTROL年,卷(期):25(2)分类号:V529关键词:Hill方程 多步脉冲控制 编队飞行 位置保持

2.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二

淮河入海水道面临着严重的水问题, 同时面临着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 水土资源的控制利用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水土资源战略地位的不断提高, 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得到了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结合工程管理实际, 以市场为导向, 在不影响淮河入海水道行洪等主要功能前提下的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方法应运而生。

2 控制利用措施

(1) 禁止开发利用区面积计12074亩。

包括:泓道水面及边坡, 堤防。实行严格的管理, 禁止一切从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生产活动。

(2) 控制开发利用区:

面积4998亩。

①南堤内青坎。

在南堤内青坎堤脚线外和南泓河口线外各留足5m保护范围, 保持原设计标准, 不损坏原有排水设施。选择免耕、浅耕和利于行洪的矮杆作物, 进行农业种植开发利用。

②隔堤。

禁止进行平整, 在保证其高程不变的情况下, 堤顶两侧留足5m的保护范围。选择免耕、浅耕和利于行洪的矮杆作物, 进行农业种植开发利用。

③堤坡。

在不破坏现有的植被防护和其它工程保护设施的前提下, 辅以绿化植树。

④防渗平台。

在保证其高程不变的前提下, 两侧留足5m的保护范围。选择免耕、浅耕和利于行洪的矮杆作物, 进行农业种植开发利用。

(3) 保护性开发利用区:

面积7572亩。

在保护性开发利用区, 不得建设永久性、非永久性建筑, 不得损坏现有的排水设施, 鱼塘坝埂、田埂不得高出附近地面0.3m。

①北堤外护堤地。

对南、北两堤的堆坡、外青坎及北堤的外弃土区进行了绿化的规划和栽植。

②弄土区。

不损坏现有排水设施情况下, 排除库区内积水, 进而根据作物的特性, 进行林农间作, 进而发展畜牧业, 提高水土资源的利用率。

③河道内滩地, 计4119亩。

适宜耕种和养殖业的内滩地。计划进行土地平整和水系配套等适当整理, 实行农业种植和养殖业开发利用。

④工程开挖泓道的水沙处理。

该地区为使该段河道行洪顺畅, 对滩地砂堆进行平整, 将多余的砂料运出进行资源化利用。水士资源开发利用资金的不足也得以解决。

3 效益评价

总的来说, 该水土资源利用控制方案, 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 总体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 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统一原则。减少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和土地资源退化, 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提高现有水土资源利用的整体效益, 因地制宜, 宜农则农, 宜林则林, 规避利用风险, 争取资源开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具体来说, 该水土资源利用控制方案:

(1) 生态效益。

森林植被覆盖率的提高, 水土流失现象的减少都是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直接结果。更加重要的是当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 人民的生活环境得到美化。增加土壤的蓄水保肥能力, 也能给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提供良好的栖息场所。

(2) 经济效益。

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 不仅仅是生态上的突破, 我们造的是果林, 造的是水土保持林, 种植的是牧草。在资源得以合理开发的同时, 也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 更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劳动力就业空间, 减轻了社会劳动力压力大的矛盾。

(3) 社会效益。

通过水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缓解耕地日益减少带来人地矛盾, 实现人口、粮食、生态和经济的良性循环, 实现社会与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工程效益。

通过水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降低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减少地方及管理部门经济负担, 可以提高当地群众水土保持意识。

4 结语

对于该地区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水土资源控制利用, 我们可以看见该地区在政府的正确指导下, 水土资源利用充分得当。从历史发展的角度, 从特殊我们反观一般, 我们相信, 通过人们不断的实践探索和努力,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定将发挥更加显著的防洪排涝效益, 综合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另一方面, 我们认为还应该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加快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 推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 加大管理力度, 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使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走向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1]孙洪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手册[J].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 2008:5-9.

[2]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Z].2005-07-16.

[3]刘茂龙, 余锦江, 张其成.浅谈淮河入海水道阜宁段水土资源利用[J].治淮, 2009, (2) :30-31.

[4]戴健, 张颖良.淮河入海水道水土保持工程实践与认识[J]治淮, 2008, (8) :43-44.

3.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三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4.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篇四

拌合站、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㈡组织开展环保水保宣传教育,环保水保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实施环保水保奖罚事宜。

㈢负责施工标段(区)内的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防治与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事故和纠纷。

㈣负责会同地方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部门做好自然生态环境和水土资源的保护。

㈤负责做好环保水保措施实施记录、工作汇报及报告。㈥收集、整理环保水保资料及文档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㈦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环保水保工作其它事宜。

5.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保证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第三条(验收效力)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条(验收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申请)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总结报告;

(三)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

(四)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提交监理、监测报告。第六条(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对受理验收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对公众反映的重要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验收组织)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组,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核申请材料、查看建设现场、核实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及相关措施已经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建成或者落实,质量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水土保持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管理维护责任已经落实。

第十条(验收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并在做出验收合格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验收鉴定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负责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可以分期验收。

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设施不能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同步验收的,可以单独验收。

第十二条(设施管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处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处罚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6.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六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尚志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尚志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尚志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会议精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设工作,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加快我市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尤其是改善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尚志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区位于长寿乡境内,总面积288.42平方公里。

第三条尚志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必须按照《黑龙江省尚志市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项目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尚志市人民政府负责生态修复试点总体工作。长寿乡人民政府、尚志市水务局负责生态修复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程实施等具体工作,市农委、财政、公安、林业、计划、畜牧、国土资源等水保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生态修复试点工作。

第五条 市水务局具体负责项目区内监测及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监测水土流失分布面积、土壤侵蚀模数、危害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二)监测项目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分布,弃土弃碴及位置,破坏地表植被状况及造成的危害;

(三)监测项目区内人口、各业产值、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监测封禁治理的植被,自然演替变化状况,植被覆盖变化,森林郁闭度,林草地生长量增减和所有生态修复措施的类型、数量、动态消长,治理进度以及其生态和经济、社会效益;

(五)负责项目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林业局负责项目区内资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必须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二)火灾监测工作,发现火灾,及时上报市政府,并立即组织军民扑救,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运输和通讯、医疗等工作。同时要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三)项目区内抚育采伐、更新造林等森林经营活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项目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第七条在项目区内修建公路、水工程、森林采伐及挖砂、取土、制砖、采石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向项目区管理办公室(尚志市水务局)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项目区内工程围栏、植物围栏、封禁标志牌、宣传碑、标语、监测设施、种植的林草以及其它的水土保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造成破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进行赔偿。

第九条 项目区内禁止毁林、毁草开垦、陡坡开垦、养蚕,禁止在项目区内放牧、砍柴、捡柴、打树茬子等一切危害植被生长的破坏行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垦种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决予以退耕,恢复植被,对拒不退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水土保持管护员、水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长寿乡人民政府要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明奖惩,责任到位。要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宣传教育及管护工作,乡政府必须成立专门的宣传及管护机构,各村屯组建管护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管护人员,搞好宣传及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水土保持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从事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作的行政工作人员和水土保持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影响修复建设工作,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部门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授权长寿乡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区内《乡规民约》,具体制定《项目区管护公约》。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尚志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水利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7.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七

水土保持是对我国大中小流域进行的一个综合性治理, 以有效的治理手段来达到保护生态平衡的目的。现在很多资金投入到建设当中, 但是管理则出现漏洞, 特别是由于生态平衡相关的发展, 导致管理资金也开始上涨, 而社会和企业的投入主要是在建设上, 这对于环境确实起到了很大的改善作用, 但是真正让其长期的发挥作用的是后期的管理工作。由于企业和社会的不重视, 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定, 导致相关问题的纰漏。

1.1 对于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相对其他工作要滞后很多

从水利工程相关的措施上去分析, 凡是涉及到生命、财产等问题的环节, 均有专项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使得工程能够在更加合理及时的得到管理和维护, 但是通常水土保持工程完工后, 其管理和维护的工作不是交由政府相关部门, 而是交给乡村集体甚至是个人, 没有相应的规则体制, 也没有先进的管理措施, 水土保持工程无法达到及时的管理和维护, 即便是有水土保持机构的存在, 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经费以及管理职能问题, 使得很多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

1.2 我国对于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理解还不到位

很多理解性的失误会导致其管理工作的失败, 比如, 本身需要永久管理的, 确成为了临时性的。从某些工程可以看出, 经常会出现弃之不管的情况, 特别是针对一些小型的工程, 其管理的模式成了租赁或者承包等。对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权利直接交给了经营者, 这种临时性的措施, 是无法真正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 这只是一种在没有相关法律强制制约前的手段。为了更加保护工程的价值以及将来的增值, 则需要对其管理工作从新定位。

1.3 弱化施工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

我国关于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的现状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经费不足等情况, 这些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无人管理。在工程完工后, 由于管理工作的疏忽导致其前期的效果十分理想。由于缺乏管理和维护, 工程难免会遭受一些人为或者自然灾害等损害, 会导致其使用效果以及寿命的降低。通常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普遍会采取补救的措施就是重新投资, 而这种方式就会造成很严重的资源浪费。从耕种的措施上去分析, 耕种田的水土保持是农民自己管理的, 由于措施较为落后, 得不到及时的维护和修复, 效益下降严重, 严重者会出现水土流失的情况。

2 强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措施

2.1 及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完善质量保证金制度

在工程实施前, 监理人员必须召集各施工主体到工地现场, 共同确定施工范围、建设规模程度, 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完工日期等, 重大事项商榷后应立即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制定要充分考虑其复杂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合法化、规范化。针对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合同中要规定相应的解决方案。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 制定适合当地的施工方案, 在保证水土保持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的前提下, 合理降低施工费用。

2.2 需结合其他行业管理机制

我国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工作可以借鉴成功的行业管理机制, 比如农、林等行业, 当工程完工后, 像其他行业一样将管理权移交给相关的各部门, 使得水土保持工程成为固定资产, 可以使保障期得到保值以及获得增值的空间。水土保持工程在进展中所获得的费用可以用来保障期日常看护和维护的费用所需。

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费用可以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形式来实现, 在工程的概算之中, 按照工程自身的性质来规定其管理费用的多少, 类似于植物的管理措施费用, 这是用来保证工程完工后能够实现工程管理的目的。由于工程管理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所以其费用的支出也是不可减少的, 应该予以合理的方式获取额度恰当的管理经费。

2.3 强化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流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地位

法律法规对于有效措施的实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不但可以起到一个管理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起到强制的作用, 即便出现了不履行的情况, 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强制行为, 这就使得管理工作的进行得以更加的主动, 而不是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在我国相关的水土保持法律修订当中, 应该增加与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条款, 对于应该履行的管理机构、管理资金的来源要给予明确的规定, 这样任何部门都不得互相推诿, 而造成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工作的纰漏。对于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相关经费的安排, 要规定恰当比例的资金去进行维护以及修缮的工作, 这样才可以保证工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功能性。

2.4 加强宣传力度, 提高监理人员业务和技术水平。

大力宣传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 加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 为水土保持工程全面实施监理制创造条件。要加大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3 总结

8.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 继电控制;PLC;隧道指示灯;控制电路

一、前言

在湖南邵怀(邵阳至怀化)高速公路JD3机电工程中,雪峰山隧道的交通控制系统采用本地控制器控制。本地控制器系统的设计采用PLC加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组成光纤自愈环网,隧道监控管理所内设计一台三层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与隧道内的24台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组成双自愈环,保证了隧道监控的数据通信。

本地控制器的核心是PLC,又称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简称可编程控制器,是直接执行对车道标灯、交通信号灯、人行/车行指示灯的现场控制。当PLC发出点灯指令,通过PLC输出模块使继电器上电,触点吸合,从而点亮对应指示灯;当PLC发出熄灯指令,通过PLC输出模块使继电器掉电,触点打开,对应指示灯熄灭。

二、设计缺陷

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是靠交通指示灯来引导行驶的,尤其在隧道等关键路段显行特别重要,这关系到行

车的交通安全。设计上采用PLC控制指示灯从操作上基本上是能够控制的,但这种控制存在着可靠性隐患。当PLC失电或故障不能输出时,控制指示灯的继电器触点打开,对应的指示点显示为熄灯状态。行驶在隧道洞口或洞内的车辆就会不知所措,极易发生交通拥挤和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应坚决杜绝。

三、实现方法

雪峰山隧道监控系统中,由PLC控制的指示灯为车道指示标志灯、交通信号指示灯、人行/车行横洞指示标志灯,其中车道指示标志灯为五显示灯、交通信号指示灯四显示灯、人行/车行横洞指示标志灯为一显示。为实现控制断电时指示灯的保持,采用在每一显示灯回路中加一自保持回路。

1.结构图

任一显示灯自保持电路结构图如下:

2.电路原理

采用在输出二次回路中加入两个继电器来形成自保持电路(原理图如下)。

PLC通过输出模块发出点命令,首先K1继电器带电,K1触点闭合,接着K继电器带电,K触点闭合,这时指示灯形成闭合回路,指示灯点亮,同时K1触点与K触点形成回路,即在PLC断电或故障没有指令K1触点再打开时,K触点仍然处于闭合状态,指标灯仍然保持点亮状态。当输出熄灯指令时,K2继电器带电,K2常闭触点打开,使K继电器失电,从而指示灯回路断开,关闭指示灯。

四、方案应用

1.交通信号灯的实现电路

交通信号灯由红、黄、绿(通行)、绿(转向)灯组成,它们的自保持功能分别由继电器KA1、KA2、KA3、KA4和它们的常开触点KA1、KA2、KA3、KA4来实现(电路图如图3所示)。

2.人行/车行标志灯的实现电路

人行/车行标志灯的自保持功能分别由继电器KA1、KA2和它们的常开触点KA1、KA2来实现(电路图如图4所示)。

3.车道标志灯的实现电路

车道标志灯由正面停、正面通行、反面停、反面通行、转向灯组成,自保持功能分别由继电器KA1、KA2、KA3、KA4、KA5和它们的常开触点KA1、KA2、KA3、KA4、KA5来实现(电路图如图5所示)。

五、结束语

该系统设计简单,可靠性高,操作维护方便,是PLC在高速公路机电控制上的补充,实现高速公路隧道控制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目前已经在邵怀高速公路雪峰山隧道内得到应用,事实也证明了增加保持电路是对隧道监控系统的完善设计。

参考文献

[1]湖南省邵阳至怀化高速公路机电工程JD3标雪峰山特长隧道机电 竣工文件

9.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3类70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01项“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02项“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03项“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0.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十

2004-05-20

本站5月20日讯 《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颁布执行,此办法共分十章,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淤地坝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土高原地区由中央安排投资建设的淤地坝专项工程。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以《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为指导,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安排实施。

第四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工程建设技术指导与培训,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

有淤地坝工程建设任务的,要分级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的淤地坝工程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第五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建设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原则上由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前期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及重点支流规划,提出淤地坝工程建设近期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近期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按单坝进行编制,达到施工要求,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九条 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骨干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中小型淤地坝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复文件抄送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估)算编制,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三条 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筹集落实。初步设计工作经费根据有关定额标准,列入淤地坝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央投资计划的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对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单坝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且属于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范围内;

3、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承诺文件,以及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文件;

4、具备工程施工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批复,以及上淤地坝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联合编制省级建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将计划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和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单坝工程位置、建设规模、概算等进行调整时,建设单位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全面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要以单坝或坝系为单位,把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地方配套投资、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建后管护责任单位等主要内容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月报送上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等情况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各省情况汇总并分析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淤地坝工程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淤地坝前期项目储备及工程进展情况。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 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 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淤地坝建设必须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和能力。其中骨干坝的监理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选派足够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对骨干坝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在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及每座工程的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从组织、制度、方案、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认真执行初检、复检和终检的施工质量“三检制”,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等部门的质量检查。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严肃认真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机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全面负责辖区内淤地坝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责任单位执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淤地坝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对所建设的淤地坝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淤地坝工程由中央、地方、群众共同投资或投工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三十六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中小型淤地坝原则上实行资金使用报账制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经监理单位同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单位报账支付。骨干坝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等规定支付工程建设费用。

第三十七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物料、材料采购及运杂费;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有关科研和监测等独立费用。核定的建设管理等独立费用,只能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三十九条 淤地坝建设引起的土地占用、搬迁及淹没损失,其补(赔)偿由工程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时逐级上报财务、基建统计报表。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验收包括单坝工程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单坝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坝系工程验收分初验和终验。第四十二条 验收工作分级负责。单坝工程的中间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坝完工一年内,在建设单位全面自验的基础上组织竣工验收。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黄河水利委员会。100万立方米以下的骨干坝及中小型淤地坝竣工验收由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小流域坝系工程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省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验收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十四条 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已下达的工程建设计划,已批准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单项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文件、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报告、中间验收文件、施工记录、合同文本、监测评价报告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骨干坝和坝系验收,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工程审计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4、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5、工程管护责任主体是否落实。

第四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对未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管护责任主体未落实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验收组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处理,经复验合格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合格证书。第九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省(区)应按照建管用、责权利相结合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订并出台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行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明确工程经营使用权,落实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第四十八条 骨干坝的运行管理原则上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负责淤地坝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回收的资金要设立专账,专户储存,建立工程管护维修基金,用于本辖区淤地坝的运行维护、监测等。

第五十条 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淤地坝防汛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护责任主体搞好淤地坝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管护要明确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的确定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第十章 监测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为科学评价淤地坝工程建设成效,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淤地坝监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测工作以省(区)为单位编制监测实施方案,按拟开展监测的典型小流域坝系编制初步设计,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实施方案及初步设计应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资质单位编制。第五十四条 监测站点布设应与区域水文站、水土保持试验站等站点相结合,根据水土流失类型区和小流域坝系规模、水沙条件等合理确定。

第五十五条 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须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五十六条 淤地坝监测内容主要有:

1、水沙监测:监测小流域水文气象、坡面与沟道耦合侵蚀动态、坝系水沙变化及淤积等情况。

2、坝体监测:包括坝体变形和渗流,主要有表面变形、裂缝接缝、岸坡位移、渗流量、渗流压力浸润线位置等。

3、效益监测:包括工程建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七条 监测工作所需投资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规划》,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并在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以省(区)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监测单位应定期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单位报送经整理、分析、汇编的监测成果及评价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报送有关监测成果。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制订本省(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1.水土保持控制管理办法 篇十一

不要奢望在公司内部交朋友

刚当老板时不习惯管人,总觉得公司里应该人人平等,大家都是朋友,有什么事好商量。干了一段时间后,感觉公司里比较混乱,制度形同虚设,犯错误成本非常低,大家日常基本是想干啥就干啥,月底工资还谁也不能少发。

一天,一个在大公司工作的朋友到我这待了半天,走时深有感触地对我说:你这管理要加强啊,在公司半天都看不出谁是老板,员工既不怕你也不听你的。

我听后觉得很有道理,但具体怎么做也搞不明白。后来问题终于集中爆发了,公司里贪污现象严重,效率低下,员工觉得没有奔头,几个骨干自己一合计单挑一滩,十几个人的公司跑了七八个并带走了一半客户。

好在此时我还有另外一个较小的分公司,迅速新招了几个业务员。毕竟本人是白手起家,心理承受能力足够强,一咬牙重新开始。

这次事件让我吸取教训,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业务很快有了起色,一年后人员又恢复到十几个,利润也超过之前。

回头想想,还是自己当初态度不对,认为公司应该像国企一样,人人都是这里的主人翁,人人都是平等的,只要自觉把事干好。这一理论纯粹是扯淡。

公司里,每个人利益出发点不同、岗位不同,毫无绝对平等可言。为什么除了垄断行业,大部分国营企业都倒闭了?因为国营企业的经营观念、管理方法不符合目前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

甘蔗没有两头甜,当老板就当老板,我不再奢望与员工做朋友,一切按照规章制度来,只要管理好公司,让大家尽量拿到更多的工资、奖金,人人都上保险,骨干员工入股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行。老板本来就是个孤独的职业,交朋友就在公司以外吧。

避免当场做决定

影视作品里经常会有这样的场景:领导干部现场办公或下基层走访,有人民群众扶老携幼,涕泪滂沱地反映当地官员久拖不决的某些问题,领导同志大手一挥,无比激动地指责那些不作为的贪官污吏。该免职的免职,该法办的法办,几年解决不了的问题五分钟之内现场解决,真是大快人心。

当老板没多久,公司人员渐渐躲起来,我的领导欲望也逐渐膨胀,常常脑袋一热,手一挥解决问题。

有一回,业务员甲向我投诉,另一个业务员乙恶性竞争抢他的客户,同一单生意故意报低价致使用户未从甲业务员处购买,公司也在利润上受到损失。

我一听非常生气,这种极端、自私的行为怎么能容忍?于是贴出通知:此单生意,乙业务员不仅没有提成,而且通报批评,所有提成奖励归甲业务员。后来,乙业务员反应激烈地找到我说,该客户他已经跟了半年多,价格、型号都基本谈妥,前几天,他外出拜访其他客户时,该客户打电话到公司落实细节问题,结果甲业务员接了电话。过后,甲不仅没有转告乙,而且还让用户直接找自己,并许诺更多优惠,差点将生意搅黄。

我听完非常诧异,怎么跟甲说的完全不一样呢?后来,我找了其他几个业务员核实,乙业务员说的基本属实。可是通告已经贴了,这可如何是好?思来想去,最后还是决定补救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事情过后我进行了反思:为什么当初我不调查就做决定?如果乙业务员性格内向,不申辩直接走人,会对公司带来怎样的损失?员工又会有什么想法?过去皇帝金口玉言,说的话不能随便改;今天的公司老板也不能不过脑子,不全面调查随便做决定。经常朝令夕改,会让老板威严扫地。

政策制定

要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

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终于拿到某个著名品牌在北京的代理权,我非常高兴。为完成该品牌在北京全年的销售任务,公司召开了销售会议。在会上,我详细给销售部每个员工布置了任务,订好全年的销售目标。

三个月过去,公司代理品牌的销量未能达到年初制定的季度销售目标。什么原因呢?

公司整体销售不错,只是所销售产品品牌比较分散,难道是业务员不擅长销售主打产品?销售培训没跟上?

偶尔听到业务员之间的对话让我解开了谜团。

一天下班后,我正准备走,听到门外两个业务员在聊天。

甲业务员:“今天你卖得不错呀,一单就走了五万多,但你为什么不推咱主打产品呀?”

乙业务员:“顾客用惯了另一个牌子,再说卖那一个牌子利润多500元,我的提成不也能多一百多吗?”

乙业务员不仅是公司骨干而且还是小股东,他尚且如此,更别说其他业务员了。

我反省了半天,错误还在自己。卖主打产品虽说有时眼前利润可能稍小,但如果考虑售后服务成本及完成任务后厂家的各种促销支持还是利大于弊的。关键是这些员工并不关心,他们只关心自己的收益,毕竟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归根到底,还是公司的销售政策没定好。

第二天,我重新制定了销售奖励政策:向主打产品倾斜,凡销售主打产品不光有利润提成,还有流水提成,而且每季度如完不成主打产品流水任务将影响该季度的季度奖。政策一改,立竿见影,当年第二季度主打产品销量顺利完成。

一般来说,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公司老板的利益并不一致,二者之间经常会有冲突。指望公司员工牺牲个人利益去成全公司利益基本上是天方夜谭。但老板有老板的优势。老板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他可以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制定政策,将公司员工利益尽量与公司利益统一起来,让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根本不需要做思想工作,员工自己就朝着老板希望的方向使劲了。就像古代大禹治水一样,疏导为主,堵塞为辅。

一个明智的政策必须符合人的本性,所有那些假大空的言论都应该被摒弃。有些老板给员工做报告时大道理一套一套,说的话有时自己都不信。现在谁比谁傻?无利可图,政策不对头再讲大道理也没用。上个世纪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改革,一包就灵,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政策终于符合了人的本性。

矬子里拔将军

公司销售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主管,十几个业务员都由我直接管理。不是我不想设立主管,而是觉得部门里几个骨干能力差不多,没有特别突出的,并且由于行业的限制及所制定的销售政策决定了每个业务员基本上都是单打独斗,相互之间合作很少,日子长了大家都变得比较自私。而其他员工的能力与骨干员工比相差较多,流动性也比较大,因此销售部无部门负责人。

于是,每天我除了与其他几个部门经理沟通外,还得对销售部十来个人事无巨细进行管理,非常繁琐。销售部有事与其他部门协调时由于本部门无主管,其他部门经理经常不买账,于是又来找我。

实在难以忍受,矬子里拔将军也得提拔一个销售部主管。

于是公司制定提拔标准,再根据业绩、能力、与其他同事相处是否融洽等考核,终于选出了一个主管。虽然不是很理想,一边干一边培养吧。

一年过去了,主管并不十分出彩,但日常事务倒也管得井井有条。

原来公司到货时需要卸车,销售部公共区域卫生需要打扫,节假日值班安排等琐碎的事都需要我亲自去指派,有时还得又唱红脸又唱黑脸。现在好了,有了主管,既然每月多拿几百元岗位津贴,当然就得承担更多责任。我只要找到销售主管,让他安排就行了。此外,如联系厂家安排新产品培训,与其他部门协调等工作我都交给销售主管去做,一年下来也没有出什么大错。

看来有个平凡的主管总比没有强。人的能力不是天生的,就像蜜蜂一样,刚出生时大家都一样,只要从小喂它蜂王浆,按蜂王培养,它就能成长为蜂王。

有些事情越透明越好

但凡老板,公布各种销售政策时基本都会对商品的实际成本有所保留,无论是对公司员工还是合作伙伴或下级经销商,老板一般都不交实底。

2006年,我们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北京周边的一个城市设立了分公司,分公司采取收购当地一个合作伙伴的部分股份,我公司派驻骨干员工的形式开办的。当地合作伙伴公司的老板马总继续当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

由于对方是一个成熟的盈利企业,所以不用担心新开公司前两年会赔本的问题。当初合作时大家商定:分公司作为我公司所代理某项产品在当地惟一经销商,享受我公司从厂家进货相同底价及同样的各类促销政策,接受总公司各类业务指导,年底分公司利润双方按股份比例分红。

一切走上正轨之后,我将与分公司合作的各项业务交由公司管理渠道的副总经理老何负责,直到年底,相安无事。

第二年,矛盾出现了。由于分公司从总公司进货需要开增值税票,而且每次都需总公司派车将货物从厂家库房提出送到货运站再发至分公司所在城市,这就会产生很大一笔物流和税务方面的费用。

老何考虑到费用没地方出,于是在新的一年给分公司发产品报价及厂家政策时暗自留了2%。

没有不透风的墙,分公司马总在这行业里经营多年,与全国各地经销商都有联系,不到一个月,就看出了老何所提供的销售政策有问题。在一次厂家的销售会议上,马总找老何对质,老何当然极力掩饰,两人几乎翻脸。

马总对老何彻底失去信任,直接找到我,提出这个问题如不解决,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我好言安抚,将与厂家签订的本年度代理协议原件和盘托出,同时将从厂家库房提货及发货的费用、资金占用费用、仓储费、开发票所需交的税等详细列了个清单逐一计算,计算结果大致为流水的2%。

马总看完后心里顺了气,坦言只要在厂家销售底价及政策上对他不加隐瞒,这2%的费用他完全能够理解并接受。我接着承诺,利用双方合作销量大的优势向厂家申请争取更多额外的销售支持,一定让分公司享受到比自己做更优惠的价格及政策。

马总满意而归,一场纠纷烟消云散。我想:其实合作伙伴所要求的只是一个知情权,一个平等了解厂家真实销售政策的权利。

在通讯极其发达的今天,几乎很难保守什么秘密。那种城南布头便宜两毛城北半个月不知道的情况再也不会出现了。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不影响公司根本利益,我公司各项事务基本都是透明的。商品的底价向所有业务员公开,只是事先向他们说明物流、仓储、税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摊销方法,规定销售最低价,其他一概由业务员自己做主。这样不仅增强了员工与公司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且简化了很多销售中间环节,提高了反应速度。

财务制度之签字与凭证

几年前的一天,我正在座位上改广告稿,忽听到财务室传来争吵的声音,不一会,出纳小丽与业务员小马脸红脖子粗地走到我跟前。小马说:“上周五我把一张三千元的支票交给小丽,今天会计又让我交货款,我说交给小丽了,可小丽不承认。”

小丽委屈地直掉眼泪:“我根本就没收到那张支票,我刚翻遍了所有的票夹,又查了银行对账单,根本就没有。”

小马说:“我明明放到小丽桌上,怎么会没有呢?”

小丽说:“经理您可以问问财务室的人,他们都能证明我绝对没收过小马的支票。”

一场糊涂官司,吵得我头都大了。

我说:“再去财务室仔细找找,墙角、柜子后面、桌子低下都翻翻。”

10分钟后,财务室传来一阵欢呼,支票从两张桌子的夹缝中找到了。

这件事对我触动很大,财物流程还有漏洞,万一这张支票找不到,算谁的责任?真让我判断,我也无法决定。一直以来,公司对现金的管理比较严格,凡业务员交回现金,都由当班出纳现场收好并验明真伪,然后开具现金收据交给业务员,收据上写明金额,交款人,客户名称,日期并由交款人签字确认。业务员将收据的一联交给会计做账,会计每天根据现金收据对公司现金结存进行盘点。现金方面这些年从未出过差错,但对支票的管理相对松懈,一般就是由业务员交给当班出纳完事。

这件事发生以后,公司立刻修改流程,规定凡当班出纳收到业务员交回的支票后,必须在业务员工作单上签字确认,而业务员事先也须在工作单上注明所交支票的支票号及金额,如有纠纷,随时备查。这样一环套一环,责任明确了,就很难再发生类似纠纷了。

总结这些年的教训,我觉得办公司财务制度一定要健全并被严格执行。公司大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果财务制度上有漏洞,难免有人会加以利用并非法得利,这样不仅公司利益受到损失,其他员工也会觉得自己不利用公司财务漏洞相对来说就是吃亏,如此下去公司风气越来越坏。

千里长堤溃于蚁穴,任何小的财务漏洞都应予以弥补。同时,原始凭证亦极为重要,好脑子不如烂笔头,谁也不可能记住半年一年前每一笔花销的细节,而一张规范的原始凭证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点。

12.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的几点思考 篇十二

1.1 自然灾害因素

每个城市水土流失的程度都是不一样的, 当然所受到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很多地区水土流失的原因由于受到城市所在的地理位置以及水文、气象等因素的影响, 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现象。例如, 有的城市郊区所在的地理位置坡度极大, 地面上覆盖的植被很少, 就会形成水土流失现象。

1.2 人为因素的影响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 城市基础建设设施也在不断扩大, 再加上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多, 势必会增加城市占地面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出现了, 城市要大规模地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建设活动, 这些都是需要自然资源的投入, 于是就破坏了地面上的一些植被, 导致地面水土流失严重, 从而造成城市环境污染, 甚至遇到刮风天气漫天黄沙。

2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现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2.1 缺少完善的水土保持意识

在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中, 有很多领导不够重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更是忽视了国家提出的水土保持法律和法规, 虽然表面上认真执行法律法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大大咧咧, 敷衍了事, 对于有些工程项目建设只要申报就会马上批准, 只是注重经济建设, 完全忽视了水土保持意识。

2.2 管理工作不到位

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导致很多水土保持工程无法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另外,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在征收水保两费的过程中, 甚至出现了违法越权减免的现象。由于部分业主不够理解, 认为政府是在找各项理由增加他们的企业负担, 所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征收水保规费的过程中, 很多业主不积极配合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 不仅是不配合其工程管理工作, 还总是找借口推脱并拒交水土保持规费。

3 加大城市生态建设,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思考建议

3.1 采取多种途径来增加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度, 完善水土保持验收制度

为了提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工作质量, 只有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来达到让广大市民群众重视和了解水土流失的意义。例如,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住宅小区悬挂条幅等途径。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一种水土流失的重要性。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进行宣传和广播, 相信在市民心中一定会提高水土保持的自觉性。另外, 还可以加强和完善水土保持验收制度。通过大力的宣传途径来进行传播和教育, 不仅能够让广大市民的觉悟性有所提升, 还可以加强水土保持执法巡查部门的工作质量,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有关违反水土保持执法部门的案件, 可以及时地对其进行正确处理, 这样才能确保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培训, 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督业务水平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要定期地对水土保持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通过聘用在这方面有所成就或业务突出的执法人员来为他们进行授课, 另外对其授课的内容要针对水土保持监督, 以此来达到增强他们的监督执法业务水平。在培训结束后, 还要进行相应的考核。只有考核通过才能上岗, 有些业务能力强的精英骨干, 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要加以重用, 只有得到重用才会促使其他的人员在进行监督执法的过程中积极工作, 从而形成一个高业务能力水平的团队。

3.3 加强领导, 做好部门协调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公益性事业, 城市水土流失防治涉及方方面面, 必须加强领导, 搞好部门协调, 各司其职, 落实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权, 立足本职, 强化监督, 科学规划, 搞好协调, 为政府当好参谋。计划、环保、土地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 把好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关, 对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 计划部门不立项, 环保部门不批环评报告书, 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 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城市水土流失加剧的势头。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城市化建设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 城市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应减少城市水土流失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这对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要想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一定要重视当前城市水土流失的原因, 更要认清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现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只有这样, 才能做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

摘要:加大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减少或降低城市水土流失是当前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发展, 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然而, 面对城市水土流失的现状, 对城市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提出了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城市水土工程管理,现状,思考,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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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冬梅, 张文艳, 苏新琴.城市水土流失及其防治对策[J].城市发展研究, 2001, (05) :56-57.

[3]黄鹭新, 杜澍.城市复合生态系统理论模型与中国城市发展[J].国际城市规划, 2009, (01) :90-91.

[4]李立平, 邢维芹, 刘顺, 等.郑州市城市土壤理化性质[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2010, (02) :187.

13.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奖惩办法ok 篇十三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白云至龙里北线路是贵州环境、水土、生态保持流失预防保护区,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好大自然是我们施工当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第二条、为将本工程建设成为一条“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的绿色环保铁路,实现文明施工和全段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 标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范围为本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的施工场地、施工营地、施工引入便道、砂石料场、施工机器营地及其临近受影响的范围。

第四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重点对象为沿线的原始地貌景观、河流源头水质、地表植被、地表土壤及水土保持功能。

第五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贯穿工程建设期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期以及竣工验收阶段。

第六条、本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目标为:各级环保和水保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率达百分之百;专职环保工程师和监察员持证上岗率达百分之百;临时生活区、生活垃圾处理及施工现场符合有关环保水保规定,检查验收率为百分之百;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抓好落实,制度和责任履行率达百分之百。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

第七条、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施工技术细则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严格执行新建铁路白云至龙里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认真贯彻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无条件接受环保、水保、林业等部门及环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采取可靠措施做好施工中的环保水保工作。坚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恢复验收的三同时原则。施工中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控项目与监控结果满足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将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章 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各工班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水保,成立以项目经理林昌贵为首的环境及水保领导小组。

第九条、结合本段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建立完善管理方法,制定严格的检查制度,加强监控、强化监督。队部每月定期对环保和水保检查一次,工班每旬进行一次施工检查,其余时间不定期检查,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地进行检查。

第十条、针对管段特点,重点抓好施工现场布置、营地环境卫生、砂石料场、隧道弃渣场、施工引入便道等方面环保及水保工作。施工中做到文明施工,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振动、废料、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一条、施工道路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开工前进行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

现场优化,严格限定引入便道数量和宽度,避免对原始地表大范围的扰动;各种机器车辆固定行车路线,不得随意下道行驶;扬尘严重的施工路段、运输便道应及时洒水。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营地设置醒目的标志牌、边界线,严格限制施工人员活动的范围和机器作业的范围及行进线路,不得侵占林地,尽可能不占用植被发育草地,严格施工人员猎捕和采摘、践踏及随意铲除植物。

第十三条、生活污水要设置污水沉淀池,并经处理后采用散排的形式用于施工降尘;生产和生活垃圾应统一分类{可降解和不可降解}收集,不可降解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场处理,可降解垃圾在指定位置进行及时填埋

第十四条在河滩采料时应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和恢复措施,坚持随采随平整的原则,及时做好河道疏通工作,采砂场应设置污水沉淀池,洗砂废水净化后重复利用或排放。

第十五条、含有害物质的施工物料不得堆放在河流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体;桥梁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石油类等污染物排入水体,对桩基施工中的泥浆废水必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泥浆废水采用静置沉淀法进行固液分离,沉渣出的水应重复利用或用于降尘、绿化。

第十六条、隧道弃渣应做到“随弃随运”,挡渣墙应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以满足“先挡后弃”的水土保持要求。

第十七条、桥梁施工严格按永久种征地界限施工,不得超出征地界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

限施工,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施工完毕后,对施工营地、施工场地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清除各种生活、生产垃圾,并平整恢复场地。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九条、在项目部的日常工作检查中,凡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规定的单位,环保工程师将现场口头责令其整改,二次检查仍存在同一个问题,项目部环保部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通知书递达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单位,项目部将给予内部通报,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施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凡擅自增设场地、取弃渣场及便道等占地面积的,以及在植被保护、林地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措施不到位的,项目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或罚款。

第二十一条、被建指环保部门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单位,项目部将给予责任人罚款伍百元,责任工班罚款伍仟元。

第二十二条、被地方环保部门通报通报或罚款的单位,项目部将给予责任人罚款壹仟元,责任工班罚款壹万元。

第二十三条、因野蛮施工破坏环境而被媒体暴光的单位,项目部将给予责任人罚款壹仟伍元,责任工班罚款壹万伍仟元,并不得参加项目部年终综合评比。

第二十四条、受到建指通报表彰、地方环保部门书面表扬的单位,项目部将给予作业队奖励1000—3000元,给责任人奖励500—1500元。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白云至龙里北铁路工程指挥部第四项目部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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