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

2024-11-29

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10篇)

1.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 篇一

台江县第一中学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

工作目标责任书

“两违”整治工作,事关台江发展大计,时功在当今,利在千秋的大事,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为发挥基层组织底子清、情况明、信息准的优势,确保我县教育系统的用地行为和建筑活动尽快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现教育系统就整治“两违”专项工作有关内容,与学校签订本责任书。

1、教职工要带头搞好宣传,使“两违”整治工作文件精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户了解到这是机遇,为学校处理“两违”纠纷减轻压力,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2、学校教师带头自查纠的同时,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家人和亲戚申报,自觉接受处理,确保“两违”纠纷减轻压力,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监督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发现一宗,制止一起,上报一案,确保无新的“两违”行为发生。

4、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确保不漏户、不漏项,保质保量完成。

5、不出具虚假证明,不存在瞒报、漏报现象,教职工转让、出租宅基地后,再申请新宅基地的,要及时上报。

6、不得唆使、煽动群众寻滋事,聚众抗法,干扰整治秩序,破坏整治环境。

7、深入群众,掌握“两违”整治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整治活动部出现大震荡。

8、教职工要服从县教育局、所在乡镇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不设障碍,不撂摊子。

9、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以权谋私的,将视不同情节和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学校(公章):

校长签字:王安刚教职工签字:

2012年12月20日

2.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 篇二

通政函„2011‟42号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本级规划区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的属违法用地行为;凡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要求建设建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简称“两违”)。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两违”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接受处理。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四、相关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已经发放或提供的,应当及时纠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当事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两违”整治工作。县“两违”整治办公地点:县国土资源局三楼。监督举报电话:8622018、862312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整顿

通告

3.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 篇三

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实现我镇城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按县整治“两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关于2015年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的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重拳出击,拆控并举,疏堵结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通过全面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力争2015年底实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零增长、减存量”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镇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对XX镇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如下优化调整。

组 长:罗XX 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方智宏 镇委副书记

江进旺 镇委委员、镇纪委书记 观桂艳 镇委委员、镇人大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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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火祥 镇委委员、镇武装部长 王晓静 镇委委员

成 员:李锡文 派出所所长

欧汉雄 综治维稳办专职副主任 方锦焕 镇城建办副主任 罗小东 司法所所长 涂竞南 镇财政所所长 李建强 国土所所长 丘映旭 规建所所长 李连发 交管所所长 李春华 镇文化站站长 柯顺光 镇林业站站长 宋伟光 水管所所长 方振兴 镇城管所副所长 赖雪云 房管所所长 蔡 对 供电所所长

陈伟山 惠州市东部供水有限公司经理 杨程文 新寮村委会主任 陈耀宏 油麻地村委会主任 钟日辉 黄坑村委会主任 杨建房 大岭背村委会主任 方云清 溪美村委会主任 陈锦芳 涌围村委会主任 叶日金 新建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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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钦 新民村委会主任 杨少艺 沙桥村委会主任 方新平赤岸村委会主任 观周军 河谭村委会主任 柯 彪 梁屋村委会主任 宋容韬 光明村委会主任 卓观添 大村村委会主任 黄伟华 石桥村委会主任 郑华木 三多村委会主任 林梓贤 小屯村委会主任 柯平霖 田洋村委会主任 陈新平好招楼村委会主任 刘运河 社区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观桂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杨火祥同志兼任,成员由宋水如、方锦焕、丘映旭、李建强、方振兴同志担任。相关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所:负责依法查处整治各种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政策的抢种、抢建行为,以及乱占滥用土地、非法交易土地行为;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牵头协调解决“地皮单”和村民“回拨地”未落实用地指标、村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的用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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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纪委:负责依法查处在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渎职、失职行为,对参与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规建所:负责违法建设的甄别、定性和查处工作;理顺、规范镇级规划建设部门的报建许可权限、范围和职责,并对镇规划区清理整顿不规范审批行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镇城建办、城管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清理整顿不规范审批行为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牵头对全镇各村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治工作,配合规建所对城镇规划区违法建设的查处。加强各村查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受理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举报。

镇林业站、水管所、交管所:负责配合国土资源所、住建所、城建办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

镇委宣传办:负责做好宣传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法律政策和工作情况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各村委会:是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村民自治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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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巡查管控和查处整治工作。

派出所: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综治办、司法所:负责受理有关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的信访事项,案件查处中的人民调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所、自来水厂:按照有关要求,配合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重点及方法

(一)工作重点。

1、坚决确保“两违”零增长。各村委(含居委会,下同)和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所、城建办等部门要严守“零增长”红线,进一步充实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大管控力度。各村委要划定管控责任区,明确责任人,落实“守土有责”,决不允许辖区内再出现新的“两违”行为,或以“可纳入理顺类”为由,将新产生的“两违”进行理顺,放纵违法行为发生。

2、坚决拆除一批违法建设。按照惠东县整治“两违”办的要求,对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顶风抢建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城镇容貌、存在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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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且无法整改消除影响等违建行为,经县整治“两违”办确定列入应拆除范围的违法建设,镇政府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3、坚决清理一批违法用地。对全镇辖区范围内2013年1月1日后发生的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特别是占用耕地(农保区)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对已经动工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公共道路、公共设施和其他城镇景观的违法用地,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该拆除的必须坚决拆除、该清理的抓紧清理。

4、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纪行为。一是对继续出现新的“两违”,突破“零增长”红线的村,实行责任倒查,出现一宗、查处一宗、追究一宗,并严肃追究有关干部和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对在整治“两违”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参与违建的行为人以及干扰、阻挠集中整治行动的不法行为、黑恶势力,纪检部门及政法机关应从严从重依法查处,并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追究一批”、“移交一批”办法进行处理。

5、着力理顺一批“两违”问题。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符合报建条件的村民住宅和留用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逐步给予理顺,尽快给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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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强化网格化管理责任制,加大巡查管控力度,按照“打早、打小”和“四个一批”要求,采取刚性执法措施,做到快查处、快整治、快结案、快报批、快清拆、快落实,实现“零增长、减存量”目标。结合工作实际,下设二个工作组。分别为:

1、巡查组。主要负责对全镇辖区内开展“两违”整治工作日常巡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管控力度,防止新的“两违”产生。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情况的及时上报,并依法给予制止或处理,确保“零增长”目标实现。巡查组又分为2个小组。一组为由观桂艳任组长,副组长方锦焕、丘映旭,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组成,主要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日常巡查管控;第二组为由杨火祥任组长,副组长李建强,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组成,主要负责各村辖区日常巡查管控。

2、整治和问题处理组。主要负责协调开展“两违”整治工作。由镇政府组织规划、城建、国土、公安、城管、供电、水厂、司法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强有力执法队伍,充分整合资源,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列入应拆除范围的违法建设,全力组织拆除,对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后要严格进行复耕复绿处理。对前期因各种因素未能顺利拆除的违法建设,要充分进行调查摸底,专门组织研究讨论,做到一宗一方案,确保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顺利拆除、应清理的违法用地顺利清理,确保“减存量”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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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步骤和时间

镇政府牵头,国土资源所、规建所、各村(居)委会抓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零增长、减存量”目标。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解决农民合理住房需求等疏导问题,为实现工作目标提供保障。“两违”整治工作期间,专项工作办公室每月要向县政府报告整治“两违”工作进展情况,重要问题专题报告。

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减存量”整治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再宣传再动员阶段(1月10日-1月30日)。

1、动员部署,制定计划。一是迅速召开整治“两违”整治工作大会,统一思想,全面部署,为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二是印发今年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推进落实。

(三)日常巡查整治阶段(2月1日—11月30日)。整治行动组牵头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各村、城镇规划区内重点、难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案件进行查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针对抢建博赔影响重点项目建设、顶风作案、社会影响恶劣、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群众反复投诉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必须彻底拆除,深挖案件背后保护伞,斩断利益链;针对因不规范审批产生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该理顺的必须理顺;针对因历史原因产生的违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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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违法用地,详细了解原因,做到“一类一方案”,限期整改,妥善处理。

督查追责组加强对村及各部门在该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跟踪问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对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参与违法行为或充当保护伞等行为的,由镇纪委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各类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人,由公、检、法等部门介入,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领导小组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对查处整治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或直接追究责任。

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理顺政策法律关系,建立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预防、发现、制止、查处”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实现“零增长”目标。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势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是针对当前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现象突显,“两违”行为泛滥而提出整治的,市县两级就专项整治工作做了部署,在思想上要高度统一、行动上积极主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各级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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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法律和后勤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镇委、镇政府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两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责任。镇政府将整治任务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村(社区)、村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村主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排查摸底和巡查管控,对本级无法制止和查处的“两违”行为,要及时上报。三个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兼顾、分工不分家、多组联动,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两违”整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各类会议、宣传车、张贴横幅、标语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两违”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进度,营造声势,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重点拆除项目、重点“两违”案件的整治要主动曝光,全程跟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和舆论攻势,最大限度地争取全社会特别是“两违”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查问责,落实责任追究。整治“两违”工作将作为考核指标任务之一,列入2015年我镇村干部绩效考核内容。整治期间,镇整治“两违”办公室要组成专门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全程跟踪督办“两违”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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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情况,对整治组织不力、工作迟缓、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村,坚决追究相关干部责任。对工作中不遵守纪律、不尽职尽责、不服从统一指挥的行为人及责任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4.广东规范违法用地处置程序 篇四

广东规范违法用地处置程序

发现涉嫌违法用地手续停办违法用地未经处理不得报批

日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违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该厅要求,呈报各类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须依法进行处理;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建设用地报批申请或组织报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土地违法情况,必须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包括预审)、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告知执法监察机构查处;执法监察机构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有关职能机构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并发出《土地审批及土地登记停办通知》。

5.关于城镇违法用地调研报告 篇五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安排,5月11日—5月20日,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调研组,对我市城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城区西环线、文昌个私工业园、长生康居工程点以及有关镇街道工业园;在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就城镇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执行情况以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情况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

1、园区土地闲置,改变用地性质。

闲置土地是指未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本次调查了2005年1月—2008年8月我市城镇工业园区用地情况,发现两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城镇工业园区均不同程度存在土地闲置现象。如:桐城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共118家,其中工业企业104家,非工业企业14家;2006年1月1日以前进区征地工业企业67家,2006年1月1日以后进区征地工业企业30家;区内租赁生产企业11家(其中包括3家先租赁生产后征地企业)。2006年前进区67家工业企业中,亩均纳税最高达13.202万元/亩,最低为0.032万元/亩;其中,2007年亩均纳税1万元以下企业40家。04年1月1日以前进区,除建设期外且有闲置土地达2年以上的企业有9家;04年1月1日至05年1月1日之间进区,除建设期外且有闲置土地达1年以上不足2年的企业有6家。40家企业中闲置土地超10亩以上企业共10家,闲置土地5亩以上企业共17家。双港镇:总宗数57宗,总面积581.31亩(其中未批准的6宗,29.8亩)。每亩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30宗;容积率大于0.8的16宗;每亩税收达10万元的1宗(金普贵),达5万元的3宗,3-5万元的4宗,1-3万元的11宗,低于1万元的19宗,其余无税收。双港镇是我市工业强镇,但本次调查57宗有近20宗没有产生税收,无税收面积350亩占总面积一半以上。其中浙江力革公司就圈占206亩,07年5月批准至今建筑容积率仅为0.045,每亩投资仅9.69万元(含地价款)。文昌个私工业园:从2002年开工至今,用地40宗,工业划拨、出让总面积65395.15平方米(其中已建土地面积28045.44平方米,未建土地面积37350.15平方米),15宗土地37亩至今未建设,部分未建的12宗土地面积达19亩,闲置时间均在3年以上。龙眠办事处:总宗数28宗,总面积408.11亩(其中未批准的5宗,49.8亩)。每亩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8宗;容积率大于0.8的1宗;每亩税收达10万元的1宗(安徽凯达公司),达3万元的1宗,达1万元的2宗,其余无税收,并且土地闲置。此外,孔城镇、龙眠办事处、新渡镇、大关镇等地方的工业园区均存在土地闲置现象,全市工业园区土地闲置面积大约有20万平方米。二是部分工业园区不同程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现象。如:新渡镇:总宗数95宗,总面积739.15亩(其中未批准的58宗,465.313亩)。每亩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1宗;容积率大于0.8的5宗;每亩税收达10万元的1宗(国元塑业有限公司),5万元的3宗,3-5万元的3宗,1-3万元的3宗,低于1万元的10宗,其余无税收。新渡镇主要是一批中小型企业用地未批先用,占总用地量的62%。绝大多数企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均未达到要求,并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比较严重。文昌个私工业园:在已经建成的楼舍中,除A段扬帆实业公司;B段周龙沿同康路建设的综合楼和后侧的冷库,光永红建设的综合楼租给鑫隆汽贸公司和后侧临时搭建的厂房,原翻身村务工经商的18户集体商住楼;C段方爱琴、刘晓玲务工经商的商住楼,荣国成等4户沿同康路后侧1500平方米用于仓储,计7宗,加之未建15宗未改变土地用途。其余18宗均改变了土地用途。

2、小区详规不明,部门监管乏力。

我市城市规划经过2003年依法修订,但仍存在“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现象,存在“城市建设到哪里,就被动地拿出详细规划方案,导致详规与城市整体功能布局脱节”的现象。一是部分小区详规不明。如:王墩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成立于1992年7月,位于市龙眠街道王墩村,当时由县成立的临时经济开发办负责,主要是吸纳私营企业,2002年初该区停止运转。王墩经济开发区运行10年共开发两期工程,累计征地1250.04亩,一期工程于1997年5月底结束。二期工程于2002年中止。我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于1996年编制,1997年开始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4年1月20日通过省政府批准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方便南山路以北区域(王墩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拟在南山路以北接南山路新规划一条长约300米宽15米的次干道。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南山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及时修编,加上新规划的15米路未列入近期市政建设计划,在此发生了建房户王钟友在该小区违法建设一案(此案另有详细调查报告)。王钟友违法建设一案表明:我市先期城市建设规划安排不够完善,未能及时安排区域详规,城市建设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没有好的城市规划管理,就不能保证城市规划的落实和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无论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项目,职能部门都要深入现场勘察。凡不影响规划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对规划实施过程,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检查监督,即从放线、验线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违规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而王墩经济开发区王钟友违法建设一案:王钟友建房前,未能按要求将设计图纸和建房相关资料向建设部门申报,实际上未真正履行建房程序,王钟友是用经过转手的、早已过期失效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向国土局过户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部门在王钟友取得土地使用证时未能把好关。据了解,当时该地所在的王墩经济开发区私人建房大多先动工,后办证,有的至今还无证。市国土局为王钟友建房放线两次,规划处无人参加,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国土部门接到其超面积建设的举报,国土部门及时派人查看是实,对其超面积16平方米虽作处置,但纠正不到位。王钟友建房过程中,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分管龙眠河以东区域的负责人也多次到该房处巡查,并口头催办手续,但没有文字记录,无果而终。此案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协调不一致的突出问题。

3、用地手续不齐,操作标准不一。

我国法律对于土地权利的设置,最基本的是三种:国有出让地、国有划拨地和集体土地。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康居工程点、个别工业园存在“同一园区用地手续不一致”、“少批多建”、“一证多址”、“私下买卖”、“无证建房”的现象。

一是用地手续不一。如:长生康居工程点:该康居工程分别于1999年至2003年批准实施共51户,51户中建设用地使用证分三种性质:(1)集体土地使用证共26户,分别为1997年批准的18户,2002年批准的8户;(2)2002年7月市政府批准国有划拨证的10户;(3)2002年7月市政府批准国有出让证的15户。二是“少批多建”、“一证多址”、“无证建房”的现象。如:长生康居工程点批准51户建房,除5户持证未建外,已批准的46户实际建设62户。当时51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为5046.045㎡,建筑面积为6165.52㎡,除5户批准未建外(5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428.25㎡、建筑面积526㎡),46户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为4616.795㎡,批准的建筑面积为5639.52㎡,而实际建成的62户占地面积为7503.025㎡,建筑面积12358.201㎡。合计:46户实际土地使用面积比批准面积多3186.23㎡,实际建筑面积比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多6718.68㎡。具体情况如下:(1)、持本人证件在康居点自建房屋居住的有25户,批准用地面积2717.625㎡,实际占地面积3051.799㎡,超出批准面积334.174㎡;规划许可面积3081.12㎡,实际建设面积4526.045

㎡,超出规划许可面积1444.925㎡。

(2)、持他人证件在康居点自建房屋居住的有5户, 批准用地面积409㎡,实际占地面积494.348㎡,超出批准面积85.348㎡;规划许可面积554.4㎡,实际建设面积1494.04㎡,超出规划许可面积936.64㎡。(3)、持证未建的有5户;批准用地面积428.25㎡,规划许可面积526㎡。(4)、持证移址建设6户,批准用地面积562.9㎡,实际占地面积864.558㎡,超出批准面积283.658㎡;规划许可面积672㎡,实际建设面积1450.14㎡,超出规划许可面积778.14㎡。(5)、倪学明统建26户。为他人代建5户,住户持有证件,批准用地面积429.94㎡,实际占地面积712.249㎡,超出批准面积282.309㎡;规划许可面积624㎡,实际建设面积1119.24㎡,超出规划许可面积495.24㎡。持他人证件6份,实际统建21户,批准用地面积610.75㎡,实际占地面积2398.071㎡,规划许可面积为730㎡,实际建筑面积为3768.736㎡,因不是一户一址进行建设,而是“一证多址”、“无证建房”,其建设行为不合法,合计:倪学明统建26户,超出用地面积2398.071㎡、规划许可面积3768.736㎡。

城区其他规划控制区内,都不同程度存在上述现象。只有进行一次详细普查,才能彻底摸清“少批多建”、“一证多址”、“无证建房”的真实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纠正此类问题。三是土地“私下交易”。如:在文昌个私工业园中翻身村私下转让土地及建设情况尤为突出:2002年4月原文昌街道翻身村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和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两委研究决定拟在工业园区内兴办菜市场。2003年6月2日原翻身村支部书记张启才代表该村同国土局签订了工业用途土地划拔合同,地点西环路B7段,面积6000 M²(宽60米,纵深100米)。该村集体资金不足,无力开发,经村研究决定将6000 M²工业划拔土地分二段实施。第一段沿同康路纵深45米土地(面积2700 M²)私下以20万元/亩转让给李南山等9户,并签订了《关于筹集综合服务楼建设用地协议书》,李南山又转让给胡业仁,胡于2006年12月建成了翻身综合楼(含业仁置业综合服务楼);第二段纵深55米土地(面积3300 M²)私下以9万元/亩转让给高仇等11户,由他们出资建设,该村口头承诺负责办理工业出让国有土地证,但至今尚未办理。该村经办的土地分两段私下转让,收入、支出已入账,已交国土局土地款67.5万元,下欠48.6万元。工程于2006年11月开工,同年12月建设局要求停建,今年2月这11户又开工建设(目前有4户基脚已打成,7户一层已建成),建设局又责令他们停建;停建后11户多次到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不断,问题至今未得到圆满解决。

4、土地“寅吃卯粮”,“规划”服从项目。

一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现状矛盾突出。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需求快速增长。虽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设用地的总量,但是全市每年用地的需求量都在不断加大,用地紧缺的矛盾在不断加剧。尤其是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资本的迅猛发展,开发区建设、城市道路建设的不断需求,建设用地需求居高不下。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越来越紧压,在没有足够的用地计划指标情况下,我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使招商引资企业能落户当地,自知违法违规,又不得不走违法用地之路。这种“官家”违法用地现象在我市较为普遍,大都是“寅吃卯粮”,一时难以纠正。二是被动调整规划。《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同时,城市规划部门在项目用地选址时考虑到产业集聚、功能划分。然而,近年来,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被动调整的情况,出现“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极少数镇、村干部规划意识淡薄,为了迎合投资方的要求,随意选择项目地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挑战,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两违”现象。如龙眠山茶叶研究所项目、金大地工业园项目,立项之初并没有很好研究桐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而是规划设计条件是

在开发商取得土地后才进行的。三是土地收购储备机制不健全。虽然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但仅仅是为政府每的土地招拍挂要求服务,对那些应纳入储备库的城市闲置土地、低效土地等,根本无暇顾及。对城镇存量土地的盘活,以及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掌握的土地和资金不充足,无法对土地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很多情况下还要依靠储备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才能完成土地的收购储备,不能实现机构运作的良性循环。

二、原因

原因之一:入园门坎偏低,降低用地效率。

前些年,按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土地卖得越多,地方政府收益越多,于是 “以地招商”、“以地生财”越演越烈,各镇街道竞相开展“圈地运动”,只要是“客商”一律迎进园,不惜用地产换资产,入园门坎偏低。工业园区的兴起,大多数确实起到“繁荣地方经济、带动就业、促进发展”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一是园区规划明显滞后于园区建设速度,造成工业用地性质改变。有的地方对园区的功能定位不明,对土地利用缺乏高起点、高标准规划,造成开发商“占园为王”,形成了“园中园”、“区中区”。大量工业用地性质的改变和违法建筑都是在开发商的“园中园”中进行的。二是对入园客商没有实行严格把关,造成大量土地闲置。造成工业园区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调查中发现:有的是开发企业因资金不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情况而造成土地闲置;有的是因为项目合作方拖欠土地出让金造成项目难以实施导致土地闲置;有的是开发商主观上就有“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圈地”的意识造成土地闲置;还有的是由于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用大面积廉价地皮“换”招商引资实绩,导致开发商拉长了开发周期,形成变相的“捂地”、“惜地”,致使大量的土地闲置。原因之二:法制观念淡薄,“规划”执行不力。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屡禁不止。一些居民和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主认为“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搞建筑、搞开发合情合理,政府无权干涉”、“自己掏钱盖自己的房,不偷、不抢、不犯法,凭什么这样规划那样规划”等等。

二是一些镇村(居)干部对辖区内涉及违章建筑监管不力。有的镇村(居)干部对辖区内涉及违章建筑的有关事务及矛盾推诿不管、视而不见、任其泛滥,有的私下还帮忙出主意、找关系、批条子、做人情,有的甚至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三是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宣传“规划法”、“土地法”的力度还很不够,各项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还没能达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的程度。政府机关和社会群众对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认识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关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倾向。

四是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发现有明显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导致有些违法行为扩大化;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没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从项目开工到竣工,没有建立一整套监督管理规则,造成监管有“死角”。五是政府在重大项目建设上有待改进。近年来开工的重大项目,大多数大权集中于“指挥部”,弱化了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简化了职能部门的法定程序,“会议纪要”往往成为项目建设的法定文书,从而导致职能部门被动违规的现象。原因之三:部门合力不大,长效监管缺失。

一是合力机制没有形成。为什么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屡禁不止?调查中发现:用地、规划手续不齐全的项目,却能照常供电、供水、办贷款,照样领取营业执照,照样办理外商投资手续。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发生以后,“一家在制止、多家在放行”,“一家踩刹车、大家踩油门”,这种做法自然刹不住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歪风。

二是执法拆违程序繁琐。调查中,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反映,在制止违章建筑行为中,不能及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法拆违程序太繁,行政执法机关从发现违章搭建到组织强制拆除必须履行“下发告知书(令其提供批准手续)——召开听证会(进一步确认是否违章搭建)——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其复议、诉讼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程序。从下达告知书到申请强制执行至少要三个月以上,导致违法建筑不能及时制止和拆除,在群众中造成了错觉,认为政府执法不严,有机可乘,可以一拖了事,助长了违法建筑的风气。

三、建议

1、以铁的手腕,集中整治“两违”。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危害性极大:一是严重影响了桐城形象。园区土地闲置、低水平无序开发,扰乱了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落实,给城市建设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矛盾,也对生态环境、治安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来很大的威胁。二是严重侵蚀了公共资源。有限的国土资源被侵占、滥用,使日益紧缺的建设用地雪上加霜,给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项目建设设置了重重障碍,影响了城市经营的顺利进行。三是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少数人无视政策和规划,用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拥有大量的非法财富,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性循环。四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蚕食了国有资产,削弱了地方财政,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一要把握原则,依法推进。集中整治行动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市“两违”集中整治指挥部,制定桐城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各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规划执法集中整治活动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协调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支持所在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各项工作。(2)、坚持依法整治原则。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3)、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违法建设的产生要根据当时的政策法律背景,结合实际,分别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情况分不同时期、不同地理范围、不同土地房产性质等予以界定,提出处理意见。科学划分,区别对待,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4)、坚持党政机关与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建设的,要主动带头自查自纠,发挥表率作用。二要强化措施,全力推进。“两违”集中整治任务艰巨,阻力大,我们必须本着对历史负责、对桐城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迎难而上,坚决打好打胜这场硬仗。要突出重点,打好“攻坚战”。明确整治重点: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改变修建性详规或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乱搭乱建及其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集中整治行动涉及面广,必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点上的果断突破来震慑违法者,形成声势,营造氛围,迅速打开局面。明确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个人自建房、安置点建设、单位建设等工程建设中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全面推进,打好“围剿战”。在重点突破的同时,要坚持全面推进,做到“三个坚决、三个绝不允许”,即:任何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都要坚决依法拆除,绝不允许姑息迁就;对“两违”对象,不管涉及到哪个部门,不管当事人有何“背景”,有何特殊原因,都要坚决依法办事,绝不允许清小不清大、清民不清官、清软不清硬、清明不清暗;对“两违”整治工作,不论遇到多大的阻力、多大的困难,都要坚决依法一抓到底,不获全胜决不收兵,绝不允许虎头蛇尾、半途而废。要建立机制,打好“持久战”。在打好整治“攻坚战”、“围剿战”,集中治标的同时,更要着眼于治本,建立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打好 “持久战”。要坚持纠建并举,在集中整治之

后,立即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一批公共配套设施,有效消除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设的空间。要坚持管建并重,及时研究出台治违防违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力量,杜绝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问题,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要讲究方法,科学推进。要坚持宽严相济。对于群众自清自拆的,要给予大力鼓励和支持,对少数教育疏导无效的“钉子户”,要通过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坚决予以强制清理拆除。对于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自清自拆的,可以不予追究;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论在何部门、任何职务,都要坚决进行党纪、政纪追究,决不容情,决不手软。要坚持堵疏结合。既要严格执法,坚决清理整治任何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决不允许搞法外施恩、“人情标准”;又要有情操作,做到道理讲在前、关心摆在前、矛盾化解在前、保障措施落实在前,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群众的合理要求,要坚持先后有序。要分轻重缓急,按照“四先四后”的步骤逐步推进“两违”整治工作,即在区域上,先整治城区、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建设,后整治一般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在对象上,先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后一般群众;在类型上,先清经营舒适型或用来牟取暴利的违法违规建设,后清困难应急型违法违规建设;在违法违规建设的时限上,先清新建的,后清历史遗留下来的。

2、以历史的眼光,辩证地解决“陈欠”。对解决工业园区土地闲置问题。不能用现行的规划标准审视十年前的工业园区建设,要历史地对待过去。对镇街道工业园区“两违”整治要分段实施,建议以2003年修编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时间段,制定不同的整治方案。如:对文昌个私工业园的处理建议:根据文昌个私工业园区在市2003年修编的《2003年—2020年安徽省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为二类居住用地情况:

1、对符合当时规划条件的用地户,要尽快完善用地、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当时规划条件的用地户,已建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闲置的土地,依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先完善相关手续后建设,如不建设,予以收回。

2、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按评估价,扣除原取得土地费用补交出让金,办证相关费用依照2007年以前的标准收取。

3、对符合当时规划的工业用地,现如愿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允许改变,但须补齐土地出让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由文昌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对原翻身村私下交易工业划拔土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以科学的态度,严格执行“规划”。

一要规划先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借集中整治“两违”的东风,对我市基础设施进行一次大规模普查,摸清城区及工业园区整体部局,摸清城市各功能区,清查城市水、电、道路、管网、公交等基础设施的现状,形成法定文书;今后,再好的招商项目、再大的重点工程都必须服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没有规划许可意见书的项目坚决不开工;不能因暂时利益的驱动盲目上项目,而造成损害城市长远发展的永久“顽疾”。政府要带头执行规划,避免因领导人的变更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要坚持“阳光规划”,以促进经济建设和提高环境质量为重点,超前编制各类详细规划。编制详规要听取方方面面意见,征集广大人民群众的建议,力求规划科学合理。同时,要完善城市形象设计,精心塑造桐城城市形象,努力创造既体现现代化气息又反映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

二要建管平衡。要充分发挥不久前新扩编的行政执法局的整体功能,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作风实的城乡规划执法队伍。切实加强批后跟踪检查管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做到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要强化宣传。要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市干群的规划意识。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学习宣传《土地法》、《城乡规划法》和《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积极主动参与城市规划,自觉服从规划管理,努力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以刚性目标,规范执法行为。一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做到行政处罚规范化,对土地违法和建设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执行“调查、审查、决定三分离,罚款、缴款两分离”的刚性规定。责成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尽快修订出台:“两违”行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和“城市规划管理巡查监察制度”等系列制度。二要切实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目标责任考核和效能监察。对照工作职能,制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乱纪人和事,坚决依纪依法严加惩治,并建议调离原单位到其他部门工作。

5、以法制观念,健全长效机制。一要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市政府要成立“桐城市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直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税务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立各自工作程序,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整个办证审批过程,要求各部门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既体现“依法行政”又实现“效率优先”;绝不能重走“先用地、后办证,先上马、后规划,先服务、后治理”的“只要效率、不要法律”的老路。

二要建立“违规”发现机制。强化规划执法部门的整体功能,城管执法、土地、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开通城建热线举报统一受理电话。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建热线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分转。

三要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打击、处罚力度。要学习外地经验,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实行“部门联动、责任共担”,让违法用地者、违规建设者不敢违法、违不起法,从根本上铲除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生存的土壤。如:在前些年广州市,针对一宗违法用地调动起来的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多达十余家: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应追究责任的违纪党员、干部及时介入处理;公安部门要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及时立案作出处理;法院要对申请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件及时审结;国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得受理违法用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停止办理违法用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工商部门要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停止办理工商登记;建设规划部门要停止办理相关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金融部门要停止发放相关项目贷款;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要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空前规模的部门联动机制,必将使“两违”行为遭遇灭顶之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市完全可以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出台符合桐城市情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下定不治理“两违”决不收兵的决心,多年难以根治的顽症,一定会迎刃而解。

执笔:中共桐城市纪委

6.违规审批助长违法用地之风的典型 篇六

—— 由西北地区土地督察发现问题说开去

发布时间:2011-08-16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字体:

近年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督察实践中发现,西北地区一些部门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在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先行发放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为违法用地单位提供保护、撑腰壮胆,诱导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发展,增加了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难度。这反映出土地利用和管理格局中,有关政府部门在职责意识和行政行为上,离依法行政还有差距。土地督察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发现、指出和督促整改,促进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定职责落实到位。这其中,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应有的土地监管职责不可或缺。

相关部门违规行政审批类型多、比例较大

一个建设项目从诞生到落地,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均有审批监管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 “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部门负责审批规划条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的用地手续是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因此,只要任何一个相关部门严格履行审批监管职责,违法建设项目就不能顺利落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就难以长期“生存”。

督察机构在宁夏某市土地例行督察活动中发现,相关部门存在着大量不同类型的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一是发改部门违规立项,在用地预审尚未通过前,先行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涉及此类问题的卷宗占审核卷宗的6%。二是财政部门监管不严,存在报批前期由用地单位代缴征地费、后期扣抵土地出让金、追缴出让金不力的问题,占审核卷宗的18%。三是规划部门违规发证,在未取得土地等前置手续情况下,违规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问题比例占审核卷宗的16%。四是建设部门违规发证,在未取得土地等前置手续情况下,违规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发证率在10%以上。

相关部门违规审批诱导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2010年,青海省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38宗,其中个人和村委会违法占地8宗,企事业单位违法占地30宗。督察组逐宗查阅这30宗案件卷宗,发现相关部门为其中的14宗违规发放了行政许可证书(文件),占违法用地宗数的46.6%。一些取证材料明确显示,相关部门违规“放行”,误导了用地

单位对依法用地程序、要求的认识和行为。

事实上,项目建设单位事前全部了解并严格遵循法定项目建设程序是比较理性的状态。但是,如果各有关政府部门业务紧密衔接,也不应出现这样的问题。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容易对用地者和公众造成诱导。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既需要地方政府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辩证关系,也需要发改、财

政、规划、建设等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履行管地用地的行政责任。

开展延伸督察,及时有效制止相关部门违规审批

延伸督察,是例行督察或某项督察行动主体工作结束后延伸开展的补充性专项工作。通过对相关部门的延伸督察,可有效改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环境,促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推进“大家管,大家用”

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今年以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发挥督察机构职能优势,开展对相关部门共同责任履行情况的延伸督察,发现了大量问题,引起被督察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推动了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健全、完善土地管理和利用共同责任机制的进程。被督察地区相关部门受到很大震动,对本系统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

问题有了较深认识,在迅速查处整改自身问题的同时,积极参与共同责任机制建设。

在督察组现场督察工作结束后不到一个月,陕西、宁夏的两个地级例行督察发现问题的90%已经整改。截至6月30日,共撤销相关部门违法违规发放行政许可证书或文件141件,对6个相关部门的27名违规

发证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党政纪处分,共下发健全完善共同责任机制的规范性文件19份。对涉土相关部门共同责任履行情况的延伸督察,如果采取常规的督察方式方法,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当前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缺乏熟悉相关部门专业知识的督察人员。建议借鉴税务机关的工

作经验,采取申报审查、重点稽查的工作方式方法,开展相关部门延伸督察。

7.7.2土地违法用地情况调研报告 篇七

——如何处理好农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的建议

随着党的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村道路建设“村村通”工程得以逐步实现,农村道路条件逐渐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然而同时,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也越来越多。就近几年查处工作情况来看,一方面农民富裕起来后,要求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新建房屋;另一方面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难以很好实现农民违法建房管理,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现象十分严重,在每个乡镇、村、屯几乎都有农民擅自在自己承包地建房的违法现象发生。

城镇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逐渐在沿路占用耕地建起了新房,新的违法占地所占用的大部分是基本农田,原旧房没有得到复垦,造成了大量土地闲置,严重降低了土地利用率。土地违法案件及土地纠纷案件发生数量不断上升。很多问题引起了土地矛盾纠纷在农村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当前,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占地

新农村建设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逐步推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集中居住,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整理原村内空闲地的前提下逐步实施。一些干部和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上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曲解党和政府一系列惠民政策,误认为自己的承包地可以任意使用,许多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简单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建新房,可以随意占地,许多干部不顾当地整体发展,不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进行合法规划,盲目占用耕地,随心所欲搞形象工程,造成大量的违法占地。

二、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滞后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存在乡镇、城建、国土多头管理,无人牵头的现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也与当前的经济承受能力,思想观念多种因素形成一定差距。例如,按目前新农村建设及砦牙、那母地质灾害搬迁新址都是在承包田起房,给部分承包户农田耕地管理和使用带来诸多不便。

三、执法监察难以实施

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并予以及时制止,要求恢复土地原状,但许多人不听从制止,抢建房屋,造成违法占地建房的严重事实,处理难以下手。

四、建房审批手续繁杂

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县国土据审核,县国土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审批难,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

五、12336举报电话的运行情况

近年来,随着广大干部群众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的逐渐增强,12336国土资源举报电话逐步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接受,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日益增加,土地违法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如何及时解决土地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引导群众健康有序进行新农村建设,坚守保护耕地红线,遏制违法用地,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当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路子,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积极探索土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完善逐级保护制度。

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做到帐、表、卡、簿、册、田块完全一致,树立农田保护标志,加强对保护牌管理。层层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让农

户感到自己也有基本农田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和执法监察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执法的威慑作用,运用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有专人负责,精心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新农村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广泛进行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加强农民法制、预防和遏制违法建房的现象的观念,严格建房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建立违法用地的问责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共同制止违法占地行为。违法用地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及时制止,把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四、充分发挥12336举报电话作用,大力发展监管队伍

随着12336举报电话的普及,群众监管作用逐渐得以发挥,有利于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土地监管工作,确保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

五、加大打击力度,多部门联动配合执法

8.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 篇八

为扎实推进xxxx卫片执法违法用地整改工作,确保全市卫片执法工作顺利过关,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xxxx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xxxx卫片执法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肃惩治土地违法行为,严守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坚持政治站位,强势推进违法用地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全力推进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及时消除违法用地问题,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

二、工作目标

各地党委政府要采取拆除复耕与用地报批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强力开展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及时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x月xx日前,孝南区和汉川市必须将xxxx卫片执法违法占用耕地比例降到x%以下,其他县(市)和市直“三区”管委会必须将xxxx卫片执法违法占用耕地比例降到x%以下。

三、整治范围

全市xxxx卫片执法图斑核查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图斑核查(x月xx日—xx日)

各地组织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对xxxx年第x季度卫片图斑逐一认真开展内、外业核查,切实查清每个图斑的实际用地现状,并按合法建设用地图斑、违法建设用地图斑、不按建设用地管理图斑进行判定,逐图斑建立卫片图斑核查台账。在对xxxx年第x季度卫片图斑核查的基础上,各地对本地区xxxx年x-x季度卫片图斑核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核清违法用地总量、违法占地比例、违法占耕比例,建立xxxx卫片图斑核查台账及违法用地图斑台账。对核查中发现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图斑,及时移交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处置。x月xx日前,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将图斑核查矢量数据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中审核。

(二)制定整改方案(x月xx日—xx日)

在摸清辖区xxxx违法用地情况的基础上,各地要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卫片数据为基数,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各地违法占耕比例控制线,结合卫片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违法用地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改路径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同时,各地要召集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会商,逐图斑研究落实具体整改路径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领导和整改时限,建立违法用地整改台账。x月xx日前,各地将卫片图斑核查台账、违法用地整改台账及违法用地整治方案报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市政府备案。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整治工作市级把控。

(三)集中查处整治(x月xx日—x月xx日)

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发改、交通、城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违法用地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对能补充完善用地手续的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确保在x月xx日前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确保将本地区违法占耕比例控制在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内。一是停工一批。所有违法用地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一律停工。二是拆除一批。对违反土地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私搭乱建的、工商资本在农村违法建房的,有一般用地需求但无法落实报批的一律拆除复耕复绿。三是查处一批。对所有违法用地,除自行拆除外,都要做到应查尽查,根据情节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并确保违法用地立案查处率和结案率达xx%。四是完善一批。对属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光伏用地的,在县级层面可以解决的,要迅速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五是报批一批。对确需报批的项目,各地政府要成立报批工作专班,逐项目研究落实报批指标和资金,落实报批责任,迅速报批取得批文;对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线性工程用地,各地在依法查处履职的基础上,要及时配备用地相关指标,组卷报省政府待批。六是举证一批。对已取得合法批文的存量建设用地,要全面搜集用地批文、矢量数据等相关证据,及时与省自然资源厅对接,确保省级数据审核认可。

(四)及时上报成果(x月xx日—xx日)

x月xx日前,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通过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向市上报xxxx卫片执法成果数据。其中,涉及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图斑,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结果填报。各地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上报数据认真审核把关,必须确保卫片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x月xx日前,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各地卫片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发现填报错误的退回相关县(市、区)重新修改填报。

x月xx日前,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各地卫片数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上报xxxx卫片执法成果数据。

五、整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xx市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发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各地党委、政府和市直“三区”工委、管委会是违法用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违法用地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违法用地整治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整治中,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亲自督办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坚持综合整治。各地要围绕本地区违法用地整治目标任务,坚持拆除优先,拆除与报批并举,坚决从严从快从实,对违法用地图斑逐一认真分析研究整改路径,确定整改措施方案,分别建立拆除、报批图斑清单,及拆除和报批图斑台账,制定拆除、报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迅速整改落实。

1.强化拆除整改。各地要把拆除复耕作为整改的首选措施,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拆违行动,强势开展拆除复耕工作。一是成立拆除专班。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为组长,检察、法院、公安、城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违法用地拆除整治行动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违法用地拆除复耕工作。二是明确拆除范围。对违反土地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私搭乱建的、符合用地报批条件但无法落实报批的,工商资本在农村违法建房的、以及各地认为其他应当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等,要纳入拆除范围,逐图斑建立拆除整改台账和整改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实行目标管理。三是制定拆除方案。按照属地责任原则,拆除工作由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实行自行拆除和依法强制拆除相结合。对列入拆除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先督促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有困难的,各地组织工作专班帮助拆除。对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属地县级党委政府或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四是迅速拆除复耕。对需拆除的,属地政府(管委会)要迅速组织检察、法院、公安、城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强制拆除,并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组织复耕恢复种植条件。

2强化用地报批。各地要成立报批工作专班,制定报批计划,建立报批台账,筹措落实增减挂钩报批指标和报批资金,明确报批时间,落实报批责任,确保按时报批取得批文。政府要加强用地报批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报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已取得用地批文的,要及时将报批文件纳入举证资料,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份。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报批工作的指导,研究报批中存在的问题,要对报批成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强力检查督办。市自然资源部门成立违法用地整治督导组,分片开展巡回督导。督导中,督导组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整改目标,采取查阅整改资料与实地核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检查各地卫片图斑核查台账、违法用地整改台账、违法用地拆除与报批台账建立情况,违法用地整治方案、拆除与报批工作计划、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情况,违法图斑拆除与报批落实情况、违法用地图斑查处结案与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消化违法用地总体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督导组每轮督办后,要及时将督导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汇总后下发督查通报,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点名通报,或报请市委、市政府领导进行调研督导、工作约谈;对整改工作中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严重延误工作的,报市纪委监委机关按规定追责问责。

9.违法用地整改责任状 篇九

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幸福指数,深入推进创建省级文明县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为广大市民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根据岳西县城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治理改造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现将有关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相关法律知识摘要如下:

一、不动产物权没有登记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财产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能否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不同意继续租赁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四、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添附,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如何处理?

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改建、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六、什么是违章建筑?

答: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法律上称为违法建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八、征收拆除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十、对违章建筑如何进行强制拆除?

答:强制拆除违章建筑,除了遵从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有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十一、行政强制执行时法律禁止哪些执行措施?

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十二、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如何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法律还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

指使老年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对指使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开展“文明创建”活动过程中能否对群众房屋进行征收?

10.政府违法用地行为成因与对策 篇十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涉及地方政府和政府为违法主体案件的土地面积,占到了被查处违法用地面积的80%。当前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或相关领导。因此,探讨违法用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对从源头和根本上治理违法用地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违法用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概述

违法用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在此称作政府违法用地行为),其含义是指政府这个特殊主体,在审批、使用、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违反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政府违法用地行为与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土地违法行为相比较具有行政行为方面的特征,其主要形式:

一是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性。大量地、频繁地运用行政手段。实践中,地方政府极易凭借其权威性,通过发布文件、纪要、领导讲话等形式,出台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策性文件,注入下放土地审批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具有浓重的行政性。

二是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强制性。地方政府作为当地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一时的政绩或地方局部经济的发展,很容易强令企业或下级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诸如修建道路、兴建农贸市场、兴办观光休闲产业等,具有典型的强制性。

三是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随意性。有的地方政府违法用地行为并无章法,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行事,对自己经济发展有利就干,不利的就坚决不干,诸如为了招商引资,任意减免土地税费,个别甚至干脆免费供地,根本不受什么法规拘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四是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公开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说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了解的,而且比一般的群众要深刻得多。但是,地方政府这个特殊的主体,为了发展经济,有的就是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于不顾,以致公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往往伴有集体开会研究、召开动员大会、发布招商广告等行为,具有广泛的公开性。

五是政府违法用地行为执行难。由于此类违法用地行为大都属于政府行为,因此,即使在违法用地过程中被执法部门及时发现,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完全建成后,查处拆除时,又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其难度可想而知。

二、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成因与根源

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原因是深层次、多方面的。大规模地招商引资,通过多出政绩达到仕途升任,以及通过主导违法用地达到权力寻租,这几乎成了众所周知的主要原因。追根寻源,有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政府过多地直接插手、参与经济领域。政府对于经济领域的管理,主要应该是宏观调控、规范引导、提供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管理。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除国家项目外,主要应由企业自己考虑,政府不应直接参与和干涉。而一些地方政府却直接插手、参与经济领域,热衷于招商引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绩考核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指标。为了完成经济指标,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甚至层层下达引资指标。招商引资之后,紧跟着就是想方设法为其提供土地。由此造成涉及地方政府的违法用地大量发生,进而引发腐败问题的发生。

二是对地方相关领导缺乏有效的问责制。当前土地违法量大面广,除农民宅基地属个人行为外,几乎都与当地领导存在关联,或口头同意或支持默许,或暗中运作或私下指示。由于手法隐蔽,违法批地者往往不认账。用地者因为得到当地政府的关照,也不漏半点口风,使违法批地的证据难以查实。现行的处分规定,要求必须以查清批地者得违法事实并取得证据作为前提,而没有领导对本地所发生违法用地必须承担责任的问责制,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法律对规划调整存在漏洞。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省级政府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地级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享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而对于规划调整(是否可以调整及由哪级政府审批)却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按照一般理解,有权批准规划自然也有权调整规划。而问题恰恰出在这个地方。当前,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当混乱,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各地规避法律的普遍手段,也是造成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大幅度下降的重要原因。过去,基本农田大都成块,质量良好。近年来为了迎合开发商的用地需求,动辄调整规划,质量好的基本农田被调整成建设用地,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质量不高的土地。这些规划调整,从表面上看,大都“合法合规”且数量没有减少。很难挑出毛病,但质量却大大下降,反应出法律在规划调整方面的重大漏洞。

四是执法效率低,土地执法障碍重重。由于法制不健全,干部群众的法律观念不强,再加上执法环境的诸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土地违法呈多发趋势,这是现实国情。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惩治违法的效率是这一特定时期的必然选择。但按照现行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还有告知、听证)等一系列复杂程序。当事人不服,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到最后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到了这个时候,违法占地已经由小变大甚至建成投产,实际已难以拆除。

五是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真心作为。近年来有一种新的倾向,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尤其是基层土地部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故意不去及时制止,也不及时进行处罚,等到违法行为已经建成投产,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申请法院执行。实际上,在当地一些领导的暗中作用下,法院根本就没有打算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也心知肚明。此种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奈何不了,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也不承担责任,最终使违法占地得以持续,违法者和地方政府共享建成投产后的丰厚利润,被毁坏的耕地却无法恢复。

三、政府违法用地行为的解决对策

上述问题,是地方政府违法用地行为难以根治最为实际的原因。如何抓住问题的本质,有效的解决地方政府违法用地行为,便成了当务之急。

首先,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不能仅仅根据数字“论成败”,必须推行综合性的指标评价体系,这一工程目前已经启动。

二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增加针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土地违法问责制。当一个地方行政辖区内发生大比例土地违法或者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要追究主要党政领导人的责任,剔除其中的权力寻租空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就将问责制引入专项行动。

三是探索一条有效的途径,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脱节及法院不作为问题。

四是科学设置行政执法程序,有条件的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

五是建立和完善负有直接巡查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的监管、约束机制。对于不积极作为致使土地违法行为不断扩大,造成难以拆除等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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