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治建设的意义(共8篇)
1.加强法治建设的意义 篇一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我们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迫切需要。随着宏观调控实践的不断丰富,我们对法治与宏观调控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正是对多年有益经验的总结。科学的宏观调控应该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宏观调控走向成熟的标志。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宏观调控和经济综合部门,更要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宏观调控。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做出深刻阐述,强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立法要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发展改革部门更应当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下规范改革。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转变政府职能本身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职能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坚决把市场能办好的事交给市场,社会能办好的事交给社会,基层能办好的事交给基层。同时,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2.加强法治建设的意义 篇二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 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 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 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 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 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 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 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 从封建社会的人治, 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 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 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 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 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 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 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 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 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 “文化大革命”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 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十八大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 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 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 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 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十八大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 宣扬法律精神, 捍卫法律原则, 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这是培根的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 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 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 调节社会关系, 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 是漫长而曲折的, 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 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 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 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 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 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法律法规, 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 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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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法治建设的意义 篇三
关键词:法治宣传教育;企业法治文化;问题与不足;对策与建议
随着法治宣传教育的推进展开,各企业也逐渐开始注重自身的法治文化,对宣传教育的工作越来越重视,希望增强企业员工的法治观念。与此同时,企业法治文化的建立,一方面是对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推进,另一方面既稳定了改革发展的大局,又促进了企业的和谐发展。
一、法治宣传教育在建设企业法治文化方面的问题与不足
(一)企业领导的不重视
虽然国家在大力宣传对法治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如果企业相关领导不重视,不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法治教育观念就难以落实。依法治国现在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但是仍然有部分企业领导不重视普法工作,他们就认为,在整个社会环境下,经过长期的熏陶和全民普法,人们已经掌握了法律法规知识,该普及的法律知识也早己经普及了,难以创新。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有的企业、单位只是将法治宣传停留在口号上,做一些表面工作,人员、经费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难以落实,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法治宣传教育过于形式化
很多年以来,各单位利用多种方法,向员工普及、宣传基本的法律知识,通过多次实践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这些经验为后期企业员工在学习法律过程中提供了很多的帮助[1]。但是很多时候宣传的法律内容没有真正站在员工的角度考虑,实用性也不强,做的多为表面工作,只是为了应付领导的检查,这使得法治教育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
(三)单位员工的法律观念淡薄
虽然现在已经普及了素质教育和法治教育,但是在我国落后地区的教育水平有限,这就导致有些单位员工的知识水平不高,文化程度不高,法治观念淡薄,这就难以达到普法目标。
(四)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与员工自身的需求不适应
随着各企业单位的深化改革,整个企业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进而引发出各种矛盾,员工也越来越渴望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在企业的法治教育活动中宣传的内容,与员工希望了解的法律内容有所不同,这就会导致员工学习兴趣的下降[2]。当前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仍然把员工需要履行的义务放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对员工权利方面的教育。同时,在宣传形式方面过于单一,多采用讲法治课的形式,这会导致效率的低下。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一)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
首先要确立企业的中心工作与普法的目标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衔接。应该在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做好学法、用法,培养员工的自觉性和法治观念,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提高自身的法治管理水平。同时,由于整个企业员工文化程度的不同,根据不同人员的知识水平以及理解水平,治定出不同的普法目标任务,逐步完成目标[3]。
(二)掌握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
一方面围绕实施的普法规划,形成学法热潮,提高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要从员工的根本利益出发,大力宣传与员工生活、工作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活动,树立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形成依法办事的新风尚。
(三)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方法
如果想法治宣传教育能够得到更好地成效,必须要改变过去传统、单一的宣传形式,积极的创新、改进。一方面要把相关法律条文与员工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可以通过讲解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来解释法律条文,将法律条文进行解剖,让员工真正理解其含义[4]。另一方面要有正确的导向宣传,不能一味的追求效应,夸大宣传。
(四)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企业,所谓的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经济,这就体现出法治的服务性能,要将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相结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发挥出法律法规的作用。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了适应时代要求,建立企业法治文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践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思考、总结、完善,不断地开拓创新,可持续发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展,可以培养企业员工的法治精神,培育法律信仰,在提升员工法治观念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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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浪.江苏政府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与推进对策[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597-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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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 篇四
--李立国部长在201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今年民政工作,部署民政法治建设,确定明年工作任务,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
今年,全国民政系统扎实推进8项重点工作和其他任务,深化了系列改革,实现了全面进展,取得了民政事业发展新成绩,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协助制定、积极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实现了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突破,全国有70.1%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18个省份全面实行了城乡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0.9%、13.9%,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提高13.1%、13.5%,医疗救助对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推动所有省份开办政府资助农房保险业务和推进救灾物资储备系统、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建设,增强了防灾减灾能力,有效应对了云南鲁甸地震、新疆于田地震、南方洪涝等自然灾害,救助受灾群众7500多万人次。协调制定18个方面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和启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6项试点工作,推动了城乡养老服务全面发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5.43张,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残障人福利、康复辅具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参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落实中办国办军办《关于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提请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名录,公布第一批著名抗日英烈及英雄群体名录,首次公布抗美援朝烈士名单,庄严举行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交接迎接和安葬仪式,基本完成散葬烈士墓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抢救工程,推动了烈士褒扬工作功能作用显著发挥、社会影响显著扩大。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细化落实了退役士兵安臵改革举措,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5%。健全人民警察、民兵预备役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抚恤优待政策,各类优抚标准平均提幅20%、惠及936.2万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更加规范、保障有力。规范了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提高了军休工作水平,完成了军休干部9000多人和军休职工1.9万多人接收安臵任务。深入开展全国“双拥在基层”活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项目及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权限已基本下延到县一级,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超3万个,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民政部门安排6亿多元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超过5000起。推动开展社区减负增效、深化实验区等工作,促进了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创新,14个省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8.5%,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10%。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拓展地名公共服务,提高了地名工作水平。报经国务院批准稳妥调整了29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顺利完成了14条省界联检任务,扎实推进了平安边界建设。协助制定《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采取发布慈善救助信息、鼓励民营企业投入慈善等措施,成功举办第3届慈展会,加大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力度。福利彩票全年销售首次突破2000亿元,筹集公益金560亿元。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深化志愿服务记录试点,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支持示范项目开展,拓展了专业社工服务,全国志愿服务组织与站点发展到21万多个,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到3300余家,持证专业社工达到15.9万人。积极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促进了移风易俗、丧事简办和节地生态殡葬,提升了殡葬改革、管理和服务水平。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入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扩大到98个地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水平。
今年,我们深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能力建设,保证了民政事业发展。全国民政系统紧密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三严三实”、上下互动、联查联改,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建设任务,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政风行风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民政政策创制,主动参与、协助民政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1项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件行政法规、2件政策性文件,部里制定了4件部门规章、制定了18件规范性文件;地方制定了20件地方性法规、2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一大批规范性文件。继续加大督查力度,全国民政系统参加了国务院2项督查、国家信访局1项督查,部里开展了5项督查,地方民政部门也开展了一些重点工作督查,促进了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继续推进简政放权,部里经国务院批准已取消3项行政审批事项,并把1项行政确认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明年还将再取消2项行政审批事项,届时只保留6项行政审批事项,整体减幅将达到50%。部里与20个省(市)政府约定的部省(市)合作共建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实,援藏、援疆、支持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工作全面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标准化、信息化等建设步伐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继续提高,依法逐级走访、重信重访治理扎实有效,理论研究、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合作、教育科技、财务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都取得了好成绩。
明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民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正确方向,不断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把民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会前,部里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和《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对今后民政法治建设和明年民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着重就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推动重点业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增强民政改革意识树立法治思维
伴随国家改革发展,民政部门增加和加强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慈善事业发展、地名管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近10项职能,增强了民政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先后建立了勘界工作、老龄事业、减灾救灾、双拥工作、退役士兵安臵、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地名管理等综合协调机制和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家庭收入财产核对、婚姻登记联网核对、优抚对象数据核对、发放个人资金社会化等管理运行机制,提高了民政工作效能和质量。民政事业费从2000年229.7亿元,增加到去年4276.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从86.6亿元,增加到2163.4亿元,动员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和优待抚恤工作,每年都有数千万人次的志愿服务、数百亿元的资金捐赠;采用调剂编制、购买服务、设立窗口、公开办事等方式,使乡镇、街道和社区基本达到了民政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壮大了民政工作资源和能量。这些,是国家和地方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及财税体制、机构改革的产物,也是各级民政部门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承担责任,善于打破体制机制束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的成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围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与经济发展和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要求,民政工作面临怎样建立和完善优抚待遇与救助、福利标准动态调整、正常调整机制,怎样健全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机制达到内容完整、机构普及、信息平台完善和有关部门及时比对、共享共用,怎样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怎样配合深化国防和军队体制改革做好优抚安臵工作,怎样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功能等诸多问题。破解这些大问题及其内含的众多小问题,仍然要靠改革创新。
改革是破解难题的重要法宝,推进工作的强劲引擎,发展事业的不竭动力。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深化民政改革。要坚定改革信念,勇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按面临问题设定改革议题,按事业发展需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要增加很多工作量,要进行权力利益调整,甚至带来部门内部变革,不是轻轻松松、舒舒服服的,也不可能是皆大欢喜的。需要提上改革议程的问题是绕不开、躲不过的,早改革、早主动。只要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民政事业发展,我们就应当为官有为、积极作为,坚持改革,推动民政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要善谋改革举措,努力达成共识协调合作。民政体制机制改革既有内部责权调整、规范运行,如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推行窗口办理、便捷服务,实行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等,更有外部联系、多方负责,如涉及单项职能的,都有相关部门政策衔接、管理交叉,如涉及资金、物资、人力资源的,都有其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监督管理,还涉及社会力量、社会资源。这就决定了,民政改革不能闭门造车、单打独斗,要善于衔接有关政策、利用多种资源,争取多方支持。即使是推进民政系统内部改革,也要思想先导、达成共识、民主决策,注意借鉴外部合适经验,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经验。要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引领工作,要依法推进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空间和条件,积极改革创新。搞改革,难免打破现有格局和体制机制,突破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发展趋势,各级民政部门就要勇于改革,待改革成果经过验证后再提请完善法律制度。在国家层面确定民政重大改革事项要突破法律制度规定的,民政部要按中央要求,先按规定程序提请取得授权或先修订法律制度后实施,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法治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依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履行民政职能,推动改革创新,发展民政事业,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加强法治保障。一是遇到问题要找法。无论是分析群众需求、预测发展趋势、主动提出发展性问题,还是面对群众和舆论反映强烈的缺点、失误问题,不能跟着感觉走、凭着经验办,必须首先查找法律依据,弄清楚法律制度是怎样规定的,按照法律制度应当怎样安排、怎样解决,弄明白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应当怎样办,理性地看待问题、研究问题。二是解决问题要靠法。对任何排上日程、摆在面前的问题,无论是回应社会关注,或者表明工作态度,还是提出解决办法,都必须充分研究有关法律制度,既要研究直接相关的、规范调整民政工作的法律制度,也要研究与问题相关的所有法律制度,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正确地处理问题、解决问题。三是创新发展要立法。对于现行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的问题,或是已有规定过时的、解决问题要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的,要及时提请制定新的法律制度,或是修订、解释、废止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制度规范行为、引领工作的作用,更好地推动民政事业发展。
二、积极推动民政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不断协调推进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形成10件法律、24件行政法规、410余件地方性法规、46件部门规章、570余件地方政府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支撑民政事业。民政工作总体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规范了民政行为,又促进了民政事业发展。但要看到,按照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与其他社会领域和政府部门相比,民政法律制度体系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规范调整民政行为的法律制度总体上存在位阶低、有空白、相对滞后和衔接不够等问题。国家层面主要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级层面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重要民政业务规范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高度;有些法律出台或修订了,但未能上下呼应、协同动作,及时配套制定、修订相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未能取得普遍的贯彻落实效果;有些民政法律制度严重老化,有运行25年的法律、30年的行政法规、31年的部门规章,尤其是有7件暂行规定,暂行时间最长的26年,最短的也已有14年,有些内容已经不合时宜,调整手段已经过时,甚至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既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也削弱政府的公信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并确定了一系列完善立法机制、推动科学民主立法的措施。民政部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政府提出法律案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参与作用、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方面的协调作用、在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方面的主动作用,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早日改变民政法律制度相对落后的局面,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生活中与法律制度具有同样的效力,并且,还拥有引领、指导工作更灵活、有力的优势。把具有引领意义的党的政策固化定型为国家法律,也是党领导立法的一种具体体现。我们在积极参与、协助做好民政立法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将关系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服务军队建设的民政发展任务上升为党的政策,通过参与、协助制定相关党内法规和中央及地方党委重要规范性文件,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第一,要紧密结合重要改革举措推动民政立法工作。去年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336项重要改革举措制定分工方案,其中,民政部单独牵头10项、联合牵头6项、参与配合19项。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不久,中央又把190项法治改革重要举措进行分工,其中,民政部单独牵头1项,联合牵头3项,参与配合11项,并且还要结合落实这次全会《决定》中关于民政领域的社会救助、社会组织、慈善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合法权益等重点立法任务。两个分工方案都明确了具体成果形式,其中许多是法律法规。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抓紧提出今后6年民政法律法规立法建议,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主动做好调研、论证和参与起草工作。明年,在已做大量前期工作基础上,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实现以法治方式引领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要配合修订社会组织3个行政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社会组织法立法前期工作,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还要协助开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儿童福利条例》、《退休军官安臵条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第二,要加大部门联合规章协调制定力度。部门联合规章虽然在法律体系中位阶不高,但具有立法环节少、权威性比较强、比部门规章更有效力等优势,并且易于适时推动上升为行政法规乃至法律。为此,民政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贯彻落实角度寻找制定部门联合规章的立法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制定,争取在两三年内取得较多成果和较大影响。一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协调制定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补贴支持和老年人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等部门联合规章,推动这一法律全面有效落实。二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协调制定规范弃婴孤儿收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部门联合规章,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环境和条件。三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分别协调制定工伤保险康复辅具器具配臵管理、康复辅具类医疗器械管理等部门联合规章,推进康复辅具业健康发展。四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协调制定救灾物资应急保障、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资产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等部门联合规章,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能力。五是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协调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拥军优属、双拥共建等部门联合规章,推动拥军优抚安臵政策全面落实。六是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协调制定加强基层经办能力、低保标准量化调整、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部门联合规章,编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此外,民政部明年还要制定或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社会团体名称管理规定、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办法、假肢与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10多个部门规章,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臵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现代化的意见、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市(县级)设臵标准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指导和促进民政工作发展。
第三,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相关立法中的参与配合作用。除民政主题直接立法外,在相关立法中也会涉及民政职能、包含民政内容,按立法程序会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吸收民政部门参与论证,这也是民政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里和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立法主体、报请部门、有关方面沟通协商,积极参与起草研究、专家论证,力争在相关立法中对民政内容有合适的制度安排。
第四,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同步加强立法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按照这一要求,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在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首先要着眼于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相应制定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这不是以文件落实文件,而是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化,是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的配套实施,是贯彻落实的必备条件。这已经成为民政部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工作的首要内容,今后还将适当增加其在评估中的权重。没有立法权地方的民政部门,尤其是基层民政部门,在执行相关法律制度和上级重要规范性文件中,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相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执行标准、程序、条件、评价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并确定执行措施,做好落实工作。对于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事项,地方民政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和成熟条件,提请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同级党委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带头引领民政工作并为全国民政法律制度建设率先垂范、奠定基础。在推进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登记管理社会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和管理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能,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企事业单位,普遍制定好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员工守则、行业规章、自治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公民自律、员工自律,增强社会互助、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与基层群众自治功能。
第五,民政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立法是为了规范行为、引领工作。只有提高立法质量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民政立法要冲破部门利益固化藩篱、跳出部门局限性的狭隘眼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从方法、程序上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出立法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既看群众需求、事业需要,又看经验积累、认识程度和相关条件,既要内部研究,又要群众讨论、专家论证。安排立法调研工作要有利于形成共识,既要本部门先行调研,又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深入调研,共同面对群众需求和社会需要,共同分析成功经验和普遍意义,既要坚持立法目的和基本安排,又要适当妥协,形成立法共识。起草和研究相关法律制度草案要注重社会参与、民主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门课题研究,辅助立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制度草案。形成法律制度草案,要与社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民主协商,适时提请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请中央制定党内法规或同级党委政府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上述做法和规定程序,做好调研、起草论证、协商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保证文件的质量和权威性。
三、依法履行民政职能
按照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行职能,体现了负责精神,发挥了应有作用。仅看今年两方面数据反映的常年工作量就足以证明。从发放政府补助资金上看,截至今年10月底,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主渠道,向7116万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助资金1231.4亿元,向532万五保对象发放和支付生活补助金150.3亿元,向6404万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看病就医提供医疗救助金165亿元,向7500多万受灾群众发放救灾补助资金57.8亿元,向936.2万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或补助金354亿元。从提供民政公共服务上看,截至今年9月底,办理结婚登记962.6万对、离婚登记218.7万对,火化遗体320.6万具,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人员150.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9.1万人次。这些数据的背后,是民政干部常年不断地入户调查、对象审核、公开公示、动态调整、协调提高标准等辛勤工作和面对社会公众、面对每个当事人的热情服务。没有各级民政干部的依法履职和共同奋斗,就没有党和国家基本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和相关公共服务的开展。但是,从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公众批评的个别问题看,民政系统还有面对群众办事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有在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有办理低保、五保强收手续费的,有法外设权、随意行事的。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民政部门有上百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权,但很少付诸实施,实施项目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和殡葬管理领域,存在象征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既有执法制度不配套、执法队伍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存在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或不会执法的主观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首先,要认真履行法定民政职责。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三定”规定中的职能界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责任就是法定民政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我们要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把所有民政职能都履行好,把所有民政工作都做好。要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民政工作要点》,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制等试点工作,确保明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的目标。协调调整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进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启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创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继续推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县(市、区)以上核对机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高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中央企业接收安臵退役士兵,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臵岗位落实工作,建立公开公平的退役士兵“阳光安臵”工作机制,继续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创新军休安臵管理,逐步理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隶属关系,协同安排好烈士纪念日、抗战胜利70周年等系列纪念活动,做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评比和命名表彰工作。继续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社区减负增效和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启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深化拓展地名公共服务与地名文化建设,审慎稳妥审核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认真完成行政区域界线联检任务。继续推进殡葬改革尤其是节地生态殡葬,发展基本殡葬服务,提高殡葬管理规范化水平。认真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依法加强未成年人监护权干预工作,继续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和“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抓紧协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启动公益信托试点,着力加强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和公益金使用管理,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游戏品种。继续实施“三区”计划和“大爱之行”项目、拓展多领域社会工作实务,推动实施《志愿服务记录办法》,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既要相应落实上述重点任务,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制定和落实好本地工作任务,共同履行好民政职责。
其次,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严格执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按照明年工作要点,部里对新开展的各项试点实验工作、新出台法律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拟开展重大活动、拟兴办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都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产生决策失误,避免产生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问题。与此相联系,要建立民政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再次,要改进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整合执法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要依法加大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力度。要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社会影响。同时,对群众举报、媒体揭露和检查发现的其他业务范畴违法问题,指导、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做好查处工作,维护法律制度权威,促进民政干部队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行执行职责中,要注重对所有法定监督处罚权责的业务范畴加强执法工作,整合执法力量,探索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定。建立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案例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中的警示作用。
还有,要防止和杜绝法外设权乱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要增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擅自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部里已制定权力清单并将开始内部试运行,待经过检验、条件成熟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民政部门也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建立这一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遵守清单所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坚持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达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四、切实加强民政督查评估工作
督查是行政监督中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推动工作落实的基本方式。评估是根据设定标准对设定事项进行评价、估量,越来越成为行政机关衡量工作绩效、督促任务落实的常用方法。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取得了推动工作落实的明显成效。部里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落实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推动了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的贯彻落实。但是,在民政系统还存在工作落实普遍性不够、力度不够的现象。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公布两年来,只有5个省份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前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有明确要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依据,但有些地方落实不够,未取得带动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应有效果。我们要认真贯彻总书记强调的督促检查要抓到位和做实做细评估工作等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民政督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
要进一步开展民政督促检查工作。现行的民政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我们要珍惜这些来之不易的成果,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开展民政督查工作。今后,部里要在每年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开展或自身组织开展3至4件民政法律制度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党中央、国务院对有关民政规范性文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组织开展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层级督查。明年,部里既要配合开展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工作等督查,又要组织开展好列入明年督查计划的层级督查,还要完善实施好业务工作综合评估,使用好综合评估结果。地方民政部门要把督查贯穿于工作主要环节,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中开展督查,决策部署落实后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积极推行民政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相对综合评估而言,单项评估在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上更具机动灵活性,针对性更强,更加聚焦重点,操作起来也简便易行,我们要更加善于应用单项评估方式。部里将实行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和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有机结合、评估和其他随机评估有机结合、网上查阅评估和实地检查评估有机结合、自评估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有机结合,着力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明年,组织开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收养法实施情况评估,《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和18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评估,推动婚姻及收养行为规范化,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训后的就业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率,推动医疗住房优待待遇有效落实、优抚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推动社会工作政策制度完善、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机构健全、服务领域拓展。
五、加大民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
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民政部门既要履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又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各类志愿者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发挥作用,更要提高民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
要完善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政干部如果没有法治思维就寸步难行,如果没有法治水平就难以胜任工作。要把新公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和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使各级民政领导干部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制知识,成为尊崇法律、运用法律、严守法律的表率。要把法治作为民政部门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使民政干部掌握工作所必需的法治通识、法律知识、守法常识,养成自觉依法办事习惯。要加大法制建设成效在评估工作中的权重,把述法结合述职纳入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要广泛开展民政法律制度社会宣传活动。法律制度只有被人们所掌握,才能为人们所运用。要实施“法律六进”,利用国庆节、建军节、重阳节、儿童节、法制宣传日、助残日、防灾减灾日、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经常性地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民政对象宣传普及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新的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公布后,要及时大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民政普法宣传中的主渠道作用,紧紧依靠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民政门户网站,积极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大力宣传民政法律制度和政策实施带来的社会效果,提高民政法律制度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认知度。
要发挥民政职能在促进全民守法中的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群体是普法的重要主体和依托,在促进全民守法中具有积极作用。要在指导居民自治实践中强化规矩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要在社区服务和社区共建中引导居民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发挥好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要支持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成员踊跃参加普法志愿服务活动。
明年,还要完成“十二五”民政规划任务,编制“十三五”民政规划,重点安排好政策导向、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人才队伍建设等4大要素。要深化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续提高民政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水平。抓紧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项目论证和立项工作,加快民政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强民政智库建设,提高民政科研水平,完成40余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任务。抓好部省(市)合作重点课题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民政援藏援疆和支持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力度。继续推进逐级走访、治理重信重访积案工作,切实做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条件下的民政新闻宣传工作,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民政领域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
5.加强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 篇五
王文童
2012年第5期 ——政治建设
加强依法理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理财水平的有效途径。建设法治财政是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立法,规范财政执法,完善财政监督,不断提高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
这些年来,我省财政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深化改革、保障重点支出、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较快平稳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我省财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省、市、县预算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短缺与浪费并存,财政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与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积极探寻财政改革规律,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实现制度创新,全面建设法治财政,大力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
一、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的实践
近年来,湖北省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四个坚持”推进依法理财制度建设,建设法治财政,为深化财政改革、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创造了良好法制环境,财政法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11年省财政厅被财政部评为“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并作为全国财政系统唯一的代表上报中宣部、司法部表彰,并荣获“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
(一)坚持以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以来,省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细节上做文章,在实效上下功夫,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健全了全省财政普法依法治理网络,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均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法制机构,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兼职法制员。突出抓好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建立了全省财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定期对财政干部开展培训,举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讲座20多场,参加培训4000多人次。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财政“五五”普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持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支点。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迫切需要。省财政部门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融入到法治财政建设之中,与促进全省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相结合,与严格财政规范性管理相结合。相继出台《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两份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规范财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制度体系,并汇编成册供全省财政执法干部学习使用。出台《省财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考核细则》等6个配套文件,实现了“六个转变”:规范性文件由分散型管理向集中型管理转变,规范性文件制定由个别参与向广泛参与转变,由以政策把关为前提向维护和巩固财政职能方面转变,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向监督检查执行落实转变,由事后补救向事前控制转变,由从单一管理向全面服务转变。
(三)坚持以制度体系建设为支撑。省财政部门在推进依法理财,构建体系完整、配套合理、现实可行的财政法规制度中,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组织专门人员对财政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相对应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机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执法项目96个,并编写成《湖北省财政行政执法手册》印发全省财政干部。二是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出台《湖北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并组织人员编写了《湖北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学习读本》,将执法责任制工作与财政管理制度相结合、与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切实保证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到实处。三是建立财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公开制度。明确要求涉及财政收支、财政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地方财政财务政策性规定的文件,都须经财政法制机构审核、会签和备案、上报、公开,同时,编“规”字号文件,确保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四是建立“五个一”执法机制。即一个执法主体、一个管理机构、一个执法证件、一种执法文书、统一审核备案的“五个一”财政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有效减少了财政行政复议和财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规避了财政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风险。
(四)坚持以示范单位创建为切入点。全省财政部门上下联动,确定鄂州市财政局为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示范创建单位,在制度体系打造、运行机制建设、理财氛围营造等方面进行探索。对涉及到财政体制、财政资金、财政管理等方面的9项目标任务,制定了8项保障措施,提出了示范创建工作具体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梳理了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示范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新路径,彰显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在基层财政蓬勃的生命力。省财政厅认真总结鄂州示范点工作经验,出台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提出经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基本实现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完善、财政规章制度更加完备、理财程序和行为科学合理、财政监督检查规范有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环境改善的工作目标,并制定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29项措施。
二、加快法治财政建设的思考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并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财政发展改革指明了方向。财政是党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既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财政行政行为,又要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规范财政业务管理行为,做到财政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财政业务管理科学规范。
(一)进一步明确财政法治建设目标。建设法治财政,就是要努力做到:一是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完善。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基本相适应;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二是财政规章制度更加完备。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与财政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套,各项财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理财程序和行为科学合理。财政决策和预算管理等理财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编制科学、执行严格、监督有力、绩效考评各环节有机衔接的预算管理机制基本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四是财政监督检查规范有力。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完备,政府理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基本形成。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财政监督全面、有效。五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环境改善。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照《立法法》等立法权限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财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今后几年要重点加强财政支持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制度,逐步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这些工作加以指导和规范,努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财政法治建设措施。一是强化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法制约束。坚持依法编制预算、依法审批预算、依法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符合规程的程序和要求。二是合理界定和调整财政执法权限。科学划分、依法界定和确认财政执法职能,明确和规范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保障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财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财政执法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财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据充分;财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事件、事故;财政执法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教育。结合财政工作重点和法律变化状况,科学确定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主题,采取知识竞赛、在报纸电视上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重点宣传《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财政领域的法律法规,使依法理财成为财政干部的自觉行为;在财政内部,要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制机构为主导、以业务职能机构为依托、纵横交错的普法网络格局,将财政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营造良好的依法理财氛围。
(五)进一步加强财政法治监督。要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进一步融合。鼓励和支持市、县财政结合实际调整充实工作职责,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强化对政府采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资金,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
6.大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篇六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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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笔者理解,其重要性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急需的组织和人力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行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方向;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保障,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发展;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运行保障,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建设宏大的法治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保障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监督守法、全民普法的实现。
第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人才强法的根本举措。人才强法是人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四中全会《决定》的逻辑结构来看,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分别论述和部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队伍建设,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基本布局出发,就是要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人才强法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第三,建设一支优秀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法正民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但同时也要看到,法治工作核心是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处理公共事务,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其基本内容是政治性、思想性、智慧性、专业性、技术性相当复杂的事务,需要高级专门人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境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这就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具有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实践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法律专家。
二、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法治工作队伍,也就是法治队伍。过去,我们常说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要与时俱进地改称呼为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法治队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法治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笔者认为,最核心的一支队伍是法治专门队伍。总书记指出:“我国专门的法治队伍主要包括在人大和政府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执法的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这支队伍建设好。”立法、执法、司法这3支队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都十分重要。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展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动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法律服务队伍主要包括律师,也包括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这条要求不能放松,更不能放弃,决不能在其中产生出以“法治”、“维权”作为招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异己力量。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一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决定》的第七部分专门设立一节部署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有一支更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才能做好日益增多和复杂的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承认,我们目前仍然缺乏,不是一般缺乏,而是十分缺乏这样的人才。
法学专家队伍对于探索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理论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占领法治意识形态阵地,至关重要。《决定》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既指出了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极端重要性,也指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队伍的极端迫切性。为此,《决定》要求要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而言,我们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很不适应、很不符合。其中,最大的不足当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薄弱。从客观上讲,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也是最近逐步开始形成的,所以,西方法治理论一度在教材和教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主观上来讲,我们还没有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对西方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认识不足。现在中央强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教书育人,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这是有的放矢,非常重要的。为此,《决定》提出要着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良好制度环境、理论环境、人文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治国理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需要出发建构我们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
第三,深入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原名称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人才,更需要卓越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把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工程。
第四,大力推进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必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要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包括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
第五,深化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为此,要全面启动法学教育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由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由教育部、司法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共同参与的法学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雷厉风行地出台法学教育改革的相关意见,报中央批准后推行。
7.加强法治建设的意义 篇七
一、当前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企业法治文化是企业从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萌生出来并积淀下来的渗透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规章制度、价值观、心理等文明形态的总和。企业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业理念为精神内涵,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载体, 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全体员工的自觉守法、用法为建设过程。
企业法治文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延伸, 是企业文化的升华, 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是加强企业执行力、提升综合竞争力以及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助推剂。纵观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 企业的竞争优势越来越通过企业法治文化体现出来, 可以说, 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成熟度与企业综合实力的强弱成正比。准确把握企业法治文化的实质, 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及时完善、创新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对于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 国有企业在依法治企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企业未能充分重视依法治企理念, 法律意识淡薄, 对企业的全面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有的出现了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流失及国有资源的巨大浪费现象, 有的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 有些企业的负责人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 甚至违法违纪, 损害了职工的劳动权利, 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和较坏的社会影响。
二、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1.受传统经济形态的影响, 习惯用计划经济中的“行政手段”而轻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手段”。当前的中国经济形态是从建国后的计划经济演变而来, 而计划经济的精髓就是前苏联的战时共产主义新经济政策。现在的经济形态虽说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变迁, 但计划经济烙印犹在, 行政干预会随时显露。这就使管理者在现代经济中自觉不自觉地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而不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加之这些年来, 地方政府习惯长官意志, 行政命令片面追求GDP的提升, 也造成了国有企业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的结果。
2.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 民主法治建设工作滞后, 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 特别是近年来又受到被损坏的政治环境影响。企业中员工普遍存在着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强, 民主观念淡薄, 民主权利和责任感淡漠倾向, 重人治, 不重法治的现象突出。加之企业管理过程中有些企业领导者的强势主导地位, 致使员工在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企业法治文化是企业高层应该考虑的观念, 与自己无关, 只要自己按规章制度做就行了的想法, 也不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
3.不良的社会风气及环境影响着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法治思想和理念。企业领导层对法律认知水平肤浅及法治意识淡薄, 致使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法制宣传、工作原则、业务行为准则、员工维权信息等缺失。有些企业虽然也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但开展普法工作只是为了完成有关方面布置的工作任务, 而非通过普法活动, 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理念, 让法制理念深入人心, 达到培育本企业法治文化这一目标。
4.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后有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种种原因约束, 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容易出现软弱或空缺, 造成一些国有企业中个人独断专行, 甚至胡作非为。没有法律约束的权力让一些企业领导人既成为了“改革先锋”, 也促使许多人堕落成了偏执的权力盲从者。
5.由于对反腐倡廉形势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思想及行为上的错误。有的企业领导干部不能将廉洁自律要求统一在思想行动上, 有的说一套, 做一套。而普通职工虽说也痛恨腐败, 但却表现出无可奈何或者麻木不仁, 甚至忍气吞声, 迫于领导的权威, 不敢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廉洁文化建设在这样的氛围中很难开花结果。
三、当前国有企业应从以下方面着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1.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 强化法治观念, 增强运用法律自觉性。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若要实现依法治企, 企业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依法治企原则, 然后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监管控制措施。从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职工都应当重视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在改革、改制等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法事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 就必须在树立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队伍, 明确职责, 发挥作用,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首先, 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其次, 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再其次, 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处理或参与企业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运作机制及流程。只有建立成熟、专业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 才能从制度上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
3.充分发挥企业领导人学法、用法、守法中的带头作用。法治文化建设要以企业领导人的引领为重点, 企业领导是企业法治文化的设计人、倡导者、传播者。企业领导人应充分发挥其在本企业独有的人格魅力优势, 统筹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以身作则, 模范带头, 领导企业实践法治文化建设。“领导重视很重要, 重视领导更重要”, 领导层强化法治意识和依法治企的理念, 遵守法律法规, 重视员工权益;重视加强对法治文化工作的领导, 重视建章立制, 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这对企业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强化有极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4.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 约束权力的任性, 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顺畅运行迫在眉睫。正如李克强总理在前不久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坦言的那样, “要依法治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论是谁都不能在法外用权,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受到社会的监督。”2015中央决定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金融企业巡视全覆盖, 明确了专项巡视的主要任务, 监督的重点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要深挖国企领导寻租腐败问题, 要专注于重点, 盯着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 着力查找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 以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方面违纪违规和权力腐败问题。由此可见中央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决心, 国有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 跟上中央的部署, 积极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依法建章立制, 做到企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企业是按一套规定的制度运行的企业, 这种企业也需要一个精明能干的领导者, 而且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他的作用与权力是制度赋予的, 并且要受制度的制约。在制度面前, 他和其他人是一律平等的, 在这种企业中, 包括最高领导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职责都由制度安排所决定, 重大决策的出台和发挥作用有制度所规定的程序, 在企业实行法治时, 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权责利, 日常工作与协调按制度运行。
8.加强法治建设的意义 篇八
据新京报报道,7月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比此前的《决定》(草案),宣誓誓词有重大调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决定》草案的誓词为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决定》的誓词则为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对于宣誓誓词的上述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草案提交给常委会委员审议以后,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很多是对誓词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大家认为宣誓的誓词非常重要”,他表示,“我参加了草案的起草工作,我认为现在誓词的修改比草案提起审议的时候要好”。宪法宣誓看起来是一种庄重的“形式”,但是“形式”和“内容”有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在人治传统源远流长的国家,指望法治社会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宪法宣誓不可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法治”结果,但它至少是一种法治意识的宣传,一种为法治社会鼓与呼的“微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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