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直存款协议书

2024-12-23

人民币直存款协议书(共10篇)

1.人民币直存款协议书 篇一

阳光直存款操作流程分析 作者佚名

阳光直存款咨询服务:159 0102

0107

1、资金方首先要对资金源的稳定性进行估算。

资金的稳定性决定了存款的年限和是否适合做直存款业务。

如果是企业闲余资金,企业几年来的战略规划和运营规划很科学、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考虑做一年期或中长期的直存款业务。如果是企业暂时性闲余资金,以后会根据企业经营中的某些变动临时抽调此资金作为它用,那么,此类暂时性闲余资金且不用考虑做直存款业务,可转为短期拆借、过桥资金、银行保证金、票据贴现、短期摆帐等等占资时间短的资金业务。

个人款也是如此,也要对资金源的稳定性进行估算,从原点上思考和决定是否做和做多久直存款业务。

2、收益要求确定。

收益,是指贴息的收益。存款年限和存款形式都是影响贴息比率的主要因素。存款年限越长,占用资金的时间越长,贴息比率的点位自然会升高一些。

存款形式决定了接款银行的内部技术处理难度,也决定着资金方风险控制的强度,例如:个人活期直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款,银行不必在月底结算时向上级行和总行系统报送,受上级行和银监监控压力较小,接款银行对资金的内调也很方便,也正因为这些对于接款银行的优势,使资金方的资金安全风险增加,资金方自然也会拉高贴息点位。

资金方在开展直存款业务前,应充分的做好市场调查,摸清目前阶段直存贴息点位的市场行价,再结合自己可控风险的程度和确定的存款形式来确定自己直存资金的贴息点位。

3、资金所属权确定与变通。

所属权,是指资金所有者。主体分为企业款、个人款、同业款、军方款。其中企业款又分为:国企款、民企款、合资企业款、外企款;同业款又分为银行系统款和保险、证券、信托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同业款。

由于直存款业务属于非阳光业务,涉及到接款银行的内部操作,所以,很多银行并不敢触及资金监管部门较多、监管较严格的款源。例如国企款、同业款、军方款等。

如果资金方希望得到更多的可选择空间和优质的业务单子,就需要资金方将款源的所属权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国企、军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款变通为民企款或者合伙制企业款等。

如何变通大有奥妙。

简单的将敏感款源通过委托理财形式做以变通,实则不行,因为资金的所有权属并没有变,只是进行了资金的账户划转操作,这样的资金通常有专项账户,专项账户一样受到比如国资委、保监会、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的监控,这样的变通会给直存款的接款银行带来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很多银行不敢接此类变通的款。

通过贸易往来、投资合作、商业借贷等形式的变通,可以将资金的权属性质进行改变,能以民企等名义进行直存款开户操作。

4、操作流程的分析与设计。

操作流程具有如下功能:

①可以作为中间人业务对接的说明和依据;

②可以作为接款银行和付贴息企业的分析与论证依据;

③可以作为业务操作的执行依据;

④可以作为执行操作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判定依据。

操作流程的合理与严谨程度不仅是决定业务合作成败的关键因素,也是资金方控制风险的手段体现。设计操作流程前首先要进行一定深度的环节分析,将每个操作环节分解论证,然后再串联一起,结合接款银行的技术操作弹性空间,和资金方的自我风险控制程度,再论证操作环节的可行性。然后依据“内控外行”的原则去编织细致的操作流程。

“内控外行”是针对资金方设计的操作流程来说,可以得到内部风险控制,又可以对外具有很好的可行性,二点缺一不可。至于流程的细致化程度,当然是越细致越好。很多人认为,操作流程尤其以协议名义体现的操作流程不必夹杂过多微小之处的说明,主要基础条件能得到资金供需双方和接款银行的认可,便可以了。现实操作中,发生很多因为操作流程不详细,细微之处引争端的事情,到头的结果是各自空欢喜一场,恼然离去。那为何不事先规划清楚、阐述明白呢?

大家也不必把操作流程真的当成合法化的“协议合同”,尽管有很多都以协议冠名。然而,直存款业务本身的灰色特点就已经决定了,事情不成之时,并不会有人对簿公堂为自己找麻烦。所以,理性看待操作流程是有必要的,它的主要作用就是业务操作的说明性依据。非阳光业务要想做成,只有几方劲头一处使,依据约定去执行,才有可能成。这样的操作流程是针对于那些守约重信誉、真心想做成事的人使用的,对于那些心存侥幸心理、靠胡编乱造和隐瞒事实来做事的人,结果必然是合作失败,操作流程的规定也是失效的。所谓“重道者成”就是这个道理。

5、操盘人确定。

资金方从个人安全和专业人做专业事等因素考虑,通常不会亲临现场操作,尤其是企业性质的资金,更是委托给操盘人来执行操作。

操盘人应该具备如下的基本素质才能胜此重任:

①与资金方或资金调动决策者有稳固的信任基础;

②有一定的金融基础知识,尤其了解银行业务;

③深度了解操作流程每个环节的意图与风险控制手段; ④思维理性而谨慎;

⑤做事细致重责任;

⑥沟通和随机应变能力强;

⑦个人定位准确、私欲妄为程度弱、对资方忠诚度高;

⑧综合素质好。

6、业务推广方式确定。

作为资金方,资金有了,收益点位定了,开户权属落实了,操作流程完善了,操盘人到位了,下一步便是业务推广了。

推广的方式很多,可以通过网络发布消息,可以通过熟悉的中间人联络业务单子,还可以通过银行的关系寻找机会等等,推广方式取决于资金方的意愿和控制能力。

我个人建议,选择熟悉的中间人进行推广,“熟悉”并非指相互认识,沟通过几次,中间人是做此业务的,有联络方式等等元素垫底便称为熟悉。而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对其业务能力和行为特点等情况都有一些了解,通过了解可以判断出此人是否慎言慎行,熟知业务,理性重誉,做事高效。有这样一群中间力量做业务推广,相信上单的数量和质量都能有充分的保证。当然,通过银行关系也是个很好的推广方式,但是,很多银行的官员尤其没有从事过此类业务的银行人,并不知晓银行接款内部操作的技术处理问题,也不愿意承担风险,因此,效率并不如中间人那样高。

7、中间环节疏导。

一单业务从企业到资金方这个链条中,通常隔着很多位中间人,中间人质量掺杂不齐,人人想成事,负责任的却很少,多种中间人的负面因素常常导致业务中途夭折。因此,疏导好中间环节成为资金方做单的一个重要任务。

作为资金方,不能把中间人仅当传话筒来看待,优质的中间人是一种难得的稀奇资源,他们不仅有很好的人脉渠道,更有一定的审单经验,有中间人存在,资金方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也可以省去很多繁杂的沟通与协调事务的时间。但是,资金方也不能过多依赖中间人去衔接细节,资金方应该通过1传1传1的方式向中间渠道传递一种信息,资金方会尽可能的保护好中间人的应得利益,为了更快更有效的提高业务执行速度,请那些只负责传话的中间人先让出一条道,让资方和企业尽快的直线沟通,对某些需要调整的细节尽快调整以使业务得以继续进行,不能合作的,尽快放弃,中间人也免得浪费时间和精力。如何保障中间人的利益,资金方可以主动表示出自己的诚意,在操作流程中注明:中间人作为业务合作的不可缺失力量,付贴息企业应该正视中间人所得的佣金,企业先向中间人出具佣金支付承诺书,资金方才会与企业方接洽,并且,资金方有义务在业务合作成功时协助中间人获取佣金。我想,在这样的诚意下,中间人是可以让出道来让资企双方直线沟通的。

有句很粗俗的老话:“大官好见,小鬼难缠”,这句话已经体现出了中间人这股力量,作为资方和企业方,如果漠视其重要性,往往会自讨苦吃。

8、资料收集与分析。

资料主要是指付息企业的证照手续和项目资料,通过企业证照手续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成立的年限、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通过项目资料的审阅与分析,结合企业证照手续的内容,可以论证出这样一个企业是否有可能上马项目资料中显示的大项目,项目性质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之内;然后对项目资料内容进行深度再分析,论证出项目在得以资金的支持下能否顺利上马?后期运营与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之间的距离有多少?风险系数有多少?等等。

对资料的分析是为了衡量出项目是否有运营成功的可能?如果资方论证后都认为没有成功的可能,作为以审慎为经营基准原则的银行估量出项目用资风险系数便会更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怎么可能贷款或者将存款做出去给企业使用呢?出现了资金窟窿难道要银行的官员们去四处拆借补充吗?相信银行不会冒这样的风险;那么,如果银行不贷款或者不将存款做出去给企业使用,企业怎么会支付贴息呢?不支付贴息直存款业务怎么能做成呢?既然知道做不成,就不必在浪费时间和精力继续洽谈下去。

很多人认为,作为直存款业务的资金方没有必要关注企业和项目的情况,只要银行能接款,企业可以付贴息就可以了。我觉得,对项目资料进行深度研究,目的就是在最初判断出银行是否有可能接款,银行是否可以将存款做给企业使用,如果这两条不能够实现,直存款业务的合作便不会成功。

9、供需双方面洽,验证查资。

资金方的业务操作流程得到企业和接款银行认可后,资金方的操盘人要通过中间人向付息企业法人发出面洽邀请。如果可以的情况下,操盘人可书写一份邀请函,字句中肯的邀请并说明面洽的重要性。这样的做法有二方面的作用,一,可以体现出资金方的诚意;二,可以避免企业方法人对中间人的猜忌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开展。

当资金操盘人与付息企业法人见面的时候,切忌不要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要礼貌而真诚的交流,依据从框架到细节的脉络去沟通,逐点的说明操作流程中的每个环节和这样设计的意义,甚至保证金类的敏感问题都可以坦诚不恭的说出来,使付息企业法人清醒的认识到,操作流程步骤是站在供需双方的角度考虑,本着可行性的原则去设计的,保证金也是为了时刻提醒付息企业要落实好操作流程中的每个相关环节工作而提出的。通过沟通和对企业法人带来的公司证照手续的检查,操盘人可以初步判断出业务是否有做成的可能,如果可能性很大,操盘人应该主动提出让付息企业查验资金方的资金,这样做,可以更直接打消付息企业对资方资金真伪的猜疑,增加其合作的信心。

在供需双方面洽环节,资金方要围绕“真诚邀请、坦诚沟通、陈述细节、求得理解”的原则来开展。

10、操作前银行对接。

在资金方的操盘人与付息企业法人真诚而有效的沟通后,操盘人可通过企业法人向接款银行的官员发出邀请,或者随付息企业法人前往接款行拜访银行官员,完成操作前银行对接工作。

设计此环节,是因为很多付息企业法人并不懂得银行的技术性操作,有些银行人员也不会把操作方面的事情讲与企业听。接款银行和付息企业法人总是一贯的认为,按照资方的操作流程要求做到就可以了,具体如何在银行内部操作是银行的事,资金方不该过问。事实真的如此,资方不该过问。那么为何还要设计操作前银行对接的环节呢?无非就是让操盘人通过与银行官员见面时的沟通来再次确认此事,而且,在沟通的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官员的观察和语言内容,分析和把捏银行内部的技术操作已经落实到什么程度了?行长是否是重承诺之人?还是协助企业忽悠资金方之辈。通过沟通和操作要点的重复性叙述,让银行的官员更加清晰的认识到,现在一切都已经安排妥当了,只差接款银行方面的工作了,如果接款银行稍有差池,便会造成业务合作失败,也会让付息企业丢掉保证金,使银行行长再次认识到身上的责任有多重。另外,通过与银行官员的沟通,尤其在技术性、专业知识方面的沟通,可以让银行官员认识到,他们遇到的是真实的资金方,银行官员也会更加配合,提前安排好接款等工作。

很多资金方认为,没有必要让操作人先去接款银行与银行官员见面,有保证金在制约,不必在劳顿一番。我个人觉得,真正做事的资金方的目的并不是要吃掉保证金,更是希望把事情做成。现实中发生的很多情况,恰恰是因为缺少资方和银行方的前期对接沟通,而在操作时候出现了问题造成无法继续操作,使企业丢掉了保证金,资方也仅仅获得了一点小钱收益。那又何必不多行一步呢?何况,直存款业务的款额通常都非常大,这么大一单生意,难道就因为个人的差旅辛苦而放弃重要的一个环节吗?

11、开户手续告知与配套合同准备。

资金方在接款银行开户,尤其资金方是以公司名义存款,开户的账户激活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本地分支机构批准。在审批的环节,人民银行会要求提供资方公司异地开户的原因和依据。因此,需要资金方和付息企业方之间签订一份贸易或合作开发等等之类的配套合同,以证明彼此企业间有业务往来,因此来本地开户办理业务。

这需要资金方提前告知付息企业方,资方在接款银行开户的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如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付息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业务关联之处,便可以双方直接签署配套的合同。如果彼此经营范围不匹配,那么,便需要付息企业在本地再寻找一家与资方开户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匹配的公司来签署这份配套合同。

为了安全起见,资方在此时不必告知开户公司的具体名称,仅告知公司性质和经营范围即可。

12、履约保证金交纳。

依据资金方和付息企业方认定的业务操作流程的步骤,付息企业方需要向资金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无论在哪个品种的资金业务中,都是个敏感的问题。保证金额定多少?在什么情况下收取?在何地收取?如何收取?如何让双方都可以接受这样的收取方式?等等,这些问题,作为资金方是必须要考虑而深度研究的。

具体的保证金收取方式各资方各有不同,也各有担心。在付息企业地收取?担心付息企业违约时不让资方操盘人带走保证金。在资方所在地交纳保证金?付息企业又不放心。

我个人觉得,应该用第三方收付的方式稳妥一些。

13、开户手续办理与入款收息

资金方在银行开户,几年前的做法是,银行有人引领操盘人到银行指定的柜台办理开户手续。后来,随着一些直存款业务纠纷的发生,资金方在开户手续办理的时候,越来越多的资方要求自选柜台办理。这给接款银行的内部技术处理增加了难度。资方认为,自选柜台,银行不容易做手脚,对于资方来说,更有安全的保证。而针对此种做法,某些银行也想出了自己的对应之策,比如安排人员占位的做法,比如凭排队票号的控制做法等等。

我个人觉得,自选柜台开户和银行指定柜台开户,对于资金方来说并没有本质的风险控制意义。资金方无非觉得自选柜台开户,帐户便不容易被造假或被银行内部人员控制。其实,这有些故弄玄虚和掩耳盗铃之嫌了。帐户的真假,测试一下即可,例如帐户开通后,通过帐户办理一笔一百元的存款,再将存款转汇到另一个帐户上,最好是跨行帐户,如果另一个帐户收到了汇款,再转汇回来,如此流通一次,即可验证帐户的真伪。即使银行在开户手续和凭证上造假了,也无法控制住银行的结算系统,尤其跨行的电子结算系统更不是靠人为可以控制的。何况,帐户在激活的环节已经得到人民银行的报备与检测了。

如果资金方百分百的考虑自己,而不考虑银行内部的可操作性,直存款业务就行不通。用直白的话来说,企业付这么高的贴息无非是希望银行把资金方的存款做出来给自己企业使用,资金方也该明白这个道理,如果银行不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怎么可能把款做出来给企业使用呢?企业不能使用到款怎么可能付贴息呢?如果资金方希望资金存到接款银行后,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贷给企业方,这怎么行得通呢?贷款手续怎么走?向上级行的批贷手续怎么走?如果企业可以正常的办理贷款申请和获得贷款批复,那么就没有必要花费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又冒着银行违规操作的风险接直存款了。

我个人认为,从整个直存款业务来看,接款银行方和资金方要充分站在双方的角度去考虑合作,不能仅守一方己见。

接款银行应该充分的考虑到资金方的风险,让资金方拿到真实的存款凭证,到期可以凭存款凭证取到存款和结算存款利息。如果凭证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资金方的资金风险已经得到了控制,即便存款行赖账,还有总行存在,跑了儿子找爹要。

资金方的资金风险得到控制后,要尽可能的配合银行,给银行让出一些方便,银行才能内部处理难度小一些,直存款业务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最后才能合作成功。

至于银行对资方的存款是否入了银行大帐或者小帐,那是银行内部的事情。平日里我们老百姓去银行存款也会关注银行是将存款进入了什么账目吗?资金方明知道银行会进行一些内部技术处理,明白就可以了,不要去较真,除非银行的某些技术手段为存款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带来了威胁,这种情况下,资金方必须捍卫自己的权益,甚至可以选择放弃合作。除此之外,没有必要给银行设置一些对于资金方来说不必要的障碍。

在来谈谈入款和收贴息的问题。

入款的方式几乎都是通过电子汇款的形式操作,而入款的额度,要持有一定的谨慎态度。某些接款银行存款量很低,突然大笔资金进入,自然会引来银行系统的预警和银监的注意,另外,一些企业并没有足额贴息,都是要依靠资金方的资金入户后,银行将款做出来再付贴息,这种情况下,多以银行代付的形式来操作。这其中有个敏感的问题,银行到底能否将款做出来。还要考虑到那份资方和配套企业签署的配套合同,合同上面注明的项目和资金承载量有直接关联,资金的承载量和合作方式又和进款的额度有一定的关联。所以,我觉得,资金方选择分批进入资金还是理性的,首笔少进一部分资金,资金监管的强度弱了,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一笔资金甄别出银行到底能否将款做出来给企业用,不能做出来,企业便无法支付贴息。如果顺利操作完第一笔资金,资方也收到了约定的贴息款,那么就可以依据银行的接款计划进行后续资金进入和贴息收取了。

关于贴息的支付,很多资金方要求操作前查验付息企业账户的贴息款,而大多数企业是没有或不足贴息款额的,于是,一些企业便从其他地方调集一些摆帐款或者短拆款摆入账户内;待资方的资金到账后,如果银行内部技术处理没有问题,当时把资方存款做出来,就用资金方的款来支付贴息,如果银行没有做出来,企业就不付贴息了,把摆帐款退回,付息企业最多损失的也就是一点保证金,不会有太大的资金损失。这样的思路和做法便给资金方来带了收息隐患。因此,我个人建议,无论是企业真有贴息款还是临时调来的摆帐款,资金方可以考虑把风险转嫁给银行,让银行代付并承担连带付款的责任,这样银行就会更加关注将款做出来的技术处理问题,关键时刻,银行可以从其他账户临时调集资金来支付贴息。如果在资金方款到户后银行拒付贴息款,那么一纸代付承诺书就发挥了效力,起码会给银行的官员们带来很大的麻烦,我想,银行行长不至于那么愚钝。

14、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是指资金方存款后给予接款银行的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质押等等“三不”或者“四不”承诺。通常是在存单的复印件背面书写、然后签字盖章。也有独立一纸出具的。

该承诺书实质也仅仅是良心性的承诺书。银行作为金融经营机构,要遵守“存款保密、取款自由”之则,在律规面前,资金方是可以再出函件作废先前承诺的。

如同直存款业务的自身性质一样,资金的供需双方和操作的银行方,都明白其中的道理,大家也都应该遵从有道守道的原则去做事,合作才能是美好的。

2.人民币直存款协议书 篇二

四、竞赛内容及奖项设置

该项竞赛活动主要以人民币对公存款(不含协议及国库现金存款,贸易金融部只统计自营人民币对公存款,以下简称对公存款)日均新增、增长率为考评指标,奖项设置包括:对公存款月月争、季季先、赢等三个奖项。

(一)对公存款“月月争”奖

1、竞赛规则:该奖项以经营机构对公存款月日均环比新增﹥0为入围条件,以各经营机构每月对公存款环比增长率为评价指标,分小组进行比较排名,每月对组内排名靠前的优胜经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其中:开业当季的新分行、当月对公存款月日均下降的老机构不参加该项竞赛,对公存款环比新增不考虑经营机构间协同销售调整因素。

2、激励规则

(1)荣誉激励:竞赛结果通过总行OA系统和“公司金融网”向全行通报。

(2)物质奖励:每组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名奖励20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其中:A组只设第一名、F组只设第一、二名。

3、指标计算规则

某机构月对公存款环比增长率=本机构当月对公存款月日均环

比增长率×70% + 本机构当月对公存款旬末余额环比增长率×30%

其中:当月对公存款月日均环比增长率=(当月对公存款月日均-上月对公存款月日均)/上月对公存款月日均

当月对公存款旬末余额环比增长率=(当月上、中、下旬旬末对公存款余额之和/3-上月上、中、下旬旬末对公存款余额之和/3)/(上月上、中、下旬旬末对公存款余额之和/3)

各机构1月对公存款(日均和时点)新增基数=本机构2010年对公存款年日均×全行2010年12月对公存款月日均/全行2010年对公存款年日均

(二)对公存款“季季先”奖

1、竞赛规则:该项奖以各经营机构每季对公存款季日均环比新增为主要评价指标,结合存款计划完成情况、分小组各经营机构对公存款季日均环比增长率是否高于本组平均水平(新分行不参加比较)情况确定不同的奖励费率。

2、激励规则

(1)荣誉激励:竞赛结果通过总行OA系统和“公司金融网”向全行通报。

(2)物质奖励:

某机构对公存款“季季先”奖励费用总额=本机构当季对公存款季日均环比增长额×奖励费率×季度调整系数

奖励费率:根据经营机构对公存款年日均新增计划完成进度和是否高于本小组平均增长率确定差别费率进行奖励:新增计划完成进度

快于全行平均水平和本组平均水平,且增速高于本组平均增长率的经营机构,奖励费率按1.2‰;新增计划完成进度慢于全行平均水平和本组平均水平,且增速低于本组平均增长率的经营机构奖励费率按0.8‰。满足新增计划完成进度与本组平均增长率的其他组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奖励费率按照1‰执行。

存款年日均新增计划完成进度=(考核期存款实际年日均-2010年存款实际年日均)/(ⅩⅩ年存款计划年日均-2010年存款年实际日均)

季度调整系数:为贯彻总行今年“以存定贷”,即先有存款,后放贷款资产负债管理政策,鼓励各经营机构早做存款,一季度调整系数为1.1,二季度季度调整系数为1,三季度调整系数为0.9。

某组对公存款季日均环比增长率=本组(当季对公存款季日均-上季对公存款季日均)/本组上季对公存款季日均。

3、指标计算规则

某机构对公存款季日均环比增长=本机构当季对公存款季日均-本机构上季对公存款季日均

某机构当季对公存款季日均环比增长率=本机构(当季对公存款季日均-上季对公存款季日均)/本机构上季对公存款季日均

各机构一季度对公存款季日均新增基数=本机构2010年对公存款年日均×全行2010年四季度对公存款季日均/全行2010年对公存款年日均

(三)对公存款“赢”奖

1、入围条件:

该项奖于10月一次评定,以经营机构9月末完成“三季度末对公存款日均计划应完成进度目标”为入围条件。

2、评选规则:

首先,分小组(新分行除外)对各经营机构对公存款年日均增长率、对公存款年日均新增占比(组内占比)和公司业务(含中小)新增存贷比分别进行比较排名(新增存贷比排名由低到高,其余排名由高到低),按最后一名1分,倒数第二名2分,倒数第三名3分,后面以此类推的规则进行计分,再把增长率和新增占比两项计分相加进行综合排名(如积分相同,把新增存贷比得分作为修正因素累加后再排序),对各小组综合排名前3位的经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每组排名第一且完成总行下达的挑战目标任务的机构获“转型ⅩⅩ”公司存款竞赛一等奖,排名第一但未完成总行下达的挑战目标任务的机构、排名第二且完成总行下达的挑战目标任务的机构获“转型ⅩⅩ”公司存款竞赛二等奖、其它排名前三的机构获“转型ⅩⅩ”公司存款竞赛三等奖。

三季度末对公存款日均挑战目标:三季度末完成全年对公存款日均计划。

新分行根据开业时间早晚,“赢”奖励政策另定。

3、奖励方式

(1)荣誉激励:向获奖单位颁发荣誉奖匾,竞赛结果发文向全行通报。

(2)物质奖励:

一等奖各奖励30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20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0万元。

五、其他事项

3.定期存款操作协议书 篇三

甲方(存款方):

乙方(贴息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提供资金用定期存款方式以企业名义存入乙方所在地指定银行甲方自己开立的账户上,就定期存款操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存款银行:中国银行分行支行。

二,存款金额:亿元人民币,(分批操作,首单万元)。

三,存款方式:公司定期存款,期限5年。

四,存款利率(按5年定期存款利率),一次性贴息7%,平台、中介费另行承诺。五,操作程序:

⒈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证、贷款卡和法人身份证、接款确认函(用银行行笺纸打印),按本存款协议书操作。

⒉乙方订机票甲方派员到达收取40万元操作费,(乙方订机票)即安排操作人员带齐开户手续和资金依据,到乙方接款银行开立临时账户。

⒊甲方操作人员进入银行操作,乙方须将首单贴息款以甲方为受益人(银行汇票或100万元现金保证金)的方式,带进操作银行。甲方当即在操作银行自行开户,收到贴息汇票或100万元现金保证金即将首批款电子汇兑到账。

⒋当首批款到帐时,乙方即可支付贴息给甲方,并支付所承诺的中介服务费;与此同时,甲方带走开户手续和大额存款证实书,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本账户的存款期限内(即从2012年 月 日至2017年 月 日),保证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不质押,直到存款期满甲方凭大额存款证实书无条件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⒌首批存款操作完后,即按以上程序继续操作,直至操作完毕。

六,违约责任

⒈在约定的时间内操作人员验证贴息后不能开设账户或无款汇入,属甲方违约,甲方对等赔偿乙方。

⒉指定存款银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此项业务,甲方到达接款地乙方无首单贴息,资金显帐时不及时解付全部贴息款和所承诺的中介服务费,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所收费用不予退回,对此,乙方无异议并放弃追索权利。同时,甲方有权将到账资金无条件撤走。

⒊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与中介方无关,谁违约谁负责,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中介方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4.戴帽存款协议书样本 篇四

甲方:出资方

乙方:接款方

乙方建设《》项目引进甲方戴帽存款,由甲方提供戴帽资金以背书形式存入乙方指定银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条件:

1、接款银行:中国银行市支行。

2、接款金额:亿元人民币,首批伍仟万元人民币。

3、存款期限:伍年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利息归甲方所有,到期凭保管单换取存款证实书取回本金和利息。

4、贴息:一次性贴息%.二、操作程序:

1、乙方具备(公司的所有证件的复印件、项目批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接款银行坐标、接款确认书、实到款的*%保证金),甲方具备开户手续,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地进行操作,乙方负责甲方人员交通、食宿费用及甲方人员返程费万元人民币。

2、甲方到达目的地,甲、乙双方正式签订本协议,共赴接款银行。

3、乙方交甲方十万元人民币执行协议的保证金(从*%中扣除),甲、乙双方在接款行核实银行接款确认书(行长现场签字确认本保管单样单)确认可操作无误后,甲方即在接款银行开设临时帐户,伍仟万元在临时帐户显帐后,乙方付给甲方3%的保证金,在二个工作日内同台交割。

乙方委托接款银行将贴息的*%以银行汇票形式一次性开出,甲方为确保贴息的安全,甲方款转入乙方帐户前,银行必须开出全额的交割款期票交给甲方,甲方即将临时帐户的资金转入乙方帐户,期限五年(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定存同台交割)。同时甲方取走一次性贴息汇票,乙方同时将保管单背书(银行加签盖章)交于甲方,甲方退回全额期票。

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同到乙方接款银行核实操作业务的真实性,如乙方接款银行不能按以上“约定”办理该项业务,乙方不能将保管单背书给甲方,接款银行不能在背书转让保管单上加签盖章,属乙方违约,乙方交给甲方的费用甲方不予退回,乙方无异议。

2、甲方款到临帐后,乙方不能将实际到帐款的贴息汇票与甲方同台交割,甲方有权撤回全部资金,甲方已收乙方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甲方核实乙方银行接款确认书和保证金无误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未能划款到位,或提出本协议之外的条件而导致本项业务未果时,甲方则无条件的退回乙方所供费用,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再补签协议。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5.三年个人定期存款协议书 篇五

甲方:操作方

乙方:项目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协助银行引进存款额度,由甲方提供资金存入乙方指定银行甲方的个人帐户,就存款操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存款银行银行分行支行

二、存款金额:五亿亿 元人民币(分批操作,首批存入 4900元以内)。

三、存款方式:期限:定期存款三年.甲方拿个人大额存款单。

四、存款利率及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一次性贴息;3年16%(平台和2 %、)。

五、操作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证、项目批文、贴息水单等一套扫描件,按本存款协议书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支付15万元操作费用,甲方平台公司收到费用后资金隔日到达,乙方查验甲方资金真实性、甲方验证乙方贴息能力,经双方查看无误后,甲方

委托第三方在乙方指定银行开户,乙方预付首批存款的6%保证金后。同时将第一笔款 4900万元汇入甲方帐户。

2、款到账户后收到全额贴息即转三年定期,存款银行开出三定期存款单交给甲方,与此同时甲方同台交割全额贴息,(贴息支付依据甲方的分流表)甲方拿走大额存单,甲方向银行书面承诺、在本账户的存款三年期限内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抵押。首批存款操作完后,后批资金按以上程序继续操作,直至把本协议中的约定存款操作完毕。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收到接存款企业保证金后,如无资金存入,属甲方违约,立即退还乙方已收保证金,甲方并双倍赔偿乙方在接款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乙方无能力支付15万元操作费用、保证金或不能支付一次性贴息款,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此业务。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乙方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无权追索,甲方有权即把到帐户的资金撤走。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署日起生效,双方严格遵守执行,均不得节外生枝,提出新的条件,否则,应视为违约。正签协议后不论任何一方违约,均与平台公司和中介方无关,平台公司和中介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平台公司一份。本协议按上述条款完成后自动失效。

甲方(操作方):乙方(项目方):

负责人:负责人:

6.个人引存款协议 篇六

甲方:(存款方)

乙方:(引存方)

为了适应云南经济的调整发展,增加银行的存量,现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操作程序,内容如下:

一,经甲乙双方研究决定,同意在乙方指定的银行支行存入

人民币伍千万元后,乙方将按45万元的奖励金支付给甲方。(此费用为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1月4日共20天的费用)

二,双方商定开户存款行为:中国银行昆明分行下属支行

三,甲方提供资金仅为银行存款支持,存款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转走资金,甲方可以开

通账户的网银查询、短信查询及电话查询功能,可以实时查账。

四,具体步骤为:

1,乙方在存款当日预付人民币五万元定金给甲方后,甲方带齐个人开户手续到本协议

第二条指定银行进行开户并存款,存款期限20天。

2,存款后甲方出具银行小票给乙方验证并出具承诺书后,乙方把奖励金支付给甲方。

3,甲方以书面形式保证该笔存款不抵押,不挂失,不提前取,不以任何形式移动账户

内的款项,到期后甲方自行决定款项支配。

五,甲乙双方均保证此次业务合理,合法的引荐存款行为。

六,若甲方在开户进款当日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把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甲方须双

倍赔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7.协议存款操作流程(定稿) 篇七

一、存款金额5—10亿人民币

二、接款银行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如非独立法人须有总行的授权;

三、存款期限:五年

四、存款利息,按银行五年期存款基准利息五、一次性贴息17%(具体面谈)

六、手续费(已包含中介费):1%—0.5%

2操作方法

1、存款直接存入项目方在银行(除当地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之外的所有银行均可,最好是支行级)开设的账户;

2、款项进入XX公司签订存款协议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给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版本执行,由银行提供),协议签订后,资金方按照协议的条款将款存入项目方账户。

3、五年期满,由银行之间兑付;

4、由XX公司签XX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5、剩余的11%在存款到帐后10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完毕;

6、存款连同本金一次性提取,能按年支付利息的按年支付;

7、协议书签订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资金到帐;

8、整个操作过程需要20天;

9、用款方须承担资金方往来操作地的食宿差旅费。

【注:以上只供参考,具体操作按照银行《协议存款》业务办理】

3大额存款

(内部参考)

一、存款金额1—5亿人民币

二、存款期限:三年

三、存款利息,按银行三年期存款基准利息四、一次性贴息20%—18%(具体面谈)

五、手续费(已包含中价费):2%—1%

4操作步骤

1、存款直接存入项目方在银行(当地商业银行和信用社除外的所有银行均可,最好是支行级)开设的账户;

2、款项进入帐户后,由存款银行(即接款银行)开具三年大额存款证实书给资金方;受益人为资金方(中国光大银行××支行),存款证实书不需上网,不需跨行查询,银行对银行确认即可;

3、三年期满,由银行之间兑付;

4、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

5、协议书签订前,用款方须具备接收存款总额的6%的现款,款到帐后立即支付,剩余的14%—12%在存款到帐后10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完毕;

6、存款连同本金一次性提取,按年支付利息的按年支付;

7、协议书签订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资金到帐;

8、操作过程需要20天;

9、用款方须承担必资金方往来操作地的食宿差旅费。

8.校园直饮水合作协议书 篇八

甲方:抚顺县职业高级中学 乙方:沈阳春风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环境、关爱健康、服务社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校园直饮水合作项目,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设备安装场地、水源、电源。

2.甲方负责派专人协助乙方相互合作事项,如水质检验、水费收取、维护保养等。

3.甲方负责设备的使用监管工作,如发现有人为破坏,甲方应负责按照设备损坏程度造价追究其赔偿责任。

4.为保证师生饮水安全及乙方投资在合作期内得到回收,甲方不再通过其他渠道为师生提供桶装水、烧开水等。

5.甲方应在每学年根据学校增减人数通知乙方,并在每学期开学前将本学期所需水费一次性收齐,并转交给乙方。6.办公室教师用水免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学校人数免费提供满足用量的直饮水设备为学校师生使用。并保证学校饮用水安全,出现因水质问题造成学生患病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及按使用寿命更换预处理虑料、反渗透膜清洗更新等。

3.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的安装施工及设备调试。4.协助甲方定期对输出水进行卫生检验。

三、合同有效期为3年,从2012年3月1日~2015年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

(设备总造价为114000元,预计10年收回初期投入)。

四、直饮水收费标准:学校按每个学生每学期50元收取水费,即每学期收费应为50元×学生人数=实收款数。其中收取费用的20%做为学校水、电费及管理费支出。其余的60%作为设备的投资回报,另20%做为设备运行维护费用。

五、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按对方损失给予全额赔款。如甲方原因合同无法执行时乙方有权将设备收回。

六、其它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9.人民币直存款协议书 篇九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欢迎开通中国农业银行“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您点击本协议下方“我同意”按钮,自助完成账户指定、留存金额和最低转存金额设置等签约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经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签定并生效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是甲方每日日终将满足约定条件的本外币活期存款自动转为个人通知存款,并自动建立通知、自动转存、复利计息的一种个人通知存款业务。甲方同意日终的处理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办理的“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与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的“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协议签订:甲方指定其本人借记卡作为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约定转存业务的签约借记卡,甲方更换结算账户对应的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甲方如需变更留存金额或最低转存金额,需向乙方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 留存金额:甲方自行确定签约借记卡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当活期主账户余额低于留存金额时,不再从通知存款子账户中转回。如因签约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代扣缴费业务、个人贷款的还款等业务无法按时足额扣款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资金互转

4.1 自动转存:个人通知存款的最低转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若甲方签约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资金余额扣减留存金额后的差额不低于最低转存金额的,乙方将该差额自动转入该签约借记卡下通知存款子账户。人民币通知存款每满七天按人民币七天个人通知存款计息并将本息进行转存,不满七天的按人民币一天个人通知存款计息并将本息进行转存。外币通知存款每满七天按外币七天个人通知存款计息并将本息进行转存,不满七天的按外币活期存款办理。

4.2 支取及转回:

4.2.1 甲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签约借记卡下“双利丰”通知存款子账户中的资金。每次支取金额不足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支取部分按相应币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2.2 甲方使用签约借记卡消费时,若签约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主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时,对于差额部分,乙方系统将按照后存入先转回的顺序将通知存款本息转入活期主账户,直至签约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主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相应款项或签约借记卡下通知存款用尽。若签约借记卡内活期主账户资金与各通知存款子账户资金之和仍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则该笔消费失败,各账户均不发生变动。若单笔通知存款子账户转出部分金额不足人民币5万元的,转出部分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2.3 支取或转回后的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转存金额,否则,乙方将对该通知存款子账户予以销户,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转入活期主账户。

第五条 税息计缴:甲方签约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个人通知存款子账户的存款利息和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由乙方计算并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借记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0.人民币直存款协议书 篇十

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存款账户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不涉及单位银行卡业务,相关业务请遵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业务。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存款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法人机构应落实专人进行账户管理,负责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并建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八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法人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办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手续的人员原则上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也可授权他人办理,但被授权人必须是开户单位的员工,严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及其他人代办。所有客户签字环节,必须由有权人当场面签。

第十条 经营业网点审核后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和预留印鉴,一律不准再由企业或他人经手,不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和使用。如有关材料在营业机构审核后被企业以任何理由取回或经手,则此次开户视同无效。企业将有关资料再次交回时,所有开户手续和审核手续应按新开户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必须留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移动电话。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章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社(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一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五条 开户资格及资料

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机构信用代码证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填写一式三联《关联企业登记表》;同时为开户网点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同一存款人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村民小组等组织。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 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可为存款人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16.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户;17.税务代保管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及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开立的零余额账 户,应出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 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双方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及 金融许可证;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相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11.税务代保管资金,应出具机关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文件、财政部门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文件、其他有关资料。

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可为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增资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且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并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且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增资验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营业机构不得为只提供开户资料复印件的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人机构正式文件允许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开户使用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六条 开户资格审查。

(一)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1.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工商”等网上核查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等网上核查和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地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3.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核查机构信用代码证信息。4.可采取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授权书,或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面核实授权书真伪,或授权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等措施核实授权书的真伪。

5.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联网核查得到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或客户相貌特征有较大差 异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客户提供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社保缴纳凭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6.可采取核实被授权人工作证件,或到开户单位核实等方式核实被授权人是否属于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7.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8.相关核查资料须打印核查记录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二)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单位鲜公章)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审查无误的在复印件的号(代)码与名称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条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上还需加盖“复印无效”。复印件作开户资料统一保管。

(三)各营业机构应对存款人单位公章名称、财务专用章名称、预留印鉴章(单位印章)名称与开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上的存款人名称的一致性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姓名的印章。

对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户条件的,农村信用 社应立即安排双人上门实地核查开户单位(个体工商户、验资账户除外)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留合影影像资料,与开户资料一并保管。

(四)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或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或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营业机构除审核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开户单位信息,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五)严禁受理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业务。第十七条 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农村信用社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对存款人进行预开户,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在“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私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日期,加盖复审人私章及业务公章。同时,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及时将开户单位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地录入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核准类账户还应将签署农村信用社审核意见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备案类账户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对核准通过的账户,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通知存款人领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基本户)、初始密码,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为其办理预开户激活手续。

对核准不通过的账户,农村信用社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退还存款人或通知存款人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意见完善相关资料。对不能开户的,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应将开户资料退还存款人,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注明不予开户的原因,并在核心业务系统里做该账户预开户销户处理。对需完善相关资料的,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应只将需更换的资料退还给存款人,待对存款人补交资料审核无误后,再将所有开户资料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第二节 账户的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开户网点应对基本存款账户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二十一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 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及当地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验资、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或增资人的名称一致,资金用途应为“投资款”。

第二十三条 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含展期)。超过开户证明文件确定期限的,应由原出具部门出具开户证明文件展期的证明。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需超过的须说明超过期限的合理原因,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办理程序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当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第二十七条 对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对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开户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在账户正式生效前,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存款人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及支付凭证。向存款人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必须通过账户管理密码控制。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的账户应进行风险监控。

第二十九条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对账工作比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执行。

第三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账户资料的,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应证明文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账户信息的变更

(一)客户申请

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变更手续: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主要联系电话;4.注册资金等信息;5.其他资料。

办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名章);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

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时需提供,下同);

4.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变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资料信息时需提供,下同);

5.机构信用代码证;

6.资料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同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时需提供的资料)。

(二)资料审查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资料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查同本办法“开户资格的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变更账户信息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查证无误后,由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将变更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其中,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1.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其变更申请通过的,营业机构柜员还应在核心业务系统修改存款人账户信息,并通知存款人领取新的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

2.变更申请核准未通过的,营业机构应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签署的意见通知存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含《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客户联)。备案类账户信息变更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先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

(三)存款人变更账号

如因系统升级改造等导致存款人账号变更的,农村信用社应造具账号变更清册与证明资料一并提交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印鉴的变更

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章是指存款人单位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一)客户申请

存款人预留印鉴申请更换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更换印鉴申请书》,并加盖新旧预留印鉴及单位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印章。2.原预留印鉴卡;

3.新预留印鉴、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章; 4.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准类账户提供); 5.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公函。

存款人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还应出具遗失公告材料、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存款人无法提供原个人预留印鉴的,还应出具有关的合法有效证明。

更换个人预留印鉴时,还应出具被更换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料审查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印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开户资格的审查”),同时,对存款人变更预留印鉴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三)启用新印鉴

审核无误后,营业机构柜员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在核心业务系统打印新印鉴卡片,新预留印鉴启用日期则为当天。营业机构对该客户在启用日之前旧印鉴签发的、在提示付款期内尚未付款的票据仍予支付;对新预留印鉴启用后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和启用日当天新预留印鉴启用前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尚未付款的票据一律退票。新印鉴卡片应按顺序放入印鉴簿,用作日常印鉴核对。全套旧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专夹保管十天后随开户资料保管。第三十五条 补(换)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出具已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遗失证明(载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自负”)和已进行遗失公告(至少是市级(含)以上发表声明的报刊原件,报刊内容至少包括:存款人名称、账号、原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核准日期)的证明,同时还须重新出具其开户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开户营业机构比照本办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开户营业机构比照本办法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同时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存款人账户初始密码遗失的,农村信用社应提示存款人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臵密码。

第四节 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一)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原因(除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账户。

第三十九条 申请撤销账户提交的资料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交内容填写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的一式三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撤销核准类账户)、预留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对存款人按规定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该账户销户凭证附件,并及时在核心业务系统凭证管理交易中进行作废处理。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有关证明并承诺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全套印鉴卡(含收回客户的)随开户资料保管。

第四十一条 资料审查及账户撤销

营业机构柜员在受理存款人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存款人撤销银行账户事项向存款人单位进行双人双热线查证。

(一)符合撤销核准类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账户撤销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经核准后,于2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销户处理。经人民银行签署意见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第一联由存款人保管,第二联营业机构留存,与存款人的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第三联由当地 人民银行留存。

(二)符合撤销备案类账户的,营业机构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并在撤销申请书的“经办人(签章)”处加盖经办人个人名章,复审人在“开户银行审核意见”栏签署具体意见,注明撤销日期,并加盖复审人个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由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销户后,还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银行。

(四)对于存款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撤销且当地人行已核准撤销,存款人却未到开户网点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的,营业机构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节 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一户一档。单位存款人按规定提交的各类申请书及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卡(含更换的预留印鉴卡)等资料,均属账户档案。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四十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法人机构应采取在营业机构张贴、网上宣传、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请年检。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四川省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年检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检查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及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当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军队、武警部队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实行年 检。

(一)年检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个体工商户; 4.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

6.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

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财政部门对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非预算管理的单位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本地建筑施工单位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对其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进行年检(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二)存款人申请。存款人申请年检时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申请表》、其存款账户开立时所规定提供的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应有最新一次年检标识或已加盖最新一次年检戳记或正处于有效期)及开户许可证(核准类账户提供)。申请非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的,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财政年检的,提供财政部门年检证明,无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

(三)资料审核。法人机构受理存款人递交的资料后,应与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检查。经比对,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信息一致的,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为其 加注年检标识,并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的存款人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结论书,所有年检资料均应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戳记单独保管。若存款人提交的年检资料与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一致的,应通知该存款人办理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手续,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其信息进行修改或将变更信息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开户资格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予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 年检结束后,存款人未申请年检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在存款人第一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农村信用社应先要求存款人申请对其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再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年检合格的,农村信用社应登记备查。

第四十六条 营业机构不得为按规定应年检而未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十七条 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法人机构应通知存款人撤销其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法人机构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十八条 营业机构得知存款人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九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应留臵《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伪造变造的开户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由其对存款人是否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进一步 予以核实。不得为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十条 法人机构应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因办理三方存管、基金、国债、保险、证券、还息还贷、代收代付等存在关联存款账户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除外),应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对开户之日起半年以上未发生任何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视同久悬账户管理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法人机构如发现存款人有出借、出租账户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五十三条 业务对象。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五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包括:普通定期、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机构为符合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具记名式“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五十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如需质押,可凭原存款证实书办理 换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专用)手续。营业机构换发时须将原存款证实书收回专夹保管。如质押结束,存款人凭手中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专用)换回原存款证实书。

第五十七条

对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专用)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川信联发„2013‟86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对账制度(试行)》实行对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变更。存款单位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或授权代理人印章时,需提供单位公函、存款证实书及本办法第三章第三节“账户资料的变更”中所规定的资料。

第六十条 存款单位合并或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六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款相关业务办理,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证明文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要提供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一节 普通定期

第六十二条 普通定期存款是指与存款人事先约定存款期限,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普通定期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一次性存入;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 年、五年。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开户

营业机构柜员对已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进账单及单位结算账户支取凭证,并预留印鉴;对未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本办法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营业机构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六条“开户资格的审查”)。对符合开户条件的,营业机构从其单位结算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打印记名式“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

第六十四条 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支取转存的,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也可以转入原转存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一)普通定期到期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开户机构经审查“存款证实书”确属本网点签发、内容齐全、金额相符、无涂改、存款已到期的,且预留印鉴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账务处理,打印业务凭证(填单)、利息清单加盖预留印鉴作借方记账凭证,在收回的“存款证实书”和留存的“存款证实书”加盖“结清” 戳记,作业务凭证(填单)借方传票附件。存款本息填写进账单转入其原转存账户。

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普通定期提前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每个存期内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单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应注明提前支取原因等)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业务处理同“定期存款到期的处理”。

1.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六十五条 自动转存

存款人与法人机构约定“自动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时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原产品自动转存并按转存日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计息。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实际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六十六条 约定转存

存款人与法人机构约定“约定转存”的,在存款人存款到期日时未支取的,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当期利息转入本金,按约定的存款产品及转存日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自动转存。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实际存期 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二节 协议存款

第六十七条 协议存款是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针对部分特殊性质的中资资金如邮政储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等开办的存款。

第六十八条 协议存款一次性存入,不允许部支。保险公司、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起存金额5亿元,邮政储蓄存期为3年(不含)以上10年(含)以下,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存期为5年(不含)以上10年(含)以下。

存款人办理协议存款须由其与法人机构签订协议存款合同书,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金额、存款利率、存款期限、存款结息及付息方式、提前支取事项、违约处罚标准、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

第六十九条 开户

转账开户,开户资料同本办法专用存款账户规定的开户资料,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对符合开户条件的,法人机构从其单位结算账户(不含临时存款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定期协议存款账户,打印记名式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个人名章。存款证实书标记“协议存款”字样。协议存款存入当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条 销户。协议存款不允许部支,销户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第七十一条 计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存款合同书上约定的利 率计息。

第三节 通知存款

第七十二条

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转账存入。每个通知存款账户每天只能建立一个通知,每个通知只能用于一次支取通知存款。

第七十三条 开户

营业机构柜员对已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业务凭证(填单)及单位结算账户支取凭证,并预留印鉴;对未在本网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应要求客户提供开户申请书、并提交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机构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同本办法第十六条“开户资格的审查”)。对符合开户条件的,法人机构从其单位结算账户(不含临时存款账户)中转出预存款项,为其开立通知存款账户,打印记名式存款证实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个人名章,存款证实书上有(1天或7天通知存款)字样。

第七十四条 支取

存款人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开户机构,递交书面支取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章),网点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做相关操作。如存款人需取消预约支取通知时,应提交书面取消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单,网点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做相关操作。

(一)正常支取。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到营业网点办理支取手续,经审查“存款证实书”确属本网点签发、内容齐全、金额相符、无涂改、存款已到期的,且预留印鉴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账务处理,打印业务凭证(填单)、利息清单加盖预留印鉴作借方记账凭证,在收回的“存款证实书”和留存的“存款证实书”加盖“结清”戳记,作业务凭证(填单)借方传票附件。存款本息填写进账单转入其原转存账户。

(二)非正常支取。支取时存款人应持“存款证实书”、预留印鉴及预留印鉴卡、单位公函(应注明提前支取原因等)到开户网点办理支取手续,其业务处理同“通知存款正常支取”。通知存款支取后,留存金额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营业机构按原开户日开具新的存款证实书,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

第七十五条 计息

(一)到期支取的,通知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存款人有下列支取情形的,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部分;

4.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最低支取额为10万元)的。

(三)支取金额不足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本清;不足部分(通知金额减 去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四)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随本清;超过部分(支取金额减去通知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息。

第五章 协定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十六条 协定存款是指在本网点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基本存款额度、期限,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书面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号后,依据双方签定的协定存款协议,将协定存款账户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关联签约的一种存款。协定存款以万元为单位,整数互转,但基本存款额度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七十七条 计息。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二个账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将账户余额按协议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分为两部分,账户余额小于或等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是所形成的“结算存款累计积数”,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账户余额大于“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所形成的“协定存款累计积数”,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第七十八条 办理协定存款相关业务,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要提供授权书(列明被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等)、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等相关证明文件。经办柜员应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留存审查记录。

第七十九条 开立账号。存款人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号时,应向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网点申请,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办柜员对存款人提交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协定存款账号开立处理。

第八十条

签约。存款人申请办理协定存款签约时,向开户网点申请,开户网点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与存款人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经办柜员根据生效后的协议在核心业务系统作签约处理,协议期满后,协定存款账户所有余额自动转入其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十一条

解约。存款人申请办理协定存款解约时,向开户网点出具书面申请书(提前解约的须注明提前解约原因等),开户网点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作解约处理,解约后,协定存款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对应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八十二条

对协定存款账户提前解约的,如果在结息日解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解约,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十三条 协定存款账号销号。协定存款账户销号时,需手动解约后再办理销号手续。

第八十四条

协定存款相关资料配套装订,专夹保管。第八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开办此项业务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七条 各法人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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