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5-01-26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精选7篇)

1.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区、县政府审核确定。

建房协议价格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应当与取得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签订出让合同时,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其中属于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还应当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鉴证。

第十三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

(二)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三)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以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四)符合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保要求,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用技术的应用。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总体设计文件时,应当征询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并与动迁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三章 供应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动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各区、县自筹房源等情况,按照全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总量的一定比例,编制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的,由项目所在区、县的有关部门向市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用房申请,经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供应房源。

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计划的编制、用房申请及批准,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后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聚焦基地、综合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对差价实行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结合基地具体情况拟定使用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动迁安置房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

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应当持“供应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一条 动迁安置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动迁安置房”。

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动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因区域内动迁安置项目调整、不适应动迁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动迁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储,用于普通商品房等。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收储,由区、县政府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收储,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动迁安置房项目房源的收储价格,一般按照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确定。供应价格由收储价格、收储相关税费、物业服务费、财务成本等组成,其中,区、县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区、县政府确定;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规定程序确定。

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收储机构应当设立房源收储的资金专户和台帐,并接受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2.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起,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工业化程度高等特点,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前期摸查,初步统计我市约482栋既有建筑使用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总面积约为550万平方米。11月22日,我市太古汇发生玻璃幕墙碎裂坠落事故,十多辆汽车被坠落的玻璃砸中,该事件令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玻璃幕墙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一是部分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我市玻璃幕墙建筑中有78栋是以前建成的,尤其是位于白云区的“中唱大厦”始建于1986年。从玻璃幕墙的结构性材料和粘结材料的平均寿命来看,部分早期的产品已经老化。二是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材料存在一定缺陷;三是我市属于台风多发地区,当玻璃幕墙存在玻璃破损、硅酮胶老化开裂等情况时,在大风的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坠落事故。四是对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维护责任的界定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五是我市在用地规划阶段,未充分考虑到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并未对玻璃幕墙设置的区域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

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玻璃幕墙的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公共安全。

二、《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办法(草案)》共6章37条,主要包含总则、建筑玻璃幕墙建设要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参考了住建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借鉴了上海、杭州、深圳、厦门、福建等地在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三、《办法(草案)》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安全管理责任和部门管理职责的界定。

根据我市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减少行政审批的背景下,《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突出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管理制度和玻璃幕墙建设、使用情况,分段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明确了职责。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玻璃幕墙建筑的建设全过程实行监管,通过明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以最大可能地确保建设质量安全。《办法》不仅规定建设单位是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见第六条),并组织安全性论证(见第七条),也强化了参建各方责任(第八、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突出了保修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了既有建筑所有权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借鉴实际工作经验,建筑物多人共有时,基于建筑物所有权人往往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其他的专业机构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的实际,《办法(草案)》要求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同时为了确保消除安全隐患,还要求安全责任人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换、应急抢修排险等安全维护责任,不留责任真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三是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办法(草案)》对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规定。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幕墙使用范围(第四条)。

(二)关于玻璃幕墙的维护费用问题。

开始,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或产权初始登记前必须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从根本上杜绝了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欠交、拖交维修资金的现象,确保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目前,我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是根据广州市建安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分为高层(有电梯)为105元/㎡,多层(无电梯)为77元/㎡两类。因玻璃幕墙维修的专业性较强、费用较高等客观特性(据测算玻璃幕墙建设成本平均占到整个建设项目建安成本的20%),为避免因玻璃幕墙维修导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比例过大甚至额度不足的情况出现,因此《办法》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玻璃幕墙建筑的建安造价确定具有针对性的缴存标准(第十八条)。

(三)关于玻璃幕墙的安全监管。

一是规划控制。从源头上控制玻璃幕墙,设置禁设范围以及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出让土地时的职责(第二十八条)。二是质量监督和不定期检查。新建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行为纳入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范围(第三十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建筑玻璃幕墙监督抽查,对于建筑玻璃幕墙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监督,并对重点范围实施安全监察,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第三十一条)。

(四)关于保证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的措施。

一是强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是突出维修责任和应急抢修排险,强调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维修、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排除险情;对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和维修(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注重玻璃幕墙选型,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设置应急击碎装置并予以标识。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第二十九条)。

(五)关于建立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

3.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三

起草说明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公司经营中的一项重大事项,会对公司的营业范围、资产结构、收入构成、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仅会影响股东的权益,还有可能直接反映在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上,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督促公众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臵,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一、起草原则

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都因为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监管部门对其行为进行适度的监管,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我们在制定《重组办法》的时候,兼顾公众公司特点,确定了以下原则:

1.放松管制,减少事前的行政许可,加强自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我们不设事前的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抓手。但是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股票的要求实施核准管理。对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由全国股转系统实施自律管理。全国股转系统对公众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暂停与恢复转让、防范内幕交易等作出制度安排,做好股票转让的实时监管和市场核查工作;并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披露文件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执业情况进行自律监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比照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参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突出公司自治原则,减少硬性规定

对于公众公司监管,我们一直强调要通过要求公司健全治理机制,实现自治。因此,我们在起草《重组办法》时,注重规范公司决策程序,而对于一些涉及重组的具体事项,取消了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给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空间。比如不限制支付手段定价、不强制要求对重组资产进行评估、不强制要求对重组做出盈利预测、不强制要求公司对重组拟购买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但如果做出承诺的,应当披露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

3.简化要求,降低公司重组成本

公众公司多属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本敏感性。为此,在保证公司具有一定透明度、规范性的同时,尽可能的降低公司的成本,比如:简化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设重组委;实现独立财务顾问与主办券商结合,降低公司重组中聘请中介的支出;精炼信息披露内容,减少公司披露主观描述性的信息等。

4.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督促其“归位尽责” 中介机构在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原则上应聘请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这样的安排将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与主办券商的义务相统一,不仅能够实现信息披露的事前审核与事后督导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不同中介机构的多重要求或发生要求冲突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将主办券商与公司利益相绑定,使得主办券商为了做好督导业务,有责任和动力替公众公司把好重组关。同时,为了突出独立财务顾问督导的侧重点,我们明确了作为独立财

务顾问所需要履行的督导的事项。并且为了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我们在相关条款中加大了对其违规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5.完善制度供给,加强投资者保护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制定过程中着重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救济渠道:一是明确投资者参与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决策权,规定了公众公司启动并购重组的程序,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二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披露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的意愿。

二、主要内容

《重组办法》共五章四十一条,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信息管理、程序、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相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有保留也有创新:

(一)沿用或借鉴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制度 1.内幕信息管理

内幕交易是重大资产重组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往往因为内幕交易,可能影响和阻碍公司的重组行为。因此,为了做好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信息管理、兼顾公平与效率、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我们沿用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控制筹划阶段的内幕知情人范围、规范决策程序、督促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沿用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停复牌制度及与之相关二级市场核查制度,防范和打击重组中的内幕交易。

2.重组的原则要求

上市公司与公众公司在并购重组的监管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即为了实现产业整合和升级、保护投资者,所以我们借鉴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原则,要求重组资产定价公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同时,为了做好与公众公司准入时的标准相衔接,重组原则中不对盈利能力等作出要求。

3.重组的决策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挂牌公司的监管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进行。因此,为了充分保障股东行使权利,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参照上市公司的决策程序,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4.违法违规处罚

违法违规处罚是监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的威慑作用。因此,我们在违法违规处罚上与上市公司基本保持一致,除可以参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并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此外,我们还可以采取不接受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的措施,提高威慑力。

(二)进行调整和创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制度 1.实行分类监管,提高效率

我们在设计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制度中,充分考虑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身可能对公众公司产生的影响,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监管方式:一是对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进行行政许可,充分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愿,只要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并且取得了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后,即可实施;二是对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参照定向发行股票的规定,可以豁免向我会提出核准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管理;三是只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才需要向我会提出核准申请。

2.从公众公司特点出发,调整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指标 判定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时,我们结合公众公司 的特点,在具体的监管指标上与上市公司监管指标相比进行了适量合理调整:一是取消了营业收入指标;二是对触及净资产的指标进行调整,将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定义为超过净资产的50%且同时超过总资产的30%;三是在判断是否构成重组的具体计算方式上有所调整,即对于购买或出售的参股权,以成交金额和账面价值分别计算是否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再考虑将被投资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作为判断是否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计算基础。

此外,考虑到申请成为公众公司时并无实质性标准,故在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借壳行为不做特殊规定。

3.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允许支付手段自主定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因此,我们对公众公司的支付手段的定价不作强制性规定,但为了保证定价的合理性,要求公司可以在参考股票市价、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的基础上,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功能。同时强化披露,要求董事会充分披露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

4.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虽然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和维权意识,但在股东大会审议发行股份定价等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相比大股东而言,中小投资者 的话语权还是处于弱势一方。因此,为了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并且按照《证券法》中有关涉众的情形,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要求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并披露结果。

5.丰富支付手段,给予公司创新空间

鼓励公众公司逐步创新支付手段,公众公司可以视自身的情况,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方式实现重大资产重组。

6.简化申报文件和披露内容

结合公众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特点,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以不强制要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备考财务报告等信息。

对于披露内容进行大幅减化,不要求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不要求公众公司在报刊上披露董事会决议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不要求公司频繁披露重组情况进展;对于披露的事项,要求公司突出客观性事实的陈述,减少描述性、定性的分析以及预测性信息。

7.加强退市公司重组的监管要求

从法律属性来说,退市公司属于当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监管安排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一般规定。退市公司与普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相比,在股东人数和

结构、经营状况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差异,而且伴随着重新上市制度的确立,退市公司可能会具有较强的并购重组动机。需要突出强调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是两个独立的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对公司的资产结构、经营范围等实体变化调整的过程,而重新上市仅是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获得上市资格的一种途径。因此,退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

据此,为了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我们适当的加强了对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要求,比如要求退市公司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加强重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突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关于《重组办法》的适用范围

4.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村城市化进程,更好地解决停批宅基地后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进行村庄改造的社区居委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具体社区居委会名单由各街道办事处提报,经区城市建设局审核后,报管委(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农民安置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组织、统一配售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民安置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农民安置房配售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区城市建设局是本区农民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安置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进行核定,区国土、规划、发改、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民安置房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民安置房的建设、配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区城市建设局会同区国土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村庄改造进度及农民安置房需求情况,编制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报管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区国土分局根据农民安置房建设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本着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用地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街道办事处,土地费用列入农民安置房建设成本。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农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农民安置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由区城市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共同选择优秀设计单位,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组织编制。农民安置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第九条 农民安置房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建。街道办事处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代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农民安置房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质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住宅房屋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公建及室外环境配套应当与农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街道办事处和农民安置房代建单位对其建设的农民安置房工程质量负责,向农民安置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安置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免缴供热配套资金;

(三)减半征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配售和购买

第十二条 所在社区居委会未进行村庄改造且以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居住生活地,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住房的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农民安置房:

(一)兄弟二人与父母同住一宅,其中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的;

(二)三代同住一宅,其中第三代有一子年满二十周岁或第三代有一女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住房确有困难的;

(三)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并居住,女方有兄弟或姐妹且与父母同住一宅,住房确有困难的;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确无住房的;

(五)符合管委(区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对于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尚有非法占地建房或其它违法建房的,不享受农民安置房政策。第十三条 农民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土地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以及管理费、利润、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管理费和利润之和控制在5%以下。具体销售价格由街道办事处提报,待项目竣工经区审计局组织项目结算审计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管委(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农民安置房配售方案,经区城市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农民安置房配售工作严格执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购房资格审查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评议、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区城市建设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3.申请人填写的《农民安置房申请审查表》; 4.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初审、评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评议、公示,其中公示期为5日。经初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将申请资料报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区民政局核定收入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查证。

(四)备案。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区城市建设局备案。

(五)配售。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城市建设局批准的农民安置房配售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一户一房”的原则,向已取得《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的申请人配售农民安置房,并签订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十五条 居民购买农民安置房后,持《农民安置房符合条件通知书》、农民安置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区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农民安置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全区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全部停止审批。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5.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五

(讨论稿)

二0一七年六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制度,加快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的定义。房票是指将应安置面积价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安置的一种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不得提现、不得购买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商业性住房。

房票票面上信息不得涂抹改动和随意转让。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房票载明的被征收人姓名进行登记。

第三条 房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县城泰康镇内开发建设区域。一是享受国家政策性融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2016年以后,列入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台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由县政府主导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四条 房票实施的主体。住建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房票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安置补偿政策和有关程序拟定房屋安置补偿方案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价款换算房票、房票资金结算、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征收补偿的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家、省、市政策如有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房票价值的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房票价值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等单位配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具体方式为: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每平方米补偿增加700元)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价值补偿款3%的奖励,以上两项合计即为房票价值。被征收人持此价值房票,向开发企业购房。

房票的印制。房票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加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公章。放票内容应包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被征收的基本信息和应享受房票的具体金额。

第七条 房票资金的来源。房票资金有中央补助资金、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地方财政资金等资金组成。

第八条

参与房票安置企业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要在18个月内交付的期房;同意由政府按有关程序确定的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预售资金接受监管;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和相关楼盘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

县住建局负责参与房票安置房源的组织、审核、实施工作,适时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参与房票安置房源价格的确定。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核定或委托具备资质的评审机构,依据房屋的开发成本、利润、项目的区位优势、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等条件,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并进行公示。目前,我县多层住宅价格在每平米3200元到3500元之间,高层住宅每平米价格在3700元到3900元之间,核定后房票安置房价格应在每平米2600元到3000元之间。县住建局依据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每月分区域发布全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价格。

第九条 参与房票活动的房屋价格经核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条 房票安置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房票安置工作,原则上按照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流程执行。县政府在拟定或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时,必须载明征收项目中实施房票安置的条款。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参与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有效房屋。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8个月,超过18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房票的结算:

1.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征收人所购买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售房人;用于购房的金额,不低于房票金额的85%,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售房人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项目征收人和县住建部门备案。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备案后30日内支付40%,交房时付至90%,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产权促使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领取。凡持房票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作为安置用房并缴纳契税的,成交总价不超过房票价值部分,由税务部门依法减免契税,超过房票价值部分契税由县财政给予1%补助。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安置财政补助申请表》、房票和契税完税证、不动产发票、经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征收办领取。

第十三条 成立机构。依托县住建局征收办,成立县房票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房票管理的日常工作。集中办理房票业务时,可从县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城改办、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抽调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房票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6.安置房物业管理年终总结 篇六

各位领导、同仁大家下午好!

即将过去的一年,对于我们X物业而言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在各级领导关心支持下,在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公司取得了不少成绩和荣誉。基本完成了年初既定任务,但也面临着不少问题,急需解决,现在就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亮点回顾:

1、迎检查,在X年里,我公司各小区累计成功迎接省、市、县多级领导各项检查X次,其中X花苑在迎接检查过程中,表现出色,每次均圆满完成任务,得到了领导们的一致好评。

2、创优秀,在X年争创“县优”过程中,各小区从内到外多次整改,整治,对比兄弟单位,找差距、补不足,最终努力终于获得回报,X花苑、X花苑创县优成功,另外有三个小区也加入创优的行列,等待考评组的评审。

3、修内功,从年初开始,公司制订了针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素质,把业务能力提高作为首选项,从思想层面上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有了更新的认识,另外,在各小区管理岗位进行竞争上岗,能者上、不作为者让贤,经过几轮竞争下来,各小区的管理人员都脱胎换骨,管理水平都有了新的提高,小区的面貌也随之焕然一新。

4、促维修,安置小区建成时间先后不一,有的小区刚交户,有的小区已十年有余,由于老的小区规划不足,年限久远,不少小区路面,外墙、井盖、落水管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给小区业主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维修刻不容缓,今年上半年,在星海社区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X花苑物业管理处统计了维修数据,整理了维修方案,提出了维修申请到安置办,对X花苑进行了维修,得到了业主们一致好评,X花苑的维修成功申请落实也带动了其它小区,各管理处把维修申请、落实都提上了日程,争取X年上半年实施维修。

5、找点子,今年上半年,公司例会上开拓思路,全体员工积极参予,针对小区疑难点,乱种植、乱堆放现象找点子(解决方案)。结果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找点子成功,用草种覆盖乱种植已清理区域,控制乱种植成功,用上门帮老人劈木材的方式解决老年人乱堆放,成功率95%以上,此举既缓解了违章种植户的矛盾,又拉近了与业主的距离,为进

一步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难点总结

X年工作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老年房周边环境整治容易反弹,不能一步到位。

2、小区内小吃店、装潢店、小卖部的杂物乱堆放,车辆无序停放,屡教不改。

3、收种季节、占道打谷晒场、乱堆乱放秸秆难以避免。

4、房屋等建筑设施问题层出不穷,维修滞后,工作被动。

5、小区内大型,超重车辆随意通行,屡禁不止,报废车辆占道、影响通行、破坏环境,目前还没有最佳解决方案。

以上这五项问题涉及到,小区规划,业主素质、房屋质量,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单凭物业公司来处理,很难到位,当然,办法总比困难多,在新的一年里,我们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将落实专人,跟踪管理这些难点问题,同时积极申请相关主管部门支持配合,争取早日解决。

三、新计划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我公司将一如既往的对比找差,解决难点,巩固优点,争取在X年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在小区环境整治中,更上一层楼,把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安置小区要“达标”的要求,做到实处,再争取创1-2个“县优”小区,在小区基础建设中,争取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业主参予到管理中来,真正成为小区的主人,在工作难点解决时尽量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努力做好,最后的目标,是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在X物业做大做强的基础上,让“ ”在安置小区物管行列中位于前列,让业主满意、让政府满意!

总结单位: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七

安置房分配办法

(在2012年8月1日安臵户业主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臵房分配工作,实现“科学分房、公平分房、阳光分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修建安臵房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修建安臵房(以下简称安臵房)的分配工作。

第三条 安臵房分配对象是全和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中的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土地整理项目安臵户(以下简称安臵户),与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建房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房协议》并按期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已完清结算手续的安臵户。

第四条

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臵房分配工作实行镇政府指导和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建房管理委员会委托大乘镇全和村新农村建设农户聚居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组组织实施,设主持人1人,过录员2人,监督员2人,工作员6人,另请相关部门人员和公证员参加。

第五条 安臵房分配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随机抽号、公开分房、安臵户参与的原则。

—1—

(三)同结构同户型抽号机率相同的原则。

(四)同结构同户型房屋价款相同的原则。

(五)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完清结算手续后参与抽号分房原则。

第六条 房源及待分配户数。本次进行分配的房屋为大乘镇全和村木鱼包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共60套、两种户型(即一号楼8套,三号楼22套、五号楼从左到右30套),已在房屋门楣上订制了一一对应的房屋编号,未编号的房屋不在待分配房源之内。参与此次抽号的安臵户共60户。

第二章 随机抽号分配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分房采用乒乓球分组随机抽号方式进行先抽排序号,再抽安臵房号。排序号和安臵房号按两组分别进行随机抽取。小户型(102.9㎡)的为第一组,大户型(126.1㎡)的为第二组。两组分别进行两次随机抽取:第一次为随机抽排序号,即分组抽取确定安臵户进行安臵房随机抽号的先后顺序,乒乓球按小户型1至8号、大户型1至52号进行编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定进入第二次抽取的顺序;第二次为随机抽安臵房号,即分组抽取确定安臵户最终得到的安臵房,乒乓球上的编号和安臵房门楣上标明的房号对应一致,60个乒乓球代表木鱼包实地房源的60套安臵房。房源号由4个数字组成,从左到右排第一个数字表示楼幢号,第二个数字表示单元号,第三个数字表示楼层号,第四个数字表示门牌号。

—2— 第八条 乒乓球上的数字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为便于数字“6”和“9”的区别,数字“6”下画横线(即“6”表示6号)。

第九条 由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建房管理委员会进行房源编号公示,并对抽号分房的时间、地点和分房办法进行公示。分房时间定于2012年8月1日上午 9:00 整。抽号选房地点为大乘镇政府四楼大会议室。

第十条 安臵户实际到会户数达到应到会户数(会前已完清预结算手续的安臵户数)的90%以上方可进行安臵房抽号分配。参与抽号的人员必须是项目对象户或其受权委托人,且必须为2012年6月30日前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参加抽号的安臵户凭身份证登记并由工作人员发入场劵,一户最多允许两人进入会场,但每户只能确定一人凭选房资格确认书和入场劵进入抽号区抽号,若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户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抽号的必须具备本村委会盖章证实的本人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抽取的安臵房号视作安臵户本人认同,委托他人抽号产生的系列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安臵户自行承担,证件不齐者不得入场。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拒绝抽号的安臵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安臵房分配。

(二)当工作员连续报喊安臵户及排序号三次,安臵户未到场或不作应答的,其抽号顺序轮至本场次末尾之后再依次抽号。

(三)安臵户必须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入场,迟到超过10

—3— 分钟者,其抽号顺序轮至本条第(二)款抽号结束后再依次抽号。

(四)抽号人不得故意拖延抽号时间,超过一定时间(5分钟以内)不抽,工作组有权决定其抽号顺序依次轮至本条第(三)款抽号结束后再依次抽号;若到时仍故意拖延抽号时间超过5分钟不抽的,视作拒绝抽号处理。

(五)安臵户在本次房源抽号仪式结束时仍未到场参加抽号的,视作安臵户放弃本次抽号。

(六)拒绝或放弃抽号等违规情形按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修建安臵房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抽到房屋顶层住房户有权管理和使用对应楼顶屋面并履行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后的保修责任。

第三章 安置房随机抽号分配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以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登记的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完清结算手续的先后顺序抽排序号,然后按排序号顺序进行随机抽号分房。排序号和安臵房号写到乒乓球上面公开展示(安臵房号须密封处理),并投入抽号箱大幅度摇动打乱3次或以上供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抽排序号

(一)抽号公证员对号码进行查验,由公证员现场核对无误后方可抽号。

(二)每位安臵户代表只抽一次排序号和一次安臵房号,多抽无效。一次只能抽出一个乒乓球号有效,抽出两个及以上乒乓 —4— 号无效,其抽号顺序依次轮至该场次末尾抽号。顺序号、安臵房号一经确定不能重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抽或更改。

(三)抽排序号由工作人员将印有编号的乒乓球放入抽号盒,待公证员查验乒乓球的编号无误后宣布抽号开始,按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完清结算手续时的编号顺序抽出选房排序号。抽取的号码由工作人员逐一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抽安臵房号

(一)各安臵户抽号选房资格人按抽到的排序号抽安臵房号。工作人员将印有房源号的第一组乒乓球放入抽号密封箱内,由工作员按已抽排序号的顺序从小到大依次喊安臵户进行抽安臵房号。

(二)抽号选房资格人抽到安臵房号后,应当场在《房屋抽号确认表》和安臵房确认书上登记签字。确认签字完成后,由下一户继续抽号,抽完第一组安臵房后再抽第二组安臵房,直至现场参与随机抽号分房农户全部抽完为止。

(三)宣布抽号结果。现场项目农户全部抽完后,由主持人及相关人员在《房屋抽号确认表》上签字,并当场宣布抽号结果,经公证后的结果具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抽完安臵房后,安臵户之间允许互换安臵房,但必须自愿达成房屋互换协议,大乘镇全和村新农村建设农户聚居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组作好互换登记和互换协议备案审查。

—5— 第十八条 安臵房分配过程由纪委、监察、公证、业主代表进行全程监督,公证机关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第十九条 房屋分配后,安臵户装修和使用中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管护、卫生、环境、绿化、消防、车辆等管理办法由安臵户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臵户业主大会采用举手表决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乘镇全和村新农村建设农户聚居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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