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管理办法副本

2024-07-27

资本管理办法副本(精选6篇)

1.资本管理办法副本 篇一

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制度 为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产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其他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用水必须分别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卫生许可证要挂在显目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上岗。

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2.资本管理办法副本 篇二

关键词:副本制度,档案管理,西周

中国古代档案制度中的副本制度创立于西周时期。《周礼》记载:“凡邦之大盟约, 莅起盟书, 而登之于天府。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 皆受其贰而藏之。”《周礼》乃是西周时期周公旦所著, 由此可见, 我们说档案管理制度中的副本制度是西周至少是周公旦生活以前时期创立的, 是有史料证据的。所谓副本, 是同一个档案或是文件的抄本或是复制本, 它是基于正本的基础上来定义的。其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方便档案使用者的利用;二是利于古代图书管理员对珍贵图书档案的管理。前者着重强调其外延出去的社会功能, 后者则主要从图书档案风险管理的视角考量。西周统治者能够在珍贵档案已有正本之后推行副本甚至特殊文书档案颁行多个复本, 这充分体现了其对知识文化的重视程度, 同时也表明他们是完全认可副本制度是能够对稀缺知识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的。

一、西周档案的副本制度

史载西周时期,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产生的文书案牍, 必须“呈缴档案”正本到当时专门保存此类文献资料的“天府”, 而副本则由相应职司部门予以保存。《周礼·秋官·司民》:“民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献其数于王, 王拜受之, 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所谓“登于天府”, 即是说把国家各职能部门在处理政务之时产生的各种公文放在当时专门设置来管理这些资料的天府之中;而“贰”的意思就是复本了, 即笔者在本文中要论述的副本。

1. 起源于西周的原因。

(1) 西周地域辽阔, 经常性政务文案必须复制分发地方各职能那个部门, 遵照执行。众所周知, 在古代, 信息闭塞和信息传递速度的极端低下是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一大短板, 这一点尤其是当国家地域变得阔达之后就日益明显。打开中国历代疆域图,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 得益于分封制的推动, 西周王朝的疆域比商代大为扩大, 向北至今天北京, 南到湖南, 东至大海, 西到陕西。史载周武王灭商之后, 回师镐京, 感镐京与新征服地区相距太远。便准备在夏人活动中心的伊洛河地区建立新的都邑。但想法尚未实现, 就溘然病逝。而成王即位后, 继承了其父遗志, 决定在洛阳附近建一新邑, “宅兹中国”, 从而大大缩短京畿与新征服地区距离。可见当时庞大的国家疆域已经成为周朝统治者管理国家事务的重大挑战。倘若边境发生战乱, 一封加急军事文书从当地快驿到国军手里, 至少也得十天时间, 这势必大大地延误战机。而灾害、民乱等经常性事件的发生, 也可能会由于情报的迟滞而拖延了救援的事件, 导致超过灾难本身甚至几倍以上的损失。因此, 管理国家的重要的经常性的政务文书除了正本保存于天府这一中央级别的机构之外, 各地方职能部门还必须得抄录副本, “以备查考”。实际上是方便西周统治者对于国家管理和臣民的治理。 (2) 防止公务人员腐败。这得从两个角度来进行论述, 一是政务类官吏, 重在查勘和盘诘。随着国家疆域的增大, 经济的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西周国家行政系统内所需工作人员越来越多, 权力也慢慢地增大, 对于官员的监督和查勘也就变得日渐重要。中国古代对于官员腐败行为的控制向来重在防而轻于治。对同样一份文件进行复制, 分别存于不同的机构当中, 一方面便于对办事官员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也有利于当出事之时“查无实据”。另外一个是专门针对掌管文献资料的书吏, 目的主要是管制这些人利用文书档案中的信息咨询进行损公肥私和要挟他人的活动。 (3) 基于图书档案风险管理的考虑。当时国家的文书档案资料的书写和记录材料主要还是简牍等物。容易遭受蠹虫、风湿等自然力量的破坏;同时火灾、战争、管理失当等人为原因同样会给大量孤本资料带来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另一个, 竹简等物有自己的寿命, 即便放在一个地方不移不动, 其生命周期迟早也会走向终结。因此, 为了避免自然、人为等原因造成的重要资料的散佚, 周人在图书档案管理的过程中,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终于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副本制度。

2. 西周时期档案副本形成的主要方式。

在大致了解档案管理制度中的副本制度何以源起西周之后, 我们接下来要讨论其形成的方式。鉴于篇幅, 笔者不可能在此作细化的阐释, 而只作粗略简短的论述。 (1) 与正本同时产生。打个比方, 这种副本的产生方式类似于我们前些年流行的复写纸, 即是文件初始作者或出具者在制作文书正本之时, 同时制作它的副本。史书记载, 西周时期, 地方职能部门在制作上行文书的时候, 一般同时要抄录或是誊写所呈题本四份, 分别报送政务司、部院、科及起居注。这便是后世所称的“揭帖”。西周时, 正本与副本形式和存放方式略有不同。前者扉页标注题本, 由国君朱笔批红, 藏于内阁, 原样抄送后各部发布践行;副本则标明“揭帖”, 是直接进行收录而无须君主批示的。 (2) 相关职能部门抄录, 以备查勘。这一般是针对重要文献的。比如邦国加盟、边鄙兵乱、自然霍乱以及与之相关的呈报文书, 相关职能部门都会遵照国家规定和工作习惯, 抄录副本的, 这也是副本形成的组成部分之一。 (3) 在处理的过程中形成。地方呈报文书, 国君限于精力只能批示一份。批示之后文案下发到中央一级的职司部门, 然后由相应秘书人员原样抄录, 形成下行文书, 下发之地方部门切实实施。这是一;另外, 古代文书管理人员为了便于各级政府机构查勘, 职权范围内, 也可能会抄录一些副本给地方机构。 (4) 档案补遗或是毁损修复。这是从档案管理的视角来说的。这个原动力大致有三。首先是统治者或是其仆从人员在对社会相关领域进行“施政情况考量”之时, 发现与之对应的文书信息资料欠缺或是不够齐备甚至毁损, 因此要求文案资料管理人员设法补遗或是增加;另外一个, 当时图书情报人员自觉基于自身工作的自觉性而主动补录;另一个, 是来源于当时民间贤士的建议和意见。中国“居士文化”形成较早, 且很有信仰市场, 统治者非常重视他们的言行举止。因此, 如果由这类人物进行谏言, 也可能会导致副本的出现。再一个, 正如前文所言, 古代战事频繁, 自然灾害严重, 书写材质落后且人们管理图书的技术低下, 故而副本也大有存在的必要。

二、形成于西周时期的档案副本制度的历史作用

站在后人视角, 并结合领域内权威人士的研究, 我们总结出产生于西周时期的中国古代档案管理中副本制度对历史尤其是中国档案管理所起之作用不外以下三点。

1. 方便编撰国家历史。

“凡建业者无不重其史。”总结历史, 笔者认为, 失败者要么来不及书写自己的历史, 要么便是对书写自身历史不够重视。大凡建制周全而国祚久远颇有建树的王朝, 其统治者无不重视前朝和自身历史的书写, 西周统治者当然也不例外。而后人在评价历代王朝甚而是个别君主的历史功绩时, “修史”成就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权数加以考量的。而史书的生命力在于真实和“有据可考”。如何做到“有据可考”, 西周统治者当然明白, 必须要让自己在处理国家政务尤其是有大功绩的政务上“有据可查”。由于西周是《周礼》成书的朝代, 因此我们可以推知, 当时礼仪等还并未完全做到教化万民, 故而历史的编撰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较为接近真实。因为无论任何时代, 礼仪都是有闲阶级的事情, 刚刚从粗暴、狂野的战争中解脱出来的平民大都不大懂礼, 故而史书反而不敢“胡诌”。所以真实性和可信度较高。把修史作为国家战略, 这会促使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源向这个领域聚集, 包括人们对于副本制度的创立、推行和深层次研究。

2. 互相印证, 避免伪造、篡改。

即是说副本存在, 可以帮助防止甚至是杜绝官吏腐败。西周时期, 君主规定, “凡文案必登于天府, 贰于太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这重要的原因之一, 显然是周天子担忧国家幅员辽阔, 对行政体系内各个层级的管理控制效果不够理想, 故而想通过控制文书上下行路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副本制度进而更好地管控官员。俗话说“正本清源”, 由于正本和副本共同存在, 伪造和篡改的难度和成本大大提升, 从而对官员行为具有极大威慑作用, 增强了国君对于各级官员任免、监督和查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补遗修复, 便利保存。

正如上文所言, 这一是源于统治需要, 文书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照统治者的要求设法补遗或是增加相应领域的文书副本, 以备下次查勘;第二则是满足社会需求, 要求文案资料管理人员设法补遗或是增加, 古代战事频繁, 自然灾害严重, 书写材质差, 且人们管理图书的技术低下, 故而副本也大有存在的必要。当时国家的文书档案资料的书写和记录材料主要还是简牍等物。容易遭受蠹虫、风湿等自然力量的破坏;同时火灾、战争、管理失当等人为原因同样会给大量孤本资料带来近乎毁灭性的打击;另一个, 竹简等物有自己的寿命, 即便放在一个地方不移不动, 其生命周期迟早也会走向终结。因此, 副本制度为避免自然、人为等原因造成的重要资料的散佚上作了巨大贡献。

形成于西周时期的图书档案管理的副本制度, 建构起了古代图书档案管理副本制度雏形, 积累相应的图书档案管理经验, 为副本制度在之后的朝代尤其是明清两朝的重大发展奠定基础。洪武十七年:“章奏有正有副, 正本御览, 副本启东宫者实封同进。”嘉靖三十六年 (1557) 皇帝令“府内管监、司礼监、钦天监、御用监、工部、吏部、刑部、锦衣卫、都察院协同共作, 录嘉靖副本”。黄才庚而认为, “清代非常重视档案文书副本共作, 为我们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1]赵彦昌.中国古代档案管理制度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11.

[2]黄才庚.清朝重视文书档案的副本[J].浙江档案, 1990 (7) .

3.资本管理办法副本 篇三

东城区档案局部署2016年测评及复查工作为使测评及复查工作取得实效,区档案局将通过对测评员和档案员进行双向培训、对接受测评和复查的单位加强监督指导、对预检中扣分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比例抽查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等手段确保各单位档案工作整改到位,达到测评标准。正式测评将由区档案局局长带队,严格按照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实地查看、评议打分、反馈意见五个步骤组织实施。今年将对28个测评满3年的单位进行复查,并指导两个单位接受测评。(梁晶)

房山区档案局召开2016年执法员培训会会议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介绍2016年档案行政执法抽查安排与流程,对实地检查的程序进行梳理、对事中事后监督环节进行重点介绍并对2016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抽查记录表、业务问题移交表的填写规范进行了详细说明;二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评析模拟行政处罚案卷,并对案卷进行剖析、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重点解释说明并解答执法员提出的问题。(郑湫璐)

怀柔区档案局积极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区档案局按照区政府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怀柔区档案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抽查事项清单,建立了“双随机”抽查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两个名录库,确定了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实施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胡乃琪)

朝阳区档案局举办2016年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此次培训主要面向全区近一年内新上岗档案人员,为使他们尽快熟悉档案工作,培训安排了档案法制与职业素养、公文管理、文书、照片等门类档案的管理,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等课程。除此之外,学员们还要通过市档案工作者教育培训网学习相关的岗位培训网上课程。(任妍杰)

大兴区档案局三步联动积极准备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区局(馆)专门召开会议,对“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测评标准”进行宣读和讲解,并对照测评标准将各项任务细化。一是保证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二是保证我区平原造林工程档案调研到位,指导到位。三是保证新农村建设档案涉及的相关镇、村档案工作监督到位,培训到位,指导到位。通过三步联动推进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孔祥威)

丰台区档案局举办社区档案知识培训讲座前不久,区档案局通过现场讲解、课堂互动、观看视频、指导实操等方式,为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讲解了档案法律知识以及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等整理办法,同时为了增强培训效果,区档案局还购置了档案装具进行现场实操培训。为期两天的培训取得了预期效果,全区180多名社区档案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刘岳)

海淀区档案局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为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水平,区档案局重点部署了机关档案工作测评工作,并分组到各立档单位进行指导,指出各单位档案工作的问题,明确整改任务,同时,详细解释检查验收材料准备标准要求以及编研材料的编写技巧等。全区35家机关单位迅速采取措施,积极申报测评。(赵怀平)

门头沟区档案局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前不久,区档案局下发了“门头沟区档案史志局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此表的印发,对于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更对加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保证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区档案局将监督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填报登记表。(崔欣)

石景山区档案馆专业档案数字化工作圆满完成目前,区档案馆馆藏专业档案数字化工作全部完成。此次,会计档案共整理扫描12700卷件,18万余页,录入条目1万余条,基建档案21件,900余页。加上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整理扫描的基建地契档案800余卷,7万余页,录入条目7千余条。至此,区档案馆馆藏专业档案数字化工作三个阶段的任务已圆满完成。(靳晓蕾)

顺义区档案局开展2016年档案安全检查在各立档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区档案局组织执法人员,采取查阅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各立档单位的组织领导与制度落实、档案室的安全情况、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配套情况、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及档案网络的安全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乔砚潮)

通州区加强对潞城镇棚改村档案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区档案局和潞城镇联合对潞城棚改一期拆迁的六个村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村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即将更换办公地点的村,提出关于档案转移和新办公地点档案保管条件的具体要求。另外,为了促进棚改第二阶段的十个村的档案工作,潞城镇结合区档案局对棚改档案工作的整体意见,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杨润东)

密云区档案局组织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月”活动前不久,区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档案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通过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档案法》、张贴档案法制宣传挂图、制作档案法制宣传标语、征集档案收集保管利用实例等多种形式,在全区各立档单位集中、广泛、深入开展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为档案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曹金波)

平谷区档案局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会上,张志梅同志对“北京市平谷区档案局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档案局“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计划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党组书记赵丽军同志要求每名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内容精髓,并就如何知行合一,力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效提出三点要求。(贾伊花)

延庆区档案局开办微信“档案记忆”栏目区档案局与区委宣传部合作,利用“北京延庆”公众微信平台创办了“档案记忆”专栏,讲述档案背后的故事。目前,该平台已发布了两期档案微信宣传信息,点击阅读量就超过5000人次。(孟安生)

4.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 副本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

第二章 报案和受理

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三章 勘查处理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第十九条 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

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项目和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

无法确定死亡人身份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四章 事故认定及复核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三)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第五章 赔偿调解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三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十条 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

(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

(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一条 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

(三)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第四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的依据;

(二)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

(三)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四)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五)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六)赔偿方式和期限;

(七)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三条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结调解。

第四十五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算付清。对不明身份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六章 事故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按月报送农机事故。农机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农业部每半年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农机事故。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表格格式、农机事故处理专用印章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三条 涉外农机事故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理,并通知外事部门派员协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_副本 篇五

一、加强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确保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要求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2008年8月,省政府与铁道部签署了《关于加快山东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部、省加强战略合作,加快推进我省铁路建设。为确保我省铁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我省铁路建设的决定》(鲁发[2008]20号)文件确定,建铁投公司,作为省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融资平台,参与全省铁路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措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的意见》(鲁政办[2009]98号)文件,省政府将筹集全省铁路建设资金226亿元,其中省直部门出资15亿元,山东高速集团出资131亿元,全省17个市出资80亿元。目前确定参与的有京沪高速铁路、黄大铁路、德大铁路、龙烟铁路、青荣城际铁路、石济客专、青日连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等8个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是铁路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贯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整个过程。

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我省通过铁投公司筹措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山东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做到不挪用、不拖欠、不截留,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经程序认可作为资本金入股,从而确保山东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外部监督检查的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周期长、投资高、涉及面广的特点。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国家审计署连续三年对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要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省政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提出对违反规定挪用、拖欠、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确保省方投资权益的需要

按现行的资金拨付关系,省、部合资铁路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我省负责筹集,铁投公司拨付到各地市征地拆迁机构,再分级拨付、兑付,实质是一种资金垫付关系。只有经过合资项目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事后的确权审计,经过合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计入省方股权。既然是事后审计,就存在确权风险。

要确保在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中,资金支付及其支持性证据要满足“三性”要求,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是指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事实客观存在、真实发生,与费用配套的证明材料真实。

准确性:是指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数据和计算过程准确,适用的法规和政策依据准确。

完整性:是指支持性证据充分适当、要件齐全、形式规范。

满足以上“三性”要求,并且征地补偿费用均支付给最终的被征地拆迁主体,方予确认。

如果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不能满足以上“三性”要求,事后的确权审计对已发生的资金支付不予确认,资金又不能追回,就会造成省方的投资损失,造成铁投公司股东权益的流失。

二、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

(一)资金管理使用的五个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3、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4、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必须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5、效益原则。调度、使用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我省关于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

1、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09】131号)

明确:(1)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独立运作。(2)省铁路建设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不得用于铁路建设项目以外的担保、质押、抵押、融资等关联交易。

2、省发改委《关于我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意见》(鲁发改铁路【2010】575号)明确:(1)关于征迁资金的拨付:铁路沿线各市铁路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自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量和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征地拆迁进度提出本市征迁资金申请,并随附相关单据、表格统一报送省铁路办和省铁投公司,经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财务程序拨付资金。(2)关于工作经费的拨付:由省铁路办会同省铁投公司,根据各市征迁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经费补助安排意见,按相关财务程序拨付。(3)关于资金调度与管理:铁路沿线各市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作机构要设立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各市要严格按照资金安排计划使用资金,科学安排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被征迁群众手中,并避免资金沉淀;省铁投公司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与各地市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省铁路办与省铁投公司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铁路建设征迁资金规范使用。

3、省铁投公司《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合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关于报送经费支出情况的通知》(鲁铁投财函【2010】17号文,对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及管理使用提出了要求)

4、省铁投公司于合资铁路项目沿线各地市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明确:(1)各市及其下属各级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开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账户和工作经费专项资金账户,资金分户存储,专款专用。(2)申请资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近期汇总会计报表(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表及管理费用明细表)及各银行专户对账单明细(原件,银行盖章)。(3)资金拨付金额相关规定:拨付金额为申请金额减去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资金账户余额合计数高于申请资金20%以上的暂不予拨付;征迁资金及工作经费拨付至总费用的95%时,暂停拨款,待审计确认后拨付余额。

(三)加强内部资金监管

1、各级征地拆迁机构应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省铁路办及省铁投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铁路征地拆迁资金规范使用。

3、市、县级对下级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可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结合进行。

三、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要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会计专业的从业资格。

(二)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财务印鉴必须分管。以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按铁路建设项目设立账套,分项目核算。

(四)会计核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账核算。

1、征地拆迁资金支出。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帐”、“上级拨入资金”、“拨付所属资金”、“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具体可设置如下:

土地补偿支出(含征用的土地补偿支出和处理土地补偿中遗留问题的支出);

安置补助支出;

青苗补偿支出;

地面附着物补偿支出;

建、构筑物征拆补偿支出;

其它支出(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其它支出)。

2、工作经费支出

工作经费是指各级征地机构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类开支。

各级征地机构应在银行开设工作经费专户,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工作经费不得与征地拆迁资金和其他款项混用。

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工作经费列支范围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车辆维修、加油、通行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劳动保护费、相关税费等管理性质开支。

各级征迁机构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工作经费使用

各级征迁机构工作经费支付时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各级征迁机构应建立工作经费使用制度,在铁投公司拨付工作经费额度内据实列支各明细项目,按规定规范使用工作经费,严禁虚增经费列支。

设置“现金”、“银行存款”、“经费支出”及往来科目核算。

(五)财务报告

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表、工作经费支出明细表、银行存款调节表(含银行对账单)。

(六)会计档案

各级征迁机构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整理保管好原始单据、记账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基础资料。此外,对合同、文件、会议纪要、清点核量表、补偿协议、资金兑付表等相关资料也须妥善保管。机构变动或相关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四、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几个注意问题

(一)资金沉淀现象存在,资金兑付不到位

(二)完善资金支付的基础资料

(三)“三表”(清点核量表、补偿协议、兑付表)数、量不一致

(四)违规存储征地拆迁资金

(五)费用列支不合理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不规范(未专户存储、票据不合规)

6.资本管理办法副本 篇六

第十九项目部

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2014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项目部施工现场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内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场所、储存区的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以及对施工(生产)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危险源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两类,按照分级管理,共同监控,专人负责,措施到位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危险源识别与评价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因素识别,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危险因素识别,主要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 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七条 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危险源识别,主要包括:

(—)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的高压线、高边(切)坡、高填方、高围(挡)墙、沟崖、溪流、河流。

(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贮存、临时堆(存)放区(点),水、电、气、管网管线等影响作业安全,且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因素。

(三)专业性较强、工艺复杂、危险性较大、交叉作业等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部位或作业活动。

(四)滑坡、塌陷、泥石流或其他地质灾害可能导致的潜在危险因素。

(五)其他认为应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第八条

一般危险源的危险因素识别,主要包括:

(一)物料提升设备、塔吊、吊车、行车、施工电梯及大型施工机具。

(二)“四口、临边”部位、跑道、斜道两侧、卸料平台两侧及前端应防护部位。

(三)物资堆放与搬运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资散落,倒塌、打击、撞击人员、架体及构(配)件和设备设施。

(四)需要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的井道、洞口、脚手架部位和名录、进料、卸料、上料平台的部位和名录。

(五)外脚手架需要垂直防护部位。

(六)临时施工用电线路铺设及三级配电设置和施工专线工程。

(七)可能遭受雷击的设备设施和部位,可能出现带电、漏电的设备机具、设施和施工作业活动。

(八)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人员、机械通道、入口部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部位。

(九)施工形成的临时坑、塘、沟、坎部位。

(十)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爆重点部位。

(十一)施工边坡上的悬石,孤石及应防护处理部位,锚杆、格梁施工部位。

(十二)卸渣区外侧、临边部位。

(十三)施工机械密集的作业区,土石飞溅区,设备维修支撑、支架、垫(块)木部位。

(十四)坡陡弯急的临时施工便道,以及临时架设的人行索桥、通道。

(十五)其他认为应当列为一般危险源管理的。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评价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职业危害、危源等级及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而提出的合理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重大危险源一经确认,应由专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组织或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形成评价报告,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概况、危险及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应急救援预案评价、评价结论等,并符合AQ8001-2007标准要求。

(三)重大危险源评价报告必须真实准确、详尽具体、客观公正,全面科学。

第三章 危险源管理与监控

第十条 项目部对危险源实行挂牌管理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公司由项目部与公司共同管理控制,一般危险源由项目部管理监控。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应按(安全标)GB2894-2008的规定要求,进行标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悬挂安全警示标牌,警示标志标牌应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完整无损。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将施工的内容或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现场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通过辨识确定的危险源(点),应建档造册登记,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人员值守,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及时填写监控检测记录,确保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必须公示并告知员工及周边区域单位,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所在地点、级别、潜在的主要危险、监控措施、现场责任人等。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的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护措施等。

第十四条

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整改,要坚持实行闭环管理,做到有书面通知,有整改期限,有跟踪反馈,有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做好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因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项目部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或一般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及时报送公司安保部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每天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让其处于受控状态,并作书面记录。每周组织一次对施工范围内的生产、办公、生活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按月上报制度,项目部应定期向公司安保部上报,突发性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上报。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对一般危险源的检查与整改,发现问题应按“三定”要求及时消除。

第十九条

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根据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危险源 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要有针对性,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合理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培训演练评估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每周组织技术、安全、施工等相关部门人员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定期对项目现场监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凡是未按规定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的以及对于整改不力或未整改的将责令现场停工整改,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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