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格式要求(精选10篇)
1.公文行文格式要求 篇一
第一节
公文的格式
在应用文书中,公文是最讲程式化的文种。公文的程式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书面文字材料形成的相对固定的格式以表现。
法规与规章文书在文面上表现为章条式,诉讼文书和部分经济文书(如合同)在文面上也有一定的格式性,其余的应用文书在文面上相对来说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多样性。一份完整的公文,由文头、主文、文尾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主要是这几部分内容的组成与写作规定。(参见公文示例
1、示例2)
一、文头格式
公文的文头,又称版头,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和份号等项内容。位于公文首页上端,一般约占A4型公文纸的1/3或2/5面积。
(一)文件名称
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两字组成。如“××省人民政府文件”、“ ××公司文件”。
(二)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文号、文件字号,是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一个年度内发文总号中的实际顺序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处、间隔线上面居中位置,紧靠间隔线。发文字号使用与正文相同的字体。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字号中三个部分的书写顺序是:先写发文机关代字,接着是年份,最后是序号。如“粤科院字〔2006〕14号”,表示是广东省科学院在2006年度内发的第14号文。
发文号中的年份,要用阿拉伯数字完整书写,用括号括起来。不能把“2006”简化为“06,括号须用六角括号“〔
〕”,不能用半圆括号“()”。
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的作用主要有三个:一是便于登记;二是便于分类、归档;三是便于查找、引用。
(三)签发人
上报的公文需在首页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指批准发出公文的机关领导人,标明在发文字号右侧空两字位置处。
(四)秘密等级(密级)
秘密等级是指公文内容涉及秘密程度的等级。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秘密等级标注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则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标志为★,无密不标。前标密级,★后写保密期限,如“机密★5年”。
(五)紧急程度(急度)
紧急程度是指送达和办理公文的时限要求,分“特急”、“急件”。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六)份号
份号,又称份数序号,是指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主文部分
公文的主文,包括标题、题注、主送机关、正文、发至级限、附件、发文机关、签署、印章和成文年月日等。
(一)标题
公文的标题即公文的名称,是公文内容和作用的高度概括。
完整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事由(或公文主题)、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概括事由是公文拟题的关键。事由要避免意义含混,令人不知所云,要体现概括性,不能面面俱到,臃肿庞杂。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一般要写完整,也有部分省略的情况:一是单位内部使用的公文,标题中可省略发文单位;二是省略事由,如《新大地公司通知》。
(二)题注
题注即注释、说明标题的文字。它位于标题之下、主送机关以上,一般用来注明法规性文件或经过讨论通过文件的法律程序、会议时间、地点。有的题注用括号括住,有的用破折号标识。
(三)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又叫做“抬头”、“受文机关”或“上款”,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位于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格写。如主送机关不止一个时,同类型、相并列的机关之间用顿号间隔,不同类型、非并列关系的机关之间用逗号间隔,最后用冒号。如人事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的主送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普发性下行文,主送机关较多,一般使用泛称,如“校各直属单位”。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是一个。请示、批复、意见、函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一些行文方向不定,没有特指主送机关的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及一部分通知,则不写主送机关。
(四)正文
正文是公文的核心部分,用来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除个别极简短的公文外,正文内容分开头(又称原由或引据)、事项、结尾三部分。
(五)发至级限
发至级限指文件发至层次,一般写在正文后,落款的左上方,也可将其放在主题词上面、落款的左下前部附注的位置。发至级限要用圆括号括上。
(六)附件
附件是公文正文附属材料的顺序和名称的标注。
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指随文发送的文件、报表、材料等,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材料。不是所有公文都需附件,根据需要而定。
附件必须写所附内容的标题或名称,附件若不止一件,则应标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⒈××××”)。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写在正文下一行,左空两字,加冒号。
有的公文是专为报送一份材料或专为批转、转发、颁发某个文件而拟制的,被批转、转发的文件是公文的主体,正文只起按语或说明、批准、发布的作用,正文文本已写清这些文件、材料的名称,因此不必再标“附件”。
(七)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是公文的作者或发出单位。发文机关要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若是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八)签署
签署是签发文件的领导人在公文正文落款处的签字或盖章。签署在发文机关位置、领导人职务名称后空一格书写。
(九)成文时间
一般文件,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公文,以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或以专门规定的具体生效、开始执行的日期为准。
成文时间关系到公文的时效。成文时间要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O”。不能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成文时间,一般位于正文尾发文机关名称下一行右侧位置,会议通过的文件,则标在公文标题下。
(十)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都应加盖印章。印章要盖得端正、合乎规范。上不压正文,下要压年、月、日。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三、文尾部分
文尾部分格式,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附注和页码等内容的规定。
(一)主题词
主题词,是指标识公文主题、文件类别的并经过规范化处理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标引主题词必须使用有关主题词表(如《国务院主题词表》、《教育类公文主题词表》等)。主题词的位置在附注下方、文尾横线上端。一份文件选用2至3个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词与词之间,不写标点,空1个字的间距。
(二)抄送单位(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如需抄送,则在主题词下一行写明抄送单位。抄送机关之间用逗号隔开。
(三)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数
印发机关,即印发公文的机关,要写全称。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末页页码上端,同置一行。前面左空1字写印发机关,最后写印发日期。印发日期右空1字。
印数,是指公文的实际印制份数,位于印发时间的正下方,写“共印××份”,用圆括号括上。
(四)附注
附注用于说明其他项目不便说明的事项。如说明有关引文的出处;解释有关名词术语。发至级限,有时也以附注的形式来说明。“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附注应当加括号标注。位置居左空2字,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五)页码
页码,即公文的页码顺序,在一页公文的最下端。
(六)书写与用纸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有关公文的其他格式规定,请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1999)。
第二节
公文行文制度
行文制度是指应用文书在运行传递中应遵循的有关制度,行文制度包括行文方向、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等。
本章只介绍行政公文的行文制度知识。
一、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就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文关系,公文向不同层次的机关单位运行的去向。
按行文方向分,公文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泛行文四种。
1.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行文。如请示、报告等。
2.平行文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如函、平行性通知、议案等。
3.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属下的机关行文。如命令(令)、决定、通报、批复等。
4.泛行文是既向发文机关的上级单位、下级单位、平行单位行文,也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行文面广泛,方向不定,如公告等。
二、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由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所决定的行文方法和形式。其种类比较复杂,可从三个方面分类。
(一)按受文机关或行文对象的范围分类
1.逐级行文。发文机关向自己的直接上级上行公文或向直接下级下行公文。
2.越级行文。发文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直接下级,向非直接上级或非直接下级行文。
3.多级行文。发文机关向直接上级并向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向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普发行文。发文机关向所属所有的机关一次性行文。
5.通行行文。发文机关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群众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按发文机关的个数分类
1.单独行文。只有一个机关署名发出的公文。
2.联合行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级机关联合署名发出的公文。
(三)按行文对象的主次分类 1.主送。发文机关直接针对与行文内容关系最密切、需主要负责受理公文的机关单位行文。
2.抄送。发文机关在主送的同时,向需执行或知晓行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单位行文。
三、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行文中应遵循的规矩、要求和原则。它实际上是机关单位的组织关系原则在公文运行过程中的体现。公文的“行文规则”内容,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一)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机关行文必须本着“少而精”的原则,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范围,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二)行文根据的规则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文件的往来关系。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关系,有上下级关系、平级关系、隶属关系和非隶属关系四种。所谓职权,是指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权力。而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而定,是指公文的运行,既必须考虑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是什么样的关系,又必须注意公文的内容必须是本机关职责权力范围内的事,否则,就是违规或越权。
(三)政府各部门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的××厅、××局。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具体的行文规则包括:
1、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2、政府各部门可以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可以互相行文。
3、政府各部门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如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互相行文,因为它们之间既存在对口职能业务工作上的紧密联系,又存在这方面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4、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文。如省农业厅或省林业厅得到了省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在自己分工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对下级政府行文。在行文时,还必须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5、政府各部门可以以函的形式与下一级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6、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而且联合行文的机关、单位不仅要经过协商对有关事项取得一致意见,而且必须是平级的。平级是联合行文的必要条件。
(五)协商一致的规则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六)抄送规则
1、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七)请示规则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4.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而应该送交办公厅(室)。
(八)报告规则
1.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一般不得越级报告。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工作需越级报告时,应同时将报告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九)报刊发表应视作正式公文的规则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不必再等“红头文件”。
(十)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正确的渠道和程序进行处理,若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可能延误公务,或助长不正之风,产生误会或制造不必要的矛盾。
2.公文行文格式要求 篇二
一、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
党政机关现行公文法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分析主要以上述公文法规为依据。
1. 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注重效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 要求行文必须出于实际需要, 凡不应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 一律不发;其旨在于克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少而精原则, 要求行文应短小精悍, 提倡写短文, 凡可长可短的公文, 一律求短。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 最终归结于注重实效、效用。公文行文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效用原则是坚持公文处理活动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必然要求。
2. 公文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
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上下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同级平行关系;四是非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行文关系, 决定了公文的行文方向。依此可确定公文三个行文方向: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内涵:首先, 党政机关要分开行文。该党行文的党行文, 该政行文的政行文, 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联合行文, 不能以党代政, 以政代党, 党政机关不交叉行文;其次, 各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应逐级行文, 一般不越级行文, 否则就会造成混乱, 影响机关办事效率;再次, 不得超越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文, 机关行文限定于工作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内, 超越了职权范围, 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 势必造成政令混乱。
二、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
1. 关于上行文。
(1) 关于请示与报告的规则。党政机关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其他机关需要阅知的可以用抄送形式。但党政机关在需要抄送机关的规定上有差异, 党的机关限定的是其他相关上级机关, 而行政机关限定的是其他机关, 强调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 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 其抄送机关的范围比党的机关要宽。
党政机关规定不得越级行文。党的机关强调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文种限定“请示”, 而行政机关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文种限定“请示”和“报告”。党的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党的机关越级请示问题, 必须有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 否则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而行政机关只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这意味着有例外情况, 但没有说明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办法》规定,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 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行政机关不须经本级政府同意或授权, 可以径直向上行文。这方面行政机关比党的机关更有自主权。对可以越级行文的例外情况, 党政机关都没作出规定, 一般结合发生事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如重大紧急事项, 不越级请示会延误处理等。
党政机关规定,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但党的机关规定“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这一规定就比行政机关仅限于“报告”这一种文种要宽, 包括除“请示”外的所有可以上行的文种, 都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 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党政机关规定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 但都有所限定。党的机关“除了特殊情况”, 但没有具体确指, 而行政机关确指“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之外。党的机关对不可报送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的文种仅限于“请示”一种, 而行政机关指定的文种有“请示”、“报告”、“意见”三种, 比党的机关的规定要宽。公文必须遵循正确的传递渠道和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向机关负责人 (或领导者个人) 报送公文, 违背了公文处理程序, 不符合依法行文的要求, 干扰了上级机关对文件的正常处理程序, 制造了工作矛盾, 延误公务, 影响公文处理效率。挟上级领导以令主管部门, 企图通过领导签字表态而迫使主管部门开“方便之门”, 助长了不正之风。公文行文规则的此项具体规定是杜绝人治、倡导法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 关于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 存在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 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 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存在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从而形成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党政机关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即“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另一个上级机关用抄送”。党的机关限定于答复请示事项, 由主送机关负责, 而行政机关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 关于下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 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但行政机关还包括对本系统重要行文也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在此项规定中, 《条例》的表述要更为严谨, 明确抄送的直接上级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避免了《办法》所规定的“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可能会产生抄送给发文机关自己的误读。
关于部门向下行文。党政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政各部门行文, 但《条例》规定, 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而《办法》规定,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但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 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发文, 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意见》也规定, 部门如需行文时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 (室) 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 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 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关于部门内设机构向下行文。党政办公厅 (室) 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党政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办法》规定,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 (室) 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意见》对此界定为:“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 (包括本系统) 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 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 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在向下级行文的规定方面, 《条例》只限于办公厅 (室) , 而《办法》不仅限于办公厅 (室) , 还包括经政府授权同意的机关职能部门, 比《条例》规定要宽。
关于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党政机关规定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但政府机关有限定词“必要时”, 而党的机关没有此限定。政府机关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抄送, 而党的机关就不可以, 必须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党政机关行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业务范围时, 要协商一致。向上行文, 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歧, 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 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 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上级机关决定。向下行文,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 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 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三、关于平行文
党政机关对平行文方面的规定较少。《条例》规定,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办法》规定, 政府各部门根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在《意见》中, 对平行文作了较多的规定。首先, 确定“意见”可以用于“平行文”, 并指出作为平行文, 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其次, 明确“函”具有同样的法定效力;最后, 区分了“函”和“函的形式”的概念, 要求平行行文应选准平行文种。“函”是公文文种, 而“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并规定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合的文种。以函的形式行文的平行文种主要有函、意见和知照性的通知等。
四、关于联合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必要时机关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的必须是同级机关。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联合行文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 主办机关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 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 也可以协商确定, 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 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 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 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 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联合向下行文, 都需要加盖印章。
通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阐述和分析比较, 可以看出, 党政机关的公文法规对行文规则作出了既原则又具体的规定。从事机关文秘事务工作的人员, 必须紧密结合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 领会公文法规精神, 掌握公文行文规则, 为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而作出努力, 这是我们探析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1996年5月3日) .
[2]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000年8月24日) .
3.公文批复格式要求 篇三
重庆民政学校:
你校重民校(87)001号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关助学金制度仍应按原教育部、财政部1977年12月17日下达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和1979年10月24日关于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对中、小学民办教职工补助费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等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人民助学金标准系国家教委、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部门不能自行修改。至于学生中发生的学习、生活的困难,可用人民助学金中的困难补助费等,区别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解决。
4.常用公文格式规范要求 篇四
为实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常用公文格式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文用纸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
7.5~9.5。
二、排版规格
公文页边距尺寸:
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6mm±1mm;
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三、秘密等级
公文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四、公文版头(发文机关标识)
公文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版头上边缘至上页边距为50mm±1mm,发文机关名称字号应小于22mm×15mm。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用3号仿宋体字。发文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出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六、横隔线(红色反线)
公文版头带“文件”二字的,横隔线由居中红色五角星加两侧红色横线组成。横隔线标于发文字号下,长度与版心等宽。
七、公文标题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标于横隔线下空1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八、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主送机关标于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九、公文正文
公文正文紧接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排22行(Microsoft Office Word软件建议行间距:29磅),每行排28个字(Microsoft Office Word软件建议字间距:紧缩0.2磅)。
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中文“一”,后标全角顿号和标题(如:“
一、×××”)。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阿拉伯数字“1.”,后标标题(如:“1.×××”)。数字、年份不回行。
十、公文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
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注明附件名称应标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两个以上附件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3号黑体字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后标全角冒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用3号仿宋体字,标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是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如有两位以上领导人审签,署最后一位的签发日期,两家以上机关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成文日期标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用3号仿宋体字,阿拉伯数字年、月、日标全。决议、决定、规定、意见等正文之前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
除印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和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居成文日期中间偏上,以上不压正文、下略压成文日期为宜。当前页如无正文,应在页首加圆括号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四、主题词
主题词按《公文主题词表》(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准确、完整、规范地标注。在印制版记上1行顶格,用3号黑体
字标识“主题词”,后标全角冒号和3号小标宋体字词组,词组间空1字。函、会议纪要的主题词与抄送分送栏不用横线隔开。
十五、抄送机关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主题词下1行顶格,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后标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抄送机关用4号仿宋体字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抄送机关标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除函、会议纪要外,抄送机关与主题词、印制版记应用横线隔开。
十六、印制版记
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文件末页下部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顶格,用4号仿宋体字标注制发单位名称;右侧齐尾,用4号仿宋体字标注印发日期;底线下1行右侧齐尾,用5号宋体字加圆括号标注印发份数。
十七、装订要求
公文应左侧装订。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平订的订位为两钉钉锯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1/4处,允许误差±4mm。平钉钉距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5.公文行文格式要求 篇五
公文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法定职权而制作的文稿。它能够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地传递公务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具有规范格式、规范体式、不允许任何随意性的特点。其格式包括: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等。其种类繁多,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类。
一、页面设置排版
(一)新建一个文档并打开,在“文件”菜单栏下点击“页面设置”。
(二)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后,设置“页边距”选项卡: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
(三)设置“版式”选项卡:勾选“奇偶页不同”,在“默认”按钮中选择“是”,并确定。
二、标题
(一)大标题:字体:方正小标宋_GBK;字号:二号。
(二)一级标题:要求带顿号,字体:方正黑体_GBK;字号:三号。
(三)二级标题:要求带小括号,不带顿号。字体:方正楷体_GBK;字号:三号。
(四)三级标题:要求用阿拉伯数字,不带顿号,而是删除键上的“.”。字体:仿宋;字号:三号。
-1-
(五)四级标题:要求用阿拉伯数字,不带顿号,带小括号。字体:仿宋;字号:三号。
三、阿拉伯数字排版
点击“编辑”菜单栏下的“全选”,然后在字体选项框中选择“Times News Roman(阿拉伯数字)”。
四、页码设置
(一)点击“插入”菜单栏中的“页码”,在对齐选项框中选择“居中”。
(二)在第一、第二页的页码位置处双击,显示选中,分别插入符号栏的“—”,前后各插一次,并确定为四号字。
(三)将插入的页码及符号拖动至左右对齐位置,奇数页左对齐、偶数页右对齐。
五、附件设置
在正文下方空一行处起输入,如下:“附件+冒号”;回车下一行输入,如有多个附件如下:1.空格键+内容
2.空格键+内容
……
六、落款设置
(一)落款包括单位名称和日期,在正文下方空三行起落款,右起空四个字符处。
(二)如需该电子公章,不需写明单位名称,盖章位置在日期的正中偏上,避免把整个日期覆盖。
(三)日期用中文汉字,如:“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不 -2- 能用阿拉伯数字,如:“2012年7月18日”。
七、行距格式:
点击“格式”菜单栏下的“段落”,在行距选项框中选择,一般用“单倍行距”或“固定值”的25-28磅。
6.公文行文格式要求 篇六
(红色部分是根据最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修正)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现行的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排版形式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一)公文的构成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二)公文的排版形式
排版形式指公文各组成要素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210mm×297mm。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天头37mm,公文用纸订口28mm,版心尺寸156 mm×225mm(不含页码)。
- 1 - 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上下行文格式一致。
2.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有小标题,结构层次依次为“
一、”“
(一)”“1.”“(1)”,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第三层、第四层用3号仿宋体字;如有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附件”二字及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附件内容格式同正文。
3.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臵于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与版 记页均不标页码。表格横排时,页码位臵与其他页码保持一致。
4.信函式公文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推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全称下4mm 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 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 - 2 -
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三)公文各要素及排版形式
公文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1.眉首
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臵于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 “绝密”“机密”“秘密”;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臵于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用阿拉伯数字。
(3)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标注“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臵于版心左上角。公文同时标识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则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顺序自上而下排列。
(4)发文机关标识:发文机关标识表明公文的作者,他是发文机关制作公文时使用的、规范板式的文件版头,通常称“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
- 3 - 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文件”二字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发文机关按照发文顺序编排的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臵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 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6)签发人: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只用于上行文。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臵于第1 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 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2.公文主体部分
臵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抄送机关(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即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两行,用2 - 4 -
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是指要求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标识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格式与抄送一致,并将主送机关臵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公文正文:公文正文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如有小标题,第一层用3号黑体,第二层用3号楷体,第三、四层用3号仿宋体字。
(4)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如有多个附件,附件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从2012年7月1日起):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一机关行文时,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排列,联合行文时,最后一个发言机关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排列。
(6)成文日期:指公文生效的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
- 5 - 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右空4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7)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臵,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不得超过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8)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 - 6 -
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9)附注: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3.公文版记部分
臵于抄送机关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为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公文如有抄送,左空1字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臵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印发机关是印制公文主管部门,印发时间是公文的付印时间。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臵;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 7 -(4)版记中的反线。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精线推荐高度0.35mm, 细线推荐高度0.25mm。末条分隔线与版心下连缘重合。
二、新旧公文处理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5.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上行文除发文字号标注位臵和需标注签发人外,其他格式与平行文、下行文一致。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7.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篇七
文章需要通过各式各样的发表和传播才能产生作用,而公文的发表和传播则是按照一定规则来运行和传递的。法定公文中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的运行更要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则。
第一节公文行文规则概述
写作公文之前,就要确定行文规则。从现实的公文写作及教学情况来看,行文规则往往是人们普遍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学习和把握行文规则,则必须首先了解行文关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
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的体现。这就必须首先弄清我国社会组织的机关单位。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一)政权机关,包括:
1.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级以上立法机关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市级立法机关才有立法权)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市(四大直辖市)、区(各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州(自治州)政府;市(县级市)、区(市辖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
3.司法机关体系:自最高人民法院至乡镇司法机关。
其它政权机关有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体系等。
(二)团体机关,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
全国工会机关体系;
全国妇女联合会机关体系;
其他群众性团体,如文联、社会科学联合会等等。
(三)实体机关,包括: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各级机关都有自己所辖的若干部门。在公文写作中,一定要注意机关和部门的区别。每一社会组织都有管理机构即机关,在机关中又有不同的职能部门。如市政府,应理解为市政府机关,而商业局则应解为市政府机关所辖的部门之一。同时,相对而言,机关首脑一般称机关领导人,部门首脑一般称部门负责人。还要注意,在机关之下有各级单位,这些基层单位又会有自己的机关。如市政府机关下设区县及乡镇政府机关。又如总公司机关下设分公司机关。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一是上下级关系,即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这是直接垂直的关系,一般在上下一级之间。如国务院和省政府。机关或部门的上行文报告和请示都是面向上一级的机关或部门。而下行文如决定、通知、批复等都是面向下一级机关或部门。
二是隶属关系,不论大小和级别,都在同一系列内。如某乡政府就可以说隶属国务院或者所在省的省政府,而和另外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在这一关系之下,上级常用普发性下行公文如命令、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下级也可越级使用上行文(在特殊情况下行文并且必须抄送上一级即直接上级机关部门)。
三是平级关系,是在一个系列中的同等级别的机关或者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来使用。
四是非隶属关系,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知照性行文如函进行协调,或联合行文共同办理。
二、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以发文机关为立足点向不同机关运行的去向。大致有四个: 上行,指公文向上级机关单位运行。行政公文的上行文有议案、报告和请示,但有的下行文如通知、通报等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上行。
下行,指公文向下级机关单位运行。下行的行政公文较多。
平行,指公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运行。函、通知等都可以平行。泛行,指公文可以同时上行、下行或平行,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公文中的公告和通告就属此类。
三、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
(一)从行文对象分
1.逐级行文:向直接的上级或者直接下级行文。
2.越级行文: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或下级行文。
3.多级行文:向直接上级并呈非直接上级或者向直接下级并转非直接下级的一次性行文。
4.普发行文:向所属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一次性行文,主送机关使用泛称。
5.通行行文:向隶属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以及社会群体一次性泛向行文。
(二)从发文机关分
1.单独行文。
2.联合行文。
(三)从对象主次分
1.主送。
2.抄送。
第二节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4章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党务公文的行文规则。它们是我国其它公文行文的主要依据。以下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的11条规则归纳成为6个方面加以解说。
一、注重效用
《办法》第13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不能随意发出,一定要讲究实效,这才能保证发文机关的权威性。如果公务不大重要,不必用公文反映,那么可以采取电话、谈话等方式办理。不要出现那种“当收发室简单照抄照转”和“一文多发”重复发文的问题。公文要少而精,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致于造成文牍主义,产生官僚主义。
二、行文根据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这是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的。例如,《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又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公文运行当然更要照此办理。
《宪法》确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对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上,实行党政分开。反映在公文运行上,党和政府的行文不能混淆,党政可以联合行文而不要互相行文。
三、部门行文
《办法》第15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其它社会组织以此类推,以机关及其部门和基层单位来表示。
(一)机关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下一级基层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如市政府的商业局可以向农业局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区政府的商业局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上下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有业务指导关系。同样,总公司机关的技术
处可以向生产处行文(主要以函的形式,有时以通知的形式),可以向分公司的技术科行文(多以下行文形式)。
(二)机关各部门向下一级机关行文只能采用函的形式。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同下级机关是平级关系,有时向下级机关发函要得到上级机关的授权,行文时要在正文的开头说明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
(三)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部门行文还有以下规定。第17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第18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平级机关或部门往往联合行文。《办法》第16条规定:“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这项规定强调了联合行文的前提是同级。联合行文的机关及部门、单位必须是平级的,还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这就一定要掌握各种社会组织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如同一地区的党委就不能和团委联合行文,因为它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联合行文在公务中常常是必要的:避免了各自分头行文的不一致问题,增强了行文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减少了公文数量。如某省《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成人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由省委组织部、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这是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到组织、人事、教育及经费开支等方面。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于共同处理。如上文的主送机关为“各地、市、州、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办法》第17条又规定:“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这里对部门之间联合行文进一步做出规定。
联合行文要求协商一致。《办法》第19条规定:“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对各部门都有关系的问题,如果没有协商一致而各自向下行文,自行其是,就会在更大的范围中出现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必须在发文之前取得共识,主办单位更要和其它单位主动协商。如果多次协商仍然存在分歧,而问题的解决又不允许再拖延下去,就请示上级协调或者直接处理。
四、抄送规则《办法》第20条规定:“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重要行文,往往是在决定、通知和批复等文种中关于重要公务或者重大问题如撤换下级主要领导人、增设重要机构、审批大型项目、进行重要涉外活动的公文。对发文机关和下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上级监督,避免出现重大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这就便于了解和掌握情况,统一管理。
《办法》第23条还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这样,便于协调工作,防止出现矛盾问题。如某市学校一件公务,既需要直接上级机关的审批,又需要经费支出,这就要将请示主送市教育局,抄送市财政局。而市教育局下发批复批准该项目给这个学校时,要抄送市财政局。
五、请示规则
《办法》第21条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他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22条又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1.一文一事。古代就有一文一事的行文制度。一份请示写一件公务,内容简单,便于上级批复。如果一文多事,就会出现可批可不批、全部批和部分批、快批和缓批的复杂情况。这就造成了批复的困难,甚至导致无法批复。
2.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批复。如果写几个,很可能出现没有一个主送机关批复的情况,这是请示的失败;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都批复而意见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因此,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3.不得抄送其他机关。《办法》第21条提出“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我们的理解是,请示尤其不能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事项都是发文机关无权解决的问题,只是意向,不具备行政约束力,上级在批复中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将其抄送下级,容易造成被动和混乱。
4.不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如果是领导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请示领导人。除此之外,请示不能直接送领导人。这是为了防止官僚主义的产生而制定的。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按照《办法》规定,上级对下级的报告不作批复。夹带请示事项,只会造成公文处理的混乱。
以上归纳了请示的5项规则。作为行政公文中3个上行文之
一的请示,又是唯一向上级要求事项的文种,这就会有明晰周到的规定,便于下级遵守。
还要注意,在《办法》第14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一般
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紧急事项、被直接上级长期搁置而又必须尽快处理等必须越级时,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此外,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报刊上发表的法规都是面向社会通行的不涉密公文,经过上级的批准。下级社会组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贯彻执行。
有关主送、抄送机关的规范
行文机关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及公文的性质、内容,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与抄送机关。
(一)关于主送
行文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及发文、收文机关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主送机关,上行文应当坚持一个主送机关的作法,不能多头主送。多头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反而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确定上行文主送机关的规范是:
1.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2.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即针对具体公务活动的职权归属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二)关于抄送
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抄送范围得当,有助于公文处理,否则将贻误沟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1.应当抄送的情况
(1)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列为抄送机关;
(2)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个上级机关;
(4)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5)上级机关越级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可以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不应当抄送的情况
(1)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2)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他机关转抄、转送;
(3)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思考与练习:
1.为什么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
8.公文上行文 篇八
为活跃本小区的文化氛围,与业主(使用人)架起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我处拟在xx(节日名称节期间举办“相聚XX(节日名称),共筑美好家园”活动 (活动时间X年X月X日8:30--22:00;活动方式以社区促销为主,下午3:30表演节目)。经我处对活动经费的预算(预算附后),共需费用XXX 元。因我处无活动经费,所以此活动及XX节(商场、住宅)布置采用赞助及公司支持。故特向公司领导申请XXX元活动经费,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支持批准为盼。
特此报告
XXX管理处
年月日
9.常用公文写作之下行文 篇九
通知、通报、会议纪要
一、通知
通知是党政公文下行文中适应性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文种。通知适用于转批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的结构由标题、正文、落款和附件四部分构成。
通知的标题有三种形式:(1)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如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召开XXX会议的通知。(2)事由+文种,如,关于放暑假的通知。(3)特殊情况下形成的通知,标题要注明性质,在文种前加上“紧急”、“补充”、“联合”、“转发”、“批转”、“印发”等字样。通知的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尾三部分构成:(1)开头用一自然段简明交待通知形成的缘由和根据。(2)主体简要叙述通知的事项。(3)结尾另起段写明通知执行要求,常用“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特此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等习惯用语表示。制发各类通知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在通知的写作上要主题明白显露、文字简明扼要、结构先总后分,使人一目了然。
二、通报
通报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文种。通报的类型有四种:
(1)用于表扬好人好事的,称“表彰性通报”;
(2)用于批评错误的,称“批评性通报”;
(3)用于传达情况的,称“情况性通报”;
(4)用于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的,称“指导性通报”。
通报是用典型事实教育干部群众的,因此通报的事情应当是具有先进的代表性或具有反面代表性的人和事以及能给人以启迪和警省作用的典型事件。只有选这样的材料进行通报,才能起到教育大家、鼓舞一片、警戒八方的作用。
通报中的议说,必须是通报中典型事实的延伸,褒贬的尺度、结论的分寸、今后的工作意见都是典型事实的引发,不能牵强附会。
三、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按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日常办公会议纪要;第二类是指示性会议纪要,即对某一重要方面的工作综合整理的会议纪要;第三类是讨论型会议纪要,主要是对某一重大理论、实践课题进行研讨的会议所使用的一种纪要,它具有参考性,不具有指挥性。
一次工作会议,涉及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
10.一般行政公文的格式要求 篇十
红头要求:宋体1号 加粗
标题要求 黑体2号字
正文要求:仿宋三号字,每行22字(含标点)页面设置边距为:上下2.54厘米;左右3.78厘米。行距为word默认的就行。
落款日期要用汉字书写 零写成“〇” 如“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基本上就是这些了
下面还有一些补充,希望对你有用:
二、公文种类
1.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2.指示
适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3.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传达要求各部门办理和有关部门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4.通报
适用于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5.报告
适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6.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7.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就较具体的问题相互商洽、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8.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精神,要求与会单位或人员共同遵守、执行。
三、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姓名、主送机关名称、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发文机关名称、报(抄报、抄送)机关名称等部分组成。
1.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规范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正下方标明;
3.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公文标题右下方、发文字号下方注明签发人姓名。普发性公文一般不标注签发人;
4.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5.公文中使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再注明简称;
6.公文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公文中的层次结构序数,按“一”、“1”、“(1)”划分;
8.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统计数字要准确;
9.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具体年、月、日;
10.公文除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外,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应当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11.成文日期,必须以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确性;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12.当公文机关属名页无正文时,应当在发文机关属名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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