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诊断试剂生产工艺(共2篇)
1.分子诊断试剂生产工艺 篇一
如前所述,分子诊断学实验应该多结合临床实际,分子生物学的实验内容尽可能在开设分子生物学的学期内完成。为此,学校应该在教学的仪器设备上予以满足,比如RealtimePCR仪等应该作为教学常用设备,也可整合教学资源,保证实验教学的应用。另外,分子诊断学实验有其自身特点,比如PCR时候得等待一个多小时,一步一步离心的时候也需要等待,质粒提取实验之前的摇菌需要过夜,很多一上午的实验,学生真正动手操作的时间却并不长。因此学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课堂时间,同时实验教师也应该根据情况开放实验室供学生利用。特别是一次实验没有出现理想结果的情况下,学生应该重复实验,实验教师应该配合学生开放实验室和相关仪器设别供学生使用。此外,在期末考试中加入实验考核内容和实验考核成绩比例,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总之,我们在分子诊断学课程教学中做出了一定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获得了的宝贵的实践经验,但是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需要分子诊断学课程的教师们更加努力探索,为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2.分子诊断试剂生产工艺 篇二
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在分子诊断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Medical Laboratory Quality and Competence in the Field of
Molecular Diagnostics
(征求意见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2年09月13日发布
2013 年XX月 XX日第 1 次修订
2014年xx月xx日实施 CNAS-CL36:2012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分子诊断领域的特性而对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文件与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2:2012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2:2012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的序号及内容与CNAS-CL02:2012不对应。本文件于2012年制定,本次为第1次修订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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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
分子诊断领域的应用说明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CNAS对分子诊断领域的认可要求,包括:病原体核酸和人体基因等领域涉及的核酸扩增试验、杂交试验(包括解剖病理中的原位杂交试验)、核酸电泳分析等。
注:“分子诊断”包括检验医学领域的“分子检验”以及病理学检查领域的“分子病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68-2006 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 CNAS-RL02 能力验证规则 CNSA-CL31 内部校准要求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和管理责任
4.1.1.2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实验室为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其所属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的诊疗科目中应有医学实验室,自获准执业之日起,开展医学检验/病理工作至少2年。
4.1.2.5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医学检验/病理工作至少5年。4.2 质量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服务协议
4.5 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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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外部服务和供应 4.7 咨询服务 4.8 投诉的解决
4.9 不符合的识别和控制 4.10 纠正措施 4.11 预防措施 4.12 持续改进 4.13 记录控制 4.14 评估和审核 4.15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2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分子检验/分子病理工作至少3年。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操作人员应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签发分子病理报告的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从事分子病理工作经历。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申请认可授权签字领域专业技术工作至少3年以上。5.1.3 实验室的检验/检查人员至少应有2名。
5.1.6 应每年评估员工的工作能力。对新进员工在最初6个月内应至少进行2次能力评审,保存评估记录。
当职责变更时,或离岗6个月以上再上岗时,或政策、程序、技术有变更时,应对员工进行再培训和再评估。没有通过评估的人员应经再培训和再评估,合格后才可继续上岗,并记录。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应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及合适的警告。
5.2.2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原则上分四个独立的工作区域: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如使用自动分析仪(扩增产物闭管检测),扩增区和扩增产物分析区可合并。
上述每个区域应有充分空间以保证:
(a)样品处置符合分析前、后样品分区放置;(b)仪器放置符合维修和操作要求;
(c)样品制备区放置生物安全柜、离心机和冰箱等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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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打印检验报告时交叉污染的控制。工作区域应符合如下要求:
(a)应有限制进入实验区的标志和措施;
(b)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到患者样品、信息等资源;(c)实验室各分区应配置固定和移动紫外线灯,波长为254nm,照射时离实验台的高度一般为60~90cm;扩增仪配备不间断电源;
(d)各区应有信息通讯联系手段,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与外面的联系;(e)样品制备区应配置二级生物安全柜和洗眼器,实验室附近应有喷淋装置。所有分子病理实验室均应设置独立的标本前处理区,包括切片区和脱蜡区,用于组织切片、脱蜡、水化、染色等。脱蜡、水化及染色应在通风设施中进行。5.2.3 应有足够的、温度适宜的储存空间(如冰箱),用以保存临床样品和试剂,设置目标温度和允许范围,并记录。实验室应有温度失控时的处理措施并记录。5.2.6 不同的实验区域应当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对工作区进行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及去污染。
应依据所用分析设备和实验过程对环境温、湿度的要求,制定温湿度控制要求并记录,应有温度失控时的处理措施并记录。
应依据用途(如:RNA检测用水),制定适宜的水质标准(如:应除RNase),并定期检测。
分子检验各工作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记。进入各工作区域应按照单一方向进行,即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样品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不同的工作区域宜使用不同的工作服(如不同的颜色)。工作人员离开各工作区域时,不应将工作服带出。5.3 实验室设备、试剂和耗材
5.3.1.1 如从事RNA的检测,应配备-70℃的冷冻设备和高速冷冻离心机。标本制备区使用的一次性加样器吸头应带有滤芯。PCR试验用容器应可密闭。不同工作区域内的设备、物品不能混用。
分子病理实验室标本前处理区的设备应包括切片机、裱片机、切片刀及防样品交叉污染的消毒用具、紫外灯、电热恒温箱、脱蜡缸、水化缸及HE染色缸。5.3.1.4 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强检设备进行检定。应进行外部校准的设备,如果符合检测目的和要求,可按制造商校准程序进行。应至少对分析设备的加样系统、检测系统和温控系统进行校准。分析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内部校准应符合CNAS-CL 31《内部校准要求》。
应定期对PCR仪、加样器、温度计、恒温设备和离心机进行校准。
5.3.1.5 设备故障修复后,应首先分析故障原因,如果设备故障影响了方法学性能,可通过以下合适的方式进行相关的检测、验证(适用于定量项目):
(a)校准的项目实施校准;(b)质控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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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与其他仪器或方法比对,偏差符合附录A.3的要求;(d)以前检验过的样品再检验,偏差符合附录A.5的要求。
5.3.2.1 实验室应建立试剂和关键耗材(如离心管、带滤芯的吸头)的验收程序,相应程序中应有明确的判断符合性的方法和质量标准(宜参考附录A)。
5.3.2.3 实验室应对新批号或同一批号不同货运号的试剂和关键耗材进行验收,验收试验至少应包括:
(a)外观检查:肉眼可看出的,如包装完整性、有效期等;
(b)性能验证:通过实验才能判断的,如试剂的核酸提取效率和核酸扩增效率、试剂的批间差异、关键耗材的抑制物等:
— 试剂性能验证记录应能反映该批试剂的核酸提取效率和核酸扩增效率。一般情况下,临床实验室采用新批号试剂或关键耗材检测5份过去用旧试剂或关键耗材检测过的患者样品进行验证,符合附录A.6要求即可视为满足要求。但当实验室怀疑提取试剂有质量问题时,可采用凝胶电泳试验比较核酸提取物与核酸标准物确认核酸片段提取的完整性、260nm紫外波长测定确认核酸提取的产率、260nm/280nm比值确认核酸提取的纯度。核酸扩增效率可通过计算标准曲线的斜率(slope)获得,实验室可参照供应商提供的斜率范围来评价该批试剂的符合性。
— 用于定性检验的试剂,选择阴性和弱阳性的样品进行试剂批号验证。— 用于定量检验的试剂,应进行新旧试剂批间的差异验证,方法和要求参照附录A.6要求。
— 耗材的抑制物验收:对关键耗材应检测是否存在核酸扩增的抑制物,方法和要求参照附录A.6要求。
5.4 检验前过程
5.4.4 应规定分子检验样品留取的具体要求,如:
(a)使用无DNase和RNase的一次性密闭容器;
(b)正确使用抗凝管:一般全血和骨髓样品应进行抗凝处理,EDTA和枸橼酸盐为首选抗凝剂,不使用肝素抗凝(核酸提取采用吸附法而不受肝素干扰时除外);
(c)用于RNA(如HCV RNA)扩增检测的血样品宜进行抗凝处理,并尽快分离血浆,以避免RNA的降解;如未作抗凝处理,则宜尽快分离血清。
(d)分泌物、拭子、肿瘤组织等样品留取的注意事项等。
5.4.5 核酸应尽快处置并储存,以便尽可能减少降解。超长期储存后的标本,使用前应再次评估标本的完整性。
5.4.6 e)基于组织/细胞学形态基础的检测项目应由具有病理诊断资质的医师确认样品是否满足检测要求。
5.4.7 分子病理检测样品若为组织,应采用10%中性缓冲的福尔马林固定,固定液的2012年09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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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固定时间应符合检测要求。5.5 检验过程
5.5.1.2 定量检测方法和程序的分析性能验证内容至少应包括正确度、精密度、可报告范围等。定性检测项目验证内容至少应包括检出限及符合率等。验证结果应经过授权人审核。
应使用通过验证的核酸抽提和纯化的试验方法,在需要时进行核酸的定量。对产前检验,在完成分子诊断前应保留备份培养物并跟踪监测实验的准确性;在检验胎儿标本前,应检验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突变状态,宜由同一实验室检验;如有足够的标本,应从两份不同标本中提取DNA进行双份检验。实验室应了解检验方法受母体细胞存在污染的影响,应有程序评估并减少这种影响。
应有明确和统一的原位杂交(ISH)阳性信号的标准,并建立本实验室的阳性阈值。组织病理ISH,应结合组织形态进行结果判读,并采用国际通用的评分标准。5.6 检验结果质量的保证 5.6.2.1 总则
应制定室内质量控制程序,可参照GB/T 20468-2006《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质量控制程序中应有针对核酸检测防污染的具体措施。
应保留DNA质量评价记录。需要时,应对RNA的质量进行评价,并选择合适的“看家”mRNA作为内对照以评价RNA的完整性,并保留RNA质量评价记录及假阴性率监测记录。
对于需要进行DNA抽提的石蜡包埋样品,应从组织形态学对肿瘤细胞数量进行评价。病理医师除了要明确组织样品中是否存在肿瘤细胞,还应明确组织样品中肿瘤细胞的数量是否达到后续分子检测所需的最低标准。
当分子诊断结果与临床和其他实验室结果不符时,应记录并分析原因,适当时采取纠正措施。
5.6.2.2 质控物
分子检验定性检测项目,每次实验应设置阴性、弱阳性和阳性质控物。分子病理定性检测项目,每次实验应设置阴性和阳性质控物。5.6.2.3 质控数据
质控规则应确保试验的稳定性和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定量检测项目质控图应包括质控结果、质控物名称、浓度、批号和有效期、质控图的中心线和控制界线、分析仪器名称和唯一标识、方法学名称、检验项目名称、试剂和校准物批号、每个数据点的日期和时间、干扰行为的记录、质控人员及审核人员的签字、失控时的分析处理程序和纠正措施等。
定性检测项目:阴阳性符合预期。
5.6.3.1 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室间质评。应保留参加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的结果和证书。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应监控室2012年09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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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质量评价活动的结果,并在结果报告上签字。
5.6.3.2 通过与其他实验室(如已获认可的实验室、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实验室、使用配套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的方式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规定比对实验室的选择原则;
(b)样品数量:至少5份,包括正常和异常水平;(c)频率:至少每年2次;
(d)判定标准:应有≥80%的结果满足要求。
5.6.4 实验室使用两套及以上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数据表明其检测结果的一致性,比对频次每年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20份样品,浓度水平覆盖测量范围;比对结果的系统偏倚应符合附录A.4的要求。
使用不同生物参考区间的检测系统间不宜进行比对。比对记录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应保留至少2年。5.7 检验后过程
5.7.2 检验结果报告后,原始样品、核酸提取物以及核酸扩增产物均应保存至少1个月。为便于追溯,凝胶图像和斑点杂交条带应作为技术记录保存,保存期限参照相关行业要求。5.8 结果报告
5.8.1 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每一项分子诊断学检验结果。基于组织/细胞形态学的分子病理检查结果应由病理医师负责结果判读和签发报告。应实施双签名。
对于产前及产后诊断先天性疾病,检验结果应由有资质的病理学家或由有临床背景的经适当培训且有实验室经验的人员报告。
对于临床微生物学和传染病学,以下检验结果应当由有资质的经过适当的培训且有实验室经验的临床微生物学专家报告:
a.艾滋病毒:核酸扩增检验,病毒载量,抗病毒耐药类型; b.HCV:核酸扩增检测,病毒载量; c.乙肝病毒:病毒载量、抗病毒耐药类型; d.SARS冠状病毒:核酸扩增试验;
e.除季节性流感(H1N1和H3N2)以外的甲型流感病毒:核酸扩增试验; f.所有来自中枢神经系统标本的核酸扩增检测。
应该注意的是,仅用定性的分子检测结果用于艾滋病毒、乙肝病毒和丙肝病毒感染的临床诊疗是不够的。实验室应提醒医生,在开始任何决定性的治疗方案前需要考虑选做其他参数如血清学调查结果和临床特征。5.9 结果发布 5.10 实验室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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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分子诊断项目分析性能标准
A.1 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法规要求。
A.2 自建检测系统不精密度要求:以能力验证/室间质评评价界限(靶值0.4对数值)作为允许总误差(TEa),重复性精密度<3/5TEa;中间精密度<4/5TEa。
A.3 设备故障修复后,分析系统比对:5份样品,覆盖测量区间,至少4份样品测量结果偏倚<7.5%。
A.4 实验室内分析系统定期比对:样品数n≥20,浓度应覆盖测量区间,计算回归方程,系统误差应<7.5%。
A.5 留样再测判断标准:按照项目稳定性要求选取最长期限样品,5个样品,覆盖测量区间,至少4个样品测量结果偏倚<7.5%。
A.6试剂批间差异、耗材的抑制物的验收合格判断标准:选取5个旧批号检测过的样品,覆盖测量区间(包括阴性、临界值、低值、中值和高值),至少4个样品测量结果偏倚<7.5%,其中阴性和临界值样品必须符合预期。
A.7 没有标准和室间质评要求时,实验室间结果比对合格标准可依据制造商声明的性能标准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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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
分子诊断领域申请认可项目要求
B.1 以下分子检验项目,每一组项目为完整能力项目,如果认可该组中任一项目,则应同时认可其它项目(第3系列除外,但须至少申请其中的3项),作为一个能力组合。1.2.3.肝炎系列:HBV、HCV;
优生优育(TORCH)系列:TXO、RV、CMV、HSV;
泌尿生殖道性传播疾病病原体系列:CT、NG、UU、HPV、HSV、TP。
B.2分子病理检测项目,至少应申请以下任意两个系列,每个系列至少申请一项。1.2.3.4.突变检测:EGFR, KRAS, BRAF,C-KIT, PDGFRA 等; 扩增系列:Her-2等;
易位:EWS、Bcl-
2、C-MYC、Bcl-
6、ALK等; 基因重排:IGH、IGK、IGL、TC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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