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申请(精选8篇)
1.工龄认定申请 篇一
工龄认定申请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我叫xxx,男,现年67岁,xx县xx煤焦站职工。1973年3月至1980年4月,我在xx乡xx村任民办教师;1980年4月通过招聘到xx酒厂上班,直至1994年5月xx酒厂破产;1994年6月招聘到xx县xx煤焦站工作至今,2016年2月28日,到达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工作人员对民办教师期间工龄不予认定,根据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现向你委申请将1973年3月至1980年4月的民办教师工龄进行认定。
申请人:xxx 2016年3月15日
2.工龄认定申请 篇二
申请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郝杰)
前两月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17.2%
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0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2%。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1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9%;集体企业实现利润106亿元,增长6.8%;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4102亿元,增长16.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592亿元,增长12.8%;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306亿元,增长16.9%。
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0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8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2个行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1个行业亏损比去年同期减少。主要行业利润增长情况:农副食品加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1.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1.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7倍,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4.3%,汽车制造业增长19.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4.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8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5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4.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9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4.46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18%。(筱露)
低碳产品将实行统一认证制度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
据介绍,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低碳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正在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服务及其过程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核查、审定和认证等技术评价活动,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低碳生产消费方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有关国家陆续建立了碳足迹、碳核查等合格评定制度,为各国减排行动及建立碳排放市场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建立我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将为低碳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政府监管提供科学的评价与采信依据,促进低碳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碳排放领域的话语权。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认证标识的使用。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郝杰)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获专项支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工信部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此次支持的重点是去年在工信部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承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年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包括服务对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重点服务业务项目。
申请服务业务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列入工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对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服务绩效及服务收支情况的综合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定额奖励支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委托开展的重点服务业务项目除外。(陆健)
推进白名单体系不断完善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
3月27日,纺织品安全管控暨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夏令敏、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长李金宝、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彭燕丽、日本纤维输入组合通商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新城正受等领导以及企业代表、行业媒体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上,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志华发布了由白名单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编制的《企业化学品管控行业指南》;新城正受做了题为《日本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立法进程及企业最新动向》的演讲。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翟燕驹和日本纺检集团专务理事中村笃信签署了白名单管理体系战略合作协议。在专家报告环节,日本纺检集团上海爱丽服装检验维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国斌,就纺织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剖析,并针对目前纺织品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了行业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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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夏令敏等领导还为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机构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白名单资质企业颁发了证书。截至目前,具备白名单资质的企业已达107家,授权检测实验室26家。另外,获得白名单注册系统使用权的贸易企业为19家。
夏令敏指出,白名单管理体系已经运行了一年,获得目前的成果,是中日双方不断协商推进,相互体谅、求同存异的结果。体系的应用是今后需要着重考虑的,也是需要下游企业来使用和检验的。中日双方今后还需要不断的合作,共同推进白名单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邵蔚 文/摄)
提升服务 共拓市场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召开
3月26日,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内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助理、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徐迎新,意大利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李大伟,Milano Unica主席希尔维奥·阿尔比尼,法兰克福展览总公司董事会成员白德磊,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暨中国区总协调官赖世平出席发布会。
徐迎新在会上表示,Milano Unica展团与Intertextile面料展组委会自去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首次成功牵手后,又将合作延伸至当年举办的秋冬面料展上。今年又有129家来自意大利的优质企业参展,这得益于中国衣着消费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也同样源于我们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创新,提升服务为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国内外展商提供一个更加舒适、高效和充满商机的平台。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者,希尔维奥·阿尔比尼在会上表示,意大利面料企业大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仅Milano Unica就有130多年的历史。再次参加北京面料展,Milano Unica展团包括了所有相关产业的企业参展,带来了2014年春夏季推出的新品。一年前Milano Unica来北京首次参展企业为95家,同年在上海参展企业达124家,数量增长了35%,可以看到意大利面料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热情。
白德磊在会上说,法兰克福展览公司与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自1996年起我们就活跃在中国市场,继而稳定持续地在中国拓展业务。此次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家展商集聚登场,展出面积5万平方米,展商数量再一次超过上届。
(姚东 陆健)
宏观数据3月汇丰PMI:51.7
汇丰3月21日公布的3月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初值升至51.7,在经历了短暂回落之后,该指数再度上升,接近今年1月创下的两年新高52.3,进一步印证中国经济处于持续复苏之中。
今年预算中央税收收入:57305亿元
财政部3月25日向社会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今年中央税收收入的预算数为57305亿元,比2012年执行数增长了7.5%,这和GDP增速是一致的。
前两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10亿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说,1~2月,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781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分别比去年同期放缓2.4和0.4个百分点。
2月实际使用外资增长:6.32%
在连续8个月下降之后,我国吸收外资终于迎来了单月正增长。商务部3月19日发布数据显示,2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14亿美元,同比增长6.32%。1至2月综合来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4.84亿美元,同比下降1.35%。
2月用电量增速:-12.5%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2月份全社会用电量3374亿千瓦时,同比增速下滑12.5%。其中,工业用电量同比下滑17.02%,降幅显著。1~2月份我国用电量增速为5.5%。
企业家信心指数:68%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家信心指数为68%,较上季上升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 企业经营景气指数为62.6%,较上季上升0.8个百分点。
3.固定工工龄认定 篇三
发布日期:2010-11-12
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险办生联系电话:
育福利处
办理地点:福州南路8号2楼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
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1)退休职工对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提出疑问的须持: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
(2)按征地 “土劳比”政策安置人员须持:人事档案、职工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市政府(或计委、建委)批准的征地批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收工人就业介绍信和招工花名册。
(3)农工商企业职工确认农龄的须持:人事档案、村集体建立的大户口簿、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待遇分配凭证、职工养老保险手
册。
(4)计划内临时工:人事档案、临时工使用期限批准书(临时工调配通知单)、临时工制度改革转正人员呈批表或临时工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5)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证书、民办教师任免呈批表、民办教师花名册(教委备案)或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6)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原企业固定职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档案(其中包括失业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报告书)或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7)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统筹单位及外省、市已参保的固定工调转我市企业的参保人员: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8)企业原固定职工首次参保人员和复员、退伍、转业到企业的职工:人事档案、《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就业介绍信》、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证、退伍(转业)证。
(9)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事档案、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登记表、政审表、上山下乡办公室证明信、上山下乡办公室补办的知青手续。
(10)兵团支边职工:人事档案。
(11)休长期病假人员:人事档案、病假台帐、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12)文革期间(66—69年)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延误分配人员:人事档案、《毕业证书》。
(13)退休职工对原连续工龄提出疑问的须持: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
执行程序:
1、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携带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办生育福利处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的,即进入复审程序。初审不合格的,打印《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单》,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告知单》备齐材料后,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复审程序。
3、复审人对初审情况及职工原始档案进行审核,复审合格的,打印《工龄认定审批表》。
4.工龄认定申请 篇四
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拖拉机手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市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农村老拖拉机手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拖拉机手认定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 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拖拉机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安徽省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拖拉机手,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 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拖拉机手曾经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拖拉机手,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设区市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农业(农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机)部门。第九条 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机化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农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机)部门。
第十条 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认定办公室”)。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附件1-1)。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办公室将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附件1-2)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原工作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原工作地县级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负责将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设区市认定机构审批,再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补助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按时将《新增到龄领取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件1-6,以下简称《新增到龄明细表》)送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将《新增到龄明细表》导入信息系统,对《新增到龄明细表》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生成《到龄领取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查表》(附件1-7,以下简称《核查表》),根据核查结果生成《当期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发放审批表》(附件1-8,以下简称《当期发放审批表》)和《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9,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将《核查表》、《当期发放审批表》、《支付审批表》一并准备好,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及时领取。
第二十一条 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当期发放审批表》审批签章后,反馈给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对《支付审批表》确认签章后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足额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生成发放人员支付明细清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财政拨付资金后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支付信息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核减的工龄补助人员名单上报至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填写《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核减表》(附件1-10,以下简称《核减表》)并提供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根据《核减表》及时办理核减手续,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工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定期对领取工龄补助人员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凡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填写《核查表》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从次月起停发其工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如需调整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工龄,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组织填写《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金额调整表》(附件1-11),并提供给经办机构在系统内调整补助金额。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领取工龄补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制发银行存折,银行存折由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负责发放。第二十七条 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发放应统一使用离任村干部和农村原民办教师等群体补助发放时开设的代发资金户。各类代发资金分账管理,建立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资金专账,对工龄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列支预算支出科目。
第八章 工作进度
第二十八条 成立机构,制定办法(2014年6月中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认定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动员部署,宣传培训(2014年6月)。设区市、县(市、区)召开工龄补助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向农村老拖拉机手宣传具体政策和工作流程,让农村老拖拉机手了解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有关政策培训。
第三十条 个人申报,乡镇(街道)初审(2014年6—7月)。乡镇认定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第三十一条 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年7月底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市级审批(2014年8月10日前)。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省级备案(2014年8月20日前)。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工龄补助办公室上报的批准名单进行备案。第三十四条 补助发放(2014年9月30日前)。县工龄补助办公室要于8月底前将首批发放人员信息交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地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特殊情况的,随时申报随时认定。认定发放工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相关表格
5.工龄认定申请 篇五
8个月前,我在公司上班期间,由于所操作车间机台上的飞轮突然脱落而受伤。经住院治疗,虽然已经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可由于公司个别领导对我抱有成见,为借机对我加以刁难和“教训”,遂故意制造种种借口,不管我如何哀求,就是一直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向我提交认定工伤的相关证据,致使我一直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白晓鸽
白晓鸽读者:
你有权避开公司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你则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你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正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申请,甚至是故意刁难,决定了你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其第十九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在你无法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为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下,基于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邮编:342400电话:13133771817
出差被砸伤,虽侵权人不明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指派到深圳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当我下了公交步行前往工厂,途径一栋居民楼下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空酒瓶砸中头部。经送往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空酒瓶是谁所丢,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侵权所致,故不构成工伤,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工作场所内”,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你前往深圳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工厂购买原材料所必需经过,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空酒瓶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笔名颜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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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被提拔重用,强请“升职饭”当心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新进设计师。因此前一家与公司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大客户,对公司提交的多次设计方案一再不满,致使公司领导在大发雷霆之余,许诺只要谁的设计方案能达到大客户要求,不仅给予重奖而且升职。我通过半个月的苦思冥想,得出的设计方案脱颖而出,并赢得了大客户的赞赏。公司领导随即兑现承诺,给了我一万元奖金,并让我担任部门负责人。苗某等3名老员工见“乳臭未干”的我一夜之间成了他们的顶头上司,出于妒忌和不服,也为给我一个“下马威”,阴阳怪气地要我在当地最高档的酒店请吃“升职饭”,因被我拒绝,遂前后三次对我进行殴打,最后一次还导致我轻伤。请问:苗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杜 娜
杜娜读者:
苗某等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与之对照,苗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苗某等人强请的“升职饭”目的,在于发泄妒忌、不满、不服的情绪,通过所谓的“下马威”逞强耍横;另一方面,在被你拒绝,而你的拒绝完全属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苗某等人已经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对你实施殴打,不仅次数达到三次,构成“多次”,而且造成了你轻伤,即无论次数还是伤情,都意味着当属“情节恶劣”,即苗某等人难辞其咎,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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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为何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一家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我年逾50,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加之没有什么专长,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一家公益性单位见我家生活困难,却又无经济来源,出于照顾,让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如今,因我所协管的公共环境发生变化,单位提出解除与我尚有六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觉得单位应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单位以我从事的公益性岗位与其它普通岗位不同为由表示拒绝。请问:仅仅因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就真的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张小莲
张小莲读者:
的确,你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表明看来,单位提前六个月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理应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向你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规定只是针对一般用人单位用工而言,就公益性岗位用工则不在其列,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统筹资金,用来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设立的从事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与公益性岗位用工相对应,一般用人单位用工都具有营利性质,招工对劳动者实行择优录取竞争上岗,不存在优先安置、政策扶持性质。这实际上也是公益性岗位用工同一般用人单位用工的根本区别。故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法律特征。而你的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明显具有公益属性,即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笔名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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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郊游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载客牟利”拒绝理赔?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因公司放假,我和2名同事商定一起自驾我的小车去郊游踏春,油费按实际支出,彼此分摊,且每人先预交100元,多退少补,即彼此“拼车”。不曾想,期间由于田间路面太滑,加之我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小车发生侧翻,并花去36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我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郊游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与其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如果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在理赔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彭芬冉
彭芬冉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拼车”郊游并非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私车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向两名同事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实际支出的油费,且按照“拼车”约定彼此实行分摊,即你并非也不存在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公司放假,而临时决定与同事“拼车”郊游,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并非不特定的乘客,而是特定的同事,即不属于“运输旅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2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因此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邮编:342400 电话:13707022635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如何离婚?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夫妻尚可,并育有一个女儿。五年前,李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前不久,我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在银行工作的女孩,她非常爱我,对我女儿也很好。我打算今年跟她结婚,但由于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我现在想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下落不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颜东
颜东读者: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状况来决定。为了能确保法院判决离婚,你还可以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通过申请宣告死亡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财产分配方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属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以上两种方式你都可以采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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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向路事故处理大队院内A楼206号陶家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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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时被鞭炮炸伤,能否要求墓园管理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母亲去世后,我将其埋葬在一处墓园,并与墓园管理单位达成的协议,我每年缴纳600元管理费,由墓园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几天前,我前往祭奠时,突然被飞来的鞭炮击中眼睛,已花去36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当时燃放鞭炮祭奠者众多,根本无法确定鞭炮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墓园管理单位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所受伤害并非其直接所致,且其已在入口的醒目位置上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别人不听劝阻,自然与其无关。请问:在墓园管理单位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的情况下,真的可以无需担责吗?
读者:张 雯
张雯读者:
墓园管理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鉴于墓园是公共场所,墓园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对墓园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墓园管理单位却属未能。因为虽然墓园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但其却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甚至在燃放者众多的情况下,同样是听之任之,也就意味着墓园管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具有明显过错。再一方面,从消费服务角度上看,你与墓园管理单位所达成的协议表明,墓园带有经营性质,并非纯粹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彼此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消费关系。而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墓园管理单位没有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同村村民对承包地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编辑同志:
我家虽然实现了机械化耕地,但由于承包地有限,难以实现增收。不久前,得知本村村民窦某有8亩的土地要出租,即赶去与他商量承租一事,可窦某说要租给他妹妹。其实,他妹妹早已出嫁在邻村落了户。请问,农村土地出租时,同村的村民是否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读者莫浩
莫浩同志:
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关于农村承包地的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国家允许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时,该法第37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窦某转租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你可与窦某再行依法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工龄工资申请 篇六
您好!
从3月17日进入本公司装饰设计部当一名职员至今,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同事们多方的支持和帮助,我非常感谢各位.
在私企干了这么久,我非常了解老板之辛苦,老板也很难,我有利益待遇上的不满很少说.我是爱行动不会找理由的、对事不对人的、看成果不看过程的人,在工作上我尽心尽力去完成各项目,什么扩施、方案、施工图等等;能干的我都干了,每天加班、加点、奔波为的是什么我干麻要这样!这些年来社会上的物价、消费等一直在上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公司效益不断增加,反而便宜了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待遇方面是不是该提一提.其实我停顿的工资相对社会、行业来讲是在降低,付出的和收获的已经完全失去平衡.我觉得一位员工不管学历如何,随着经验的丰富,工作能力的提高,原先的收入不可能满足的,越是人才越容易走掉.仿佛公司从上到下都是临时在这给自己挣点小钱,都随时会跳槽.会有人为公司考虑?这样的公司会有前途?我看不到.
在公司里呆了这么久我没有申请过涨工资,埋头苦干到现在才发现自己是拿最低点的待遇.每月8000元的工资收入是很难生活,现在家庭压力大;房租费每个季度都在加价;工作又繁忙,我发现对待遇不满意在同事中是普遍情况,程度不同除了新员工之外,我之在此期间提出申请.
7.XX追加工龄申请 篇七
申
请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市XX局职工职工X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家住XXXXX,本人自XXXX年XX月在XX市XX县XX乡从事XX基层工作,在此期间考核均为合格。于XXXX年XX月通过参加XX市XX公开招聘考试,考入XX局XX岗位,由于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从事XX基层工作,产生的工作工龄,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8.工龄认定申请 篇八
贵州省乌当区人事局: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7年05月03日,身份证号:,现系务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人员。
申请事项:
确认申请人自2008年09月1日至2010年09月30日企业任职期间的两年工龄及相关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09月至2011年02月任职于担任培训师工作。后于2012年4月通过乌当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被乌当区办公室聘用。现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特申请乌当区人事局给予确认申请人自2008年09月至2011年02月企业任职期间的两年工龄及相关待遇。
申请人简历:
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在大学读书,工商管理专业; 2008年9月至2011年02月在有限公司任培训师; 2012年09月至今在管理办公室工作。此致
敬礼!
附:
1、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劳动合同;
2、工作期间所缴纳的社保证明。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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