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办厂合同(精选4篇)
1.合资办厂合同 篇一
合资办厂股权更改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xxx职位:董事长;法定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现住地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乙方:xxx 职位:股东;法定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现住地址::深圳市龙华镇新城市花园,电话:xxxxxxxxxx
丙方:xxx 职位:股东;法定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现住地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丁方:xxx职位:执行董事,法定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现住地址: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为了规范合资加工厂的行为,保护合资加工厂及其合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资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杰顺电子制品厂事务。
第二条 加工厂概况
名称:深圳市xxxxxx厂
经营场所:深圳市xxxxxxx楼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加工
经营方式:来料加工
第三条 合作期限3年,自2009年10月 18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2、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3、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4、丁方: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合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资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资加工厂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资加工厂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资加工厂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股东的出资,于2009年10月18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历,无需评估。
第七条 合资加工厂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xxxx为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加工厂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资加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资加工厂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资加工厂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4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资加工厂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第十条 债务承担
1、合资加工厂债务由合资加工厂财产偿还。
2、合资加工厂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资加工厂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股东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第十一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 甲方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并出具合资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加工厂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资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资加工厂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资加工厂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资加工厂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资加工厂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资加工厂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股东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加工厂事务的决定
加工厂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分合资加工厂不动产;
2、改变合资加工厂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资加工厂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加工厂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资加工厂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股东入资及股东的退资;
8、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9、股东增加对合资加工厂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资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资加工厂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资加工厂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资加工厂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新股东入资
新股东入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资协议;
4、入资的新股东对入资前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资的情形
(一)合资协议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资:
1、合资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资加工厂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资协议未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资,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 自然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资加工厂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
3、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 退资程序
股东退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资需提前9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资,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资人按照退资时的合资加工厂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资人有未了结的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资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加工厂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加工厂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新股东入资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资协议即成为加工厂的新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资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加工厂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加工厂的解散
加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资期届满,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股东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加工厂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加工厂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资加工厂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加工厂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加工厂共有财产偿还,合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加工厂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资加工厂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资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资加工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资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资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xxxxxxxxxx。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壹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2.合资合同样本 篇二
股东的名称、住所:
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公司宗旨:应用先进的管理和信息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各方出资额、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
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出资的%
以现金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出资的%
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n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设),由上海复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派。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权力和义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条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由总经理制定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财务会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公司会计采用公历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止为一个会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
第八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期限、终止和清算
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关于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十条 陈述与保证
各方已具备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有能力切实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与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已存协议并无抵触之处;
各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
并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其他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法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向第三者提供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
D.重大债务
E.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新法规的实施、地方性的新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对协议条款提出变更,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可在公司设立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因下列情形发生而解除:(a)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b)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其义务和职责,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叁拾日内仍未完全履行的。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但因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六条本协议项下各种附属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6份,协议各方各执贰份为凭,其余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协议自股东各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兹为见证,各方与文首所列日期签署本协议。
3.合资公司合同格式 篇三
第一章 总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乙方: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同意在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湖北省宜昌市……。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为派出代表担任,经理由派出代表担任。
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甲方万美元,占%;乙方万美元,占%
第十条 出资方式:
甲方:
乙方:
第五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按时缴清出资额;负责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设备的进口报送手续和在某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负责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负责办理中方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居住手续等;协助乙方将投资及其收益汇出合营企业所在国。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按时缴清出资额;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在提供技术设备和技术转让时,则应负责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六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国及周边国家市场上销售。第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本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八章 生产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合营公司设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设执行董事一人,经理一人。
第九章 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购买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所需的等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所需的设备和技术在中国购买。
第十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合营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按照某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某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结果报告执行董事。
第十二章 合营期限
第二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三章 合资期满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就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五章 文字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乙方:甲方:
4.合资经营合同 篇四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按照本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合同”)的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设立中外合资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以下甲方、乙方、丙方在本合资合同中合称“三方”,单称“一方”或“各方”。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与丙方所出资设立的合营公司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
成立后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法律。
第二章 合资经营各方
第三条 本合营合同各方为:
1、……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6,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2、6,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6市,营业执照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3、……,注册地:香港,公司编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国香港
第三章 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为:……。
第五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成为中国法律下的法人,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合营公司将享有中国合营公司有权享有的一切国家及地方的权利及优惠政策,合营公司的合法行为和利益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方以其各自对合营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三方按其各自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营公司的目的是为充分发挥股东各方的优势,加强合作,大力发展……经营,努力提高合营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生产经营范围:……。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应达到年销售……产品以上。
第十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肆亿元人民币(¥400,000,000)。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亿元人民币(¥300,000,000),其中:
1、甲方:……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货币。
2、乙方:……有限公司,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货币。
3、丙方:……有限公司(香港),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出资方式为美元现汇出资。
第十二条 三方缴付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时间为: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缴付其所认购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注册资本应于营业执照签发后三个月内全部缴付到位。美元现汇出资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以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除由于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或审批所导致的延迟外,若其中一方或两方不能按时缴付或缴清其对合营公司的出资,并且在守约方催告后的一个月内仍未全部缴付或者缴清的,则其他任一守约方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按照其各自应出资金额所占守约方合计应出资金额的比例认缴违约方未按时认缴的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如果其中一守约方未足额认购其根据前述规定有权认购的违约方所欠缴之出资,则另一守约方有权认购该部分仍未缴付之出资,同时相应增加代缴方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减少违约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2、要求在违约方未按时出资的范围内减少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时相应减少违约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3、单方终止合营合同、解散合营公司,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缴纳出资后三十个日历天内,应聘请各方可接受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并经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向出资方签发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名并加盖合营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若在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的,在收到出资证明书后,该方应将合营公司先前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交还合营公司注销。
第十五条 所有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复印件及其他正式文件
应当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一条 合营公司所需的超出注册资本金的投资和流动资金,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合营公司自有资金;
2、合营公司增资扩股;
3、贷款等融资,若银行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的,三方应尽最大努力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4、经中国政府授权机构批准发行的债券或者股票;
5、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六条 除非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仅可用于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业务,而不可用于任何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按合营公司章程执行。合营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
第十八条 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场地由甲方在……区内予以落实,具体事宜由合资各方另行商议。
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根据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可采取其他方式取得生产经营的场地。
第五章 出资各方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责任:
1、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2、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相关费用由出资三方共同承担;
3、协助办理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4、协助落实合营公司所需的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
5、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6、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开办银行账户;
7、在合营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勤勉履行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合营公司的利益;
8、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责任:
1、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2、协助合营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中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3、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
4、办理在中国境内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协助落实合营公司所需的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费用由成立后的合营公司承担;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7、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8、协助外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丙方的责任:
1、办理好各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所需的手续;
2、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按时缴付出资,按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
3、协助合营公司为非中国籍员工取得必要的签证、工作许可以及其他证件的办理;
4、协助合营公司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5、办理在中国境外购臵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6、协助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海关审批手续、办理外汇、税务登记等事宜;
7、协助合营公司处理日常经营中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8、与甲方、乙方共同制定、建立管理、财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协助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合营公司的合法成立,维护三方的利益,甲、乙、丙三方做出以下承诺与保证: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未发生解散、清算、关闭、被查封、破产、重组等阻碍公司存续及正常经营的情形;
2、甲方为成立本合同约定的合营公司所进行的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缴付出资等一切法律行为均具有合法依据、权力、授权、资格,其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者以甲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未发生解散、清算、关闭、被查封、破产、重组等阻碍公司存续及正常经营的情形;
2、乙方为成立本合同约定的合营公司所进行的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缴付出资等一切法律行为均具有合法依据、权力、授权、资格,其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授权,并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者以乙方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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