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共9篇)
1.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一
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毕业论文是每个毕业生都要经过的一道门槛,下面就让我们学习下怎么写毕业论文?
【摘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村集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承担着对本村内部事务自治管理的职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村委会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认为其行政行为不应列入司法审查范围,这种理论不利于村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村委会的自治权不同于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基于基层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权力,其中,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时,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可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此时,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成立。
【关键词】司法审查;行政主体;村民委员会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稳步推进,村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告官”的事例不断出现。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最基层的政府是乡(民族乡、镇)政府,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官”最低也就到乡(民族乡、镇)一级。但是,现实中村民群众接触最频繁、联系最紧密的却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干部。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不是行政机构,严格说起来,村委会的干部并不属于“官”,但就我国的行政管理实际而言,村委会行使着部分政府行政职权,甚至行使着部分本应由乡(民族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职权,一直以来,村民群众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村委会当成“衙门”,将村委会干部当成了“官”。然而长久以来,我国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将村委会一概排除在行政主体之外,认为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治组织,所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村委会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法,不能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如果按照这一理论,村民群众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对村委会某些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抗辩”,往往会导致村民群众的众多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由此可见,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意义重大,需要认真慎重予以研究确定,本文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流学术界对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观点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并非是法律实践中所使用的术语,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系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1}。一般认为,只有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行为,才适用行政诉讼法,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同行政主体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二是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相关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六种: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比照上述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似乎村委会难以一一对号入座:村委会既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更不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驻机构。似乎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村委会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而代行基层政府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可能作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适用行政诉讼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几乎从未被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界仍坚持认为村委会不应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而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问题也一般持否定观点,即,认为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具备司法审查被告的资格,其主要原因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这种理论认为:首先,村委会不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级政府,也不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其次,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再次,村委会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的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受委托机关的村委会;此外,村委会的管理行为未被赋予强制性,村委会对村务的处理贯彻民主原则,在民主原则下实施的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这种观点看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按照以上所说,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就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征是双方地位平等并且对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而从我国各地的村务管理工作实践来看,村民群众与村委员会的关系几乎从来就不是平等协商关系,村民群众在村委会这个“组织”面前几乎从来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与政府等同起来,于是一旦觉得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认为是“政府”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往往倾向于通过向上级政府上访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极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寻求救助。
于是问题出现了:法学专家们认为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而村民群众却偏偏认为村委会就是“政府”的化身,双方似乎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有充足的理由。这种实践与法学理论存在着较大的脱节,不免使人疑惑:村委会究竟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要搞清楚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村委会行使的职权类型及权力来源开始分析。
二、村委会行使职权类型及权力来源
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基础首先来源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也包含着村委会职权部分的部分内容。在明确村委会职权之前,有必要搞清楚村委会与基层政府以及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一)村委会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
基层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开展工作,向基层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村委会在基层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既要落实和贯彻相应的国家政策,也要协助乡级政府实施某些可能会对本村发生行政效果的行政管理活动。
2.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二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中后者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主要特征为:1.是非国家机关组织2.由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活动3.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中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高校在日常教学管理过程中符合行政授权主体的特征, 相对于学生而言, 无论从实然状态还是应然状态上看, 都应当处于行政主体地位。
一、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看出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首先, 从《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上可以得出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身份这一结论。《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说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为教育领域规定了一定的要求, 更体现了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宪法》中规定的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最终体现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民要行使这一权利, 国家就有义务为其提供合理教育制度、教育设施等义务;与此相对, 当公民在履行受教育义务时, 国家就存在着教育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非通过契约形式由高校和学生合意形成, 因此作为高等教育具体实施者的高校实际上掌握着教育权力, 应处于行政主体地位。
其次, 从法律、法规对高校自身职能的规定上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具备行政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法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宗旨, 即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方位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由此可知, 高校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为国家和社会保存和培养高级人才, 其目的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 具备教育公共职能, 那么它理所应当受以国家或者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公法的调整。况且高校在实现这一使命的过程中往往意味着经济上的巨大投入与极微小的回报, 很明显这种职能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市场机制所无法实现的, 高校职能的实现需要国家的帮助和干涉, 所以高校相对于学生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应当处于行政主体地位。
最后, 从高校享有的某些法律、法规授权的权利性质来看, 其相对于学生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招收学生或其他教育者; (4)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委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3条、第6条、第8条规定高等学校有学位授予权等。这些授权相对于国家而言是高校享有的权利, 相对于学生而言却是掌握在高校手里的实实在在的权力。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对权利和权力从本质上加以区分。所谓权利是指规定或者隐含于法律规范之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之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力则是“专为对社会民众或其他主体的权利进行协调和确认之力”。由此可见权利强调主体应得的利益, 而权力则强调对于主体应得利益的分配和保障, 具有单方性、强制性。所以根据法律、法规高校所享有的上述职权对于学生而言应该是教育权力而非教育权利, 因为其性质符合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等行政权力的特征。这样权力的拥有使得高校不可能与学生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而应该处于行政主体地位。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 但有谁听说过学生有权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呢。
二、高校经费来源决定了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4~29条, 第60~65条的规定, 高校的设立者是国家和政府。其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的财政拨款, 而且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经费进行管理, 在财政预算中进行单独列支。那么根据经济学关于谁投资谁就有权管理的观点, 政府应该有权管理高等教育事务, 高校则是政府实现教育权这一行政权力的具体施行机构, 所以其相对于高校学生而言应该处于行政主体地位。
高等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制度后, 许多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应该存在的是民事教育契约法律关系, 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是首先我们要明确并非缴了学费就可以上学, 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进行, 如果说此时高校和学生间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不但有违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 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所缴之费用与其消耗的教育资源的费用并不完全对等, 这仅是高等教育成本的有限补偿。1996年, 教育部下发的《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费按照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生均培养成本包括公务、设备维修、业务、教职工福利等六项, 学费不得超出这六项费用之和的25%。这种教育投入的严重的不对等也就使得学生不可能与高等学校站在同一高度。
三、司法实践确认了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身份
近年来, 随着一系列与大学行政主体地位有关的案件的审判完毕, 法官们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理性和良知合理的运用和解释了法律的规定, 以审判的形式实际支持了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一观点。
首先, 让我们聚焦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这一轰动案例的判决。在判决书中, 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并且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予以选登, 内容如下“在我国目前情况下, 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 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实际上也就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认可和支持, 从而在司法层面对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确定。然后, 再让我们看看另外一起有深远意义的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案。在一审判决书中,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北京大学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高等院校,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 负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力, 北京大学在依法行使这一法律授权时, 其做出的单方面管理行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所以根据本案的判决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相对学生而言, 在行使一定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时, 处于行政主体地位。
诚然我国并非判例法系国家, 先例、上级法院的判例对审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我们不难看出在法官们心中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是确定的, 甚至我们可以更大胆的对策这个确定是普遍存在于司法界的共识。
终上所述, 无论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还是从高校的经费来源层面亦或是从司法实践的确定层面, 我们均可得出这样的结论:高等学校在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必然会处于行政主体地位。文章写到这里已然接近尾声, 我想有必要表明一下本文之目的。在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旧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尚待出台, 教育领域的状况尤其如此。我们在这里探讨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目的绝不仅仅是要做一个理论探究, 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论证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从而为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表达我们的呼声。希望通过这点呼声, 能够使得学生、高校、司法工作者乃至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者认识到明确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进而加以明确。然而法律、法规的健全从观念的形成到制度的建立再到现实的施行都任重而道远, 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更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
摘要:明确我国高等学校在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解决二者间纠纷和矛盾的前提及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下简称教育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 等诸部法律法规均将高等学校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但对于高校行政主体身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界定, 这样就导致高校的法律地位性质不准确, 对学生的管理权力来源不明确, 进而给高校和学生间矛盾的合理、高效解决带来巨大的麻烦。本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经费来源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三方面进行论证, 从而得出我国高校相对于学生必然具备行政主体地位这一观点。
关键词:高等学校,行政主体,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杜睿智, 齐建辉, 张芸.行政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2]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
[3]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 2001年第一期.
[4]石旭斋, 李胜利.高等教育法律关系透析.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3.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三
关键词:依法治国;立法;执法;司法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5)06003103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简介:吴贵春(1962-),男,安徽桐城人,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Adhering to and embodying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in the course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WU Gui-chun
(Editorial Board of Journal, 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Chuzhou, Anhui 233100, China)
Abstract:The resolution of 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rules that the general goal of the rule of our country by law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pursued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be adhered to. Adhering to and embodying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in the course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all the links, including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ature, obeying the law, thus fully guaranteeing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and the better result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with Chinas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ature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如何理解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呢?
人民的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也即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工作中,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主体地位得到真正确立。
一、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既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那么立法就要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法就是“良法”,反之,为“恶法”。立法维护人民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强化公众参与,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才能使法律更好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遵守。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在出台关系民生的重大决策前,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或论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其次,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其
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在新的形势下,面对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立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在立法过程中还存在本位主义倾向,有些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对自己的权力规定的多,对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考虑的少;对涉及管辖权、收费权等权限划分问题,各不相让。这种“重权利,轻义务”的立法倾向,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必须予以纠正。再次,要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来完成的,这就要求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从现实来看,人大代表确实存在能力和素质不足的问题,有的代表相关专业知识欠缺,有的代表讨论问题时一言不发,有的代表不能从全局角度考虑问题,试想,这样的代表怎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又怎能监督政府的工作呢?因此,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时,要注意代表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政治素质,不能简单地搞平衡,更不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荣誉称号,而要把是否能够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选举人大代表的重要标准[3]。
二、 人民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
行政机关担负着执法的重要职能,执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所以,是否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验我们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行政执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作为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我们必须看到,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力,超越执法权限,违规执法;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手段野蛮;有的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有的执法机关对有利自己的事情就争着做,对不利自己的事情就不去做。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而且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执法如何保护人民的权益呢?这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职权要法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超越法律赋予权限的执法就是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越权执法或推诿,不能放弃法定职责。二是有权要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如果不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或三心二意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就是失职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用权要监督。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就会造成腐败,这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一旦失控,将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2]。邓小平同志指出:“要避免因缺乏对党和政府的监督而造成的灾难,就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建立起群众能真正起监督作用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约束权力,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四是违法要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不存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违法必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违法必究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执法,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对于执法犯法的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人民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担负着司法审判职能,如何在审判活动中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做到公正司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强烈问题。
要坚持严肃执法,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核心和灵魂。追求公正、维护公正、弘扬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天职。公正裁判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清正廉洁,不办金钱案。在任何时候,坚决抵制金钱的诱惑,做到从法如流、执法如山。二是刚正不阿,不办权力案。法官要刚正不阿,不惧权势,抵御各种非法干扰,公正裁判。三是一身正气,不办人情案。人情干扰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法官要自觉保持一身正气,只讲法律,不讲人情,只讲原则,不讲关系,不偏不倚地中立办案。
要提高办案效率,解决超期审理问题。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大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是相互统一的,一方面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错误的裁判作为的越快,危害就越大;另一方面,不讲效率的裁判决不是公正的裁判,“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在司法为民的实际中,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效率不高、超期审理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增强审限意识。树立牢固的司法效率理念,在工作中要勤勉敬业,保证每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二是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确保及时审结。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职责,并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少案件审理环节,缩短办案时间。
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改革司法体制。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不受地方领导的干扰,增强法院自主办案的能力。通过完善立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严厉惩处,必要时可采取刑事手段。二是科学定位法院的职能。国外大多把法院看成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负责纠纷的法律裁决,不负责执行问题,也即只当“文官”,不当“武官”,因此,要把法院的“武官”功能予以剥离。三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要建立学习型法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人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化解矛盾的能力。同时,要解决执法人员不想执行、不敢执行的问题,克服执行人员的畏难情绪,大胆支持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四、 人民在守法中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全民守法,才能树立起法律权威;只有树立了法律权威,人民权益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社会的法治氛围更加浓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人的守法自觉性还需提高,法治精神还需进一步弘扬,法治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少数群众对自身的权力过分强调,对自身的义务避而不谈;一旦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动辄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少数干部思想上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守法只是百姓的事,与自己无关。这些是我们法治建设必须加以破解的难题。
破解法治建设难题要引导民众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律逻辑体系的各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治精神的体现,片面强调权利而忽略义务,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片面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必然挫伤人们的积极性。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尊重人民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人必须给予坚决惩处。最近,香港占中事件中,某些人以要求民主权利为由,设置路障,堵塞交通,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
破解法治建设难题要强化全民尊法敬法守法习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全民尊法守法,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确立。法律是正义的化身,维护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守法不应是被动的、强制的,而应是主动的、自觉的,要把守法当作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把法律作为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守法不应只强调他人,而应强调自己,从自己做起,使自己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和自觉践行者。
破解法治建设难题必须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虽然两者的调节方式和范围不同,但从本质上说,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支持,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面对当前道德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公德滑坡、美丑不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的问题,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以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强化法治精神,使道德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向善的力量,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4]。
人民是否具有较高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只有让法治精神融入民族血脉,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根基才更加牢固,法治中国才能真正变为现实。参考文献:
[1]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30 )[2015-05-10].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htm.
[2]贾长喜. 论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J]. 法制与社会,2011(7):10-11.
[3]朱力宇,万其刚.论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转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74-79.
[4]姜杰. 依法治国刍议[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0(2):51-53.
4.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四
价值中国推荐 2008-04-21 14:32:00 《求是》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基本原则,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所在。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必须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入手,遵循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规律,建立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党内民主机制。
一、正确认识“党员主体地位”的含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本质体现。“党员主体地位”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理论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阐明了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党员主体地位是相对于整个党的事业而言的。在党的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进程中,党员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能动实践者。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作用的发挥,对整个党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阐释了党员在党内关系中的正确定位。党员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在党内的地位一律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权力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党内权力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
揭示了党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内在依据。从党内政治制度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从党的组织制度看,党的组织结构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载体,党的组织体系是否按照党内民主制度组织起来,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是判断党员主体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尺度。从党内运行机制看,健全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是构建科学的党内政治制度的基础,也是保证党的组织体系有效运转的根本所在。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推进新的伟大工程的根本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就是尊重党员在党的事业中当家作主的地位,尊重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提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建党思想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我们党对党员地位作用认识的深化,1
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的先进性建设才有不竭的源泉。党的先进性是由党员的先进性表现出来的。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行为主体,只有细胞健康,党的整个肌体才会健康,党的事业才会富有生机和活力;先进性建设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只有使党员真正意识到自己是党的事业的主人,才能真正关心党的前途命运,真心维护党的威信和形象,自觉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实践证明,抓住了党员主体这个根本,促使党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党员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使命意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有了强大而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建设才有坚实的基础。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和精髓,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夯实党员主体地位;党内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形式,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以党内民主制度作保障。从当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要求看,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把基点放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充分保障党员的主体权利上。实践证明,抓住党员主体这个根本,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党内民主建设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才能全面推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要求牢固树立“党员主体”的思想,尊重党员的智慧和首创精神,始终把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作为推动党的各方面建设改革创新的源泉。实践证明,抓住党员主体这个根本,在党内形成解放思想、畅所欲言、生动活泼、开拓创新、和谐融洽、团结奋进的局面,就能不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三、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党内民主机制
党员主体地位要在党内民主制度中体现,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得到实现。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按照十七大的要求,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健全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党内民主机制。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完善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体系。科学民主的党内制度体系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制度保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抓住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这个关键环节。要完善党员主体参与机制,通过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使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党内事务中来;完善
党员主体授权机制,通过改革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使党内权力真正来自于党员的委托并接受党员的监督;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从党的根本制度上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
健全权利保障制度,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和主体素质。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标志。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放在突出位置。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这为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各项措施,增强制度体系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使各项权利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到位。要把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同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党员主体素质和参与能力,激发党员以主人翁姿态参与到党内生活、党的建设和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来。
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创造条件。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途径是党内基层民主实践。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必须把重心放在基层,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党内民主建设的有效形式。要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在党内营造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敢讲真话、敢讲心里话的氛围;要多层次、多角度地创设基层党员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完善基层党组织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搭建平台;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广大党员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积极探索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把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与基层党的工作、党的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切实得到尊重和落实。
5.浅谈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篇五
“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就是党员的民主权力(利)。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与核心。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个体与群体的统一、素质与体制的统一、地位与作用的统一。
2005年1月14日,胡锦涛同志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2006年6月30日,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又指出:“通过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这就明确提出了“党员主体地位”的问题。应该说,“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而且是一个不应该忽略、但却又被长期忽略了的问题。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研究党员主体地位问题,首先应该正确理解和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本质和特征。
一、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是什么?或者说“党员主体地位”所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的涵义?由于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研究得很不够,甚至根本没有什么研究,所以现在也就根本不存在一种权威的观点或为人们普遍认可的解释。我个人认为:“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1、党员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这是对党员与党(党的组织)的关系的一种形象比喻。我们也经常把党员与党的关系比作树木与森林。其实,无论哪种比喻都不能全面揭示党员与党的关系的本质内涵。我们知道,“党员”这个概念本身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一个个具体的党员,即党员个体;另一方面,又是指党员队伍,即党员整体(群体、集体)。作为党员个体,他(她)是党的机体的细胞;作为党员整体(群体、集体),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党。作为整体(群体、集体)的党员队伍是党的组织的主体,这是毫无疑义的。作为个体的一个个具体的党员是不是党的组织的主体呢?我认为同样是的。这是因为,从哲学意义上说,作为具有自觉性、创造性与能动性的人,本身就是主体。作为个体的一个个具体的党员,首先是一个个具有自觉性、创造性与能动性的人。他(她)与党组织的关系,我们可以将其比喻为细胞之于机体、树木之于森林;但是,我们同时应该清楚,党员在党的组织中地位和作用,在本质上并完全同于细胞之于机体、树木之于森林。细胞之于机体、树木之于森林,从本质上说仅仅是一种个体
1(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党员之于党的组织,却不仅仅是个体(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应该说它首先是一种主体性的关系,在这里,每一个党员都可以在认识党的组织、健全党的组织、完善党的组织、影响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方面发挥自己作用,都应该在党的组织中居于主体地位。这才是最本质的东西。
2、党员是党的生活的主体。党的生活也就是党内生活。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们通常所说的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只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广义上讲,党内的各种活动都属于党内生活的范畴。例如,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组会、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生生活会、上党课、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它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党的生活的主体当然就是广大党员。离开党员这个主体,党的生活也就不存在了。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3、党员是党的工作的主体。党的工作就是全党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的实践活动。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党的工作可以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比如,从工作的作用上可以划分为领导工作和一般工作(业务工作、事务工作、具体工作);从工作的性质上可以划分为政治工作、经济工作、文化工作、社会工作、军事工作等;从工作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政法工作等;从工作的领域上可以划分为城市工作、农村工作、机关工作、企业工作等;从工作的对象上可以划分为群众工作、工人工作、农民工作、青少年工作、妇女工作、干部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等。作为党的工作,无论是哪方面的,其主体都应该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而且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是广大党员,因为党的各级组织也是由党员组成的,其具体的工作也多是由具体的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去做的。
4、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主体。党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她要完成自己历史使命,就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以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的要求。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三个基本方面。无论哪方面的建设,从根本上说都是以党员为主体的。通过党员这个主体的努力推进党的建设,也通过党的建设改善和强化党员这个体。离开党员这个主体,党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更加突出地把党的先进性建设作为党的各方面建设的主线,从而使党的建设的努力方向和检验标准更加鲜明。党的先进性与党员的先进性具有内在的联系。党的先进性是党员先进性的前提,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先进性的基础、体现和保证。只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党的先进性建设在实质上就是一种主体性建设。这个主体首先就是广大党员。
5、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我们党是最低纲领与最高纲领的统一论者。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我们党又有每个阶段的最低纲领。为共产主义奋斗是党的事业;在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党的事业。共产党员从入党那天起,就立誓要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就把自己的一切同党的事业融合在一起。因此,党的事业也就是广大党员的事业,是每一个党员的事业。党员当然也就是党的事业的主体。
二、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
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 亦即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是一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事物最根本的东西。党员主体地位体现在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等各个方面。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它,不仅要了解它的基本内涵,而且还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和把握它的本质。只有从本质上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在更深的层次上理解和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党员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党自身的性质和根本组织原则所决定的。共产党不是少数政客为获取国家权力而组织的政治团体,而是由基本思想一致的人,为了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自愿结成的政治同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党早已不是创立初期的少数职业革命家的团体,而是一个由千百万党员组成的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的党。她是由千千万万个立誓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这种根本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了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
政党作为政治见解相同的个体自愿结合起来的政治组织,党员的主体地位是不容臵疑的,不仅相互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权利也是具体的,行使权利当然也是自主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断从党的自身建设角度阐明了我们党的本质属性。从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看,我们党一直努力追求的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从党内生活的运行机理分析,这种政治局面的形成,离不开党内民主这个基础。这里的民主和集中在营造这种局面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两者虽然有联系和相互作用,却是一种主从关系,起决定作用的是民主。因为我们追求的集中、纪律和统一意志不是专制基础上的,不能靠强制来实现,而是民主基础上的,因而只能靠民主来保证其实现。在现代民主政治环境下,没有广泛的民主,集中、纪律和统一意志就失掉了坚实的基础。党员作为党的机体的细胞,其主体地位是靠什么确立的?它的基础是什么?它的根据在哪里?我认为这就是民主,即党内民主。民主既是一种权力(利),也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实践。权力(利)的核心,是根本;制度是对权力(利)的确认和规范,实践是权力(利)在制度规范下的运用。没有权力(利),民主就是空的。所以,没有党内民主,或党内民主不健全、不落实、不充分,那么,党员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就是围绕着党员的主体地位展开的,就是要承认党员在党内权力
结构中的主体地位。
党内民主实质是在党内生活中,党员平等地享有党章所规定的参与党内决策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同党员的主体地位 “与生俱来”的,是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党章规定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无权剥夺的。它意味着:首先,党员权利是平等的。党员是党的主体,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的一切重大事务。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都有平等地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次,组织结构是民主的。政党是由各种机构和组织体系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体系是不是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是判断政党特质的有效尺度。这种组织结构上的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它具体体现在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党委会、选举制度、罢免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中;再次,运作形态是民主的。党内民主除了有良好的制度,还要有党内的民主运作,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党内民主制度固然重要,但制度的有效离不开民主的运作。如果没有民主的运作形态,再好的制度也会受到侵害。而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的民主化,也是党内民主实现的程序性保证。这种运作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内事务的公开原则、讨论原则、多数决定原则、集体领导原则等。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党员的主体地位在本质上就是党员的民主权力(利)。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国家是这样,我们党也应该是这样。借用这种句式,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党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党。党员是党的主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民主的本质和核心,就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党员权利,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
党内民主强调的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平等的基础上发表对党内事务的看法并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权利。党内平等激发党员对自己角色的自我认同,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内选举保证了党的新陈代谢,并使这种新陈代谢符合最大多数党员的利益和意志。党内事务公开破除了党内的神秘主义和个人专断,以及封建主义的为尊者讳等观念。党内意见表达自由有助于党员参与党内决策,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内民主的这些要素,将有力地推动、促进和保障党的健康发展,是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根本保证,也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这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与核心,同时也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与核心。离开了这个本质与核心,党员的主体地位就无从谈起,党自身也将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
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在各个方面的体现。对于党员主体地位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理解和概括。以下这几点可以视为它的基本特征: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10页)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特征。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整体。一方面,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党员的权利和党员的义务是相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但有些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是权利,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又是义务;同样,有些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义务,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又是权利。比如:“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党员的义务,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党员的权利;再比如:“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这是党员的权利,我们也同样可以理解为党员的义务。同时,在党内民主问题上,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但作为每个党员都有义务执行党的纪律和决定,积极参与党的各种活动,更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党的整体利益,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包括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意识与行为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既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既有一个意识问题,也有一个行为问题。从理论上讲,党员是党的组织、党的生活、党的工作、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主体。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仅仅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理论,仅仅有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观念,还是不够的,还不就是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当然,如果没有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和理论,广大党员没有主体意识和观念,党员的主体地位也不可能会是现实的。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和体现,既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理论,又要有在正确的认识和科学的理论指导下的具体实践;既需要广大党员具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和观念,又要有切实体现主体意识和观念的主体行为。只有实现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意识与行为相统一的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真正体现出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
3、个体与群体的统一。个体与群体处于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之中。群体是由个体组成的,没有个体,就没有群体;而个体又不能脱离群体而存在,它要受到群体的制约。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辩正统一的关系。就政党而言,每个党员都以个体而存在,同时又以各级党组织这个群体和党这个整体中的成员而存在。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包括党的干部),是不同层次上的两个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存在于个体和群体的统一之中。党员个体的主体地位与党的群体的主体地位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员个体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党员群体的主体地位。同时,党员群体的主体地位,又是以党员个体的主体地位作为基础的。没有一个个个体党员的主体地位,也就没有了党员群体的主体地位。
所以说,个体与群体的统一是党员主体地位的又一个重要特征。
4、素质与体制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和制约的,其中有两个因素是特别重要的,这就是党员素质和党内的制度、体制、机制。如果党员的素质不高,主体意识淡薄,主体知识不足,主体能力不强,那自然就不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如果党内的各项制度、体制、机制,特别是确认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党员的各项权利得不到明确确认和切实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同样不可能得到很好地落实。在实现党员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上,党员的素质和党内的制度、体制、机制是同等重要的。党员的素质和党内的制度、体制、机制这两者之间又有着内在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一定意义上说,党员素质造就了党内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党内制度、体制和机制体现着党员素质。两者的统一决定着党员主体地位的现实状况。
6.作文教学应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篇六
目前初中作文教学存在几大缺憾:作文教学和阅读教学脱节;不善于从教材文本范例中得到启发;不会从课内外文学作品中吸取营养;疏于动脑深思;学生作文远离生活体验和社会实践。因此,中学语文新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以及“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中提到的“培养学生勇于创新的精神”也就流于空谈。笔者认为,作文创新教学必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学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淀为源,以创新思维的运用为突破口,使学生作文成为生命飞扬,情感灵动的展示平台。使学生写作为愉悦而有意义的创造活动。因此,作文教学中必须确立以下理念:
一、遵循以学生主动发展为本的教育思路
在作文教学中,应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成为主动发展的学生。教师要把时间还给学生,让学生自己观察、自己思考、自己表述、自己动手,引导和启发学生更多地用眼看、用耳听、用心想,把自己观察思考的发现记录下来。教师的指导,力求简练有效,指出学生作文的优缺点,加以适当的点拨,唤起学生自我表现的热情。
教师要给学生灵活的训练,最大限度引发学生的新观念、新思想、新的表达方式。给予学生更多的时间,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去收集素材、提炼观点、激发灵感、酝酿情愫。空间上不必拘于课堂、课外、家庭、阅览室等它们都可成为学生写作的场所。
创新素质是学生最宝贵的一种素质,是学生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作文教学和训练应充分发挥学生的独立思考,鼓励学生多表明真正属于自己的感受和观点,在情感上突出自我。让学生把自己的感受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展开丰富的联想和想像,带着自己独特的个性,拓展和深化学生的思考。教师要珍惜学生的情感表达,珍惜学生智慧的萌芽,珍爱学生个性创新的浮露,让作文成为学生丰富多彩的精神生活,成为表述自己创造欲望的个性化活动。
二、以学生的生活体验和知识积淀为源
不断扩大的知识领域和不断丰富的生活经验是学生作文的源头活水,教师应注重指导学生对自然、对社会、对人生的深入思考。作文是对生活的思考和记录,是学生把自己对生活的观察、认识,对人生的感悟倾注于文字的一种创造过程。
生活经验是学生作文的直接养料,让学生学会观察,关注日常生活,把生活中的一切人、事、物;一切声和色;一切山川草木、天空大地等作为留心的对象。同时注重思考,把更为本质的联系寻找出来。
另外,要把生活、阅读和写作紧密联系起来。通过阅读,从他人的优秀文章中,体味语言的使用,领略他人的深刻思想、丰富的情感、独特的想像。阅读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其内容可成为作文素材的间接养料。
只有知识储存充足,生活经验丰富,善于思考,才能充实其文章的内涵,写出有创意的文章。
三、以创新思维的运用为突破口
作文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劳动,投入之后,灵感、激情时时伴随美妙的语句衍生。它是一种再认识和再发现的新阶段。
在作文创新教学中,要让学生认识到创新思维的重要性,并进行有意识的训练。生活中多注重思考,不受固定思维的束缚,着意寻求事物现象中隐含的更为新颖深刻的含义。学生具备了这种创新意识后,关键是处理好借鉴和创新,知识与创新的关系。
学生写作文,易受范文的影响,无论情节结构,还是语句都爱套用。我们要引导学生从借鉴中创新,从类同的形式中创造出生动活泼的语句,并力求剔除作文中不成“文”的口语。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语言生动活泼、新颖有创意,是思维灵动有创新的体现。古人的“语不惊人誓不休”的写作创新不是最好的证明和榜样吗?
创新思维具备发散性和集中性两个特点。从发散性出发,应培养多层面、多角度、逆向性、求同性、求异性的思维模式。如今的人教版新教材的以思想内容主题为单元编排的方式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它让我们明白:同一主题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同一主题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不同的教材可以表达相同的主题等等。因此,学生在学习中可以融会贯通,在方法论上形成自己的感悟,活跃自己的写作思维。从集中性特点出发就应训练学生把握事物,认识问题的准确度和深刻度。
7.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七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发展集体经济不动摇
毛泽东同志说:“人民, 只有人民, 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建立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人的主体性, 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指出了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物质世界具有能动的认识和改造能力。承认人民群众的主体性, 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体现, 是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
集体所有制企业 (简称集体企业) 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 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 (部分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 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样, 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具有经营灵活、兼容性广、适应性强、利于就业的优势和特点, 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加快城镇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其它经济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色, 其发展之路紧紧基于我国每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情, 在社会生活中自我发展、自我适应、自我调整、自我壮大。由于认识上的限制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集体经济在我国几十年的发展坎坷曲折, 长期经历着教科书没有专门系统论述、相关领域没有系统调研、政策法规没有明确指导、行业自我发展的尴尬境地。历史上受到国营经济在供产销方面的垄断地位以及相应对城镇集体经济的限制政策, 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常被视为落后的经济形式或“二国营”、“二全民”经济屡遭砍伐或升级平渡。但它总是深深扎根于最基层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 与人民休戚相关, 形影不离, 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 在各种经济形式的夹缝中顽强生长, 生命不息, 显示出极其旺盛的生命力, 创造了不朽的光辉历史。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发展, 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一种所有制产生和发展的根据就在于社会的生产力。城镇集体所有制之所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就是因为它是同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合的, 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是顺应人民群众需求的。目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我国集体企业通过自我深化改革不断向新的经济领域延伸, 向多种经济形式渗透, 由传统集体经济向新型集体经济转变, 广泛分布于社会各个行业。各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劳动联合、资产联合“两个联合”的要求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而孕育形成的, 是传统集体经济“凤凰涅槃”的具体现实表现形式。如当前迅速增长的专业合作社。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样具有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分布面广、数量众多、行业齐全, 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 有效弥补了其它经济形式所不能发挥的现实作用。纵观我国发展现状, 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失业大军与有岗无人怪象、人民内部矛盾错综交织等已是不争的事实, 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成。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对于解决以上各类问题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它为消除两极分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它是劳动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 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据有关资料显示, 2013年, 全国规模以上工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联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6140.8亿元, 同比增长6.27%;利税总额1648.9亿元, 同比增长1.78%。其中, 利润1113.1亿元, 同比增长2.09%;资产总量9571.2亿元, 同比增长9.38%。
党的群众路线, 开宗明义地提出要“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 确立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性, 指出人民群众在党的事业中居于中心地位, 党的所有工作均应当围绕人民群众开展。我们的党扎根于中华民族之中, 背负着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要求和殷切希望。这种希望是人民的要求和希望, 是民族的要求和希望。十八大召开以后, 习近平总书记在解释“中国梦”时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 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 不断为人民造福”。基于以上分析, 党和国家应当勇于承担起新时期的改革重任, 制订落实好相关政策, 指导、扶植、服务、监督新型集体经济的科学发展, 让集体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在社会各个领域大放异彩, 服务于人民生活所需, 社会建设所需, 切实为人民群众做实事谋福祉。
二、强化行业服务职能, 谋划企业发展不止步
近年来, 梧州市城镇集体企业通过合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正逐步发展成为集体、民营、私营、独资、外商投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联合组织。部分企业焕发强劲发展势头, 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头羊。据统计, 2013年, 梧州联社全系统企业实现税收入库7067.15万元, 同比上升67.89%。部分企业正面临着转型升级发展的巨大挑战, 如梧州市冰泉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经济总量基本在1.5亿左右徘徊, 没能实现实质性的发展跨越。小部分企业生产后劲不足, 基本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依靠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艰难生存。
梧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 承担着全市二轻集体企业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近年来, 梧州城镇联社紧紧围绕“强服务、保稳定、促发展”工作中心, 相继组织开展了“解放思想·赶超跨越”大讨论、党员领导干部“三力”建设、“三年一工程”等活动, 建立完善了工作任务报告制、机关人员联系企业实施办法、岗位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解决了一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进一步深化, 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服务方式进一步创新, 大大增强了企业对联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为全市二轻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年, 在梧州城镇联社的协助下, 系统内一批企业相继获得了政府在企业创业、创新、技改、引资、改制等方面提供的政策支持。如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得到了财政的资金扶持;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梧州中柏包装有限公司、志恒制盖有限公司等企业争取梧州市委、市政府退城进郊政策顺利搬迁到工业园发展壮大;梧州三鹤药业申报科技企业取得成功。在招商引资和投融资方面, 成功引入香港新都会投资公司受让压力容器制造厂股权;联系金融机构协助解决梧州三鹤药业公司300万元到期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利用联社自有资金向梧州五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梧州冰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压力容器厂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企业发展;为梧州塑包总厂等企业先行垫交医疗保险金等费用, 努力为企为民分忧解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梧州联社全体党员干部更要不断深化认识, 在具体工作中不折不扣地坚持和践行群众路线, 彻底消除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不施脱离实际的管理政策, 不做不务实效的表面文章, 力改“坐着轮子转、隔着玻璃看”的工作方法。要做到坚持“俯身接地气”, 深入基层研究企业发展中的新特点新问题, 做到调查研究到基层、指导帮助到基层、服务协调到基层、解决问题到基层、总结经验到基层, 与时俱进谋划企业发展新路子, 切切实实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更为重要的是, 我们应当打破传统“二轻企业”的界限, 面向新型集体经济、混合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开展全方位服务。一是在重大决策上指导。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向, 在深入企业调研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积极为企业出谋献策, 在决策上给予指导。二是在生产经营上扶持。通过采取资金上扶持、发展上引导、经营上帮助、安全上监督等办法, 多渠道全方位竭尽所能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在难点上协调。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指导并协助企业解决难点难题。尤其是要重点突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帮扶、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方面的问题。
三、扎根基层解民忧, 服务职工群众不变样
党来源于人民, 必须依靠人民, 服务人民。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 党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因此, 群众工作是党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 毛泽东同志指出:“要得到群众的拥护, 就要真心诚意地为群众谋利益, 解决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问题。要组织、领导和帮助人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文化, 解决油盐柴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孩子的问题、读书上学的问题、生疮害病的问题。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替人民着想。群众生产、群众利益、群众经验、群众情绪, 群众的每一要求与每一提议, 一切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 都是党员干部应该时刻注意的, 都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习近平同志同样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 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要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众特殊利益的关系, 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惠民政策, 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就表明, 党的政策、方针必须围绕和体现人民群众的需求, 党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开展。因此, 如何使党的日常工作最终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 体现出人民群众的利益, 是每级党组织、每位党员始终不变的工作重点和毕生奋斗的目标。通过践行群众路线, 可以更好地引导党组织和党员明确无误地学习、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旨, 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 进一步将工作重点放到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 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梧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系统困难人员多、退休职工队伍庞大, 因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上访现象时常发生, 管理责任繁重艰巨。一直以来, 梧州城镇联社始终将群众关注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通过不断加大帮扶力度,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 规范信访秩序等措施, 关心帮扶最基层困难人员、化解最基层矛盾纠纷, 合力维护整个联社系统的安定稳定。一是建立完善激励帮扶机制, 努力为特困人员解决现实困难。在系统内通过个人表达、企业反馈、联社调查摸底等方式全面掌握全系统特困人员情况, 及时更新特困档案并落实关怀帮扶机制, 坚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结对帮扶、走访慰问, 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和困难, 及时送上组织的温暖。二是积极寻求企业发展空间最大化, 依法依规做好系统内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三是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以畅通信访渠道、严实信访责任、贯穿绩效考评为基点热心、耐心、负责的态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 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结果。四是创造性地成立二轻关停企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已退市企业人员。充分考虑退休人员浓厚的“二轻企业情结”, 在分流进入社区管理条件未成熟时勇于承担管理责任, 使退休人员时刻感受到集体的归属感。
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联社全体干部职工都应强化学习提高认识, 牢固树立想群众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的群众工作理念, 认真研究经济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 积极探索和掌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 多搞微服调研、杜绝封路出行, 多做随机问卷、杜绝指定访谈, 多问基层百姓、杜绝偏信汇报, 要扎根基层听民声体民情, 并紧密联系自身岗位职能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努力把群众工作做细做实。
8.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八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行政职权
2.行政执行
3.行政监察
4.行政参与
5.人员调配
二、判断并说明理由(每题3分、共15分)1.职位分类优于品位分类
2.风险型决策比确定型决策难度更大
3.分权优于集权
4.乡镇长是由县政府任命的
5.直辖市的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相当于县一级政府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行政领导能力素质的基本内容
2.人事行政的原则是什么?
3.行政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四、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分析前些年发生“棉花大战”、“烟叶大战”现象的成因
2.试述横向部门结构之间的行政协调
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行政法的主体与行政主体
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4.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2.试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综合考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政府体制
2.两党制度
3.社会
4.群体凝聚力
5.信息反馈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40分)1.简述无产阶级政党的特征
简述革命与改良的辩证关系
3.简述社会政策与社会控制的关系
4.简述提高现代管理效益的基本途径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内容
2.试述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基本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1997年行政管理试题 行政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集权制
2.行政职能
3.行政环境
4.行政道德
5.行政效率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行政体制的功能
2.简述行政组织的特点
3.按决策方式的不同行政领导者可划为哪些类型
4.简述权力机关监督的几种主要形式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述行政领导职能
2.试论述行政决策的地位作用
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行政委托
2.行政许可
3.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4.行政追偿
5.行政程序法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1.简述行政的效力
2.简述行政诉讼管辖
3.简述行政赔偿及其要件
4.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论述题(每题24分,共48分)1.试论述行政法律关系
2.试论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综合考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两党政治
2.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
3.社会运行
社会分层
5.目标管理
二、简答题(每题10分,30分)1.简述现代管理的一般方法 2.简述民主与专政的辨证关系
3.简述社会现代化的基本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试述西方政党影响政治的基本途径
2.试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1998年行政管理试题 行政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人事行政
2.地方行政领导者
3.行政信息
4.行政协调
5.外延型行政改革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行政组织有哪几种类型?
2.国家人事行政的三项基本任务是什么? 3.忠于职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4.行政领导有哪些类型? 5.行政监察的作用是什么 ?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论述集权制与分权制的含义及其优劣
2.试论述行政决策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行政优益权
2.特别授权立法
3.行政强制
4.行政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二、简答题(每题10分,40分)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2.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3.简述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4.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论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2.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综合考试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社会流动
2.社会保障
3,民族自决权
4.分权学说
5.目标管理
6.现代决策系统
二、简答题(每题10分,30分)1.试析社会角色失调及其类型
2.试述无产阶级政党的特征
3.试析西方的各种管理学说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如何认识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2.试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行政管理试题 行政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政治职能
2.行政权力体制
3.辞退
4.行政监察
5.行政控制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国家公务员辞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简述行政决策咨询系统的主要职能.3.简述正确有效的行政指挥必须遵循的原则.4.简述六W法;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论述行政组织设置的职,责,权一致的原则.2.试分析并论述我国从1982年至1993年三次政府机构改革出现的机构;精简--增加--再精简--再增加的原因及对策.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听证
3.行政自由裁量
4.行政程序法
5.行政组织法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2.简述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3.简述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4.简述行政指导及其功能.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论依法行政之涵意与基本原则
2,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
综合考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政治关系
2.目标管理
3.权变管理理论
4.社会互动
5.代际流动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社会主义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
2.现场控制.反馈和前馈的控制
3.文化的特征
4.初级社会群体的功能
5.社会分化的结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政治统治与政治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2.最常见的决策方法有哪几种.请分别概述之社会发展对现代管理提出的客观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行政管理试题 行政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行政效率
2.人事计划
3,合议制
4.行政职权
5.行政控制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按行政领导者对权力控制的程度划分的几种领导方式.2.简述行政道德构成的基本内容.3.简述人事行政的管理机制.4.简述中国立法机关监督的方式.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述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2.结合实际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行政追偿
2.行政契约
3.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复议
5.地域管辖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行政行为的合法条件
2.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3.简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三、论述题(共50分)
1.试论行政立法的性质与特点(15分)2.以我国为例,说明行政法的法源(15分)3.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20分)综合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共30分)1.社会学
2.社会运行机制
3.政治参与
4.政党制度
5.管理的行政手段
6.管理科学学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社会的特点
2.简述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3.简述管理学中的“经济人”观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述政治权力的形成及其本质
2.为什么说树立效益观念是社会发展对现代管理提出的客观要求
2001年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行政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行政体制 2.考任制
3.行政执行 4.行政监察
5.行政效率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领导为新的构成.2.简述人事行政的原则.3.简述行政协调的基本原则.4.简述行政监督的基本作用.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结合实际论述行政决策的基本类型.2.结合实际论述行政组织类型.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规章
3.行政确认
4.行政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行政许可的涵义以及特征
2.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
3.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为何 4.行政复议的特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论违法行政之行政法律责任
2.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共30分)1.直线型组织
2.科学预测
3.战略
4.政治权力
5.社会流动 6.社区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政治权力的制约方式
2.简述政治社团的主要特征 3.简述社会设置的构成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述政府在社会现代化中的作用
2.试论述管理信息在管理中的作用
2002年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行政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具体环境 2.行政体制
3.行政沟通
4.职能监督
5.行政改革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组织文化的作用.2.简述梅奥的组织理论.3.简述行政领导的非权力性影响.4.简述直觉决策使用的八种情况.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论述我国入世后我国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2.结合实际论述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在现代行政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事实行为
3.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监察机关
5.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不可诉行为的种类
2.简述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主要情形
3.简述公务行为的基本特征
4.简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哪些进步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行政法的“平衡论”评析
2.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评析 综合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5,共20分)1.社会群体
2.政治文化
3.科学管理 4.政治权利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管理环境对管理的影响
2.简述政治社团的作用 3.简述效益评价的基本形式
4.请举例政治学、社会学和管理学领域中10位重要学者的姓名及其代表著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述政治参与的作用和发展方向
2.试论述社会政策与社会控制之间的联系
2003年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行政学与行政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共30分)
1、行政体制
2、人力资源规划
3、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4、行政控制
5、行政听证
6、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简述行政组织的职、权、责一致原则
2、简述“新公共管理”的六个共同特点
3、简述行政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4、简述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三、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论行政领导权力的构成2、论行政追偿
综合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
1、政治参与
2、政党
3、政治社团
4、沟通
5、创新思维
6、德尔菲法
二、简答题
1、简述政治社会化的作用
2、简述社会流动的类型
3、简述社会问题的一般特征及其类型
4、简述战略管理的意义
三、论述题
1、试论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原理
2、试论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和思路
2004年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综合课
一、名词解释
1.政治权力 2.政治文化 3.国家能力
4.“经济人”和“社会人”理论 5.双因素理论
6.沟通过程
二、简答题
1.非正式组织之特征
2.社会流动和社会协调发展之关系 3.社会工作之内容
4.政治文化还是政治社会化的功能
三、论述题 1.民主政治之基础
2.现代组织管理面临之问题 行政学与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 1.行政协调、2.行政改革、3.职位分类
二、简答
1.行政组织部门的设置特征 2.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之区别 3.行政执行的作用?
4.行政程序中的职能主义原则
四、论述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职能 2.试述行政诉讼法之举证责任 复试题
行政领导在设置行政机构时应考虑之几大原则 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之作用
2005年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综合
一、名词解释 1.行政复议, 2.行政合同, 3.行政事实行为, 4.议会君主制, 5.政治文化, 6.政治行为
二、简答: 1.行政组织法中各行政组织间的关系 2.公务员的救济途径, 3.政治社会化的基本途径.三、简述
政治参与及途径.四、案例
有关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中的规章设置权问题
五、论述: 论国家的基本目的 公共管理
一、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 2.电子化政府, 3.非赢利组织 4.电子化政府
二、简答
1.有效的公共管理者应具备的素质 2.政府采购的原则
3.政府在市场经济下的作用
4.公共组织的特征
5.非赢利组织的作用
三、论述
1.政府失灵的原因和类型 2.中国政府再造的原因和内容
2006年行政管理试题
《公共管理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政府失灵
2.企业型政府 3.新公共管理
4.政策评估
二、简答(每题15分,共75分)
1.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的方式 2.公共部门重视战略管理的原因 3.公共部门管理与私部门的区别
4.理性政策规划的步骤
5.公共管理职业伦理的内容与要求
三、论述
1.论科层制组织的特点和不足(30分)
2.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新趋势(25分)
综合课(政治学、行政法)----行政管理方向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政治社会化
2.国家能力
3.政治管理 4.行政征收
5.行政法律事实
6.行政强制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60分)
1.行政处罚设立权的法律配置
2.行政契约的性质和功能 3.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
4.政党与其他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区别
三、论述 题(每题30分,共60分)1.论行政补偿。
2.论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关系。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课试题(回忆版)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一、判断改错(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记得几个算几个啦,顺序有一定颠倒)
答题要求:明确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书写端正。
1、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是领导的基础;
2、公共管理的出发点是效率;
3、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在一切不重要的层面都是相同的;
4、非赢利组织的出现反映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需要;
5、一切有利于提高组织效能和员工生活的活动,都属于工作生活质量的范畴;
6、“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是大陆法系国家确立回避制度常用的一句话;
7、当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有权决定适用部门规章;
8、行政征用就是行政征收;
9、行政机关就是行政主体;
10、二、简答题(共4题,每题15分,共60分)答题要求:条理清晰,简要阐述,书写端正。
1、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过程;
2、提高政府绩效的预算原则;
3、简述我国行政立法权;
4、简述行使行政职权应遵循的要求。
三、论述题(共2题,每题30分,共60分)答题要求:条理清晰,充分论述,书写端正。
1、请结合实际,说明公共产品市场化的利弊。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法条,说明该条款的合理性。
专业综合试题:管理学、社会学
满分:150分 管理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3个小题)
1、简述霍兰德人格的工作匹配(职业人格)理论的内容。
2、简述基于技能的薪酬设计方案的优点与缺点。
3、有效控制系统的特征。
二、论述题(每题17分,4小题选作3题)
1、试述与个体决策相比群体决策的优势。
2、论述管理者如何开发和管理高效工作团队。
3、论述实施价值链管理的意义及障碍。
4、运用相关激励理论,谈一谈管理者如何有效激励专业人员。社会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小题)
1、简述初始社会化。
2、简述组织目标对社会群体的意义。
3、简述社会流动的类型划分。
二、论述题(每小题17分,4小题选作3题)
1、论述社会化的社会主体及其特征。
2、论述我国社会现代转型对社会分层结构的影响。
3、论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初级群体的变化。
4、试述社会角色的失调类型及解决措施
2008年行政管理专业考研真题
学科基础试题:公共管理学、行政法学 满分:150分
一、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3分,共10题)
1、公共管理和企业管理在一切不重要的层面都是相同的。
2、各种有利于提高员工福利和组织效能的活动,都属于工作生活质量范畴。
3、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是领导的基础。
4、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是对政府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反映。
5、效率是公共管理的起点,也是终点。
6、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国家有权决定适用部门规章。
7、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大陆法系国家创设回避制度时的一句名言。
8、某地民警A出席朋友婚礼,在婚宴上与B发生口角,并在欧斗中将B打伤,B有权为此获得国家赔偿。
9、行政机关就是行政主体。
10、行政征收就是行政征用。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4题)
1、简述政府战略管理的过程。
2、简述提高政府绩效的预算原则。
3、简要说明我国行政立法权。
4、简述行使行政职权的要求。
三、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2小题)
1、联系实际,论述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优点与弊端。
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
行审查”。试结合该法的其他相关条款,说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2008年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课试题(回忆版)
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一、判断改错(共10题,每题3分,共30分,记得几个算几个啦,顺序有一定颠倒)答题要求:明确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书写端正。
1、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是领导的基础;
2、公共管理的出发点是效率;
3、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在一切不重要的层面都是相同的;
4、非赢利组织的出现反映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需要;
5、一切有利于提高组织效能和员工生活的活动,都属于工作生活质量的范畴;
6、“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是大陆法系国家确立回避制度常用的一句话;
7、当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有权决定适用部门规章;
8、行政征用就是行政征收;
9、行政机关就是行政主体;
10、二、简答题(共4题,每题15分,共60分)答题要求:条理清晰,简要阐述,书写端正。
1、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过程 ;
2、提高政府绩效的预算原则;
3、简述我国行政立法权;
4、简述行使行政职权应遵循的要求。
三、论述题(共2题,每题30分,共60分)答题要求:条理清晰,充分论述,书写端正。
1、请结合实际,说明公共产品市场化的利弊。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请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法条,说明该条款的合理性。
专业综合试题:管理学、社会学
满分:150分
管理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3个小题)
1、简述霍兰德人格的工作匹配(职业人格)理论的内容。
2、简述基于技能的薪酬设计方案的优点与缺点。
3、有效控制系统的特征。
二、论述题(每题17分,4小题选作3题)
1、试述与个体决策相比群体决策的优势。
2、论述管理者如何开发和管理高效工作团队。
3、论述实施价值链管理的意义及障碍。
4、运用相关激励理论,谈一谈管理者如何有效激励专业人员。
社会学: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小题)
1、简述初始社会化。
2、简述组织目标对社会群体的意义。
3、简述社会流动的类型划分。
二、论述题(每小题17分,4小题选作3题)
1、论述社会化的社会主体及其特征。
2、论述我国社会现代转型对社会分层结构的影响。
3、论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初级群体的变化。
4、试述社会角色的失调类型及解决措施。
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 社会学简单
1、初级群体特征(08年刚考)
2、社会控制的三个维度
3、计算题
1、涉及样本抽样调查调查——不在08年所划的范围内
论 述
1、韦伯“三位一体”理论内容及影响
2、社会化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特点及作用(07年考)
3、社会交换理论内容
经济学【仍然是高鸿业版本,但是已经包含微观部分,宏观部分的范围亦扩大】
1、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差别【微观部分】——高鸿业的微观部分
2、绝对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主要内容及二者特点
3、生命周期消费理论与永久收入消费理论的主要内容及二者特点
论述
1、总需要曲线理论来源?在IS—LM模型中为什么改变价格水平P就可以影响总需求曲线
2、我国应对金融危机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1、政府增加投资;2,下调存贷利率。分析两种政策对我国经济收入、投资、消费、就业、出口的影响?你认为那种政策对金融危机更有效,为什么?————结合了现实
计算
1,本书题P444第6题,把消费数值改为3360,政府购买值改为600,其他不变,5个小计算中3个没考;
2,计算题2是原书P605页第9题,为原题。
行政法和公共管理学
【基本以张成福《公共管理学》、皮纯协《行政法》为参考,结合实际了】
一、判断题。判断并说明理由。
1、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就是政府管理。
2、公共管理者与一般的管理者的角色是一样的。
3、对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未允许的便是非法的。”
4、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由于管理者意识到了员工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所以管理者应当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5、与其他预算相比较,零基预算的特征是以决策效益为基础,对行政机构之处计划的效率和效益进行评价,并删减低效计划,保证资源配置合理。
6、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的涵义相当于英文中的RULE BY LAW。
7、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的官方活动都属于行政发上的行政行为。
8、被公众认可的效力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9、行政复议属于一种司法行为。
10、国家赔偿的表现形式是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简答
1、简述分析政策问题认定中的第三类错误。
2、与企业组织绩效管理相比,公共部门绩效管理面对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列举
3、列举五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并简要介绍。
4、在我国,有哪些行政活动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论述
1、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及面对的问题 ——结合实际题
2、论述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与行政许可法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回忆,题目内容都对,就是我表述上不是很好呵呵)学科基础
社会学75分 简答
1.简述初级群体的特征 2.忘记了呵呵
3.简述社会控制的三个维度 计算题
关于可信度的,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城市抽样调查拥有PC机的人数,500个人里有160个有,可信度为95%,其95%的时候分布区间为(正负1.96),这个正负号打不出来。求整个社会的拥有PC机的概率。论述题
1.论述韦伯“三位一体”理论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2.试述社会化主体的类型及其作用
3.简述社会交换论(反正和社会交换论有关)
经济学75分 简答
1.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差别 2.试述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理论
3.简述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和永久收入消费理论的内容及差别 论述
1.总需求曲线理论来源是什么,为什么从IS-LM中可以得到AD曲线 2.经济危机我国政府两个政策,(1)扩大内需增加政府支出(2)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哪个效果大,说明理由。以及两个政策对我国收入,消费,出口,投资的影响。计算题
1.宏观第一章的课后习题,一模一样,就改了两个数字。我现在没书,但我知道书上的数字是:收入4800,总投资800,净投资300,消费3060。。。就这题,大家可以去书上找找,有表格的。
2.求总需求函数的,很简单的一题,如果做过课后习题的人应该都会做。
我对经济学的总结:计算题只要反复做课后习题,考前看两遍以上,一个都不要漏,关于概念的课后习题还要背一下,基本宏观经济学就算复习的很好了,我觉得我这张试卷除了论述题会扣点分,其他的应该是满分的。论述题也不会很差。课后习题一定会考到,去年两题计算题也都是课后的。
专业综合(行政法学,公共管理学)
一、判断题。判断并说明理由。
1、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就是政府管理。
2、公共管理者与一般的管理者的角色是一样的。
3、对政府而言,“凡是法律未允许的便是非法的。”
4、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由于管理者意识到了员工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所以管理者应当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5、与其他预算相比较,零基预算的特征是以决策效益为基础,对行政机构之处计划的效率和效益进行评价,并删减低效计划,保证资源配置合理。
6、行政法上的法治原则的涵义相当于英文中的RULE BY LAW。
7、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的官方活动都属于行政发上的行政行为。
8、被公众认可的效力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9、行政复议属于一种司法行为。
10、国家赔偿的表现形式是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二、简答题。
1、简要分析政策问题认定中的第三类错误。
2、与企业组织绩效管理相比,公共部门绩效管理面对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3、列举五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并简要介绍。
4、在我国,有哪些行政活动应事业法律保留原则。
三、论述题。
1、联系实际,阐述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以及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
2、试论述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
2010年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考研真题 专业课一:
一、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者 2.组织学习3.行政复议 4.群体狂想症 5.象征性政策
二、简答题: 1.公共组织的性质
2.政府治理工具的内涵及类型 3.公共预算的性质与功能 4.目标群体对政策认可的缘由 5.政策议程的类型
三、论述题:
1.结合实际,分析非营利组织在公共领域的作用及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 2.结合实际,分析政策执行的相关条件
专业课二(社会学+经济学): 社会学简答题: 1.什么是初始社会化
2.先赋角色与自致角色的区别 3.社会互动的类型
经济学简答题:
1.国民收入核算的两种主要方法
2.什么是货币创造乘数?其作用大小受到哪些条件的影响 3.失业的类型
三、论述题: 社会学论述题:
1.社会角色的扮演过程
2.我国社会转型对我国社会分层的影响 2.社会角色失调的类型及处理方法; 经济学论述题:
9.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 篇九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方式,是新时期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发挥党员在党的各项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村、村两个村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了对村两委班子的监督。
党员监督权是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的重要保障,两个村都强化了党员对村干部的监督。通过每年两次的民主评议及不定期的党员代表会议,对每名党员特别是村干部进行集中评议,对村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及日常行为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把评议结果反馈给个人,对存在的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根本上解决了村两委干部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干部素质。
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加强了党员参政作用。高庄村遇事与党员及群众代表商量,及时召开党员及群众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如村拍卖村原小学院落及储气罐过程中,党员全程进行参与及监督,保证了公平公正性,并且收入所得支配由党员决定。
三、尊重党员主体作用,提高了党员主人翁意识。党员真正发挥了主人翁意识,两个村村里的大事小事都与党员商议,村里的事就是党员的事,不论是新村的规划、老房子的拆迁补偿、村集体承包费的收支还是村财务的开支情况等都有党员的参与,保证了村级工作的规范化。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了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通过加强党员主体地位意识,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村在2007年发展有机蔬菜过程中,群众对此抱有观望态度,党员带头在自己土地上发展了有机蔬菜,打消了群众的顾虑,提高了发展有机蔬菜的积极性。2007年年底村深水井水泵出现故障,群众生活用水受到影响,为此高庄村干部及全体党员不顾严寒,冒雪进行了抢修,保证了群众春节正常用水村在来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征地过程中有部分被占地群众对此不理解,对征地工作不配合,并提出不合理要求,见此情况被占地的四名党员主动进行要求进行土地丈量及地上附着物清理,在他们的带动下确保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主体地位行政法研究论文】推荐阅读:
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的论文08-05
中国党员主体地位与09-15
如何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心得体会10-28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创新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10-28
谈怎样确立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08-16
初中英语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主体地位09-23
属于依法行政主体的是07-16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10-05
游戏中幼儿主体性的发挥论文11-01
学生是数学学习评价的主体论文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