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准则(精选7篇)
1.存货管理准则 篇一
文章标题:浅谈新存货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以后,会计与税收在有关存货的规定上差异缩小了,但在有些方面仍有不小的差异,为方便财会人员地纳税申报时进行恰当的处理,本文偿试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一些分析。
一、对投入存货的初始计量不同。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应按公允价值确定。税法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可见,对投入的存货,按新准则首先应选用合同或协议价,而按税法却首选评估价。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存货的计价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一项交换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过来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二个条件,则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处理,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所得或损失。这里只有在非货币性交换不同时满足上述二个条件的情况下,会计与税法才有差异,才会有纳税调整。
三、发出或领用存货的计价方法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限制了纳税人利用计价方法的选择来调节利润的可能。
四、对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计入相关资产价值。举例来说,如果一个造船厂借入资金造船,按会计规定,此借款利息应资本化,可作为所造之船的成本;而按税法规定,对该厂而言是为制造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计入所造之船的成本,而是允许作为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如果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五、对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不同。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目前国家税收仅允许采用备抵法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税前扣除,其它的各项跌价、减值准备等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当然企业已提取跌价、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六、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审批程序不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未规定相应的审批程序。《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规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企业
2.存货管理准则 篇二
(一) 存货初始成本的会计处理
1、存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确定
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准则取消了该项规定。在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 旧准则对可选用的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而新准则没有具体地列举。
2、以其他方式取得存货成本的确定
新准则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 如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都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 无需再做出专门的规定。在确定存货成本过程中。新准则改变了投资者投入存货入账成本的计量。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而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确定。可见, 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 人为可操纵性很强, 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而新准则符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二) 存货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差异
旧存货准则规定:借款费用不能计入存货成本;新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 (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 如需要通过相当长的生产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予以规范。因此, 这些变化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利润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也就是说, 资本化处理有关大型长期周转存货的借款费用会提高这些上市公司利润, 但大型存货出售后, 原来的利润影响就又被销售成本抵消了。
(三)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
旧准则中规定,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用。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规定只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取消的原因主要在于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存货发出成本与实物流转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 容易夸大成本, 虚减利润;而移动平均法计算过于繁琐且无太大必要。相比先进先出法更侧重于反映公司长期经营的实际情况, 对于那些生产周期长、存货多、周转率低的上市公司将会产生一定的利润影响。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 由于显像管的价格不断下跌, 如改为先进先出法, 将导致成本上升, 利润下降;反之, 那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机械制造公司, 如把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将会增加利润。
(四) 存货的期末计价
旧准则中规定:会计期末,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而新准则要求, 资产负债表日,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新准则强调, 企业确定的可变现净值, 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 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可变现净值实质上指净现金流入, 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 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在存货销售过程中还可能发生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 这些构成了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只有扣除了这些现金流出后, 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新存货准则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可变现净值”的理解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 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 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 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 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 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 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 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实际应用这部分准则规定中, 须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2.可变现净值为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3.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l)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 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存货界定
新准则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新存货准则所规定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 其中的“相当长时间”究竟是指多长时间, 这种表述比较模糊, 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应用指南中同样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这样做的结果是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既可以计入存货资产价值, 又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这将会导致操纵利润的现象发生。再者, 可能造成企业因生产产品所需资金的来源不同, 使其产品成本出现较大差异, 导致其产品成本不具可比性。
(三) 公允价值计量存货成本的问题
公允价值引入提高存货信息的相关性。公允价值反映的是在特定时点和特定的经济状态下, 市场对存货的定价, 它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与历史成本相比, 公允价值具有信息及时、充分、客观可比、全面反映管理层决策水平等特性。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 企业对存货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可以及时、真实地反映企业存货的价值变化, 有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因此, 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但是,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健全, 公允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个难题, 新准则并未解决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 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不法企业可能会利用此条规定对存货资产价值进行操纵, 以到达调节利润的目的。
(四) 存货初始计量为企业调控利润提供了空间
新存货准则允许商品流通企业选择将存货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新存货准则来调节当期利润。当企业需要调增当期利润时, 就可以选择把一部分采购费用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从而使当期利润增加;当企业需要调减当期利润时, 可以将采购费用计入营业费用中, 从而冲减当期利润。
综上所述, 新准则赋予企业更多的选择权, 体现了灵活与可操作性, 如关于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中不硬性规定分配标准, 而由企业根据需要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但是加大企业的选择空间后也增加了实务操作的难度, 并且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针对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及时作出具体的解答或说明。
摘要:存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正确确认、计量和披露存货的相关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会计信息的质量。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以下简称新准则) , 与旧存货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中存货制度相比, 新准则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更能客观、有效地反映存货的价值。但是, 新存货准则在现实执行中, 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而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新准则,存货,计量
参考文献
[1]张芳.浅谈新旧会计准则对存货处理的不同[J].商场现代化, 2008, (08) .
[2]张广柱.浅析新旧会计准则存货计量差异[J].会计之友, 2008, (04) .
3.新存货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变化浅析 篇三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存货核算 比较
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结转、披露、衔接和附则共十个部分组成;新存货准则的总体结构有所改变,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个部分组成。存货在新旧准则条件下的核算有所变化。
一、新旧会计准则存货会计的变化
1、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本准则不涉及: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而新存货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比之下,新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2、存货的采购成本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而旧存货准则除了此项规定外,为了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还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单独作出了说明性的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新存货准则取消了这项规定,同时在第三章第九条“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内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3、存货的加工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和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而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七条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并没有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4、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方面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将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因旧借款费用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存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5、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存货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增加了旧存货准则中未提及的内容,即“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实际上,这一做法在会计实务中已被普遍采用。另外,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中,也相应地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扩展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旧存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存货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其原因与新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重新运用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故不需作专门规定。
6、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方面
旧存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存货准则所列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并将“个别计价法”的位置调整到最后。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新存货准则的此项修订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
7、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方面
与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相同,旧存货准则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也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存货准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即,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采用明确限定为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两种。
8、盘亏或毁损存货的损失方面
旧存货准则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新存货准则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说明“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9、存货的披露方面
在旧存货准则基础上,新存货准则取消了企业应当披露“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和“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新存货准则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因此亦相应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要求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规定。
二、新存货准则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旧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采用公允价值确定,避免了人为操纵性,保证了存货资产的真实性。
新准则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4.存货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存货进出管理、堆放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以及加快存货盘活管理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外购商品、修理用备品备件、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等。
第三条存货应当制定各品种最高库存量,明确责任人。同时,凡是库存已达到最高库存量的存货,仓管员应当拒绝收货。
第四条未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设臵仓库,车间尚未使用或剩余的物质在月终盘点时必须全面盘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存货。同时,也不得私自增加仓库有关人员。
第五条仓库划分待检区、退货区、合格区、次品区、暂存区和寄放区。
1.待检区:以黄色标识牌表示,是指已收到采购通知入库但质检部待查质量而将物资存放的区域。
2.退货区:以灰色标识牌表示,是指物资在使用过程中经确认属于供应商产品的质量问题,采购部正在或拟向供应商要求退货的物资而将其存放的区域。
3.合格区:以绿色合格标识牌表示,是指已收到采购通知入库并经质检部检验质量确认质量合格而将物资存放的区域。
4.次品区(次品):以蓝色标识牌表示,是指物资在使用过程中经确认不能再使用或不能以正品(合格品)看待而将其存放的区域。
5.暂存区:以红色标识牌表示,是指已收到采购通知入库但经质检部检验质量确认质量不合格而将物资暂时存放的区域。
6.寄放区:以茶色标识牌表示,是指经公司领导同意让供应商寄放或客户采购后寄放而将物资暂时存放的区域。来料加工物资可以独立规划“来料加工区”,在本制度中放入“寄放区”进行规范。第六条企业设臵废品仓库,并由仓管员建立废品台账。
各仓库不应该存在废品物资,应当定期清理,而次品区域的物资更应当及时处理,该转入废品仓库的要及时转入废品仓库,仓管员应当承担起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仓库使用的有关票据(单据)的格式、联次、报送对象和管理,第八条仓库进出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涉及的所有票据都必须经仓管员签字确认才是有效的单据;没有经过仓库的物资,仓管员不得给予开具票据,也不得给予签字确认。
第九条待检区、暂存区和寄放区的物资不能内部(主要是车间)领用和销售,如果经质检部门检验可以使用,必须先办理入库再办理出库,否则不能发货,以确保账实相符。
寄放区的物资如果是供应商或客户自己使用,也要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后才能发放,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条仓库所有票据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书写工整,不得涂改。否则,视同票据无效。会计收到仓库传来的票据,必须认真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退回和纠正,确保票据书写规范。
第二章存货进出管理
第十一条存货进出仓库,仓管员应当和当事人当面点清数量,当面开具单据(包括入库单、出库单和收据证明单据),做到单据和数量完全相符。第十二条存货进出仓库时,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审核审批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执行,在确保财务审核审批人员和相关经办人都签字确认后,才能收货和发货。
第十三条发货一般要遵循先进先出、频者就近的原则。第十四条原辅材料、包装物、外购商品、修理用备品备件入库。
1.待检程序
仓库凭采购人员的采购通知单或订单(包括寄库和来料加工都要有相关部门的通知)和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与供应商当场点清数量后进入待检区,并当天上报质检部门,同时挂上黄色待检标识牌。仓管员凭实际收到的物质数量(待检),可先以便条形式开具收据给供应商,并写上“此条为临时收货凭证,三天内有效,三天后视同已办理入库或退货而自动作废”。
质检部门能够即时检验的,可直接进入以下“入库程序”办理入库。2.入库程序
质量检验合格后,仓管员凭质量检验报告确认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制“入库单”,并由质检员签字确认。同时将物资转入合格区,挂
质量检验报告由仓管员负责保管,采购通知单(或订单)和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随同“入库单”报送财务部门。
3.退货程序
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应当及时退货,暂时没有退货的应将物资转入暂存区,并挂上红色不合格标识牌。同时,仓管员要跟踪管理退货。第十五条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入库
由质检部现场检查质量,经检验合格后,仓管员开具“入库单”由工人(或送货人)、质检员签字确认。同时将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转入合格区,挂上绿色合格标识牌。
第十六条原辅材料、包装物、外购商品、修理用备品备件、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出库
1.车间领用
由车间统计员统一填写“出库单”,由工人(领料人)和车间主任(审批人)签字,仓管员凭“出库单”发货。
2.销售出库和移库
仓管员凭台账会计开具的“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提货人凭“出库单”向台账会计开取“发货单”和“车辆放行单”,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3.免费赠送
免费赠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免费赠送客人,另一种是免费赠送客户。
赠送客人:台账会计凭总经理的审批条开具“提货单”,仓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人凭“出库单”向台账会计开取“发货单”和“车辆放行单”,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赠送客户:台账会计凭相关合同或总经理的审批条开具“提货单”,仓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人凭“出库单”向台账会计开取“发货单”和“车辆放行单”,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赠送客户物资的发票应当在财务经理的指导下开具。
“出库单”同时送交财务部门;反之,按照销售的形式进行核算。
4.车间退货
由车间统计员统一填写“出库单”,填写时使用红字,由工人(送货人)、车间主任(审批人)和质检员(确认能否再次使用)签字,仓管员凭“出库单”(红字)收货,并将物资存放在相适应的区域(合格区、次品区、退货区)。第十七条销售退货
按照公司《财务审核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质检员检验质量,按照质检员确认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品等级(合格品、次品等),由仓管员开具“出库单”(红字),由质检员、送货人签字确认,并将物资存放在相应区域(合格区、废品区、退货区)。
不符合《财务审核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的,仓管员有权拒绝收货,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主要是财务经理)反馈情况。第十八条寄放出库
1.如果供应商要出库寄放物资,由台账会计凭“供应商书面通知”开具“提货单”,仓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人凭“出库单”向台账会计开取“发货单”和“车辆放行单”,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2.如果公司要出库寄放物资,按照以上相关入库和出库条款要求,先办理入库手续再办理出库手续,不得只办理出库手续。第十九条内部调拨
1.同等级物资内部调拨的,由出货仓库仓管员开具“内部调拨单”,由仓库主管审批签字确认后执行,由送货人和进出仓库仓管员签字确认,收货仓库凭“内部调拨单”入账。
2.不同等级物资内部调拨的,由质检员检验质量,按照质检员确认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品等级(合格品、次品等),由出货仓库仓管员开具“内部调拨单”,由质检员、送货人、进出仓库仓管员、仓库主管和相应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并将物资存放在相应区域(合格区、废品区、退货区),收货仓库凭“内部调拨单”入账。第二十条存货报废
公司:由仓库主管提交报废申请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仓管员开具“出库单”,由质检员检验质量,由质检员、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将废品转入废品仓库。
2.办事处:由仓管员提交报废申请报告,经办事处经理确认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仓管员开具“出库单”,由质检员检验质量,由质检员、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将废品转入废品仓库或直接处理。第二十一条委托加工物资:从仓库出库
台账会计凭委外加工合同开具“提货单”,仓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人凭“出库单”向台账会计开取“发货单”和“车辆放行单”,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委外加工产品完工后,属于产成品的直接入库成品仓库,通过“产成品入库单”办理入库;属于半成品的由生产部安排车间收货,通过“车间外发加工产品入库单”办理入库。第二十二条委托加工半成品:从车间出库
生产部统计员凭委外加工合同开具半成品“提货单”,车间统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人凭“出库单”向生产部统计员开取“发货单”和“车辆放行单”,车间统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委外加工半成品不能从仓库出库,车间统计员发出的半成品要建立备查账,并负责跟踪收回半成品和管理,车间收回半成品时要开具“车间半成品外发入库单”,同时车间半成品“出库单”和“入库单”要及时上交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车间在产品
1.工人完工:各车间、工序完工产品(包括半成品和成品)在交给统计员时,由统计员填制“车间完工产品收料单”,由质检员验收质量并签字确认,由工人和统计员确认。
2.车间、工序交接:各车间、工序将半成品转交下一道车间、工序时,应当填制“车间半成品交接单”,由双方统计员签字确认。成品入库通过“入库单”办理入库。
3.退货:下道工序退回半成品,由车间统计员负责将半成品退给工人,第三章存货堆放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仓库必须设臵消防设施,通道必须宽敞,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电力设施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以确保存货安全。第二十五条切实做好“防火、防霉、防锈、防蛀、防爆、防潮、防烂、防盗、防鼠、防毒”等“十防工作”。仓管员必须经常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范及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物资堆放要讲究科学、合理,区域要分开、清晰,摆列要整齐、有序,高低要适当、均衡;每堆物资前要统一使用公司的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写明物资的名称和数量,确保账(仓库账和会计账上物资的名称和数量)、牌(标识牌上物资的名称和数量,下同)和实物相符。第二十七条标识牌是区域划分的重要标识,标识牌设计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必须做到“物牌同步变化”,杜绝以任何客观理由影响“物牌”相符。
标识牌基本内容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日期、生产厂家。
第二十八条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灰尘清理,从而减少因污染带来的质量问题。通过制定轮值表对物品堆放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和整理,并对仓库清洗地板及吸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仓管员应当定期对物资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进行全面整理,属于已过保质日期的物资应当转入次品区域,并挂上蓝色标识牌。第三十条保守电脑密码,杜绝仓管员以外人员随意动用电脑。杜绝利用电脑做与业务或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操作电脑,并按电脑维护事项定期对电脑进行维护和保养。第三十一条仓管员有权拒绝闲杂人员进入仓库。
第三十二条仓管员应对内、外搬运工进行指导、监督,确保物资堆放符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必须严格检查或督导进出仓库的人员,及时关好门窗,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第三十四条不良存货清查
1.公司:由仓库主管牵头,会同生产、采购和销售经理于每季度末到仓库现场清查不良存货(指在三个月内少销或滞销的产品以及保质期届,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盘活处理,或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总经理审批。
2.办事处:由办事处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于每季度末到仓库现场清查不良存货,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盘活处理,或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五条仓库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员工用餐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替轮流,以保证仓库货物随时供应。
第三十六条保守仓库业务秘密,杜绝向供应商等其他人透露物资库存等有关业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未经上级同意,不得随意复制、摘抄公司资料。作废文稿应及时妥善处理,以防泄密。
第三十八条叉车工、农用车司机必须服从仓库主管的安排和调度。同时,要按以下要求做好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叉车、农用车的工作需求和工作质量。
1.杜绝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随意动用叉车、农用车。2.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规程驾驶叉车、农用车。
3.严格遵守“电瓶叉车在室内作业,柴油车在室外作业”的规定。4.保持叉车、农用车的清洁和完整,经常对其质量和性能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四章存货账表管理
第三十九条开好单、做好账、编好表、对好账,是仓库账表管理的总要求,是仓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职责。仓管员必须做到以账管物,必须重视账表在仓库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第四十条仓库账表分为自有物资账表、寄存物资账表、来料加工物资账表和外协物资账表。
1.自有物资账表:反映公司自购并存放在自有仓库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2.寄存物资账表:反映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外部单位暂时存放在公司自有仓库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3.来料加工物资账表:反映外部单位来料加工存放在公司自有仓库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外协物资账表:反映公司委托外协单位生产暂时存放在外协单位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第四十一条入库单和出库单杜绝涂改,要求使用复写纸书写,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晰、易认。如果书写出现错误,要求作废并完整保留每一联次。
入库单和出库单每日要报送给相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仓库的账簿和各种报表要按各区域的物资类别进行编制,要求书写工整,字迹要清晰、易认,以供有关人员及时了解仓库存货的库存结构。
第四十三条采购部和销售部有关人员要认真阅读存货报表,通过存货报表信息及时了解存货结构和存货库存量,并及时合理地调整存货库存结构和库存量,以及及时处理不良存货。
第四十四条认真有效地做好仓库电话记录、交接班记录、磅码单以及进口物资独立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加强账、牌的核对管理,定期核对账、牌是否相符,如果出现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确保账、牌时刻相符,以充分发挥牌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仓管员每旬与会计核对存货借贷余额(数),次月2日核对并签字确认上月存货借贷余额(数),必须确保仓库账和会计账的借贷余额(数)完全相符。在对账确认时,必须将自有物资、寄存物资、来料加工物资等分开核对确认。
第四十七条仓库账务和各种报表编制由会计负责管理和指导,仓管员必须服从,不得自行设臵账簿或设计报表。
第五章存货盘点管理
第四十八条存货盘点包括在产品盘点和仓库物资盘点。
1.在产品每月最后一天由生产部门组织盘点,并于次月一日前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到车间指导、监督在产品盘点。具体要求按《成本控制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仓库物资盘点按照以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仓库物资盘点分为月份盘点、季度盘点、半年盘点、年终盘点和特殊盘点。
60%以上,季度盘点总量应当占存货总量的80%以上,半年盘点总量和年终盘点总量应当对存货全部盘点,特殊盘点(包括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需要的盘点)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盘点量。
第五十条仓库物资盘点方法一般采用日常盘点法。日常盘点法是指在不影响存货进出管理的前提下,每月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对存货进行盘点的一种方法。
第五十一条每次仓库物资盘点结果,应当确认存货盘盈或盘亏,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明确责任人,并按相关流程处理或审批,由财务部门于月终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仓库物资盘点盘盈或盘亏,根据截至存货盘点日期的财务账面结余数和实际盘点数的差数进行确认。
第五十三条仓库物资盘点时,仓管员、财务人员及参与盘点的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五十四条仓库物资盘点结束后,参与盘点的人员应当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并于期终由属地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仓库物资盘点表及相关资料的数据和文字应当书写工整,同时应当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仓库物资盘点工作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由财务人员进行监盘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七条仓库物资盘点前,仓库物资管理部门(仓库主管)应当提前一天(以上)知会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或参与。
第五十八条月份盘点、季度盘点、半年盘点和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按照以上盘点方法组织盘点。特殊盘点则由存货管理部门按照特定事项(指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特定人员等)的要求组织盘点,特定事项一般由财务部门提出或确定。第五十九条盘点一般流程
1.仓库物资管理部门(仓库主管)下发仓库物资盘点通知或知会,并做好各项盘点准备工作。
2.财务人员和仓管员对需盘点的存货进行账面确认,必须在账账相符
3.盘点时,仓管员和财务人员应当独立记录,经核对双方记录数一致后,才能确认为盘点数。
4.盘点结束后,应当整理盘点资料(即盘点表),并由参与盘点的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同时上报属地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5.仓库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惩处制度对盘点结果出现的盘盈或盘亏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财务审核审批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上报审批。
6.财务人员和仓管人员对盘点结果出现的盘盈或盘亏进行账务处理(调整),仓管人员的账务处理应当在财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第六十条内外审计有关部门要求的盘点属于特殊盘点范畴,除内部审计外,特殊盘点一般由财务部统一接受盘点,再决定是否统一安排盘点。内部审计部可直接通知盘点,但应当知会财务部。
办事处接到外部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来盘点的通知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财务部报告,由财务部统一安排处理。
第六十一条仓库物资盘点是一项重要的内控管理工作,各属地行政负责人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亲自督导。
5.存货管理办法 篇五
存货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存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存货管理机构及职责,存货管理要求,存货入库、出库、保管、清查及核算等内容。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存货的管理。
1.2.1 存货的标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1.3 本项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财务管理部门。2 引用标准或制订本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管理机构及分工
3.1.1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存货的主管部门。
3.1.2 生产部门负责管理各种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材料,包括原材料、包装物、辅助材料、生产性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半成品等。
3.1.3 营销部门负责管理对外销售的商品,包括库存商品、代修品、代制品等,受托代销商品应视同本公司存货进行管理。
3.1.4 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各种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文化用品、广告宣传用品、生活福利用品等。
3.2 财务部门的存货管理职责内容
3.2.1 根据归口管理的体制,会同各管理部门、车间制定存货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其贯彻执行。3.2.2 负责对各类各种存货进行登记管理,编制财产目录,经常掌握各使用部门和车间等存货的增、减变化,对各单位等存货的增加、减少、转移及报损等,都要及时办理会计手续,使各部门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制约,保证账、卡、物一致。
3.2.3 负责组织全公司各部门、车间对存货进行不定期盘点和年终清查核对,做到账账、账卡、卡物三者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3.2.4 对各单位存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促进存货的合理利用。
存货管理办法
3.3 各归口分类管理部门的职责
3.3.1 各单位都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车间存货的管理工作。
3.3.2 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相应地存货管理、核算制度,做到账、卡、物一致,并与财务部门明细账一致。
3.3.3 做到正确及时地办理存货增减变化手续,定期组织存货清点。4 存货的管理要求
4.1 各存货归口管理部门都要严格坚持管理制度,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4.2 各单位对增加、调出、盘亏、报废等变化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和登账。对公司的各种材料物资,未办理规定手续,不得随意出入库处理。5 存货的入库
5.1 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直接材料的进库,属于已订计划或合同的,仓库依原计划或合同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属零星杂项及所有计划、合同范围之外购买的各种材料,一律经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计划专管人员验票(发票及其附件等)签字后,再由有关仓库办理入库手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计划专管人员不得直接办理入库手续)。
5.2 直接材料以外的其他各类材料物资(包括设备、配件、基建及其他专项物资等)入库原已订计划、合同的,依原计划或合同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若无计划或合同,则依某类材料物资的归口使用(或管理)范围,由有关部门通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指定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5.3 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仓管人员应严格检查所进存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如发现数量不符或质量问题时,应拒绝进库并立即向物资管理部门报告处理。6 存货的出库
6.1 各类材料物资的领用和仓库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先审批、后领发”的原则要求,履行各种必要的审批手续。
6.1.1 凡生产产品的各种配套材料(零配件)由生产计划部门有关业务人员按月(订单)生产计划和材料消耗定额编制生产通知单交生产总监审定签字,仓库统计员开具材料出库单,仓库保管员凭单方可对各生产车间发料。
6.1.2 产品配套材料(零配件)以外的其他计入车间生产消耗的材料或修理材料和备品配件,一律由生产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领料手续,仓库保管员凭经审批后的出库单予以发料。
6.1.3 公司各单位、部门因生产经营生活管理需要,领用各种非直接材料(或非生产性材料),一般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①需领单位提出计划或申请,交分管领导签批意见;②需领单位将经过有关领导签批后的书面计划或出库单据交仓库予以发放。
存货管理办法
6.2 根据发货单、出库单、调拨单等发货指令发出存货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据,并办妥交接签字程序后予以发货。凡未办理出库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一律不得发货。6.3 出库单据以仓库为主体,分编写和顺序编号。
6.4 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7 存货的保管 7.1 仓储的要求
7.1.1 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7.1.2 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各种存货应挂卡片(标示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数量等。
7.1.3 仓管员必须经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7.2 存货的废损
7.2.1 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填制“废损报告单”,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处理。
7.2.2 根据审批意见,仓库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财务方可作有关账务处理。8 存货的核算
8.1 为进行核算的需要,财务部门按类建立存货明细账,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按品种、规格分别登记。
8.2 存货明细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选择合理的计价方法进行明细核算。
8.3 仓库按财务要求相应地建立实物保管账,每次发生增减变动,按各种出入库单据逐笔登记及时计算结存金额,各仓库每月1日将上月存货收发存月报表报财务部门。
8.4 仓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分析检查,每月1日向相关部门报送存货超储积压明细表,并对积压物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9 存货的清查
9.1 对存货实行年终全面盘点,由财务部门负责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全公司的存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9.2 年终,仓库保管员在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收入、支出记入账册并结出月末库存额;仓管员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9.3 清查存货发现盈亏问题,按规定程序由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实或验收价值后,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物处理。
9.4 清查存货,要求做到对其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详细情况核对清楚,对材料物资的账、卡、存货管理办法
6.存货管理制度 篇六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存货进出管理、堆放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以及加快存货盘活管理等,特定本制定。第二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外购商品、修理用备品备件、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等。
第三条 存货应该制定各品种最高库存量,明确责任人;同时,凡是库存已达到最高库存量的存货,仓管员应当拒绝收货。第四条 第五条 执行。第六条 确认。
第七条 仓库所有单据的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书写工整,不得涂改;否则,视同单据无效,会计收到仓库传来的单据必须认真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退回纠正,确保单据书写规范。第二章存货进出管理
第八条 存货进出仓库,仓管员应当和当事人当面点清数量,当面开具单据(包括入库单、出库单和收据证明单据),做到单据和数量完全相符。
第九条
存货进出仓库是,仓管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经济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执行,在确保财务审核审批人员和相关经办人都有签字确认后,才能收货和发货。
第十条 发货一般要遵循先进先出,频者就近的原则。
第十一条
原辅材料、包装物、外购商品、修理用备品备件入库
1、待检程序
仓库凭采购人员的采购通知单(包括寄库和来料加工都有有关部门的通知)和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安频者、规格型号、数量与供应商当初点清数量后进入待检区,并当天上报质检部门,同时贴上待检标识牌,仓管员凭实际收到的物质数量(待检),可险开具临时收料单给供应商,并写上“此条为临时收货证据,三天内有效,三天后视同已办理入库或退货而自动作废”‘
质检部门能够即时检验的,可直接进入“入库程序”办理入库。
2、入库程序:
质量检验报告合格之后,仓管员凭质量检验报告确认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制“货物验收入库单”,并由质检员签字确认,同时将物资转入合格区,贴上合格标识牌。
质量检验报告单、采购通知单(或订单)和供应商的送货单或发票随同“入库单”报送财务部门。
3、退货程序:
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格的物资应当及时退货,暂时没有退货的应将物资转入暂存区,并贴上不合格标识牌。同时,仓管员要跟踪退货管理,已入库 又发生退货的,报关员凭采购部出具的退货通知单,开具“货物验收入库单”红字单,办理退货手续,承运人送货签回单等有采购经办人负责跟踪。
第十二条
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入库
有质检部现场检查质量,经检验合格后,仓管员开具“入库单”,由生产人员(或送货人)、质检员签字确认,同时将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转入合格区,贴上合格标识牌。
第十三条
原辅材料、包装物、外购商品、修理用备品备件、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的出库
1、车间领用:
生产用直接原材料:由车间统计员统一填写“领料单”,由生产人员(领料人)和车间班组长(审批人)签字,仓管员凭“领料单”发货。
生产用间接原材料:主要是机物料等维修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由车间统计员开单,维修星座的领料实行以仓库进出物质都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涉及的所有单据都必须经仓管员签字确认才是有效的单据;没有经过仓库的物质,仓管员不得给予开具单据,也不得给予签字 未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设置仓库,车将尚未使用或剩余的物质在月终盘点时,必须全面仓库使用的有关单据的格式、联次、报送对象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单据管理制度》的规定盘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存货;同时,也不得私自增加仓库有关人员。旧换新,车间主任签字后,保管员凭单发料,保管员对退回的旧料设账管理;技改新增箱子的领料设备部开具领料单,设备部负责人签批后保管员发料,同时所属车间统计员应对此类业务进行记录,在安装业务完成时,由设备部保管员共同组织对所领用物料配件情况,进行现场验收,车间负责人要协助确认,财务将对机物料及低值易耗品领用及退旧账目进行检查。
2、销售出库和移库:
仓管员凭货运部销售会计开具的“发货单”,提货人(承运人)凭“发货单”办理承运手续以及出门手续;保管员在“发货单”出门证联盖“仓库章”,货运部办好承运手续后在出门证盖货运专章,保管员及保安据该站齐全的“发货单”出门证联放行货物。
3、免费赠送:
免费赠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免费赠送客人;另一种免费赠送客户。
赠送客人:财务太子会计凭总经理的审批条开具“物资流转发货单”(备注注明赠送),仓管员凭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流转发货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后,台账会计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保安凭单据出门证联放行。
赠送客户:货运部销售会计凭相关合同或总经理的审批条开具“发货通知单”,仓管员凭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由提货人凭“通知单”向销售会计开取“发货单”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出门手续(加盖货运章),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赠送客户的发票应当在财务经理的指导下进行开具。
免费赠送的相关合同和总经理审批条应当随同“物资流转发货单”同时送交财务部门;反之,按照销售形式进行核算。
4、车间退货:
由车间统计员统一填写“领料单”,填写时使用红字,由生产人员(送货人)、车间主任(审批人)和质检员(确认能否再次使用)签字,仓管员凭“领料单”(红字)收货,并将物资存放在相适应的区域(合格区、次品区、退货区)。
第十四条 销售退货
按照公司《销售退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仓管员有权拒绝收货,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主要是仓管吧经理及财务经理)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寄放出库
1、如果供应商要出库寄放物资,由材料会计凭“供应商书面通知”开具“提货单”,仓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流转发货单”,“流转发货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仓库盖章,提货人将“流转发货单”交财务审核无误后,在出门证联加盖财务章,仓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2、如果公司要出库寄放物资,按照以上相关入库和出库条款要求,先办理入库手续再办理出库手续,不得只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六条 内部调拨
1、同等级物资内部调拨的,由出货仓仓管员开具“内部调拨单”,由仓库主管审批签字确认后执行,由送货人和进出仓仓管员签字确认,收货仓凭“内部调拨单”入账。
2、不同等级物资内部调拨的,由质检员检验质量,按照质检员确认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产品等级(合格品、次品等),由出货仓仓管员开具“内部调拨单”,由质检员、送货人、进出仓仓管员、仓库主管和相应的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并将物资存放在相适应的区域(合格区、废品区、退货区),收货仓凭“内部调拨单”入账。
3、公司之外异地仓库间调拨的,由货运部会计开具物资流转发货单,调出仓库保管员凭单发货出库,承运人签字确认后,保管员在出门联盖仓库章,承运人到货运部办理出门手续,办好后,在出门证联加盖货运章,保管员及保安凭以放行。收货库保管员凭本单收货,签字确认后,将回单联交货运部凭以结算运费。货损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存货报废
1、公司:由仓库主管作报废申请报告,经办事处经理确认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仓管员开具“出库单”,由质检员检验质量,由质检员、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废品转入废品仓库。
2、办事处:由仓管员作报废申请报告,经办事处经理确认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仓管员开具“出库单”,由质检员检验质量,由质检员、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并将废品转入废品仓库货直接处理。第十八条
委托加工物资:从仓库出库
仓管员凭货运部销售会计开具的“发货通知单”发货,销售会计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发货单”,提货人(承运人)凭“发货单”办理承运手续以及出门手续;保管员在“发货单”出门证联盖“仓库章”,货运部办理承运手续后在出门证联盖货运专章,保管及保安据盖章齐全的“发货单”出门证联放行货物。委托加工产品完工后,属于产成品的直接入库成品仓库,通过“产成品入库单”办理入库;属于半成品的由生产部安排车间收货,通过“外发加工产品车简单”办理入库。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半成品:从车间出库
生产部统计员凭委外加工合同开具半成品“提货单”,车间统计员凭“提货单”发货,并根据实际发货数量填写“出库单”,“出库单”由提货人签字确认,提货人凭“出库单”向生产部统计员开取“车辆放行单”,车间统计员和保安凭单据放行。
委托加工半成品不能从仓库出库,车间统计员发出的半成品要建立备查账,并负责跟踪收回半成品和管理,车间收回本成品是要开具“车间半成品外发入库单”,同时车间半成品“出库单”和“入库单”要及时上交财务部。
第二十条
车间在产品:
1、工人完工:各车间、工序完工产品(包括半成品和成品)在交给统计员时,由统计员填制“车间完工产品收料单”,由质检员验收质量并签字确认,由工人和统计员确认。
2、车间、工序交接:各车间、工序将半成品转交下一道车间、工序时,应当填制“车间半成品交接单”,由双方统计员签字确认,成品入库通过“入库单”办理入库。
3、退货:下道工序退回半成品,由车间统计员负责将半成品退给工人,并办理相关的手续。第三章
存货堆放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通道必须宽敞,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电力设备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以确保存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锈、防蛀、防爆、防潮、防烂、防盗、防鼠、防毒”等“十防工作”。仓管员必须经常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范及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物资堆放要讲究科学、合理,区域要分开、清晰,陈列要整齐、有序,高低要适当、均衡;每堆物资前要统一使用公司的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写明物资的名称、品种和数量,确保账(仓库账和会计账上物资的名称和数量)、牌(标识牌上物资的名称和数量,下同)和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标识牌是区域划分的重要标识,标识牌设计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必须做到“物牌同步变化”,杜绝以任何客观理由影响“物牌”相符。
标识牌基本内容包括: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日期,生产厂家。
第二十五条
经常对仓库物资进行灰尘清理,从而减少因污染所带来的质量问题;通过制定轮值表对物品堆放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和整理;并对仓库洗地板及吸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仓管员赢得那定期对物资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进行全面整理,属于已过保质日期的物资应当转入次品区域,并挂上标识牌。
第二十七条
保守电脑密码,杜绝仓管员以外人员随意动员电脑;杜绝利用电脑做与业务或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操作电脑,并按电脑维护事项定期对电脑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八条
仓管员有权拒绝和要求闲杂人员进入仓库,严禁串岗。
第二十九条
仓管员应对内、外搬运工进行指导、监督,确保物资堆放符合仓库要求。第三十条
必须严格检查督导进出仓库的人员,以及及时关好门窗,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第三十一条
不良存货清查
1、公司:由仓库主管牵头,会同生产、采购和销售经理于每季度末到仓库现场清查不良存货(指在三个月内少销或滞销的产品以及保质期届满前两个月的产品、材料和包装物等,下同),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盘活处理;或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总经理审批。
2、办事处:由办事处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于每季度末到仓库现场清查不良存货,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盘活处理;或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仓库是一个特殊的部门,员工用餐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替轮流,以保证仓库货物随时供应。
第三十三条
保守仓库业务秘密,杜绝向供应商等及他人透露物资库存等有关业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未经上级同意,不得随意复制,摘抄公司资料;作废文稿应及时妥善解决,以防泄密。第四章
存货账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好单、做好账、编好表、对好帐,是仓库账表管理的总要求,是仓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职责,仓管员必须做到以账管物,必须重视账表在仓库管理的重要性。
第三十六条
仓库账表分为自有物资账表、寄存物资账表、来料加工物资账表和外协物资账表。
1、自有物资账表:指反映公司自购并存放在自有仓库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含厂区内各类有料、无料包装桶),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2、寄存物资账表:指反映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外部单位暂时存放在公司自有仓库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3、来料加工物资账表:指反映外部单位来料加工存放在公司自有仓库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4、外协物资账表:指反映公司委托外协单位生产暂时存放在外协单位的进出存物资信息,包括账簿信息和表格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入库单和出库单杜绝涂改,要求使用复写纸书写,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晰、易认;如果书写书写错误,要求作废并完整保留每一联次。
入库单和出库单每日要报送给相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仓库的账簿和各种账表要按各区域的物资类别进行编制,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易认,以供有关人员及时了解仓库存货的库存结构。
同时,账簿每天要登记入账,各种报表要按时保质保量送给相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采购部和销售部有关人员要认真阅读存货报表,通过存货报表信息及时了解存货结构和存货库存量,并及时合理地调整存货库存结构和库存量,以及及时处理不良存货。
第四十条
认真有效地做好仓库电话记录、交接班记录、磅码单以及进口物资独立登记等工作。第四十一条
加强账、牌的核对管理,定期核对账、牌是否相符,如果出现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确保账、牌时刻相符,以充分发挥牌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仓管员每旬与会计核对存货借货余额(数),次月2日核对并签字确认上月存货借贷余额(数),必须确保仓库账和会计账的借贷余额(数)完全相符,在对账确认时,必须将自有物资、寄存物资、来料加工物资等分开核对确认。
第四十三条
仓库账务和各种报表编制由财务部专职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仓管员必须服从,不得自作主张的设置账簿或设计报表。第五章
存货盘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存货盘点包括在产品盘点和仓库物资盘点。
1、在产品每月最后一天由生产部门组织盘点,并于次月第一日下班前由统计员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到车间指导、监督在产品盘点。具体要求按《成本控制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2、仓库物资盘点按照以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仓库物资盘点分月份盘点、季度盘点、半年盘点、年终盘点和特殊盘点。
月份盘点总量应当占存货总量的60%以上;季度盘点总量应当占有存货总量的80%以上;半年盘点总量和盘点总量应当对存货全部盘点;特殊盘点(包括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需要的盘点)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盘点量。
第四十六条
仓库物资盘点方法一般采用日常盘点法。日常盘点法是指在不影响存货进出管理的前提下,每月组织相关人员随时对存货进行盘点的一种方法。
第四十七条
每次仓库物资盘点结果,应当query存货盘点盘盈或盘亏,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明确责任人,并按相关流程处理货审批,于月终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仓库物资盘点盘盈或盘亏,根据截至存货盘点日期的财务账目结余数和实际盘点数的差数进行确认。
第四十九条
仓库物资盘点时,仓管员、财务人员、及参与盘点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五十条
仓库物资盘点结束后,参与盘点的人员应当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并由责任保管员及属地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仓库物资盘点表及相关资料的数据和文字应当书写工整,同时应当归档管理。第五十二条
仓库物资盘点工整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由财务人员进行监盘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三条 仓库物资盘点前,仓库物资管理部门(仓库主管)应当提前一天(以上)知会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或参与。
第五十四条 月份盘点,季度盘点,半年盘点和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按照以上盘点方法组织盘点;特殊盘点则有存货管理部门按照特定事项(指特定时间、特定地址和特定人员等)的要求组织盘点,特定事项一般由财务部门提出或确定。第五十五条
盘点一般流程:
仓库物资管理部门(仓库主管)下发仓库物资盘点通知或知会,并做好各项盘点准备工作。
二、财务人员和仓管员对需盘点资料(即盘点表),并由参与盘点的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必须在账账相符的前提下才能盘点。
三、盘点时,仓管员和财务人员应当独立记录,经核对双方记录数一致后,才能确认为盘点数。
四、盘点结束后,应当整理盘点资料(即盘点表),并由参与盘点的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同时上报属地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仓库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惩处制度对盘点结果出现的盘盈或盘亏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经济业务流程》及《单据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的流程上报审批。
六、财务人员和仓管人员对盘点结果出现的盘盈或盘亏进行账务处理((调整),仓管人员的账务处理应当在财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六条
内外审计有关部门要求的盘点属于特殊盘点范畴,除内部审计部外,特殊盘点一般由财务部同意接受盘点,再决定是否同意安排盘点。内部审计部可直接通知盘点,但应当知会财务部。
办事处接到外部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来盘点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财务部报告,由财务部同意安排处理。第五十七条
仓库物资盘点是一项重要的内控管理工作,各属地行政负责人是第一管理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亲自督导。
第五十八条
仓库物资盘点当天发生的物资进出日期应当填写为次日日期(即盘点日的出入库数量不计在内),并将盘点当天入库的物资独立堆放;截止仓库物资盘点日期的账务应当登记完毕,实际盘点日如果为非盘点截止标准日,则实际盘点日的盘点数量应还原为物资盘点标准截止日数量,以保证账实口径一致性。第五十九条 仓库物资盘点表使用统一的格式(附后),由财务部门提供。第六十条 特殊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开展存货进出工作。第六十一条 特殊盘点期间,如遇假日一律停止休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二条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地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估计、甚至伪造数据的方式,每项存货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盘点确认后不到更改。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修订,经公司董事长或财务总监核准后执行。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7.存货跌价中新会计准则实施分析 篇七
20世纪90年代初期, 随着财政部制定“两侧、两制”开始, 中国会计行业成功地完成了从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转变。之后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 原有的会计准则不再能够满足会计行业的需求。于2006年2月15日, 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正式颁布, 并于2007年元月2日正式开始实施, 树立了中国会计准则的里程碑。新的会计准则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配置会计管理资源效率、维护会计行业秩序和监督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的会计准则至今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六年, 在使用中也逐渐暴露出来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新会计准则实施条件下的企业存货跌价准备政策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通过分析企业对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反应, 来推断新会计准则实施的效果和可能需要的改革, 促进新会计准则的阶段性发展和完善。
2 新会计准则实施效果的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 会计相关人员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故意隐瞒部分信息, 以保障或者促进自身利益的实现。因此,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管理当局需要严格要求和培养会计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
2.1 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从委托代理的本质来看, 委托代理关系是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但由于二者所关注的问题和重点并不重合, 导致了所谓“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 实现委托人资本收益的增值和最大化。其中代理人的薪资、奖金等货币性收益直接影响委托人的收益, 因此会计信息必然会成为委托人完成对代理人实行监督的必要手段。鉴于此, 代理人也将对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优先选择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信息的买卖双方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一般情况下, 信息的卖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为了谋求自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卖方常选择向买方提供部分、或者虚假的商品信息;而买方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常会选择增加更多的投入获取可靠的商品信息, 直到自己认为信息可以足以支撑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策为止。买卖双方在商品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过程中, 所经历的博弈过程, 即从事实上证明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
2.3 会计政策的选择分析
在会计活动中, 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现代企业的经营, 在实质上就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会计政策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双方的收益及最终的社会资源分配, 这就造成了委托双方对于会计准则的不同态度。而会计准则在运行中必然会涉及交易费用, 这就使得会计选择和判断都是必要的, 例如会计项目的增设和删除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经济活动关系基础, 这是新会计准则对于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新的要求。
2.4 会计职业判断及道德
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和交易决策, 会计准则的不完全约束性给会计从业人员留下了会计选择的空间。会计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结合需要处理的会计活动需要, 利用自己掌握的会计专业能力, 对会计业务做出自己的判断和操作。这就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专业会计判断能力。
3 新会计准则实施效果及建议
对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分析, 主要集中在对新会计准则较旧会计准则所做的改进和新会计准则仍没有解决的问题两个方面。
3.1 新会计准则的改进
新会计准则在存货成本的确定上, 新增了“公允”这一程序, 例如投资者需要将存货资本进行入账时, 必须要以公允的协商价格入账, 这就避免了传统资本入账时随意入账的问题, 有力降低了会计入账的人为操作空间, 保证了资产的真实和公允性, 避免了社会公众利益被侵占和流失的危险。
在部分具体的利润操作行为上, 新会计准则进行了严格的禁止。部分企业为了稳健性的掌控, 在会计入账时不做记录, 而是在需要时在进行冲回, 从而实现企业的盈余调控。新会计准则针对这一现象, 进行严格规定,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 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来处理, 并进行相关事宜的披露。这一规定的实施, 对试图计提和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行为, 进行了严厉警告, 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行为的出现。
新的会计准则有效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比如在存货方式的计量上取消了先进后出的方法, 避免了核算方式与存货事实不符的现象出现,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有效接轨。另外, 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做产品销售记录时需要一并转出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以达到冲减业务成本的目的,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企业调控利润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对利润进行操作的行为, 进行了有效遏制。部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其他手段, 进行计提和冲回操纵利润, 屡试不爽。针对这种现象, 新会计准则做了新的规定, 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定, 不允许再次冲回。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滥用资产减值粉饰表起到了约束作用, 有效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2 新会计准则仍未解决的问题
在前文的论述中, 已经在不同的地方发现新会计准则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 会计的选择性很强,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会计的灵活发展, 但同时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可能的舞弊行为空间。因此, 总结新会计准则中仍未解决的问题包含如下方面。
在处理企业存货的可变现值问题上, 需要会计从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对变现问题进行有效“估计”, 这一过程中需要涉及多个公式的计算和数据的处理, 为会计信息的失真和失准遗留了空间, 埋下了隐患。另外, 目前市场上尚不存在完善的价格机制, 由于不同企业对于某一资产的估价存在不同需求, 在处理问题的方式方面也就存在采取不同手段的倾向, 导致同一资产在不同的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显示不一致。这不仅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还为企业的利润调控遗留了可操作的空间, 势必对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决策上的干扰和影响。
根据有关统计, 近几年来, 国内钢材市场价格走势波动明显, 部分钢材企业不得不采用减产保价的措施来降低企业的亏损。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存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时, 需要进行当期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对企业的利润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而且为存货收益的陆续确认带来了不配比问题。
3.3 政策性建议
资产减值会计在具体的实施中, 会反映出强烈的利弊双面性, 如何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客观的基础上, 有效保障会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在后续的会计准则中, 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会计准则的根本性问题“委托—代理”问题上, 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激励的角度, 主要是考虑解决二者需求矛盾的问题, 可以根据企业的业务能力和代理者的价值, 将代理者的薪资以企业股份的形式分配给代理者, 让代理者也成为企业的主人, 最终达到激励的作用。从约束的角度, 单一的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委托问题的解决, 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如增设监事会的力量, 重视会计治理结构,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
会计活动终究是离不开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的, 复杂的会计信息质量受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影响很大。因此, 在不断提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要求的同时, 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的培训机制, 并建立有效的会计从业人员奖惩机制, 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客观有效。
4 结论
会计活动贯穿企业运营的始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理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保证市场运营的健康稳定。但会计准则在制定的过程中, 难免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否有效、合理, 最重要的是要看会计准则的实施结果能否保障和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和促进市场秩序的稳定。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政策的监督, 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需要不同行业会计相关人士的积极参与和探讨, 以便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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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琳.从盈余管理视角分析资产减值准备不可转回[J].商业时代, 2009 (2) .
[4]张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的经济效应分析[J].会计之友, 200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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