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奖励

2024-11-01

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奖励(共4篇)

1.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奖励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项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项目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_________作为_________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的具体操作单位,承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为实施_________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项目执行期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在本项目执行期内,甲方计划无偿资助乙方_________元,丙方承担该项目的具体实施,为实施该项目丙方需自筹_________元。

资金到位计划:

资金到位时间

无偿资助(万元)

企业自筹(万元)

年月

年月

年月

验 收 后

合计

第三条 项目的总体目标及经济、技术指标

1.总体目标

项目执行期间计划新增投资_________元。项目完成时达到_________(中试或批量生产)阶段,实现年生产能力______年销售收入将达到_________元;企业资产规模达到_________元;企业人员将扩大到______人,研发人员占总职工的______%。

2.经济目标

在本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实现销售收入_________元,累计实现利润_________元,累计交税_________元。

3.技术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

第一阶段: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阶段: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阶段: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阶段: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乙、丙三方确认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人才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具体使用办法参见《_________》和《_________》。

第七条 自_________财政将所资助的科技基金划拨到丙方帐户之日起,如所资助的项目能实施产业化,则该项目必须在_________实施产业化;如该项目实施产业化不在_________,则乙方应在该项目开始实施产业化或转让及变相转让实施前按该项资助额的两倍一次性回报科技发展基金。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或丙方没有根据商业计划书或资金使用计划运作受资助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所有已拨资金追回。

第九条 鉴于乙方的项目团队是获得_________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资助期间必须保证其团队的稳定性,其人员流动比率不得高于50%,并且乙方不得离开公司或长时间离开该项目,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拨付。

2.通州区科技创新人才资助奖励 篇二

一、现状及问题

1. 现状

巴州区共有农业科技人员484人 (财政拨款388人, 占80%) , 其中区级248人, 占51.2%, 乡镇236人, 占48.8%。从职称看, 全区高级农艺师28人, 占总人数的17.3%;农艺师62人, 占12.8%;助理农艺师115人, 占23.8%。从年龄结构看, 45~50岁以上的占75.8%, 40岁以下的占24.2%, 表现出青黄不接的现状。从知识结构看,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占84.8%, 大专以上学历的占11.9%, 本科以上学历的占3.3%, 大部份知识都趋于老化, 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需求。从知识更新看, 据巴州区农技站调查, 在职职工42人, 其中中专毕业 (农校) 的13人, 占总数的31%;专科毕业 (院校) 的2人, 占0.048%;本科毕业的2人, , 占0.048%;非专业的25人, 占59.5%。高级3人, 占0.07%;中级11人, 26.2%;初级21人, 50%。建站50多年来, 在大专院校进修学习1年的仅1人次 (1985年) 。通过全区乡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 近几年完成了国家、省、市、区科研课题48项, 引进、推广科技成果186项, 其中有60多项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区科技进步奖, 连续6年赢得了全省“农业看巴中, 巴中农业看巴州区”的美誉。2006年被四川省政府评为粮食生产先进县, 2007年被四川省农业厅评为四川省粮食生产单位, 2009年获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标兵及四川省粮食生产丰收杯奖, 2010年再次获得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和四川省粮食丰收杯奖及产粮大县奖励。对促进巴州区现代农业、效益农业、特色农业、有机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从指令型推广向指导服务型转变, 将传统的说教式推广变为引导式、示范式、咨询式、服务式、指导式的现代农业技术推广新模式, 为巴州区农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 存在问题

(1) 科技人才断档原来全区共建有村级服务站810个, 科研小组4 400个, 乡级服务站78个。因诸多因素的影响, 村社服务站、组被迫解散, 乡级因撤区并镇减少为48个, 减少61.5%。专业技术人员仅占全区总人口108万人的0.0057%, 远低于全国平均专业技术人员水平, 仅靠区乡两级承担全区78万亩、28万多农户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2) 结构不合理专业人员中文化水平高低差距大, 非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 年龄结构两头小、中间大, 技术老化, 大部份农业科技人员都是50年代大中专毕业, 现有文化知识远远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45~50岁的科技人员占76.3%, 35~40岁的占20.3%, 25~30岁以下的仅占3.4%, 科技人才正处于青黄不接阶段。

(3) 分配不合理的局限性专业不对口, 培养与需求脱节, 专业人员进得少、非专业人员进得多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管理体制上, 多属部门制, 缺乏有效的科学管理体制, 知识更新难以跟上;改行现象十分突出, 一到改革, 先从农业部门“减员、断奶”, 科技人员力不从心, 导致“跳槽”改行现象十分突出, 科技人员改行占总人数25.8%。

(4) 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按照农技推广法规定, 农林水第一线科技人员上浮一级工资, 满8年固定一级工资和各级财政筹集农技推广专项资金及各单位按照职工总收入的4%~5%的比例筹集培训、教育费, 由同级财政拔付到单位等, 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落实。

(5) 科技投入不足据调查, 全区资金无保障的占76.3%, 无办公场所的占95.3%, 无科研设备 (投影机) 占100%, 无计算机的占89.4%, 没有下乡用的交通工具占100%, 有钱养兵, 无钱打仗, 而今的农技体糸有名无实。

(6) 把基层农技推广市场化正如农民说:“远看是个背煤炭的, 近看是农技站的”。“测产凭经验, 千粒重按常数算”是大多数农技推广人员的苦衷。

二、几点思考

现代农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 即要有能人领导, 有能人去推广应用, 有能人去指导服务, 有能人抓示范, 有能人抓先进技术传播。农业是安天下、稳人心的产业, 但农业生产具有先天弱质性, 比较效益低, 因此, 各级政府必须提供农业公共服务和经费支持。

1. 强化组织领导

(1) 坚持“三个”明确一是各级政府要明确农技推广体糸是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农业的进步, 农业的发展, 成果的转化都要靠这支队伍来完成, 缺一不可;二是政府要明确农技推广体糸是向农民传播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纽带, 是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提升农业生产质量的有生力量;三是各级政府要明确农技推广体系是农业科技创新, 带领农民科技致富不可少的队伍, 哪里科技创新、示范工作抓得好, 农业生产质量就高, 农民增产增收就显著。

(2) 坚持“三力”一是各级政府用力组建好农技推广队伍。按照区域设置公益性人员编制, 健全完善好农技推广队伍, 强化区级、扩大乡村级队伍, 每个乡保证有公益性农技推广员3~5人, 村级2人, 只有这样, 农业的创新和发展才有希望;二是用力理顺管理体制。区乡农技推广站的人、才、物归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统管, 所在区乡政府参与考核, 这样既有利工作, 也有利政府与部门衔接;三是用力强化服务职能。按照区域科学设岗, 竞聘上岗, 以岗定人, 能进能出, 尽快解决“缺钱养兵、无钱干事”的问题。

(3) 提高“三个认识”一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要增强领导的科技意识, 领导要带头学、带头管, 带头做;二是要充分认识科技是改造农业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没有科技农业就不能发展, 农民就不能增产增收, 农业科技显得极为重要, 决不可忽视;三是要充分认识科技在“三农”工作中起到的真正作用, 是科技成果转化、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应用、耕制改革、农业的进步都要靠农业科技人员来实施和完成, 农技推广队伍的建全完善好与坏, 直接影响农业增与减, 各级政府决不可轻视。

2. 建立专家联系制度

为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 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支强大的农技推广队伍, 要拓宽政府与科技人员的联系渠道, 改进和加强知识分子工作, 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召开3次以上科技人员座谈会, 与科技人员广交朋友, 了解他们的心声, 切实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经常听取科技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及时解决科技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与科技人员共商发展之策。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和协调作用, 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科技人员的使用、管理、培训、外出学习等方面的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并加以解决, 同时充分发挥科技顾问的作用, 当好政府科技工作的耳目、参谋。

3. 完善推广机制

(1) 知识更新机制按照发展需要, 科技人员每2~3年要有3~6个月知识更新时间, 要为科技人员营造一个知识更新空间, 各级政府要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要真心爱才, 善于护才, 广为求才, 精心育才, 大度容才。

(2) 经费保障机制一是用人单位每年按照职工总收入5%~10%的比例安排人才培训、继续再教育经费, 由同级财政拨付到单位, 解决知识更新经费不足的问题;二是各级政府要按照每年财税增长比例提取2%~4%经费, 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用于发展农技推广事业。

(3) 健全管理机制在管理体制上, 按照“机构不乱, 人员不散, 网络不断, 经费不减”的原则, 人权、物权、财权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形成上下相通、左右相连的农技推广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解决当前农技推广体系管人不管事的问题。

4. 加速改善机构条件

各级政府要尽快解决“三无” (无办公场所、交通工具、科研设备) 的农技推广站, 做到推广机构有规划、有制度、有经费、有办公埸地、有科研设备、有交通工具, 为农技推广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维护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同时, 要尽快恢复村社技术服务站, 实行低偿服务与财政补助相结合, 按照岗位购置计算机, 开办区乡村三级技术服务和信息网站, 努力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质量。

3.温州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篇三

本文由欧盾专利商标网提供。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

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2-06-05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为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支撑转型、引领升级作用,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温州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一)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二)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第八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当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方面制度,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

(五)企业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

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六)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七)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开发利用及维权保护等工作。第十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维权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资助

第十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本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本代理且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200件,同比增幅不低于15%;其中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

上述第(二)项所称的服务援助是指经维权中心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经济困难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本代理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500件(含)间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500-1000件(含)间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1000-2000件(含)间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超2000件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次年起,对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仍在同一档次的,不再给予资助;对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三)本和上代理授权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次年的3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材料、二年以上本市单位工作证明等。

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第四章 专利运用、保护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贴息资金。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通知书;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五)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二十四条 根据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和管理实施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对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同样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主要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能力为导向,以专利技术为切入点,以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为着力点,帮助企业行业开展专利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专利情报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快构建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产生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承担方的工作基础和项目本身的性质将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补助资金专用于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单位:

(一)温州市市级及以上的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具备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在创新管理和法律咨询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三)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及创新服务平台。

鼓励申报单位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有中介机构参与合作申报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1家申报单位当原则上最多申报1个项目,1家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的合作项目。第二十八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对企业或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二)项目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三)具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软硬件条件。第二十九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需求报告、与中介机构服务合作协议以及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 维权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遵循“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原则,实行“处室初审、专家评估、局务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布”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即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60%的资助金额;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资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涉外专利胜诉案件,每件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经费援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维权中心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第五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地址在本市(以下同),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300件、5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例不低于5%,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的本市高校,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对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良好的本市科研院所,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明专利的创造、实施和商用化,每年开展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评选活动,对获奖专利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最多评5项,每项奖励20万元;

(二)二等奖最多评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40万元。第四十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所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利用、专利维权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等。

第四十二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的申请人(发明专利奖项目除外),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第六章 专利(知识产权)活动、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资助

第四十三条 专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托管服务以及国内外专利(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按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服务园、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中心、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等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支出,按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中切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涉外专利胜诉案件资助申请书、专利奖励资助申请书在温州市知识产权网(http://)下载。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4.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为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及技术推广活动,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本区域自主创新水平,推动专利实施转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区科委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对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及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

(一)资助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个人。

(二)奖励对象:授权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或授权专利成果已转让给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产业化的个人(包含职务发明、合作或委托发明、专利权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第四条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及奖励发明专利。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支持方向;

(二)组织对资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三)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资助及奖励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及奖励:

(一)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二)发明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

当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人民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元人民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奖励范围:

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授权的,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专利项目(不包含外观设计),且满足奖励对象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四章资助及奖励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凭证。其中,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同时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四)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凭证: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中文)》;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以及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奖励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

(四)专利实施转化项目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三条办理专利资助及奖励时限:每年10月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及奖励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上一篇: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下一篇:馆藏档案资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