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共10篇)
1.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篇一
薛村小学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组长:张长虹
副组长:张福祥
成员:孔令军 吴德英闫婷婷张廷成颜廷成 孙光奉
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
3、指导、监督各教学班,各部门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措施,检查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撰写安全工作总结。
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小组
组长:孔令军
成员:韩超闫婷婷张丽丽
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并落实学校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学校师生用电安全。
2、负责厕所等处的定期消毒工作。
3、负责学校基建及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2.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 篇二
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办事机构在院(分级)办公室。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1.医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制度
(1)根据医疗、护理、总务、财务等实际情况及上级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标准。
(2)研究提高质量的方法和控制手段。
(3)对各科室、各部门的质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4)随时对各种质量进行分析,定期向院长汇报。
2.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制度:
(1)根据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质量标准,每月统计本科室完成情况,上报医院分级管理办公室。
(2)随时对本科室的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3)收集对质量进行分析,向科领导汇报。
3.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篇三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遂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府办函„2010‟182号
为加强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遂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撤销遂宁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刘 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任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马和平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刘泽斌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米春燕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洪波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侯贤松
市政法委维稳办主任 王国辉
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李拥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本田
市经委副主任 杨永顺
市中小企业局调研员 王朝蓉
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邢 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鹏逸
市民政局副局长 谢耀国
市财政局副局长 姜国全
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唐 成市农业局副局长 谢 起
市林业局副局长 肖鹏飞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辉国
市文化局局长 陶如光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英
市政府金融办副调研员 温勉光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杨屹东
市人行副行长 刘巧玲
遂宁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遂宁银监分局。刘巧玲兼任办公室主任,遂宁银监分局副局长黄荣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置非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建立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三)建立快速、有效、稳妥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督促和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制度,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重大事件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置突发、重大或跨市(区、县)非法集资案件,防范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五)检查督促各区、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对工作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工作制度及要求
(一)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精神及要求,通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检查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遇突发、重大非法集资事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参加领导小组会议,积极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做好保密工作;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职责分工
遂宁银监分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传达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及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起草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全市非法集资案件统计信息和重大事项;指导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全市银行业监管、主管范围内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法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加强诉讼监督和涉及此类活动相关职务犯罪的侦办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媒体(含互联网)等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维稳工作;负责督促区、县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的维稳工作预案及应急预案;加强对全市非法集资维稳工作的督促指导;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信访局:负责因非法集资问题引起的大规模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对全市非法集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全市非法集资重大信访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经委:负责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和通信系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及本部门业务管辖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打击;负责维护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协助市政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非法集资活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建设系统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贸流通业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全市文化系统业务监管、主管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监管和查处;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市政府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传送;参与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行业监管、主管范围内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法制办:参与全市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地方政策、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人行遂宁中心支行:参与查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非法集资处置日常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请各成员单位于8月30日前将承办部门及联系人员通讯方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冯治勇,电话:2333156。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依法处置、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于2010年10月底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请将组织机构成立情况即时上报遂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同上)。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
机构
处置非法集资△
通知
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4.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篇四
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
锡调办„2010‟2号
关于转发《2010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 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司法所:
现将无锡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无锡市司法局《2010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要点》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司法
调解
要点
通知
抄
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赵巧新书记、言国强副区长
锡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共印6份)无锡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 无锡市司法局 锡调指办„2010‟1号
2010年全市社会矛盾纠纷
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10年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国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创新发展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断提升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水平,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大调解组织机构建设
1、加强大调解工作领导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自身建设,强化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出现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增补,要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区域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工作指导,争取工作主动权。要研究制定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领导机构在全市大调解工作中的组织、指导、协调核心作用。
2、加强社会矛盾纠纷两级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按照市(县)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要求,全面深化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活动,年内市(县)区中心100%达到市级规范化建设标准,镇(街道)中心95%以上达市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示范调处中心创建活动,评选、命名一批市级示范调处中心,提升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水平,推进全市调处中心实体化建设。
3、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依据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情况,合理规划、设置调整辖区内的调解组织,多层面搭建调解组织网络平台。健全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调解组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要以自然村、居民小区(楼院)、车间(班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或信息员,形成完善的调解工作网络。
4、广泛开展“三无”创建活动。在村、社区、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创建活动,制定相应的计划措施,适时进行检查验收,以此进一步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5、组织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以开展“大调解机制建设提升年”活动为载体,以源头预防为重点,以强化调处能力建设、提升调处质效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6、完善排查分析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完善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加大经常性和专项集中排查分析力度,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快报、日报、直报制度,不断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市每季度、市(县)区调处中心每月、镇(街道)调处中心每半月要形成书面排查分析料。市每季度召开矛盾纠纷分析会议。
7、完善大调解对接机制。要通过移送式、进驻式、派驻式等形式,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要加快在有需求的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队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步伐,加强与信访、法律援助等机构对接工作,更好地整合资源,强化整体联动。
8、完善专业调解机制。各市(县)区、镇(街道)要在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根据行业纠纷的不同情况和相关部门实际,通过在调处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小组、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或组建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调解机制,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
9、完善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从情报信息、现场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强实战演练,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10、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工作落实,推进工作创新。要按照无锡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综合考核试行办法,完善考核方法,加大日常考核力度,尽量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工作抓在平时、落在实处,不断提高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水平,确保全市调处成功率在90%以上,排位居全省前列。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1、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大力推广两级财政分担经费、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司法行政统一管理的人民调解员配备办法,年内要按照3、2、1[市(县)、区不低于3名、镇(街)不低于2名、村(居)不低于1名]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标准,逐步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12、加强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增强引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工作的力度,着力推进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进度。各级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选聘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
13、探索建立专业性专家咨询委员会。要探索建立专业性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解或出具专业意见,提高专业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14、探索建立一支调解志愿者队伍。通过向社会招募的方式,探索建立一支热心社会公益、具有一定专长、擅长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通过引入调解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化程度,扩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15、完善人民调解员三级培训体系。市指导办做好两级调处中心主任和市级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市(县)区调处中心做好辖区调处中心主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和专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村(社区)调解主任的培训,镇(街道)做好对辖区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工作,确保全市人民调解员接受1次以上的培训。引入调解与心理疏导相结合的矛盾纠纷调处理念,人民调解员培训中要适当增加心理疏导技能培训课程,提高人民调解员对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心理疏导技能,将对当事人心理疏导工作贯穿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全过程,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水平。
16、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选聘。在全员培训的基础上,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人民调解员证书,确保所有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进一步完善深化首席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骨干队伍建设。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7、做好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市各级调解组织要紧紧围绕市委常委会确定的2010年十二项重点工作,排查调处要重点服务无锡经济发展、城市改造、民生改善和新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项目,在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经常性排查调处的方法步骤,努力将工作做在平时、纠纷处理在苗头、防范在源头。
18、认真做好重点敏感时期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服务大局、对接上海的要求,集中精力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专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借鉴和发扬奥运、国庆60周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完成上海世博会期间维稳“护城河”任务。要加强“两节”、“两会”、国庆等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全市社会稳定。
19、加强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和信息报告工作。市矛调指导办要继续按照分片包干、采取季度检查的方法,由每个包干小组分片加强对包干区内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汇入各单位年终综合考核。各市(县)区也要加强对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促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村(居)、镇(街道)和市(县)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的专门信息员队伍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信息报送工作,努力提高矛盾纠纷预警处置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加强创新和品牌典型宣传
20、积极引导工作创新。积极引导基层单位从工作体制、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方面探索创新。要通过创新工作,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增强预防矛盾纠纷激化能力,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整体水平。要通过创新,增加我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亮点、形成无锡特色、树立无锡品牌。
21、强化宣传报道。加强同社会新闻媒体联系,适时在我市有影响的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开辟大调解工作专栏,宣传大调解工作社会成效。组织对先进典型的集中宣传,推广无锡大调解工作的亮点和品牌。认真办好大调解工作简报,增强我市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
22、加强总结表彰。组织开展全市“十佳”调解组织和杰出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评选活动,适时召开两年一度的全市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激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推进全市大调解工作的更好发展。
5.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机制 篇五
当前,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已成为影响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医务人员在抢救病人时再不愿冒99%的危险去争取1%的希望,医疗纠纷猛于虎。
为了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近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实践,摸索出了一套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在医疗纠纷的防范上狠抓医护质量管理,健全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就医环境等,从根本上铲除发生医疗纠纷的内部因素;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我们因事制宜,采取依法处理、协调解决和说服解决等多种形式的解决途径,使医疗纠纷都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没有发生大的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重在防范,这是我们防止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最深体会。几年来,我们在防范纠纷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坚持实行医疗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年初医院与各科室签订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书,每月进行检查考核,凡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按其责任大小,分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内部经济追偿。
2、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 即用“三严”来规范医疗质量的管理,一是严格制定制度。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如妇产科、手术室、供应室、急救室,逐一排查医疗安全隐患,逐条落实到人进行整改;二是严格考核制度。每月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等职能科室人员组成的质控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三是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决不姑息迁就。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近年来单位或外单位发生过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讨论,找准主、客观原因,并从中总结出带有普遍性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长期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防范制度,确保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做到有章可循。
3、把脉诚信,加强医患沟通 加强医患沟通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技术局限性和高风险性的了解,加深对医生的信任,还可以疏导患者的社会心理问题,促进疾病的转归。如何做到有效沟通,我们一是对职工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教育,在全院推行“微笑相迎、主动问候、首诊(问)负责、出院相送”的服务模式,从病人需求入手,主动送服务,通过召开病人座谈会,进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及时听取病人的意见,了解病人需求、改进工作,维护患者的消费权。二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与病人“五谈话”制度,即入院时;手术前;发生危、重急症时或创伤性损伤时;使用毒、副作用较大或贵重药品前;出院时。规范了谈话签字内容、完善病情同意书、医患道德责任书,同时教育医务人员戒除“以医为尊”的思想观念,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履行告之义务,为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4、改善服务环境,方便病人康复 我们推出了“宾馆式服务”的创建活动。一是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整建,病房全部安装空调,配置电视机,让病人就医尤如在家的感觉;二是各科室根据自身特点,提供4~5项便民措施,满足病人的不同需求。
二、以防为主,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虽然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医疗纠纷仍不可避免,我 们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原则是: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和矛盾,妥善解决。
1、依法处理 对那些当事人比较理智,提出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的,我们及时进入程序,深入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公正处理,取信于民;属医疗缺陷造成的,该赔偿的赔偿,对责任人该经济追偿的追偿,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讨论,从中吸取教训。
2、协调处理 主要是针对那些无理取闹或患者不按正当程序解决的,严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医疗纠纷。一是对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确有过错,患者及家属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是谋略通过取闹解决的,我们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汇报,请他们出面帮助协调,并处理好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关系,请他们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做好患者单位或村组领导的工作,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合理解决,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问题,给患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促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矛盾扩大化,造成不良后果;二是对那些责任一时难以分清,但患者及其家属拒不申请或拒不接受鉴定结果,仍采取闹、上访等办法试图达到个人目的的,我们采取“冷处理”的办法,不急 于立即解决,而是通过“拖”一段时间,让他们冷静下来后再商议解决措施;三是对纯粹无理取闹的,即病人出现的后果完全是病情发展的正常过程,医疗诊断治疗无任何过失,患者家属完全是无理取闹,这种情况我们请公安部门坚决制止,对给单位或人员造成损害的,要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3、说服解决 对那些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或家属缺乏基本医学常识,对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我们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讲解一些诊疗的科学性、风险性及其采取诊疗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防处并举,效果显著
6.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篇六
为强化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纠纷的发生,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增强医院工作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理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成员:
中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院长
副组长:
副院长兼医务科科长
副院长
副院长
成 员:
住院部主任
门诊部主任
针推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护士长
财务科科长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日常工作由医务科科长同志负责。各科室要按照本预案,认真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
二、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 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机关各处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 医院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 例》等。
第七条 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 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 门诊部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医师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 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 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各相关科室骨干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校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及时进行讨论和处理,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五)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及院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和医务科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工资及劳务提成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
(二)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三)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纠纷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措施;
(四)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无医疗缺陷医疗纠纷的处理;指导及参与有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
(五)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纠纷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六)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上报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二十条 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检验科统一配送,检验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抓好 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党支部、院办、医务科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执行医院制定的诊疗告知制度。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纠纷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纠纷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科、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 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科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纠纷,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二)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科向卫生局报告:(1)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 必要时由医患办协助处理。
(四)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纠纷,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鉴定前1周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纠纷,所需材料由医务科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领导、保卫或报当地公安机关。医院保卫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要制定出一套我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必须有保卫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人员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五、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主观上有过失,存在医疗缺陷或构成医疗事故,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按本院的规章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同时医院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给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7.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篇七
《XX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依法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院深入开展了《XX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学习活动,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部委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九项要求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相结合。
一是积极组织学习培训。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讨论的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并掌握《XX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的内容要求。同时,安排专题讲座,由临床经验丰富的XX结合医院工作和真实案例,对学习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对存在的疑问进行解答,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安全意识。二是全力营造活动氛围。在医院门诊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制作《XX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宣传展板,在院内醒目处张贴摆放。三是严格落实工作要求。院领导制定了《医疗纠纷预警和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对有暴力倾向案件的报告和处理;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在重要部门,重要地点安装摄像头,全面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纠纷的源头预防和责任追究。
通过这次培训,提高了全院职工特别是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和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加深了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使全院职工了解了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掌握了医疗纠纷防范的措施和应对技巧。
XX医院
8.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 篇八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界定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各科室在处理医疗废物时要遵循以下分类处理的原则:
1、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装在黄色的防渗漏的专用塑料袋中,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2、损伤性废物如手术利器和使用过的针头装进专用的利器盒中。以上1、2类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的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程序进行消毁处理。
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脓液,先加1/5量的漂白粉(粪便加2倍量20%的漂白粉溶液)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移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和口罩以及防护手套,工作中必须防止被刺伤或擦伤。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故时按《医院固体医疗废物处理应急方案》处理。
万安卫生院
9.医疗事故处置程序 篇九
一、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不要同医疗机构发生争执,争取将患者的健康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二、在患者病情进入稳定期后,患者家属应了解国务院、卫生部及当地卫生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具体主要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三、同期患者及家属应向医疗机构提出对病人的前期病历及抢救病历进行查阅,并作好病历复制工作,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到位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备用;
四、在病理组织的化验上,患者应向医疗机构提出进行部分封存备用;
五、医疗事故纠纷的一般途经有三种: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向上级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卫生局)提请事故处理争议申请,向法院提起上诉。一般情况下,一般性医疗事故采取前两种途经解决,重大医疗事故采取后一种解决方式。
六、患者及家属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病人病历能够确定是医疗事故的,可按照第五条之途经进行解决,若存有疑虑的可登陆医疗律师网或向当地律师进行咨询,了解清楚后再进行解决;
七、三种事故处理途经的比较:一般性医疗事故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时间最短,可争取双赢的结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事故处理争议申请,重大医疗事故应委托律师直接提起上诉;
八、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过程中可拿出备用的照片或录像向医疗机构提出存在的管理混乱现象,并保留向网上或媒体传播的权利;
九、解决医疗事故一般时间较长,需要有一定耐心,在解决过程中要注意有理有节,不能吃亏也不能漫天要价。若个人时间不足可直接委托律师进行协商或提起上诉;
10.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 篇十
1995年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桂林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桂林工行)与桂林市汉欣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桂林市城市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旧城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旧城改造办)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桂林工行贷给物资公司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购买出口原材料和设备,借款月利率为10.98%;借款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1995年11月28日止,如物资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由担保人旧城改造办无条件代为偿还。物资公司亦可向桂林工行提供经桂林工行认可的实物做抵押,如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桂林工行所有。
1995年2月24日,旧城改造办在前述借款合同担保方栏内签字盖章后,又与桂林工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约定:旧城改造办愿意以其财产桂林市象山区地下商业街A段(桂房证字第03020429号),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正阳门商场(桂房证字第03020432号)为物资公司贷款600万元作抵押担保,并将两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桂林工行。1995年2月25日,三方当事人将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拿到桂林市公证处作了公证。2月28日,桂林工行将600万元人民币转人物资公司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物资公司未依约还款。1996年4月18日,桂林工行向物资公司送达催贷收息通知书,物资公司未能按该通知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而由桂林汉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1996年5月24日向桂林工行递交了申请延续贷款的报告和还款计划。同年8月29日,物资公司、发展公司及旧城改造办三方签订协议书,确认1996年物资公司向桂林工行借款600万元,因实际借款单位发展公司当时未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故请物资公司为其办理借款手续,现发展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借款单位应改为发展公司;600万元借款的使用权和偿还责任归发展公司,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物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997年8月28日,桂林工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展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3058405.8元(计算至1997年8月31日,以后另计),旧城改造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998年4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桂市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认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是经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所达成的,除借款合同第十条中约定的“如甲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这一条款违反法律无效外,其余条款合法有效。桂林工行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物资公司、旧城改造办未依约履行合同,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物资公司将其应承担的责任转给发展公司,得到了债权人桂林工行的认可,因此,桂林工行要求发展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旧城改造办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旧城改造办提出抵押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证据。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发展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工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利息3457572.57元(此利息计算至1998年3月20日止,以后依法另计)。
2、旧城改造办在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则应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桂林市象山区地下商业街A段、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正阳门商场)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由桂林工行优先受偿。
旧城改造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旧城改造办用于抵押的地下商业街A段房产,所有权人系旧城改造办,房屋用途为铺面。1998年2月23日,桂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其曾于1993年5月和1996年11月两次在旧城改造办的报告中批复同意将地下商业街列为人防工程,目的是使旧城改造办能享受用水用电的优惠。1998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桂房办字(1998)50号文件证明“旧城改造办修建桂林市中山南路地下一条街,建设时未按人防工程建设程序报我办审批立案,我办从未确认该地下街为人防工程”。
桂林市工行国际业务部成立于1989年4月22日,具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1997年6月4日,该部并入桂林工行营业部。旧城改造办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
1998年9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桂经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借款合同除第十条“如甲方到 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旧城改造办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代偿能力,作为担保主体合格,除其在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字盖章,愿意无条件代为偿还借款外,还以其享有处分权的房产与桂林工行签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虽经公证部门公证,但未依法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未生效。旧城改造办、物资公司、发展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确认本案实际借款人为发展公司,由发展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桂林工行虽未参与签订该协议,其知情后对债务转让予以认可,但未放弃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经二审核实质证,旧城改造办亦承认债务转移时其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有效错误,部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市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
2、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桂市经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3、发展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且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由旧城改造办承担赔偿责任。
旧城改造办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桂民申字第371号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再审。旧城改造办仍然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桂经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经二审核实质证,旧城改造办亦承认债务转移时其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1998年7月21日的二审开庭及9月2日的质证询问中,对“本案自身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这一问题,旧城改造办的上诉请求、开庭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均表示“不应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而在9月2日的质证询问中,旧城改造办的法定代表人仅表示“在借款合同中及原担保时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并未认可“对1996年8月29日三方债务转移协议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这一事实。
二、按照1995年借款合同判决旧城改造办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原审判决已认定1995年借款合同约定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该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二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18日,桂林市工行国际业务部向物资公司送达催贷收息通知书,要求物资公司接到通知十日内将600万元本息划到该部账户。物资公司未能按该通知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而由发展公司分别于1996年5月15日、1996年5月24日向桂林市工行国际业务部递交了延续借款的报告和还款计划。对前述报告和计划,该部均未盖章签字同意。”这说明不存在借款延期的约定,从而也不存在保证期间延长的问题.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至1995年11月28日,自该日起至桂林工行1997年11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依法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三、终审判决将1995年借款合同和1996年三方协议揉合起来,判决旧城改造办依1996年三方协议承担保证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终审判决认为桂林工行可以主张其认可1996年三方协议,但并非放弃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但是,1996年三方协议中约定1日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的责任,并非保证责任,三方协议关于变更债务人与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约定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桂林工行要么全部认可,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有选择地部分认可,即:不能只认可该协议中由发展公司承担责任和旧城改造办为发展公司担保的内容,但不认可该协议中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内容。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1995年借款协议与1996年三方协议虽有联系但相互独立,除另有明确约定外,不能把两个合同的责任揉合起来,让当事人承担,否则就会既违反1995年借款协议,又违反1996年三方协议。1996年三方协议中旧城改造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却判决旧城改造办承担保证责任;1995年借款协议旧城改造办为物资公司担保,却判决为发展公司担保。
2008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以高检民抗(2008)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提审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认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另补充查明:1994年4月24日,桂林工行向发展公司发出贷款利息催收通知书,发展公司签收时注明“97.5.4收到”,并盖章确认。1997年5月14日,桂林工行向发展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要求发展公司和担保单位旧城改造办履行义务,发展公司和旧城改造办分别在该通知书上的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处盖章。
发展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4日,为中外合资企业。董事长苏守信,副董事长张敦严,副总经理高光华、王日庆当时分别担任旧城改造办的主任、副主任、科长。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借款合同除第十条“如甲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盖章,愿意无条件代为偿还借款。尽管旧城改造办在借款合同中依约承担保证 责任,但其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在二审中也未明确认可其在签订三方协议后仍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且对此表示异议,原二审法院以旧城改造办在二审中关于“旧城改造办按借款合同承担二般保证责任”的表述,推定其自认在签订三方协议后仍按借款合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缺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抗诉理由成立。
旧城改造办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5年2月24日即我国担保法发布之前,该担保行为应适用此前的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未明确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应为被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期限。而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至1995年11月28日,三方协议并未更改该期限,桂林工行1997年8月28日起诉之日仍在保证期间之内。旧城改造办关于超过保证期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物资公司等虽未经债权人同意签订三方协议,将借款单位改为发展公司。桂林工行知情后连续向发展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的行为,表明其事后追认了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仅明确表示旧城改造办对发展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未对一般保证作出承诺,故桂林工行关于旧城改造办仍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桂林工行与旧城改造办签订抵押合同后虽然作了 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三方协议签订及桂林工行追认时,担保法已经实施,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的规定,双方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桂林工行与旧城改造办的抵押合同无效,且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故双方应对该抵押无效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09年8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抗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发展公司偿还桂林工行借款本息。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三、发展公司不能清偿本案债务且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时,由旧城改造办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桂林工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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