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精选4篇)
1.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西校[2005]135号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成立“西南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
一、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咨询参谋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多渠道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我校教师担任。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退休教师担任专职督导委员。
三、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科。
四、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2.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身体健康;
3.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独立工作能力强。
五、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
2.对学科、专业、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提出建议;
3.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评估;
4.深入教学第一线,每学期至少听课30学时,课后与任课教师就课堂教学内容和方式进行交流。
5.检查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检查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对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7.参加各类教学评奖、评优、评估等活动,参与教师晋升职称、非教学人员转教师、新进教学人员的教学考核;
8.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六、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并每年根据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实际完成工作情况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的补贴。
七、各学院对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并加以研究、改进。
八、各学院参照本办法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2.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根据上级有关教学经费的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教学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学院教学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教学业务费:用于日常教学运行、专业建设、课程(含实验实践课教学)建设等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方面。开支内容如:教学材料费、教学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办公用品及耗材费、资料讲义费、学术团体费、业务性会议费、低值设备维修费、学生竞赛费、校外人员的讲座费等。
2.教学差旅费:用于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参加教学相关会议等业务活动所开支的市内交通费、外地差旅费、会议(务)费。
3.体育维持费:用于各种低值体育器械的购置、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训练补贴等。
4.一般设备购置费:用于学院日常少量一般设备的添置。5.实验耗材及低值易耗品费:用于实验教学的日常性消耗费用,如:购置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以下的低值品和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及实验动物等,因特殊情况超出使用范围,须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能使用。学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所承担的实
-1-验教学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6.实践实习专项经费。用于学院师生专业实习、实践(包括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住宿费、交通费、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金、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实习必要的保险等费用。根据各学院学生数确定经费预算,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参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学生,学院统一安排实习单位的,教育实习按每周30元/生、专业实习按每周50-10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按每周20元/生的标准支付实习单位指导费(含管理费)。实习期间学生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给予学生60--150元/生的交通补贴;学院统一安排交通车辆的,不再发放交通补贴。
7.学生竞赛经费:用于学院组织的学生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材料费、校外专家评审费、校外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与师生交通差旅费、购买必要的保险费用等。校外竞赛期间参赛学生的补贴以每天30元/人的标准发放。
各项教学经费使用比例为:学院教学经费可用于上述各类教学活动,但一般设备购置费不超过学院教学经费的5%,体育维持费不超过学院教学经费的3%。
二、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及使用
(一)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分类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及省市下达的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学校专项和配套经费,其类型与用途包括:
-2-1.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重点专业建设、新建专业的建设,以及有关专业的教育部评估或认证的工作经费。
2.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精品课程(群)、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视频公开课、网络课程、国际化教学课程、公共选修课等课程建设。
3.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教材和电子教材的建设,以及教材出版资助。
4.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教学团队的建设。5.教改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以及教学成果(培育)项目。
6.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用于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等。
(二)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开支主要包括人员劳务费、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研究建设费3类:
1.人员劳务费:指直接参加项目建设与研究的有关校内人员的劳务费。
2.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指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一般设备的购置费用。
3.研究建设费:指教学建设或研究项目在研究建设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信息资料费、研究成本费、业务性会议费等。具体如下:
差旅费:指教学建设或研究项目在研究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或参
-3-加的教学研讨会所需的费用,以及调研、教学交流、培训提高所需的差旅费。
信息资料费:指教学建设或研究项目在研究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文献检索费、图书资料费、购买课件费用等。
研究成本费:指教学建设或研究项目在研究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学文件编印费、能源耗材费、打印复印费、以及建设与研究成果的出版费等。
业务性会议费:指教学建设或研究项目在研究建设过程中,因组织召开的业务性会议所产生的相关会议费用。
(三)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
1.项目经费使用比例为:校内人员劳务费(20%),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25%),研究建设费(55%)。如无需要,校内人员劳务费、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均可划入研究建设费中使用。
2.教学专项经费均不得开支招待费,本规定执行之前用于招待费的经费转为校内人员劳务费,不再用于招待费支出。
3、上述第1点所指的人员劳务费来自校内经费或者学校配套经费,如无专门预算,外来纵向经费一律不得支出人员劳务费。
4、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单价低于1500元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家具,须由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计划,所在学院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确认,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方可购置。购置计划必须按设备采购规定,具体申报时间根据学校采购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学经费的管理
-4-1.教学经费实行预算控制管理,每年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的师生人数、学科专业及学校财力等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核定各学院年度的教学经费额度。各学院在经费额度范围内,根据各项教学工作的开展计划编报教学经费预算,教学经费指标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进行审核、下达。
2.教学经费的使用应根据国家和有关项目的经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纪律和学校财务有关管理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教学经费,并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日常教学、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
3.教学建设项目,按相关项目的文件规定划拨经费。外来经费原则上在经费到校时按相关文件拨发并予以配套,如经费到位滞后影响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可向教务处申请预借,经教务处审核,可提前划拨经费。
4.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经费卡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统一办理,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和计财处财务专用章,直接发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凭经费使用卡到校计财处报销。
5.教学建设与研究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若项目负责人是经手人,需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经费一次性使用超过1万元由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用教学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6.差旅费报销按《温州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为保证实践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对实践实习经费的使用做如下规定:(1)实
-5-践实习活动带队教师自行安排住宿(包括教育实习教师与实习生免费同住)的,学院可给予每天不超过50元的住宿补贴。(2)带队教师在市区内指导实践实习,未取得正规交通票据的,学院可给予每天不超过10元的交通补贴;确因工作需要,带队教师以其它方式前往市区外实习地点出差,未取得正规交通票据的,报销时应出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盖学院公章的证明(证明内容须注明出差时间、地点),由计财处按不超过车站实际售票价标准核定交通费。(3)带队教师在市区外的实践实习指导活动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伙食补贴。上述各项补贴,以差旅费的形式报销。
7.教学经费的所有开支须按照规定执行。教学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购买礼品、自备车费用、捐赠费用等。
8.由市级以上立项且有经费资助的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其经费(不含配套)使用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报销时需提供有关文件;若无经费预算,则按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已发文的教学建设项目中如有经费使用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9.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完成后,需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的校内部分应在项目结题后的一年内使用完毕,结余经费的校外部分应在项目结题后的两年内使用完毕;人员劳务费需在预算当年使用完毕,否则收回。
3.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1、学术型硕士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并以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学院为作者单位,发表(含正式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未满4个学期原则上不允许毕业。达到4个学期但未满5个学期申请毕业视为提前毕业。在本院研修过的正式硕士研究生可不被视为提前毕业。
学术型研究生提前毕业除了能够在毕业的6月15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约、能够在毕业6月30日前答辩(最迟不迟于9月30日)、所修课程符合学校学分规定外,还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并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作者单位,在核心期刊(见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被SCI、EI、ISTP、CSSCI、CSCD等收录或该学科公认的权威学术期刊不少于1篇。
3、提前毕业的专业型硕士生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并以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为作者单位,发表(含正式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工作论文至少1篇,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4.西南大学双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强化我校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意识,深入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研究与实践具有学校特色的研究生教育规律及教学内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实现我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的协调发展。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鼓励、支持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现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的选题围绕“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主题,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着力培育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教学优秀成果为目标,支持与资助在研究生教育和管理中,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和教学效果的创新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执行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学院负责项目的初评推荐,研究生培养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中期检查、评估验收、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要把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整体工作计划,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加强对项目申报、推荐与实施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精心组织,超前规划,规范管理。
第三章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根据“以人为本,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健全体系,提高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符合相关通知规定的要求,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优化的研究生培养体系,促进先进的培养方法和模式的形成,对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有重要的积极作用。申报项目主要包括:
1、优质生源开拓、招生考试课程改革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2、围绕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学位课程,有关课程体系、培养方案及培养模式的 1
研究与实践;
3、研究生实验环节、实验能力培养工程中的研究与实践;实验手段、实验方法的革新与完善,实验基地的建设等;
4、有关强化创新能力培养、适应教学改革发展及体现本专业特点的教学方式、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5、有关研究生培养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特别是优势与特色学科及相关学科群建设中学科结构优化、创新型人才培养及培养质量保证等的研究与实践;
6、学位点建设水平、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手段及评价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7、围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对研究生论文的总体质量、选题、格式、表达、数据资料支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等的研究;
8、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导师遴选、聘任、责任制的改革、实践与完善;
9、管理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新型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与方法的改革研究与实践;教学与管理的信息软件的研究、建设与完善;
10、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激励、约束、监测、督导等运行机制的研究、改革与完善;
11、联合培养、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共享、校内外研究生培养基地、产学研结合模式、开放式研究生教育体系及有关培养途径与过程的创新性研究、探索与实践;
1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各环节中的改革与实践。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者应为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教学教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
2、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3、项目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原则上要求已经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实践,实施方案完备并具可操作性;
4、项目认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推广意义,对于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项目立项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每年10月份组织项目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项目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初评推荐、研究生培养处审核、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学校批准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均简称《申请书》),一式3份交所在学院,学院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基础,研究条件以及《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的应用价值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报送研究生培养处。每位申请人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个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人,且在原有项目(含精品课程建设、精品教材建设)完成结题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九条项目的研究实施年限为2年。
第十条研究生培养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遴选,在公示评审结果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在同等条件下,申请人所在学院有配套经费支持的项目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若项目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培养处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应根据项目申请的具体要求按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研究生培养处批准后可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间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自批准立项的第二年起,由研究生培养处适时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展报告书》,由所在学院审核后,于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培养处。
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等。研究生培养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中期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凡未按计划进行项目研究或研究进展缓慢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将停止资助并取消该教学
改革研究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结题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2份及项目结题成果一套,交所在学院初审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后报研究生培养处,由学校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验收结果将由研究生培养处公示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发文公布。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批准立项的项目,视研究需要及重要性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重点项目为1.5-3万元,一般项目为0.5-1.5万元。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批划拨,首批资助经费在项目正式立项后拨付;一般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性划拨。
重点项目首期拨付60%的经费;中期检查合格,续拨40%的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资料费: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资料费;
2、版面费: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论文版面费和著作出版费;
3、软件费:为完成项目必须购置的软件费,此项支出控制在总经费的20%以内;
4、调研费:为完成项目必须进行的调研活动交通费,此项支出控制在总经费的20%以内;
5、会议费:为完成项目必须参加或组织的会议费用,包括参加会议的会务费和交通费,举办会议的场地费和办公费,此项支出控制在总经费的20%以内。
项目经费不得由项目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提取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出国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事项开支。对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任务的,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成果突出的项目,将在经费方面给予滚动支持,继续实施二期建设,培育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精品项目。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成果突出、示范性强、可普遍推广的项目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组织校外有关专家进行研究生教育教学创新成果鉴定,主要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示范性、实用性,特别是该成果对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做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由学校立项并予以资助的项目,反映其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等,发表时均应注明“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八章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培养处 2008年10月9日
附件:
1、《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2、《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展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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