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处置规定(共7篇)(共7篇)
1.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篇一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作者:2008-06-19 16:39:4
4(1995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修订
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修订
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固管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以及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固管处、区市容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查。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第七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安全管理制度,运输渣土中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
许可证。
第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让、出借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九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带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和市固管处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条 渣土弃置场地由市固管处统一设立,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土。
第十一条 渣土弃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查验准运证,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士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处置量申报不实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居民个人自行装饰、修缮住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每车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建筑垃圾处置费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运输和乱倒渣土的车辆,由市固管处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五条 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凡向市容卫生举报中心如实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市固管处以相当于该案处罚款额10 %的标准奖励举报者。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9日发布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上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2.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篇二
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优势
1.1 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投资成本最低
水泥窑有稳定高温环境, 因此不必另外建设高温炉;用地方面也只需稍加扩展即可, 对垃圾稍加预处理即可送入水泥窑焚烧, 投资成本最低。
具体来说, 我们以单位:万元/吨.天来比较各种处理手段的投资成本。如表1所示:如投资每天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的产能, 卫生填埋需要8000~10000万元;堆肥需要12000~18000万元;焚烧分国内和国外, 但都很昂贵;水泥窑只需要6300~8400万元, 其中60%左右为设备投资, 25%-30%为基建。
1.2 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成本最低
由于水泥窑的稳定高温环境, 在处理垃圾方面, 无需太多人工, 也无需额外添加燃料。目前我国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生产线只有铜陵海螺一条, 于今年3月份投入生产, 日处理量达到200多吨, 从人员配备和耗电情况来看, 吨垃圾处理的可变成本并不大, 关键是设备折旧和土地摊销。
根据广泛调研, 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理成本在60~70元/吨左右, 因此如果政府对处理垃圾的补贴能够达到80元/吨, 水泥厂就能够实现盈利;如果能够以参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形式获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补贴数额可以进一步下降。
反观其他垃圾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对垃圾发电和焚烧的补贴最少都在80-100元/吨, 还有上网电价0.05元/度的优惠, 但是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反而民怨沸腾。
1.3 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可以将垃圾彻底“吃干净”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在所用的垃圾处理办法中, 水泥窑是能够有效的将垃圾彻底的清理干净。与此同时必须要将垃圾进行充分的焚烧, 并且还要利用其热量。此外, 焚烧炉焚烧发电的办法虽然能够实现垃圾减容, 也能回收一部分热量, 但是始终无法解决灰渣的问题, 并且由于灰渣中的重金属富集, 终究会对生态环境、甚至人们的安全构成威胁。
由于水泥窑的负压和全封闭特点, 废气、以及处理中产生的气体不容易漏出, 并且在负压的作用下还会不断的被吸入到回转窑中, 所以在高温的情况下就会被彻底的消解。同时垃圾中的废液还可以在窑尾用高压打入窑内, 并且被高温处理掉, 针对这样的情况就可以用水泥窑协同处理方法来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
运用水泥窑协同方法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有很多种路线, 其一是不对城市生活中的垃圾进行分拣, 主要是将全部的生活垃圾送入到水泥窑进行处理;其二是运用水泥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拣, 将分拣后的垃圾分别作为替代原料和替代燃料从不同位置送入水泥窑;其三是首先对生活垃圾进行分拣, 水泥窑只作为整个处理过程的一个环节参与垃圾处理, 并且只消除国外部分垃圾。然后对于前面提到日本的生态水泥, 先焚烧, 再用水泥窑来处理灰渣, 虽然程序有些繁琐, 但也是一种协同处理手段。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 我们可以知道水泥厂可以参与到生活垃圾各个环节的处理中, 并且还可以直接与市政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以及将所有的垃圾交给水泥厂进行处理。与此同时还可以在设立垃圾分拣站的前提下, 只参与处理分拣出来的轻质可燃物, 也可以在进行垃圾处理的后端, 在给予相应的补贴的条件下, 参与处理垃圾焚烧厂的灰渣。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无需太多监督成本。水泥窑有负压、稳定高温、碱性环境, 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原、燃料价值, 处理的效果强于垃圾焚烧和发电, 因此, 所需的监督成本要少于其他处理手段。因此, 水泥窑处理垃圾可以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最彻底的办法, 也是成本最优的选择。
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2.1 废气治理措施
(1) 垃圾储存及运输时的恶臭气体。在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的过程中, 首先垃圾卸料车间、垃圾储存以及输送都应该是密闭的, 并且还要配备大功率风机。然后车间的内部要一直保持在负压状态, 并且车间内部产生的恶臭气味要利用风机引到焚烧炉或者窑系统中进行焚烧。最后通过窑尾将烟囱排放出去。除此之外在进行窑系统设备检查和维修的时候, 要启用垃圾储存活性炭除臭系统, 并且对活性炭吸附除臭之后, 还要满足排放标准, 才可以进行排放。
(2) 垃圾焚烧废气。在很高温度和碱性的环境下, SO2、HCl以及NO2等酸性气体可以很大程度的抑制酸性物质的排放, 那么针对SO2、HCl而言, 由于水泥熟料焚烧系统自身就是一种脱硫, 并且除了HCl装置之外, 在窑内气流和强碱性物料Ca O的充分接触, 所以对吸收SO2和HCl有非常大的好处, 而后以多元相钙盐或者氯硅酸盐的形式进入灼烧基物料中, 被可溶性矿物全部的包裹进入熟料中。除此之外, NO2的来源主要是燃料本身带入和窑内在很高温度的作用下煅烧反应而生成的。对于现在拥有的熟料生产线可以采用比较新型的煤粉燃烧器, 并且在要煤粉的数量进行控制, 主要控制在50%~60%之间, 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分解锅炉内的煅烧的新工艺, 从而就降低了NO2排放的溶度。
2.2 废水污染源
在进行生活垃圾储存和运输的过程中, 首先对于产生的渗滤液和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需要经过过滤之后才能够送进到贮存槽, 然后还要采用密闭泵将污水进行提升, 以及将它们送到焚烧锅炉或者分解锅炉中进行雾化处理。最后利用高温对其进行氧化处理, 这样就可以完全的进行有机成分的分解, 这样就就对人体没有危害, 并且还实现生产污水不向外排放的目的。
2.3 固体废物
(1) 对于焚烧之后产生的垃圾灰渣, 其主要成分是Ca O、Si O2等。同时对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主要是重金属以及一些可能存在二噁英的物质, 不燃物作为生料配料进入生料磨和水泥回转窑处理后, 二噁英能够在水泥窑内得到有效分解, 重金属能够固化到水泥熟料中。
(2) 进行垃圾储仓和废气处理的过程中, 活性碳每一个年度要重新的更换一次, 其中在废活性碳吸附中, 废气的主要成分包括氨、硫化氢等。同时由于这些废气的成分都可以在很高的温度下氧化, 因此将可以将废活性碳与生活垃圾放在一起, 将它们放进到垃圾系统中进行处理。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优势和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应多增加此类技术的宣传, 使群众认知到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不会给生活带来再次污染, 认识到处理生活垃圾的重大意义, 从而将困扰多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
参考文献
[1]袁文献, 彭毅, 黄平男等.水泥工业处理和利用生活垃圾技术探讨[J].水泥, 2008 (07) .
[2]俞珏瑾.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工艺和设计要点[J].中国市政工程, 2009 (3) .
3.苏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研究 篇三
一、监测目的与意义
目前国内飞灰处置应用最广泛的方式主要是将其稳定化处置后进行填埋,将危险废物中所含的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包容起来,便于运输、利用和处置,减少污染。一般固化稳定化的方式有水泥石灰固化、化学药剂固化、熔融固化等方式,固化后飞灰具有抗浸出性、抗干湿性、抗冻融性、耐腐蚀性、不燃性、抗渗透性及机械强度等特性[2]。
飞灰填埋处置分为进入危废填埋场处置和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涉及标准包括《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从2013年6月开始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开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飞灰稳定性进行了14个月的跟踪检测,目的主要是了解飞灰经过固化处理后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其重金属、无机物等参数的浸出毒性情况,进一步掌握固化处置工艺的效果。根据GB18598-2001中填埋物入场要求和GB16889-2008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入场标准要求,飞灰稳定化处理后重金属浸出毒性应低于表1中“限值”要求。通过定期测试可以掌握飞灰毒性浸出的情况,以评价飞灰稳定化实施的效果、了解进入危废填埋场的达标情况,为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稳定处置提供数据基础。
由于GB16889-2008主要是对重金属的浸出较严,而二噁英的指标3ugTEQ/Kg对大多数飞灰来说不需处理即能满足(未经处理的飞灰中二噁英含量一般在0.5~0.6ugTEQ/Kg)[3],所以,本项目研究主要考虑以稳定重金属为目的性能分析。
二、检测对象及方法
1.检测对象
本项目中的飞灰取自固化后未填埋前的飞灰。飞灰产生及处置流程如下:苏州焚烧厂采用比利时西格斯(SEGHERS)的往复式机械炉排炉,烟气净化工艺由SNCR脱硝、(半干法+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和袋式除尘器构成,其中,半干法和干法脱酸系统均采用Ca(OH)2作为原料,与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反应,达到脱酸的目的,经处理后的烟气达到《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00)标准。脱酸反应塔及袋式除尘器下飞灰经刮板输送机收集后送飞灰仓进行储存,后经飞灰运输罐车运输至危险废物处置场进行水泥固化或水泥+螯合剂组合固化,经化验人员抽样分析,合格后进入填埋库区分区填埋。
2.固化工艺选择
本次研究分为两种固化工艺,分别是水泥固化和水泥+螯合剂组合固化。第一阶段(2013年6月~12月):采用水泥固化方式,工艺为水泥+水,水泥采用325#,水泥、水添加量分别占飞灰处理量的15%、30%。利用预处理搅拌设备向焚烧飞灰中按比例加入水泥、生产用水后混合搅拌的预处理工艺,固化稳定、抽检合格后运往填埋场指定区域填埋。
第二阶段(2014年1月~7月):采用水泥+螯合剂组合工艺,螯合剂采用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生产的螯合剂,水泥采用325#,水泥、螯合剂及水添加量分别占飞灰处理量的10%、3.5%、22%。利用混炼机进行混炼后,实现飞灰的稳定化处置。
3.检测方法
根据飞灰的产生量每月定期到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固化处理设施抽检稳定化后的飞灰样本,样本采集后进入实验室进行浸出前处理和上机分析,并且在样本采集过程中根据飞灰产生量进行随机抽检,主要参考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和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样本在现场缩分、记录相关信息后密封避光运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由于固化方式不同,飞灰的浸出前处理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第一阶段的飞灰样本采用HJ557水平振荡的方式制取浸出液进行检测,第二阶段的飞灰样本采用翻转振荡的方式进行前处理制取浸出液,其目的是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固体废物被自然水体或渗滤液浸沥后有害物质的溶出效果。
样本浸出后进行相关的仪器分析,其中有机汞采取气相色谱的测试方法,分为甲基汞和乙基汞;无机汞采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检测;氰化物采取蒸馏比色的方法进行分析;六价铬采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氟化物采取美国戴安的ICS1500型离子色谱仪进行检测;其他金属则采取PE的ELAN DRC-e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进行检测分析。测试结果以mg/L表示。
三、检测结果与分析
从刘彦博等人对天津双港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实验的研究看,原始飞灰中铅的含量为1326mg/kg,镉的含量为36mg/kg,铬含量为212mg/kg,经过固化处理后金属毒性呈下降趋势[4]。从本项目2013年6月~12月的测试结果(详见图1)可以看出,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浸出毒性超标情况主要集中在“铅”这项参数,其他参数均处在GB18598-2001、GB16889-2008标准控制值以下。
结合从本项目2014年1月~7月添加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的的测试结果(详见图2)可以看出,采用水泥+螯合剂组合工艺后,飞灰中各类重金属浸出浓度非常低,大多数在检测限附近或未检出,均远远低于GB16889-2008进场要求的标准值。从以上两个工艺处理后的浸出测试结果可以得出飞灰经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其浸出毒性满足表1中GB16889-2008的限值要求,可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结论
1.在水泥固化阶段,70%以上的抽检月份铅浸出毒性有超标现象,因此苏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监管部门需加强对铅的固化稳定监管,铅浓度较高也表明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包装类垃圾所占比例偏高,应加强包装类垃圾的分类回收、再利用。
2.苏州市焚烧飞灰中含有较高浓度的Pb、Zn、Cd,远远超过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其中Pb浸出毒性超过其它重金属,无法通过水泥固化满足GB16889-2008的要求。
3.焚烧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工艺后,各项指标均满足GB16889-2008要求,可直接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但是该工艺的“不经济性”十分明显,当前螯合剂虽有部分国内厂家生产,价格仍居高不下,导致处理费用太高,极少城市和焚烧厂能够承受,当前仍需要开发比较经济适用的固化剂。
参考文献:
[1]梁梅,黎小保等.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基本特性及稳定化研究.环境卫生工程,第22卷,第3期,2014.8.
[2]刘青.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固化处理分析.北方环境,第25卷,第3期,2012.6.
[3]新标准下垃圾焚烧飞灰化学稳定技术的比选和研究. 环境科学学报,第29卷,第11期,2009.11.
[4]刘彦博,商平等.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实验研究.环境卫生工程,第18卷,第2期,2010.4.
4.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篇四
目录
一、工程概况..........................................................2
二、编制依据..........................................................2
三、组织机构..........................................................2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3
五、建筑垃圾减量的管理措施............................................3
六、阶段性控制........................................................6
七、建筑垃圾清运......................................................7
八、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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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淮南市市级老年公寓项目
建设单位: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淮南市民政局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位置: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经十六路(玉兰大道)西侧、南纬一路(民惠街)北侧、环山路南侧。
本本工程整个工程包括:1#医疗、娱乐等生活配套用房,2#老年公寓,3#老年公寓,4#老年公寓,5#老年公寓。总建筑面积27705.63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2816.19m2,地下建筑面积4889.44m2。
二、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3、《安徽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5、《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7、《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 6763-2000)》
三、组织机构
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垃圾清运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战略布置,将本工程的施工垃圾清运控制运溶入到整个管理中。
实施施工现场垃圾清运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是班组。因此项目部必须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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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紧联系在一起,使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
3.1、项目经理是施工垃圾清运的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工作负全面责任。3.2、各管理岗位人员对施工扬尘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
3.3、班组长是施工垃圾清运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垃圾清运负主要责任。3.4、项目经理与各相关人员签订管理岗位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进行考核。
3.5、项目部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垃圾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进程。
3.6、建筑垃圾清运小组如下: 组 长:戴胜军 副组长:李钦波 侯卫平组 员:孟西平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
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五、建筑垃圾减量的管理措施
5.1、施工现场周围采用砖砌或彩板围墙进行封闭,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5.2、安排专人每天两次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5.3、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现场垃圾池表面用密目安全网进行覆盖,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浸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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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物、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5.5、现场内所有交通路面和物料堆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硬化凡是土方工程施工均采用密目安全网覆盖作到黄土不露天。
5.6、结构施工阶段所用混凝土均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培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混凝土卸完后必须清理干净方准离开现场。
5.7、在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池、沉淀池。车辆经清洗和覆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砂出场造成道路的污染。
5.8、施工区内派清扫班每日进行定时清扫,及时洒水,确保路面清洁,日常车辆进料,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
5.9、生活区、办公区由保洁员每天进行日常清扫工作。
5.9.1每日进行1至2次清扫,清扫的灰尘和垃圾必须及时处理至垃圾存放点,不得滞留。
5.9.2在清扫前,必须对路面、地面进行洒水,防止清扫时产生扬尘而污染周边环境。
5.9.3车辆进料必须进行登记,车辆出门必须进行洗车,入料车辆拒不执行洗车,一律不予放行,并及时报告项目部。
5.9.4做好保卫工作,与本工程无关的扬尘污染源禁止带进工地。5.9.5生活区垃圾箱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袋,及时清运、及时上盖。5.10、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由材料员负责管理。5.10.1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不得混堆。5.10.2禁止超量堆放。
5.10.3保持周边清洁,不得散落。5.10.4及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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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5.11、垃圾及砂石等材料的运输能导致在运输途中的撒、漏、扬等不良现象,造成扬尘污染和其它环境影响,必须实施控制。
5.11.1垃圾的清运和砂石材料的进场必须由车厢自动翻盖的车辆实施封闭运输,无此设备的车辆禁止进场运输。
5.11.2禁止超载,必须保证车厢封闭完整,不留漏缝; 5.11.3车辆出门必须用水冲洗;
5.11.4自动反倒时必须缓慢进行,禁止猛加油门而造成排气管冲灰产生扬尘。5.12、露天材料堆放管理。钢筋、黄砂、石子等均为工地露天堆放材料,如管理不好,将产生钢筋粉飞扬、砂石尘飞扬等粉尘污染,因此必须加以控制。
5.12.1严格控制成型钢筋进场,钢筋进场后立即整理归堆上架,做好标识; 5.12.25.12.3石子、黄砂必须堆积方正,底脚整齐、干净,并将周边及上方拍平压实,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如过分干燥,必须及时洒水;
5.12.4使用砂石时禁止将所有遮盖的密目网全部打开,稍打开一角,用后拍平盖好。5.13、加强建筑施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而使建筑材料浪费及垃圾大量产生。加强现场管理,做好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提高施工质量,有效地减少垃圾的产生。
5.14、加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现场上的许多建筑垃圾,如果施工人员注意就可以大大减少它的产生量,例如落地灰、多余的砂浆、混凝土、三分头砖等,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不仅利于环境保护,还可以减少材料浪费,节约费用。
5.15、推广新的施工技术,避免建筑材料在运输、储存、安装时的损伤和破坏所导致的建筑垃圾;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避免不必要的建筑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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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阶段性控制
在加强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同时,必须按以下五个阶段进行动态管理,由负责同志定期或不定期做好扬尘污染的监控工作。
6.1、基础施工阶段
6.1.1与土方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强调防止施工扬尘污染的责任制,共同做好扬尘控制;
6.1.2工程土方开挖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车辆安排,做到随挖随外运; 6.1.3土方开挖时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车辆安排,做到随挖随外运; 6.1.4除做好硬地坪外,其它露土部位必须保持密实,不得随意开挖翻土。6.2、结构施工阶段
6.2.1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全部密目网进行外围封闭,密目网达到2000目,无损坏和漏洞,旧网在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
6.2.2结构周边的临边防护必须用密目网设置,底部设置防空隙的踢脚板,防止垃圾从楼层外围散落而产生扬尘;
6.2.3现场一律使用商品混凝土;
6.2.4楼层清理垃圾时,预先洒水湿润。待湿透后再进行清扫,各楼层垃圾集中堆放,用劳动车从施工升降机清运至地面,为防止垃圾在清理时应风吹、抖动而产生扬尘。在使用劳动车清运时,每部车上都必须遮盖密目网。禁止从预留筒、内天井或电梯井向下抛扔垃圾,更不准从结构外围抛扔垃圾;
6.2.5清理脚手架垃圾时,禁止抛翻和拍打竹底笆,必须预先进行洒水,然后用扫把清扫,集中堆放在楼层内,用劳动车运下。
6.3、装饰施工阶段
6.3.1由于装饰期间的建筑垃圾品种较多,故在现场设施的垃圾堆放点必须进行分隔,以便分类堆放装饰建筑垃圾;
6.3.2拆除脚手架,禁止焚烧直接掀翻竹笆,必须先行洒水并清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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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废料等;
6.3.4装饰用的石膏粉、腻子粉等必须袋装,并装入库集中管理;
6.3.5装饰阶段应相应组织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所产生的扬尘污染。
6.4总体施工阶段
6.4.1管道沟必须分段开挖,安装完毕后立即回填,尽量减少翻开泥土的暴露时间;6.4.2如开挖堆积时间过长,必须进行表面压实,并用绿网进行覆盖; 6.4.3绿化土进场时必须随到随用,禁止堆积时间过长而产生扬尘;
6.4.4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工地围墙,如因正式围墙施工妨碍必须拆除临时围墙时,必须设置临时围挡措施。
七、建筑垃圾清运
7.1、事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建筑工地垃圾:分为剩余混凝土(工程中没有使用掉的混凝土)、建筑碎料(凿除、抹灰等产生的旧混凝土、砂浆等矿物材料)以及木材、纸、金属和其他废料等类型。将废料统一进行堆放,配备专人进行清运处理。且分类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苫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
7.1.2建筑垃圾堆放区应至少保证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 m。
7.1.3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不小于15 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7.1.4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7.2、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经当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核准,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7.2.1运输车辆应有合法的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7.2.2运输单位应具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运证或营运证;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7.2.3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资质。
7.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到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具体要求如下:
7.3.1 建筑垃圾运输车运行时间安排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7.3.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应由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7.3.3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核准的处理地点后,应取得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送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查验。
7.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宜采用载重量大于8t的密封式货车。
八、施工现场的收尾工作
8.1、工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清理,平整地面尽量恢复原有地貌,以达到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减少或消除对周边景观的视觉污染。
8.2、清运场地设备。施工结束应及时撤离施工机械,对拆除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处理;
8.3、清理场地表层。施工场地的废弃物,特别是垃圾、废弃土等,不得就地倾倒或堆放,应及时清运弃于当地允许的地点。
8.4、将建筑垃圾清运后,对施工现场应进行一次清理,尽量恢复原有地貌。8.5、施工现场清理完成后,应有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
5.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篇五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臵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8月30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 第一节 减排 第二节 排放许可
第三节 排放现场管理 第三章 运输
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节 运输许可 第三节 运输作业 第四章 消纳
第一节 综合利用 第二节 消纳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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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臵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臵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臵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臵。
第四条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臵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臵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代为消除的,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臵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臵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臵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环保、房管、国土、水务、安监、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臵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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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臵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排 放
第一节 减 排
第七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鼓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措施,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 本市鼓励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
提倡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已被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临时围挡。第十条 本市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第二节 排放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之日二十日前,对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产生数量进行评估,并编制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后,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书》或者《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等法律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评估报告》;
(三)建筑垃圾处臵方案;
(四)建筑垃圾处臵费交纳凭证。
前款第三项所称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和建设、施工单位名称,—3—
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企业、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地址,以及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期限和运输企业、消纳场地的名称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的要求排放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倒卖《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
第三节 排放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配臵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臵(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一)实施封闭施工;
(二)采取防尘措施;
(三)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
(四)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除泥除尘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一)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管道施工;
(二)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
(三)绿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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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零星施工和市政工程维修活动。
前款规定活动所排放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处臵完毕。
第十七条 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并按照下列规定委托他人统一处臵:
(一)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处臵;
(二)未实行委托管理,但已实行生活垃圾处臵社会化服务的建筑区划,委托该建筑区划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处臵;
(三)未实行委托管理和生活垃圾处臵社会化服务的建筑区划,委托所在地的社区服务机构处臵。
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由被委托人组织清运,处臵费用由业主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九条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持相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
(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
(四)具备健全的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
(五)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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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实。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臵,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
(四)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五)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六)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三)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
(四)三年内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节 运输许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活动所排放的零星建筑垃圾,处臵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运输。但是,承运人应当实行袋装化运输或者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撒漏或者随意丢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管理部门拟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应当在实施运输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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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运输)证》:
(一)《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承诺书。前款第二项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名单;
(二)运输线路与时间;
(三)运输车辆车牌号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的办理实行一车一证制。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倒卖《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
第三节 运输作业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
(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
(五)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
(六)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地。
第二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配臵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处臵(运输)管理员,监督运输车辆密闭启运,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臵。
第四章 消 纳
第一节 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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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产业、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本市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提倡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三十条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鼓励不同工程项目就近利用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堆坡造景。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根据本市建筑垃圾的排放情况,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节 消纳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环保、国土、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臵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发展实际需要,保障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用地需求,建立固定消纳场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臵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基本农田;
(三)环城生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臵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 设臵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臵(消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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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
(三)场地四周设臵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
(四)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等设施;
(五)硬化出入口道路,设臵冲洗设施;
(六)配臵专人管理;
(七)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核发《建筑垃圾处臵(消纳)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第三十六条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向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关闭后,应当按照原审批的设计方案实现用地功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
(二)因建设项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固定消纳场或者临时消纳场地,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不得带泥驶出。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行建筑垃圾处臵凭证管理制度。
实行建筑垃圾处臵凭证管理的区域,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运出施工现场前如实填写凭证内容,经排放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企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消纳场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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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应当核实凭证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臵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向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以下信息: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排放、消纳场地设臵许可或者备案,受纳情况备案,以及运输企业备案、名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方面的信息;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运输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方面的信息;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运输车辆信息,以及驾驶员驾驶纪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交通事故记录等信息;
(五)其他需要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第四十一条 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扣除规定的记分。对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运输企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运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在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除名。
第四十二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臵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臵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排放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撒漏、污染行为实施处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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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臵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
(二)未按照《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核定的期限和数量排放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筑垃圾处臵(排放)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
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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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臵(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污染特别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沿途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公路上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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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臵监督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处臵,包含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活动。本条例所称运输企业,是指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本条例中三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和名录公布、记分以及建筑垃圾处臵凭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洞头县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本规定。
未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违法建筑。
未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违法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违法建筑,由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者街道、乡镇依法处置。
第三章 违法建筑改正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现存违法建筑,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改正措施:
(一)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二)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四)以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原面积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整体拆迁安置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六)根据新农村建设政策,统一实施渔农村改造的;
(七)未依法批准,因生产生活需要,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八)未对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未对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造成影响的,或虽有影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的;
(九)本规定施行前,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时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
第五条
符合补办规划许可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凭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三个月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 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第六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现生活居住用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我县规定标准或者具备分户建房条件,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在未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
(三)原有住房属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重建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在住建局作出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性质认定前;
(四)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五)公益性质的市政配套设施等违法建筑,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通讯设施发射接收塔、基站、配电房以及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六)上级文件规定可以申请暂缓拆除的其它违法建筑,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街道、乡镇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作出性质认定、提出具体改正措施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应当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法建筑没收及处置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管办(公共资源办)和街道、乡镇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一)确定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移交方式;
(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处置价格;
(三)其它事项。
第八条
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执法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
没收违法收入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
第九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执法部门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致使没收无法实现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腾空后,由执法部门向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移交手续,县财政局(国资办)应依法接收。
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在向县财政局(国资办)移交时,应将移交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清单、《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单位移交报告,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等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保留使用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公开拍卖。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置。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公开招、拍、挂范围的,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公开招、拍、挂,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相关部门确认权属。
(二)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价格予以回购。
(三)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它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可申请租赁。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五)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座落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按回购价格,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本规定予以回购的,回购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应按权限依法予以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违法建筑,如已办理建设计划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其中一项(含)以上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县住建局应当按照建设行为实施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实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法建筑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庄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街道、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等的,所在单位以及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渔农村村民的,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地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先行拆除。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申请当事人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代为拆除。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县住建局、街道、乡镇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政府或其责成的街道、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或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由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
第七章 违法建筑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或者街道、乡镇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街道、乡镇应当牵头建立由社区(村、居)、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对符合即查即拆条件的违法建筑,实时予以拆除。巡查应当制作巡查工作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通过对建筑材料、施工人员的出入管制及其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并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有关部门现场查验和移交被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故意破坏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估价和处置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对因人为因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故意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没收建筑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阻碍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7.建筑垃圾处置规定 篇七
(一) 昆山城乡一体化的背景
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和管理时期, GDP和摩天大楼不再是衡量城市发展成果的单方面因素。城乡社会管理中枢的健全, 全体居民的幸福额度、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美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城乡一体化发展必然要取代孤岛式的城市化。
昆山所在的苏州市继被国家发改委列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联系点”、全省唯一“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之后, 又被农业部批准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 具体承担“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的试验主题。苏州的城乡一体化改革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昆山也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就业社保、生态建设、社会管理等八个方面的一体化发展, 搭建起了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清晰框架。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被纳入到这个框架之内, 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由此, 城乡共同繁荣, 人居质量同步提升, 城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城乡一体化成为新时期昆山最大的品牌和特色。
(二) 昆山生活垃圾处置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外来人口的逐渐增多, 昆山市生活垃圾产出量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 2010年产生各类生活垃圾超过44万吨。在2004年之前, 昆山垃圾处理主要靠传统的填埋方式, 这种低端的处理手段不但要占用大量稀缺的土地资源, 而且还会对水土资源造成严重污染, 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2004年和2009年, 昆山分期投资建设了垃圾焚烧发电厂, 该厂现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2050吨, 2011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一炉焚烧”以来, 实际日均处理生活垃圾1600吨左右, 能够充分满足全市需求, 为昆山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并开创了昆山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新局面。
在昆山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 应广大农村居民“清洁家园, 美化环境”的诉求, 生活垃圾处置公共服务不断下移。以农村收集为起点, 各镇转运为承接, 市焚烧发电厂处理为终端的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三级处置模式基本建立。
二、昆山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置模式的主要内容
(一) 构筑了城乡一体化的垃圾处置设施体系
昆山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由昆山市政府负责管理, 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营运, 选址在巴城镇夏东村后浜小村北侧的原昆山第三垃圾填埋场内。目前日处理生活垃圾能力为2050吨, 能满足全市生活垃圾的处理要求。
昆山市还统筹规划, 分批建设了80个垃圾中转站, 能覆盖到全市各个村。垃圾中转站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设在交通便利, 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在垃圾产出多的村、镇, 建设运送垃圾能力强的压缩式中转站;在垃圾量相对少的村镇, 建设箱式、拉臂式或地槽式中转站。
每个村建设一个垃圾集中点, 用来集中全村产出的生活垃圾, 衔接镇上的垃圾中转站。各家各户分发一个卫生箱, 用来盛放一天的生活垃圾。在垃圾产出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或小摊点配备大容量的垃圾桶 (见图1) 。市、镇、村三级统一配置清运车辆和保洁人员, 垃圾转运使用环卫专用车辆, 喷绘统一标志并编号备案, 还安装有GPS监管设备, 对垃圾转运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二) 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垃圾处置定式流程
在昆山, 城乡生活垃圾每天都要经过居民门前卫生箱—村垃圾收集点—镇垃圾中转站—市垃圾焚烧发电厂这一自下而上的定式流程, 最终被无害化处理 (见图2) 。
每天凌晨四、五点钟, 由村里负责农户垃圾收集工作的保洁员用一辆卫生小拉车走街串巷, 把各家各户门前卫生桶内的垃圾集中运往村级垃圾集中点;街道清扫和河道清理的垃圾统一归入公共的大垃圾桶, 再加上小摊点的垃圾, 都由卫生保洁员专人负责用三轮车收集运送到村垃圾集中点 (见图3) 。
开发区、各镇环卫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转运工作, 将各村指定垃圾集中点及镇上的生活垃圾及时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到达垃圾中转站之后, 再由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将中转站的垃圾转运到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焚烧发电 (见图4) 。
(三) 实施了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置长效管理
昆山探索并建立了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 市财政局、环保局、安监局、供电局、物价局、卫生局、爱卫办、开发区、各镇以及昆山鹿城垃圾发电有限公司组成协调机构, 负责生活垃圾焚烧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监督工作, 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生活垃圾的收集、集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收集、集中、转运、焚烧处理费用由镇、市两级财政承担。对垃圾收集、集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 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三、“昆山模式”的现实意义
(一) 改善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保障了城乡一体化水平
昆山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置模式改变了城乡二元的卫生状况, 重点改善了农村的环境质量。一方面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过去脏、乱、差的面貌不复存在, 减少了水体污染, 有益于居民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还部分村庄以古镇风貌, 提高了当地旅游资源的质量, 吸引了更多的游客, 从而增加了当地居民的收入。
同时, 城市的卫生状况也因此受益, 生态环境是无界的, 它是一个循环往复的闭合系统。事实证明, 过去只管城市不管乡村, 甚至把城市污染转嫁给乡村, 以邻为壑的做法是缺乏远见的。城市处在周边乡村的包围之中, 把污染转嫁到乡村的结果只能是自筑“垃圾围墙”。垃圾问题无可回避, 只有城乡齐抓共管, 才能摆脱捉襟见肘的困境。昆山所在的苏州市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要讲城乡一体化, 生活垃圾的处置问题是第一道关卡。因为我们追求城乡一体化, 就是为了让全体居民享受均等的发展成果, 如果连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卫生情况都无法保障, 城乡一体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 实现了垃圾处理的资源化, 促进了节约型社会建设
昆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不仅可以为严重缺电的华东电网提供一定的电力补充, 还节约了大量煤炭资源, 更重要的是对土地和环境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原始的垃圾填埋处理方式, 不仅要占用大量耕地, 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还会对土地、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垃圾焚烧发电后, 在土地得到节约、环境得到保护的同时, 垃圾焚烧发电后的废渣也成为人行道路面和草坪用砖的主要生产原料。据统计, 2010年全年昆山投入火力发电的垃圾达近40万吨, 产出电力14708万度, 发电效率为19.2%。2011年前三季度, 鹿城垃圾焚烧发电厂消化生活垃圾27.56万吨, 产出电力13071万度, 垃圾发电效率为21.5%。昆山市通过集运最终将垃圾焚烧处理, 实现了垃圾的变废为宝, 循环利用, 在寸土寸金的今日, 还节约了大量土地资源, 促进了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三) 探索了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之路, 为其它地区提供了管理经验
昆山市地处国家率先发展区, 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也走在全国的前列。“昆山模式”不但在环境卫生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还在相关方面引起了良好的连锁反应, 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就业问题, 提高了家庭收入;另一方面改善了投资软环境, 提高了投资吸引力;还锻炼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实践了现代化的管理理念。
城乡一体化发展是破解我国城乡结构问题的关键出路, 其中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置也是必然的趋势, 探索中的“昆山模式”虽然不能直接复制到其它地区, 但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昆山的创新思维和管理模式值得其他地区思考和学习。
四、“昆山模式”改进升级的对策建议
在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置方面, 虽然“昆山模式”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 受制于长期以来的生活习惯, 环境意识淡薄。在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 他们保护环境的愿望并不迫切, 致使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群众明显不足;垃圾处理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前端减量化工作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无论是垃圾填埋或是焚烧, 都会产生一定的二次污染。只有从源头控制垃圾的产生量, 才能真正减少后端垃圾处置造成的污染。所以“昆山模式”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针对问题进一步改进创新。
(一) 进一步教化“模式”实施主体
昆山城乡全体居民是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的实施主体, 他们的环境知识多寡和环境意识强弱最终决定“模式”的实施水平。首先政府要相信大部分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是可以被教化的, 他们对正确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是持支持态度的。只要管理者利用易于接受的方式, 对其进行系统、细致的教育, 加强倡导和宣传, 他们终归能够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自觉承担起环境管理的义务。政府应常抓不懈, 通过发送传单、媒体宣传、网络传播、在垃圾桶旁安装语音提示装置等多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分层、分级、分阶段地培训一大批社区工作者, 由他们和志愿者一起, 将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正确方法落实到每家每户;要重抓儿童环境意识教育, 让环境保护的意识占领下一代思想阵地。
(二) 垃圾分类走向处置流程最前端
提到垃圾分类, 日本是值得学习的榜样, 他们有着一套系统化、制度化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其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几乎到了苛刻的地步, 生活垃圾一般先分为可燃、不可燃、大型垃圾、其他类垃圾和电子类垃圾等类型, 大类下再分小类。居民按照环境科下发的“垃圾回收日历”的具体要求, 将家中生活垃圾分类完毕, 这个“日历”约定某个星期的某一天专门回收某种类别的垃圾, 居民对此一目了然。如果规定本地区某天回收电子垃圾。当天居民就绝对不能扔其它种类的垃圾。垃圾公司准时上门, 高效回收。
垃圾分类是前端减量化处理的最有效办法, 通过建立完备的分类回收体系, 不但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而且会切实降低垃圾焚烧的危害。昆山市应该尽快把垃圾分类纳入到城乡一体化处置流程之内, 作为垃圾处置流程的最前端, 以“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取代现行的“村集—镇运—市处理”。
(三) 制定生活垃圾增量削减目标
为了实现生活垃圾前端减量化, 昆山还应积极响应低碳生活、绿色生活号召, 率先制定生活垃圾增量削减目标, 并将削减目标纳入到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之内。从现状情况来看, 昆山的经济还在快速发展, 外来人口还在大幅增加, 生活垃圾绝对产生量近期不可能减少, 但是可以先从垃圾产出增量的控制着手, 制定年度增量控制目标和长远削减目标, 并由环保部门负责对削减信息进行公布, 接受居民监督,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五、借鉴“昆山模式”需注意的问题
“一体化”是未来我国城乡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发展方向, “昆山模式”必将对我国其他地区的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 对其它地区的借鉴意义甚远, 但是在借鉴的过程中, 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垃圾终端处理方式要因地制宜
昆山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置模式是在全面分析市情市力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其他地区具体选择何种终端处理方式, 是焚烧、填埋还是堆肥, 或者综合运用, 则必须要因地制宜。
焚烧发电方式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昆山是我国百强县之首, 201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00.28亿元, 成为国内首个GDP总量超过2000亿元的县级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645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923元, 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各项公共服务的展开提供了支持性条件。昆山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承担。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建设投入2.7亿元, 二期扩建投入3亿元;垃圾中转站建设先后投入2000多万;村垃圾收集点建设和人车配套安排投入也不容小视, 垃圾处理费用为76元/吨, 其中市政府承担80%, 镇政府承担20%;据了解, 大部分镇每年的卫生费用超过500万, 最多的超过1000万。
因此, 其它城市应根据区域的背景条件, 在遵循经济可行性的基础上, 选择合适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并分析与所选处理方式配套的管理模式, 最终形成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城乡一体化处置模式。
(二) 借鉴“一体化”的理念和流程安排
昆山生活垃圾处置模式是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框架下形成的, 此模式着眼于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 贯彻落实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编制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垃圾处置规划;合理布局, 构筑了城乡一体化的垃圾集运设施体系;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义务与监督惩罚, 实现垃圾处置的长效管理。其他地区对“昆山模式”的借鉴重在学习其“一体化”的先进理念, 并把这一理念贯彻到具体操作流程和后续管理之中, 还要使流程安排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真正做到城乡一体化规范管理和服务, 而在具体操作方面则不需要照抄照搬, 必须因地制宜。
(三) 慎建垃圾焚烧厂
统一布局:在借鉴的过程中, 要把“昆山模式”放到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去发现问题。到“十一五”期末, 昆山所在的苏州市市域范围内共建设了六座垃圾焚烧发电厂, 这六座焚烧厂都是各县级市和苏州市区在自己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单独论证的结果。由于缺少苏州市域范围内的垃圾焚烧厂建设规划, 造成服务区叠合和资源浪费。所以, 其他地区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过程中, 一定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析论证, 统一布局, 避免重复建设。
长远考虑:到“十一五”期末, 全国共有约133座垃圾焚烧发电厂, “十二五”期末将超过300座。垃圾分类和垃圾削减应该是垃圾焚烧厂建设的前置条件。现如今, 我国众多城市在这个条件几乎完全不具备的情况下, 盲目建设大量的垃圾焚烧发电厂, 一旦将来开展垃圾减量化, 生活垃圾无法“喂饱”垃圾焚烧炉, 焚烧能力就会大量过剩,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各地应该考虑长远, 慎建垃圾焚烧发电厂。
六、结语
昆山是我国百强县之首, 在《福布斯》发布的中国大陆最佳县级市排名中, 连续两届蝉联第一;其人居环境水平也被高度认可, 荣获“联合国人居奖”。昆山的建设和管理吸引着诸多城市建设者、管理者和研究者的瞩目。因此, 对其一些超前管理经验的推介也便有了必要和意义。
昆山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探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构筑了与市情市力相符合的“昆山模式”, 在解决本市城乡环境卫生问题的同时也为其它地区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 但“昆山模式”还存在着有效参与群众不足和前端减量化有待加强等缺陷, 需要通过引导公众参与、做好垃圾分类处理和制定生活垃圾增量削减目标等措施来弥补, 以实现“昆山模式”的改进升级。同时, 其它地区在借鉴“昆山模式”的过程中也应该充分结合地方实际, 因地制宜、有所取舍。有条件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地区一定要做到统一布局、长远考虑、优化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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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昆山垃圾发电效率进一步提高.昆山统计信息公众网,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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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永德, 何品晶, 邵立明, 等.太湖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与处理技术方式探讨[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 2005, 2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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