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2024-07-16

依法行政情况汇报(共8篇)(共8篇)

1.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一

XX镇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

镇人大主席团: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我镇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我镇依法行政工作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镇实际,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依法行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到2009年,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科学民主决定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得到加强,质量有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工

作做到严格、规范、文明,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水平有较大提高;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加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及时调整充实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由镇人民政府镇长负总责,镇党委分管副书记具体抓,党政办和司法所负责人负责办公联系。

(二)建立健全了职责制度,并认真履行。严格按照职责制度办事,按时向县政府和镇人大主席团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确保年度工作顺利完成。

(四)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实施《纲要》、《意见》、《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等文件,努力营造依法行政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建立健全了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干部职工参加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同时,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2、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职责,并按照执法流程图开展工作;

3、坚持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认真开展评议工作,并将机关单位执法评议纳入了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六)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坚持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实施依法论证,重大涉法事项汲收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意见;

2、坚持制定发放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质量高,具备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发布后依法及时上报备案,杜绝重大决策违法和造成不良影响,杜绝行文中有违法设定内容。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更新和补充了政务公开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违规行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责任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好政务信息服务。

(八)强化学法意识,继续坚持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并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法规,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使之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

(九)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公民守法意识。采取各

种形式,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执法水平,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XX镇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2.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二

(一) 我国地方程序法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行政立法领域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 但是作为约束政府权力的“行政程序法”, 在我国却一直缺位。虽然我国没有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 但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等内容都是在其他行政基本法律中得到体现。目前, 在我国已经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规或者规章。如:1989年, 四川省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是我国最早的程序地方立法。1992年和1997年, 福建和广西地区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08年, 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 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3年, 西安市和海口市相继出台了市《行政程序规定》。

地方立法对于行政程序法的探索, 对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和内容完善上都是具有积极的作用。也说明了我国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制定是先地方后中央推进方式。

(二) 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相关内容

1.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有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认知来看, “地方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 贯穿于地方行政程序规范的整个过程, 指导地方行政程序规范的制定与执行, 并为在这一程序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程序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 (1) 那么本文所研讨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 合法性原则。按照当前各个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定》, 我们可以发现, 每一部法律中都提出了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内实施行政行为。因而, 在本文中对合法性原则的解读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管理行政事物的时候除了有法律的授权外, 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合法性原则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 合法授权。行政主体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由法律所授权, 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权力, 重要的是该权力是不能超越法律所授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如果没有经过法律授权实施了行政行为, 即便在行使的过程中依照了程序, 那么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依然是不合法的;第二, 遵循法定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就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后, 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这就是行政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合法的。另外, 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活动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因而遵循法定程序, 不仅仅指的是行政机关也指行政相对人。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 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除了遵循法律的规定外, 要符合理性的要求, 也要适当。因而, 坚持合法原则后,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特别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 其手段和措施必须适当和必要, 避免采用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

(3) 行政公开原则。根据各个地方的《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职权的过程、结果和依据向有关的公民、组织和法人公开, 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是依法要保护的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除外。所谓行政公开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除了特别要求的事项, 都必须依照职权向社会公开。因为在当前的社会中, 行政公开已经是行政程序法必然发展的趋势, 是长期以来社会发展的产物。行政公开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的公开和行政过程的公开。

2. 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目前, 各个地方的《行政程序法》在执法程序上的设置是比较规范化的。比如, 福建和广西都在其规定中, 确定了一事不再罚的规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同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或者是重复罚款。比如, 在行政行为的规范方面。湖南的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就有4到5条的规定, 将行政合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助和行政职权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尤其是将这些尚且没有完全定型化的行政行为做出了规范。比如在执法形式的规范性方面, “执法形式主要包括执法身份的表达、行政文书的告知形式以及执法行为的展开顺序、步骤。” (2) 福建的规定41条中就对送达的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湖南的规定66条中对于执法人员的在执法的时候人数、证件的出示和调查记录的事项都是有规定。

3. 取证程序的合法化

取证在行政立法中并不受重视, 一般对于证据比较重视的都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但是在地方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对于取证程序的规定是比较详细的。比如, 湖南所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中, 在23和24条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调查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 在湖南省所发生的取证程序违法的案例居多都是违反了第71条的规定。因为71条的规定就是行政执法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查证属实的, 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对证据提出异议。

4. 行政程序的民主化

行政程序民主化指的是行政机关要对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和救济的权利, 对于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意见要听取。对于告知权可以称之为教示程序。从当前所出现的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中发现, 首要要保障的权利就是陈述意见和申辩。比如, 湖南的112条中就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主要的事实出现争议的话,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审理, 并且要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其次, 对于听证程序权, 湖南的规定中,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了听证制度, 该规定为74条。湖南在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听证制度, 可以显现出我国行政立法重视行政程序的民主性。

二、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实施情况考察

(一) 地方行政程序法实施情况

各个地方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确实在司法实践中被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的案例就是适用该规定来进行判决的。在这些案例中, 确实法律程序约束行政权力的作用, 也成功的抑制了行政程序法对地方司法的干涉。此外, 在一些地方的判决中, 其所记载的依据条款, 并没有具体的指出哪些程序是被适用的, 这就是地方程序法实施的不足之处。其实从当前所考察的各个地方的规定来看, 各个地方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具有相似性, 经常适用的行政执法程序处理、对于办案的期限、证据的质辩和行政决定的行政听证程序等。由于我国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同, 行政管理领域之间的差异性较大, 加之各个地方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一, 导致该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特别好的效果。

(二) 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 行政人员的程序意识不强

法律界常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无程序便无法治”。近些年, 在程序意识上, 我国的执法人员的认知还是比较欠缺的。程序建设是通过制度、规则来约束行政权力, 使整个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所有环节都必须合法, 以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运行, 从而有效地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秩序, 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观念不强, 引发了很多问题。出现过很多的行政主体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事项, 比如处女嫖娼案、比如钓鱼执法。这些案件的发生导致我国开始重视行政程序, 也去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积极遵守程序。各地方所制定行政程序法在规定最初颁布的时候,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很多执法人员依然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照程序做事。究其原因是我国原有的法律观念是比较重视实体法, 忽视程序法, 那么在对行政人员程序方面的教育就比较缺乏, 那么执法人员自身也不重视程序, 导致很多执法人员的程序观念意识不强。

2. 立法内容和体系不完善

从地方的行政程序法律来看, 由于各个地方实际情况的不同, 其各自的规定存在适用局限。特别是地方行政程序法缺乏宪法上的保障, 导致其在立法的时候, 出现其合法性、平等性和公开性上受到公众的质疑, 出现立法不规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 我国行政体系一直存在官本位的思想, 对于民众的意见重视程度不够。尤其是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 正名定份”的实体合法性, 把该占重要枢纽地位的程序地位搞得含含糊糊, 不清晰, 不透澈。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了相关行政程序法并不能很好的维护民众的权益。很多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 若与现有的国际上先行行政程序法进行比较, 差距是比较大的, 尤其很多地方行政程序法都是政府自己制定, 很少吸取民众的意见, 其本身所有具有的实用价值就会降低, 那么立法内容难免出现不全面, 进而导致立法体系上不完善。

3. 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不强

我国对于地方行政程序的执行, 设置有专门的监督机制, 但是监督机制从建立至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实施来看, 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很多行为进行了约束。设置监督机制是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同时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但现阶段对于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内部监督, 缺乏在外部主体对行政主体的监督, 民间的理解特别生动, 笑谈为“父亲监督儿子, 叔叔监督侄儿”。正是这样的监督关系, 出现了大量的执法违法或违法执法案例, 诱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其实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权利机关是具有撤销行政机关不当法规和规章的权力, 但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程序作为基本保障, 是无法真正落实到位。比如, 事前监督中, 由于对于程序活动没有形成严格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 是无法实施监督;比如, 事后监督是可以由司法监督, 但是地方司法机构和地方的行政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事后监督也是不理想的。那么基于这样的机制和不完备的程序立法来看, 地方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是不会强有力的, 是无法真正做到对人民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 其实在对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实施进行考察的时候, 我们还是看到地方行政程序法的积极作用, 只是将实施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从而为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

三、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对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一) 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方向

三十年以来, 我国行政立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是由于我国社会的转型所产生的。社会的转型需要国家将程序理念引入我国的法治中, 尤其是行政法治内。因而, 从地方探索的经验我们可以指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发展的方向为:

第一, 要将立法动议的权力从行政主体的垄断中剥离, 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制定、废除行政法规的权利, 并且可以利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来对动议权进行保障。

第二, 要将行政法法规和规章起草的人员由行政主体主导打破, 增加社会公众、法律专家和利害关系人为小组成员, 从而在法律上赋予这些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 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权不仅仅是由行政主体自己和立法机关行使, 而是提升法院的监督。法院的监督就是在个案中可以根据法律来去判断行政法规的合法性问题。

第四, 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方式要改变。从自上而下变成合作方式, 提倡民众在起草中的力量, 从而增加立法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二) 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特性

从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探索, 我们可以发现地方程序立法已经有了新的发展, 那么对于国家行政程序立法必然要吸收这些新发展出的特性。在立法内容、体系和形式的设置上要考虑到这些特性。

第一, 提倡创新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律也是不断的更新的。在我们对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考察来看, 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在规定中增加了新内容和新制度, 尤其是民众权益方面着重做出了规定, 增加了民众对于国家的信任。因而, 我们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候, 需要根据国家的发展增加新的内容和制度, 特别是要增加对民众权益方面的规定, 对于民众权益的保障方面也要增加, 对此还要详细规定。

第二, 增加行政程序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的立法主要是符合了地方行政的需要, 特别是根据地域的情况, 那么实用性就比较强。但是国家是一个整体, 我国又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 那么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候, 要考虑整个国家的情况, 从实际出发, 特别是增加程序立法的实用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规定是“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 面对多种行政法律的规定或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既保证特别行政程序法各自的特殊性, 又要保证基本程序得到遵守。当然, 其他法律的程序规定比基本法宽松时, 基本程序规定即要自动产生补充适用的效力, 促使其他程序“自动提升”。因此, 行政程序立法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吸收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立法和执法, 合理规定行政程序法的适用范围以免被其他行政法被架空, 要从实际国情、预期效果和法律传统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才能够体现行政程序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 体现行政民主广泛性。立法民主是现代法治的标志, 立法民主化体现的是人民共同意愿的价值取向, 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也是法治社会的建设需求。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立法民主化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才有利于民众间的沟通, 才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从当前我们所有的地方行政程序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 其立法都体现了民主化。地方行政立法都从人民的角度出发, 所有的规定都尽可能做到公平透明, 尊重民意, 有效的开展工作。在规定下, 地方政府也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 端正其工作态度, 主动和民众多加沟通, 尤其是立法的内容和形式上都充分采纳了民众的意见。因而, 在进行行政程序立法的时候, 需要我们有关立法机关在进行行政程序立法的时候, 要着重考虑到民主化的问题, 在立法的内容、制定等方面要提倡民众的参与。

第四, 将程序和实体有机结合。当前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加快, 地方行政立法条文中已经出现了实体内容, 这说明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已经将实体和程序相结合, 并且这样的做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比如, 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应急等事项上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可以说已经较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完善了行政执法的程序, 促使行政程序法实用性增强。因而, 我们在进行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的时候, 可以采用程序和实体结合的方法, 从而推进我国行政实体化的发展, 也能够增强行政程序法的实用性。

(三) 国家行政程序立法和地方行政程序法

从当前地方行政程序法在实施中所产生的效果来看, 地方行政程序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特别是在一些领域尝试, 可以说对于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是具有补充作用的。比如, 地方行政程序法已经对行政强制的实体、程序有所介入和涉及。福建的规定中很早就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在实践被适用,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比如, 湖南的规定中, 虽然对于行政强制的程序方面的内容不是很多, 但是依然是存在案例引用条款的。比如, 部分地方行政程序法已经对行政裁决领域有所程序规定。其中湖南规定行政裁决制度, 并且在当地法院对于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引用该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 地方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理念的推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以后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推行具有基础的作用。但是我们依然发现, 由于地方行政程序法之间的不统一, 特别是国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缺陷, 使得一些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程序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 我们要吸取地方行政程序法的经验和教训, 必须不断的推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 促使国家行政程序法真正在我国被制定, 推进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按照程序行使行政权力, 从而真正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保障人民的权益。

四、结语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原则。在行政法律体系建设中, 我们欣喜地看到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 这对于当前我国现有的社会发展而言是不利的, 通过对地方行政程序法的解读和对其实施情况的考察, 我们可以发现, 由于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出台, 在程序理念、程序规范和程序制定上都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 推进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现, 追求程序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调整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规定、原则一直散布在其他行政基本法中, 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的历史条件下, 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是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 我国福建、广西和湖南等地相继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 对地方实施行政程序法规及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立法具有较强的探索意义。

关键词:地方行政程序法,程序,实施

参考文献

[1]王朝, 王青枚.地方行政程序之基本原则初探—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范>为例[J].湘潮, 2013 (4) :46-49.

3.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三

一、2011—2013年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

2011—2013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54件,决定受理的397件,占87.44%;不予受理及依法作其他处理的57件,占12.56%;其中,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69件,占37.22%。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583件。其中自治区级人社行政部门办理96件,占16.47%;地级以下部门办理487件,占83.53%。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1.jpg>[(单位:件)][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250

200

150

100

50

0][245][98][111][183][184][216][2011年][2012年][2013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图1 2011—2013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数量情况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

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养老保险212件,占46.7%;工伤保险173件,占38.11%;劳动保障监察12件,占2.64%;人事行政9件,占1.98%;行政不作为8件,占1.76%;行政审批5件,占1.1%;其他35件,占7.71%。在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工伤保险397件,占68.1%;养老保险119件,占20.41%;行政审批15件,占2.57%;劳动保障监察14件,占2.4%;行政不作为6件,占1.03%;其他32件,占5.49%。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2.jpg>[行政不作为,8

1.76%][人事行政,9

1.98%][劳动保障监察,12

2.64%][工伤保险,173

38.11%][养老保险,212

46.7%][其他,35

7.71%][行政审批,5

1.10%][(单位:件,%)]

图2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分布情况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3.jpg>[劳动保障监察,14

2.40%][行政不作为,6

1.03%][其他,32,5.49%][工伤保险,397

68.10%][行政审批,15

2.57%][养老保险,119

20.41%][(单位:件,%)]

图3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种类分布情况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

在受理的39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已审结331件,占受理数的83.38%,未审结66件,占16.62%。经审查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86件,占审结数的 86.4%;撤销和责令限期履行的16件,占4.83%;作其他处理的29件,占8.76%。在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31件,占应诉总数的73.93%;未结案152件,占26.07%。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的328件,占审结数的76.1%;撤销和限期履行职责的37件,占8.58%;作其他处理的66件,占15.31%。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4.jpg>[250

200

150

100

50

0][受理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和责令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

2012年

2013年][(单位:件)][234][77][86][196][60][75][38][17][11][177][54][55][5][5][6][14][14][1]

图4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5.jpg>[250

200

150

100

50

0][应诉总数][审结数][未审结数][维持][撤销或限期履行职责][其他处理][2011年

2012年

2013年][183][184][216][116][140][175][67][44][41][99][103][126][5][14][18][12][23][31][(单位:件)]

图5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处理情况

(四)被复议的情况

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复议591件,其中,2011年314件,2012年119件,2013年158件,呈先减后增趋势。591件被复议案件中,由地级以下人社行政部门处理的565件,占全区人社部门被复议总量的95.6%;由省级人社部门办理26件,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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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250

200

150

100

50

0][被复议案件数][省级人社部门办理数][地级以下人社部门办理数][2011年][2012年][2013年][314][306][8][119][109][158][150][8][10][(单位:件)]

图6 2011—2013年被复议案件办理数量情况

二、2011—2013年案件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和被复议案件数量呈先降后升趋势,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略有上升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1件,比2011年减少134件、比2012年增加13件;办理被行政复议案件158件,比2011年减少156件、比2012年增加39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16件,比2011年增加33件、比2012年增加32件。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审结案件维持率均逐年下降,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比例呈先降后升趋势;而其他方式处理的行政应诉案件比例逐年上升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5件,维持55件,维持率为73.33%;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18.67%。而2011年维持率为90.31%(共审结196件,维持177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4件)占审结案件的7.14%;2012年维持率为90.0%(共审结60件,维持54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件)占审结案件的1.67%。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过程中自行撤销行政复议申请;(2)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终止;(3)行政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正确的部门反映诉求。这些结案方式主要反映了行政复议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行政争议,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有效实现“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H:\人事天地杂志\人事天地2014\2014年人事天地杂志十二月刊\2014人事天地12月刊\12P统7.jpg>[100

80

60

40

20

0][维持率][其他方式处理案件比例][2011年

2012年

2013年][7.14][1.67][18.67][73.33][90.00][90.31][(单位:%)]

图7 2011—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

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审结行政应诉案件175件,维持126件,维持率为72.0%;其他方式处理案件31件,占审结案件的17.71%。而2011年维持率为85.34%(共审结116件,维持99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12件)占审结案件的10.34%;2012年维持率为73.57%(共审结140件,维持103件),其他方式处理案件(23件)占审结案件的16.43%。行政应诉案件通过其他方式处理,主要表现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或受理过程中撤诉或作为被告的人社行政部门自行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后诉讼终止,主要反映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交流,对相关诉讼案件处理妥当、应对及时,以务实高效便民为原则,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大检查监督和纠错力度,有效节约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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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2013年][85.34][73.57][72.00][10.34][16.43][17.71][(单位:%)]

图8 2011—2013年行政应诉案件维持和其他方式处理情况

(三)工伤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所占比例仍比较大,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数量仍占各类案件总量的较大比例

2011—2013年,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454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173件,占全部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38.1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385件,占复议案件总量的84.8%;办理的58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涉及工伤保险的案件397件,占68.1%,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案件共516件,占应诉案件总量的88.51%。主要原因:(1)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滞后,工伤保险案件处理难度增加;(2)用人单位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就工伤认定而引发争议;(3)《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由于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保险类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较之工伤保险类行政复议案件相对要高。

(四)新型行政争议案件出现

除传统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劳动监察、行政审批争议外,人事行政、行政不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等新型案件开始出现。其中,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人社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2011年和2012年均为0件,2013年增加到8件;行政应诉案件从2011年的1件到2013年,每年增加1件。主要原因:(1)个别人社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或行政审批申请认为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不符合批准条件,未予以任何回复或仅仅口头告知不再作出处理而造成行政不作为;(2)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个别人社行政机关不及时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采取搁置不理、当信访件简单处理等形式,以致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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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问题

(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待加强

事实清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个别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案件事实重视不够,对不确定或存疑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核实,没有掌握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均具备的证据链,仅仅通过主观和常理去作判断、下决定,从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败诉。

(二)行政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

如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告知取代书面形式告知,一旦发生争议由于没有留存相关记录而造成行政不作为;个别人社行政部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远早于该文书印发日期,从而授人以口实;个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因为种种原因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三)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引用法律法规时没有具体到条、款、项、目;有的引用法条错误,该引用上位法却引用了下位法,或者直接张冠李戴,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原文不相对应。

(四)行政执法队伍业务素质需要提高

(1)基层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少、缺乏专职专业执法人员,往往他们又身兼数职,承担了大量繁重事务;(2)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成文时校对不仔细认真,不写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不载明处罚金额的计算标准,日期、金额等数字前后不一致等等,从而导致相关文书存在瑕疵或者错误而导致无效;(3)个别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和执法依据等方面的学习。

四、有关建议

(一)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协调立法部门将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从制度上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

通过组织培训、举办讲座、召开典型案件研讨、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区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工伤参保工作

(1)切实加强工伤认定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克服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困难,认真查明劳动者的受伤事实,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做到事实与证据、实体与程序并重,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同等条件下向劳动者倾斜。

(2)加大普法宣传和征缴力度,依法做好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参保工作,是减少工伤行政争议案件的治本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送法进企业、进工矿、进社区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了解参保缴费的好处,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工作

(1)从实体上梳理政策法规依据,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于历史原因,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相关政策制度名目繁多、规定庞杂,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是否存在新法和旧规的冲突、是否存在特别规定和普通法的矛盾,都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常用的政策依据及时进行梳理和思考。对一些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瑕疵的政策,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改进方式和完善途径。

(2)从程序上规范审批经办流程。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依据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人社行政部门至少不会因为程序瑕疵而存在被撤销或者败诉的风险,在行政争议中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

(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沟通交流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与当地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开展案卷评查等形式,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共识与互动,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二是畅通个案联系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个案问题,可积极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沟通交流情况,听取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规定和制度框架内找到解决问题的合理合法途径,确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

4.市水务局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四

强化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依法治水机制

依法行政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按照《××省水利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和《××市水务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局以加强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提高自身法制观念为突破点,认真研究依法行政工作思路,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一、进一步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大依法治水力度,强化水行政法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搞好普法,妥善处理水事矛盾和纠纷,实现由人的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专业化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新水法。我局每年都紧紧围绕“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精心策划,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宣传新水法。由局领导带头学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宣传,使全系统干部群众了解新水法的各项规定,并通过全面贯彻实施新水法,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优势,并开展“送法下乡”、水法律法规咨询等活动。原创:http:///通过多层次、多侧面的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水法制意识,为全市水利工作的健康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对全市水利执法工作人员的水法规培训,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我局制定了专门培训计划。每年举办5期培训班,聘请法制办负责人、法院法官讲课,采取以案释法、专题讨论等形式,使水行政执法人员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正确运用新水法开展工作,指导实践。

二、制定和完善主要措施

1、以加强取水许可和河道管理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取水许可监督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的水行政执法重点之一是强化取水许可监督工作,我市的水资源匮乏,对生产、生活确需取水的,优先审批开采浅层地下水,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确需打深井的,报省厅审批,农业用水不再增加机井总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确需取水的,先期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通过后再逐级上报审批。同时,切实加强河道管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报经水务局批准,严厉查处违法水事案例,遏制人为破坏河道的现象。

2、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审批入河排污口。排污口登记审批工作是控制和防止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1月1日前设置的排污口进行登记,2005年1月1日以后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审批。06年6月,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建医院入河排污口设置申报进行了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确定是否审批。

3、严格做好水利工程立项,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按照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的要求,计划编制水利“十一五发展规划,理清水利发展思路,明确当前任务,确立工作重点,发挥水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4、全面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一是按照国家的水资源战略规划,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相结合,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相统一,开源节流治污并重,防洪抗旱并举”的原则,尽快完成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各类水资源专业规划。二是重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是合理分配使用全市的地表水、地下水,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三是重视水资源的节约。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节水目标,同时大力推广各种节水技术和措施,努力建立节水型社会。

5、依法加强防汛抗旱安全预警、应急处理机制建设,确保公共安全。在搞好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管理调度的同时,做好洪水预警、防火、减灾预案,落实各类责任制,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实现由工程防洪向社会防洪、由传统防洪向现代防洪、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的转变。

6、加强调查研究,做到依法审批,促进人水和谐,力求项目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目标责任制度,每一项审批项目都要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合理、合法的审批项目,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时予以办理,不送人情,不走关系,树立良好的为民形象。

三、落实依法行政措施,促进工作稳定开展

5.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五

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省,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及成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2011年3月,省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省委书记、时任省长赵克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敏尔多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对政府立法、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作出一系列指示,并反复强调要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问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2014年初,省委成立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组,陈鸣明副省长任专题组组长。各地区各部门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统筹规划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每年组织对省政府各部门、市(州)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4月,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等多位省领导在《2013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由2011年的1296项减少到338项,2014年公布了权力清单,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2014年8月11日,《人民日报》以《贵州,为市场松绑给区县加油》为题,对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也多次报道。二是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组建省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省级和9个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行阳光交易。同时清理、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对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252项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编制省直机关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构建以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省长信箱、政务服务大厅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政务公开体系,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与运用加速推进。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一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印发了《省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以省政府令发布了《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对行政听证范围、实施主体与程序作出全面规范。组织修订了《省政府工作规则》,强化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内容。二是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我省率先在省政府法制办加挂省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聘请15名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政府决策。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设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目前,9个市(州)、88个县(市、区、特区)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41个厅局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三是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X市率先全面建立和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四)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监管。一是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开门立法。2010年至2014年,省政府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43件,制定省政府规章38件。XX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18件,制定市政府规章75件。二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基本形成。2010年至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共受理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1147件,受理人民群众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36件,纠错规范性文件102件。组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293件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提出建议1039条。2014年1月,以省政府令发布《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三是坚持废、改、立并重,开展规章文件清理。2011年,组织全省各级政府对1979年至2010年发布的各类文件进行清理,全省共清理文件34.8万件。2014年再次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6455件,宣布失效1039件,废止1389件,修改561件。并先后就征地拆迁、招投标、限制非公经济、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进行专项清理。(五)大力推进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改进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行政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省直机关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贵阳、遵义、凯里、都匀、铜仁碧江区等市、区先后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二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省政府分别在贵阳和兴义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现场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长效机制,逐步扩大评查范围,完善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强化评查结果运用。三是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省政府制定出台《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10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资格网络查询系统,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机制,加强对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的监督检查。四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制定印发了《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公告45个省直部门、60个行政执法主体2109项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省政府颁布实施《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政府规章。(六)探索建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2年至2014年11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713件,超过同期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省政府法制办经审理报请省政府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行政行为44件,占受理总数22.8%。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2009年我省正式启动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机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充分肯定。三是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活动。省政府法制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结果“三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四是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目前,88个县(市、区、特区)都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所有乡镇建立了综治工作站,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七)强化行政监督问责。一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询问省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行政诉讼案件,2011年至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142件,结案5901件。其中,维持1436件,占案件总数的24.33%;纠正1077件,占案件总数的18.25%。2010年至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代省政府出庭应诉53件行政诉讼。三是强化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省监察厅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等领域突出问题问责办法。2012年至201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13247件,纪律处分14336人。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2012年至2014年,各级审计机关查处违规资金306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事项445件、353人。四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主动听取人民群众、企业、投资者对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人民群众、企业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距离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认为依法行政是“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在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掺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决策的现象仍然存在,决策前不经过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通过“打擦边球”甚至违法手段取得所谓超常效果。四是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执行上“搞变通”、“打折扣”、“作加减”。五是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不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习惯没有形成。六是依法行政外部监督失之于软,内部监督失之于松,依法行政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没有有效形成,各级法制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近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省,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措施及成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2011年3月,省政府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省委书记、时任省长赵克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副书记、省长陈敏尔多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汇报,对政府立法、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化解矛盾纠纷、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作出一系列指示,并反复强调要加强领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问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一)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2014年初,省委成立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组,陈鸣明副省长任专题组组长。各地区各部门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统筹规划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每年组织对省政府各部门、市(州)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4月,赵克志书记、陈敏尔省长等多位省领导在《2013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由2011年的1296项减少到338项,2014年公布了权力清单,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2014年8月11日,《人民日报》以《贵州,为市场松绑给区县加油》为题,对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也多次报道。二是探索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组建省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省级和9个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行阳光交易。同时清理、规范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对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252项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编制省直机关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构建以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省长信箱、政务服务大厅为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政务公开体系,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与运用加速推进。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一是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印发了《省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以省政府令发布了《贵州省行政听证规定》,对行政听证范围、实施主体与程序作出全面规范。组织修订了《省政府工作规则》,强化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内容。二是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04年我省率先在省政府法制办加挂省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聘请15名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政府决策。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设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目前,9个市(州)、88个县(市、区、特区)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41个厅局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三是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和《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XX市率先全面建立和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四)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监管。一是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开门立法。2010年至2014年,省政府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43件,制定省政府规章38件。XX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18件,制定市政府规章75件。二是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基本形成。2010年至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共受理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1147件,受理人民群众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36件,纠错规范性文件102件。组织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293件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提出建议1039条。2014年1月,以省政府令发布《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三是坚持废、改、立并重,开展规章文件清理。2011年,组织全省各级政府对1979年至2010年发布的各类文件进行清理,全省共清理文件34.8万件。2014年再次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6455件,宣布失效1039件,废止1389件,修改561件。并先后就征地拆迁、招投标、限制非公经济、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进行专项清理。(五)大力推进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改进行政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行政违法案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省直机关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贵阳、遵义、凯里、都匀、铜仁碧江区等市、区先后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二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省政府分别在贵阳和兴义召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现场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长效机制,逐步扩大评查范围,完善评查标准,规范评查程序,强化评查结果运用。三是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省政府制定出台《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10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资格网络查询系统,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机制,加强对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的监督检查。四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制定印发了《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公告45个省直部门、60个行政执法主体2109项行政执法权力清单。省政府颁布实施《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政府规章。(六)探索建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12年至2014年11月,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713件,超过同期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省政府法制办经审理报请省政府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行政行为44件,占受理总数22.8%。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2009年我省正式启动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作机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充分肯定。三是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活动。省政府法制办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结果“三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四是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目前,88个县(市、区、特区)都建立了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所有乡镇建立了综治工作站,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七)强化行政监督问责。一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提案,积极吸纳合理化意见、建议。201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询问省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对省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二是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行政诉讼案件,2011年至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142件,结案5901件。其中,维持1436件,占案件总数的24.33%;纠正1077件,占案件总数的18.25%。2010年至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代省政府出庭应诉53件行政诉讼。三是强化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省监察厅出台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等领域突出问题问责办法。2012年至2014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13247件,纪律处分14336人。各级审计机关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2012年至2014年,各级审计机关查处违规资金306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移送案件、事项445件、353人。四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主动听取人民群众、企业、投资者对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人民群众、企业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距离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认为依法行政是“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在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掺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三是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决策的现象仍然存在,决策前不经过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通过“打擦边球”甚至违法手段取得所谓超常效果。四是仍然存在“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执行上“搞变通”、“打折扣”、“作加减”。五是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能力不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习惯没有形成。六是依法行政外部监督失之于软,内部监督失之于松,依法行政的监督与激励机制没有有效形成,各级法制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治省作出战略部署,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围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推进。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一是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训。抓住依法行政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2015年3月底前印发《贵州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规定》,重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依法行政以及与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知识。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法制讲座。通过各级行政学院实现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全面接受依法行政专题轮训。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二是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全面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入持久教育、监督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考虑是否合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拟报请国务院出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建议待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贵州省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工作规划和计划,将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和国务院要求具体化为工作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落实到行动中。三是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监督考核。按照中央《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9个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每年都必须向省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从2015年起,省政府分期分批选择部分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听取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述职报告。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考核,进一步科学设置指标,2015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目前,由于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在省直机关目标绩效考核中折算分值较少(2013年占2分,2014年占1分),建议参照天津、四川等地做法,将依法行政考核在目标绩效考核中折算分值提高至10分。同时,加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在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运用。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严格抓好国家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对接工作,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坚决执行到位;国务院下放省级部门实施的,明确承接机构,纳入省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统一管理;国务院下放市(州)、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省级部门不能截留或擅自改变实施主体,同时加强督促指导。对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订涉及的省政府规章,并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对省级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强制服务、变相审批性质的行政服务事项,严禁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鉴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依照法定程序纳入行政许可进行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权力清单”管控行政权力乱作为,以“责任清单”约束行政权力不作为,以“负面清单”促进市场主体大作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积极争取国务院批准贵安新区设立行政审批局试点。调研制定《贵州省行政审批条例》,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审批设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转变。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财权、责任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组织清理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强省政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就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资金统筹能力和水平。科学合理规定市(州)、县级政府权力、利益与责任,着力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法解决治安、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三是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发挥好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工作,落实好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调研制定《贵州省行政程序条例》,强化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开性、科学性。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一是注重发挥政府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自觉接受省委对省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立法项目事先征求省委常委意见,建立完善政府立法中重大问题报请省委决策程序。组织制定“十三五”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做到立、改、废、释相协调,实现政府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和主基调、主战略,重点加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二是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立法全过程,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范部门利益法制化。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立法法》,组织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加强对有立法权的设区市政府立法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政府与人大常委会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涉及政府事权的地方性法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议,经省政府组织统筹安排、调研论证后,由省政府统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安排建议和立法议案。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立法事项,省政府部门不得再提出不同的意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府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健全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体制,探索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与专家学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多方参与的联合立法起草方式。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基层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企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校等立法联系点,完善由立法专家、有关学者、管理人员参加的立法专家库,健全立法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强的立法项目探索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积极引入政府立法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加强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工作,建立立法草案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四是严格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好《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文件起草部门对文件拟规定制度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听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合法性审查和发布后备案审查规定,采取定期清理检查、不定期抽查、受理管理相对人举报、错情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力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其法制机构责任意识,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关,防止因质量不高引发行政争议。对违法起草、审核、签发规范性文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一是加强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按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建设,调研制定《贵州省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健全决策咨询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更新决策咨询专家库。未经风险评估的或者经评估存在较大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二是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强化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制度覆盖率,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讨论、发表法律意见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三是建立健全违法决策责任倒查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提请审议、会议讨论、决定签发、档案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调研制定《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办法》,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大力推进执法力量纵向下移、横向集中。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市(州)、县两级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协调,大幅减少市(州)、县执法队伍种类。2015年选择在部分领域探索开展综合执法,逐步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行综合执法。依照《行政处罚法》在城市管理领域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在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推开。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体制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监督检查。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三是强化公正执法制度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没财物处置、监督管理制度,禁止行政执法创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信息归集应用。建立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网络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移送制度,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对行业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强化市(州)、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违章建设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保持重点领域执法高压态势。二是加强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及时出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见,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为进行规范。具有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部门,要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重大执法决定全面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市(州)、县所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网公布。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调研制定《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不执法、乱执法、暴力执法、执法不当等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违法案件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法律责任。

(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一是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从思想上适应权力行使常态化监督,从行动上主动接受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制度。二是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监督。组织开展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权力集中的部门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强化内部流程管控,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运行管理,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消极腐败行为发生。三是完善政府内部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财政监督、法制监督等专门监督工作,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建立健全督促审计整改和审计事项移送反馈机制,完善审计成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推进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深化政务公开领域和范围。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建设。二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从2015年起,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上网公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法定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和政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扎实抓好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政务、信用信息四个平台建设,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云上贵州”等平台,建设完善电子政务云等“云工程”,努力做到全省行政事务“一网办理”、行政权力“一览无余”。建立完善省、市(州)、县三级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充分依托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实时发布各类重要政务信息,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公开社会效果。

(九)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一是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行政复议依法受理、公正办理、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受尽受。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为《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提供“贵州经验”。强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完善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进案件审理方式,适时启动修订《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三是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完善行政裁决和申请行政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和制度。

(十)加强各级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一是对各级法制机构建设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意见》均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目前,我省基层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力量普遍薄弱,还有30多个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只有1至2人,大多挂靠在政府办公室内部,有的还被抽调从事领导秘书等其他工作,出现无人干事情况,严重不适应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要求。建议省政府督查室、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开展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采取措施充实各级法制机构力量,解决有人办事、人能办事问题。二是适时组建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对依法行政指导、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省近10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全省依法行政指导和考核、行政审批的规范与改革工作由我办行政执法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负责,该处仅有5人,其机构和人员配置与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符。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建议由我办会同省编委办开展调研,适时向省政府提出成立省行政执法监督局,统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三是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建设。鉴于我办作为代省政府出庭应诉的机构之一,目前行政应诉工作由行政复议应诉处承担,随着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应诉任务越来越重,人员严重不足,建议专门设立行政应诉指导处。

三、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根据中央《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建议省政府成立由敏尔省长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及时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

6.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六

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汇报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相关制度规划,统筹安排依法行政工作。

2013年1月16日,市局印发《XX市烟草商业系统2013年法制工作要点》(随烟办〔2013〕6号)。1月26日,市局印发《XX市烟草商业系统2013年法治单位创建工作方案》(随烟办〔2013〕8号)。制定《2013年全市烟草商业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XX市烟草系统法规工作全面进入“深水区”实施方案》。5月8日,市局召开全市烟草商业系统法规工作会议,传达各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行政工作重点。把继续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理念,围绕依法行政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痕迹化,寻求提升管理手段、工作模式转变作为切入点,努力解决基层基础管理短板,力争依法行政工作争先创优。

(二)加强法规队伍建设,着力夯实法规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各级法规队伍建设。市局大力调整充实法规力量,把学法、懂法、守法人员选调到市局机关、各县级局法规工作岗位。加强法规人员执法监督和合同审核方面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法规工作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法规工作制度,细化法规人员职责,加强法规工作考核,充分发挥法规部门职能作用。

二是加强法律顾问管理。按照烟草行业要求,市局要求所有县级局均需聘请法律顾问,不断完善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统一法律顾问咨询费标准,理顺法律服务流程,加强与法律顾问的协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员法制意识。

深入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烟草行业法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每季度集中授课,邀请省委党校教授辅导授课,就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内容进行讲解。邀请XX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就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信访条例》举办专题讲座。通过培训学习,使领导干部熟悉、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管理工作,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争当学法用法模范。

二是抓好员工队伍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能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法制教育培训,邀请市司法局讲师团法律专家,就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进行授课,使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公共法律法规。组织营销、物流人员参加全省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进一步提升营销、物流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9-12月份,根据XX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法用法和普法考试无纸化工作的统一部署,为顺利实现本系统学法用法及法律知识考试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市局举办了一期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系统培训班,并于12月18日至20日,组织全系统291人参加了无纸化考试,为深入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治烟草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抓好社会普法宣传,树立责任、诚信、法治烟草形象。结合今年“六五”普法中期检查验收活动,坚持开展“3.15”、“6.29”、“12.4”等法制主题宣传活动,在对象的广泛性、方式的多样性、宣传的实效性上下功夫。向新闻媒体提供了两则201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向“3.15在行动”专栏投稿“防打结合,净化市场,烟草消费维权工作取得新成效”参与专版宣传。积极参加“3.15”纪念大会和文艺演唱会,以及送法下乡、维权演讲、投诉热线等系列公益活动。开展了消费维权知识现场咨询服务活动,精心布置展板和宣传横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辨别样品,发放维权成果、维权举措宣传资料,集中公开销毁假冒伪劣卷烟,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被授予普法教育宣传活动“优秀组织奖”、全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

一是加强县级局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考核。组织对各县级局年度检查和专项考核,内容包括近两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整改情况;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情况;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事项、分解执法职权工作完成情况;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以及组织保障、制度建设、执法再监督等情况。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新的进步,各县级局对内进一步促进职能到位,规范执法行为;对外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行政执法全年实现了“无投诉、无复议、无诉讼、无错案”。

二是扎实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案卷质量,市局法规科、专卖办联合开展了3次案卷评查活动。以重点抽查、集中评查、现场反馈等方式进行交叉评查评查人员对照评查标准判分,一案一表,从实体、程序、文书到案卷整理进行逐项评析、逐案登记,现场点评反馈。案卷主体合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案卷归档完整。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案卷保持了较高的质量,展现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是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根据《2013年度法制工作要点》,借鉴其他市直部门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好的做法,清理并修订完善法规工作系列配套制度。对专卖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抓好专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严格实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体系,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发挥执法监督员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监督的水平。

四是继续完善专卖执法行为评估机制。各县级局基层专管所、稽查中队均配备执法视频仪,对执法现场实施视频痕迹记录,通过专卖执法视频评估系统的应用,增加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渠道,加强对现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技巧性的评估,将行为评估纳入考核,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营造了烟草专卖形象,促使专卖执法人员谨慎用权、公正用权。

(五)严把法律审查关口,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加强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按照市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对经济合同严格把关,注重对资金、财产、产品质量以及施工安全责任条款的审查,注重对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约定条款的把关,对存在漏洞和缺陷的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及时提出了审核意见,规范审核、签订、备案等流程,有效防范涉法风险。截止目前,所有涉外经济合同未出现任何法律纠纷,合同履约率达到100%,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课题调研。近年来,市局倾力打造“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合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案卷评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重大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把职工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时加强对各项程序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决策风险可控,努力避免出现决策失误。三是贯彻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根据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会议及《XX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市局认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转变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服务机制,拟定并报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继续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仅有一项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审批,市级局下放到随县、曾都、广水等三个县级烟草专卖局集中办理,由市局进行日常监管。各县级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将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专卖监督管理科一个科室,办理行政许可实行“双十承诺”限期办结制,即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办证的申请受理,十个工作日内开通经营户访销、配送等业务。

四是认真开展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市局开展了行政权力及政务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和其他权力事项。自行清理阶段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逐项清理,填写了《XX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登记表》;审核确认阶段,法规部门配合监察科,参与了清理结果的审核,对涉及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权力,提出了修订意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流程确定阶段编制对内、对外两个工作流程图,查找权力风险点,并在流程汇总标注。权力公开阶段将由上级纳入全市统一的权力数据库、权力运行平台和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

(六)加强法治烟草创建,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一是开展“学法用法见行动”及“执法与监督”征文活动。为积极营造“六五”普法氛围,市局在全市系统开展“学法用法见行动”及“执法与监督”征文活动。征文对象涵盖全市系统所有人员。以依法行政、法治烟草建设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结合近年来在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执法监督、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的工作实践,以及行政决策、依法办事、行政执法、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等具体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题开展征文。目前,共收集论文63篇,通过征文活动,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落实学法用法制度,推进了依法行政。

二是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六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局为切实做好本单位“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中期法制宣教培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自查,对相关工作进行完善,顺利通过去年8月份组织的全市检查抽查。

三是狠抓“法治创建先进单位”达标验收。在连续两年市政府年度考核中,综合检查组对随州烟草法治创建和依法行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被评为市直部门合格单位和先进单位。市局向省、市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了“全省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先进集体”材料,去年3月,XX市被纳入全省8家法治创建示范区之一,XX市局作为省级法治创建先进单位,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司法厅进行了验收指导。XX市局应山专管所申报入选了“人民满意基层站所”,在随州都市网和楚天声屏报集中展示了执法单位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与上级领导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规队伍建设还需要加强。县级局法制机构人员都是兼职,法律专业人才比较欠缺,特别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缺乏,法规人员的实际业务工作水平还有待提高。

二是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虽然通过强化教育培训,执法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行政执法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三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展不平衡。总的来说,如何在行政执法人员中更好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追究力度不大,对执法人员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四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基层单位对法规工作的创新还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法治烟草建设。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突出重点、注重效果。对卷烟零售户寓宣传于管理服务之中,不断提高经营户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对广大消费者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真假烟鉴别知识宣传,扩大社会群体对烟草法律法规的认知,提高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卷烟的意识和能力;对内退人员及反复上访人员,加强信访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宣传,对思想意识进行潜移默化,逐步解决内部人员盲目上访问题。以“3.15”、“6.29”、“12.4”等特定宣传日为载体,针对群众关心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法制宣传活动,力求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二是健全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分层次、分重点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市局负责对科级以上干部及市局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县级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力度。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一季度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三季度举办“三个依法”专题讲座,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强化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定期开展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加强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培训,采用理论讲解、互动讨论、座谈交流等多种培训形式,强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制作实际操作培训,注重提升培训效果,不断提高专卖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联合内管部门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内管新规范的培训,联合财务科开展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不断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意识的提高。

三是切实开展法治烟草建设。结合市局实际,迅速制定工作方案,今年的总体推进目标是“开好头、起好步、打好基础”,具体做好:规划、动员、部署好法治烟草建设工作;市县两级局均成立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开展“法治烟草建设”征文活动,打牢法治烟草建设思想基础。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和问责力度,通过受理投诉、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执法活动各环节监督,重点监督不按程序执法、不规范执法、粗暴野蛮执法、不规范许可、不规范案卷、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对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行为实行问责,及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规范。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对发生重大执法事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二是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专卖执法培训,完善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办法,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文明示范单位、示范窗口、示范标兵创建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专卖执法队伍。

三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随州烟草专卖执法实际情况,调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加大执法人员相关培训,加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到同案同罚,避免畸轻畸重,减少执法随意性,重大和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四是加强执法案件备案审查。各县级局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案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结案归档,加强行政执法事中监督,实现“抓大”和“抓细”有机结合(抓大:就是抓好重大案件的监督,所有万元案件、移交案件、网络经营案件都必须报市局专卖办备案,专卖办对重大案件要跟踪督办,确保程序规范、处罚幅度合法、移交手续完备;抓细:就是要抓好一般案件和简易案件的规范性和标准性,严格执行省局对行政执法格式文书的要求,各县级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市局专卖及法规部门备案审查,市局专卖、法规部门在月初考核过程中,对各单位的案卷制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是加大案卷评查力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评查制度。市局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县级局每季度开展一次案卷评查,采取执法单位交叉互评的方式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市局专卖办、法规科每月对结案或未结案的执法案卷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促进执法水平、案卷质量不断提高。

(三)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一是抓好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宣贯。认真梳理各岗位法律风险点、法律风险后果及控制措施,编制法律风险防控知识宣传手册,加强宣贯力度,促进全员风险防控意识和防范技能的提高。

二是把握法律风险防控重点。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和各级班子成员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和应对能力,全面加强卷烟经营、专卖执法、劳动用工、多元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重点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关键环节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打造“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跟踪”三位一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三是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上线运行准备。由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各部门对制度库进行再梳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对法律风险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明确操作权限、方法、标准,确保系统上线后能够顺利运行。

四、对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确保我市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避免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建议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依法行政的推进必须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观念转变和法律素质提高形成良性互动。要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使依法行政真正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实施依法治市,关键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提高人的法制素质。一方面,要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通过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让广大公民和法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自觉守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定期组织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的学习和轮训,实施执法资格考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掌握法律,特别要做到不干扰和阻碍行政部门依法办案,切实使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推进。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公开办事制度、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把执法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7.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七

中央编办和教育部领导听取了黑龙江省、吉林省、山西省汇报后作了讲话, 对包括黑龙江省在内的3省工作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 强调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学习不但落到了实处, 而且重点突出、目标一致、形成合力、机制创新, 教育改革初见成效, 并评价3省工作呈现出“四个新”, 即重视教育达到新高度、支持教育形成新合力、关心教育呈现新氛围、改革发展出现新局面。谈到黑龙江工作, 检查组领导充分肯定了黑龙江省加大学习贯彻纲要工作力度、积极化解高校债务、3年建设1 200所公办幼儿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层层抓落实、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组建职教集团、确定5个方面11项任务推进高教综合改革以及实施省级“特岗计划”免费培训农村教师等方面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国家检查组对下一个阶段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工作提出意见, 要求继续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纲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 全面贯彻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民, 解决好重点难点问题, 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近日, 为进一步打造“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教育, 鸡西市19中学700余名家长参加家庭教育培训会。

特约通讯员赵德龙

8.依法行政情况汇报 篇八

一、着力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强化法治理念。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法律职业信仰,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提高队伍法律素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二是增强廉洁意识。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强化职业道德操守,建立完善廉政风险评估机制,重点抓领导干部、抓关键少数的廉洁自律,从严管理队伍。三是提高业务能力。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增强岗位练兵,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进一步提高队伍办案能力。

二、着力规范司(执)法行为。一是注重以问题为导向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司(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大力推进司(执)法公开,重视以公开促规范、促公正。三是强化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有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

三、着力深化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内部办案审查监督机制,把内部自我监督的机制延伸到基层庭、室、队、所,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监督制约作用。三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其他外部监督。更加主动地向人大代表报告司(执)法工作,及时反馈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从而更好地监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

四、着力完善工作保障。一是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改革,调整完善内部人员结构,充实一线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二是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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