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观后感(共10篇)
1.法律讲堂观后感 篇一
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讲述世间百态所蕴含的立法背景。《法律讲堂》作为服务当下的国家立法、普法节目,以实用性强、贴近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启迪生活智慧的特点,自在唯一合作音频网络平台――酷我音乐上线以来,就备受听众喜爱。本周,法律讲堂(生活版)继续火热开更,透过平凡人的故事共话法律知识。
酷我音乐《法律讲堂》分为(生活版)、(文史版)等多个专辑,旨在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简介的形式,来讲述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法律讲堂》(生活版)中,就从房产、婚姻、医患、防范多角度切入,讲述原生态百姓生活中一个终身难忘的执法故事、一段惊心动魄的医患之争、一场匪夷所思的情感纠纷等,这些都将在酷我音乐电台中娓娓道来,让听众触摸到生活的质感。
据了解,法律讲堂(生活版)主讲人为国内各个领域的精英律师,可谓是法律版的“专家库”。例如在本周更新的节目中,有法律专家朱燕、沈钰琦、刘春晓、孙军军等老师,通过“强势父亲害了儿”、“同居的女友不结婚”、“挖人祖坟求转运”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性、发人深省的节目,来为听众讲述关于民商诉讼、婚姻家庭法律的故事。
除此之外,生活中很多备受启发的故事和社会热点新闻,在酷我音乐以往更新的节目中也备受听众好评,其中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讲述的“晒娃惹出大麻烦”这期节目,就引起听众们的激烈讨论。光天化日之下人竟然公然抢孩子,原因竟是朋友圈“晒娃”被人贩子盯上,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不仅让听众表示“很受启发,不要轻易在网上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
法律讲堂(生活版)与(文史版)均为日更新,自上线以来被酷我音乐听众称为是大众学法的指导手册,不仅可以在听故事中回顾司法历程、认识法理内涵,更能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主法治意识,名不虚传是个“宝藏节目”!锁定收听《法律讲堂》,一起在生活中重新认识法律的新高度!
2.法律讲堂观后感500 篇二
人间自有真情在,如果我们这个社会都可以做到这样,不仅爱自己的亲人,也爱陌生人,就像孟子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要是自己真的能做到这一点的话,那这个社会将会进步不少。
另一部片子讲一位青年,抱怨自己的不幸,走偏门来取得利润,又被网络迷住,沉迷于虚拟世界,觉得在虚拟世界中会被别人尊重,但他发现没钱买极品装备还是会被人耻笑,他便动了歪心思,去提款机持刀抢劫去了。他两次抢劫,一死一伤,当记者问他时,为什么会捅受害者?他却说因为他不怕我。
虚拟世界对人的伤害太大了,不仅伤害自己,更加伤害别人,他会导致自制力差的人走火入魔,从而走偏门来满足自己的欲望。还会使人分不清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从而做出糊涂事!
3.法律讲堂 篇三
什么是隐私呢?官方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在看过这一节课后我对于自己的隐私和隐私权有了进一步认识,同时也认识到了保护我们隐私权的重要意义。
什么是隐私权呢,隐私权就是消费者对于自己的个人隐私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主要是包括四个范畴的东西,一个呢就是私人资料,第二是私人活动,第三呢是私人空间,第四呢是私人的身体部位,那么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了一个隐私权的当中的隐私的外延。比如说个人的资料,包括你的姓名,你的电话号码,你的身份证号码,你的健康状况……这些重要的资料都是你的隐私;比如说私人活动,每一个人在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享有的活动的自由的范围是越来越广阔,每一个人就自己享有的自然的自由的活动本身,也是一种隐私的利益;比如说私人的空间,这个私人空间,包括现实的私人空间,包括你的住宅,还有包括你的宿舍里面,大学生拉起的帘子所形成的这个空间,也是个人隐私,还有虚拟世界的隐私空间,包括你在网站上你申请到的E—mail地址……比如说个人的身体部位,应当说身体的隐私,是人格尊严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衣服不仅仅具有御寒的功能,也不仅仅具有防止太阳辐射的紫外线的功能,还有一个保持人格尊严的功能,这也是每一个消费者享有的重要的权利也属于隐私。
在实践当中,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往往是司空见惯,比如说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把他已经和消费者签订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拿给其他前来买房的消费者来阅读,上面的合同上往往含有消费者的姓名,消费者的住址,消费者的身份证号码,还有消费者的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还有消费者及其亲属的姓名和其他的联络方式等等。房地产开发商未经过他的消费者同意,就把这份合同包括合同的复印件,拿给其他的消费者阅读的行为,就是一种侵害隐私的行为,或许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或许是知法犯法。
我们要学会维权,医药学会使用我们的权利。对于这些隐私的权利来说,我们需要了解,这些个权能构成包括那些,最核心的权能之一就是隐私的保守权,就是控制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无端的窥探,刺探了解和披露的权利,那么第二个呢,就是隐私的利用权,作为消费者他是权利人,当然可以利用自己的个人隐私,比方说他可以把自己的电话号码提供给经营者,而且告知经营者,允许经营者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出售给某一个特定行业的公司,但是,商家要满足两个要求,一事先在销售之前,要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第二个,还要向他支付报酬,当然消费者也可以放弃报酬请求权,第三个核心的权能,就是隐私的修改和编辑的权利,特别是涉及到个人的敏感的信息资料,因为电话号码个人的体重,和其他的收入状况呢,总是变动不居的,所以如果消费者愿意和一个商家分享他自己的个人信息的话,他有权利更新自己的个人资料,商家不能拒绝,特别是有些消费者,在购物之后,或享受人家提供的服
务之后,需要接受商家提供的这种长期的售后服务的话,更需要以自己的资料真实准确为前提,第四个隐私权的权能,就是隐私的维护权利,或者救济权利,如果你的隐私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当然会要寻求法律的救济。
4.法律讲堂3 篇四
1、列举本学期所学通识教育讲座的5个专题的题目(每个10分)①:《细说物业管理》 ②:《我们都是消费者》 ③:《细说房屋面积》 ④:《消费者选择权》 ⑤:《谁泄露了我的隐私》
2、叙述某个专题的具体内容,并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少于1500字)(专题内容占20分,心得体会占30分)答: 谁泄露了我的隐私
物业管理,众人争论它,涉及面很广。物业管理在争论中是一个处于中心位置的关键话语。
众人争论物业管理,时而把它当作一种行为,时而把它当作一种权利。使用物业管理话语时,概念跳跃很大,不利交流。
由于立法需要,物业管理又是一个法律用语。问题是还没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权立法。物业管理这个话语的使用,大家由于适用场合不同,无规范,概念差异难免。
应该统一确认,物业管理是一种行为。
要表示物业管理权利,必须专门说成物业管理权。
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权,此语和彼词要区别使用。以物业管理一语,代替物业管理权一词,此语和彼词不分,对于讨论或争论,双方相互理解很费力,会浪费时间。
两个人都说物业管理,一个人可能在说物业管理行为,另一个人可能在说物业管理权。其实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权非同一个层次法律问题。在讨论物业管理行为,在追究物业管理行为的根据时,该提升使用物业管理权一词,就不要再通用物业管理一语。
准确说物业管理是一种行为,是因为物业管理行为,业主可以自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后也可以实施。而且,业主可以在物业管理权层面上,对物业管理决定选择自主管理或委托管理。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权,决定实施何种物业管理。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权可以决定物业自主管理,自己再具体实施物业管理。这个分析可以使我们看到,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权两者之不同。为物业管理权只有业主才有。物业管理这种行为,可以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一语,在不同场合因不同行为人,可以在不同行为层次情况下使用。比如,业主的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权作出物业管理行为,是物权行为,权利层次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合同作出的物业管理行为,是债务行为。该债务行为必须有业主委托授权才可作为。雇佣和业主是不可能在同一层次话语的(并非人格歧视)。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行为,该话语可以在多种场合使用。因此,通过物业管理行为,可以产生多种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而物业管理权,有财产权(物权)的人才有权使用。所有权人对物业的关系之简单,表现为对物业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并排除其他人的干涉。
现在可以展示一个物业管理系统金字塔:塔尖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系统金字塔第一层)。
如果是一般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则,一物一物权之简单,不存在所有权和所有权人法律行为的金字塔。所有权人自己可以直接对世表示其对物业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并依法排除其他人的干涉。比如开发商在未出售商品房之前的状态,即是一般所有权。
然而开发商将其建筑物区分所有销售之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非一物一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既有自己专有空间,又与其他业主共有建筑物实体大部分及建筑物基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对物业共有物和物业共同事务的管理就非直接相关。业主的非一物一物权对于物业共有物和物业共同事务的管理问题,表现为成员权。分散的单个业主,对于物业共有物和物业共同事务的管理,没有直接的物业管理权,只有物业管理成员权。全体业主组织起来才有共同物业管理权,简称物业管理权。(注意,这里又出现一个物业管理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有组织起来才有物业管理权,因组织而形成物业管理金字塔。现在有不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愿意业主组织起来,就是因唯此才可消弱业主的物业管理权。
理论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必须由法律先行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下,派生出物业管理权法,或称物业管理条例(法律)(物业管理系统金字塔第二层)。
物业管理权法,也可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或住宅所有权法,或物业管理条例(法律)。
物业管理权法要确定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这些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法。
物业管理权法同时要确立业主大会组织法,业主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业主委员会)组织法。或简单的物业管理人产生办法。物业管理权法还要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权法还不够。业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需要有具体实施办法。如同有了合同法,并不表示可以无须具体签订合同一样。物业管理权法,或物业管理条例(法律)以下,再须产生物业管理规约(物业管理系统金字塔第三层)。
物业管理权法和物业管理规约的法律关系,可用合同法和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比喻。按照民事行为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物业管理规约在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约约定。只要不与法律冲突,不同的规约约定都有效,不必一致。如果不立物业管理规约而直接适用物业管理权法也是可以的。如同不怕产生纠纷,合同约定可以粗线条地直接使用合同法条款。
有了物业管理权法和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就可以通过程序决定物业管理是自主管理还是委托管理。
不论物业自主管理还是委托管理都必须要具备一个技术层面上的管理办法。
物业自主管理要有物业自主管理办法。物业委托管理要有物业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都属于物业管理系统金字塔第四层的技术性规范。这些技术性规范也要有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事实上,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如果“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简单说,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那么,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应该在物业管理系统金字塔中,属于第四层规范。也就是说,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应该正名为《物业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草案)》。
业主的物业管理,当决定自主管理或是委托管理时,业主在这个层次上的物业管理,体现的是其物业管理权。
业主决定自主管理物业后,再实施具体的物业管理,就是技术层面上的物业管理行为。自主管理物业要遵守物业自主管理办法的规范。
同理,业主决定委托管理物业,则是物业管理企业技术层面上的物业管理行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管理物业,就要遵守物业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的规范。
5.《法律大讲堂》教案 篇五
前几天和一些朋友闲聊,问他们出门时最担心的是什么问题,结果,没买车的人说,最担心的是出门是否安全,因为有的司机真的是视行人和红绿灯于不顾;然而有车一族却说,最担心的是为路上的行人乱穿马路,真的有一个人突然出现在你面前,往往把开车的人吓的魂飞魄散,可以说,交通违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交通违法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则是屡见不鲜。不知道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出行有过这种担心。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短片,看看这个短片当中有没有我们日常生活中遇的现象。
放短片……
下面我们有请今天做客的嘉宾,来自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从事交通管理专业的张璞张教官,有请,大家欢迎。
主持人:刚才我们看了短片,片子中过马路的那个老人对我印象特别深刻,记得有一次过马路的时候,看到对面的红绿灯转绿,我刚急走几步想过去,结果差点被加大油门冲过来的汽车给撞倒,我相信电视机前和在座的各位观众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不知张教官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张教官:我也遇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上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灯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应当确认后安全通行。”
《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使;遇到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因为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行人就有一种优越的侥幸心理,认为机动车你就应该让着我,即便是我闯了红灯走在人行横道线上你也不敢撞我,撞了我你要赔偿,其实这种后果很严重的,机动车驾驶人其实也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绿灯亮着,我能尽快穿越就尽快穿越,行人你在红灯期间也应避让,这二种侥幸心理碰在一起,难免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在这二种侥幸心理当中,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来说:第一,都没有违法这个概念,违反了别的法律法规的话,大家都还有一种恐惧心理,一种震慑心理,你说行人违法过马路他自己不感觉到是在违法,认为没有什么,觉得是没什么大不了的小事,他并没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在违法!第二,我个人的理解人们在日常行为中对交通法的意识淡薄,被处罚以后他不会有一种内疚感或负罪感,这就说明一个问题:《交通法》在你心中你认为有多重呢?你是否认为《交通法》对自己的约束力不大呢?
主持人:下面我们和今天到现场的在座的观众朋友进行一个交流互动,看看大家对《安全法》究竟了解认识多少? 我来提问,由张教官来点评正确答案!
主持人:问题一:当行人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该怎样?行人有什么权利?
张教官点评:机动车应该主动停车让行人;行人有绝对优先权。
主持人:问题二:以前,经常听到一个说法,就是:“撞了白撞”,在《安全法》中规定为了尊重人的生命权,“撞了不能白撞”,对肇事逃逸司机怎样处罚?罚多少钱?
张教官点评:终身禁驾;15天以下拘留,最高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问题三:过去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第三者实行强制保险,所以有些驾驶人出事故后没有赔偿能力,造成受害一方无钱治疗,肇事一方也造成非常大的精神和生活的负担,那么在《安全法》中规定对机动车要实行什么制度?出事后伤者的费用将从何处出?
张警官点评:机动车第三责认强制保险制度。(《安全法》第17条规定)出事后伤者费用有保险公司出,若保险公司出的费用仍不够他的医疗费,则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认方保留追偿的权力。
这里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再提一个问题: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我国又在何时有国务院出台了什么《条例》?
点评:2006年3月1日由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要求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减少因事故赔偿所引起的的各种案件。
这个条例其有先行垫付、奖优罚劣和注重社会效益三个特点。《条列》第22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来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强制险条列另外还另行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来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出险时,将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再加上社会救助基金的参与,在交通事故中无辜受伤的人,不会再因缺钱而发生令人心痛的结果。
奖优罚劣:《条列》第8条规定,强制保险费率水平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受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主持人:好!下面那位观众需要有问题问张老师的吗?
甲:问题四:《安全法》加大了对对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按照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会怎样处罚?暂扣几个月驾证?罚款多少? 张警官点评:15天以下拘留,6个月暂扣,500-2000元罚款。
乙:问题五: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上路驾车的人,将会怎样处罚?
张警官点评:2000元以下罚款,15天以下拘留。主持人:我们之所以有这个互动环节,目的就是想让更多的观众更多的驾驶人更多的行人了解《安全法》
放片子……
张警官:《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一部外在的法律,所用交通参与者只有变成了内心的信念、理念,变成一种自觉的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在我们的交通出行中产生其正的行动。
6.小学法律讲堂演讲稿(完整版) 篇六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有机会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你们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以及如何学会自我保护、预防违法犯罪。我们先来说一下什么是法律吧。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比如弹珠子,弹中了才算赢;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比如跑步,不能想先跑就先跑,要一起跑;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上课不能迟到、不能吃东西。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你地位如何,不管你是不是当官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要触犯了法律的人,都要受到惩罚。
到现在都发生过学生触犯了法律,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才后悔莫及的事情。因此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那么怎样才算是触犯了法律呢?触犯了法律,就是犯罪。犯罪是做出违反法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中国刑法把犯罪分为以下几大类:危害国家安全 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一旦犯了这些罪,会罚钱,会被关进监狱。
接下来,我们再来谈谈罪犯。犯罪的人,就被称为罪犯。按照法律的规定,从《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划分,10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了,须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对经常偷盗、抢劫同学钱物、或经常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可以收容教养送到少年监狱进行劳动改造。已经满14周岁但是还没有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罪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假如犯了这八种其中之一的罪行,就会被关进少年犯管教所,简称少管所。而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应当对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负刑事责任。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14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是年龄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把你送到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进行矫治等等。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事,2 去干自认为很小的坏事,慢慢演化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希望,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18周岁),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与你们有关的法律,你遵守这些法律,法律就会保护你。下面简单地介绍几个与我们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
1.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其它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违背宪法精神,违反了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让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2.义务教育法:我们国家实行9年制的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不收学费、杂费。
3.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很重要。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有被撞的危险,还会妨碍车辆的通行。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否则容易出现危险事故。
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包括家庭保护(规定父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子女,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把孩子扶养成人)、学校保护(规定老师不 3 得打骂体罚学生,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等)、社会保护(规定了儿童的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一些文化场所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而营业性舞厅、游戏厅等场所则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后受到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审判权,如分别关押、不公开审理、不得批露信息资料等)。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等),如果未成年人有了这些不良行为,就得进行矫治,如治安处罚(拘留、罚款),或劳动教养。
接下来我们就来说说未成年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吧。未成年人的权利
1.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拘禁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4 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我们要注重保护隐私权,既尊重他人隐私,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保持自身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5.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国家制定了这么多法律来保护我们,那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同学们要遵守国家法律,要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不得迟到、早退、团结同学不打架,不偷盗同学东西等等,一旦违反,学校则会对你们进行批评教育。回到家中,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能因为离开了学校脱离了老师的管理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去干坏事,更不能去网吧上网、去玩水或爬到山上玩高压电变压器,在校内校外都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做一名懂事的好学生。要知道,法律是用来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如果我们不去遵守法律,而是故意违反它,那我们受到的就不是保护,而是惩罚了。下面我讲个小案例。
案例一:小丽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有一天放学回到家后,她爸爸发现小丽好象是哭过,就问她是怎么回事,小丽说同班一个叫小明的男生打她。于是,小丽的爸爸就带她回班里找小明要个说法。一见小明,小丽的爸爸就抓过他的衣领问:“你凭什么打小丽?”小明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扎,小丽爸爸就打了小明一个耳光,小明就往小丽爸爸身上吐口水。小丽爸爸又打了小明两个耳光,并将小明推倒在地,才带小丽回了家。这时,小明的家长也来接小6 明,见小明被打得鼻青脸肿,就带小明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小明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小明的家长便把小丽的家长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小丽的爸爸赔偿小明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多元。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首先是小明做得不对,他不该恃强凌弱,欺负比自己更弱小的女孩子;其次小丽也不对,她在班上被小明打了,遇到这种事情应该先告诉老师,请求老师对小明进行批评教育,而不是憋着回到家才告诉爸爸;第三小丽的爸爸更不对,小明还是个孩子,他犯了错误,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家长应该找学校或老师帮助解决问题,或者口头警告小明,让他给小丽道歉并保证以后再不欺负小丽,不该报复性地把小明打伤。他们错误的行为导致小明的身体受到了一定损伤,小丽的心灵深处有了阴影,而小丽的爸爸则受到了经济和道德上的惩罚。
此外,要加强对坏人的自我防范、保护和应对意识。我再讲一个小案例。案例二:有一天,某小学三年级的女生小梅从家里到学校上学,快到学校时,一个男青年(李某)拦住她,对她说:“小妹妹,你们班主任老师生病住院了,别的同学都去看了,你要不要去?”小梅问:“是我们王老师吗?”李某说:“是,是。”小梅立即点头答应要跟着去。于是,李某把小梅叫上了自己的面包车,车上还有另外一个人张某,把小梅控制起来。这个李某和张某边开车边问小梅她爸爸妈妈的电话是多少,小梅告诉他后,他们马上向小梅父母打电话勒索5万元钱,说如果不按要求送钱来,就会杀了小梅。后来,小梅的父母报了警,经过警察的不懈努力,李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小梅成功被救。经法院审理,李某以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同学们觉得小梅哪里做错了?她应该怎样做才对?小 7 梅不应该轻信陌生人的话,更不应该上陌生人的车。如果上面说的这两名罪犯李某和张某特别狡猾的话,小梅被绑架是很危险的,甚至还会失去生命。小梅应该躲避跟自己搭讪的陌生人,自己到学校去问老师有没有生病住院,所以要学会自己分辨对错是非。如果自己去不了学校,那就赶紧回家,别和陌生人说太多话。
说完这个案例我们就得提一下了,如果小朋友在遭到绑架或不法侵害时,你们一定要保持冷静,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如果有不认识的人一直在和你说话,还要带你走,在人多的地方,你可以喊救命;要是周围人少,你们可以表现出很害怕他的样子,让坏人放松警惕,然后看准机会逃跑。
2.如果你们被劫持了,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不可以辱骂对方,以免激怒歹徒,做出过激行为,伤害到你们。
3.耐心等待机会,设法逃至人多的地方,想办法以电话向警方或父母求助。
4.记住歹徒的特征、容貌、衣着等,作为警方办案参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也就是说,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沉着冷静,不要害怕,其实这个时候犯罪分子心里也很害怕,因为是他们在做坏事;可以适当示弱,就是可以表现出自己很害怕,但头脑一定要清醒,要找机会报警或伺机逃跑。
说完这些案例,我们就来说说怎么预防这些事情发生。第一,上下学途中注意交通安全,放学早回家。马路上小心有车经过,不要猛跑。放学后不要在马路上逗留,也不要去河边玩。
第二,不和陌生人说话。陌生人指的是不认识和不熟悉的人。有个口诀是这样的:小白兔,上学校;见生人,有礼貌;不说话,笑一笑;蹦蹦跳跳快走掉。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求同学们在遇到陌生人和你搭讪的时候,不要理他,并且尽快离开那个陌生人。
第三,不跟陌生人出去。同学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在学校,还是在学校外面,遇到陌生人叫你出去,无论是说带你去买东西吃,还是带你去玩,或者说带你去找你爸爸妈妈,你都不要跟他去。如果是在学校,就一定要通过老师同意,才能出校门。
第四,牢记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同学们在上学途中或学校里遇到坏孩子拦路向你们要钱要东西,怎么办?不要去跟他斗,能跑就跑,能躲就躲,不要过度反抗,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实在躲不过,钱财这些东西都可以给他,但之后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不要管他们的威胁,跟老师和家长说是最好的,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你放弃了财物,父母也不会责怪你的。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尽量记住坏人的特征,过后再和老师、父母说,便于警方尽快抓住坏人。在这一条中,大家一定要记住,最重要的是保护生命。
第五,遇到困难挫折要及时向父母和老师求助。要经常跟老师或家长聊聊天,说说自己的心里话,不要总是自己一个人憋着藏着,你不把话说出来,别人就不知道你心里怎么想,不知道你出了什么事,说出来了,老师和家长一定能帮助你解决困难的。
同学们,你们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心理都不十分成熟,加上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是非观念较差,容易去模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容易被人利用。在成长的过程中你们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
7.法律讲堂观后感 篇七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和荆门市公安局联合举行“法律大讲堂——送法进管道沿线”活动,这不仅是我们共同维护企地平安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利用法律武器全面助推魏荆输油管道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载体。
今天,荆门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文忠、治安支队支队长吴斌鹏、双基科副科长梅汝新也莅临会场,大家能在百忙之中出席启动仪式,充分体现了荆门市政府对魏荆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与会人员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我代表襄阳处党委、行政,向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多年来关心、支持我处管道保护工作的荆门市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魏荆输油管道安全平稳运行35年。但随着城镇建设的迅猛发展,管道周边环境不断变化,危及管道安全的隐患也在逐年递增并升级,加之管道输送的原油本就属易燃易爆物品,管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11.22”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死亡62人,企业损失巨大,地方政府也被追责,企地双方48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让我们警醒和反思,保护管道企业是主体责任,但是维护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却是企业和政府共同的责任。当前,魏荆输油管道面临诸多安全隐患,仅荆门市境内违法占压就多达400多处,隐患不治理,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如何有效推进魏荆管道隐患治理工作,维护企业共同平安,我强调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确企地双方是管道保护的责任共同体,企业要履行好管道保护的内部安全责任,也恳请荆门市政府落实好管道保护的外部安全责任。企地双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企地“风险共存、责任共担、安全共建、和谐共享”的良好态势。
二是恳请荆门市政府及公安局牵头并给予全力协助,建立市县乡镇村等多层级隐患督办机制,对隐患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企业要主动与政府部门定期对接,彻底做好隐患治理工作,实现本质安全。
三是创新有效开展《管道保护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全方位、多层次的在管道沿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保护管道,人人有责;依法护管,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维护企地平安是企业与政府共同的责任,管道保护更是一项艰巨性的任务,管道安全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关系企业安全生产,让我们充分运用好法律,与地方政府携手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管道安全平稳运行,努力为政企和管道沿线群众构建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共创同心协力共谋发展、共建和谐、共享平安的大好局面。
8.《道德讲堂》观后感 篇八
这两个环卫女工大概之前谁也没听说过,一个叫韦青,一个叫陈红,她们月工资仅800元,儿女都已上高中、大学,一家人却住在十七八平方米的小屋子里,靠她们扫地维持生计。
无疑,那价值上万元的钞票能让她们富裕一段时间,甚至可以不再做环卫女工这个苦职业,但这两个善良的女工仍选择了诚实守信。
孔夫子说过,“言必信,行必果”,巴金一生尊崇“人要忠心,火要空心”,古人说得最多的便是“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哈佛大学招生不但注重成绩,而且更加注重诚信……一切的一切都表明诚实的重要性,概括成一句话就是“人无信则不立”。的确,人无信不立,诚实是生活社会中最好的“通行证”。公司老板如果欺骗员工,员工也会受他影响或纷纷跳槽,导致公司破产;同样,古代君王如果欺瞒臣民,就会众叛亲离,国破人亡。故而,诚实也是促进人与人之间友好信任的桥梁。
然而当今社会中却存在着许多的尔虞我诈,毒牛奶、毒奶粉、瘦肉精事件,一直存在的商场逃税现象,中高考、考研的作弊现象……诸如此类,不计其数。更有甚者,打着“保健”的旗号赚取一些老人的血汗钱!我们中国从古时的礼仪之邦到当今的被外国谴责没素养,绝对算是一个悲剧。
如果世上多一些“韦青”、“陈红”,那么生活就会多一些真实、多一些美好、多一些光明。
9.道德讲堂观后感 篇九
她是第四人民医院妇瘤科主任,业务精湛,声名远扬,但在这同时,她也是一位癌症患者。今年51岁的俞小元在医生的岗位上已经工作整整28年了,5年前,这位常州知名度很高的妇女肿瘤科医生,自己也被诊断出患了恶性肿瘤。然而,面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她一直抱病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主刀完成了一台台手术,确保了病人的安全,甚至在手术的前一天,她克服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又成功救治了三个病人!
是什么意念支撑着患病的她依旧一如既往地履行了医生的职责?是对工作的深沉热爱、对岗位的认真负责以及一种尽职尽守的工作态度支撑她忘记病痛,全心全意的为病患服务。
其实我们身边也有许多像俞主任这样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的人与事。每天清晨,天边才显出几抹淡淡的云霞,整个城市都还沉浸在睡梦中,几个橘黄色的身影已默默地忙碌着,“唰——唰——”金黄的竹扫帚轻轻地划过地面,垃圾立刻飞快地跳入了垃圾箱;若是碰到了“顽固分子”,橘黄色的身影便弯下腰来,认真耐心地清理他们,让他们乖乖就范,只留下一条条干净整洁的道路。当人们走在出行的路上,谁又会想起,是谁不辞辛苦,默默地为他们提供优美的环境;谁又会想起,当人们怡然自得享受这一切的背后,凝聚着多少颗汗珠和心血!
每天,当我们面对数学王老师严厉的面容,听着她毫不留情的批评,感受到她对我们的严格的要求和雷厉风行的教学作风,心里总会感到委屈和不满。可是,当我们欣喜的望着数学考卷上优异的成绩和自身坏习惯悄悄的消失,谁有能明白,王老师的苦口婆心和谆谆教导以及她对我们寄托的无限希望,是一种多么深沉的爱啊!
10.法律讲堂3 张玉堂 篇十
1、《法律讲堂3》的5个专题的题目分别是: ①:《秦兵说房—规避房产纠纷》 ②:《细说物业管理》 ③:《我们都是消费者》 ④:《消费者选择权》 ⑤:《细说房屋面积》
2、叙述专题《消费者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并谈心得体会 答:○1《消费者选择权》内容:
但是在消费环境当中果真能够实现这种美丽的语言所描述的选择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选择权。那么什么是选择权?如果我们闭上眼睛认真想一想,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到底有多少个选择权呢?有的观众会说,我有选择出租车的权利;第二个权利,我有选择我购买的大米的权利;第三个权利,我有选择我手机的商家的权利;第四个权利,我还有权利选择,我乘坐哪个公司的飞机。这样的权利如果列举起来的话可能不胜其烦,一万个权利能打住吗?十万个权利能打住吗?都打不住。所以我们就从权利的质的属性上来归类的话,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
一类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选择经营的主体的权利;第二个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的权利;第三个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数量的权利;第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进行鉴别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挑三拣四的权利,那么这四个必要的选择权的权能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选择权的外延。
2《消费者选择权》的心得体会: ○
我们先看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选择交易伙伴,这是消费者选择权的首当其冲的权利。
一个好的企业还有一个好的产品,大家想一想哪个更重要?是产品重要还是企业重要。在企业管理界近年来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说一流企业做品牌,二流企业做市场,三流企业做产品,应当说产品很重要,但是对我来说企业的素质,企业的资格更重要。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横行霸道的话。那么这个企业早晚要出问题,这样的产品虽然现在质量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担保明天它的产品质量不会出问题。如果一个企业仅仅考虑到管理者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的话,这样的产品的设计,这样的产品的质量控制,广大的消费者能够放心吗?所以在选择哪一个经营者的时候,我们的消费者应当反复地挑选,包括我们的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哪一个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时候,要反复看一看。你这个商品房的开发公司究竟是愿意做成百年老店的那种开发商,还是只做一锤子买卖,对这样的公司一定要提高警惕。而且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上,出现了两类不同的公司:一类是存续期间比较长的公司,这存续方在二十年或者三十年以上。也有些公司是短期的项目公司存续期间只有两年,或者三年的时间。那么房地产的质量可能在入住以后的一年或者两年很难发现。当你发现商品房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是三年五年以后了。那个时候当你想找到开发商去追究它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时候。大家问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开发商担保他出售的商品房质量不存在瑕疵的责任,有的观众会说,瑕疵担保责任要担保它的房屋有瑕疵吗,不是担保它的房屋有瑕疵,是担保它的房屋没有瑕疵,问什么是瑕疵呢,瑕疵是个法律术语,瑕疵就是缺陷的意思,存在着质量缺陷,这就是存在着质量上的瑕疵个,如果存在着权利上的权限,你这个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这就存在权利上的权限。作为开发商应当同时履行两个保证义务:一要保证你的房屋质量是合格的,第二保证产权是清晰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负担的,如果满足不了这两条,业主就可以找他,去找他算帐,但是当你找到他的时候,发现这个公司没了,去工商局一查,这公司已经清算了,为什么清算呢?因为这家项目公司载明的存续期间就是两年。现在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对这些“短命”的项目公司,有哪些有效的规治措施。所以我在2003年参加3·15期间的一个房地产市场与消费者维权的研讨会的时候,我就提出一个建议,希望未来的法律延长这些房地产公司的存续期间。如果还允许这些“短命”的项目公司存在的话,应当规定它的大股东,它的集团公司、它的母公司也要对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话音刚落有一个开发商老总就说了,他说,哎呀,我为了规避你的这个建议,我就顶多写三年或写四年。我的回答呢,我就是为了解决你不诚信的问题才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呢。他说你的立法建议现在还没生效,现在还没接受,所以我还是注册两年或者三年。什么叫蒸不熟煮不烂,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我们的消费者在选择经营者的时候,在购房的时候,要睁大眼睛,你就应当远离这样一个企业。不是产品出了问题,是企业出了问题。
第二,消费者选择权,还在于消费者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的权利。面临着林林总总的商品,面临着五颜六色,缤纷多彩的商品,消费者该如何做出一个谨慎的选择呢?有的消费者往往禁不住商家促销的诱惑,有的往往过分地着重于商品的包装,而对商品内容重视不够,有的只注重商品的重量而不注重商品的质量。
比方说“陈化粮”。陈化粮有什么样的危害,用矿物油打磨的陈年的老米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危害大家可以想像得到。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便宜,仅仅为了重量而牺牲粮食的质量的话,实际上是对你自己的健康最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时候,一定要留意各级消费者协会颁布的消费警示,还有质监管理机构及时向媒体发布的质量监督报告,还有媒体就某些商品或服务的缺陷及时予以的新闻报道。包括某些吹得玄乎又玄的一些植物油,说这里头又含金又有氟,又有氟又有金,实际上又没金子又没氟,因为它的原材料构成里头有妨碍身体健康的原材料在里头,不管它的广告做得多么大,铺天盖地,还是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一定要如实地考察这个商品的质量、原材料、性能、副作用、等级、规格、质量以及相关的其他情况,最后才做出选择,真正做到不见兔子不撒鹰。
第三个消费者选择权,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的权利。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来说永远都离不开。有的商家为了诱导你循环购物推出一些返券的消费策略。这些返券往往说够一千元钱的东西,赠你三百元钱。有的消费者为了占商家三万元钱的便宜或占一百万的便宜,于是就大量地购买根本不需要的商品,虽然这个商品是好的,但是商品的数量之巨对你的日常生活来说是不必要的。你需要花那么多钱去购买那么多商品吗?你就是为了享受返券给你带来的利益吗?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你购物越多,你支出的金钱越多。但如果说你购买的商品根本不需要的话,你接受服务不需要的话,本身就是最大的浪费。看似有返券买东西便宜了,会过日子,其实是最大的浪费,有的人把这类人称为消费者当中的“败家子”。我想这种恨铁不成钢的这个话语,能够体味的出来。但是我们的许多消费者,本意是占便宜,最后却吃了大亏,当然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数量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光要禁得起促销广告的诱惑,还要禁得起自己的孩子的诱惑,有些商家使用“苦肉计”推出一些促销的方式,让你购买你根本不需要的商品。有的时候,他抱着你的孩子笑着对孩子说“孩子,你看看,小朋友,这个商品多么好啊,购买一个吧”。孩子喜欢了,然后哭哭啼啼,不买就哭。那么为了花钱买稳定,有的家长就斥资买了一些家里头已经有的东西。那么对这种行为而言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四消费者还有权利,对于准备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反复地进行比较,反复地进行挑选而且这种反复挑选的行为应当是免费的,商家应当予以尊重。如果一个消费者,特别是一个女性消费者去商场、去购物、去买衣裳有可能反复比较,试来试去最后仍然没有买,有可能试了十八回商家有可能变得不高兴。能不能说,小姐,你要向我支付一笔购物费吧,因为我为你提供购物服务啊。这种要求是无理的。消费者有权利反复地比较,反复地选择这也是消费者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当然有的商家就推出了和这种选择权相悖的格式合同,就说此件衣服不能碰,不能摸,有心买者你再摸、你再试,就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不摸、不试怎么能知道这衣服是不是合体呢?如果你试了以后,他就说你有心买。有心买是不是就一定有义务要买呢?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消费者依然有权利去选择但是仍然没有义务一定要购买。当然有没有这样的消费者专门以行使选择权为乐趣,但是就是不想购物?从理论上来讲这类消费者可能有,可能他乐趣就在于试衣裳,试完衣裳也不想,试衣服就是乐趣,但是我想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进商场购物的时候,不管最后买成还是没有买成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去进行购物活动的。所以没有购物,也是购物活动。购物的结果和购物活动要区分开来。只要是发生在购物活动过程之中的选择行为,商家都要尊重,这是没有二话可以商量的。但是我们的商家推出的这些政策要禁得起选择权的检验,当然消费者在行使上述四项选择权的时候也应当诚信行事应当自觉地尊重商家的合法的权利和要求。比方说对一些比较贵重的物品我们的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侵权的行为,因为有一些消费者由于不慎,就把人家商家准备出售的大花瓶,搬着搬着搬不动,嘣,扔地上,搞碎了。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这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特别是在购物场所地板很滑的情况下,稍有不慎不光消费者人身会存在着危险,而且你准备购物的商品本身也会损害的。但是我们也要警惕,一些商家的不诚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已经发生了。一些商家把一些本来非常脆弱的弱不禁风的商品,或者把已经破碎的商品,放到一个很不安全的桌子上。然后消费者只要是一碰,那么这个大瓷碗、大瓷瓶马上就碎了。那么有人把这种情况称为“碰瓷”,实际上就这种情况,消费者既然碰碎了就要赔钱,表面上看消费者是侵权人,商家是受害者。但实际上呢,是有些不诚信的商家给消费者设置的一个消费陷阱。所以我们消费者更要非常的小心、非常的谨慎。那么话又说回来,如果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时候受到了商家的误导或者胁迫,没有选择,无奈之下购买了它的商品,购买了它的服务,还有没有反悔的权利呢?
俗话说,世界上什么样的药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问题是消费者既然是上帝,有没有后悔药可以吃呢?例外情况下是有的。那就是消费者如果的确出于经营者的欺诈或者胁迫,而违心地购买了自己不想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他可以行使《合同法》赋予的撤销权。但是这个撤销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法律名词叫除斥期间。排除的除,排斥的斥,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延长也不允许中断。从你签定合同之时因为原则上这也是消费者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算,一年有效。如果消费者过了一年,还躺在解除权上睡大觉,那么法律不会保护他的撤销权。如果这个消费者觉醒了,从他签定那个违心的购房合同、购车合同或者旅游合同或者其他任何一类消费合同之后,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签约之时的确是出于商家这种软性的欺诈或者硬性的胁迫,而被迫签字的签订了一个丧权辱己的合同他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个合同。但是关键还是看证据,你要证明当时商家的确存在着欺诈你的情况,比如说拿出产品的说明书。它说这是一个金项链,但是最后一看是一个镀金的项链,里头是铁的、是铜的,当然可以撤销合同。如果说是人家胁迫的话你也应当举出相应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证明因为你的手,假如说碰了一个商品一下,商家说你这一碰,我这精品椅子就不值钱了。所以你必须买。不买,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如果同行的(人)和你没厉害关系,能够证实这一点。你为了保护自己的性命,那么只好被迫买了下来,后来你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合同,把这个精品椅子还给它。如果商家败诉了,诉讼费仍然由商家承担。所以好汉不吃眼前亏是有道理的,如果在你受到欺诈、胁迫的时候,但如果说商家确实雇佣这着一些彪形大汉,准备对你行凶的话。我觉得消费者可以作为缓兵之计,先购买它的商品,然后再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关键又是看证据,所以我们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应当知道法律上我们有绿色通道,但是过绿色通道的时候,一定要出示证据的通行证。当然消费者的选择权,在市场经济竞争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就越有可能受到危害,越是那些竞争程度不充分的行业,往往选择权是最受限制的行业。
回首我们改革的十年之前,当年我们作为电信行业的用户好像是只有使用这种固定电话的通讯的手段。但是现在一看,我们不仅仅有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出现的那种寻呼机或者BP机。当时我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购买这BP机的时候,也是感到非常的高兴。认为BP机这世界上,最先进的通讯工具,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能找到我了。我总能和我的亲戚朋友保持联系了。后来我在一个公共汽车上看到了一个人举着和砖头一样大的“大哥大”,说我在403路上呢,我正在用手机给你打电话呢,大家都对他投以羡慕的目光。所以通讯的工具现在是越来越竞争多元化了,现在还有小灵通也进入了北京和其他的一些城市。我们再看电信运营商竞争的程度也在不断地增强了,消费者选择权也是越来越多了,由过去的中国电信,变成了中国网通、中国电信,还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百舸争流的局面。我们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要受到尊重了。
【法律讲堂观后感】推荐阅读:
《法律讲堂》心得体会08-09
第三期师德大讲堂网络直播观后感心得体会07-19
道德讲堂总结06-14
道德讲堂宣传10-02
生态文明 道德讲堂06-18
社区道德讲堂议程06-27
道德讲堂活动总结07-23
道德讲堂生态文明07-30
山阳讲堂工作综述08-18
道德讲堂典型人物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