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

2024-08-22

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精选4篇)

1.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 篇一

贵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简介

贵州省是我国西部典型的山地省份,山地占全省面积的61.7%,丘陵占30.8%,平地只有7.5%,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保存良好。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是古代苗瑶、氏羌、百越、濮人四大族系交汇的地方,又是汉族移民较多的一个省区,各民族在迁徙、流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大杂居,小聚居”、“既杂居、又聚居”的分布状况,截至2010年,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不同经济文化类型的民族,在贵州都找到了他们生存发展的空间,而且长期保持各自不同的文化,各民族文化与地理环境相融合,形成了多元并兼、朴实多样的文化体系。在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下,各族人民的居住环境也呈现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风格各异、多彩的城镇和乡村聚落。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34个,其中,位于自治州、自治县境内的有22个,以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为突出特征的占了70%以上。

(一)古朴独特的苗族文化:以雷山县西江镇、上郎德村为典型代表。雷山西江的“千户苗寨”,苗家吊脚楼层层叠叠,气势恢弘。

(二)风情浓郁的布依人家:以禾丰乡马头村、国荣乡楼上村为典型代表。布依族源于古代的“百越”,是一个“稻作民族”,很早就耕作水田。布依族村寨多依山傍水。“水边寨”里有“干栏式”建筑或石板房。

(三)鼓楼下的璀璨文明:以往洞乡增冲村为典型代表。“走马转角楼”般的外廊式木楼,鳞次栉比。溪上建有风雨桥,将桥梁、长廊、楼阁浑然结为一体。高高耸起的鼓楼,是楼、塔、亭、阁的巧妙结合,是侗寨的象征,堪称民族建筑的瑰宝,著名的从江增冲鼓楼高达14层。

(四)驻军迁徙的屯堡文化:以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大西桥镇鲍屯村为典型代表。屯堡文化是明朝江南随军或经商到滇、黔的军士、商人及其家眷生活方式的遗存。随着岁月的变迁,安顺一带的屯堡人仍奇迹般地保存着600年前江南人的生活习俗,其民居、服饰、饮食、民间信仰、娱乐方式无不具有600年前的文化因子,这种屯堡文化为古代汉民族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五)贸易带来的盐运文化:以黔东南州镇远县为典型代表。由于外来贸易,带来了汉族文化与当地民族文化的融合,以青瓦、马头墙、砖木石雕以及层楼叠院、高脊飞檐、曲径回廊、亭台楼榭等为显著特征的徽派建筑与苗族吊脚楼的结合相得益彰,别具特色。

除了上述典型的民族特色文化,遗留着军事营盘的玛瑙村,城墙保存完好的青岩镇、隆里乡,水族、瑶族文化的活载三都怎雷、荔波懂蒙,都显现了我省民族文化的鲜明特征,朵朵绚丽的民族文化之花,点缀在贵州高原,形成独特而亮丽的风景线。

贵州省是我国西部典型的山地省份,山地占全省面积的61.7%,丘陵占30.8%,平地只有7.5%,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保存良好。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省份,是古代苗瑶、氏羌、百越、濮人四大族系交汇的地方,又是汉族移民较多的一个省区,各民族在迁徙、流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大杂居,小聚居”、“既杂居、又聚居”的分布状况,截至2010年,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不同经济文化类型的民族,在贵州都找到了他们生存发展的空间,而且长期保持各自不同的文化,各民族文化与地理环境相融合,形成了多元并兼、朴实多样的文化体系。在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下,各族人民的居住环境也呈现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风格各异、多彩的城镇和乡村聚落。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34个,其中,位于自治州、自治县境内的有22个,以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为突出特征的占了70%以上。

(一)古朴独特的苗族文化:以雷山县西江镇、上郎德村为典型代表。雷山西江的“千户苗寨”,苗家吊脚楼层层叠叠,气势恢弘。

(二)风情浓郁的布依人家:以禾丰乡马头村、国荣乡楼上村为典型代表。布依族源于古代的“百越”,是一个“稻作民族”,很早就耕作水田。布依族村寨多依山傍水。“水边寨”里有“干栏式”建筑或石板房。

(三)鼓楼下的璀璨文明:以往洞乡增冲村为典型代表。“走马转角楼”般的外廊式木楼,鳞次栉比。溪上建有风雨桥,将桥梁、长廊、楼阁浑然结为一体。高高耸起的鼓楼,是楼、塔、亭、阁的巧妙结合,是侗寨的象征,堪称民族建筑的瑰宝,著名的从江增冲鼓楼高达14层。

(四)驻军迁徙的屯堡文化:以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大西桥镇鲍屯村为典型代表。屯堡文化是明朝江南随军或经商到滇、黔的军士、商人及其家眷生活方式的遗存。随着岁月的变迁,安顺一带的屯堡人仍奇迹般地保存着600年前江南人的生活习俗,其民居、服饰、饮食、民间信仰、娱乐方式无不具有600年前的文化因子,这种屯堡文化为古代汉民族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五)贸易带来的盐运文化:以黔东南州镇远县为典型代表。由于外来贸易,带来了汉族文化与当地民族文化的融合,以青瓦、马头墙、砖木石雕以及层楼叠院、高脊飞檐、曲径回廊、亭台楼榭等为显著特征的徽派建筑与苗族吊脚楼的结合相得益彰,别具特色。

除了上述典型的民族特色文化,遗留着军事营盘的玛瑙村,城墙保存完好的青岩镇、隆里乡,水族、瑶族文化的活载三都怎雷、荔波懂蒙,都显现了我省民族文化的鲜明特征,朵朵绚丽的民族文化之花,点缀在贵州高原,形成独特而亮丽的风景线。

2.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规划的成果进行审查。

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二)保护规划的批准文件;

(三)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的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四)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

(五)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二)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中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3.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单 篇三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200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确定与撤销

第九条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镇、村、街区,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一)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交通、军事要地等,保存有较多的历史文化实物和遗迹,或者近现代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仍有较多数量的文化遗存;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保存较为完好,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保存有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壁画、雕塑或者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碑刻、楹联等;

(三)在地方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民族文化传统保留较为完整,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或者在历史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传统工艺等;

(四)保存有较高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旧城街道、巷道、民居、寺观教堂,或者体现城市、镇、村、街区内涵的纪念设施和经鉴定公布的优秀建筑群;

(五)具有鲜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镇、村、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照程序申报。

具备条件未申报的,上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或者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沿革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三)反映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音像资料;

(四)保护范围及其说明;

(五)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及其位置示意图;

(六)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七)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因保护不力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令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确实丧失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

(二)总体目标;

(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

(四)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

(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

(五)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

(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

(七)古树名木保护档案、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调查,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三)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四)规划、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人有保持原样和安全的义务,在修缮和改建时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转让后15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四)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五)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六)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前款禁止的活动外,禁止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

(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至

(五)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修复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对行为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未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组织验收或者工程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办理存档手续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缮、改建设计方案未经规划(建设)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产权,未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湖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篇四

1982年2月8日

湖南:长沙 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1月4日

湖南:岳阳 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

2001年至今

湖南:凤凰

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

2005年9月16日 湖南:龙山县里耶镇

国家第四批历史文化名镇

2007 年5月31日 湖南:望城县靖港镇、永顺县芙蓉镇 国家第五批历史文化名镇

2010年12月13日 湖南:绥宁县寨市镇、泸溪县浦市镇

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村

2003年10月8日

湖南: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

2007 年5月31日

湖南: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

国家第五批历史文化名村

2010年12月13日

湖南: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1、3城:岳长凤(岳阳、长沙、凤凰)2、5镇:你爷爷(里耶)尽讲(靖港)芙蓉姐姐(芙蓉镇)的好话,说她朴实(浦市镇),跟你 当老婆再实在(寨市镇)不过了。3、8村:岳阳

1、怀化

2、永州5 张谷英(岳阳 的张谷英村)坐在高高的椅子上(怀化的高椅村),望着眼前的五块宝贝田地(怀化的五宝田),心 里像吃上了甘蔗蜜糖一样(永州的上甘棠村),原来这里全是岩块石头(永州的干岩头村),现 在已改造成了平坦的田地(永州的坦田村),又 引来了龙溪的水(永州的龙溪),种上了板栗高粱(永州的板梁村),大丰收了!

一、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3座 长沙市 岳阳市 凤凰古城 长沙市 岳阳市 凤凰古城

二、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

5个 龙山县里耶镇(湘西州)望城县靖港镇(长沙市)永顺县芙蓉镇(湘西州)绥宁县寨市镇(邵阳市)泸溪县浦市镇(湘西州)

1、龙山县里耶镇(湘西州)

2、望城县靖港镇(长沙市)

3、永顺县芙蓉镇(湘西州)

4、绥宁县寨市镇(邵阳市)

5、泸溪县浦市镇(湘西州)

三、湖南省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     

8座 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岳阳市)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永州市)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怀化市)永州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永州市)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永州市)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永州市)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郴州市)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五宝田村(怀化市)

1、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2、江永县夏层铺镇上甘棠村

3、会同县高椅乡高椅村

4、永州零陵区富家桥镇干岩头村

5、双牌县理家坪乡坦田村

6、祁阳县潘市镇龙溪村

7、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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