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格式与

2025-03-09

刑事上诉状格式与(11篇)

1.刑事上诉状格式与 篇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把被告人列为上诉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下一栏写代为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代为上诉人为律师的,只写其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法律职务;代为上诉人为近亲属的,

其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并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

3.上诉事由。

是一段承上启下的过渡性文字,在最高人民法院格式空白处,根据实际清况填写适当文字。

(二)上诉请求

即上诉人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制作时应根据一审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请求。

如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量刑均持否定的态度,要求上诉审法院依法审理,进行改判,

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 x年xx月xx日(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

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则上诉请求可表述为:“请求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 日(XXX 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三)上诉理由

要围绕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上诉理由,以实现上诉请求。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问题,上诉状首先要就犯罪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辩驳,以澄清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二是定性存在问题,上诉状要抓住定

性定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求定性准确,定罪恰当,罪刑相当。

三是量刑存在问题,比如一审判决没有依法正确量刑,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或者忽视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

上诉状就应针对量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明观点。

四是诉讼程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上诉理由就要阐明原审判决违反程序法之处。

制作上诉理由时要以精练的语言将一审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概括成几个观点,然后据理驳斥。

(四)尾部

包括以下内容:文书送达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名称;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上诉人署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上诉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原审人

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上诉人 一案,于 年 月 日收到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季xx抢劫一案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xx,男,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高中文化,xx县xx厂职工,原住xx省 xx县xx镇xx村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月xx日()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月x x日(2001) x中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死缓。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自首情节未加认定于法不合。

上诉人被公安机关询问,仅仅是因为上诉人在案前与被害人有联系,公安机关只是把上诉人叫去询问一些情况,并未掌握上诉人的犯罪罪行。

上诉人在被询问时当即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主动交出劫得的手机、现金等物。

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自首论。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身上携带有赃物,无法抵赖而被迫交代罪行,与事实不符。

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询问对象搜身,如果不是上诉人主动供述罪行,公安机关怎么可能知道上诉人随身携带有赃款赃物了否定自首情节的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惟恐被害人不死,又用哑铃压住被害人颈部,明显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之直接故意,并由此推断上诉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主观恶性大,应依法严惩。

2.刑事上诉状格式与 篇二

审判方式是指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方法和形式。上诉审是对初审的延续,审判工作量相对于初审来讲要少,但针对性相对较强,所以审判的方式通常与初审有所区别。就目前来看,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上诉程序审判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

1.法典法系

在法典法系国家,二审的审判没有单纯的书面审理方式,一律都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不论是三审终审制下的二审程序还是两审终审制下处于终审程序的二审程序都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三审的审判也通常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只是程序上有所简化。

2.判例法系

在二审的审判中,除美国等个别判例法系国家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外,其他国家是没有书面审理方式的,一般都采用以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方式开庭审理,且不再有陪审团参与。判例法系三审的审判虽然以合议庭方式出现,但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与该法系国家判例法特征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相一致。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阅读案卷或下级法院的记录、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然后开会讨论,最后书写意见并作出判决。[1]

3.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比较

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在刑事上诉审审判方式上相同之处表现有二:一是,对检控机关和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二审审判方式完全相同。二是,在二审的审判方式上除美国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外,一般都是以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判的方式,即便二审程序属于终审程序也是如此。采用合议庭开庭进行审理,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切实维护上诉权人的利益。不同之处在于美国的二审审判因侧重于法律审,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此其一;其二,法典法系国家的第三审审判都采用开庭审理方式,而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三审审判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限范围

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限范围主要指的是上诉审刑事审判机关在上诉审过程中有权对案件问题进行审查。上诉审刑事审判机关在上诉审中审查案件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上诉权人的上诉利益,也会影响到上诉审法院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所以其在刑事诉讼上诉制度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1.法典法系

在法典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审级制度不完全相同,因此它们对刑事诉讼上诉审案件审查范围的规定也就不同,大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西班牙、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的国家,实行的是“全面审”。即上诉审机构在上诉审中可以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审查。究竟在具体上诉案件中审查哪些问题,主要还是依据上诉权人提起上诉的事由来确定,上诉审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对上诉事由以外的事项进行审查。[2]

第二,如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上诉审机构在第二审中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全面审理,也就是进行所谓的“第二次事实审”。[3]但在重新全面审查事实时,在具体上诉案件中究竟应当审查哪些问题,主要依据刑事诉讼上诉权人提起上诉的事由来确定,即具体审查范围实行部分审查制,在第三审亦即终审中仅仅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也就是所谓“法律审”。以上国家在三审中均实行法律审,它构建的基本思路是: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次审判,在认定事实方面出现错误的概率已大大降低。虽然这些国家从审级制度上讲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各个国家法律规定不同,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要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才告终结的。三审终审实质上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不能针对法庭错误的或者是不完全的事实认定提出第三审上诉,而只能基于法院判决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出现的法律错误。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律规范,涵盖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即既包括正式的制定法和规定,也包括习惯法、国际法中的一般规则以及已经转换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虽然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业务分工计划等都不属于法律规范,但违背这些规定导致法庭组成不合规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8条第1项第222a条及第222b条的规定,可以成为第三审上诉的理由。

2.判例法系

判例法系多数国家由于三审终审制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行,所以对刑事诉讼上诉审审查范围所作的规定大致相同。判例法系国家认为,诉讼就是一场法律格斗,法官只是控辩双方请来的裁判,作为裁判,就应该恪守中立,袖手旁观,不得参与游戏。同时由于判例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主要由陪审团决定,所以关于上诉审审查对象及其审判权范围主要以当事人上诉内容为限,且原则上只针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3.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比较

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法典法系如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等,判例法系刑事诉讼上诉审机构在第三审中均实行法律审,即只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上述这些国家在第三审中只审查法律问题,基本的考量是通过前两次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故三审环节中则将工作重心放在解决法律问题方面。

不同之处表现在第二审的审查范围有所不同。法典法系国家的第二审实行的基本上是全面审,而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二审则主要是法律审。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在判例法系国家中有陪审团制度,事实问题是由陪审团裁决的,法官一般不予干涉。此外,另一不同点主要表现为在法典法系部分国家,刑事诉讼上诉审机构在上诉审中仅实行全面审,不存在适用法律审的情况,判例法系的做法却并非如此。

以两大法系为借鉴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上诉审审判权制度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上诉审审判方式的规定不够合理,应采用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我国采用开庭审理与调查询问不开庭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必须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进行列举。我国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与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多数国家二审采用开庭审理的审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在二审的审判方式上除美国采用书面审理与口头辩论(或听证)相结合的方式外,一般都采用以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的方式,即使二审程序属于终审程序也是如此。另外开庭审理方式不限于第二审,在第三审也同样适用,只不过较二审程序相对简化。判例法系国家的第三审审判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如若采取不开庭审理方式,这对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利的,故应该予以修正和完善。

2.二审审判方式上应统一实行开庭审理,取消调查询问不开庭的审理方式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作为终审的第二审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其上诉利益能否切实得到保护,而作为终审的第二审程序,其审判方式对于当事人上诉利益的保护和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基层法院尚普遍存在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二审时若采取调查询问不开庭的审理方式,一审中可能没有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则有可能得不到彻底澄清,进而使得一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偏差和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多数国家的做法。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孙长永、朴宗根:《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俄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32条。

[3]按照德国学者的见解,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者当初对于区法院审判质量的不信任,导致了这种第二审上诉程序的设计。而较高审级的法院则拥有数量上较多和素质较高的法官,这就将使得审判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因此不需要再举行一次事实复审。参见【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24版,501页;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第220页。

[4]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37条第2款及后条。

[5]杨春洪:《论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2(6)期。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篇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X费用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应详述事实和理由,略)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 月 日

附:(1)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4.民事与行政申诉状编写格式 篇四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三:余xx,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xx队

被告四:任xx,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xx,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一、二拒绝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3、请求撤销原告受胁迫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5.诈骗刑事上诉状 篇五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 诉 事 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6.刑事上诉状「改判」 篇六

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z)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陈X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陈X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陈X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陈X是未成年人犯罪,陈X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陈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陈X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陈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

综上,上诉人陈X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xxx〕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7.死刑案件刑事上诉状 篇七

被上诉人:徐智业

被上诉人:陈志明 上诉人因徐智业、陈志明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孝昌县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出具的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的(2010)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

2、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8月6日上午,被上诉人徐智业召集被上诉人陈志明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将上诉人舒周锋家并非违章建筑的院墙拆倒。由于不服上诉人的阻挠,徐智业突然冲向上诉人抓住他的衣领将其打倒在地便骑在上诉人的身上猛打,陈志明赶紧上前帮忙抓住上诉人的双手使其无法反抗。徐智业、陈志明两人对上诉人共同实施暴力殴打达数分钟之久。在上诉人即将爬起时,陈志明一记重拳打在上诉人的左眼上。顿时上诉人左眼血流如注,疼痛无比,惨不忍睹。其左眼弓下皮被打开了一条长3厘米的口子,鲜血直流,左眼眶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左视网膜震荡伤。被上诉人徐智业、陈志明见势不好便扬长而去。

事发当天上诉人到孝昌县白沙镇派出所报案,白沙派出所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4月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舒周锋的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八级;后期康复对症治疗费用1000元;康复及休息期为伤后4个月。

2010年11月22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以“自诉人舒周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系两被告人徐智业、陈志明所为,其诉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0)孝昌刑初字第54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自诉以附带民事起诉。上诉人认为该裁定严重错误,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本无视上诉人的如下证据:

1、相片若干,均为上诉人的儿子在上诉人被殴打时用手机拍得。其中有能证明上诉人的眼睛被打得血流满面的相片,有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的相片;

2、录像若干片段,能证明徐智业、陈志明殴打上诉人;

3、了解真相的村民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曾遭被上诉人毒打。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既有视听资料,又有证人证言,还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既有证明损伤程度的证据,又有能证明上诉人的损伤与徐智业、陈志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完全符合《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证明要求,并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不足”

二、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而应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只要“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相关法院就应该开庭审判。在本案中犯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谁打伤谁一目了然。另该款对证据的要求是“足够”而没有要求是“充分”这两个词的内涵很不一样。足够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充分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开庭审理,有充分的证据法院就应该定罪判刑。事实上,上诉人的证据已经是非常足够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该开庭审理此案。

三、孝昌县人民法院不宜再审理此案,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其实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伤害案,情节、因果关系都很简单,根本不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但孝昌县人民法院的一系不法举措,使上诉人对该院的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怀疑,表现在:

1、对于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该院无正当理由,也不解释,不让上诉人复印或查阅,这是对上诉人诉讼权利的蔑视与剥夺。

2、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对象有三人,2010年10月12日,该院刑二庭庭长胡火明带队的调查人员长途跋涉从孝昌县城来到偏远的孝昌县白沙镇光明村二组,却只对其中两个不是很重要的证人进行了简单的调查,便草草收场,要打道回府。上诉人向该院的调查人员提出对最重要的证人舒带三进行调查的要求时,该院的调查人员堂而皇之说:“时间不够用,我们还有别的事要办。”这话简直是瞎扯淡。别人的事是事,上诉人的事就不是事?上诉人盼星星,盼月亮,终把法院的人盼来调查取证,为什么对上诉最有利的证人,调查人员避而不见?这其中倒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玄机?这不得不让上诉人对法院调查人员的动机产生合理的怀疑。

3、当天来调查的人员共计4人,一个是该院的胡庭长,一个是该庭的书记员(女),一个是司机,第4个人是白沙政府的工作人员。上诉人很不满的是,法院的人来调查取证,为什么要与罪恶的白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当时法院的人解释说:“是让他带路”。光天化日,大路朝天,法院的人要找上诉人所在的村子是易如反掌的,即便是找人带路,为什么一定要找白沙镇政府的人?白

沙镇政府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其工作人员与法院的人同坐一车,会进行哪有些对上诉人不利的阴谋策划?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法院的人到上诉人的在的村子之前,先到的是白沙镇人民政府,否则,这位白沙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是从哪冐出来跳上车的呢?这位政府的工作人员必然是受白沙镇政府的指派才出来带路的。

白沙镇人民政府是流氓政府,是土匪政府,法院的人与他们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搞到一起,能有什么好事?结合上面2、3、两点的论述,法院的调查人员对舒周锋最有利的证人无故不调查,必然受到白沙镇政府的指使。

4、孝昌县人民法院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2010年5月25日,上诉人向孝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二位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孝昌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孝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2010)孝昌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发回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8月24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孝昌刑立字第54号立案通知书,决定受理上诉人的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孝昌县人民法院的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在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184434.02元。

从2010年8月24日该院决定立案至今,该院一直不决定开庭日期,每当上诉人问时,该院的人总是说“你等一段时间”,一直等了三个多月,上诉等来是一纸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此可以看出,孝昌人民法院一会不立案,一会立案,一会又驳回起诉,朝令夕改,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上诉人,其所作所为是对上诉人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诉讼权利的极大漠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除了上面的理由外,上诉人另认为,孝昌县人民法院并不是没有业务能力审理此案,而是受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所左右,该院在这股强大的政治势力面前已充分地无能为力,所谓的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在这股强大的政治势力面前已彻底土崩瓦解。该院的处事原则是“只保自己,哪管他人”,要它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简直是痴人说梦。

另,本案影响极大,极其恶劣。孝昌、孝感两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政府、政法委,省高院、省信访部门,省内外的各大媒体,谁人不知?谁人不晓?

难道这不是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的丑事?

难道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让这样的丑剧、闹剧在孝昌及至孝感司法界继续上演吗?

难道一定要等到血腥的暴力事件或自焚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吗?

到那个时候,你们想做点什么还有机会吗?

上诉人希望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撤销孝昌县人民法院的(2010)孝昌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更希望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此案,而不是草草看一下上诉人的材料(书面审查)就驳回自诉,这种解决纠纷的方法是很简单的,也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上诉人希望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充分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充分地阳光操作。对一个普通农民而言,一生当中眼睛被打伤一次就已经足够了,而对一个人民法官而言,一生当中要开无数次庭。如果通过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实无罪,上诉人也能坦然接受,真所谓“死也瞑目”既然如此,人民法院为什么就一定要吝惜开一次庭呢?开一次庭难道真的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吗?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充分,原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恳准所请。

此致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8.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篇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9.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春秋 篇九

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王臻舟,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避暑山庄门前易园宾馆一楼。

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郑新民,职务: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京通铁路52号。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原审被告人)

负责人:白玉杰,职务:经理。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

被上诉人李浩,(原审被告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锦山镇。

被上诉人程卫东,(原审被告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锦山镇东街21组57号。

原审被追加被告人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天雨,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新华路帝景园西侧底商。

被上诉人杨慧,(原审原告人)1997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西城社区。

法定代理人:王东辰系杨慧之母。

被上诉人王东辰,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西城社区。

被上诉人毛东旗,(原审原告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马玉光,(原审原告人)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毛毳,(原审原告人)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满族,大学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马哲,(原审原告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学苑路南园小区。

被上诉人张建成,(原审原告人)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于丽敏,(原审原告人)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张威,(原审原告人)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满族,大学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张适,(原审原告人)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法定代理人:张建成。系张适之父。

被上诉人赵瑞芹,(原审原告人)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荣华社区商城小区1号楼4单元。

被上诉人孙桂荣,(原审原告人)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魏仗子乡排仗子村。

被上诉人王桂云,(原审原告人)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商城社区2号楼。

被上诉人马艳宾,(原审原告人)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滨河中路。

被上诉人丁嘉宝,(原审原告人)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滨河中路。

法定代理人:丁强,系丁嘉宝之父。

被上诉人李金泽,(原审原告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乾坤小区5号楼1单元。

被上诉人刘玉杰,(原审原告人)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被上诉人孙秀芝,(原审原告人)女,193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被上诉人霍凤芹,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路南9栋48号。

被上诉人霍凤贤,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1号楼211号。

被上诉人霍凤洁,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棋盘地9号楼4单元702室。

被上诉人霍友,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路南1楼2单元101号。

被上诉人霍凤荣,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1号楼402号。

被上诉人霍凤云,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上诉人因不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二、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上诉人退出诉讼。

三、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李浩、程卫东对24名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再审审理时被上诉人张建成、于丽敏、赵瑞芹、马艳宾、丁嘉宝、孙桂荣、刘玉杰、霍凤云、孙秀芝、霍凤荣、霍友、霍凤贤、霍凤洁、、(霍凤云、孙秀芝、霍凤荣、霍友、霍凤贤、霍凤洁请求霍明山的民事赔偿部分)并没有要求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20000.00元的违约责任,在审理时因本案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这样主审法官释明本案的被害人选择或侵权或违约之诉,休庭15分钟后本案的被告人均明示选择侵权之诉,放弃违约之诉故被害人均不要求两个旅行社承担责任,这样本案就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的侵权之诉,而再审判决中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本案被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后,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因为本案各受害人(原审原告)均不同意将旅行社追加为被告人,同时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但强行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且判令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行为既侵犯了上诉人的法定权利,又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选择权的法定权利,原审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责令两个旅行社退出诉讼。

二、本案应该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显失公正。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机李浩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使众多的受害人损伤,被上诉人李浩的违章驾驶行为是致伤受害人的直接原因,而是肇事车辆(蒙D26395)初始登记的权利人是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记载的购买发票也是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依据案件发生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主体理应是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卫东是肇事车辆车主。赤峰中昊分公司将该车挂靠本单位”,该认定纯属不顾客观事实,按照肇事车辆的购买发票、车辆所有依法注册登记手续、营运手续等,该车的所有权人就是赤峰中昊公司,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程卫东,一审判决故意歪曲事实,使得赤峰中昊公司逃脱了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和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的过错,原审法院认定:“招商旅行社、春秋旅行社作为旅游的组织者,本应对所包车辆证照运营手续进行检查并对超载、游客携带物品的安全负责。因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害后果的产生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付连带赔偿责任。(见判决书第13页17行至19行)”是严重的错误,其一;两个旅行社没有审查运输车辆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注意义务,其二;受害人乘坐肇事车辆时,车辆的相关运营手续齐全,司机驾照合法有效,其三;肇事车辆当时也不存在超载、超员的情况。这怎么就能认定两个旅行社有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呢? 原审法院判决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显失公正。

三、原审法院再审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说理不清楚,难以让人信

服。

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旅行社的行为有任何的过失行为,又怎么谈得上与被上诉人李浩的肇事行为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呢?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认定了本案的责任主体是被上诉人李浩,而原审法院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不顾,追加上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告,并判令上诉人旅行社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其判决没有客观性、公正性,原审判决中也没有充分的说理清楚两个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因判决中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说理不清楚,使得事实的认定与判决的结果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难以让人信服。

综上,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判决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显失公正、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说理不清楚,故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10.刑事上诉状正式版 篇十

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刑事,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11.抢劫刑事上诉状 篇十一

上诉人因抢劫罪一案,不服xx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xx)锦江刑初字第83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进行处罚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伙同他人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上诉人确有伙同他人对受害人进行“教训”、“收拾”,但黎xx和何xx临起犯意进行抢劫,超出了上诉人授意去“教训”、“收拾”的主观故意。

A、上诉人只存在伤害赵xx的故意,其春熙路公安人员对其询问上诉人想怎么报复赵xx时:上诉人则说想找人吓唬吓唬他,打他几耳光,不准她跟其他人耍朋友之类的,可以说是有伤害的故意,而且自己书写的材料中也证实这一点。

B、上诉人并没有分得赃物,一审法院认定xxx分得了赃物证据不足,xxx分得了什么赃物?xxx在材料里说的很清楚什么都没有要,黎xx和何xx总共抢得现金才100多元,事后上诉人分别给黎xx和何xx各分300元(是自己的钱)作为他们帮忙报复的辛苦费,和赵xx耍朋友期间几个月时间就用了几万块钱,当时上诉人根本不缺钱,更不可能为财物为目的找几个朋友去对受害人进行抢劫,一审法院不能仅凭有利害关系的黎xx这一孤证认定上诉人分赃。

C、当事后得知被邀约的黎xx、何xx抢劫了受害人并捆绑了受害人赵xx时,上诉人还因此责怪黎xx和何xx,说道并没有要求去抢劫(自己书写材料),并积极给受害人的朋友打电话要求解救。

故在上诉人以语言明确授意黎xx和何xx对感情外移的赵xx进行“教训”、“报复”,只是对其进行故意伤害,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伙同黎xx和何xx买刀、指定犯罪场和抢劫的实际发生(超出上诉人犯意),便倒推认定上诉人有抢劫的直接故意,其逻辑矛盾。

2、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和黎xx、何xx有抢劫赵xx的合意

A、上诉人和黎xx说法相互矛盾,上诉人在xx县公安人员问到即证据目录5第5页第4行:上诉人答到:“我想起是在我租房子附近的一个茶房说的,说赵xx在金帆船会所上班,我还说这个女娃娃身上有钱,你们去弄钱后你们自己得…….”;而黎xx的陈述中证据目录13第2页第12行:“然后我和何xx就到住的地方去了,回到住的地方,我给xxx打电话,xxx当时就把我们叫到附近一个茶馆看了一会我们又回到住的地方,等xxx回来后,xxx就给我和何xx说有个女的在xx金帆船会所上班的…..xxx还说那个女的在会所上班应该有钱,xxx想报复那个女的”。 因而两者说法从言语本身上不完全吻合且说法不一致,上诉人的笔录说是在茶楼说的,但是黎xx说是在住的地方说的,两者说法相互矛盾且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他们是否有协商,是否有抢劫合意的真实性,孤证不能定案。

B、黎xx说法前后矛盾,黎xx在回答公安人员询问的时候证据目录13第2页第1行“在20xx年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xx县和xxx耍(即和xxx第一次在xx县见面),聊天的时候,xxx给我说到xx去找个女的弄点钱(肯定能意识到是抢劫),我问他啥子事,他就说就是弄点钱,我以为他是说着玩的,也没有在意,他当时又说他和另一个人(后来参与抢劫的何xx)也说好了……”;在同样一个笔录里第5页倒数第2行问到为什么要去抢劫时,黎xx回答:“当时xxx叫我们去帮忙报复那女的,我也没有意识到是抢劫。”既然第一次见面就说去弄钱怎么可能后面还意识不到是抢劫呢?没有意识到是抢劫应该是黎xx对客观真实情况的描述,进而也说明了xxx并没有要求黎xx去xx找个女的弄钱之行为,况且xxx不可能说已经和另一个人说好了(何xx),因为证据材料显示何xx是xxx和黎xx已经到xx后才给不在xx的何xx打电话叫来xx帮忙报复。

故黎xx说法与自己说法前后矛盾,与上诉人说法相互矛盾,是否协议去弄钱两者说法不一致(地点),存在重大疑点争议较大,何xx又在逃,因此案件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上诉人与黎xx、何xx有抢劫的合意。

3、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这种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

犯罪皆有动机和目的,上诉人邀请朋友去教训赵xx,其动机是希望赵xx害怕武力威胁(甚至是伤害)而服软不再和别的男人暧昧,希望能回到自己的身边,这种单向的希望是上诉人的行为动力,而不是客观上有带人买刀、踩点等,结果被抢就有抢劫的直接故意,那假如黎xx和何xx对受害人强奸、绑架,那上诉人也有其强奸和绑架的直接故意吗?这无疑是主观臆断和强加,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邀约人对受害人进行“教训”是事实的不清和证据的不足的。

二、上诉人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例第200号吴学友故意伤害案行为极为相似,吴学友终以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定罪处罚。

吴学友也是雇请胡xx和方彬等人携带凶器(钢管)对受害人李汉德欲进行重伤,结果二人殴打李汉德并抢劫其身上钱财580元,事后,吴学友也给二人“酬金”600元,公诉机关也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瑞昌市人民法院则认为胡某和方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结果法院以吴学友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上诉人行为基本和上述案例一模一样,只是时间、地点、作案凶器不一样,然而一审法院则认为事情是因上诉人教唆“教训”而引起,并一起去买刀,则含沙射影的认为其教训已覆盖了“抢劫”之意,这纯属主观归罪,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之行为应参照吴学友案,虽然我国不是判例国家,但被最高人民法院收集的案例应作为其判案指导。

三、黎xx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其言词证据证明力极弱,可信度很低,应出庭作证。

1、黎xx说法与上诉人受害人说法不一致,但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供述可信度较低。是否授意去抢劫问题,谁提出买刀,是否参与分赃,上诉人说这全是诬陷,两人说法相互矛盾,且系孤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在陈述抢劫的过程中与受害人所说也并不一致。黎xx为推卸责任,减轻自己罪行,说到绑受害人是何xx(证据目录12第4页倒数第7行),但是受害人赵xx陈述是黎xx捆绑自己和刘军的(证据目录17第2页倒数第5行),因而黎xx为减轻自己罪责诬陷何xx,说法证明力极弱。

则以上可以看出黎xx为求自保和轻判,有诬陷上诉人和何xx之嫌,其供述可信度较低,因而其供述相互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事实不清,但又是一审定案的关键性证据,依据《xx省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7条之规定,黎xx应出庭作证。

总之:本案已经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更应该慎重待之,每个人都痛恨犯罪,但法院也应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上诉人只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抢劫的合意,且说法存在重大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也依据《证据意见》第32、34、35条的规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或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进行判处,特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xx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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