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2024-07-10

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共13篇)

1.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一

家长委员会换届会议程序

一、宣布开会。

各位家长大家好,我是学校德育副校长高双虎,今天由我来担任会议的主持。今天学校到会的领导有朱校长、刘校长、孙校长以及

主持人:各位家长下午好!通过互相了解,以及自荐推荐的方式每年级推选出2名家长成为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恭喜你们,并对大家在百忙之中参加这次会议表示由衷的感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和睦,孩子学有所成!学校的办学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学校的管理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在过去的一年里,学校送走了一批优秀毕业生,迎来了新一届一年级新生,家长委员会的换届势在必行。因此,学校决定今天进行家长委员会改选。新一届家长委员会成立后,我们要一改往届家长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学校想在多个领域都需得到家长的参与,比如教育教学、班主任及老师的评价、学生各项缴费问题、校务公开、老师的课堂教学的听评等,因此,这一届家长委员会肩负着学校工作的多项职责。要想做好参政议政,就需要有一个高素质、高水平的家长委员队伍。所以,对于今天的选举我们中的每个人都要慎之又慎,投好自己神圣的一票。

二、下面请我校朱校长致辞并介绍学校基本情况。

三、请各位家长委员会成员根据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指导方案以及对学校的前期了解给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前一段时间我校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参加投票方式定制了学生校服,请家长代表张宁素介绍一下校服定制的过程。

五、我代表学校和学校家长委员会宣读:学校家长委员职责:

1、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

2、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

3、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4、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6、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7、收集家教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行交流;

8、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9、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10、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六、说明选举办法

第一环节:请家长委员会委员进行简单的自我介绍。介绍的内容是:学生姓名、家长姓名、文化程度、职业、单位职务、自己在教育孩子方面的心得等。

第二环节:每个成员打票,在投票一列的人名后面打勾,只能选择一个人。

第三环节:打完票后,交给本班的召集人组织唱票,唱票的时候最好有两人以上参加。这个环节由召集人组织实施。

选出候选人之后,召集人把本组的选票收齐整理,交到主席台,由我保存存档,此时召集人使命已经完成。

5、宣布选举结果

宣布选举结果,把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布,请同志们对选出的代表报以热烈掌声。并宣布此次选举到此结束,感谢所有家长的参与。宣布除获选人之外散会,所有获选人员暂时留步。

七、请学校朱校长宣读家长委员名单。

主持人:今天,实验三小的家长委员会正式成立了,它意味着我们的学校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它说明了我们的家校教育更加求真务实了,它标志着我校的学校教育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我宣布实验三小家长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家长的光临!请大家现在合影留念。

2.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二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中的权力机构, 掌握破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实践中, 由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 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全部破产事务。出于效率与成本的考虑, 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在债权人会议之外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常设性机构, 以代行债权人会议的部分监督职能和其他职能。债权人委员会是企业破产中的一个重要机构, 在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债委会的良好运作能减轻管理人工作效力, 提高管理人工作效率。因此, 是否能充分调动与利用债权人委员会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对破产事务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已经有着较为详尽的研究, 但是我国学者针对债权人委员会, 其研究基本限于实体层面, 侧重于研究该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债委会的法律地位等, 缺少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程序性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选举制度的问题研究。债委会成员的选举是债委会设立的起点, 选举制度的完善对债委会制度的完善, 对于确保各方权益、保障破产事务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 是债权人委员会良好运作的原点与基础, 如果不能厘清该程序性问题, 那么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必然造成制度性“原罪”, 阻碍破产事务进程, 有可能损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 势必最终使管理人陷于被动的尴尬局面。因此, 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法律问题亟待研究。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提名

(一) 有提名权的主体

我国《破产法》六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委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债委会成员。在选举程序中, 应当对被选举的主体进行提名, 而进行提名的前提是明确具有提名权的主体。因此, 笔者将先分析有权提名债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主体:

第一, 管理人不具有提名权。笔者参与的破产案件中, 债委会成员候选名单都是由管理人事先拟定, 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尽管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 但不能说明管理人具有提名权。依据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法院具有重大事务决策权, 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 重大事务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笔者认为, 管理人这一行为实质为法院授权的代办行为, 管理人的推荐名单实质为经过法院同意的债委会成员候选名单。

第二, 法院具有提名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 债权人往往因为数目众多、地域分布广泛, 债权人之间往往缺乏了解, 要求债权人提名出合适债委会成员较为困难。法院可以通过管理人对债权人状况获取较为全面的了解, 提出合适的债委会成员人选较为可行。另外, 据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法院具有重大事务决策权。笔者认为,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权, 但法院实际具有提名权, 今后的法律修改也可明确规定法院具有提名权。

第三,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具有提名权。法律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有权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难看出, 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名债委会候选人。笔者认为, 债权人的提名权与法院提名权并列, 债权人认为法院推荐名单以外的债权人更加胜任, 可以推荐其他债权人作为候选人。另外, 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人提名权的行使条件, 笔者建议, 今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补救, 规定债权人数占10%的债权人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

(二) 提名债委会成员的考虑因素

在提名权明确后, 应当提名哪些债权人作为债委会成员呢?债委会成员代表了特定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因此提名适格的债委会成员至关重要,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笔者将分析该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债委会成员代表了特定债权人群体的之利益, 因此分析其提名构成, 应当以债权人的代表性角度分析。我国法律虽未对债权人的类别明确相应的法律概念, 但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破产清偿顺序之规定, 债权人分为四类:一是对债务人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 二是职工债权人, 三是税收征管机关债权人, 四是普通债权人。上述四种债权人, 分别代表了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之利益。

笔者认为, 债委会设立之目的在于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 保障债权人之权益。但是, 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在债务人清偿能力有限的前提下, 这就不可能充分保障到每一个债权人之利益, 在企业破产进程中也很有可能出现损及某一方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因此提名能够代表相关主体利益的债权人进入债委会监督破产进程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于债委会成员的提名, 笔者有如下观点:

第一, 让担保债权人拥有尽可能少的债委会成员席位。从法律上而言, 担保债权人享有最优先的清偿顺序, 使得担保债权人缺乏工作动力, 而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清偿依赖于担保物的高价变现能覆盖担保债权的金额, 这使得普通债权人组成的债委会有足够的动力与积极性努力工作, 尽可能帮助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当然, 个别案件例外, 特别是金融债权为主的破产案件中, 债权人可能绝大多数都是担保债权人, 在以担保债权人为主的案件中, 不需要考虑这么多的因素。

第二, 税收征管机构代表无须获得债委会成员席位, 因此不需要提名其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其理由如下:首先, 从现实角度而言企业欠税只占国家收入的很小一部分。这一点已得到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立法和相关研究机构的认同。①对于国家而言, 企业破产欠税是几乎可以忽略的一笔财产, 因此没有必要专门要求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委派代表至债委会。我国今后每年破产的企业数目将会十分庞大, 要使每一个破产企业的债委会成员中都有税收征收机关代表, 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必须要求税收征收机关委派代表参与破产过程, 那么所造成的人力、财力投入甚至有可能超过欠税金额, 反而得不偿失。其次, 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中, 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滞纳金、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都可以在企业破产前起到确保税款征缴的作用, 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出现破产企业欠税的情形。综上而言, 提名税收征管机关代表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无必要性。

第三, 让普通债权人拥有尽可能多的债委会成员席位。正如前文所言, 普通债权人对破产事务的关注度远远超过担保债权人, 主要由普通债权人组成的债委会拥有足够的动力和积极性。

笔者认为, 除了上述分析外, 还应当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债委会成员的代表性, 即第一, 债权人的威望与能力;第二, 债权金额的大小;第三, 债权人是否同债务人具有关联关系;第四, 债权人地域代表性。

现笔者详细分析之:

第一, 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影响力与能力。破产是一个利益协调与解决问题的过程, 因此, 对于入选债委会成员的威望与能力有较高要求。影响力与能力是一个抽象的条件, 法律无法对此进行评判, 应当结合破产个案在众多债权人中选择出合适的债权人加入债委会, 促进破产顺利进行。实践中, 有影响力与能力的债委会成员往往对破产事务的进展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能稳定债权人的情绪, 化解破产事务中的各类矛盾, 甚至能通过个人影响力协调管理人无法解决的难题。

第二, 应当考虑债权金额的相对大小。依据债权额度, 可以把债权人分为大额债权人与小额债权人。从理性人的角度出发, 任何人都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债委会中大额债权人往往只会代表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小额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遭受损害。为了避免此现象, 有观点认为, 应当提名相应数量的小额债权人参选债委会成员, 理由是大债权人占据着主导权, 这极有可能把中小债权人排斥到边缘地位, 损害其利益, 无法体现破产中的公平。在破产实践中, 效率与公平应当并重, 大债权人往往在债权人会议和债委会中都占据着主导权, 这有助于快速集中处理破产事务, 提高破产效率, 因此实现破产的高效性是较容易的。特别是在重整案件中, 重整是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同样也是大额债权人重生的机会, 出于自救, 大额债权人往往尽其所能为债务人筹措资金、吸收投资人、落实重整计划。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体现在分配制度上, 同一顺位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制度使大额债权人谋取私利损害小额债权人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此, 笔者认为, 无须过分考虑形式的公正, 应让尽可能多的大额债权人进入债委会。

第三, 应当考虑债权人是否同债务人 (破产企业) 具有关联关系。在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在一些破产案件中, 债务人会精心策划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来实施逃债行为, 最终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笔者认为, 任何债委会成员候选人, 都应当严格审核其是否同债务人具有关联关系, 凡是同债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都不得成为债委会成员。

第四, 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地域性。笔者参加的一起破产案件中, 该案件中外地债权人数量众多且住所地较为集中, 管理人与法院在拟定债委会候选人名单时, 担心外地债权人因路途遥远缺乏参与破产事务的积极性, 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均为债务人所在地的债权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 外地债权人对候选人名单提出质疑, 进而对破产事务处理的公正性表示质疑, 甚至表示自担交通成本也愿意成为债委会成员。因此, 笔者认为, 在类似上述破产案件中, 事先应征求外地债权人的意见, 尽可能在债委会成员在地域上分布均衡, 打消债权人的质疑。

三、债委会成员选举方式

(一) 职工代表是否需要选举

我国《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从字面解释上而言, 债权人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但是这里的“债权人”在逻辑上并不包含“职工代表” (即职工债权人) , 二者属于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那么职工代表是否应当通过选举产生呢?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职工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理由如下:

第一, 从字面解释而言, “选任”修饰了职工代表。在法条中“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为定语, 修饰限制了其后的所有主体。因此, 即使“债权人”和“职工代表”两个主体是并列关系, 二者也一同接受“选任的”修饰限制。因此, 职工代表也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 选举职工代表有其必要性。在破产企业中, 职工数目众多, 要选择代表其利益的主体, 选举是最民主透明的选任方式, 从制度上而言, 选举出来的代表就是代表多数人利益的代表。选举制度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凝聚职工共识, 化解潜在的矛盾, 有利于社会稳定, 保障破产顺利进行。

第三, 选举职工代表有其可行性。同一个企业的职工, 一般不存在时空的分隔, 长期的共同工作, 也让职工之间有着基本的了解, 这有利职工们选择出其认为最合适的、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代表, 并且职工之间组织一场职工代表选举也并非复杂、专业的活动。因此, 选举职工代表具有可行性。

综上而言, 笔者认为, 职工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如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未选举职工代表,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后应当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 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于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以得票多少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①该制度原本用于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 法律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中的债委会成员选举。

累积投票制最重要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化解直接投票制引起的股东之间的不平等, 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企业破产的债委会成员选举中, 也存在着同公司股东选举董事时类似的问题:大债权人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表决优势, 在债委会中随意安插有利于己方的债委会成员, 而中小债权人由于债权分散, 有可能无法选举出代表己方利益的债委会成员, 这对于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破产公平受偿是非常不利的。因此, 从保障债权人实现公平受偿的角度而言, 应当在债委会成员选举中引入累积投票制, 允许中小债权人把投票权集中行使, 选出能够代表中小债权人利益的债委会成员。

(三) 差额选举还是等额选举

我国法律并未对债委会成员选举究竟是采用差额选举制度还是等额选举制度做出规定。在与之类似的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制度中, 除了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试行) 》中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之选举要采用差额选举外, 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董事选举也未明确规定究竟采用何种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的原则, 或者说“以差额选举为常规, 等额选举为例外的原则”, 一直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和人民团体活动中公认的原则。②差额选举原则主要是适用于政治活动当中, 那么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中呢?

从可行性上而言, 在破产中适用差额选举并无障碍, 只要提名的债委会成员多于应选的债委会成员即可。因此, 关键要分析使用差额选举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 有必要引入差额选举制度, 理由如下:

第一, 差额选举制度, 是一种竞争性的制度, 可以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债委会成员需要一定的威望与能力, 一般而言债委会成员能力越强、威望越高也能更好地处理协调破产事务, 更能保障债权人利益。通过差额选举制度, 可以淘汰一部分不适格的债委会候选人, 选拔出更为合适的债委会成员。

第二, 差额选举制度也更符合选举制度的内涵。这一点是在包含债委会成员选举在内的所有选举都适用的, 差额选举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使不同的债权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主张,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四、债委会成员选出后的相关问题

(一) 债委会成员的任期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委会成员的任期, 但是依据债委会成员的职权, 可以确定债委会成员的任期。成立债委会的目的在于监督破产进程、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 债委会成员选出之日, 债委会成员便开始履职, 履职期限截至破产程序终结。

(二) 债委会成员不能履职的救济途径

债委会成员在被选出后, 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履职。债委会成员对于保障破产中债权人利益意义重大, 如债委会成员无法履职, 势必将严重影响受其代表的债权人之利益。

我国《破产法》未对债委会成员不能履职的情况如何救济做出规定, 债权人选出债委会成员, 原则上是代表了特定债权人群体的利益, 而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之间往往有着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因此, 债委会成员一旦不能履职, 必须及时补缺, 否则有可能严重影响破产的公平受偿。

笔者之前讨论的提名、选举之方式, 为债委会成员补缺提供了可行性。首先, 笔者认为债委会成员的选举应当为差额选举。因此, 除了不能履职的债委会成员外, 各债权人还有可供选择的其他债委会成员候选人, 补缺的人员可以从这些候选人中选择, 免除了重新提名的程序。其次, 根据首次选举债委会成员时各候选人的得票数确定新的债委会成员, 票数最多者直接确定为新的债委会成员。

(三) 债委会成员被弹劾的救济途径

债委会成员在监督破产工作的同时, 也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因此, 债权人有权对债委会成员提出弹劾。笔者认为, 每一个债权人, 不论债权金额大小都有弹劾权。

债权人的弹劾对象, 应当包括所有债委会成员, 并不限于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债委会成员, 例如职工债权人代表也可以弹劾普通债权人代表。原因在于, 由于不同债权人群体利益存在冲突, 在破产中很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都发生在不同的债权人群体之间, 当债委会内部无法进行利益的协调与保障时, 就应当赋予债权人自我救济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对不尽职尽责的债委会成员或者故意侵害他方利益的债委会成员进行弹劾。

弹劾的条件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资格与义务的规定。

弹劾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有观点认为, 弹劾也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为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 同时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因此, 即便债务人向管理人提出弹劾意见, 管理人最终还是需要将意见转往人民法院, 为了简化弹劾程序, 提高破产效率, 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弹劾即可。另一方面, 弹劾往往是弹劾人向更高权力主体提出弹劾意见。在破产中, 管理人却是接受债权人监督的, 如果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弹劾意见, 显然是一种本末倒置, 颠倒了债权人与管理人的相互关系, 因此是不恰当的。综上而言,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弹劾, 既能确保破产效率, 又能防止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关系陷入混乱。

五、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 健康高效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事务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完善与贯彻是债权人委员会健康高效运转的良好开端。选举制度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上逐步完善, 也需要管理人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不断总结经验并灵活执行。本文笔者旨在抛砖引玉, 以期得到专家的点评,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入详尽的研究。

摘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 而选举制度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原点, 是债权人委员会良好运作的基石。我国关于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 缺乏针对选举中若干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笔者从管理人的视角, 对债委会成员选举前、选举中、选举后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 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于强化债委会成员选举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制度

注释

1 韩长印。我国破产分配顺序的重构—“破产分配顺位”学术讨论综述,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6) :44。

2 同前注。

3 (1) 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84页.

3.非盟委员会主席选举“战火再起” 篇三

选举频频陷入僵局

非盟是非洲最重要的区域组织,正式成立于2002年,其前身是创立于1963年的非洲统一组织。在非盟的九大组织机构中,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在年初和年中召开两次例会;委员会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非盟的日常事务及政策实施,领导层由主席、副主席和八名委员构成。《非盟宪章》规定,委员会的十个领导职位在非洲东西南北中五大次区域中平分,且为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其中五个职务由女性担任。与非盟轮值主席(现主席为中非国家乍得总统代比,2016年1月当选)任期一年不同,非盟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为四年,至多可连任一届。

非盟委员会主席有非盟的“秘书长”和“首席执行官”之称,其重要性无需赘言,因此成为各国和各次区域竞相争夺的目标。现主席德拉米尼-祖马来自南非,2012年7月当选。然而,作为南非总统祖马前妻和该国前内政部长,她的当选也并非一帆风顺。长期以来,非盟成员国间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为避免大国意志绑架非盟,埃及、南非、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利比亚等“非盟会费的出资大户”应避免竞夺委员会主席一职。因此,2012年南非打破“君子协定”强推祖马参选,遭到了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等地区大国和非洲法语国家的强烈反对。

非盟委员会主席选举遵循“三轮投票、末位淘汰”原则,即在三轮投票后,得票最少的候选人直接出局,剩下的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投票。在2012年1月的选举中,由于时任主席、来自加蓬的让·平与挑战者祖马之间竞争异常激烈,选举一度陷入僵局。在前三轮投票中,两位候选人得票分别为28比25、27比26及29比24,祖马遭淘汰。在最终投票中,让·平虽获32票,但不及当选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选票,亦未能当选。一直到2012年7月,祖马在经过四轮投票后才击败让·平,成为掌舵非盟的首位女性主席。

祖马本有望连任一届,但为备战明年的南非执政党党首及2019年总统选举,宣布放弃连任。此次非盟委员会主席选举中,三位候选人分别是来自东非国家乌干达的卡齐布韦(女)、中非国家赤道几内亚的莫库伊和南部非洲国家博茨瓦纳的文松-莫伊托伊(女)。此次共有51个国家参与投票。与2012年1月时的选举情况类似,三位候选人经过七轮投票仍无人胜出,致使选举再陷僵局。在第三轮投票中,卡齐布韦仅获11票,被淘汰;在第六轮投票中,莫库伊因一票之差被迫出局;在第七轮投票中,文松-莫伊托伊仅获23票,亦无法当选。

“战火”恐将更加猛烈

非盟委员会主席选举分别在2012年、2016年出现“双雄逐鹿”和“三足鼎立”的局面,表明非洲各国及各次区域组织正日益认可非盟作为地区领袖的重要性,欲借其扩大本国及本区域在非洲和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另一方面,选举两度“难产”,也折射出非盟内诸多矛盾长期难解,并有可能对明年1月的选举进程产生一定阻碍。

首先,三位候选人各有优劣,均难获得非洲各国普遍认可。卡齐布韦、莫库伊和文松-莫伊托伊虽分别得到东非共同体、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三大次区域组织的背书,但均被指“资历平平、难堪重任”。其中,卡齐布韦现年61岁,曾长期担任乌干达副总统一职,是非洲历史上首位女性副总统,2013年被潘基文任命为联合国非洲地区艾滋病事务特使。但她被曝出在担任副总统期间曾“滥用公款”,成为首个遭淘汰的候选人。莫库伊现年51岁,2012年起担任非洲唯一一个西班牙语国家——赤道几内亚外长,是三位候选人中最年轻的一位。赤道几内亚为非洲重要产油国、财力雄厚,曾于2011年和2014年两度承办非盟峰会。但该国总统奥比昂执政近40年,莫库伊亦因此被斥来自“独裁国家”、不符合参选标准。文松-莫伊托伊为博茨瓦纳外长,现年65岁,早年当过新闻记者,从政经验丰富。但博茨瓦纳被视为非洲“异类”,该国总统不但长年缺席非盟峰会,而且在非洲国家集体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等问题上与肯尼亚、南非、苏丹等国大唱反调,因而该国候选人也难获广泛支持。

第二,此次选举遭到西非国家的集体抵制,成为其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有报道称,在此次非盟峰会开幕前,以塞内加尔、科特迪瓦等国为首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曾上书非盟,称参加此次非盟委员会主席选举的三位候选人均不具备当选资质,要求推迟选举至下届峰会,并重新开启候选人提名进程。但经过集体协商,非盟驳回了这一请求。因此,在此次选举的七轮投票中,西共体15个成员国“为示不满”几乎全部弃权,成为三位候选人均无法获得当选所需票数的重要原因。有分析认为,西共体此举的目的是为本地区候选人——塞内加尔的巴斯里明年参选“争取机会”。塞内加尔自诩为“非洲法语国家领袖”,对地区领导权觊觎已久。巴斯里则是该国广受推崇的外交官,目前担任联合国秘书长中部非洲事务特别代表。

第三,非盟委员会主席换届选举虽实行匿名投票制,但三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表明,各成员国投票时“以地域和语言差异划线”的基本现实仍未改变。以此选的第三轮投票为例: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有15个成员国,由其推选的博茨瓦纳候选人在本轮投票获16票;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有11个成员国,来自该组织的赤道几内亚候选人获得12票;东非共同体只有六个成员国,由其推选的乌干达候选人则仅获11票;同时,此轮投票有15个国家弃权,这一数字也与前文提到的西共体成员国数量基本相当。在2012年的选举中,也正是因为让·平和德拉米尼-祖马的主要支持者分别来自非洲中、西部的法语国家和东、南部的英语国家,双方势均力敌,使得选举进程异常艰难。因此有评论指出,非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只有打破地域和语言壁垒,方有当选可能。展望明年选举,此次落选的三位候选人仍有资格再次参选,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等地区大国也有可能加入战局。届时,大国争雄局面及非洲不同区域、语言集团间的矛盾或再次显现,战火恐将更加猛烈。

nlc202309082306

下任主席任重道远

过去四年,德拉米尼-祖马虽在推动性别平等、提高非盟委员会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留下不少烂摊子。甚至有批评指出,祖马在南非任外长、内政部长期间虽表现出卓越的领导能力,但并不适合在国际组织担任领导职务。未来,无论谁成为非盟的“当家人”,均难回避以下问题。

一是如何贯彻《2063年发展规划》。在祖马的倡议和力推之下,非盟在2015年1月正式推出了《2063年发展规划》及其首个《十年行动计划(2014~2023)》,为非洲今后10至50年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发展描绘了蓝图。在今年7月的非盟峰会上,祖马宣布正式启用“非洲统一电子护照”,并将首批护照颁给非盟轮值主席、成员国首脑、外长和常驻代表。这标志着《2063年发展规划》中的一大目标已初步实现,对推动非洲地区一体化进程将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评论认为,该规划完全是祖马的“政绩工程”,周期漫长、任务繁重,实施起来困难重重。此前,非盟就曾因“规划多、执行差”或“有想法、无成绩”屡遭诟病。未来,能否将非盟规划与成员国的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调动各国参与热情,进而保证规划稳步推进,将考验下任主席的执政能力。

二是解决资金短缺问题。长期以来,依赖外援不但为外部势力干预非洲事务提供了口实,也严重制约了非盟的自主决策能力。目前,非盟委员会70%以上的资金由域外国家提供,还有不到30%来自成员国会费。如2017年委员会总预算为7.82亿美元,其中5.76亿美元由外部捐助者出资。同时,非盟年均7.5亿美元的维和行动经费更几乎全由欧盟、美国等域外国家和世界银行等捐助。2012年以来,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降、政局不稳等影响,利比亚等非盟曾经的“大金主”无力缴纳会费,欧盟也决定自今年1月起大幅削减对非盟驻索马里特派团的金援。非盟正在面临“坐吃山空”的窘境。如何带领非盟实现财政自主,成为下任主席需着力应对的首要难题。在今年7月的非盟峰会上,各国政府决定,通过上缴0.2%的进口税,每年为非盟筹集12亿美元资金,但该计划能否顺利实施,仍有待观察。

三是介入地区冲突。近年,南苏丹、中非共和国、布隆迪等国内乱不断,索马里、尼日利亚等国暴恐势力持续坐大,严重阻碍了非洲大陆的和平与发展进程。有批评认为,祖马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她多数时间都在南非“遥控指挥”非盟事务或者频繁进行域外出访,几乎从未前往冲突地区进行“预防性外交”,对布隆迪等国领导人“超期连任”问题也缺乏清晰的表态。上台前,祖马曾承诺“在2020年前消灭非洲大陆所有的暴力和冲突”,但从目前情况看,这一目标几乎无法实现。同时,早在2003年成立之初,非盟就打算组建一支1.5万人规模的“非洲常备军”,但囿于资金、协调等问题,该计划至今仍未成行。此次选举中,三位候选人均表示,将把和平与安全问题作为未来施政重点,但具体措施却乏善可陈。能否就此提出新颖、可行方案,或将成为各候选人在明年选举中的胜负关键。

(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非洲所助理研究员)

4.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四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分两步进行,首先召开党员大会采取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人;然后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人。这两次选举分别投票、计票、宣布结果。

三、候选人的提名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新一届委员会的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四、根据《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从不是委员、书记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名监票人、×名计票人,并经全体党员(委员)表决通过。

五、换届选举委员会委员、书记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正式党员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弃权或另选他人,赞成的划“○”、不赞成划“×”,不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如另选,可在空格处写上姓名并划“○”。

六、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若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重新选举仍不过半数的,则委员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七、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请假的党员、委员视为缺席,不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选举办法由本届委员会提出,经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5.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请示 篇五

我机关支部委员会于3月25日召开了党员大会,应到会党员18名,实到会党员16名,其中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16名。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选举。选举结果:谭斌得16票,唐静怡得16票,黄琳得16票。谭斌、唐静怡、黄琳等三人当选为新一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谭斌同志当选为新一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书记。

妥否,请批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永川区分局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

6.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六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次大会选举产生湖南工程学院工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15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湖南工程学院工会第二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5名,主任1名;湖南工程学院女职工委员会委员7名,主任1名。湖南工程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其中教学科研委员会7人,生活福利委员会7人,民主评干委员会7人,提案委员会5人。

3、选举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大会直接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经审委委员、女工委委员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第二步在各委员会中分别选举正副主席或各委员会主任;第三步将选举的工会正副主席和经审主任报省教育工会审批确定。

4、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选举有效。各类候选人须获得应出席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只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进行重新投票,补足所缺名额。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中进行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5、选举候选人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建议人选,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其中工会委员会候选人要报省教育工会同意确定。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均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6、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选举工作人员若干人。本次大会选举的各类候选人,均不能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由工会提名,经大会通过。

7、选举符号。选举人如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请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不同意的打“×”;不划符号为弃权。另选他人的,请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划“○”。每张选票所投的赞成票,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

多于应选名额的全票作废。

8、本选举办法,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如遇到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依法作出决定。

二、湖南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建议名单(15名)朱培立现作副校长、校工会主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马松庭现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教授

黄自力现任校工会女工委主任、高级政工师

陈意军现任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唐唤清现任机械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凌毅现任纺织服装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高级实验师 王迎旭现任计算机与通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王超英现任化学化工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卢明纯现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颜卫人现任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张建明现任外国语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彭栋梁现任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教授

胡爱钦现任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苏哲明现任设计艺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教授 李恒祥现任应用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高级政工师

三、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吴振顺胡爱钦卢明纯周寇群

四、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1、教学科研委员会建议名单

刘国繁马松庭刘建强罗毅平黄俊伟邓奕 杨理成2、生活福利委员会建议名单

刘迎春马松庭吴振顺宁立伟李爱国张胜期李轶敏

3、民主评议委员会建议名单

谢伯端马松庭秦祖泽

王民权

4、提案委员会建议名单

刘国荣俞贵邦宁立伟

黄自力

7.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七

会议在悠扬的乐曲声中、在丹东市实验小学少先队员的献辞中拉开帷幕。沈阳师范大学副校长关松林教授代表省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代表会议的主办单位致开幕辞。开幕词对我省今后学校美育工作的设想、特别是教科研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提出了很好的思路和要求。他说:加强学校美育工作, 践行教育立美, 将美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需要, 也是未来教育发展的必然。我们要遵循美育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规律, 坚持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相结合, 更要注重应用性研究, 并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实事求是的精神去积极探索与实践。

大会为辽宁省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先进工作者、美育研究基地颁发了牌匾和荣誉证书。

在学会改选中, 辽宁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副处长宋升勇同志代表上届省美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作《践行立美, 开拓创新, 全面推进中小学美育工作》的学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上届理事会确立了“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为指导、‘中小学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为载体, 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的辽宁省学校美育发展思路。近年来, 在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 省美育专业委员会携手广大的学校美育工作者,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以“教育立美”为己任, 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求真务实, 开拓进取, 迅速成长为我国学校美育领域的一支充满活力的新生力量和东北三省学校美育工作的领跑者。

报告从四个方面总结了过去的工作。其一, 发挥学术团体优势, 以课题为牵动, 深入开展学校美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其二, 当好教育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助手, 围绕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园环境艺术化工程”的实施为辽宁艺术教育工作献力献策;其三,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会活动, 增强学会向心力, 为广大基层学校美育工作者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其四, 加强学会组织建设, 营造和谐进取氛围, 努力提高美育专业委员会整体实力及管理水平。报告在对于今后工作的建议与展望中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各理事会单位、学校美育工作者对美育的认识, 进一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 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感染力, 全方位为学校美育工作服务的设想。

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由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建华为顾问、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主任关松林为理事长的新一届领导机构。省美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艺术教育研训部。

为树立典型, 总结校园美育工作经验, 大会安排了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辽宁省实验学校、大连市七十九中学等单位作经验介绍。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至认同。全体代表前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小学参观考察校园美育活动。

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艺术教育研训部主任王英奎为大会作了题为《让美育回归校园, 将美育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的学术报告。报告从校园环境艺术化、学科教学审美化、艺术教育特色化、教师审美素质综合化等美育思想作了全面的阐述, 为校园美育提出了新的发展思路。

新任辽宁省教育学会美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沈阳师范大学美学博士朱爱军教授为大会作总结报告。朱博士对美育的功能、价值、特征进行了阐述, 对今后我省学校美育工作发展的前景进行了描绘。

8.中央委员将差额选举产生 篇八

8月13日,十八大代表名单正式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将在十八大召开之前,接受十八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资格审查。

十八大代表名额共计2270名,由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中央金融系统、以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40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他们将代表全国13亿人口、8200多万中共党员、4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出席决定中国国家和人民未来发展前途和命运的这次会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的要求,十八大代表应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要有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管理等各方面的代表。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千部,又要有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并且要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第一线代表名额,注意推荐工人党员、农民党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作为代表人选。

统计数据显示,2270名代表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有692名,占305%;党员领导干部有1578名,占69.5%。从十四大时的22%、十六大时的24.3%,到十七大时的28.4%,再到十八大的30.5%,基层党员代表的比例在逐次稳步提高。

在8月14日举行的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京清介绍,当选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比十七大时降低了2.1个百分点;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代表,比十七大时提高了2.1个百分点。

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中,工人党员由十七大时的51名增加到169名,占7.4%。既有煤炭、钢铁和机械制造业的产业工人,又有交通运输、市政、环卫等服务行业的工人,还有26名是农民工。

来自基层一线的工人党员代表中,97.8%获得过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农民党员代表中,有的是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有的是生产合作组织的带头人,还有乡村教师、乡村医生、普通农民,其中还有4名大学生“村官”。

从年龄组成上看,35岁以下的有114人,占5%;35岁至45岁的有285人,占12.6%;45岁至55岁的有1072人。占47.2%:55岁以上的为799人,占35.2%。35岁以下的党员代表数量有所增加,比十七大时提高1.9个百分点。

在年龄上反差巨大的一老一少引起了不少关注。

1915年12月出生的焦若愚,是北京市原市长、原北京市顾委主任,以96岁高龄成为最年长的十八大代表。

而刚刚结束的伦敦奥运会上,22岁的女子200米蝶泳冠军焦刘洋,生于1990年3月,成为最年轻的十八大代表。

焦若愚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焦刘洋2008年加入中国其产党。两人年龄相差74岁,党龄相差72年。

值得一提的是,据王京清介绍,十八大代表选举首次规定对初步人选实行差额考察,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人选及时进行调整。全国31个省区市差额考察比例平均达到13.4%。

9.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九

(二0一0 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认真做好村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5名,差额1名。

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选举书记1名。

三、选举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计票人各1人。监票人、计票人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四、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须加盖“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委员会”印章有效。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党员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六、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填写模糊的,经大会确认后,可以辨认清楚的有效,无法辨认的无效。

七、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遇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取足为止;如遇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在其余候选人中再次进行选举;如遇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

10.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十

南宁西津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新成立的筹备组负责主持。筹备组按有关规定组成。

第二章 业主投票权确定

第三条 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下列方式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1、业主人数:住宅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每人为一个投票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西津电厂(江南公司)作为法人单位业主,按1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条 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二期架空层车位和和一期露天车位不计入面积。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现场开会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视为有效。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六条 本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并在当选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取业主推荐、筹备组确定的形式,业主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候选人,但只能推荐其所在楼栋的候选人。业主推荐候选人时,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为确保各栋楼业主的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本小区共6栋楼中,每栋不少于1人。

第十一条 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组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筹备组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同时,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和江南公司OA上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六条 进行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如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2、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各栋为1人,即各栋中得票最多者当选,江南公司单位业主名额为1人,不受各栋名额限制。

3、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七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0名业

主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后次日起公示7日,然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兼执行秘书一名。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主管部门备案,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30%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的;

(八)业主大会或临时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其资格的。

其中

(一)、(二)、(八)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7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书面委托书》

(七)《投票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南宁西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11.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十一

2011年2月6日,中山村开始第八届村委换届选举。参选人员以本村常驻人口为主,其中竞选人员中私营企业主(经济精英)占了很大比重,这在以往的选举中是不多见的。竞选以投票方式进行,竞争异常激烈。最后以现场唱票方式选出两委班子。

二、中山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选举过程工作人员学习《选举法》,了解法律规范——选民张榜(张榜出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核实(查漏补缺选民名单)——选民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张榜(一星期以上,十五日之内)——候选人演讲——无记名投票(流动票箱)——当选人就职演讲——上级审核。

三、经济精英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角色

1.利益表达的角色。经济精英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承担了村民利益表达的角色并迅速成为村庄的领导成员。正如在调查过程中一位姓王的经济精英在竞选演说中说,“如果能竞选成功,我会打破长期存在的派系利益, 集资办厂,壮大村庄集体经济,把大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急大家所急想大家所想,认真对待每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让自己真正成为大家利益的代表者,决不以权谋私”。这位经济精英的陈述代表了村民的投票心理—选举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维护自己利益的当家人。

作为最基层的民主自治机构,村委领导直接起着上传下达的做用,直接代表了村民的利益。特别是对于村民最关注的经济利益,更是那些经济精英参加竞选的亮点所在。他们熟悉市场规则,能对市场的发展方向做出精准的判断,能把握市场的最新动态。集资办厂更是可以解决就业问题,增加村民收入,壮大村庄集体经济实力。认真对待村民利益诉求,意见建议,更是做好一个当代村民当家人的重要责任。

2.利益综合的角色。现代意义上的村庄已经摆脱传统上以农业为主的利益单一化,而转变成为一个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的现代化村庄。一位专门从外地赶回参加竞选的生产医疗器械的精英在发表其竞选演讲中提到“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更应该建立健全新型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村民的身体健康标准,建立村民维权小组,维护村民的人身权益和应享有的权利”。

3.政治社会化角色。改革开发以来农民的政治主体的意识不断增强,政治热情不断提高,这些变化导致了农村政治社会化不断发展。在参加竞选的经济精英中全部都提到了村中民主政治的发展。

四、经济精英协调“三角色”的因应对策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经济精英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出现是村庄内部系统相互平衡的结果。因此协调好经济精英在选举中所扮演的角色对村委会整体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作用。

1.经济精英是村民利益的最直接反映者和代表者。首先,作为村民领头人候选人的经济精英必须直接深入到每户村民家中进行走访,了解村民诉求,切实体察民情,将村民内心真正迫切的利益要求反映上来,为村民排忧解难。其次,设立自己的私人信箱邮箱,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来征求村民不方便当面提出而又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要求。此外,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言人还要去自动发现问题,去观察思考问题,主动为村民解决问题。

2.经济精英是村民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维护者。维护村民利益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作为经济精英在竞选前应做好调查,对本村的情况有一个全面详尽的了解,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自己在任上的发展做出村民认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对于如何实现精英在竞选时所发表的关于维护村民综合利益承诺,本文提出两点意见:一是建立“工资等级量化村委会”,即在每一年的年终时由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投票划分等级,按等级划分不同层次的资金奖励,以此来激励村委会成员努力维护村民的综合利益。二是将经济领域的抵押制度引入村委治理。在就任前的经济精英以一部分资金做承诺抵押,对于未能兑现竞选承诺的经济精英酌情进行惩罚,对于完成任务的加倍奖励,使之能更好的履行维护村民综合利益的角色。

3.经济精英代表了一个村庄政治社会化的发展水平。经济精英是一个村庄政治社会化的缩影,政治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对于村民的政治权利应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以本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由全体村民共同投票商议制定本村的相关制度,以制度来保证民主权利。其次,要培养村民的民主热情,改变村民政治冷漠,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本村的政治生活中来。经济是政治的基础,要想提高村民的政治水平必须解决村民的经济问题,努力发展村状集体经济,为民主机制的启动和发展打好基础。

总之,经济精英治村是村庄发展的必经阶段,研究经济精英在选举中的角色对以后精英主政,协调村庄各系统关系以及对村庄整体结构的平衡,对村庄的整体发展起有着重要意义,对整个中国农村的现代化过程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课题:本文为衡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201135。

(作者简介:张艳青(1981-),男,汉,河北省泊头市人,硕士研究生,衡水学院法政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治理论与方法、地方政府与基层治理;徐 青(1989-),女,汉,浙江省长兴县人,衡水学院2009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学生,主要研究方向比较政治理论与方法、城乡基层治理。)

12.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十二

1. 有助于推进基层民主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依法推进的过程中, 应注重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提高选民参选率及选举实效, 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真正成为一种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的民意表达和政治选择机制, 使民众的根本利益通过选举得到有序而合法的体现。

2. 有助于提高村民自治质量

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环节, 是村民自治“四个民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的核心内容。村民依法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直接关系到村委会成员的组成, 关系到村委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影响力, 进而影响到整个村民自治的质量。只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 不断提高选民参选率, 扩大选民的参与范围, 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才能更好地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3. 有助于完成全民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指标

国家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民主法制、文化建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5大方面39个指标构成。民主法制指标包括基层民主参选率、廉政指数、社会安全指数、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4项。基层民主参选率目标值为95%以上。目前, 我国各个省份对本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进行统计监测评价时基层民主参选率均以基层村级民主参选率为准, 因此村委会选举参选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项法治指标的实现与否。

二、村委会选举村民参与状况及存在问题

1. 选民登记率不平衡

参选率是衡量选举民主化程度的标志, 但对于参选率的考察不应脱离选民登记率, 选民登记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村民选举权利的落实。按我国目前的规定和惯例,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只有参加选民登记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 因此, 选民登记是对村民选举权的确认和保障。调研的6个区、县 (市) 第十届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率平均为68.1%, 6个区、县 (市) 选民登记率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选民登记率较高的双城、尚志分别为96.3%、90%, 较低的通河、五常分别为58.6%、43.6% (见表1) 。选民登记工作艰巨而复杂,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居住分散、地广人稀的村落一家一户地登记选民既费时又费力, 能够使选民登记工作达到90%, 实属不易。但不能忽视的是调研的6个区、县 (市) 共有31.9%的选民没有被登记。如此多选民没有被登记, 排除当地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影响, 因选民参选率的计算以登记选民作为基数, 实际操作过程中, 一些地方注重参选率而忽视登记率也会影响选民登记率。

2. 选民参选率偏低

国家统计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解释》中规定基层民主参选率计算公式为基层民主参选率=基层组织参加投票的选民/选民总数100%, 因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只有经过选民登记才能成为行使选举权的选民, 因此选民总数是登记选民人数, 而非具备选民资格人数。根据这一公式计算, 调研的6个区、县 (市) 选民参选率最高的阿城为93.8%, 参选率较低的双城、尚志分别为77.4%、77.7%, 平均参选率为81.5% (见表2) 。这一数值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基层民主参选率95%以上的目标值差距较大, 这些区、县 (市) 2020年如期实现目标值压力较大。此外, 调研的6个区、县 (市) 选民参选率与其他地区同届村委会选举以及本省往届村委会选举相关指标相比, 数值均偏低。江苏省已全面完成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选民参选率为95.2% (选民登记率为98.87%) 。黑龙江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参选率为88.1%, 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无全省统计数据, 大兴安岭地区参选率为92.17%。因此, 如何能够将分散的、没有多少民主传统的农民组织起来参加选举、提高选民参选率仍将是调研的6个区、县 (市) 政府推进基层民主工作的重点。

3. 外出务工人员参加选举方式单一

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 可以采取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 也可以由本人申请,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 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调研的6个区、县 (市) 中, 尚志通河对外出务工人员的选举方式采取邮寄选票、传真投票方式外, 阿城、双城、延寿、五常均采用委托投票方式。因委托选举需要书面形式, 因此有些原本参与意识不强的外出务工人员因这种方式比较繁琐而放弃投票, 外出务工人员弃选的比例直接关系到选民参选率的高低。根据外出务工人员难以返乡投票的实际, 不断创新外出务工人员投票方式, 解决部分选民人在外地但又想亲自投票的问题, 是提高选民参选率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村委会选举选民参选率的对策建议

1. 改变选民登记方式, 培育选民民主意识

选民登记, 是选民要求行使选举权利,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是否拥有选举权利的过程。选民登记应包括两个程序, 首先是公民依法到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确认选举权利;然后是选举机构对前来登记的公民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确认其是否享有选举权利。公民只有在通过选举机构的选民资格审查并进行登记后, 才能成为选民, 行使选举权利。从理论上讲, 对于是否参加选举还是放弃选举, 决定权在选民。选举机构主动为选民进行登记, 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多年来, 我国采用的选民登记方式都是主动登记, 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形成了“要我选”的意识。选举机构应改变工作方式, 让村委会选举登记回归它的权利本质, 转变村民“要我选”的观念为“我要选”, 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尽管选举机构不宜主动登记选民, 但仍需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公民到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机构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采用标语、横幅、墙报、宣传册、宣传车、短信、微信、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的法规、政策, 引导村民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积极投身村民选举活动。

2. 拓宽参选途径, 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人员的选举权

扩宽参选途径是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人员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选举期间选举机构要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的沟通与联系, 通过打电话、发短信、亲友传达等方式动员外出务工的选民回乡参选, 或邮寄选票或委托亲人投票。也可以尝试通过电话、短信、网络语音视频工具等现代通讯方式或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设置投票箱等方法, 进行选民登记和直接投票, 方便选举期间外出人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提高选民登记率及参选率。

3. 规范选举过程, 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

贿选、暴力威胁选举现象的存在败坏了选举风气, 损害了选举的公平公正, 影响了村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接受选民的信访举报, 对贿选、暴力威胁等选举行为积极调查处理, 充分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 要重视选举操作层面的规则和技术细节问题。选票的样式、选举的流程等操作层面的选举规则和技术问题缺乏规范, 会导致选举的无序与失范。因此, 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既要注重维护实体公正也要注重规范选举程序, 从而提高选举的公信力。

摘要:本文对哈尔滨市2个区 (阿城、双城) 、2个县 (通河、延寿) 、2个县级市 (尚志、五常) 的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登记率、参选率、外出务工人员参加选举方式进行调研的基础上, 提出改变选民登记方式、拓宽参选途径、规范选举过程的对策建议。

13.家长委员会换届选举 篇十三

一、换届选举的前提。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1、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注:业主委员会应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二、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本届业主委员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一般3-7日)。

三、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一般为3-7天),同时,公示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四)选票(样本);(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四、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五、公布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六、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本届业主委员会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3-7日。

七、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公告相关材料。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四)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八、制作投票箱、发放表决票。本届业主委员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注:(一)关于投票箱的制作。

1、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投票箱,每个投票点设置一个投票箱,所有表决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据需表决的事项在每个投票点设置多个投票箱。

2、原则上在固定的地点设定投票箱,不设立流动投票箱。

3、每个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5㎝。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

第三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10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第(三)项、第(九)项职责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本市物业服务中介机构和外埠来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物业管理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对业主个人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二)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五)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共有部分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路灯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随意占用共用部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侵占或者毁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侵占通道、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般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将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给业主计息。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

(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

(五)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服务、管理;

(七)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再续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

第五十九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除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品和资料:

(一)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

(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四)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第一款所列资金、物品和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第六十二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和调整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五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并可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物业管理用房总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出售新建房屋时,未向购房人明示并组织购房人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资料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七)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除妨害;造成损失的,由违规行为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法定时间内将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财物毁坏、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和原有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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