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制建设(8篇)
1.我国法制建设 篇一
论文摘要 自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行以来,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断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以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增强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实践表明,近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社会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 法制建设 存在的问题 对策研究
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其次,之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对土地乱占滥用。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二、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对策研究
加强我国社会法制化的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公平。因此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目标发展时必须要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化的建设。从而真正的实现我国法制的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一些难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解决社会法制化建设当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科学的采取对策,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一)与时俱进,构建全民警法教育的长效机制众所周知,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它是一个不断法制和完善的过程,而且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转移。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化建设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律制度。正因如此,通过与时俱进、构件全面警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就能够很到的达到司法公正及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目标。
1.加强公民的普法工作加强公民的普法工作首先应该着重在法律宣传教育这个环节上加以落实。在法律宣传教育这一环节上应该分层次、有计划的进行。第一,制定一个基于现实、面向未来而且有操作性的法律宣传教育规划。第二,在普法教育工作当中突出领导干部学法这一重点,务必保证领导干部在公务处理当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任务,并利用法律手段合理的解决现实问题。因为只有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模范作用,才能够真正意义上提高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第三,创新法律宣传教育方式。我国不同阶层的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只有在普法工作当中结合人民群众各个阶层的特点才能够达到普法的良好效果。比如在学校的普法工作当中可以开展校园普法活动,在农村当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并通过充分调动媒体的积极性等措施进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构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就目前而言,我国所开展的法制宣传工作仍然是作为一种义务式的宣传教育来进行的,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免会陷入僵化的格局,难以达到其宣传教育的效果。但是通过构建一种新法制宣传教育格局,比如把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立法使得其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进而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不仅如此,因为在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上所涉及的方面较广,但是可以建立由党委领导、普法系统参与及教育部门协调的一种新格局,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化建筑的进程有较大的作用。另外对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方式加以创新也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通过创新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就能够为我国社会不同阶层的公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法律宣传教育服务。
(二)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一定要转变立法思想,这样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法制化的建设。首先是要转变以往由多立法来完善法律制度的观念,而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来实现。其次,要尽可能的弥补我国法律制度当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力求我国的立法工作达到严密细致。再者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上,一定要把握好大局,进而有预见性的、有步骤的、有计划的开展立法工作。还需要得到重视的是,在立法工作的进行当中,必须要坚持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与立法相结合的原则。就我国当前局面来看,立法工作加强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而房屋,因此立法工作当中,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响强烈及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并采用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社会广泛调查的方式来合理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不断巩固法律解释工作,不断提升我国立法工作的质量水平。
1.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制度首先要结合我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及政府机构精简的任务和目标,撤除执法部门中一些不必要的机构,并根据相关的执法结构的具体情况对其职权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争取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有效的向制度化、程序化转变。另外还要健全和完善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制度,从而全面的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增强法制监督的力度从某种程度来讲,增加法制监督的力度能够保障我国社会法制的建设。因此,对我国法制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健全等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无时不刻让公务人员在执法中受到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够切实推进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这一点上首先要完善我国法制监督体系,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可以从我国权利机关监督职能的强化来实现,并在此过程中促进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制度化,充分发挥我国国家机关内部监督的作用。另外,还可以通过加强我国外部监督来增强法制监督的力度,比如通过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人民政协监督等监督渠道来实现。对法律监督制度加以完善,可以保障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途径实现人民群众监督。
三、促进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总结
我国20多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在法制上基本已经建立出了比较完善的方法和法律制度。例如在我国的干部提拔选用上已经实行了法律考核制、全面普法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等措施。这一系列措施整体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的进步,而且促进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社会风气得到明显改善。2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表明只有在法制建设得到重视的时候,才能够充分的发话人民群众创造性与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国家政治局面、推动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完善它不仅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能够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当中,能够极大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体地说,在经济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能够合理有效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严厉的对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在社会方面,社会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不仅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能够极大的降低犯罪率。事实表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我国法制建设 篇二
1 消防程序法规的概述
1.1 消防行政程序概念
通常意义上, “程序”的解释为“按时间先后或依法安排的工作步骤”, 而在法学角度上, 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在行政法学界, 人们给程序做出了这样的界定:程序就是行为从起始到终结的长短不等的过程, 包括构成这一步骤、形式及这些步骤的前后顺序和完成这一程序的时间。据此, 笔者把消防行政程序定义为:消防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行使行政权的过程。
1.2 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 它主要通过行政程序法规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来体现其意义。根据执法程序法的立法目的, 借鉴国内外各程序法, 笔者认为, 消防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程序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 避免和排除可能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素, 主要体现在平等对待所有的相对人;执法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听取相对人意见允许其申辩, 保障其参与权。公开原则体现在行政执法过程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包括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决定等均应对外公开, 避免私下执法的发生, 保证执法的透明度。效率原则指行政执法主体不仅应当遵守法定时限, 不得无故拖延, 而且必须以最小成本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 使社会效益最大化。
原则是制定法律法规的基础和底线, 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及实施的过程中都要遵循其基本原则, 而基本原则得以落实必须有与之相符的基本制度做保障。保证消防行政程序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制度有: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告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时效制度。正是有了这些基本制度做保障, 才能使行政执法过程切实遵循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才能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制化。
1.3 消防执法程序法规实施的意义
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是做出具体消防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只有严格遵守程序, 才能规范和监督消防机构合理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才能有利于提高消防执法的效率和树立程序法制意识。
在我国, 消防程序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受“重结果、轻程序”的法制传统影响甚深, 不时会出现“只要结果不要过程, 结果好什么都好”的现象, 但并不是得到好结果的过程都是可取的, 违背法律规范的执法过程会对消防工作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随着依法治国, 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备, 消防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特别是新的“一法三令”的颁布, 使消防行政执法程序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真正做到消防行政执法过程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有令可限。
2 新消防法规有关执法程序规定的几点进步
新的消防法规中, 《消防法》主要是明确了行政主体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与之相配套的三部规章即106、107和108号令是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性依据, 涵盖了消防行政执法的主要程序, 其前身分别是公安部第30、73和36号令。笔者通过比较新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 得出了新的消防法规在执法程序规定方面的几点进步。
2.1 程序规定更加具体
在旧的《消防法》中, 消防执法程序这一部分也有一定的规定, 但并不十分具体。新的《消防法》在继承以往条款的同时, 更加注重程序步骤、顺序的细节具体化规定, 并对一些执法项目做出了程序改动或新的程序规定, 使其更具操作性。
在新的106号令中, 新增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备案抽查制度, 与之相对应, 在该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 详细说明了备案抽查的执法程序, 从报审的时限、方式, 受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及相对人的各项义务, 到审查结果的核定、处理、复查等都做了非常详明的规定。107号令中, 新增了临时查封、强制执行两种执法措施, 与之相对应的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对两种措施如何执行给出了具体的程序决定和实施办法。而在108号令中, 新增了简易程序一章, 第十二、十三条分别对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做出了规定, 同时, 对于不适合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 在第四章给出了一般程序的实施决定。
2.2 注重行政程序公开
行政公开是行政法制的重要方面, 也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旧的《消防法》中, 在程序公开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 很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独断执法的现象。
新的《消防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 注重行政程序的公开, 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加有力的保障。106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 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107号令第五条规定,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这些规定保障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度, 让相对人能够对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处理都清晰明了, 也有利于取得公众的信任, 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
2.3 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
行政程序的公正主要从平等对待相对人、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以及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中体现出来。旧的《消防法》在程序规定方面, 只考虑了保障执法结果的制度, 而对相对人的参与权没有详细的规定, 这对执法程序的公正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新的消防法规明确赋予了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参与执法过程的权利。例如10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做出临时查封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另外, 新消防法规对于执法机关在做出强制执行、火灾调查认定、审核不合格决定等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相对人应当拥有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消防法规中注意了有利害关系执法人员的回避。106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办理公证的应当回避。
2.4 注重贯彻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是执法程序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要求执法人员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 也不要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新的消防法规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主要表现在部分执法程序及执法方式上的变更。
一是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采取备案抽查制度, 改变了以往全面检查导致消防执法人员不足的局面。并且规定省级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 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这就大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量, 同时也简化了相对人办理手续, 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增加了简易程序, 简化了情节轻微的火灾事故的调查过程。三是在新的“一法三令”中, 尤其注意执法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这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起到了规范督促的作用。
2.5 既赋权又限权
在以往的消防执法中, 由于消防部门没有强制权利, 经常出现一些执法尴尬。如当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后相对人拒不执行, 消防部门需要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 程序繁琐, 给执法带来很多不便。《消防法》解决了这一问题, 赋予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的权利。《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 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 是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 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 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 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2.6 强调部门间的信息沟通
消防工作涉及的面较广, 单单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不够的, 要想真正落实好, 需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良好的配合和沟通。新的消防法规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
《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3 严格落实消防执法程序的几点措施
新的消防法规在执法程序上有了很大进步, 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难免会受到以往执法思想的影响。要做到严格落实新的执法程序, 还需要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来促进公安消防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 保证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1 领导提高重视程度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导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把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执法为民和“三基”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 实行行政主官负责制。党委班子要定期听取法制工作和执法情况汇报, 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及时解决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支持法制部门大胆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3.2 加强法制教育
要想全面落实好消防程序法制建设, 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提高每一个执法人员的个人法律素质上。因此, 必须实行一套完善的消防法制培训机制, 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把握。
消防机构法制部门作为消防法制建设的排头兵, 担负着规范执法行为的指导和复议、应诉的重要工作, 其成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执法质量的好坏。其次, 消防机构的领导必须知法懂法, 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能力, 发挥学法懂法、严格执法的表率作用。再有, 与群众直接接触的一线执法办案人员也是法制培训工作的重要培训对象。
3.3 强化执法内部监督
内部的执法监督是保障消防机构各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确保执法质量的重要机制, 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的“一法三令”中均用一章的篇幅来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落实, 各级领导、业务部门和监督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督责任。领导要结合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业务部门要结合自身的执法工作, 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纠错工作;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形成监督合力。
3.4加大法制宣传
消防部门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同时, 应加强消防执法法制宣传, 让全民了解消防法规, 使公众做到知法懂法, 能在消防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督。
法制宣传工作可以有多种形式。在消防部门的网络办公网页上, 可以增加法制宣传内容;在消防机关增设法制宣传栏;在定期的消防安全宣传的同时, 可以增设适当的法制内容。总之, 消防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让公众了解消防法规, 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全民监督, 真正将消防执法的法制建设工作做实、做好。
4结语
新的“一法三令”在消防执法程序上做了很大的改进, 消防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 做到知法、懂法、依法, 进一步完善消防执法程序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2]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4]王大敏.论警察程序正义——谈加强警察程序法制建设[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2) :38-39.
[5]张晓光.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之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0, (6) :90-94.
3.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农村是我国非常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区域,保护好农村环境,创建一个清洁、安静、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也是保障农民身心健康的需要。但随着农村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污染,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远远超过了城市的污染,昔日的绿水青山让人倍加怀念。农村环境的污染,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指的是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村镇环境和乡村景观等;广义的农村环境包含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环境。
一、我国农村环境所面临的问题
(一)工业“三废”对农村污染加剧
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因固体废弃物堆存而被占用和毁损的农田面积已达13.3万公顷以上,533.3万公顷以上的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仅淮河流域因农田大气污染累计损失就达1.7亿元。全国利用污水灌溉的面积已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比80年代增加了1.6倍。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分布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企业由于其布局分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规模小、变化大,而且技术起点较低、工艺设备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较多,生产管理不健全,用于控制污染的投入有限等原因,其在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主要是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加剧也是显而易见的。据前几年公布的《全国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公报》显示,全国乡镇工业“三废”排放量达到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的1/5至1/3,乡镇企业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由80年代中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的一半以上。另外,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和农田镶嵌在一起,农田被迫作为消纳污染物的场地,各种污水直接外排,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据统计,目前“三废”污染农田面积已达0.1亿公顷,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15%的农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每年因为污染,粮食减产100亿千克以上,直接损失达125亿元。
(二)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
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据调查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每年产生量为600万吨左右。但由于大城市土地面积相对于高密度的人口已感严重不足,城市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废弃物只能向广大农村寻找出路,而由于未将生活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管理方面又不严格,致使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随着人口的增长,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但限于资金、技术及其他原因,我国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70%左右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这些都污染了农村人居环境。
(三)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
我国的农业生产环境,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用,“三废”超标排放,中国有1000万hm2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歉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致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我国是化肥、农药使用大国,据统计,我国化肥施用量居世界第一位,单位面积使用量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我国化肥利用率却不高,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污染了农村环境。更令人担心的是,我国农药使用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喷洒的农药大约只有1%左右接触到目标害虫,绝大部分农药残留在土壤、水体、作物和大气中,对人体和牲畜造成危害。此外,在农田中使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白色污染”。
集约化畜禽业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农村每年产生的畜禽粪便约27亿吨,化学需氧量(COD)产生量6900多万吨,已经成为农村首要污染源。特别是80%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水体,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影响了农民生活。
二、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一)现有环境立法中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国家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自从198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制定或修改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因为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而制定,为此该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业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除了最新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专门提到农村环境问题外,其余的法律法规都很少有针对性较强的条文,《农业法》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仅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从对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编写的《中国环境法规全书》(1982-1997年)的分析可看出,在290件法规、375件环保标准和我国参与的28项环境保护条约中,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寥寥无几。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环保部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颁布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但是这些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狭窄。从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178项立法计划中可以看出,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忽视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计划中直接属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只有《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和《农村环境监察规范》,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内的与农村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项,不足1/10。而且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如农村环境保护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垃圾处理、农村饮用水保护等,也是农村环境法律缺失的体现。
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对全国公民进行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偏低。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环境意识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农村环境立法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及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具体由下列部分构成: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样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引导、监督作用,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搞好农村环保工作须加强区(县)环境保护机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区县各部门必须至少明确1名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形成以区(县)环境保护机构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各自然村明确1名分管村委领导,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与支持,但是由于农村相对闭塞,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农民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形式要有所创新,既要给农民宣传环保知识、环保行为、生态道德,也要大力推广普及环保技术;既可以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渠道,也可以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会,甚至上门为农民解答疑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充分了解我们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一些领导干部缺乏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往往为追求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加强对一般农民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强化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教育,增强他们对农村环境的认识,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与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以加强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参考文献:
[1]周菊香.我国农村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问题,2001,(7).
[2]苏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调查[EB/OL].[2006-05-11].http://theory.people.com.cn /GB/40557/49139/49143/4039594.html.
[3]新华社.和讯网站.http://news.hexun.com/2008-12-23/112 685000.html.
[4]国家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环境法规全书(1982-1997年)[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
[5]方慧.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怀化学院学报2009,(3).
4.我国法制建设 篇四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刘灵芝,夏琳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0)
摘要:对于拥有1.8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国,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正在逐步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权益;法律规制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问题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有的成立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强势推进,蓬勃开展。
概言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二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三是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格局日趋形成,四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惠及范围逐步扩大,五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经验。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未来几年里,我国将进一步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
居家养老社会化,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服务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三方面日常照料、健康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人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服务,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论文范文 )机构养老服务,是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8 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多种所有制成分兴办养老机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推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并从建设用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和费用补贴等角度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也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规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处于滞后状态,亟待完善。一方面,缺乏发展养老服务的专项行政法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文本之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足,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许多规定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三是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现实的操作性不强,更缺少相应的实施机制。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该法第35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实践中,我国目前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的法规、条例还很不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也不明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同时,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立法规制尚属空白,直接影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人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各地应当及时制定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对策
所谓法制化,简言之,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运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是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法律化,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四)项规定为“老龄服务”,要求“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
(一)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制度化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是指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按照20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并建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鼓励民间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护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社会服务”内容作为第四章,用15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有关老年人的社会服务问题。如该《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第44条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第47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由此,我们看到,国家在逐步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会有法可依。我们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的制度化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第五部分“保障措施”规定: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已经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进行规制。如辽宁省,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辽宁省民政厅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如开展居家养老、规范居家养老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民办养老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相关配套政策,全省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体系。如辽宁省鞍山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民发[]74号)和《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鞍民发[2005]87号),近几年较好地完成了为5 000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
207月辽宁省大连市制订了《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连市沙河口区在区成立居家养老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审批养老和公益岗位资金发放;在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居家养老的入户调查、养护对象审核报批、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养老服务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在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由辖区老党员、退休职工、居民代表组成居家养老“检查小组”,依据居家养老管理办法和养护员职责,入户了解服务情况,定期检查由养护员每月填写并由养护对象签字的《家庭收支明细账》和《服务日记》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制度化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提出了管理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原则、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服务标准,要求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制。同时,要求各地方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榜公布。因此,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本文认为,实践中,尤其应当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入住老年人、老人家属(监护人)、送养人以及保证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在养老服务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科学地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到位的服务。例如,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福利机构中推荐使用(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等文本的通知》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即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尽快制定为老服务各个岗位的从业资格,依法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对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工作中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5.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篇五
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比较传统的是按照历史类型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分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等。
习惯上,我们将清前期以前的法律称之为古代法律或传统法律。
不管是哪种类型得法律制度,比较共同得都是以刑法为重。
而刑法、刑罚的重心又是维护皇权和宗法理。
虽然如此,在传统法律制度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兼有政治和司法制度特点的监察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成熟。
本文就清代以前的中国监察制度作一定的了解。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
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
《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
”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
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
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
《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
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
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
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
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
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
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
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
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
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
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
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
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
《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
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
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
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
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
一种是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
另一种是州刺史。
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
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
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
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
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
”[《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
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
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
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社会的第二次大动荡时期。
这一时期政权频频交替,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发展,但监察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这一时期,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但已经成为皇帝直接掌管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长官御史中丞职权很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通典》]。
东晋时期,御史可以不举控告人的姓名进行弹劾,实行“风闻奏事”制度。
《梁书·武帝本纪》载,天监元年诏书中说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
自魏以后,地方不设立监察机关,由中央派御史监察,发展了御史出巡制度。
东汉时期的司隶校尉,魏晋时仍设,与御史中丞“分督百僚”。
至东晋,司隶校尉一职不复存在。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唐代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中华法系的`代表,这时期的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
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御史台制度,一种是谏官制度。
唐初沿隋朝设肃政台为监察机关,后经过左、右肃政台,左、右御史台的变化,唐睿宗景云年间统一为御史台。
御史台是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
其主要职责:
第一,推按狱讼。
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
第二,弹劾犯罪。
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请求司法机关审判。
第三,巡察内外。
一是分察六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而是巡察州县,以六条为察事内容。
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
第四,监督决囚。
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
第五,监察录囚。
唐代御史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行使,不归管理一般官员的吏部掌管。
御史的弹劾行为,不必经御史台长官的审准就可以向皇帝直接提出。
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来拘禁和讯问罪犯。
另一种监察制度是谏官制度。
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官。
司谏官主要职掌以下几方面:
第一,谏议。
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
第二,封驳。
即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第三,知起居事。
第四,知匦事。
唐代的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御史代表皇帝,临制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监督、统治百官的一种工具;谏官的监察则是自下而上,以皇帝为监察对象。
这样就形成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双向监察制。
这种制度完备而富有活力,一方面监督了百官的违法行为,促使吏治清明;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皇帝的极端专制。
它对维护唐代君主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中央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长官是御史中丞,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
察院的监察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
御史台虽为中央监察机关,但也具有司法审判职能。
御史台设台狱,凡违法失职官员,在送大理寺审判前,往往先送御史台侦讯。
对各地重大案件,御史台派出御史“乘传”赴当地“就鞫”。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如发生犯人不服或审判官意见不一而有“翻异”,则交由御史台推究。
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兼管,负责巡按州县,“采访在任官能否”,“荐举循吏,按劾奸赃” [《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令》] 。
宋代为了防止司法官吏出入人罪制造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上特别实行了一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范太史集》卷二十二《转对条上四事状》]的监督制约制度。
但这种司法上的监督制度在重要的案件中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针对官吏的犯罪行为。
因为在实行这些制度的同时,又实行皇帝“御笔断罪”制度以及中书宰相的“指挥”制度。
宋代为了维护君主专职的中央集权,其法律的主要特点是“重法治民,宽典待吏”。
应当来说,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就是监察官吏的不法行为,防止危害国家的政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宋代宽典待吏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无疑削弱了监察制度的发展。
尤其是皇帝的“御笔断罪”制度,基本上是判决不依法,“变乱旧章”,“出命制法,轻重予夺在上。
”[《宋史·刑法志》]这种判决不能申诉,也不能延迟执行。
商鞅曾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
正因为上层对监察制度的不重视,宋代的监察制度没有多大的完善和发展。
相比之下,元代比较重视司法监察工作。
元代的监察机关十分庞大,中央设立御史台 ,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元朝三大中央机关之一。
御史台是天子的耳目,它除了掌纠察百官善恶,还有重要的司法职能。
官吏受赃专门由御史台负责审理。
成宗时,监察机关曾“罢赃污官吏凡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审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元史·成宗纪四》卷二十一]。
在地方上,则设立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全国共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元代监察机构的职权重大,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依至元五年初设御史台圣旨条画规定:“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元典章》卷五台纲一《内台·设立宪台格例》]。
正由于监察机关职权重大,所以法律对监察官员特别加以规定:监察官员如有犯赃行为,则加等治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元典章·肃台纲》]
应当来说,明代的监察制度主要不是体现在监察机构上,而是明代的刑法和刑罚等法律内容上。
明代贯彻的是“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完全不同于宋代的“宽典待吏”的方针。
朱元璋熟谙“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深刻道理,在吏治上坚言“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
明制颁的《大明律》和《明大诰》的内容均达到了重典治吏的目的。
明代在洪武十五年将唐宋的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
督察院又称“风宪衙门”,职掌纠察。
督察院设左都御史主管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监督,又设御史多人作为辅佐,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
督察院对贯彻执行法律制度负有重要的职责。
它可以“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对全国所有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劾。
它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凡有重案要案,刑部、大理寺必须偕督察院共同审理。
明代形成的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都有督察院的参加。
大理寺的职权非常广泛,举凡政治、经济、礼仪、文化、教育及思想领域都在监察的范围之内。
在地方上,明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
监察御史的活动不受都御史的统领,而接受皇帝的节制。
他们巡按地方时权力极大,地位和省级长官平等,发现问题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监察御史的首要职责,所谓“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明史·职官志二》。
明代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监察组织,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
其中刑科给事中对刑部的审判活动有直接的监督权,一旦发现问题可径向皇帝奏报。
明代特有的厂卫制度可以称之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厂卫组织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不能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公开行使权力,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直接听命于皇帝。
明代的西厂、东厂、锦衣卫、内行厂等机构,均兼有监察百官之权,而且行事不受法律的约束,是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极端。
清代沿袭明代的设置,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实行“台谏合一”的制度。
在监察方面,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
除监察权外,司法的职权也是都察院职权的一个方面。
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表现在:一是参与会谳。
即各省的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列署意见转大理寺。
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
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参与会审外,都察院还可以受理官民冤案,大事奏请裁定,小事立予昭雪。
都察院所属的五城察院(清代京都分中、东、西、南、北五城,每城设一衙门,都称“察院”[《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七])可以审断完结杖罪以下案件,徒罪以上送刑部裁定。
总体上,清代的监察机构与明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没有了明代厂卫等特务的监察。
综观清代之前的我国监察制度,其共同的特点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维护专制的中央集权。
监察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司法领域,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还有就是吏治领域,防止官吏贪腐化,影响统治者的统治利益。
在传统的监察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
监察系统和监察官员的垂直领导自秦代就开始实现,这种制度可以摆脱地方上的控制,能够更好地行使监察职责。
遗憾的是,现社会的监察制度才刚刚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真正实现这种领导体系,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其次,我们的监察力度太弱,方式单一。
现在的监察制度都是监察机关等有人反映问题后才去查处,而且经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属于那种“宽典待吏”型,而不是主动去对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岗位实施监察。
在处罚力度上,明明已经够上刑事处罚的,却因为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或者是“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注:这里一般不用“退赃”这样的字眼),给一个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就行了。
还有一点就是监察机关的官员往往没有人来监察。
6.法制建设 篇六
为全面贯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市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增强教师依法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增强广大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教育的观念,明确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调动其送子入学和保学受教的积极性。
二、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保证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2、大力宣传《教师法》。
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立足于“学高为师、品正为范”的总体要求,坚持德育教育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结合,本着“以德修己,以德育人”的原则,以达到铸师魂、修师德、树师表、练师能的目的,塑造自己为拥有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的教师。
3、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切实营造全社会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增强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弱势青少年的良好氛围,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活动时间
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30日
五、活动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3月10日-4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
2、书写标语、出好义务教育的宣传专栏、黑板报。
3、通过“带法回家”、组织学生向家长和亲朋好友宣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少年、儿童宣传义务教育法。
(二)集中宣传、学习提高阶段(4月16日—10月20日)。
1、学校将通过教师会,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特别是《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变更内容。教师在上课时,根据教学实际,有机地渗透教学《义务教育法》。
2、少先队要通过黑板报等普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3、学校要以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宣传、普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4、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以家长会为契机,积极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5、适时开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测试,提高《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实效。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30日)
1、认真检查我校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梳理贯彻实施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2、进行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六、活动要求:
1、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本方案,周密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次学习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2、切实贯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落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相关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要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活动与学校工作结合起来。要与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相结合。学校要摸清学生底子,健全学生档案,建立有效的控辍机制,形成全员控辍的合力。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师德建设,全面实 施素质教育,多把注意力投入到学困生身上,帮助他们不断增强学习的信心,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2017年3月14日 2017年职工普法教育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汝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工作方案》的工作布署,结合我校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一)建立一个机构
我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深入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组 长: 高帅领 副组长:赵凌燕 李会亚 成 员:各班班主任
(二)完善“两个制度” 1.师生的学法制度。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12.4普法教育的要求,并结合每年下发的青少年学生学法计划内容,组织进行比较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学法情况考评制度。学校每学期、每学年都要组织对师生学法用法的情况进行考评,对学生的学法守法情况要写入学生的操行评定内容;对教师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考评应与考核和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有机结合。
二、活动时间:
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三个专题”教育活动
1.开展一次“青春自护”专题教育活动。未成年学生自护教育是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必修课。提高未成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未成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和社会保护功能的自
觉性,是防止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最有效的途径。2.开展“一助一教育和矫治工作。针对个别未成年学生进入网吧、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不道德网络聊天等突出问题,开展”一助一“志愿者矫治和青少年同伴教育。
3.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做到”四个结合“ 1.法制教育与健康教育(2017社区春节活动方案范文700字3篇)要有机结合。”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 全应急与避险“。我校采取集中授课和专题授课的形式,纵深学生法律意识。
2.法制教育与”警校共建“活动相结合。我校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张良平同志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并召开了一次有法制副校长参加的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联席会,规划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讲解,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增强。
3.法制教育与特殊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相结合。2017法制教育活动方案2017法制教育活动方案。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犯罪现象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我校要继续实行”德育导师制“,大力倡导教师”爱心“教育,树立”转化一个学困生与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的观念,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4.法制教育与创建”平安学校“活动相结合。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遏制师生违法犯罪,是”文明平安学校“创建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我校要把师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法制教育的形式和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机制,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构建和谐、平安、文明的校园。
四、主要活动: 1、3月30日学校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要求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珍爱自己,善待他人,做一名文明守纪的好学生。特别要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2、黑板报宣传。
4月中旬,政教处负责出一期”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校
黑板报。各班负责班级黑板报,主题为”学法守法,珍爱生命“。4月18日,政教处负责检查评比。
3、主题班会。
各班利用周三班队活动时间,进行”学法守法,珍爱生命“、”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的班会。班主任做好思想引导,并做好班会活动记录。
4、”法制在我身边“征文比赛。
各班学生对法律常识进行大讨论,联系身边事,谈谈遵法守法的重要性,进行”法制在我身边“征文比赛,文体形式不限,内容健康真实,精神积极向上。各班推荐1-3篇优秀作品,于4月21日前上交政教处,进行评比。2017年3月22日,东赵落中心小学开展职工普法教育活动,纸坊镇中心小领导也参加了此次会议。2017年3月25日,东赵落中心小学开展《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全体教师参加了此次会议。第八周国旗下讲话:
关爱他人,快乐自己
五二班 徐田田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的讲话的题目是《关爱他人,快乐自己》。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女孩经过一片草地时,看见一只蝴蝶被荆棘刺伤。小女孩小心翼翼地为它拔掉刺,让它飞向大自然。后来蝴蝶为了报恩化作一位仙女,对小女孩说:“请你许个愿吧!我将让它实现。”小女孩想了想说:“我希望快乐。”于是仙女弯下腰在她的耳边细语了一番就消失了。后来,这个小女孩果真快乐地度过了一生。透过这个故事,我们懂得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关爱他人,才能快乐自己,并在关爱他人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力所能及地帮助身边的每一个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只有你慷慨地付出,才会有惊喜的收获。有时,成功就是我们不经意间付出的回报。
大家一定听说过“盲人提灯笼”吧?也许有人要取笑盲人:“你走夜路总提着一个明亮的灯笼,真是多此一举!”可盲人却欢天喜地说:“这个道理很简单,我提灯笼不是为自己照明,而是让别人容易看到我,不会误撞到我,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安全,也等于帮助别人,这样别人快乐,我也快乐。”是啊,我们生活在这大千世界中,对别人的关爱就像一个接力棒,我们传递给别人,别人传递给另外一个人,这样快乐就会传递到更多人那里,彼此相连,互相关爱。在这个大集体中,我们都喜欢关爱他人的感觉,更喜欢被关爱的感觉。同 11 学身体不舒服,给他递杯热水,亲切地问候几声;同桌忘记带橡皮,悄悄地递上一块;同学学习有困难,主动给他分析、讲解......关爱帮助他人就是理解别人;关爱帮助他人就是心中装着别人;关爱帮助他人就是在别人快乐的同时,把快乐带给自己。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就应该快乐在同一个地球上。关爱他人,关注多姿生活,关爱多彩生命。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成为一个自己快乐,也能够给别人带来快乐的人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2017年3月22日
2016法制教育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校普法、学法、守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二、教育内容:
此次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月的主要宣传内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交通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活动时间:
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四、邀请嘉宾:
律师谢捷女士、法庭庭长或警察,电视台珠江频道倪卓宏主任、电视台《五年级插班生》主持人彭sir、电视台新闻组记者、电视台专栏摄制组,区教育局局长,区少先队中辅导员李群英及各校德育行政和大队辅导员。
五、参加人员:全体师生、家长委员会成员以及部分家长(每班邀请十位家长参加活动,其中邀请部分家长进行”法律对对碰"讨论、以及法律插班生和少年法庭活动)。工作分工:
1、邀请嘉宾及签约合同——学校领导负责
2、邀请家长——大队部及各班班主任负责
3、讨论与修改活动方案——谢捷律师、珠江频道倪卓宏主任及摄
制组、学校领导、大队部
4、法律对对碰——讨论案例:谢捷律师 ——彩排:珠江频道摄制组、大队部
5、少年法庭——剧本:谢捷律师及珠江频道摄制组 ——主持人:谢捷律师 ——彩排:大队部
6、法律插班生——案例或题目(谢捷律师)——主持人:彭sir ——组织与排练:大队部 活动程序:
一、签约仪式
1、李校长与学校法律顾问谢捷女士进行签约。
2、颁发聘书聘请学校法律顾问谢捷女士。
二、法律对对碰
1、主要对象:
一、二年级,2、主题——在家做个好孩子,3、时间:15分钟【2017年职工普法教育活动方案】 初定形式:邀请一二年级各级2名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为亲子组,老师代表4名为教师组,教育局领导、律师、及德育科长、校长为专家组;针对以一二年级学生心理特点设计的案例进行不同观点交流。
三、少年法庭
1、主要对象:五六年级。
2、主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3、时间:20分钟
初定形式:四五年级学生代表扮演法庭工作人员,家长扮演被告人与原告,进行模拟法庭演示案例。
四、法律插班生(三四年级——在校做个好学生)
1、主要对象:三四年级。
2、主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3、时间:20分钟
初定形式:请李辉亚主持,家长与学生反串角色进行问题竞答。
五、宣布活动结束
2017年5月8日,五年级一班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全校师生参加法制宣传教育讲座 2017年5月22日,邀请汝州市刑警队职工给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活动现场,学生们听得很认真。校园法制板报 东赵落中心小学依法制校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学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法制环境,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使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制度。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安排。
2、实行依法治校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依法治校的开展情况,布置依法治校的有关具体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学上,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做到遵章守纪,依法从教。
4、加强民主治校,完善教代会、校务公开等制度,调动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坚持开放办校,充分发挥家长、社区等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广开言路,定期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普法规划,制定具体普法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师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师生的守法、护法意识,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随意侵害师生权益的现象,建立并实行校内申诉制度。
8、在后勤方面,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学校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为学校办实事、好事。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严禁乱收费。
9、把依法治校的有关工作内化为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各种工作责任目标来落实。
10、建立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实行任务分解,按期检查落实,将依法治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7.我国法制建设 篇七
1 食品安全立法要细致化,有针对性和预见性
在立法方面,尽快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法律体系。立法要有完整性,这一点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更加重要,完整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我国正在努力达成这一目标,《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法还不够细致和完善,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应该建立适应现在国情的食品安全立法,有针对性地做好立法工作,从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为我国未来食品安全提供良好保障。
笔者认为立法细致化和有针对性很重要,这是一个发展阶段,更重要的还需要有预见性,预见性是法律很重要的特性,《食品安全法》也应该有这一特性,并且更加全面,必须从法律上和实际国情上着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发挥其应有的预见性功能,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事业有序发展。
2 构建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现阶段我国主要是政府监管,这种监督管理模式是集中性的,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总局,来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建立各级食品安全监督分局,实行上级领导并监督下级,同级之间相互监督。同时利用各大学的科研成果,建立卫生、环境、食品多方面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家小组,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正确指导。建立适合国情的、有实效作用的监管模式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2. 1 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是政府保证民生的重中之重。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难看出企业的一系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政府监管不利,监管存在缝隙,使得很多不法分子从中谋利。
首先,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散的监管部门构成了今天食品安全“九龙治水,水患难除”的现状,所以监管整合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当务之急,建立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分层建立监管部门,并明晰监管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共同落实好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事项,同时除去不必要的监管环节,将监督管理作为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2]。
其次,提高食品安全监督能力。监督能力薄弱也是我国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从现在的社会现实来看,我国应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培养有技术、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的监管队伍,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研究调查能力,增加经费投入,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运用科学的方法,不断壮大我国食品安全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能力,更好地完成监管任务。
最后,改变原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真正做到以预防为主的监管。建立一个市场调查部门,深入实践,运用以预防为主的思维去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之所在,从预防的角度规划整体食品安全的监管,有针对性地预防问题的发生,将违法犯罪扼杀在萌芽期。
2. 2 企业自律
食品安全仅仅依靠监管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企业的自律。企业的自我约束是企业对人民和政府应负的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安全,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行为。
食品企业应担起社会责任。生产企业应该在不损害社会公德、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谋求自我发展,一味地惟利是图,最终不止害了自己,更对不起人民的支持和政府的帮扶。比如在生产环节中把好质量关,拒绝掺假和以次充好的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拒绝出售过期、不合格产品,提供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等,保证人民吃的健康。企业应该有这样的自律准则,回馈社会、人民。
长期效益是每个企业所向往的目标,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根本,只顾眼前利益的企业很难做大。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把好每个环节的质量关,兢兢业业做事,让质量和信誉为企业的明天保驾护航。
2. 3 人民群众监督
在食品安全领域,监督一直都在强调政府的职责,笔者认为国家监督固然重要,但绝对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监督。无论是政府,还是食品企业都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 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首先是制度上监督。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应该广泛听取民众意见,让民众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接受人民的监督,并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次是监管上监督。笔者认为加强人民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提供多渠道、更便捷的人民监督方式将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有权力了解监管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可以开通网络信息平台,增加监管人员和民众的对话交流。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增加接受民众检举的平台、网络检举中心等。
2) 人民对企业的监督。食品安全企业发生问题时往往利用各种关系和金钱解决问题,并没有从实质上去解决问题,要改变食品企业这种行为,人民的监督必不可少。人民是消费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拥有知悉权,从生产过程到我们的餐桌每一个环节,食品企业都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不应该欺骗消费者。食品安全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对损害人民利益的食品企业进行举报,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问题情况,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处。通过人民的监督,政府的监管,将食品安全企业纳入到规范经营的正常轨道。
3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3. 1 信息覆盖面广
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牵动着每个人的心,食品安全信息对于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相关机构等都非常重要,所以信息公开必须具有最大程度的覆盖面,让所有人都了解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食品安全信息应该包括产品质量检测信息、产品质量抽查信息、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国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食品安全常识和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教育信息等。
3. 2 信息发布的统一平台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是多部门管理,虽然现阶段正在整合,但是各部门权责并未落实清晰,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正是由于多部门的监管,造成了食品安全部门分割或重叠管理的现状,这样的现状必然导致信息的分散与重叠,所以做好信息的统一、分析与整合,才能打破当前食品安全的“信息散乱”壁垒。建立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将信息直接汇总到统一平台,由统一平台检索信息是否矛盾,决定是否发布[3]。加强统一平台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统一的信息汇总与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构,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核,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等,解决多头发布信息、乱发信息导致的相互矛盾的现状,给消费者带来便利。
3. 3 信息及时公开
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是保证人民群众不受损害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公开方面做得很好,如一旦出现重大事故,网络及时公开、媒体的及时报道等,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应该继续努力完善及时公开制度,保证食品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人民群众,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人民群众遭受损失,起到预防效果。
4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及召回制度
4. 1 建立完善的食品可追溯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的汇总、综合和分析,使食品追溯机制反应迅速、功能强大、跟踪管理到位。在全国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信息平台,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情况,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控制。
4. 2 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风险的问题食品。我国应该尽早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防御系统开始启动。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监管部门开始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过及时信息公开,对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披露,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监管部门,以便考虑在全国层面上采取适当的统筹工作,尽早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5 执法上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准则
从法律上保障食品安全,应该坚持严打、严抓。一旦违法就追究到底,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一旦违法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现状。执行部门加强震慑力,广泛检查,重点打击,坚决不给违法犯罪留一点机会。
5. 1 集中排查,重点打击
食品安全领域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经过多年的观察,问题反复重演,对于执行来说很艰难,但是无论怎样艰难,都必须以严厉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去整治。对于食品安全重点领域集中排查,打击重点领域犯罪,“杀一儆百”的模式是当前可取的做法,这样不仅能够增加执法部门的威慑力,还能惩治犯罪。针对人们反响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事件,执法部门应该集中排查,扫清犯罪窝点; 对于反复发生事件重点打击,并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让人们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5. 2 建立企业账簿,实施企业退出制度
食品安全企业容不得一丝马虎,关系人民的身体健康,应该严格执行企业退出制度。在上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若干意见已经通过网上征求意见,11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被列入上海市食品“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和准入限制。2013 年实施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有明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账簿,将拥有不良信誉的企业给予记录,并警告,如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必须依法给予重罚,并令其终身退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严厉的制度需要强有力的执行,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5. 3 明确责任分配,严格惩处监管失职
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仅仅要追究企业的问题,也要严格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为何有问题食品一路绿灯进入市场,这与公务人员监管不利有很大关联。近年来,大批公务人员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避免食品安全公务人员权力寻租,将食品安全责任细化,分配到相关责任人,谁监管出现问题谁负责任,谁失职谁就要接受惩罚。
6 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法制意识
十八大报告将“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部分,可见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食品安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体现出人民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全民食品安全法制意识仍然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建设,如何增强人民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成为关键,那么寻找具体、有效的途径还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6. 1 教育抓重点群体
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教育应该从儿童抓起,从小培养我国少年儿童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体系化,将食品安全知识融入孩子们平时生活学习之中,渐进式地培养我国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不能急于求成,要让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成为社会生活的常识。培养人们学习关注食品安全现状的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到维护食品安全的事业中去,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的同时为维护社会食品安全做出贡献。
对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职业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不仅关系到全社会食品安全的发展,同时为社会做出表率,并领导员工走上维护食品安全的道路,为建设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做出努力。
6. 2 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
利用电视传媒进行公益宣传; 政府可以提供网络平台,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建设; 建立民间食品安全组织,组织民间食品安全公益活动; 树立榜样,打击违法犯罪。开展以大学为单位的增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以大学生为先导,通过举办保障食品安全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让即将走上社会的年轻力量了解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以此带动全民族关注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法制意识。
6. 3 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督意识
8.我国法制建设 篇八
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的森林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为我国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森林法的不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的若干建议,促使我国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有效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资源;森林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森林法律制度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注重对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在1998年修订《森林法》确立了资源永续利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制度。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已经转变观念,不在仅把森林资源当作经济资源来重点保护而是逐渐开始关注其生态价值,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森林法律制度。但是其中还有一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内容仍需细化。
(1)我国现有林权制度多是将林业行政部门的相关利益放在首位,法律条文多集中在对林权人违反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而对林业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规定较少。公权力的泛滥,权力缺乏监督更会导致滥用,使林权人的相关权益更难得到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林权人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特别是《物权法》的修订,我国林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相应修订和增补,导致与其衔接上的相关问题。我国林权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是制约林业发展的瓶颈,这也是我们今后必须面对与解决的问题。
(2)我国《森林法》及其《森林法实施条例》仅规定了国家或者集体对森林资源享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具体的林权人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进一步规定。我国《物权法》也并未将林权纳入其中,《物权法》中所确定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法定的,由此可见民事权利意义上的林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上仍然存在着空白,在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和林权人的地位截然不同。一个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处于强势地位,而林权人多为林农一直都是处于被动的被管理方,因此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候,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是我们应该深思的。
二、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1.将林权纳入物权法保护
我国《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法律规范秩序,且《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因此林权应当纳入我国《物权法》。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中,一方面可以使林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为构建有序的林权流转制度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经林权纳入《物权法》保护,可以通过设定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其一,通过设定授权性规范,可以明确规定林权人具体享有的对森林资源的使用与收益权利;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一方面可以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及其他林权主体的侵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林权人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
2.正确处理林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林权制度改革的本质是为了让林权人获得经济利益,增加林权人的收入。在我国林权主体主要是国家、集体和个人,因此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保障林权人经济利益的实现,进而推动林业的发展。林权主体之间的冲突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集体与非所有权人的林权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林权人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国家与集体还承担着为林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以及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因此在实现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的同时应充分的兼顾林权人的利益。第二类为非森林资源所有权主体的林权人之间的冲突,随着林业的发展林权人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案件逐年递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这些冲突的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比较高,需要正确的处理并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从而保障我国林权改革顺利进行,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
3.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范围合理、主体开放、成价合理、自由自主、监管有力的完善的林权流转机制。从而才能使林权有序流转,提高山区、林区的林地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的增长,进而为林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规范林权流转行为:
第一,政府应当鼓励林权的市场化流转,鼓励并促进租赁、入股、拍卖、抵押等多种多样的林权流转行使,从而使林权人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效益。
第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文本。针对一些村委会干预林权流转合同的签订,甚至根本不与林农签订合同低价流转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集体处于强势的地位,而林权人多数为林农其本身又是弱势群体,对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策都不够了解。因此必须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的合同的相关内容,从而减少集体组织在与林权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任意性,进而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我国法制建设】推荐阅读:
如何加强部队法制建设09-26
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10-27
农村法制建设毕业论文08-09
档案法制化建设阶段10-04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问题10-31
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08-27
结合我国周边安全环境,浅谈加强我国国防建设的意义及措施07-08
县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材料10-27
我国银行信息化的建设08-09
我国电子政务建设问题探讨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