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相关办理流程(人才市场+中环派出所)

2024-11-23

户籍相关办理流程(人才市场+中环派出所)(共1篇)

1.户籍相关办理流程(人才市场+中环派出所) 篇一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手续完备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收原件)

3、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已被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入户,并持迁出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交)。(均收原件)

4、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以审批条件(2)或(3)申请的,提供学历或资格、职称证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高中级人才调动入户配偶可随迁

入户条件: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由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

术资格的,可办理入户;由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准备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出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学历或资格、职称证书、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办理流程:先到顺德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证明,办理调档事宜,再回原户籍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档案交割、当地派出所出具迁移证。办齐证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有问必答、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出具户口迁移证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无需提交《户口簿》,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具所在单位公章确认的视为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及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大中专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证明》。(均收原件)

属在职流动人才的,提供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表在申请人提出入户申请时提交)和入户证明(本证明在申请人持迁出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时提交)。(均收原件)

属优秀农民工技能型人才的,提供市(区)人社部门出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卡》(收原件)。

4、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具所在单位公章的视为原件)。(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证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双方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证明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使用凭证、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2、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拟入户地址不详或产权不清等原因暂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2)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说明:

〈1〉引进科技、管理领军人才及符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科研、教学等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允许以用人单位产权的住房(含集体宿舍)单独设立家庭户;

〈2〉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师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城镇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3〉引进具有学士学位或高级技工资格的人才,首次落户我市允许挂靠在直系亲属的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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