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2024-09-14

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精选11篇)

1.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篇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04-18 11:09:02

编者按: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规定》,于2011年1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该管理规定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行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和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指定及监督管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及许可证检验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证检验是指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核查人员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封存、许可证检验机构对企业样品进行检验,验证企业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活动。

许可证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第四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许可证检验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第五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根据产品实施细则关于抽样规则的要求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第六条 生产许可证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对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实施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对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样品的抽取和封存。

第七条 样品抽取并封存后,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许可证检验机构。

第八条 对于样品封存或运输存在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或无法保证样品真实性的产品,需要现场检验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许可证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本单位有检验资质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第九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十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对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来样进行验收,包括封条、样品的完好性、样品的数量、样品与抽样单的一致性、样品接收日期,并做好记录。发现样品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

第十一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发证检验报告应当经过三级审核,并在报告中注明为许可证发证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有合格与否的结论。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审查组织单位并寄送相关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章

许可证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查与指定

第十三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非法人单位应当经法人授权;

(二)具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实验室认可资质,其授权或任何的检验能力范围覆盖所申请的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产品;

(三)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

(四)有与承担相关产品检验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单位的,应提供其上级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文件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检验能力范围应覆盖申请产品所有单元和检验项目;

(四)《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资质认定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

(五)《实验室认可证书》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复印件;

(六)申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需覆盖该产品的许可证检验项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推荐单位存档,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查结论和意见,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依据《核查办法》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退回补正通知单》(见附件2);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出《检验机构申请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单》(见附件3),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当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产品范围。

第四章

检验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被指定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指定范围内依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指定检验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管理、检验、审核、检验报告出具和检验报告报送等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制度,严格制度实施,保证客观、公正和及时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档案保存时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的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许可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不能复检的项目或产品除外),并说明理由。由审查组织单位选择其他许可证检验机构,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对企业产品进行重新检验。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许可证检验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即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挂靠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许可证检验机构的变更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并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许可证检验机构有关信息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审查,并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期限等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范围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经销;

(四)以检验机构名义向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强制推销或者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设备;

(五)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六)违规收取检验费用;

(七)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八)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九)转包或分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管理条例》等规定负责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自查报告》,见附件5),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机构名称、挂靠单位名称、检验机构性质以及授权检验能力等变化情况;

(二)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认可的监督评审情况;

(三)检验机构管理、检验设备及其精度、人员配备等检验条件的保持与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验项目参与比对试验情况;

(五)完成生产许可证检验的产品、数量、收费情况;

(六)处理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及投诉情况;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对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许可证检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年度工作自查情况,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许可证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自指定之日起满5年的,需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对其资质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后重新进行指定。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或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申请书》、《生产许可证工作自查报告》等文书以及各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核查办法》,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在该网站查询检验机构名单、承担检验任务的范围以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发布指定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和检验范围,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文书格式的通知》(全许办[2005]53号)同时废止。

2.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篇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体检工作间、生化实验室、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消毒室。体检工作间主要负责采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样本,生化实验室主要负责检验分析体检样本,艾滋病实验室主要负责艾滋病初筛确诊检测,消毒室主要负责消毒和清洗。

1.2 方法:

对生化及艾滋检验及各环节进行梳理分析,逐一识别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查阅资料并结合实际工作判断风险的危害程度、发生范围和发生概率。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并有效实施。

2 结果

2.1 体检工作间存在的的风险:

主要危险有触电、火灾、病原微生物、紫外线及刺伤等其他伤害。

2.2 生化实验室存在的检验风险:

在生化实验室中,主要危险有病原微生物、触电、灼烫、火灾及其他伤害。

2.3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主要危险有艾滋病毒、乙肝丙肝病毒、梅毒、结核分枝杆菌等病原微生物、压力、气溶胶、紫外线及潜在自伤。

2.4 消毒室检验风险:

在消毒室中,主要危险有触电、灼烫、火灾、爆炸及其他伤害。

3 讨论

在疾控中心检验科生化检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主要有触电、火灾、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灼烫、爆炸及其他伤害。其中触电主要为仪器设备漏电,其危害程度主要为低度;火灾主要为实验室火灾,其危害程度主要为高度;病原微生物主要是通过针刺或割伤、粘膜污染、污染物泼溅、空气污染、气溶胶等途径,其危害程度与接触的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毒性有关;灼烫主要为强酸、强碱烧伤、烫伤或者化学性灼伤,其危害程度主要为低度;爆炸主要为压力容器操作不当或仪器故障引起,其危害程度主要为高度;其他伤害主要为玻璃器皿、锐器割伤、噪声、紫外辐射等,其危害程度主要为低度[2]。

对此,采取的主要管理策略与防控措施为以下几点:(1)加强实验人员安全隐患意识及提高技能。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操作。使用安全针具采集血样,实验室禁止使用玻璃器皿及利器。(2)加强个人保健和防护,每年对艾滋病实验室人员进行健康监护,接种乙肝疫苗。采样检测时必须佩戴齐全的防护用具,以保自身安全。(3)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实验室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意外事故处置演练,面对突发事故时确保实验人员能够有效应对,从而快速处理以减少实验室损失[4]。(4)加强完善化学药品管理制度与废弃物管理制度,合理处理化学药品与废弃物,避免发生意外事故。(5)加强对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加大维护、保养力度,在确保设备可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有效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以此降低检验成本,提高检验效率。同时,组织实验人员了解和掌握先进技术与设备,更好地开展检验工作[3]。(6)加强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对火灾隐患的定期巡查机制,随时检查和更换老旧仪器设备、电线电缆。配备和定期更换灭火器等消防器材。2013年12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本次修订中,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了2种职业病,其中包括“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承担的风险的充分重视。

总而言之,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定实验室防护级别,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保证检测人员和公众健康。检验过程一定要分析潜在风险,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管理策略与防控措施,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发生风险,有效提高检验工作,为医疗卫生事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建成,孙淑艳,曲林琳,等.检验过程中潜在风险的识别与管理[J].临床检验杂志,2015(6):472-474.

[2]张迅.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管理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J].医药与保健,2014(11):92-93.

[3]康凤凤,王薇,王治国,等.风险管理与临床实验室质量改进[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3,31(1):1-3.

3.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食品 出厂 检验 问题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6-0063-02

國家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这也是国家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的主要明确的举措,依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必须贯彻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把不合格、不安全的产品堵在厂门内,以保证出厂产品的安全合格。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出厂检验方面还存在着一定问题。

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出产厂要执行批批检验制度,以确保批批产品质量的安全合格。从我们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分析,要落实食品生厂加工企业对出厂食品进行批批检验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QS认证要求,在具备检验能力的前提下,对出厂产品实行批批自行检验;而是对检测设备和能力达不到出厂自检要求的企业要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出厂产品进行代检;三是由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进入市场的食品进行质量抽检。从实际来看,三种方式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定问题。

一是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出厂检验形同虚设,缺人员、缺设备、少场地、没经费,加上大多企业检验环境难以达到技术要求,企业大多难以承担批批检验的质量监控责任,同时企业的主管领导认识不到位,只是忙于追求经济效益,片面降低费用成本,出厂的批批检验制度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

二是一些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常常把监督检验的重点放在对重点产品的检验监管上,因而造成有时会出现业务量过大,检验检测机构一时难以消化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企业代检产品一时难以检测,对企业的产品出厂造成一定的困难和影响,企业亟待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及时予以检测,于是企业不满意,检验机构也不乐意。

三是对进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检验抽查(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流通市场是药监局发通行证,工商和药监都可进行抽样检查,由于技术人员、检验设备、检验场地等的制约和限制,因而也是难以开展规范持续的技术检测和市场监管。

2 办法及建议

一是加强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的管理:加大对企业出厂检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出厂检验制度,夯实出厂检验工作基础,强化出厂检验工作,提高企业出厂检验人员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落实检验人员独立行使检验的职责和要求,力争做到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确保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出厂。同时要加大对出厂检验产品的抽查、复查力度,把批批检验,抽查复查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对检验项目、检验样品、抽样基数、判定依据等进行检查。

二是加强企业出厂的自行检验,食品出厂检验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企业具备自检能力已经成为食品生产许可的先决条件之一。要严格按照企业申报QS认证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室环境、设备、仪器、检验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正常生产应配备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要求并保证企业检验室每年必须和上级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二到三次的检验结果对比,每年对在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以确保企业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无误。

三是加大企业产品出厂的委托检验:充分运用好委托检验的功能。对本厂不能检验的项目和不能够按时检验的产品批次与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签订代检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替本厂搞好出厂检验。企业对委托检验应明确委托期限、检验批次、项目、报告要求等。并应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检验的相关信息,诸如抽送样品的人员、日期。同时委托企业应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及时隔离,做好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出厂。并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便于企业改进提高食品质量安全。质管部门应对代检出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返工、销毁等处置方式,并报食品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定及处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 结语

食品出厂检验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把好出厂检验关,把好厂门,是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合格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加大企业进厂原材料的采购检验把关,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产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对未依法履行出厂质量把关的食品生产企业,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加强食品出厂检验监管的几点建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年第09期.

[2]试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验室能力的规范化设计”.《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年第10期.

[3]浅谈如何加强食品检验实验室管理.《科技创业家》,2013年第22期.

4.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篇四

沪安监管规科〔2011〕9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机构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市安全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是指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测检验资质证书,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危害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的专业技术服务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市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的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乙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外省市甲级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第五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检测检验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审批、颁发证书。

第六条 甲级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乙级机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第七条 申请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

(四)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取得甲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份或11月份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本规定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材料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审批、颁发证书及公告社会。

第九条 申请乙级检测检验资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机构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主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请机构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本规定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市安全监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存档;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市安全监管局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三)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由市安全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证书,并于批准之日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认定决定前,先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一式两份):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管理文件,即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1、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框图;

3、机构工作场地平面图;

4、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5、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机构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7、在编人员的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

8、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证明;

9、其他资料(如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租用设备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检验资质的证明等)。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申请表、管理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分三类分别装订成册,申请表、管理文件并报电子版一份;

(三)申请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使用A4白色复印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取得甲、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变更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甲、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换证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市安全监管局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注销。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甲、乙级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于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甲、乙级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检测检验机构,其检测检验资质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业绩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诚信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 检测检验机构承担检测检验项目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并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检测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合理收费。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人员发现被检测检验的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市的甲、乙级机构以及外省市甲级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下列时间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工作并提交电子版材料:

(一)每季度之后10日之内报告工作情况和业绩情况;

(二)每半年之后10日之内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表》;

(三)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告本的工作总结和下一的工作计划;

甲级机构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六条 外省市的甲级机构在本市行政区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应将拟从事的检测检验项目到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承担本地检测检验项目的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及检测检验人员名单(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

2、附表3的格式);

(四)检测检验工作主要业绩表;

(五)本地检测检验项目完成后,应填写《外省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沪项目工作表》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监管局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甲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甲级机构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 市安全??管局对乙级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对乙级机构进行监督评审或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现乙级机构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市安全监管局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范围,或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和检测检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统计表》、《外省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沪项目工作表》以及相关表格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站“中介机构”栏目查询或下载。

5.检验科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篇五

一项检验从医生提出申请到检验报告单发出,有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三个阶段的一系列程序,而且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要得到良好的检验结果,应实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程序,即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影响分析结果可靠性的各方面因素或各个环节,以及检验的全过程。

一、主要步骤

完成上述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至少有10 个基本步骤。1.有专人负责全面质控工作。

2.对工作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普及质控知识。3.科学的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是质控方案得以实施的保证。4.有标准化的操作规程。

5.有分析前和分析后的质量控制程序。6.仪器量器的定期鉴定、校正和正确使用。

7.实验用水、试剂、质控品及校准品的质量符合要求。8.所采用的各种测定方法的准确度、精密度等技术性能良好。

9.选择合适的室内质量控制方法,常规开展室内质控,对失控结果及时采取相应 的处理措施。

10.参加实验室间的质量评价活动或能力比对检验,认真分析回报结果,对失控的 项目要及时检查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二、分析前质量控制

检验结果受到许多非病理因素的影响,如由于饮食、性别、年龄、活动、昼夜节律等引起的生物学变异;药物可能对分析物组成或分析本身的干扰;标本采集、处理不当,而发生溶血、水分蒸发或使标本被污染等;申请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标本编号错误等。这些分析前因素可能引起比分析误差更大的问题,必须严格控制。所有的标本采集者(包括实验室检验人员、护士、医生)都必须接受分析前质量控制的培训。

三、分析后质量控制

6.产品首批生产检验总结 篇六

一、工程概况

滁州轨道板场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袁庄村小冯生产组,京沪高铁DK966+000线路左侧3km位置处,占地约120亩,负责供应京沪高速铁路DK922+743~DK992+720段,计双线69.4km,共21540块CRTSⅡ型轨道板。

滁州轨道板场建设本着“规模化、专业化、经济化,节约土地”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置,同时按照“工厂化建场、流水线生产、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进行建设。

滁州轨道板场大临用地120亩,根据生产需要,轨道板场共设置8个区域:包括轨道板生产区、钢筋加工区、轨道板打磨区、混凝土搅拌区、轨道板存放区、砂石料存放区、辅助生产区、现场办公区。

各区域合理布置,各工序的衔接采用滚轮架线、专用运输车(小车)等设备完成,各功能区根据自身特点配备专用的生产加工机具,同时还应根据需要设办公室、锅炉房、配电房、材料库、试验室等附属设施。生产区域与生活区域相互独立,互不干扰。整个板场与外界设围墙相隔,独立施工。

轨道板场由场长、书记、副场长、总工程师组成领导层,下设工程部、试验室、安质部、物资设备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架子队设立钢筋、灌注、起重、维修、综合5个工班。

二、试生产的目的

为了熟悉轨道板实际生产工艺,积累轨道板预制施工经验,并为5月的批量生产做准备。我场共进行五次轨道板试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我场全体职工都参与了试生产全过程,并邀请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督、指导。

三、试生产日期与生产数量

滁州轨道板场共进行了五次试生产,其中第一次、第二次试生产在第一条生产线上进行,第三次、第四次试生产在第二条生产上进行,第五次试生产在第三条生产线上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次试生产日期:20xx年4月8日, 数量:10块; 2、第二次试生产日期:20xx年4月19日, 数量:2块; 3、第三次试生产日期:20xx年5月 4日,数量:4块; 4、第四次试生产日期:20xx年5月9日, 数量:4块; 5、第五次试生产日期:20xx年5月11日, 数量:25块。

四、人员、机械设备与材料

1、人员

试生产前安排场内骨干人员去北京参加培训,并去房山板场和平谷板场参观学习。场部专门对机械操作人员和协作队伍人员开展了专项培训,并进行了考试,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机械设备

试生产所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均已安装调试完成;搅拌站通过苏州指挥部验收,目前运转情况良好;锅炉、桁车等特种设备均已检定合格。各类机械设备都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并安排专人负责使用、维修和保养。

3、材料

试生产所需的钢材、混凝土原材料、各类预埋件等均已进场,经检测合格,可以使用。各类材料储备充足,可以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五、毛坯板生产工艺流程

1、毛坯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毛坯板生产工艺流程图

2、毛坯板生产程序 2.1钢筋原材检验

2.1.1钢筋进场后物资设备部通知工程试验室对钢筋外观质量和尺寸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在检验合格的钢筋旁放置“检验合格”的标识牌。普通钢筋外形尺寸偏差如下:

Φ20和Φ16钢筋需要进行热缩加工,首先将钢筋抬放到加工胎具上。将热缩套管套在螺纹钢筋上,根据技术交底,精确调整热缩管的位置。完成一组(20根)后,即可开始热缩加工。用燃气喷火枪,沿要热缩的套管上(或下)反复、快速移动,直至热缩管处能看到钢筋螺纹,热缩工序即告完成。热缩工序完成后,人工将钢筋放入钢筋托盘中,直接运至安装工位处。

2.3钢筋网片绑扎

纵横向钢筋网片间嵌入绝缘垫片并用绝缘绑扎丝绑扎牢固。绝缘垫片统一包裹在Φ8钢筋上,尺寸为长3cm,宽2.3cm.绝缘绑扎丝长度如为:Φ8与φ8交叉点扎丝长18cm;Φ8与Φ16交叉点扎丝长20cm;Φ8与Φ20精扎螺纹交叉点扎丝长23cm。

2.4绝缘性能检测

7.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篇七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突飞猛进,随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从原料进厂、过程监控到产品出厂检验都加强了质量把关,在企业生产出合格的食品和提高食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食品企业规模不等、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是承担食品出厂检验的关键部门,关系着食品的质量安全,正常有效地运行决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本文对生产企业检验室存在的问题加以汇总梳理,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对策,有效推动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检验工作的健康发展,并提出监管建议。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监督管理的意义

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工作,保证食品生产企业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安全的食品。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能力建设,应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检机制,督促企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全过程各项检验检测工作,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的主体责任。做好食品企业检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其自身检验能力、确保出厂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常抓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的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室专门承担产品的出厂检验,其管理和检验水平直接关系检验工作的完成情况。目前,食品生产企业具有数量较多、整体规模小、作坊式生产的企业多的特点,多数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0年版)的要求基本具备了独立的检验室,满足了企业出厂检验要求,但笔者通过对本地区取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发现,在生产企业的检验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检验数据可靠性的缺乏对食品质量安全难以起到把关的作用。

检验室面积小,环境条件差

凡是获取许可证企业全部都设置了检验室,但不少食品企业投入资金有限、获取效益小,为减少成本,检验室大多规模小、配置简陋,面积在20m2以下。由于缺乏足够的空间,检测室布局不合理,所有仪器设备全放到一间检验室,不区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甚至检验人员办公也在检验室,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对于一些要求进行食品微生物检验的企业,还存在检验环境不符合洁净度要求的问题。检验设备老、旧、差,管理不规范

不同的检验项目需要配置不同的检验设备,一般的食品企业依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和生产许可要求配备,往往购置的都是自动化程度低、安全性差或老旧仪器设备,如机械式电光分析天平、年代久远的恒温培养箱等。同时,未建立一套完整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经常出现设备未进行定期核查、检定或校验现象,如压力灭菌器未进行压力表和安全阀检定、恒温培养箱和天平未检定等,极易造成检验结果不准确,发生不安全事故。

检验人员组成复杂,水平参差不齐

产品出厂检验是检验人员对食品进行最后的把关,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但是部分企业招聘的检验员学历较低,素质差,不能完全掌握产品特点、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无法进行准确检验。虽然检验员都经过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培训考核并取得操作员证,但间隔时间较长,知识更新不及时,同时还受各种因素影响,如检验人员外流,出现岗位空缺,不能长期从事检验工作,使部分企业检验工作的稳定性难以保证。

检验室管理不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未能制定有效的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在检验过程中未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批批检验或验收,甚至任意取消检验环节,擅自处置检验结果,检验记录与报告出现不真实的情况。同时,检验用试剂、培养及耗材等未有序合理地存放,易发生安全事故。

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监督管理的对策

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注重产品结果监管,而忽视了对食品生产、检验过程的全方位监管,在深入企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帮助企业提高自检能力水平方面尚有欠缺,存在重处罚轻帮扶的现象。因此,应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找准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室的科学管理与落实检验室的监督管理中的关键点,以提高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为从根本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利用监管机构的技术优势,发挥服务指导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特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深入企业调研分析,发现生产企业在检验室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集中人员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并有效运转。对于软硬件基础薄弱、难以开展自主检验的中小食品企业,在不放宽要求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签署委托出厂检验协议,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技术机构代为实施出厂检验职责,切实担负起食品出厂检验责任。调查摸底,建档备案,强化食品检验人员的考核培训

针对大多数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中检验人员存在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深入食品生产企业了解已取证企业检验室的运行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数量、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培训状况等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统一备案管理,并及时增加变更检验员情况,确保每个生产企业都有两名取证检验人员。同时,制定检验员每年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学习培训时间,强化检验员检验能力,以多种形式引导和动员检验员积极参与食品检验相关学习和培训,主动让企业与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联系,开展食品检验培训班,带着食品检验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学习针对自身企业的产品的检验技术,提高检验能力。对企业的检验员要定期开展食品检验理论考试,采用盲样测试、比对试验等方法对检验员的能力进行检验验证。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开展企业诚信建设

监管部门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板报、宣传栏、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诚信文化和食品工业企业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搭建诚信信息平台、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诚信外部环境,促进食品企业逐步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树立诚信典型,以点带面,广泛推进。

强化自身建设,建立一支懂检验、会监管的监督管理队伍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区域监管巡查中要加大对企业出厂检验工作的关注度,在确认其建立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指导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时检验室条件,鼓励企业购置相关检验仪器设备以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履行好出厂质量把关的职责,同时,还应强化自身业务培训,时刻学习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检验方法,掌握检验报告的分析判定,通过检验数据分析判断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为监管提供支撑。

结语

8.基于临床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分析 篇八

关键词 临床检验 质量控制 分析

中图分类号:R446.1 文献标识码:A

1 分析前的质量控制

该阶段是从临床医生开出检验单、患者准备原始标本的采集、储存、运输直至检验室验收、检验等全过程。

1.1 准确填写检验申请单

医生要准确无误地填写申请单,字迹要清晰可读,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病案号、诊断以及标本来源,有时还要附有简单的病历,特殊情况说明等临床资料。如果这些内容一旦被漏填、忽视、错填或者填写不清,都会使检验人员在检验操作过程不能全面获取患者信息,以至于不能根据患者生理变化对检验结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出现错报、漏报、误诊等情况。

1.2 患者准备

此项工作可以确保送检的标本质量,避免一些生理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例如,当患者处于兴奋、激动、恐惧状态时,可导致白细胞、血红蛋白增高;患者运动时,可以导致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肌酸激酶等一时增高;而且还可以引起血中钠、钾、钙以及清蛋白、血糖等指标的变化;高蛋白饮食可引起尿素、三酰甘油、尿酸、血糖等增高;另外服用药物以及疲劳、熬夜、饮酒等都会影响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所以,当采集患者标本时应尽可能的规避上述情况。如果确要检验,而又存在上述情况,应该在检验申请单上注明,从而方便检验人员客观地解释检验结果。

1.3 标本采集注意事项

正常情况下,对患者进行采集标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核对检验申请单所填写与标签是否一致;(2)采血最好以坐位或卧位,从而确保安全;(3)止血带压迫时间不宜过紧、过长,也不要用力拍打穿刺部位,检验人员应在穿刺入血管后立即放松止血带;(4)采集标本的器材一定要符合实验要求;(5)避免血标本的溶血和标本的污染。

2 分析中的质量控制

该阶段就是从接受标本开始,主要包括维护仪器、准备试剂以及分析过程中质量控制等,直至检测结果出来。

2.1 维护仪器

良好仪器是确保检验结果的关键,所以,必须经强化仪器的维护。检验仪器维护要按规定做好日保养、周保养、月保养以及季保养,使仪器终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检验仪器在更换部件时一定要做好书面保养记录,从而有利用仪器发生故障时方便查询。

2.2 准备试剂

检测项目的试剂一定要按流程操作,要按试剂说明书来配制。暂时不用的试剂必须迅速放回冰箱中,以防止试剂挥发;对平时不经常使用的试剂,要观察其稳定性;对不符合检验要求的试剂,要及时更换。

2.3 分析过程中质量控制

临床检验作为一项以实验为基础的工作,一定要建立和完善客观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使检验分析的全过程中都处于规范受控的状态,这样才能使检验结果客观、准确、及时。一是要确保仪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做好室内、室间质控,一旦出现失控情况,必须要有失控的调查记录及改正措施。二是规范保存原始记录,要重视原始数据的法律效力,各项检验结果原始记录是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检验结果的记载,也是最直接反映检测过程的数据资料。三是所有检验项目都应具有标准操作程序,此操作程序应该具备可操作性以及规范性、有效性。

3 分析后的质量控制

3.1 认真审核测定结果

目前的医学检验越来系统,越来越自动化,所以,检验人员之间的配合也越来越多。无任是患者信息的录入、标本编号到分离、审核仪器操作检验结果、发送检验报告单以及检验结果的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都是一环套一环,上述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瑕疵或者错误,这就要求检验人员必须要认真分析和核对检测结果,以便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和错误,并及时改正。在此基础上,还要强化检验结果的分析比较,一旦检验结果超出了医学水平,检验人员应当立刻与近期结果进行比较,有效分析各参数之间关系,并与临床资料作分析比较,必要时还要深入临床一线,了解患者病情以及标本采集的具体状况,从而真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合理、准确和有效。

3.2 建立报告单签收制度

建立健全严格的报告单签收制度,所有的检验报告单都应该由专人负责统一送达。检验科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检验报告单的室内保存时间、保存方法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复查和核对。

3.3 结果分析和解释

一旦出现检验结果与临床诊断不相符合的情况,检验人员应及时和临床医生进行沟通,找准症结,摸清情况。

随着医疗知识的普及,很多患者都希望知道自己病情和病因,所以,会经常性让检验人员对自己的检验结果做出有关解释,检验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根据检验结果对病情进行客观全面地分析,这就要求检验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

参考文献

[1] 屈引婷,王全会.血清标本放置时间对血清中ph、Ca测定的影响[J].现在医学检验杂志,2005,20(3):39.

[2] 章晋林,张小鹏.标本的保存条件与保存时间对常规生化检测结果的影响[J].现代检验医学杂志,2005,20(6):9.

9.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 篇九

粤食药监法〔2008〕20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经2008年8月2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下列情形实施委托检验,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动物试验(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的动物试验除外);

(二)对进厂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的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核磁共振、红外线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

(三)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检验中,缺少使用频次较少的检验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而无法完成的项目。第四条 委托检验受托方应是下列单位之一:

(一)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二)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机构;

(三)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第五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委托检验:

(一)委托方应具有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项目的规程及掌握委托项目检验技能的人员;

(二)委托方应按规定抽样,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标签应标明样品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质量标准;

(三)受托方应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检验结果;

(四)委托方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并合成最终的检验报告,并注明相应的委托检验信息;

(五)受托方仅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负责,委托方对最终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条 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必须互相审核资质,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力范围证书等。

第七条 双方应签订书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项目、双方责任和义务,协议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受托方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委托方应在委托检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跨省委托检验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

(一)委托检验备案表一份;

(二)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

(三)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加盖受托方公章)。

企业在申请药品GMP认证时,有关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随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备案及监督检查有关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跨市的委托检验,委托方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受托方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委托检验行为应符合本规定。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行为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视同未经检验,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企业应将委托检验行为纳入药品GMP自检的重点范畴。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安〔2008〕22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及时转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进行自查,对已经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应立即改正;对符合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应按《规定》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于2009年1月1日后报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跨省委托检验的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委托检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尽快做好委托检验备案的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备案的内部工作程序,在公众网上公开办事指南以方便企业查询。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委托检验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确保委托检验行为合法、规范,切实把好药品质量关。

附件: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检验备案表.doc

10.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 篇十

一、监检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及其它相关法规、标准;

2、设计文件(设计资格证有效复印件或传真件、设计说明、材料汇总表、管段表、含设计参数等)

二、焊接前监检项目及内容:

1、开工告知书

2、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

3、施工方案

4、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卡

5、焊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6、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如分包,无损检测单位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复印件

三、材料检验

1、材料检验根据采购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批进行

2、压力管道材料类别:管子、管件、法兰、阀门、垫片、支吊架、补偿器、过滤器等压力管道上的全部附件、焊材

3、材料检验

a、施工单位自检记录

b、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c、核查质保书正确性、内容齐全以及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d、根据质保书对照实物进行宏观检查,规格、尺寸、外观、必要时进行理化、机械性能抽查

四、焊接过程检验

1、确认首批材料检验合格资料;

2、单线图(含管线号、焊口位置描述、探伤位置描述、静电位置、材料汇总等

3、对应单线图的施焊记录和焊检记录

4、无损检查记录

五、热处理记录;

六、强度及气密性试验前检验记录

再次核查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以及确认是否满足强度试验要求的全部准备工作完成(核查单线图与实物的一致性等)

七、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八、如果有隐蔽工程,则应在隐蔽前完成全部检查项目且得到业主和锅检所的确认签字。

九、其它项目检查(可确认施工资料)如吹扫、通球、绝热、色标等。

十、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竣工资料汇总、审查

十二、签发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证书。

十三、为密切配合工作,保证工程顺畅进展,各单位明确对应人员(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锅检所)。

资料整理要求

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且按下列顺序整理

a、资料封面;

b、目录;

c、监督检验报告

d、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

1、监检联络单汇总(如有);

2、开工告知(附各类资格证:安装公司资格证、焊工、监理单位资格证、无损检测人员及单位资格证);

3、设计说明(如有设计更改,应包含在内),设计图样应提交审查(可不装订在竣工资料中),设计单位资格证;

4、合同文件;

5、施工方案(包含管道基本情况);

6、完整的焊接工艺评定(包括: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各类检验记录、探伤报告、理化试验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书)及焊接工艺卡;

7、材料检验记录及质量证明书,应分门别类整理,检验记录中的顺序与附后的材料质量证明书顺序相同。各类材料包括:钢管(或卷板)、焊材、管件(包括制造许可证)、阀门(包括制造许可证)等,;

8、管道安装单线图;

9、各类管道安装记录(例:管架检查、静电检查等)及焊接检验记录,煤油渗透记录;

10、焊缝返修记录;

11、热处理报告;

12、探伤报告;(包括MT、PT、UT、RT);

13、耐压试验前检验记录(8~13项均要与单线图一一对应,且与实物一致;

14、强度试验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率计算(例煤气GB6222-2005)等;

15、隐蔽工程检查;

16、工程最终耐压试验;

17、管道吹洗;

18、涂漆、绝热、色标;

19、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监理、安装公司共同参与);

如果一项工程中包含有多种介质,则可以编制共性文件及个性文件的方法整理资料,切忌多种介质混杂在一起,造成交工文件整体混乱。

整理方法是将第1~6项及第19项按顺序编制为共性文件,如果整个工程中材料是统一采购,且多种介质的材料规格基本相同,无法分清那个炉号或规格的材料是用在何种介质上,则也可以把第7项也放在共性文件中。

其他各项则按顺序编制个性文件。

安装单位准备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工作的要求

一、检验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供检验人员查阅

1、容器管道安装报装资料,人员及设备资料;

2、技术资料及施工方案,包括:设计总图,设计说明,单线图,受压元件材质证书或合格证(包括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螺栓、螺母等),压力管道一览表,焊材材质证明书,安装维修施工方案,耐压试验记录,泄露性试验记录;,二、现场检验后应当提供安装峻工报告供检验人员查阅

三、安装单位应提供以下监检存档资料

1、设计总图;

2、设计说明;

3、单线图;

4、受压元件材质证书或合格证(包括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螺栓、螺母等);

5、压力管道一览表;

6、焊材材质证明书;

7、安装维修施工方案;

8、耐压试验记录;

9、泄露性试验记录;

10、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复印件;

11、竣工报告。

压力管道检验

发布: admin发布时间: 2010-10-08 14:06:47浏览次数: 241次

一、检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二、检验程序

客户报检→业务下达→检验前准备→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校核、审核检验报告→签发检验报告→报告盖章发送(出具)。

三、申报材料

1、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须提交的资料:法定检验报检申请(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最近一次的在线检验报告和全面检验报告、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首次全面检验提供)、检验费;

2、申请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须提交的资料:法定检验报检申请(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检验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

3、申请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监督检验须提交的资料:法定检验报检申请(加盖修理、改造单位公章)、检验费、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等其它资料。

四、承诺时限

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时间。

五、受检单位检验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申报定期检验需要准备的工作

1、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历次检验报告;管道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改造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

2、检验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3.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3.1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2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3.3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3805的规定;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5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理打磨。

4检验中的安全事项应达到以下要求:

4.1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4.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4.3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4.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4.5如需现场射线检验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5、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源、电源。配备辅助人员现场做好辅助工作(拆保温、开挖、打磨、摆放脚手架等)

6、准备好做压力试验的条件和设备

7、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申请监督检验需要准备的工作

1、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是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基础、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安装监检不能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和建设单位的验收。建设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安装安全责任。

2、施工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要清晰加盖红章,其中带A的项目,检验未确认,不能进入下道工序。)。

3、安装告知书、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

4、设计、监理、安装、检测、防腐单位资格以及相应单位、人员资格,及除设计单位外其他单位的合同。

5、建设单位提供:a备案手续;b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资料;c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的见证资料;d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符合设计及质量要求的验收记录。

6、安装、防腐单位提供:a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b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保证师、专业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资格证件;c、在焊接管理制度、焊接工艺评定(A)、焊接作业指导书、持证焊工及持证项目;d签字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能针对该工程贯彻执行);e各种检验、试验等记录;f材料验收记录。

7、监理单位提供:备案手续人员配备、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质量管理体系,监理计划、监理过程的相关见证材料等。

8、检测单位提供:a单位及相关人员资格,施工合同。质量管理体系;b检测计划;c及时提供射线报告和底片。

9、提供压力管道元件(管材(A)、焊材、保温材料、弯头、法兰、阀门、补偿器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制造单位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A),保留齐全清晰元件表面标识。螺旋管、PE燃气管还需提供特种设备监检证书(A)。提供材料验收记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验收签字盖章)。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明确各元件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验收结果等内容。材料代用证明,合金材料需提供复验报告。

10、施工中,及时做好各种检验与试验记录。按照《压力管道监督计划》中A类项目至少提前一到二天通知监检人员施工进度,现场根据记录验证实际工作。该工程的记录要齐全准确。例如管道加工预制记录、管道敷设和安装记录、阀门与安全附件安装、附属设施安装记录、支吊架的安装记录、焊接记录、焊缝外观记录、阀门试压记录(A)、管沟开挖及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穿跨越工程安装质量记录(A)、补偿器安装记录、热处理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注意规程要求建设方、安装方质检人员共同指口,每个焊工、活动口固定口等比例)及射线底片、单线图(准确标明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号、无损检测方法及位置、热处理编号等)、电火花检测记录、防腐保温记录、压力试验记录、泄漏性试验记录(需提供试验前按规范标准要求已具备的资料)(A)、吹扫、清洗记录等相关记录。各个受检单位质量管理情况,及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

11、工程结束后,受检单位10日内报送齐全合格的竣工资料(A)(签字、盖章)和自检合格报告(工程概况明确,结论明确,建设方、安装方、监理等部门盖章确认)。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压力管道汇总表。对不能及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出具报告的,检验机构概不负责。

12、未尽事宜按照设计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实施。

13、检验人员认为需要做好的其它配合工作,具体请咨询压力管道检验室。

八、联系电话

压力管道检验室:0633—3388617

综合业务部:0633—3388057

压力管道开工告知工作流程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我局邹质监发[2010]1号《关于机构设置及职责界定》的通知要求及市局有关会议纪要精神,为加强压力管道安装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消除、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经研究制定我县压力管道开工告知工作流程。

一、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县质监部门。从事压力管道的定期维修或者紧急抢修活动的,应当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县质监部门。

二、施工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原件)后,书面提交县局特监科。特监科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符合要求的告知材料,特监科对告知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存档,同时出具《压力管道安装维修改造现场确认表》;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其不符合要求事项,待补充完善后,再提交告知材料。

四、施工单位将《安装现场确认表》联系县局稽查队或食品科(以下简称监管单位)进行安装现场确认。

五、监管单位接到《安装现场确认表》后,应及时对压力管道安装现场进行确认。

1、现场确认符合申报材料的,填写现场确认表并交还施工单位。

2、对经现场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立案查处;对整改完毕并达到要求的,应填写现场确认表,并交还使用单位。

六、监管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应于24小时内将指令书交县局特监科。由特监科及时与市局特监科、特检院汇报,以便进一步采取暂缓备案和安装监检等措施。

七、施工单位持经确认的《安装现场确认表》到特监科办结告知、报验等事项。

我公司今年在我手上刚取完“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现将我为公司编制的安装资料表格帖上,供需者参考。

交 工 技 术 文 件 目 录

序号技术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1工程质量合格证

2液氧工艺管道技术特性

3工程交接检验书

4工程监检证书

5施工方案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7安装竣工报告

8施工图纸审查记录

9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报告

10设计图样审查B类项目确认通知书

11焊接工艺评定A类项目确认通知书

12材料入库B类项目确认通知书

13材料入库验收统计表

14压力试验A类项目确认通知书

15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16管道脱脂记录

17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18弯管记录

19焊道外观检验记录

20管道焊接工作记录

21管道安装检查记录

22管道吹扫记录

23管道静电接地记录

24管道系统吹扫记录特性25管道特性表

26管道单线图

11.电梯检验过程中的安全及防护措施 篇十一

关键词:电梯检验 安全 防护措施

随着高楼大厦鳞次栉比如同雨后春笋般的迅猛发展,科技力量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作为现代文明运输工具的一大象征,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人们生产、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俨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便捷运输工具之一。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电梯生产基地和市场,而在电梯安全检查作业过程中,常常发生一些安全事故,造成了无数惨痛的教训,对此,我们的电梯检验工作人员很有必要了解并认识安检工作中的一些危险源,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搞好安全防范措施。下面文章就电梯检验过程中的一些安全问题及防范措施做简单介绍:

1. 电梯检验过程中的三类安全问题

1.1意外坠落造成伤亡

鉴于实际应用中电梯大都是采用垂直升降的方式,因此工作人员进行检验时往往由于电梯井道的特殊性而发生一些意外坠落事故。①许多通向电梯机房的通道都是爬梯,当连接爬梯的高度差较大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稍有不慎,就容易坠落下来造成伤害。②在电梯检修时,工作人员通常是处于轿顶位置,而轿顶上安装有各种零部件,稍不注意就可能碰伤头部,严重者甚至被轿顶的电线绊倒跌入井道。③检验时检验器具在轿顶上放置不妥可能会在电梯检修运行停止时由于震动使器具坠落井道引发事故。

1.2电气相关的意外事故

①技术人员进行检验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定使用电动设备,甚至存在少部分人员带电作业,从而引发一些漏电、触电意外事故伤害。②在对一些使用时间比较长的电梯进行检修时,由于一些线路老化,外皮破损,金属部分裸露,在检验时没有及时发现,无意中被检验人员碰到引起触电事故。③在下雨天时,由于空气湿度变化等原因使得安全电压降低,可能使原本安全的电路变得危险,更严重的是不慎使设备浸水,可能使原本不带电的部件失去绝缘效果而造成漏电或触电。

1.3机械意外安全事故

①试验安全钳的时候,装好安全钳后,电梯检修向上运动使限速器复位时,限速器绳因卡住而松动,由于限速器轮的复位旋转而快速反弹,处于轿顶的人躲闪不及时就可能被打到而受伤。②操作盘车的时候,没有控制好轿厢移动速度,使盘车轮转速度过快,而伤到操作人员的手。③检验人员站在轿顶上时,距离轿门太近,轿门凸轮器上的平衡器、摆杆容易在电梯开门或关门时夹伤技术人员的脚。④轿厢运行的时候,技术人员大意把手、脚、头超出护栏;或者不规范操作,一边慢速开动电梯,一边伸头观察井道中的情况,一旦注意力没集中就容易发生头部 与井道灯、轨道架、平层感应器等井道内的部件相撞的事故。

2. 三类安全问题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1意外坠落事故防护措施

①在遇到有爬梯的时候,检验人员应该穿戴防滑的胶底鞋和手套,并且戴好安全帽。攀爬过程中不能图快而大幅度攀爬,应该一步一步向上;爬行过程绝对不因贪图方便省事而一手攀爬,另一手携带工具箱。②检验工具不能随意放在轿顶上面,必须放在平坦的地方,确保不会因小的震动而掉入到电梯井道中。③在扶手外缘应张贴危险警示,护栏的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电梯运行时,处于轿顶的技术人员严禁走动或攀爬;必须在电梯停稳时才能从轿厢一侧跨到另一侧。④技术人员在层门前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必须保证身体重心稳定平衡,切不可依靠于层门上;而且事先应该打开井道灯,便于看清井道内的情况而避免意外事故。

2.2电气意外事故防护措施

①对所使用的检验设备仪器及时进行检查,发现不合适、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该报废的就选择报废,避免在检验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②对于使用已经有一定时间电梯,在检查时,应该特别当心那些破损、裸露的电线,触摸时应该带上绝缘手套或者事先切断电源以防止意外触电。③对门锁的检验时,不要轻易接触金属,最好带上绝缘手套再进行检验;拆线、短接测试时,应先切断电源,不能违规带电作业;下雨、潮湿天气作业时,应该高度注意,特别小心,随时对有可能因浸水而漏电的地方进行漏电测试,以防触电。

2.3机械意外伤害的防护措施

①在轿顶上,检验人员应该注意站立的位置,最好穿上硬质皮革类的鞋子以防夹脚造成伤害;实验安全钳时,注意限速器绳是否卡住而松动,一旦发现松动情况,立即通知其他人员协助,用螺丝刀转动限速器轮,使之复位。②检验人员检验机房时,要注意各种转动装置的位置。绝对不能触摸正在转动的装置,避免夹伤手;操作盘车时,应该戴上手套,以防手滑而脱落;轿厢运行途中严禁把身体的某一部位伸出护栏。③当检验人员对电梯的检修工作到达电梯顶层时,应该采用点动向上的方式,切不可大意而按着上行键而一直往上,防止电梯冲顶,人员碰头等伤害。

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不断提高,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的应用、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在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电梯行业仍将不停发展。对于电梯检验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太多太多,其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多种多样。规范行为,搞好防护工作意义重大,我们需要加大这方面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必要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整个电梯行业对检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也应该进行定期考核,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他们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操作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同时,技术人员在检验时也应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检验工作,保证人身、器械的安全,最大程度的把意外事故的发生降到最低。电梯检验工作是一项艰辛、存在一定风险的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避免发生意外,规范整个行业的操作,不在一朝一夕,更在于技术人员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为把安全意识深入人心,我们唯有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徐荣.《电梯的节能及检验安全技术探讨》[J].科技经济市场,2009年03期

[2]牟永卫.《浅谈电梯检验过程中的事故伤害及其预防措施》[J].电梯工业,2009年04期

[3]王建忠.《新形势下电梯检验存在的隐忧》[J].电梯工业,200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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