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2024-07-01

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精选9篇)

1.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一

摘要

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比如在医疗卫生行业。随着医疗卫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伴随其中的职务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和制约着医疗发展。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原则,也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加重了群众的医疗负担,危害极大,必须严加治理,坚决遏制和纠正。当前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分析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探讨预防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原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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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的状况

根据近两年来,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示,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广,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在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标活动中,在干部招聘、技术职务晋升、新职工录用等工作中,均存在职务犯罪的现象。从各地提供资料看,无论是卫生系统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纪违法金额,还是工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个,以及检察机关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率畸高。其中尤其以贿赂犯罪较为常见。商务部统计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中,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审计署在组织对卫生部及北京所属医院的审计中发现,有10家医院收取药品回扣竟高达3亿元。

二、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的主体和特点(一)犯罪主体

1.单位负责人或具有一定支配权的管理人员

一般为单位负责人,设备、药品采购人员和财会人员,其共同特点是具有一定人财物支配权、管理权。这些人往往是各医疗单位的关键人物,掌握着不同的权利,容易利用手中的职权犯罪。同时,这些人大多社会阅历深、工作时间长,对医疗系统业务精通,作案手法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如:某医院,从财会人员,药品采购员到主管院长都在药品采购、验收、记帐等环节不同程度触犯法律,有的是收回扣,有的是假开药方侵吞药品后进行转卖。从而达到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2.医生

对于药品、医疗器材、耗材的供应商来说,医院始终是最大的用户,而医院对药品、卫生材料的选择和使用量又主要取决于医生,于是精明的供应商们将推销的重点放到了科室主要医生身上。对于患者来说为了降低手术风险,给医生送“红包”已成为一种习惯,部分医生职业道德逐渐丧失,将这种习惯变成了“理所当然”,继而滋长其不择手段、疯狂敛财,收受贿赂,使他们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最终难以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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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点

1、涉及面广,发案率较高

近几年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显示,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广,不仅涵盖了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而且在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标、干部招聘、技术职务晋升、新职工录用等环节中,均出现了职务犯罪的现象。同时,从各地提供资料看,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

2、“一把手”腐败现象突出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一把手腐败现象突出,由于在医院管理工作中往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很多决策都是由“一把手”说了算,缺乏民主商议机制和民主监督制约,从而方便其利用手中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进行职务犯罪。

3、涉案金额大,群体案件多

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群体性现象十分突出,以贿赂犯罪突出,往往查处一案牵出数案,查获一人牵出数人甚至数十人。有的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与医院领导、药剂科长、采购人员合伙作案;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合谋作案;有的则与药贩内外勾结,沆瀣一气共同得利;有的案件涉及一个科室的全部医务人员;有的几乎牵连到单位的整个班子成员,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

4、涉案环节集中,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典型性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涉案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 药品采购及基建环节,由于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激烈,作为特殊商品的医疗器械、药品又潜在高利润,因此不少药商和分销商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严重破坏了医药市场竞争秩序:同样基建环节也是僧多粥少,工程费用开支大,利润空间大,因此行贿者以“回扣”、“好处费”开路,受贿者则报之以基建工程的发包、结算权,结成稳定的腐败链条。

5、以药品受贿犯罪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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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除发生在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中外,绝大部分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尤其贿赂犯罪突出。据业内人士介绍,每个公立医院至少有百余名医药代表在联系推销药品,每个药品销售企业至少要拿出药品销售金额的5%向医院有关人员“进贡”,使受贿成为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受贿犯罪行为花样翻新,对办案人员查处案增加了困难。有人总结出了10种表现形式:现金回扣;实物回扣;以各种名义支付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劳务费、咨询费、临床研究费;代为报销各种非公务的私人花费;为商业目的安排的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活动的费用;为商业目的而资助子女国外留学费用;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所谓“学术活动”费用;商业性的“性贿赂”;利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设宴敛财。

16、社会危害性大

与其他行业、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医疗领域的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医生的职业宗旨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医生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息息相关,患者为求精心的治疗和心理安慰,会主动找医生拉关系、送红包,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德滑坡,滋生以医谋私现象。作为医者若守不住清贫,管不住小节,经不住诱惑,掉进贪欲的漩涡,则不仅加重了群众的就医负担,造成紧张的医患关系,还使自己走进医疗腐败的泥潭。

三、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主要原因的分析

(一)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目前医疗行业以药养医的根本局面没有改变 目前我国医院的管理、决策、人事、分配等还没有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一方面,医院之间,主要是少数大医院与其他医院之间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也就难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的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已经进入市场经济,各生产商、经销商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每个主体之问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这种体制之间的矛盾正是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另外,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也为医疗 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提供了方便,最明显的就是药品、医疗器械,由于流通市场不完善,招标体制不规范,招标的范围和地域较小,造成了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环节上的普遍行贿受贿。

国家虽然进行了大力改革,但以药养医的根本局面没有改变,我国目前的医院体制很大程度上仍然以药养医,医院不是靠治疗病人来赚钱,而主要是靠卖药 1主要原因仍是以药养医,参见《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有五特点》,载于《医院管理论坛》2006年第7期第117页第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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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差额利润来维持运转。药品收入仍是公立医院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大多数医疗机构将医护人员的个人收入机制与其所开药量及检查量相挂钩,这在某种程度上调动了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以药养医,资金短缺问题也基本得以解决。但是另一方面,“以药养医”却强化了人们的逐利动机,诱发了医疗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阻碍了医疗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例如医院按照医护人员的诊疗量来分配其收入待遇等报酬,导致医生利用自己供方主导地位诱导医疗需求“变形”的现象出现。医疗服务要素价格和医务人员报酬的市场化诉求趋势越来越明显,更加强化了医护人员的逐利动机,诱发了以医谋私。

(二)高额利润的诱惑

据一位从事过药品销售的人士介绍,一般经销商从生产商拿到药品后,会以一至五倍的价格卖给医院,医院再加价15%后卖给患者,经销商除了按医院进价的10%至15%的比例付给医生回扣外,还得付给医院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好处费。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商到经销商到医院的利益链条上,其上端生产商需要经销商推销,只要能把药品、医疗器械卖出去,再高的价格也不会过问;而在这个链条的下端,医院的合理利润也是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提成,这意味着价格越高医院获得的利润也就越高。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生产商、销售商、医院以及医生这四方面形成了共同的利益联盟,为维护高额利润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医疗领域,有的医生为了获得更多的回扣,还采取一种所谓的“豪华疗法”,有的患者仅仅是因为轻微的病痛前来就诊,一些医生就会狮子大开口,对症或不对症的药都开,而且尽开些价格比较高的药品。

(三)医疗采购招标不规范

2,接受赞助缺乏严格规范制约

近年来,为了防止收受回扣,各地陆续进行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但由于招投标制度的不健全,不能有效遏制采购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药价虚高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老百姓也未享受到多少实惠。医药集中招标采购实际上是由政府部门强制性地代替消费者选择供应商,这与市场经济的做法是相违背的。医院购进药品与企业购进原材料没有本质区别,它应当有自主决定权。医药集中招标采购操作复杂,透明度差,有的进行虚假招标。例如有些医疗机构虽设有药品器械采购组和药事委员会等组织,因缺乏规范的采购流程,无法发挥应有的约束和监管作用。现实中有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事先就和药商做好“回扣”洽商,其它参加招标人只不过是“陪衬者”走走过场。如某医疗机构信息中心工程师,在设备采购中,虽然将采购计划上报到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但他却事先和设备供货商勾结,采用提高价格,偷梁换柱等手法达成“交易”,并多次收受供 2叶锦明: 《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载于《医学信息》2009年5月第22卷第5期第32页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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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商回扣款。更有一些医药公司的经销商以行贿等非法竞争占领市场,又以暴利所得的钱财不断喂养腐蚀医务人员,导致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另外,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接受赞助行为是商品采购行为的从行为,即商品采购是主关系,赞助关系是从关系,后者是为了满足前者而设立的,它是主行为达成的附属条件,因而具有诱惑性,可以形成竞争优势。赞助关系有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此外,采购接受赞助会给正常的商业经营带来负担和混乱,而且会扭曲本应建立在商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因此接受赞助就是一种变相的贿赂行为。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中还没有对采购中的赞助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应法律。

(四)医疗卫生行业风险高而目前待遇差,部分医务人员心理失衡,欲望膨胀。

卫生医疗系统是技术性强,知识密集,高学历人才云集的行业,按一般规律而言,一名医学本科毕业生要在临床一线摸爬滚打1 5年,才有可能晋升到高级职称。况且在这1 5年当中,要经历无数次夜班、抢救、手术和繁重的医疗工作,而且不能出任何差错,责任重大。同样是高风险的职业,国内医务人员所得到的报酬远不如国外同行,医生年收入还达不到香港某些医生的月收入。加上大医院博士后、博士、硕士高学历人才日益增多,他们数年为攻读学位所投入的经济费用,在工作之后又长期得不到补偿,在客观上造成部分人员的心理不平衡,尤其是看到在社会上有人大把赚钱,生活奢侈,而自己辛苦工作多年,却收入甚微,导致明显的心理失衡。部分意志薄弱者,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方向,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事安排等过程中捞取好处。

(五)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市场的恶性竞争

医药市场作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的主要环节,呈现的是管理比较混乱的局面,主要原因是药品监管的体系不健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难以进行全面监管。医药市场本身的竞争激烈而混乱,各生产厂家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各地纷纷设立”医药代表”,深入各个医疗机构进行宣传推销。“医药代表”本身是挂名的,与生产厂家的关系是松散的,即在经济和管理上是独立的.他们的经济利益是和销售量挂钩的。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想方设法通过高额回扣的手段贿赂采购人员,以争取到更多的销售量。

(六)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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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在制度建设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虽然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但纪律作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约束作用3。如工程建设、药品采购招标制度不规范,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在招投标过程中互相窜标或搞虚假招标。有的单位责任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规章制度只是说在嘴,挂在墙上,不能落实到工作中,导致涉案人员大搞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

在其他行业中,受贿罪一般多由身居高位、手掌实权的要员所犯,但在医疗卫生行业中,仅医院院长,掌管药品、医疗器械、基本建设的科(处)长,属国家公职人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而一般医生索取药品供应商回扣款或开单提成,是否属于受贿罪,过去由于存在争议,法律对此并未明确,司法部门难以量刑。直到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其中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的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赂罪定罪处罚,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者,均以受贿罪处罚。但由于现阶段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理力度较轻,使得一些人员敢于铤而走险,且上述行为的处理大多数还是内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比较少,长此以往,将导致这种行为成为行业普遍的潜规则,从而有更多的医务 人员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七)法制观念淡薄,仔在侥幸心理

医疗卫生领域工作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加上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一些人便偏离了人生方向。特别是像医药回扣、红包这一类涉及面广、界限模糊、罪与非罪混淆的问题,更容易使一部分人产生”罚不责众”、”不收吃亏”的侥幸心理,认为都是老关系,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不会出事。即使出问题,为了共同的利益也不会被出卖。正是由于这种侥幸心理,一些人便铤而走险。

四、预防医疗卫生行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医疗卫生体制

3云华:《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载于《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01期第2页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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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主要是由于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根除医药卫生部门的腐败现象,就应当按照礼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市场的计划经济与药品市场的市场经济两种模式的问题。对现行医院的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要通过体制的改革使医院真正依靠治疗来养活自己,而不是以卖药为生,切实转变以药养医的局面。

(二)强化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5 一是加强党的宗旨教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医务工作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抵制权钱交易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加强廉政教育。大力倡导端正的医德医风,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切实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法纪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呜,使他们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重大危害,增强自身的防腐拒变能力。

(三)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购销行为

一是端正指导思想.杜绝“以药养医”。医疗单位要从端正经营思想人手,对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行院务公开、让利公开,增强医药购销行为的透明度。医疗机构要统一实行明码标

6价,公开药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招标,分别管理,超支上缴。合理返还”制度,改变以往多卖多收的利益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不良现象。二是严把进货渠道,对供货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进行严格审核,突出产品优质价廉和服务周到的特征。三是严格规范购销行为,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药品质量、服务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同时要完善药械集中统一招标采购机制,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以及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等。四是严把折扣明示关,所有购药发票一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1出版,第5页 杨岳明:《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载于《健康大视野》2007年第11期第88页第9行

6王碧华:《医疗卫生系统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防治对策》,载于《卫生软科学》2007年10月第21卷第5期P417第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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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需经过药品监督部门审验.销售让利折扣率必须明示在发票上,严禁将折扣以现金、支票、实物等形式送给个人。

(四)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或由司法机关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使得查办案件有法可依,增强打击效果,对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查处。另外,可以引入建筑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对收受红包、回扣者列入“黑名单”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对送红包、回扣者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业务活动,限制其参与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的资格,从源头遏制和治理医药卫生系统腐败现象。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医疗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当前系统内腐败现象多发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查找问题和原因,制订出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对于工程项目、药械采购、人事调动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要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造成个人独断专行,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如药品采购方面,要充分发挥药事委员会的决策作用,凡是进行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都要经过药事委员会的审批复核,绝对禁止个人在药品采购环节的决定权,同时还可以实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岗位交流制。三是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实行院务公开,药品、医疗器械明码标价,让患者真正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实行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实行阳光操作。纪检、检察及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到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同步动态监督。鼓励广大群众对有收受红包、回扣及好处费的人员积极进行举报,加强群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拓宽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有关部门对查处的结果应及时的反馈。对有不良记录的医生及管理人员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促使广大医务工作人员自觉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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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善医疗行业职工待遇,进一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7朱琳:《当前基层职务犯罪致罪因素及预防对策研究》,载于《知识经济》2011年第21期第43页第43行

8姜亚清:《军队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载于《解放军医院内管理杂志》2011年8月第8卷第4期第294页第8行

9张敏:《探索构建医院预防职务犯罪体系的有效途径》,载于《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第5期(第22卷 总第123期)第81页第3行

10蒋森林:《古代职务犯罪惩防启示录》,载于《知识经济》2010年第24期第22页3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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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总的投入仍偏低,距离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近些年,绝大多数医疗单位己逐步改变以往纯福利医疗性质,医院建设正在走一条自负营亏、内求生存、外谋发展的道路。在市场竞争中,医疗单位每年将绝大部分收入都用于医疗设施建设,职工福利仅占小部分。所以,当前医院大多数人的收入与其工作的付出不成正比,不能正确体现医护人员的价值。在卫生系统反腐倡廉的建设中,只有将以德养廉与以薪养廉结合起来,才能使他们更加珍惜自己的岗位,廉洁勤政,不愿以身试法。总之,改善医疗行业工作人员待遇,是提高职务犯罪直接成本的有效措施。

五、小结

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却是—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始终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大事来抓,医疗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感谢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的所有老师,这二年的学习让我提升了自己,使我对法学这门课有了初步的认识,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能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作者:无,《医药购销商业贿赂犯罪有五特点》,载于《医院管理论坛》2006年第7期 2.叶锦明 曾泽坚:《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载于《医学信息》2009年5月第22卷第5期

3.云华:《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载于《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4年01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11出版

5.杨岳明:《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现状、成因及对策分析》,载于《健康大视野》2007年第11期

6.王碧华:《医疗卫生系统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防治对策》,载于《卫生软科学》2007年10月第21卷第5期

7.朱琳:《当前基层职务犯罪致罪因素及预防对策研究》,载于《知识经济》2011年第21期第43页

宜顺论文网 8.姜亚清 董华明:《军队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载于《解放军医院内管理杂志》2011年8月第8卷第4期

9.张敏:《探索构建医院预防职务犯罪体系的有效途径》,载于《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第5期(第22卷 总第123期)

10.蒋森林:《古代职务犯罪惩防启示录》,载于《知识经济》201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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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二

1 砌体结构墙体产生裂缝的原因

引起砌体结构墙体裂缝的因素很多, 根据建筑工程实践和统计资料最为常见的裂缝有两大类, 即温度裂缝和干燥收缩裂缝 (简称干缩裂缝) 。

1.1 温度裂缝

温度裂缝的产生是由于房屋结构之间的相互约束, 温度的变化及两种不同材料的膨胀系数的差异, 使屋面与墙体产生温度内应力, 主要发生在房屋建筑的顶层墙体、屋面等。

常见的温度裂缝主要有:产生在横墙与纵墙两端部的热胀八字形裂缝, 冷缩倒八字形裂缝;产生在顶层横、纵墙, “女儿墙”及山墙处的水平裂缝;产生在窗台墙处、过梁端部及楼层错层处的垂直裂缝;沿砌体灰缝开裂的X形裂缝。

温度裂缝大多分布在房屋建筑的顶层, 一般楼层分布不多, 大多数温度裂缝在工程主体竣工时即已出现, 但由于建筑未作粉刷与装修, 一般不易被发现, 大多数裂缝在工程竣工2~6个月内被发现, 特别是经过夏、冬较大温差之后出现几率最大, 但一个冬夏后又逐渐稳定。温度应力引起的裂缝, 一般不直接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 但是对居住者的正常使用产生的不利影响, 甚至变成不安全因素。温度裂缝引起的建筑物渗漏, 使屋面、墙面产生严重渗漏, 可能导致钢筋锈蚀, 结构承载能力下降, 缩短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 使其耐久性降低。也可能因有的墙体因裂缝进水, 会导致墙体抹面脱落从而危及周围行人的安全。

1.2 干缩裂缝

干缩变形裂缝主要是由采用砌体材料的脱水收缩所引起的建筑裂缝, 干缩裂缝有的现在房屋内外纵墙中间, 呈对称分布的倒八字裂缝, 有的在房屋底部一至二层窗台边出现的斜缝或竖向裂缝, 有的在屋顶圈梁下出现的水平裂缝。干缩变形引起的裂缝在建筑上分布广、数量多, 裂缝的程度也比较严重。

干缩变形裂缝的危害根据产生破坏的程度不同加以区别对待, 根据建筑经验总的来说, 如果只是抹灰层出现裂缝, 装饰层开裂, 地砖、墙地板空鼓开裂以及预制板之间出现缝隙, 不影响房屋的主体结构房屋是安全的;如果墙体砖砌体出现拉裂, 楼板出现断裂, 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等现象, 严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干缩裂缝直接影响房屋建筑的的整体性、结构性和外观美, 严重时可能发生倒塌事故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 需要采取一些有效措施防止干缩裂缝的出现或抑制裂缝的扩展。

1.3 温度和干缩共同作用裂缝

烧结粘土砖有其特有的优点, 是我国主要的墙体材料之一, 此类砌体裂缝以温度裂缝为主;以砌块、灰砂砖、粉煤灰砖等为主的非烧结类材料砌体, 常同时存在温度和干缩共同作用下的裂缝。建筑物砌体上分布温度、干缩共同作用裂缝其破坏程度剧烈, 后果更为严重。砌体裂缝的产生与设计因素、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等也密切相关, 需要工程建设人员重视建设质量, 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标准规范要求, 减少、避免墙体砌体裂缝的产生。

2 建筑砌体裂缝的防控措施

引起砌体结构墙体裂缝的因素很多, 砌体结构的裂缝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难于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根据工程实践和统计资料温度、干缩, 设计、施工质量、材料不合格及缺乏经验等造成的裂缝约占全部可遇裂缝的80%以上。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寻求控制砌体结构裂缝的实用方法, 并根据裂缝的性质及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预防和控制裂缝的措施,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1 优化设计避免砌体裂缝

设计人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充分考虑砌体结构的荷载, 对间接作用在砌体结构, 可能引起的附加应力的情况给予充分考虑和计算, 并对砌体强度进行分析计算, 以减少在通常温差下变形裂缝的产生。同时为减少避免裂缝的产生, 在建筑物的平面布置设计中, 结构的平面形状应力求规则对称, 如平面形状不规则, 应尽量采用“伸缩缝”将其分成若干独立规则单元, 以避免由于墙体温度变化产生竖向开裂。此类裂缝属受力裂缝将危及结构的安全, 因此一旦发现应尽快进行处理, 一般应先加固结构后处理裂缝。为确保安全, 必要时在处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以防墙体突然性破坏。

2.2 防止温度裂缝的措施

合理安排屋面保温层施工, 在屋面设置保温层, 减小温度变形;由于屋面结构层施工完毕至作好保温层, 中间有一段时间间隔, 因此屋面施工应尽量避开高温季节, 同时应尽量缩短间隔时间。屋面挑檐可采取分块预制或者顶层圈梁与墙体之间设置滑动层。对房屋较长、平面形状较复杂、构造和钢度不同的房屋, 可每隔一定的距离将屋盖、楼盖、墙体或其他有关构件断开, 形成若干较小的单元, 每个单元因温度变形和收缩产生的拉力大大减小, 从而防止裂缝的出现。按规定留置伸缩缝, 以减少温度变化对墙体产生的影响。伸缩缝内应清理干净, 避免碎砖或砂浆等杂物填入缝内。此类裂缝一般不会危及结构的安全, 且2-3年将趋于稳定, 因此, 对于这类裂缝可待其基本稳定后再作处理。

3 砌体裂缝的常用处理方法

当产生砌体裂缝时常用的处理方法有:加固补强法, 钢筋网修补法和填充材料法等。砌体裂缝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墙体砌体处于不稳定状态, 常采用加固补强法, 主要用于砖柱或小墙肢, 把角钢锚固在砖柱的两侧, 把原有的水泥砂浆面层剔凿, 重新抹上一遍, 使角钢与砖柱形成一个整体;当砌体中较多裂缝, 但不影响墙体的刚度, 可以采用钢筋网修补法, 在墙体裂缝处用钢钉镶上钢丝网, 然后用水泥砂浆进行涂抹、找平;对于一些裂缝, 经过2-3年裂缝变化趋于稳定, 可采用填充材料法, 用环氧树脂与水泥砂浆, 用一定的比例配成水泥砂浆胶, 堵在裂缝处, 然后再用水泥砂浆加107胶抹裂缝表面与原面层找平。

4 结束语

墙体砌体的裂缝有可能是工程建设的时候形成的, 也可能是日后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 建筑墙体砌体裂缝的产生和扩展, 是建筑工程中难以避免不利环节。对于已经出现的墙体裂缝, 观察裂缝的形状跟走向、有无发展趋势, 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 确定裂缝的性质。控制砌体裂缝, 重点在防, 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裂缝措施, 加大建设过程中的主动控制力度, 同时严格执行规定, 做到设计与施工紧密配合, 才能有效的减少避免砌体裂缝, 提高新建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陈良.浅谈混凝土裂缝产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J].江西建材, 2013, 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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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传军, 徐良.建筑施工中混凝土裂缝的控制措施及处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 3:218.

3.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三

近几年来,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单位和部门“一把手”犯罪比较突出,鉴于“一把手”犯罪的特殊性,无论在发案单位还是社会上都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认真分析当前“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深入研究预防对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

现象,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之一。

一、“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

2001年以来,我院共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46件46人,占立案总数的41,其中大案40件;贪污贿赂案件29件,挪用公款案件16件,玩忽职守案件1件;发生在国有企业15件、行政执法机关10件、经济管理部门15件、教育系统6件。这些犯罪共为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20余万元。

(一)从发案地点来看,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基层。在查办的46件案件中,有30件发生在农村基层站所、经济管理部门和教育系统。这些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身处无人监管的位置,充分利用“一手遮天”的权力,为所欲为,以权谋私;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弄权渎职。

(二)从作案手段上来看,以权换钱、以权谋私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一是权力商品化,以权换钱。个别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手握可资生财的权力,将国家利益作筹码,通过随意放宽执法尺度,以换取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回报,双方串通一气,共同慷国家之慨。这种做法于法有据,与人以惠,于己有利。二是巧立名目,肆意侵吞;巧借名目,虚报冒领。前者主要通过私收私支,收入不记账,收入记支出账等方式,侵吞公款。后者主要通过伪造单据报销,如重复报销、少支多报,甚至不支也报;私分公共财产等方式,侵吞公款、公物。三是弄权渎职,随意处置公共财产。个别掌握财权的“一把手”,滥用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胆大包天,肆意妄为,挪用公款损公肥私,做顺水人情,昏庸胡为,上当受骗,故作潇洒。前者还往往与贪污纳贿密切相关,相伴而生。

(三)从犯罪心理来看,复杂多样,心态各异。一是唯我独尊,舍我其谁的“山大王”心理。个别行政执法机关的基层部门“一把手”抱着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的想法,胡作非为,耍权逞能无不用其极,以此来体现其权威,实现其价值。二是“黄昏恋情结”。这种人早年也奉公守法,勤奋敬业,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待熬到了出头之日,却觉得已日暮穷途,在聚财方面也“颗粒无收”。由此心理渐失平衡,认为挂冠去职之前也应“问一下收获”,高唱一曲“夕阳红”。于是晚节不保,落得个人财两丢的悲惨结局。三是不捞白不捞,不捞也不清白的自污心理。这部分人站在满是“油水”的肥缺位置上,自然能掂得出其“含金量”,认为当今社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不贪不沾则有曲高和寡、高处不胜寒之感,你不捞谁也不信,干脆随波逐流,得机会也捞点。四是小事一桩,不以为罪的打“擦边球”心理,认为自己大小是个领导干部,自然挪挪借借是小事,吃吃喝喝不算腐败,充其量落个违纪。

从所调查的情况看,这些一把手虽都位卑官小,但因他们是代表我们党和政府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人,其一举一动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是发生在老百姓的身边的腐败,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切不可小视。不仅败坏了风纪,直接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党的执政根基。而且有的激起了民愤,污染了原本纯洁的圣土。从而阻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党性退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他们身处“得天独厚”的位置,其中一些素质不高的“一把手”终日被手下和周围各怀心事的人所包围,在这些人的吹吹拍拍下,自我感觉良好,漂漂欲仙,逐渐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加之经常出入灯红酒绿的场合,为纸醉金迷的生活所惑,极大地刺激了不良的欲望和对金钱物质的追求,入党的誓言早已抛到九霄云外,眼中只有享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让位于“人民公仆人民养”的寄生思想,人格异化,价值观错位,其必然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二)工作作风霸道,法制观念淡薄。部分领导干部长期在“一把手”位子上,高高在上,唯我独尊,当大权独揽,一人作主已成为习惯,则民主意识渐消,霸道作风渐长,甚至个别“一把手”大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之道,容不得下属有半点“杂音”,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压制、排挤,从而成为独来独往的“孤家寡人”。这种人在头脑中根本没有依法办事的观念,片面认为既然我的“一把手”位子是被依法任命的,那么我的意志就是法律,行政或执法过程中信马由缰,任情胡来,直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方才悔悟。

(三)上级机关选人用人不当,监督管理不力。一些机关在选人过程中,放弃了“四化”标准,任人唯能,有的甚至搞所谓投挑报李的回报补偿,或搞“裙带关系”,影响了“一把手”的整体素质。对选拔任用的“一把手”也存在重使用,轻教育,乏管理的问题,对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助长了歪风邪气,无形中在其背后推了一把,使个别自律不严的“一把手”们由违法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四)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单位在人事安排、后勤管理,以及重大事件的处置等方面赋予“一把手”较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在经费的管理上不管金额的大小,基本上实行一把手“一支笔”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这就为腐败的产生埋下了种子,同时,基层站所由于“天高皇帝远”,站所内又无监督机构,对基层管理所的监督管理和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不到位,单位负责人便为所欲为,使得无监控的权力极易产生腐败,而完全寄希望于领导干部个人的自律等于任由个人的权力滥用。在查处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领导干部利用全面主管、主持工作或对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接受他人贿赂,公款私用,中饱私囊,既没有受到内部财务制度的必要约束,上级公司和领导也没有严格的考核和审查,而外部的监管、监督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走向深渊提供了可能。

(五)打击不力是“一把手”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一些领导机关和单位认识不到惩治腐败与促进当地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坚持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导向,害怕惩治腐败会搞垮了班子,弄散了人心,有的甚至害怕“拔出萝卡带出泥”,从所谓“整体利益”出发和维护自身形象计,在反腐败问题上态度暧昧,对“一把手”的腐败行为持宽容态度,于是压案不报,知情不举,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虚与遥远,百般阻挠,乃至公开对抗。在“保护伞”羽翼下的“一把手”自觉是个人物,与某些领导干部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管大胆干,出了事自有人来保。有基于此,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得到了强化,每次有惊无险后,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气焰愈炽。

三、预防和减少“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

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涉及个人、体制、社会等方方面面,要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也必须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一)全党动员,齐抓共管。惩治腐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因其具有保护层厚、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要铲除这一社会“毒瘤”,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对打击和预防“一把手”犯罪一定要有清醒的政治认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积极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大格局。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一把手”犯罪或有案不报、私自处理,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二)强化监督,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对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的单位、部门,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怪胎”坚决予以解散。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协调水平高的人员充实到监督岗位上,赋予其履行职责必需的实际权力,实行监督检查连带追究责任制,对因疏于监督或监督不力而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健全有关财务审批、人事安排、工程发包等制度。上级领导机关在选任“一把手”方面,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确保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一把手”岗位。对出现“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有关领导要承担用人失察的责任。要把荐举人才的优劣列入对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作为考核、使用、提拔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和收入申报要制度化、普及化。虽然当前已经有了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对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收入申报制度,但现实中落实的并不到位,而且审计只限于离任审计,收入申报也限制在一定级别的干部,仍有不少干部被排除在这两项监督之外。为此,在审计方面要把审计、重大项目的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突击审计与常规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政府部门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相结合,明确审计的范围、对象和后果。在收入申报方面,要扩大申报的范围,明确虚报的法律后果,注意对收入的审查核实。

(四)健全和落实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体制的中心环节,也是单位“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必经环节,完善并落实财务制度对预防职务犯罪有釜底抽薪的作用。为此,首先要确立财务审批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其次要强化财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操守;提高财务机构的独立地位,强化其抗干扰的能力。再次要明确责任,谁签字谁负责。最后,要落实财务制度,加强单位的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财务部门、组织部门的沟通和信息共享,防止冒领多支;财务工作必须做到准确、真实,单证和票据统一,签字和印鉴统一。

4.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四

一、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知识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行为人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与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⑴在所有的法律中,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⑵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⑶刑法是国家规定越轨行为的最后手段。刑法好比下游的坝,它是最后手段了,再没有别的办法了。实质上,刑法是一个国家民族价值观的抑射物和价值观的体现。

3、刑法的基本原则。⑴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 2 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或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判断,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即:重罪重责重罚,轻罪轻责轻罚;刑当其责,罚当其罪,罪责刑相称,罪责刑相应。

⑶适应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宪法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犯罪的概念。⑴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⑵犯罪的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严重违法并经过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构成犯罪。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⑶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⑷犯罪构成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四,缺一不可。

一是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贪污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等。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三是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实施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它可 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职务犯罪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预防的概念。⑴职务犯罪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⑵职务犯罪预防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和条件,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国家工作人员产生职务犯罪的因素,以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渊源,预防机制的配置及工作情况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 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和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因为除去宏观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外,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的原意,原本是在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起到教育和挽救的作用,但实际上在打击和惩治之后进行的教育和挽救却不如在提前预防的基础上进行的教育和挽救,由此可见,预防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二是从保护干部的角度考虑,职务犯罪一旦发生,必须使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才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但是若提前预防,则能将违法犯罪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是对我们干部的负责和保护。三是借用纪检监察部门常用的一句话:“常举刀,少砍人”,使我们的干部在职务犯罪方面“不愿犯,不能犯,不敢犯”,这才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真实目的和意义。四是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堵塞漏洞,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机构配置工作情况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 领域广,牵扯面大,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效果。

二00二年四月,经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批准,在武威市检察院组建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处,八月二日人员到岗开始工作,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中共武威市委批准,成立了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任命组长一名,副组长三名,成员单位十五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检察院预防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到二00三年八月,各县(区)相继组建成立了预防机构,都建立了党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配臵了工作人员。全市共配臵预防机构五个,工作人员十一名。

二00三年三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度》、《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同年九月、十一月又制订出台了《武威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武威市委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在武威监狱建立了武威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七月,全市开展了以下职务犯罪 预防工作。

1、系统预防工作。建立协调组织十一个,工作联系点三十一个,与三十个单位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2、专项预防工作。介入重点建设项目三十项,涉及金额1,509,732,114.00元。

3、个案预防工作。市院及各县(区)院每年平均开展一项个案预防工作,累计开展二十项个案预防。

4、法制讲座44次。

5、法制宣传157次。

6、发检察建议74份。

7、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十三场(次),接受教育者2180余人。

三、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出台的九条惠民措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医疗卫生系统也不例外,是我们贯彻市委加快“四个变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3月20日制订出台了以下九条服务措施。

1、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2、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

3、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认真查办发生在乡镇、村组的职务犯罪案件。

5、认真受理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用心处理涉法涉检信访案件。

7、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大对常住和居住在农村的监外执行罪犯和考察帮教力度。

9、积极调研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四、全国全省全市职务犯罪发展态势

建国初期,在中国发生过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那就是已被搬上银幕的张子善、刘青山职务犯罪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对二犯判处了极刑。就在1953年,全国人大颁布《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条例》,此后,职务犯罪有所下降,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改革开放以后,职务犯罪 有所上升,在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职务犯罪急剧上升,特别是大案、要案,并且愈演愈烈,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从这几年全国全省以及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职务犯罪呈以下发展态势。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上升。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现今的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屡屡出现,有的甚至上了亿元。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行为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大。陈希同、王宝森、褚时健、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案件就是典型。2005年,我省查处腐败案件(主要贪污、受贿案),涉及县级干部65人,厅级干部4人。2006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上升趋势。我市查处的原天祝县国土局局长徐海元贪污、挪用公款案、原凉州区公安局经文保大队队长潘竞英贪污、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以及去年至今年查处的市财政局局长于××案、外贸公司总经理潘××案、建委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案、省建九公司总经理金××案、市 群众艺术馆馆长王××案等,都是本市近几年以来的大要案件。

3、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近年来发生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如湛江走私团伙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4、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职务犯罪广为蔓延。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教育系统、艺术部门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时有发生。

5、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成为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丰厚土壤。

五、商业贿赂及基本特征和危害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定商业贿赂的,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商品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济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目的明确化。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 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帐可查或者帐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蚀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使市场配臵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帐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帐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困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入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实施,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的持续盛行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六、电信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电信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根据对历年全国电信企业已经结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看,犯罪主体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掌握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大权的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二是负责企业采购或工程项目的人员;三是企业中直接管钱管帐的人员。

2、作案时间长,涉案数额大。

3、“群蛀”现象十分突出。

4、犯罪手段复杂化。

(二)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

造成企业职务犯罪的原因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法律观念淡薄,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化堕落、损公肥私的腐朽思想侵蚀外,客观上有企业用人不当,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1、企业人事任免和管理体制不合理。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检察机关近几年来立案查处的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部门经理,业务管理等中层干部占立案数的50%。企业在任用人员时,只看任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只重视对他们工作能力的考核,忽视了思想方面的监督和把关,致使所任命出来的干部抓生产经营有方,治廉洁建设无力。企业在选择部门负责时缺乏全面考察,往往被一些人的表面假象所迷惑,出现重才轻德的倾向,甚至对个别思想品质不 好的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委以重任,给企业放进了“蛀虫”,有的在选择部门负责人时任人为亲,无论能力业绩如何,接连提拨重用,使其得意忘形,陷入贪污腐化的泥坑。例如辽宁大连市华录集团花几十万元将一个叫孔祥的人引进,认为他是财务方面的专家,结果这位专家连什么是特种转帐支票都不懂,把企业财务弄得一团糟。另一方面引进的人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电信企业把老技术人员全部打发回家,但新引进的高学历年轻人没有实践经验,使企业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无法及时查修,又不得不从别的地方花钱请人修理。

2、企业管理疏漏,各种法规、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企业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是经营管理松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帐目不符,资金管理失控,对营业款的上缴,购货款的支出等缺少必要的和有效的规章制度,甚至无人问津,放任自流,从而导致贪污、挪用企业公款案件的发生。二是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实践中,根据我国现行会计体制企业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聘用,完全由企业“一把手”决定,这种隶属关系势必带来财会人员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不想,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实际上也监督不了的被动局面,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犯罪。三是政治思想工作薄弱。一是有的企业法制教育只有形式,没有内容,法制教育局限于一般方 法,不抓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走入歧途。有的干部看到别的企业的领导坐好车,天天灯红酒绿,认为自己贡献大,回报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已经湿了鞋干脆洗个澡的想法,出现了心理不平衡,进而发展到只顾小家,不顾国家,利用职权钻企业的空子,捞取个人好处。我们都只知中国第一贪成克杰,他从一个“不太拿钱当回事”的好干部蜕变成广西“腐败王”不能不令人痛惜。唐朝张悦在《钱本草》一文中写道“钱,味甘,大热有毒。”成克杰就中了钱毒而堕落的,正应了《红楼梦》中的一句话:“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始回头”。一切都悔之已晚。

3、企业内部的监督制约不得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是企业负责人独揽大权,摆脱监督,企业中盛行家长制,个人 说了算,缺乏科学决策的机制、群体监督不力。二是企业负责人调动、轮岗时,对他们所掌握的财物审计不够,或者根本没有审查,致使个别人员乘机大捞一把。

(三)预防电信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

电信企业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在社会和国际投资环境中也容易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破坏电信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大局。因此,预防与控制电信企业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深渊的意义。

1、坚持不懈地抓好经营者的管理与教育。

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是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首要问题。结合现代企业依法用人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以及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营造正确的用人导向,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杜绝了跑官、要官和提拔人情关的现象,用好的制度来选人用人。其次是通过完善经营者的业绩评价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来管好人,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三是教育好人。通过坚持不断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以及开展党的性质教育、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组织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的学习,使党员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经受住了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考验,巩固了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的防线,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的发生。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等现象,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对适宜集中的权力合理集中,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强化审计监督,建立负责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依法对企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状况和廉价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第三,通过定期召开“通气”会和在内部信息网上公示的方式,定期通报企业阶段性工作内容和进展情况,深化企务公开工作,增加权力的透明度,避免“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发生的条件。

在财务和资金监督管理方面,要强化财务和资金运作的管理,严格财务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乱担保、乱投资、乱立项、乱挪用、私设银行帐号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在全体财会人员中开展“重视思想教育----使之不想腐败;加强制度建设----使之不能腐败;强化会计资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规----使之不敢腐败”的专题教育活动,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思想觉悟,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另外,要强化企业预算管理工作,通过预算系统建立成本费用预警制度以及关键费用监控制度,及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分析,落实整改,从制度管理入手,从流程控制入手。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现任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全面落实党风廉政 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把解决自身职务犯罪等腐败的源头性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式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层层抓落实,并积极探索责任制的落实形式,推行一岗双责,落实双目标管理,把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两个目标”融为一体,既有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又有责任目标和履行职责的程序规范,调动各级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的积极性,特别是行政、业务干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注意查找职责范围内存在的源头性问题,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性。其次是分解任务,狠抓落实。将涉及源头预防的相关工作项目排除计划,象分解生产经营指标一样,形成“硬指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分解到人头,有责任人制定措施抓落实,并将其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再次,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证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重点工作的落实兑现,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求部门负责人必须定期报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向职代会述职时,必须讲述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另外,还定期对各级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和预防腐败重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作用的重要依据,以此来推动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积极开展。

总之,预防电信企业职务犯罪,要积极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体系的建设,强化内控流程,不断加强电信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杜绝企业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保驾护航采取的对策。欢迎大家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市院举报电话为:2252000。

七、强调三点

1、人的主观意识的变化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2、算两笔帐:⑴国家帐;⑵个人帐;

3、建议三条⑴敢于守住清贫;⑵乐于奉献;⑶远离生活的“高压区”。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以上是我今天宣讲的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5.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五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特点;犯罪成因;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43-03

伴随国家各领域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经济始终处在高速发展的轨道中,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和经济相关的犯罪也因应产生,其中非法集资类犯罪最为典型,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高发态势。为此,对该类型犯罪开展实证研究显得尤有必要,本文选取江苏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犯罪为研究对象,试图发现该类型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探索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策略,为今后预防此类案件发生,维护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现实的指导。

一、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调查

兴化县级市位于江苏省中部,辖区面积较大,人口众多。近年来,全市经济发展迅猛,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呈南高北低的态势,南部数个乡镇依托发展成熟的特色产业,经济实力位列全省乡镇经济排名前列,因为各种原因,这部分乡镇经济类型犯罪多发,其中以非法集资最为典型,已发的数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通过查阅兴化市非法集资类案件卷宗,较清楚地了解到此类型犯罪的情况。

经调查,兴化市2009全年经济案件共立案26起,涉案金额1.1亿余元,案件受害人高达400余人;2010年立案10起,涉案金额1.8亿余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2011年立案4起,涉案金额1.2亿余元,涉及受害人200余人;2012年至今受案3起,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从2009年至今,x市共立案43起,破案43起,抓获犯罪嫌疑46名,涉及金额4.5亿余元人民币,挽回损失3.3亿余元人民币。此43起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9起、集资诈骗4起,通过研究分析,上述案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假借做生意的名目,或虚构实业项目,故意向受害者夸大未来实业收益,并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获得非法所得资金后,或因个人挥霍,或因投资失败,而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案发。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难以挽回经济损失,极易引发受害人社会不安定事件,如2011年该市南部z镇徐某、於某某编造在外投资办厂的谎言,在该市市区和z镇等地先后向20余人非法集资1000万余元后,因无力偿还而举家潜逃[1]。该市南部d镇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0年至2011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用3%的月息从顾某某等50多人处借款28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刘某某举家外逃[2]。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兴化市南部d镇、g镇中小企业多,资金流量大,企业和个人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业务盛行,承兑汇票按规定要到期在银行兑现。在此过程中,不少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寻找非法渠道贴现,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如g镇孙某某、何某某集资诈骗案,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短期代用银行承兑、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同镇徐某某、王某、叶某某等群众的承兑汇票和现金,金额共达420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买彩票、赌博等[3]。2010年11月27日,孙某某、何某某意识到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事情即将败露,遂携带部分集资款逃跑。又如d镇及g地区戴某某、朱某、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均系d镇、g镇单身离异女性,在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诱以30-40日按票面金额全额贴现的方式,向周边企业、个体业主大量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再转手放给一些担保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近百名债主、承兑汇票提供人不断上访、集访,至今仍有近100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给地区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再如g镇张某某非法经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2008年至2010年9月期间,为了偿还自己高利借贷形成的债务,以高额贴现利率为诱饵,向周边担保公司、企业、个人借取银行承兑汇票,并转手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偿还债务,由此恶性循环,最终造成100多名群众4000多万元经济损失无法挽回[4]。

3.农村合作银行清退的三农信息员、吸储员继续利用该身份向广大农民非法吸收存款,甚至高息借款。如g镇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原长期担任x市农村合作银行d镇支行的吸储员,2008年,在x市农村合作银行取消其吸储员资格后,仍以吸储员的身份向本村及周边村镇100余户村民非法吸储1200余万元,转手放贷后无法收回,造成受害群众巨大损失[5]。

4.以“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x市城郊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9月到2009年7月王某某采用“标会”的形式向300多人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余万元,所造成的损失至今未挽回[6]。

二、兴化市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

(一)表现形式

1.操作手续简易。兴化市农村民间借贷一般是在亲戚朋友或熟人彼此介绍间,具有地缘性和亲缘性强的特点,借款期限事先基本确定,但也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一般获得资金只需数天,普遍以现金方式进行。

2.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加之利息相对较高,所以其期限以短期为主。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只有一、二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业化。随着民间资本借贷的增加,出现了专业中介人(放贷人)和中介组织。这些中介运用广泛的人脉资源及网络信息来拓展业务,借贷业务更具规模化和专业化。

(二)犯罪特点

1.犯罪时间周期长。犯罪时间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集资,在开始集资时按约支付高息,营造信誉度高的假象,以此吸收更多的集资资金,一般采用借东墙补西墙的手法长期作案,大范围地扩大集资数额。因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经营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受害人损失惨重。

2.犯罪手段欺骗性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时,以各种各样的投资为幌子,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3至5倍,甚至10多倍向身边的亲友、熟人及社会不特定人员集资,约定以月、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的方式,欺骗受害人。此外,犯罪嫌疑人向众多受害人集资时,往往想方设法不让受害人相互联系,致使受害人接连上当受骗。

3.受害成员身份复杂。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大量集资的目的,往往先向亲友、职工等熟人集资,接着通过亲友的亲友,再进行集资。受害者中,有普通的生意人、社会闲杂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打工人员等等。这些受害者受利益驱动,将自己积蓄或暂时闲置资金借给犯罪嫌疑人,有的向亲友、同学借款后,再转贷给犯罪嫌疑人,甚至为犯罪嫌疑人借款担保。

4.行为后果具有危害性。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比较大,涉及的受害者面广量大,因追赃挽损困难,极易引发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由于涉及到切身利益,受害人在讨债过程中往往会不择手段,极易发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打砸抢等恶性案件。如果损失巨大、索债未果,受害人为了逃避现实矛盾,还有可能自杀等极端手段。

三、兴化市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成因分析

1.群众经不住高额利益的诱惑。群众手上有了闲置资金没有好的投资渠道,在银行利率偏低的情况下很多人经不住不法份子高利丰厚回报的诱惑性宣传,贪利和盲从的心理使不少群众放松警惕,冒巨大的风险投入。

2.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企业要发展生存,但国家从2007年后实行货币从紧的货币政策,企业贷款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灵活,尽管利息高很多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这导致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为集资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活跃土壤。

3.法律保障存在缺陷。就目前法律规范上讲,“放高利贷”尚未明确列入刑法打击范畴,民间高利借贷的收益为不正当利益,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打而无据,无从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高利借贷的歪风,而当民间借贷受到损失求助公力时,不能完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使得犯罪分子逃之夭夭。

4.监管工作存有缺失。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涉及到银监、工商、经贸、公安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但全国尚未构建起各部门联动的针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机制,各职能部门在目前的职责分工下无法对其履行有效的监管职责,不能形成监管打击合力,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与蔓延。

四、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困境与防范对策研究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诈性,公安部门在侦办此类案件时明显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困难:

首先是调查取证难。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相关账目,因为只有账据才能完整地反映其经营状况、涉案金额和赃款去向。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主观上对赃款“非法占用”的故意和意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决定其做假账或隐匿、销毁账簿的可能性比较大。目前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只能根据被骗群众提供的合同、收据、银行收账单等凭证来计算。但这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犯罪数额并不全面,有些受害人不愿报案,认为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刑,投资款就完了,认为犯罪分子只有不被判刑,将来才有可能还钱。同时由于被害人众多,对每一位被害人都要取证到位,工作量巨大。如今年兴化市发生的陈某某集资案,虽然陈已出逃国外,数十人也只有一人正式报案。同样今年发生的朱某集资案,竟然没有一位受害人愿意报案,只有一名担保人来报案。这给公安系统有效查处此类案件带来很大难度。

其次是追赃挽损难。大量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的赃款无法追回,损失得不到补偿,从而造成受害群众不满意的局面。其主要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因经营不善,高利债务缠身,导致资金链断裂,遂想方设法集资,拆东墙补西墙,致债务越来越高,无力偿还;二是犯罪嫌疑人将集资款用于赌博、转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或用于其它高风险投资、挥霍等,导致血本无归,因此赃款难以追回。

再次是司法认定难。201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给公安系统侦办工作带来新的难点。如今年发生的g镇刘某某集资案,初步调查刘某某以开设的x市天荣服饰有限公司为平台向社会不特定100余人集资3000余万元,从现有证据看刘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中的公开宣传的规定,难以认定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某某逃跑前其公司在运转,且刘逃跑以后难以确定其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故对其集资行为目前不经深入调查获取一定证据,从法理上讲很难对其定性查处[7]。

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极大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为此,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型经济犯罪,完善立法,强化司法,给民间正常融资提供适当、合理渠道,给犯罪活动以沉重打击。同时,要加强大力宣传民间资金安全防范常识,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的统一。研究认为,防范并处理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应重点把握以下4方面关键环节:

1.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整体工作格局。处置非法集资类事件的实践证明,离开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就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难以彻底化解矛盾。因此,必须建立“党委主导、政府主抓、属地主责、公安主掌”的整体处置工作格局。针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搭建处置领导班子,制定处置方案。在整体处置工作中,应当遵循6条指导性意见:一是要确立“低调组织排查,有效掌控事态”的工作方式;二是要确定“主动介入,控制态势,冒出一个,妥善化解一个,依法处置一个”的工作方针;三是要确定“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减少存量、防止增量”的工作方法;四是要确立“控制在局部,化解在基层”的工作策略;五是要确立“自我清理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财产清算工作模式。六是要确定“积极应对,正面为主”的宣传基调。2.必须坚持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动工作机制。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刑事、民事范畴,涉及税务、银行、工商等领域,依靠单个部门处置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围绕自身的职责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涉案地方党委政府应该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摸清债权债务基本情况,妥善处置或化解那些容易化解的借贷纠纷,制定处置方案,同时切实做好社会面的稳控工作,减少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属地派出所应该利用触角深、信息灵的优势主动排查线索,随时掌握最新事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稳控等各项工作。法院要及时审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对需先行保存财产的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凡是涉及税务、银行、工商需要配合的事项,税务、银行、工商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全力配合调查和处置工作。相关各部门要相互联系沟通,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制定方案、共同商讨对策、共同做好分工负责的事项。

3.必须坚持以公安为主体的查案打击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要针对案件的客观态势,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个防范处置工作室和情报研判、面上排摸、查出指导、打击侦办、现场处置、舆情应对等6个工作组。经侦、刑侦、治安、网监等警种参与作战,形成合力,严打经济犯罪及其次生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对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作案人有可能携款逃跑的,经侦部门及时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迅速查封、冻结集资财产,防止其被隐匿、转移或流失,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共同积极做好受害群众的稳定工作。

4.必须坚持多层面、深层次的宣传防范工作机制。一方面要争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支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宣传,让广大群众知道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集资诈骗,以及其社会的危害性,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识别其犯罪手法,提高民间资金的安全防范能力。同时,要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欠薪、哄抢企业财务、堵塞交通、网络造谣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弘扬法制。另一方面要联合社区、村组和单位,运用广场宣传、发放宣传材料、进村入户宣传、开设法制课堂等传统形式,让群众面对面地接受教育。

6.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六

关键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医德医风

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的不断增长, 医疗卫生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也随之水涨船高, 然而,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中, 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贪污、受贿、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如果听任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极腐败现象蔓延, 不但影响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秩序, 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基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 多是以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犯案

近几年, 我院查办的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11起, 涉案人员16人, 其中涉嫌贪污罪的有4人, 其中院长2人、会计和医师各占1人, 涉嫌受贿罪案件的12人中, 副院长2人, 主任8人, 干部2人, 基本上都是医院内部专业人才或业务骨干, 掌握一定管理权限。

(二) 部分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观念淡薄

医疗卫生系统重业务的特性使得从业人员精专一门, 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重视, 如我院2008年查处的卫生系统贪污案件, 几名犯罪嫌疑人对于进行院内门诊承包收“干股”的行为并不认为是违法犯罪, 反而认为这是一个既有利于医院的创收, 又能增加个人收入的好方法。

(三) 犯罪手段多样化, 隐蔽化

随着对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 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千方百计在手段上想办法、钻空子、游走于各项规定的边缘。如我院曾查处的一个基层卫生院院长受贿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其它发票冲账掩盖贪污的行为, 以及卫生局执法大队多人受贿案中, 犯罪嫌疑人以单位名义对购买物品进行指定收取回扣, 其中经过多道手续以隐瞒犯罪过程。

(四) 窝案串案突出

如近年我院查处的多起医疗卫生职务犯罪案件中基本都是窝案, 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医疗药品器械的采购、使用所涉及的科室众多, 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经营者的行贿对象, 或者是部分人员通过合谋利用非法手段阻断正常程序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基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犯罪原因

经分析, 笔者认为发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 医疗卫生市场的巨大经济潜力显现, 相关人员手中的权力成为了部分市场经营者眼中的“香馍馍”, 权力寻租现象比较突出。

(一) 法律意识淡薄, 朴素医疗道德的沦丧

医疗系统重业务、轻法纪的问题比较普遍, 一些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对违规违法认识不清, 错误地认为“回扣”、“好处费”、“提成费”是正常的, 加之社会交往中地位与收入的不平等, 面对增加的各种诱惑, 部分人员的心理九开始发生了异变。

(二) 医疗机构内部缺乏有力监督制约

随着医院自主权力的发展, 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业务能力较强的医生等关键人员成为医疗器械采购、药品经销商的“主攻”对象。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疏于对医院领导和职权人员的管理监督或者虽然有监督机构, 但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三) 医疗卫生体制尚不完善

当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 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调控手段不健全在某些程度上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医药合一、以药养医、自负盈亏等体制使得医院的赢利性目标急剧膨胀, 这与医院的公共性价值相冲突, 在医院公益性定位摇摆的同时医院科室及相关人员开始积极探寻盈利渠道。

三、基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 加强廉洁自律教育行风建设, 筑牢思想防线

通过组织对医疗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报卫生部关于医药领域的典型案例等措施来提高医务人员“免疫力”, 促进学法懂法和知法守法, 强化法制意识。同时, 医院内部要开展经常性廉洁自律教育, 强调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现正确导向, 让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奉献精神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使全体医务人员自觉维护医疗行风, 争当行风建设的典范。

(二) 加大监督力度, 健全制约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在严格执行行政法律法规, 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工作制度的同时, 建立并认真落实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 加强对领导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要有计划地对院长、科室主任等进行培训, 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廉政建设能力。其次, 要系统规范医务人员会诊费、临床研究费、咨询费的收取和管理, 对政策允许的让利折扣必须明示入账, 各医疗机构应明令禁止私设“小金库”, 要定期对其进行财务大检查, 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最后, 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机构的介入下, 加强对医疗机构有关工程、采购, 大项经费开支等活动的监督, 特别加强对财务的检查与审计工作, 彻底清除小金库。

(三) 加大惩处力度, 形成威慑态势

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 健全和完善惩治和预防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一是加大惩处力度, 通过完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 密织法网, 严惩犯罪。二是要充分利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 严格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减少对合犯罪。三是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加强医疗卫生系统与检察机关的联系, 使卫生系统的广大医务工作人员接受思想上的洗礼, 进一步增强了遵守党纪国法、廉洁从医的意识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更好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永生.廉政建设与形式法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2]柳晞春.综合防治:遏制腐败犯罪的社会工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1.

[3]何翠红.浅谈职务犯罪及其预防[J].法制与经济, 2011 (287) :2730.

7.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七

年来,在党员干部队伍中也悄然流传着一股赌博风,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试图通过对党员干部赌博的形式、特点、危害及原因作一分析,找出治理的对策。

当前党员干部赌博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工作之余,打点扑克、麻将等“娱乐娱乐”的小赌。他们认为8小时以外的时间,纯属个人自由支配,工作之余怎么安排,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只要不影响工作,又有何不可。这种赌博行为在当前党员干部中最广泛。一种是变味的赌博,借赌博聚敛钱财。主要发生在少数领导干部身上,如有位书记酷爱这一手段,以至在当地党员干部中流传着“天不怕,地不怕,就怕书记打电话”的笑话。一种是利用出境学习或考察的机会趁机下赌场一掷千金的豪赌。主要发生在高层领导身上。他们或是接受别有所求的一些人的贿赂或是挪用、贪污公款进行赌博,如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到香港、澳门赌场一掷上千万的豪赌,就是明证。

党员、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从近年来查处的赌博案件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参赌人数越来越多。综观众多腐败案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与赌博有关。只要看一下身边的党员干部,就可以发现以前不会赌的在别人的影响下,也“近墨者黑”了,参赌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二是参赌金额越来越大。赌博就如消费一样,呈刚性发展的势头,由开始的一次输赢几十元、几百元发展到几千、几万,甚至有的贪官污吏一次输掉几百万、上千万都面不改色,心不跳。三是赌博场所日趋公开化。眼下,赌博几乎成了一种大众娱乐,群众见怪不怪。党员干部也不必再“犹抱琵琶半遮面”,上班时间在办公室赌,用完餐在餐馆的包厢里赌,下基层在干部家里赌。只要能赌的地方,就没有不赌的。四是赌博行为与经济腐败相互交织。党员干部赌博与经济腐败有着天然的联系。俗话说十赌九输,并不因为是党员干部就会带来好运,他们往往先是输掉自己的,接着就采取动用公款、贪污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况,有些对党员干部有所求的人,往往通过赌博的形式趁机行贿,形式隐蔽而不易察觉,行贿者免去了些许尴尬,受贿者则堂而皇之接受,赌博成了经济腐败的催化剂。

党员干部赌博带来的危害远比群众参与赌博的危害大得多。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干部又看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如果自己带头赌博,势必底气不足,腰杆不硬,说话不灵,不仅影响家庭幸福,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严重经济秩序、社会政治稳定,怎么能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

党员干部作为一个先进的群体为什么也会被赌风所吸引?至少有以下原因:

一是部分党员干部自甘堕落。面对日新月异的时代,有些党员干部落伍了,没有了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失去了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些党员干部则被各种腐朽思想同化,消极沉沦,自甘堕落。

二是有些地方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所放松。当前党员干部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与其满足程度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改善,社会、文化环境对党员干部思想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牵引。党员干部面临很多诱惑与考验,面临各种黄、赌、毒腐朽思想的侵蚀。一些地方正面导向力减弱,负面影响乘虚而入,在党员干部中引发了不同程度的思想紊乱。

三是部分单位管理松懈、纪律松弛。有些单位作风懒散,管理不严,平时工作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只满足于开会、发文件,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闻不问,甚至领导自己带头参与赌博。

四是赌博腐败的成本低下。赌博也是腐败。但当前在我国,领导借赌博之名乘机聚敛钱财而逃脱法律制裁的,被管理对象通过赌博行贿而受不到法律惩处的,恐怕在千分之

一、万分之一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必须进一步硬化,其“大环境”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

如何治理党员干部的赌博?建议从教育、制度、环境、监督惩处等方面“四抓齐下”:

一、抓教育,从思想上拒斥赌博。针对当前一些党员干部认为打点小扑克、小麻将,消遣一下,刺激一下,不算是赌博的思想,引导党员干部认识即使是小赌,其危害性也不容忽视。俗话说:“做贼偷鸡蛋起”,“小洞不补布,大洞没布补”。必须结合实际,采用入目、入耳、入脑、入心的各种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到远离赌博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思想深处远离赌博,在行动上拒拆赌博。

二、抓制度,用规章掐死赌博。赌博现象的产生与一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严有关。要解决赌博问题,做好党员干部的自律工作,必须靠制度。制度最管用,也最可靠。关键是制度制定要实,落实要真,执行要严,不仅要管住工作时间内,而且要严格管住工作时间之外,还要从严查处党员干部赌博的问题。

三、抓环境,创造条件不赌博。治理党员干部赌博,不仅要治标,而且要治本。加强机关单位图书室、文体活动室建设,切实关心党员干部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深入企业、乡村访贫问苦活动,让党员干部体民情,察

民意,帮民困,赢民心。开展多种多样的岗位技能竞赛活动,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办事水平,执政能力。

8.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八

2010年05月11日来源: 国家预防腐败局

近年来,“村官”腐败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稳定发展。因此,加强村级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村官”腐败,势在必行。

一、“村官”腐败的主要特点

调查显示,“村官”腐败主要呈现五个特点:

一是贪污挪用公款相当突出。从近年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腐败的主体80%以上为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系贪污、挪用公款居多,贪污挪用公款来源主要是土地承包费,隐瞒人口差额款,占地赔偿款,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荒地款等等,几乎遍布支村两委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此外,部分村干部同时涉嫌贪污、挪用两个罪名,贪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村官”犯罪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百元、几千元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比例明显提高。

二是编造事由虚报开支相当严重。查处的案例中,大大小小涉及“村官”公款吃喝问题,部分村每年用于吃喝的费用达到几千元或上万元的已属平常,一些“村官”将吃喝费用视为正常的财务支出科目,并认为公家的钱财装在兜里是犯法,但吃在肚里不犯罪,便以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各种事由吃喝

招待,虚报吃喝招待开支,贪污公款中饱私囊。愈演愈烈的吃喝风为“村官”损公肥私创造了便利;有的“村官”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侵吞公款。

三是失职渎职现象相当明显。查处的案例中,“村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时有发生,处理村级事务不按照议事程序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借宗族势力滥用职权,恃强欺弱或偏亲向友,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部分村官还利用村里公共事项为机会,不经集体讨论,私自将事项交给自家族人办理,发放误工补贴,群众反应很强烈。

四是违法违纪手段多种多样。从的手段看,有的“村官”挪用公款,用于临时还贷、注册验资、炒股等经营性活动;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有的利用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和工程发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有的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任意侵占、截留、私分或挥霍等;有的是违反财务规定,公款私存或转借他人获取利息,或为企业、亲友提供经济担保;还有的是财务管理混乱,坐收坐支,吃喝玩乐,随意开支等。

五是村官腐败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村官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的甚至造成村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

二、“村官”腐败的原因分析

从对查处案件的调查分析看,导致“村官” 违法违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除“村官”自身思想觉悟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外,还有以下五个方面。

原因一:认识不到位是防治“村官”腐败的思想障碍。一些地方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表现出六种倾向:一是“小题大作”论。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村官”的权力进一步压缩,村级腐败的土壤已不存在,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是舍本逐末;二是“主体不符”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纪委、“一把手”的事,与己无关;三是“经济对立”论,认为当前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狠抓村级党风廉政建设,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被动应付”论。村干部由上级任免改为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少数干部由先前的“眼睛向上”变为一味“眼睛向下”,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上级政策贯彻落实不力的情况,特别是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等可能与部分群众意愿相悖的工作,不愿抓、不敢抓,失职渎职现象大量存在;五是“团体利益”论。认为对村级党风廉政建设,谁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抓实了,会让自己的人吃亏,因而出了问题瞒着护着,“自行消化”,不愿真抓;六是“自我保护”论。少数村干部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担心引火烧身,因而不敢抓。

原因二:制度落实不力使“村官”缺少监督制约。目前,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比较完备的村级管理制度,以此来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但如何使制度从“墙”上走下来,用以“方圆”村官,通过调查与剖析看,监督约束机制在执行上力度还十分软弱,对很多“村官”来说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官”的监督不到位、村级监督虚化、群众监督不力,尤其是少数乡镇对“村官”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执行的惰性,才给了“村官”违法违纪之机。

原因三: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官”腐败造成可乘之机。因其村级特定的环境原因,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帐目设置不够规范,财务审批不够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中较为常见。部分村村务公开栏都设有

“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

原因四:“村官”大权独揽是导致“村官”腐败的必然因素。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农村受传统宗族观念和家长作风影响,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担任,有的支村两委成员都是一个家庭的,大权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里,这些“村官”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有恃无恐,使他们独断专行,使他们贪婪无忌。

9.浅论职务犯罪产生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 篇九

关键词:食品包装,原因,异味,添加剂

软包装因其形式多样, 色彩鲜艳, 功能丰富的特点, 在食品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 同时软包装袋食品产生异味问题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复合软包装食品产生异味的来源也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内容物自身发生了明显的变质, 其外观与味道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二是包装袋本身有各种异味, 此种情况在种类干燥食品包装中比较常见。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两种情况的综合体, 即既有包装材料本身的异味, 同时内容物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质。此种情况在油炸类食品包装中比较常见。下面就上述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和解决。

1加工包装材料的阶段

1.1塑料热分解及氧化产生的异味

目前用于复合软包装的内层热封层的高分子材料主要是共聚乙烯, 通常与所包装的产品直接接触。据研究资料表明, LDPE热分解为三碳到二十八碳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碳氢化合物, 其中短支链所产生的三碳到六碳化合物, 对内容物影响最大, 由于挥发性较低, 极性不高, 这些物质在PE膜中能长时间保存。另外塑料在高温、高剪切力下进行加工时, 除热分解外, 在挤出模口后, 还能与空气中O2发生热氧化反应, 产生的物质也会造成异味。

1.2软包装材料添加剂产生的异味

为了优化材料的可塑性或者为了改良制品的性能, 在软包装的加工过程中通常都会添加各种成分复杂、种类繁多的辅助剂, 这些添加剂也是造成软包装异味产生的原因之一, 另外在添加功能性的无机添加料 (如碳酸钙) 时会带进大量的分散剂、偶联剂等, 再就是添加的各种有机颜料在加热时都会产生许多挥发物质, 如果添加的色料等能促进聚合物分解, 在热封时便会发生严重异味。

1.3软包装老化产生的异味

生产成型的各种软包装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过久, 会慢慢的分解氧化产生不良气味。添加到软包装材料中的辅助剂也如软包装材料本身一样, 在紫外线和O2的作用下, 慢慢地氧化, 产生不良气味。

1.4油墨、粘合剂等残留溶剂造成的异味

由油墨、粘合剂带入的残留溶剂是引起异味的最主要因素。排除检验残留溶剂的方法有2步:一是截取一块0.2平方米的复合材料, 剪碎、预热, 抽取气体, 注入气相色谱仪中进行残留溶剂的检测;二是截取一块尽可能大的复合薄膜, 制成袋子, 充入空气, 封上口, 在电烘箱中加热一段时间, 用气相色谱仪的注射针从袋内抽取一定量的空气, 注入气相色谱仪中进行残留溶剂的检测。

2食品的包装和后期处理阶段

包装的食品发生了变质产生异味主要是在食品的包装和包装后的后期处理阶段。在食品包装后出厂时, 如果包装食品内部仍然残留着细菌, 这些细菌在流通环节的适宜的温度条件下繁殖后, 使包装内的食品发生变质, 并在宏观上表现为腐烂、涨包等现象。涨包现象表明在包装袋内有产气性细菌存在, 决不是袋外的气体渗透到袋内去了。这是因为对一些需要充气包装的食品, 按要求应该充入的是瓶装的纯N3或N3与CO2的混合气体。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对包装内充入的是普通气体, 或在充入气体的过程中由于设备空气压缩机的地理位置不合理导致其他区域的其他气体混入灌入食品袋中, 这样食品袋中的氧气会导致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氧化, 产生变质。

为了延长食品包装的保质期, 在完成包装工序后, 还要对包装好的食品进行灭菌。121度及高于121度杀菌温度的高温蒸煮包装食品如果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了腐败、涨包现象, 说明杀菌条件不充分, 尚未将细菌全部杀死。此时需要食品加工厂对其杀菌条件重新进行检查与探讨。

如果杀菌温度低于121度 (包括所谓水煮) , 包装袋内食品中的细菌是不可能全部被杀死的, 一定会有一定数量的细菌残留在食品中, 在适宜的条件下, 此类包装食品必然会出现腐败、涨包问题, 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因为加工蒸煮、水煮包装时, 印刷厂都会选择PA、PET、AL等高阻隔的基材, 因此, 包装食品的腐败、涨包问题与印刷厂选材及加工过程均没有关系。所以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识, 狠抓生产的每一环节, 还给消费者信心。

3食品包装的运输、储藏阶段

运输、储藏的工作空间如果条件不是很好易使食品的外包装发生机械摩擦和碰撞, 加大包装袋承受压力, 其结果可能是包装袋破裂, 失去保护作用, 使内容物变质变霉。生产车间的温度或者生产过程的温度过高, 也会使包装袋内未严格灭菌的内容物产生细菌, 使食物变质, 导致涨袋。

软包装材料的选择的不好, 阻气、阻湿、遮光性等功能不足, 也会使内容物失去原有的香味, 受潮、变色, 产生异味。另外如果在最后的封口包装过程中的工艺不良, 会使内充的气体外泄及外部空气、细菌进入包装袋内部。包装食品未能及时销售或消费, 致使超过保持期。

4结语

软包装食品的异味问题是大家经常谈论的问题, 也是质量投诉中比较大的问题之一。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 从源头上消除包装食品“异味”的可能性。而且生产者也要提高自己消费意识, 要清楚地认识到脱下工作服后的自己就是自己产品的消费者了, 而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 要关心自身健康, 尤其不要贪图便宜的过期食品。目前国家对软包装的异味问题也日益重视, 不仅要求食品本身符合国际标准, 还要求软包装从原材料到成品都必须与国际接轨, 相关的标准也逐步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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