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委十二条规定(4篇)
1.平凉市委十二条规定 篇一
合室中学十二条规定落实情况
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治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十二条规定的工作通知》及潞城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十二条规定的通知精神,进行自查自评,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凝聚教育发展动力,开创教育改革新局面,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整改,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一、成立了督导自查评估领导组
组
长:刘
杰 副组长:王积善 办公室:姜学民
成员:李瑞鲜
杨志斌
张聚润
李双云
赵玉秀
二、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就近入学。根据编制,我校是二规制初中,今年服务区小学毕业生人数为45人,我校今年七年级实际入学人数为92人,其中47名学生为在城里上小学的服务区回流学生,班容量为46人;初二年级69人,平均班容量34.5人;九年级94人,班容量为47人,符合初中50人以下的要求。我校实行小班化教学。保证学校的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等主要指标符合标准化要求。
摸清生源分布情况。通过入校摸底、组织报名等形式,调查并汇总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情况和基本信息,保证学生在实际属地就读。把农民工子女、孤残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全部纳入入学保障和招生编班序列,努力保证入学率达到100%。
均衡配备教师。由学校按照学历、年龄、执教能力等综合水平均衡的要求,统筹安排起始年级的教师,保证各班任课教师综合素质均衡分配,使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均衡教育的发展成果。如果因教师交流、调动或其他原因,切实需要个别调整的,需报请市教育局批准,由学校组织学生家长和全体教师讨论后确定。
严格执行均衡编班结果。均衡编班结果作为整个学习期间学校班级建制、日常教学、学籍管理、控辍保学、考核评价的依据。学校不能私自接收学生、不能擅自重新编班、不能随意调整任课教师。
对孤残儿童、留守儿童要摸清信息,并纳入入学保障重点人群,全面纳入划片招生均衡编班序列,引导他们顺利就读。根据医学诊断和个人实际,做好残障儿童的入学指导工作。学校建立孤残儿童、留守儿童专项成长档案,对其优先落实各类资助政策,重点予以学习、心理、生活各方面的教育与辅导,促进其健康快乐地完成学业。
三、关于规范学校收费,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我省的“八项规定”。严禁以招收特长生、捐资助学等方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我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2 自愿入伙的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我校念书实行除伙食费外的零收费。
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市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目录》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或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各学校必须公示选用目录,必须经过当地新华书店无偿代购。
四、关于规范教学常规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保证开全开足。严格做到“四坚持四不准”:坚持按课程设置要求开课,不随意增减科目;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要保证体育课课时,坚持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2、严格执行统一作息时间。执行全统一市放假时间安排,学校不擅自调整放假休息时间。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息时间。初中不超过8小时,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的学生要保证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
3、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每学期统一考试不得超过2次,科目不超过中考科目;在初
三、根据中考需要可以适度 增加考试次数。严格控制考试成绩管理,各类考试的结果均为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应将学生成绩单独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任何班级、学校、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张贴、宣读、传阅、手机短信、网络等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分数、名次等考试结果。
做好考试成绩的分析和教学反思工作,指导学生改进学习,全面发展。严禁单纯用考试成绩进行班际排队,更不得单纯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严格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及考试成绩等。
4、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提倡布置实验性、实践性、研究性以及体验性的课外作业;严禁向学生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凡向学生布置的作业,教师本人必须及时、全部、认真批改,并对学生做出有效的指导反馈。布置课外作业要以中等学业水平的学生为参照,分类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全部批改,及时反馈。初中一、二年级每天不超过1.5小时,初中三年级不超过2小时。严禁给学生布置午间作业,违者,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5、严格学籍管理,做好控辍工作。以班为单元建立初中阶段电子学籍信息库,学籍管理人员、校长和分管校长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详细审核,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真实。建立学籍通报制度。严格规范学籍信息变更的审批和上报,每学期开学初,按照学校、市的基本程序逐级汇总上报并公示学籍异动情况。
认真做好各类人群的控辍保学工作。对于因学习困难而丧失学习信心的学生,要以落实科学有效的个性化教育辅导方案引导和帮助他 们顺利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对于生活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落实资助政策,对于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做好学籍管理跟踪、教学辅导、心理关爱等工作,杜绝各类辍学现象。积极落实学校、教师的控辍责任,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联合控辍机制。
五、关于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我校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廉洁从教。不从事第二职业,不搞有偿家教,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办班、乱补课,不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留宿学生;不得私自为不合法不规范的招生提供学生的有关信息;不得接受学生家长宴请、有价证券、礼品和礼金;严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准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准诱导或强迫学生购买规定书目以外的教辅用书和学习资料。
六、组织实施
我校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一)加强规范办学的宣贯力度。要贯彻好规范办学的具体规定和文件精神。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把规范办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精神,传达到教师、学生和家长,让一线的教育工作者规范办学,廉洁从教,让广大家长和学生能明确权益、维护权益并参与监督。
(二)加大规范办学的执行力度。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分工包片、阳光公示、督学责任区等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做好电话记录和案件回访工作,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中小学招生、收费、编班、征订资料、教师施教作息时间等各环节,逐项、逐校落实,切实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
(三)加大规范办学的问责力度。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随机突查、举报核查等多形式、多途径加以落实。要根据规范办学的实际需要,组织好开学、年终等综合性检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合 室 中 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
2.保密六条规定 篇二
今年,省国防科工办将开展“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六条规定”突击检查,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员工尤其是涉密人员认真学习,确保“六条规定”执行到位。
1、各单位要制定贯彻实施“六条规定”的实施细则,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2、要结合五月保密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六条规定”,把规定内容传达到每一个人员,做到人人皆知、人人遵守。
3、要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以贯彻落实“六条规定”为契机,查找工作中的泄密隐患和漏洞,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保密管理的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4、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密干事积极负起责任,切实抓出成效,保密办将对“六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
集团公司保密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
一是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陆互联网;
二是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3.九个七条规定试题 篇三
单位:姓名:职务:(工人 班组长 管理人员)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计60分)
1、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
2、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
3、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4、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5、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有权()违章指挥,严禁()劳动纪律。
6、必须遵守安全制度,有权()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
7、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严禁()上岗。
8、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9、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无措施()。
10、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和落实,严禁无()、无()施工。
11、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出口(),()空顶作业。
12、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严禁不符合规程的()通风。
13、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14、必须按标准及时填绘反映实际生产建设情况的图纸,保证内容(),严禁隐瞒作业地点。
二、简述题(1、结合本专业工作,简述9个七条规定中的其中一个,与本职工作不相符者不得分。
2、一般从业人员、煤矿班组长、煤矿科区长、煤矿通防安全、煤矿安全开采、煤矿防治水安全、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七条规定中,任选其中你最熟悉的叙述。
4.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邪教 篇四
第二十七条 【案由: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等进行非法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规定。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背离的思想活动表现,其传播对社会具有不利影响,对于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气功名义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也为现代社会所不容,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法律规定,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这一规定侧重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为组成、建立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开展的鼓动、纠集、纠合他人参加,草拟组织规程、纪律等活动,如创设会道门、邪教组织;恢复已查禁的会道门、邪教组织;发展教徒、道徒,招收会员,秘密设坛、设点,等。所谓“教唆”,是指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并从事某种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进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行为。所谓“诱骗”,即通过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等方式欺骗他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意图使他人相信其所煽动的内容,或者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所煽动的行为。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教义而建立的,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非法组织。与宗教组织相比较,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的、反道德的,是邪恶的,故称之为邪教组织。所谓“会道门”,是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如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这些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或者反社会性质的会道门组织,建国后曾经被彻底取缔,但近年来在有些地方又死灰复燃,秘密进行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
其次,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这一方面的规定侧重于活动所造成的结果,需要造成了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以强身健体为目的的气功活动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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