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精选10篇)
1.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及法律规制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陶志超
在最近几年发生的涉农案件中,多数是发生在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之间,涉及的争议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征地补偿款分配等。综观此类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和研究:村委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村委会败诉时,村委会拿什么财产来履行生效判决?它们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本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理论与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分析、研究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的完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村委会的“资格”之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是现行法律关于村委会法律属性的基本描述,但根据这一描述对村委会是否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解却存在不少的争论。
在目前涉农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将村委会列为被告或原告,即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村委会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且司法实践中这种认识和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包方,是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既然村委会可成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构成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当该类合同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村委会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是理所当然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也直接标明村委会可成为诉讼当事人。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村委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看,村委会并不是独立的实体,更不可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也明显缺乏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基本属性。这是因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村委会有其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此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所管理的土地及财产的产权主体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管理是受村民会议的委托管理,自己并不是产权主体,法律更未赋予其自主处置的权利,所以,村委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用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依附于具有一定地理意义,又具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功能的村民自治体,自治体才有可能是独立的实体。而村民会议、村委会,不过是构成这个自治体的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要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仅为村民自治体中的执行机关,故其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村委会的资格之争说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在农村经济组织村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究竟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这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作进一步的探讨。
有学者为解决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要求赋予村委会法人资格,将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也有人认为村委会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而非代表人,前者要赋予村委会法人资格,后者则不然。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主张建立“农村自治法人制度”,即全体村民组成自治的“社团法人”,每一村民均享有这一社团法人的成员权,村民会议是这一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村委会是它的“执行机关”,原生产大队所有的土地直接归属于这一社团法人,这类法人可称之为“自治法人”。这一理论给人以启迪,如果我们将农村社区作为一个独立的“自治体”看待,而不是片面地从其政治、经济或社会功能的某个方面来确定其法律地位,那么,无论村也好,组也好,法人也罢,非法人也罢,其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可以确定的。而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只是孤立地研究村委会,将村委会从“自治体”中分离出来,或将村委会当作“自治体”本身来确定其法律地位,这必将误入歧途。
二、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表明了其立法精神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自治的组织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一为村民会议,一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其经过民主方式形成的决定体现的是全体村民的意志。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除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农村公共秩序外,在经济生活中还负责对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村民会议是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组织,应当说一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可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但事实上不可能也不需要将任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以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了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尽管立法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但从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看,村民会议是村内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可见,村委会是村民意志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村民会议的决策并管理具体事务。在对外关系上,村委会居于何种法律地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此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并列,二者似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可见法律并没有彻底明确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笔者以为,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应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同时参考民法的一般理论来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应将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机关。
代表,一般特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将该行为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我国理论界认为,代表机关有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两种形式,而从立法实践看,我国法律没有类似于共同代表或集体代表的规定。但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并不以某一个自然人的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一是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二是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并非专职从事管理或经营的人员,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强制性民主议定程序,要求村委会而不是村委会主任或其成员根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办理相关事项;三是国家出台了村委会印章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直接保管印章,其个人代表全体村民难以从形式取得第三人的信任。因此,实际生活中村委会主任一般只是以村委会的身份代表全村与村民或村民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
很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地位,也没有同法人一样严密的组织机构。从村委会组织法粗略的规定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中,村民会议是权力机关,村委会是执行机关,村委会以村民集体意志为意思表示,对外而言村委会是代表机关,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实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法律和村民会议明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维护村民权益的活动,其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视为一种代表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委任契约关系,类似于在公司制模式下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从完善立法角度讲,笔者建议在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可以参照公司制模式建立农村村民自治的组织结构形式,基本模式为:全体村民组成自治的“社团法人”,村民会议是这一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村委会经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关”;另外村民会议选举确定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村委会成员的活动。总之,调整村委会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完善农村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形式,真正、彻底地实现村民自治将是我们的长期追求目标。
2.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二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一个国家的治理,根本立足点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体现,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基础,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梦是否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的家族观念较强,农村很多都以宗族、家族形式分散居住,许多村民不能真正参与、了解到本村的相关事宜。这样不仅不利于村民本身参与,而且使村委会的管理工作未能得到有效进行。2010年a市c区的在村党支部的带领下,其下属屯成立理事会和户主会,实现了村民真正参与、村民真正决定、村民真正实施,极大的方便了村委会的管理。2011年市领导来基层开展工作,发现并将其总结提升为“一组两会”制度。“一组两会”制度是农村基层自治的创新,有利于优化乡村治理,体现了民主协商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效果上强化了党的领导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统一。因此,市委组织部也下发了《指导意见》决定推广。根据《指导意见》“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是以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基本单元开展的民主协商、互助自治制度、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创新实践。从组织架构上来讲,就是“党小组+户主会+理事会”;从运行机制上讲,就是党小组引领,户主会决议,理事会执行。
(一)“党小组”的简介及实际运行情况分析
党小组发挥综合提议作用。党小组组织党员广泛听取和征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提出年度或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村级重大事务、一事一议专项工作,确定议题,提交户主会决议。党小组成员由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党员组成,在“一组两会”中发挥领导引领作用。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和任务,可增加次数或推迟召开。会议要发扬民主,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做到畅所欲言。党小组设组长一名,可由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党员协商推选产生,也可由村党组织指定。党员实施汇报制度,党员必须每月向党小组汇报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已成立党支部的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结合实际以支部形式开展工作;不够条件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及还没有党员的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结合实际以支部形式开展工作;不够条件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以及还没有党员的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可通过选派党员干部、挂靠等方式组建党小组开展工作。
c区(镇)下属屯的党小组会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5年1月记录在案的党小组会仅6次。g村总党支部14个屯有4个分支部,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目前一共121人。正式党员107人,预备党员3人,发展对象6人,积极分子5人。其中29岁以下的约占21.48%,30至39岁的约占17.35%,40岁至49岁占7.44%,50岁以上的老人约占53.35%。(图1-1)
(二)“户主会”的简介及实际运行情况分析
户主会在“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中是中枢和要害。根据党小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多数村民的提议,由户主会会长召集户主会(代表)会议对涉及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重大事项和村民利益的事项,对其进行协商决议并监督执行情况。经过户主会表决的本屯公共有事务是民意的表达,体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户主会由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全体户主组成;农户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可设户主代表会议,户主代表会议由户主代表组成,户主代表可按户推选,也可按房族推选,具体推选办法根据当地习惯由群众商定。
a市c区(镇)下属屯从2013年到2015年一共召开12次户主会。a市c区(镇)g村的户主会的主要成员,是以前生产大队的队长(“文化大革命”历史遗留下来),这些队长经过提名,投票成为户主会成员。户主会一般设会长1名,由户主会或户主代表会议协商推选产生,负责召集召开户主会议或户主代表会议,如群众认为有需要也可通过协商推选办法产生副会长若干名。本届的户主会的会长提请户主会,再由户主会产生下一届会长。实际会议内容分布如图1-2。
(三)“理事会”的简介及实际运行情况分析
理事会是“一组两会”中执行实施机构,对户主会负责,向户主会报告工作。理事会根据户主会议决的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执行户主会的决议、决定,并接受党小组和户主会的监督。根据理事会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a市c区(镇)下属屯从2013年到2015年一共召开七次理事会,地点均在理事长屋。实际会议内容分布如图1-3。
(四)“村民民主评议会”的简介及实际运行情况分析
村民民主评议是对参与屯级“一组两会”协商自治机制成员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形式,通过村民监督“一组两会”的权力,实现在阳光下运行权行。这一评议制度大多少村民对此并不知晓,而且查阅相关记录也并没有发现记录在案的评议过程和结果。
二、“探索”中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一)“一组两会”制度的取得的成效
1.“一组两会”制度完善了基层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进而促进和谐农村的稳定建设。
基层管理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等各种事务,需要在各种利益冲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屯级“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作为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在独具特色和创新性的同时,更能够在具体实践中细化基层管理的内容,将一部分村级事务分流到屯级,从而缓解了村干部的工作压力。村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文书、民兵营长、妇女主任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申请低保、新型社会养老等各项事宜都要进行管理或者办理,从上述所列事项看出村委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而人员仅仅5人,这么多项事务完全交由5个人处理和办理,办事效率和质量不尽如人意。将事务分下到每个屯的“一组两会”,方便了村委会第一时间了解真实情况信息,及时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对于办理村务的质量和效率大大提升。
2.“一组两会”制度能够增加村民对上级所作决定认同感的同时,也方便村民生产生活,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村屯以一个姓为主,是宗族、家族形式居住。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人‘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传统型熟人社会存在着一种自成体系的解纷机制,这种解纷机制是在建立在各个成员共同的认知和信仰的基础之上,因而在具有很强的自治性的同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一组两会”制度的设立不仅符合当前村民解纷的心理,更能够在纠纷出现的第一时间予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成本,提高解纷效率,方便村民的生产生活。由于“一组两会”制度是村民内部的成员组成的,因此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中,这种解纷方式很有说服力和执行力。此外,“一组两会”的成员由于在“熟人社会”中身份的限制使得其处理问题时往往会坚持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群众了的权益合法。
3.“一组两会”制度不仅健全了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引导村民参与到决策中,增强互助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层民主自治的法治化。党小组在广泛听取和征集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后,由户主会会长召集户主会(代表)会议对涉及自然屯(村民小组、生产队)重大事项和村民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决议,通过后由理事会执行,并由户主会监督执行情况,户主会议通过的事项和理事会执行的结果还要在屯的公共场所公开。以屯务公开的形式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实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凡涉及村民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如计划生育基建、中的发包和招标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批、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国家补贴资助、低保、优抚、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也就是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村里的各项重大决策;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项目屯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村干部民主评议的结果情况,都会在户主会上宣读或者在公开栏内公开。屯务公开化、透明化了增强村民对于决定、决议的理解,从而促使村民按决定、决议办事。“一组两会”制度诞生后,相应的党小组会制度和党小组议事制度;户主会议决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村民民主评议制度、屯务公开制度一并产生,促使“一组两会”权利的正确行使,促进成员按照规定行事,有利于基层民主自治的法治化从而维护村民的利益。
4.“一组两会”制度的优势还体现在巩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存进乡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彻底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
规则具有确定性和指引性,它能够指导村民按照预期的目的实施行为。在“清洁乡村”的建设中,通过走访发现大多数屯的村民有养鸡、鸭等家畜的习惯,以前粪便随处可见,村民生活环境饱受“脏、乱、差”困扰。依托“一组两会”,每个屯制定了村规民约、门前三包、村庄保洁等项制度,聘请保洁员2人,村民交相应的清洁费,特困户、五保户可以免交。保洁员每天负责上门收集、清运垃圾,实行全天候保洁。而今屯里焕发新颜,水泥道路四通八达,楼房的外墙也进行了统一包装,一盏盏路灯矗立在房前路旁,十分美观气派。居住环境的改善,不仅是为村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也让基层屯以更加洁净、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自信的形象展现在游客、投资商面前,在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带动经济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快美丽乡村的建设。
(二)“一组两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组两会”制度有效调动了党员、村民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村级事务的议事效率,促进了村屯由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转变,促进了经济发展、完善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通过“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的逐步落实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1.“一组两会”成员的待遇以及继任、退休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一组两会虽说是自治组织,但是起主要成员所做工作在对本屯的建设起到了不可或却的作用。其成员开会时虽说在晚上,并没有耽误白天农作时间,但是其本屯的相关事项不仅仅是开会能够解决的还需要花费其额外的财力以及时间。所以,“一组两会”成员现在很多都是义务劳动,有些屯工作做得不错的,村里有时会在年终的时候发个红包以资鼓励。“一组两会”主要成员继任、退休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是只要自己认为还有能力,群众没有不满,可以一直当下去。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碰到了其成员突发死亡的事件,并没有相应的应急规定。
2. 党小组相对于两会来说发挥的作用相对于较小。
党小组会现场开会次数有限,根本达不到一月一次。c区(镇)下属屯的党小组会从2013年10月1日到2015年1月记录在案的党小组会仅6次。有些党员的年龄有些实在太大,不方便出席党小组会,而有些虽说是青壮年,却又是家庭的劳动主力,有农活缠身抽不出身。党小组会质量不高。基层党员忙于生计,学习、汇报、批评与自我批评,很多是通过电话的形式开展,许多都是长话短说,讨论、学习的效果欠佳。6次全部是讨论本屯的重要事项,学习文件和传达决议、党员汇报、根据上级布置的讨论无记录在案。这对于党员提高自身水平和素质是不利的。另外,从图1-1党员50岁以上的老人所占比例超过半数,党员人口老龄化由此可见。
3. 户主会和理事会分工不明确;
户主会有时候过分听从政府而没有充分听取民声。由于a市c区(镇)有的下属屯正在搞生态旅游、农业旅游,这一点集中体现在集体土地的承包问题上。一个问题往往是户主会上讨论理事会上也讨论。进一步体现在户主会议决制度的具体规定户主会议决内容:“集体土地开发、承包、租赁、流转、以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与理事会工作制度具体规定中的“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和资产,引导村民创业致富,做好村民的低保评定、土地流转、征地拆迁”也进一步说明了两会分工不明确。
户主会有时候并不能充分听取民声。当地政府想发展下属屯的生态旅游、农业旅游,带动当地经济迅速增长、农民收入提高。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政府牵头引进X公司,起初农民认为土地承包价格不合适,(种粮食的年收入比承包价格高)他们不愿意将土地租出去。经过户主会、理事会劝说后才同意,而且每位村民还都签署了同意意见,同意将自己的土地出租,但是X公司并没有在相应的合同上签字,但是却实际上使用了农民的土地。
4. 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实行。村民民主评议是对其成员管理和监督机制,而这一评议制度大多数村民对此并不知晓,而且查阅相关记录也并没有发现记录在案的评议过程和结果,也就是说监督机制的实施情况不佳。另外,在村民民主评议具体规定所列“村民代表”的身份规定不恰当,如何产生村民代表?还是只要是村民就可以做代表?那么评议的是党小组成员、户主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全体成员,相关家属是否要进行回避?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完善农村基层自治的思考
第一,优化党小组成员结构和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领导作用。没有党员的屯要注意重点发展培养对象,屯里年龄大的党小组也要有意识的培养年轻人,为基层党组织注入年轻的新的活力;适当增加党小组会现场开会次数;党员通过高质量的党小组会学习、汇报、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好党员模范先锋带头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党小组在议事方面的领导、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及在协商自治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确保“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户主会是“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的中枢,户主会要充分听取民声,并将村民的意见向村“两委、乡镇政府反应,不能过分听从政府,应该做到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让群众欢迎、让群众受益、让群众满意。
第三、坚持依法规和制度办事。1.要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就调研地来说,与开发商合作的承包土地项目应该尽快督促开发商签订合同,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应该与上级协商尽快更换开发商。2.要坚持和完善“一组两会”协商自治制度的议事和会议制度以及退休继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通过户主会议决制度和理事会工作制度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从而将户主会和理事会分工明确。户主会、理事会应该有退休年龄,不能年纪太大,而且应该给与适当的待遇。村民民主评议是对“一组两会”成员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形式,实行村民民主评议,既有利于改进“一组两会”成员的工作,也有利于激发村民关心屯务屯事。村民民主评议与党小组、户主会、理事会一样应该要有自己的会议记录本,笔者认为村民民主评议与村两委选举换届一起进行,由村干部主持,统计结果,这样可以避免选出的村民代表很多是“一组两会”成员的家属,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尴尬,也节约了成本。
第四,坚持分类指导、简便易行。要根据不同类型村屯、不同议事习俗、不同文化习惯的特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要根据农村的实际,切实可行、符合民需,在方法上要易于接受、喜闻乐见,让群众容易接受、方便运用。不同屯的不同情况,需要本屯的“一组两会”结合自身情况解决问题。
摘要:本文是基于对群众探索的农村基层自治的“一组两会”的新模式进行调研以及分析,发现对这种模式的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治理,一组两会
参考文献
3.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三
(一)两者概念模糊,定性不准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承担的角色等同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认为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其实,村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村委会,还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之所以将自治组织和村委会混为一谈,是特定法律环境、社会背景、理论背景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相对不足的表现。重新定位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已成为进一步理清其职责,处理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问题的前提。据统计,我国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近3000部,尽管多部法律法规多处涉及这一法律概念,但均未对其有明确定性,缺乏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至于在一个村是否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并不清楚。
(二)由于自治权力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村民自治组织因基层政权的委托,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但行政权本身具有侵益性,村民自治组织常常僭越其公共事务管理的职权而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致使绝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发挥作用,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缺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自主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维护机制,无法正确行使财产管理权和经营权,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10月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一方面明确了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三)两者法人地位不明确
宪法中多次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名称,显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类法律主体,但是主体身份如何?究竟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是在湖北省和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法人。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法律对其设立、变更、终止、机构设置及功能等方面规定的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质疑。其结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只好以村民自治组织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办理资产产权证明,限制了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近些年,广东、浙江等农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谋求自身合法地位方面进行了广泛探索,但均未摆脱“政社合一”的经营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模糊混乱,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
四、明确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思考
(一)明确各自内涵
为解决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五花八门的的现象,在立法中,应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继承性、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践以及部分地方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综合概括出来。可以这样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载体,是与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经济组织实体。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尽管接受委托办理某些事务,但是以乡镇府的名义办理,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不是直接行使行政权。所管理的村事务,法律已明确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定义界定为,是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基层政权办理部分委托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组织。
(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农村公共事务管理者,而后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者,两者的性质、宗旨都是不同的。作为公共事务者,村民自治组织受村民授权,它的宗旨是从事公益事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承担市场风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其目的是用集体资产实现农民的生产和福利,会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它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应当存在管理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其法人财产完全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其独立的运营模式;村民自治组织是准行政组织,其运行遵循政治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村民自治组织以服务村民、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为目标,二者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因此应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中规定,删除村民自治组织有经济职能的规定。
(三)明确各自为独立法人组织
4.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四
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张筑铭 祝爱华 高廷江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6期
贵阳市南明区通过实施“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生态富民家园为抓手、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以推广科学技术为手段、提升农村经济发展实力,以建立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加强现代服务业体系建设”活动,发展了农村经济,提高了农民收入。2009年,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实现528201万元,比2008年增加10.50%;农业增加值实现15280万元,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713元,比上年增加13%。
一、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政府扶持、协会运作、科技示范、规模种植、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扶持贵州万向食用菌生态农业观光园区、苦瓜新品种引进栽种、猫硐村芦笋基地、莲藕基地等项目,示范带动农户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标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投入品、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进行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建设一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特色农业基地,做大做强特色蔬菜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引进的贵州万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托食用菌生产建设有特色的食用菌生态示范观光园区,一期建设园林式生产基地及开展生产,二期建设生态示范园区并投入营业,三期建设深加工厂。到目前为止,共投^资金1000余万元,生产香菇(正常季节和反季节香菇)金针菇、姬菇、袖珍菇、茶树菇等常规品种和猪肚菇、金福菇、长根菇、灵芝、球盖菇、鸡松茸等珍稀品种,年产菌包300万包,发展食用菌种植农户50户,建成食用菌深加工和以废菌包为原料的生物有机肥厂,解决鲜销的压力和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废料的循环利用问题,大幅提升食用菌的附加值,项目全面建成后,食用菌种植、菌棒推广及绿色循环经济产业链每年可收入460万元;生态示范观光旅游园区每年可收入150万元。猫洞芦笋是我市特色农产品,具有健身、抗癌作用,不论品质、规模都优于周边地区,经过一年多建设,注册成立“猫洞村芦笋种植协会”,协会成员达74户,基地种植规模已达600余亩,年产量约5万斤。引进贵州盛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种子进出口公司开展特用蔬菜种植及加工,填补了农业招商引资在农业方面的空白。
二、以生态富民家园为抓手,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充分利用地处城市近郊的优势,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实施生态富民家园建设,—是建立以速生菜、茄果类、豆类、瓜类、香细菜、萝卜、大白菜、莴笋、莲藕等为主的蔬菜基地2.14万亩,大力发展以无公害蔬菜为主的现代种植业,增加农民收入,2009年完成蔬菜移栽播种面积6万亩(次),实现蔬菜总产量10.48万吨、总产值2.32亿元。积极发挥永乐蔬菜品牌的引领作用,加强商标产地生产环节投入品及质量控制措施的监管工作,发挥了注册商标的质量和效益,吸引客商前来收购蔬菜,打开蔬菜通向外地的市场。2009年,实际外销遵义、凯里、毕节、都匀、安顺、重庆、广西、浙江、广东、四川等地蔬菜5.3041吨(省内跨区域销售
3.1401吨,省外销售2.164吨)。二是通过测土配方施吧、果实套袋及配套技术、病虫害无害化
防治技术等实用技术和“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及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桃果实品质,形成了优势品牌。据统计,全区果树种植面积达11543亩,2009年实现总产量7122.6吨。尤其是永乐乡水塘村8个村民组,从1990年开始发展桃树种植,逐步形成规模化种植,带动全乡水果业的大发展,现在全乡种植面积达到9563亩,带动农户2215户,户年均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通过桃产业建设,生产时令鲜果,引导市民在园区进行休闲消费,达到春赏花、秋品果的目的,并由此带动和促进了乡村旅游、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催生了永乐山庄、永乐人家、柏花山庄、三味庄园等20多户集休闲、观光、餐饮、游乐、健身为一体的上档次大型农家乐,以及大批农民自主经营的家庭式的农家乐。通过生态富民家园建设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村民的思想观念逐步改变,文明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已逐步融入到桃园生活中。三是发挥永乐乡柏杨、罗吏两村莲藕种植优势,带动326户农户种植莲藕近1000亩,总产值720万元。通过莲藕基地的建设,逐步带动农家乐的发展,形成有规模、上档次的柏杨莲藕生态农业观光基地。在发挥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同时,提高了农民收入。
三、以推广科学技术为手段。提升农村经济发展实力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种植含量,提升农村经济发展实力,增加农民收入,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菜、绿色菜”。一是推进生态环境工程。组织对南明区生产基地进行土样采集,摸清全区农产品产地安全现状,为保护和改善产地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科学数据。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开发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效能,将养殖业、沼气工程和周边的农EH、鱼塘等进行统一筹划、系统安排,在已建成沼气池3000多个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南明区2009—2010年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由建设分散式沼气池为集中式大中型沼气池,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同时加强沼气后续服务网点技术人员的管理,及时为全区沼气池进行管护和维修,确保沼气池的使用安全。二是实施绿色防控技术。投入资金50万元,购买了生物农药及生物肥料,发放到农户手中,有效引导农户使用低毒高效生物农药,鼓励农户采用既能提供作物营养、又能改良土地,分解和消除土壤中的农药,对土地起到修复作用的生物化肥施肥;积极引进物理防治虫害技术,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蔬菜基地安装30台杀虫灯,合理利用太阳能有效地扩大防治虫害范围,达到减少农药施用的目的。三是加强监测检测体系建设。在全区29个行政村督促指导农户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新建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检测监测点3个,完善8个蔬菜基地农残检测点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上市蔬菜监测覆盖面,全年对29个村蔬菜基地上市蔬菜进行检测共计230次,检测样品1382个,合格率为100%,基地蔬菜产品农残超标率为0,进一步健全了蔬菜质量监测检测体系,促进生态农业发展。四是积极开展新品种试验示范、示范推广。结合我区种植生产苦瓜的气候优势和区位优势,改变本地苦瓜品种常规种植技术的弊端,引进适应性、抗逆性、抗病性强,丰产性好的碧秀品种,采取棚架栽培技术,通过精耕细作、科学栽培、合理管理、设施技术合理应用将采收期延晚到10月中旬,错开本地品种8—10月采收高峰期,充分体现出延晚采收市场价位越好的优点,提高产量和产值。2009年实际完成生产面积302亩,平均亩产3800公斤,项目区总产量1149吨,平均单价2.4元,公斤,亩产值9120元,总产值231.7万元,生产投入1650元/亩,总生产投入49.9万元,每亩纯收入7470元,总纯收入225.9万元。永乐乡永乐村农户胡永平种植1.2亩,亩产7000公斤,亩产值16800元,创贵阳地区苦瓜生产产量历史纪录,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5.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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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区农产品价格普遍回升,初步扭转了多年以来农民收入低速增长甚至徘徊的局面,特别是生猪、家禽价格的回升,牧业收入大幅度增加,拉动了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区一些地方,农民养殖积极性不高,生猪、家禽存栏下降,这对今后肉、禽供应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摸清当前我区畜牧业生产现状,十一月中旬,自治区农调队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我区兴业、博白、象州、全州等县的畜牧业生产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供参考。
一、当前我区生猪、家禽生产的基本现状和特点
(一)基本现状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和自治区有关通知的精神,努力克服禽流感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推进优势品种规模养殖作为加快畜牧业发展的突破口,建立发展畜牧业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建立考评和督查制度。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应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区草食动物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坚持草畜并举、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示范引导、适当扶持”的方针,各地把发展畜牧业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了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了畜牧业的良性发展。
今年,尽管受禽流感疫情、旱灾、饲料价格上涨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但在市场价格大幅回升的强劲拉动下,畜牧业生产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生猪、优质肉鸡、肉牛肉羊等优势产品区域布局初步形成,比较优势逐步显现。如兴业县突出抓好家禽养殖,今年1-9月出栏家禽达到3470万羽,比上年同期增长27.6%。博白县则重点抓生猪饲养,今年1-10月,出栏肉猪134万头,同比增长6.5%;外销仔猪155万头,增长4.5%。全州县1-10月出栏肉猪56万头,增长2.8%;全县现有规模养殖场418个,比上年增加202个;其中母猪养殖场129个,比上年同期增加100个。来宾市1-9月新增规模养猪场(户)495个,养殖小区已由去年底的163个发展到现在的236个。贺州市现已有120多个养猪专业村,规模
养猪户1.69万户,年出栏肉猪300头以上的3800多户。玉林市三季度末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8003个,同比增加1198个。畜牧业的发展,带动了我区农民收入的较快增长。
据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区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为1736.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8.7元,增长15.2%。其中,从畜牧业得到的现金收入人均538.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32.6元,增长32.7%,占同期农民全部现金收入增加额的58.0%,是今年我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二)当前我区生猪、家禽生产的特点
1、规模户和非农户生猪发展迅速,出栏、存栏数量增加
自去年第三季度以来,我区生猪价格的大幅回升,调动了养殖大户的生产积极性,生猪生产迅速发展。据区农调队对区内220个调查村内所有规模养殖户的调查,今年前三季度,规模养殖户生猪出栏比上年同期增长37.1%,存栏增长10.1%;非农户生猪出栏增长14.8%,存栏增长19.6%。
2、农村规模户饲养家禽减少,非农户饲养量增加
受去年非典疫情和今年禽流感的影响,养殖业风险增大,农村一些中小规模养殖户由于连续两年遭受打击,家禽养殖受到较大影响。今年前三季度,我区农村规模养殖户出栏家禽比上年同期减少7.9%,存栏减少14.5 %;一些大养殖公司由于经济实力雄厚,抗灾能力强,家禽饲养量增加。今年前三季度,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的家禽出栏量比上年增长14.0%,存栏增长18.9%。
3、散养农户饲养生猪数量减少
据对扶绥、合浦、象州、平乐、全州、博白等县116户农户养殖情况进行的随机抽样调查,今年11月中旬,未饲养生猪的农户有42户,占调查户数的36.2%;养猪户74户,占63.8%。其中,今年新增养猪农户6户,而上年同期养猪今年不养的有10户,增减相抵后,今年养猪户数比上年同期减少4户,减幅为
5.1%。116户农户生猪饲养量比上年同期减少3.2%,但比今年六月末饲养量增加了39.1%;家禽饲养量比上年同期增加8.3%,比今年六月末增加了45.0%。
4、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初步形成以南宁市、玉林市、贵港市、梧州市,贺州市和桂林市为主的生猪优势产区,以玉林、梧州、桂林、南宁、钦州为主的优质鸡优势产区,生猪优势产区生猪出栏1926.06万头,占全区生猪出栏总数的57.92%,优质鸡优势产区出栏肉鸡25128.16万只,占出栏总数的67.24%。兴业的优质鸡,博白、荔浦的仔猪,巴马、环江的香猪,合浦鹅和灵山奶水牛等,已形成了各地的特色。各地很好的利用自己的品牌,扩大生产规模,把特色产业做强做大,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
二、当前影响我区畜牧业生产的主要问题
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通过调查和座谈访问,了解到当前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养殖风险增加,部分养殖户风光不再
去年的非典疫情和今年禽流感的发生,我区大量肉鸡、鸡苗无法外调,价格暴跌,对养殖户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大的养殖公司由于资金实力雄厚,有能力渡过了这场灾难,但许多养殖户因经济承受能力低,遭受打击后没有能力再恢复生产。如兴业县铁联乡一姓梁的养鸡户,今年初养鸡5~6万羽,由于禽流感的影响,亏损50~60万元,现在因经济困难不得不卖掉小车,要恢复生产举步维艰。
2、饲料等价格上涨,养殖成本增加
去年三季度以来,虽然生猪、家禽价格有所回升,但同时由于饲料等价格大幅度上涨,养殖成本增加,部分农户对发展养殖业积极性不高。据扶绥县反映,今年8月份,肉猪收购价每公斤10.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2元,增幅为44.4%;与此同时,猪仔价格也由上年同期的每公斤8元猛增至今年的14元,上涨了75%;购买一头25公斤左右的仔猪,去年只花200元,今年要增加到350元。40公斤一包的精饲料上年售价110元,今年涨价到120元,养一头肉猪要多花50元以上;加上玉米等其他饲料价格的上涨,养殖成本大大增加。在全州县大西江镇,一农户算了一笔帐,要饲养一头200斤的肉猪,按目前每斤猪水4元计算,收入800元,而其成本达到858元。其中,购买仔猪开支350元;普通饲料支出458元(按农村传统饲养方法喂养,需饲养五个月,每天2斤大米,按每斤1.2元计
2.4元;0.5斤玉米,按每斤0.7元0.35元;2斤米糠,按每斤0.15元计0.30元;每天饲料成本3.05元,五个月计458元),加上购买50元的猪精料混合物喂养,总计成本858元,还不计人工费和青饲料,养猪不但没赚到钱,每头猪还净亏58元。在今年养猪普遍赚钱的情况下,而农村散养户不赚反亏,这是采用传统饲养方式的结果。
我们在调查农户为何减少生猪饲养量或不养猪的原因时,多数农民回答因外出务工劳动力较多,留下老人和小孩无力搞养殖;其次就是饲料、猪仔价格上涨,养猪难赚钱。
3、一些地方对养殖户有乱收费的现象
虽然中央和自治区三令五申严禁有关部门乱收费,但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不少养殖户向我们反映有关部门还存在乱收费现象。如一些地方养殖户建猪场、鸡舍,土地管理部门按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费2元,建设部门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4元的费用;另有一些地方的水利管理部门也以建猪场、鸡舍会引起水土流失为由收取相关费用;一些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对不进入市场交易的畜禽,仍强行按成交额的1.6%的比率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对外调的生猪收取每头5元的交易管理费;有的养殖户同时兼营饲料加工,但供电部门按高于正常照明用电每度0.15元的高价收取电费(据说是参照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
种种不合理收费,对我区畜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如兴业县某乡镇由于有关部门对不进入市场的交易的畜禽,仍强行按成交额的1.6%的比率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使本地的肉鸡价格比周边地区每市斤低0.2~0.3元。据博白县反映,该县有一职工辞职后承包某农场的荒地,计划投资150万元建猪场准备养猪,目前已投入50多万元,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已通知其要交纳30万元的有关费用,令业主难以理解。
4、农村用地紧张,也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
我区人多地少的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开展农业综合开发比较早的地方,原有的荒山、荒坡已基本得到利用,一些地方要修建猪栏、鸡舍,很难找到合适的地方。据全州县反映,有的老板想租用群众的坡地修建猪栏、鸡舍,除了面对有关部门的各种收费外,有关部门又不准许砍伐坡地上的零星松树,否则要处以高额罚款。有的外地老板苦于找不到地方,还请当地水产畜牧局的同志帮忙联系场地,准备发展养殖业。兴业县和丰禽业公司2002年申请征用30亩坡地,准备扩大养殖场面,增加养殖规模,但至今未能解决。
5、一些农户饲养方法落后,畜牧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我区农村散养农户饲养牲畜、家禽仍以传统方法为主,饲养时间长,养殖成本高,群众对畜禽防疫观念不强,特别是对家禽忽视疾病防疫,死亡率极高。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有一农户,今年饲养30只鸡,13只鸭,由于没有进行疾病防疫,病死6只鸡、6只鸭,鸡、鸭的死亡率分别为20%和46%。据全州县畜牧水产局同志介绍,根据他们的调查,散养农户由于轻视家禽疾病防疫,个别农户家禽死亡率高达50~60%。
此外,农村一些生猪规模养殖户大批量饲养母猪,大多没有采取科学的人工授精技术,自家饲养种公猪配种自然繁殖,大大增加了饲养成本。如博白县三滩镇建中村一养殖户,饲养70多头母猪,以前也曾进行人工授精,但由于技术掌握不好没有取得成功,不得不采用传统方法,饲养5头种公猪自行配种,加大了养殖户的经济负担。
三、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科技普及,提高养殖业发展的科技含量。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科技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科技意识和疾病防疫理念,降低畜禽死亡率,减少群众的经济损失。加快农村散养户畜禽的品种改良,改进饲养方法,提高养殖业的经济效益。
2、严格禁止各部门的乱收费,减轻农民的负担。建议对全区畜牧业发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检查我区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使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坚决杜绝各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为加快我区畜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信息传递,确保畜牧业稳步发展。今年畜牧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受畜禽价格上涨的带动。前阶段我区各地大量增加母猪饲养,不少养殖户也大量补栏,畜牧业生产一片兴旺。由于饲养量的增加,再加上今年全国粮食增产,饲料价格将可能趋于稳定,明年猪禽价格回落的可能性较大。各地应加强信息的传递,要理性看待价格的涨落,合理指导生产,防止生产的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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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六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以农村家庭 (户) 为单位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致力于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种互助共济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则表现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为深入了解此项民生政策实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取得的社会成效, 笔者组织调研组对最早开展试点工作之一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西日嘎苏木 (乡) 的5个嘎查 (村) 共102户农牧民, 以及第二批开展试点工作之一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书声乡的4个自然村共99户农牧民进行了入户访谈与广泛调研。本文分析以本次调研数据为基本依据。
一、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在内蒙古的实施现状以及取得的成效
1.实施范围逐步扩大, 提高了合作医疗的参合率
2003年12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和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并于2004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7个旗县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以下简称“新农合”) 的试点工作。这7个试点地区下辖104个苏木乡镇, 1094个嘎查村, 农牧业人口12.1103万人。至2004年底, 7个试点旗县中参合农牧民人数为76.57万人, 参合率74.3%;共有16.5962万人次通过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537.36万元, 其中门诊报销218.94万元, 大病报销318.42万元。2005年, 试点地区扩大到12个, 全区12个试点旗县 (市、区) 覆盖人口201万人, 有161万农牧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参合率达到80.5%。到2006年底, 全区“新农合”试点旗县已达到39个, 覆盖农牧民人口663万人, 占全区农牧民人口的47%, 共有545万农牧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参合率达到了82.3%。[1]2007年, 自治区继续全面推行“新农合”制度, 农牧民的参合率达到了85%。实施范围的扩大和参合率的提高, 不仅为进一步推广这一政策提供了基础, 也为更多的困难农牧民提供了健康保证。
2.“新农合”有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为了让广大参合农牧民受益, 各试点旗县经过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和精密测算, 制定了具体的“新农合”实施方案, 并根据农牧民的经济状况和承受力, 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农牧民个人交费标准和补偿比例。调查中我们发现, 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给付中, 各试点旗县一般是家庭账户基金实报实销100%, 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10~20元不等, 在农牧民交纳10元合作基金的基础上再加财政补助部分。大病统筹基金中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都有所不同, 其中, 起付线最低为100元, 最高为1000元;封顶线最低为4000 元, 最高为l5000元;补偿比例基本为医疗费的30%~40%。在具体运作中, 各地通过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为参合农牧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使农牧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 能够就近享受到较好的和较适宜的卫生服务。在管理上, 各试点旗县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医药费公示、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医药费用清单、药品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等十多项制度。此外, 还规定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一次。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建立, 有效地推动了新农合工作在各试点旗县的顺利进行。
3.各级政府财政补偿比例和补贴标准逐步提高
2004年, 中央财政共资助内蒙古7个试点旗县合作医疗资金905万元, 自治区本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362万元, 共计1267万元。2005年, 12个试点旗县 (市、区) 共为参合农牧民补偿医疗费用4000余万元, 占农牧民住院费用的31%。2006年, 医疗补偿费达到1.68亿元, 受益人群达到参合农牧民的35.4%。在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过程中, 政府更是逐年提高补贴标准。2007年, 政府把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90元, 这其中, 各级政府的补助就达到了每人每年80元。具体为:中央财政补助40元,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按照20∶10∶10的比例补助40元, 农牧民个人缴费10元。[2]这些措施的推行大大减轻了农牧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了缓解。
4.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得到加强
各试点旗县把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不断完善农村牧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具体管理中, 各地的苏木 (乡、镇) 卫生院都实行县办县管, 嘎查 (村) 卫生室实行乡 (镇) 办乡 (镇) 管, 它们与旗县中心医院共同构成了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同时, 各试点旗县也以此为契机不断强化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原本低下的医疗服务水平, 逐步满足了建设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
二、内蒙古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困难
目前, 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还没有找到一个经济有效、简便快捷的筹资办法, 现在采取的由乡村干部入户每年收一次的办法, 不仅工作量大, 而且工作成本也高。而且, 在这一制度实行初期, 一些农牧民对此持观望态度, 参加者较少, 覆盖面较低, 致使所筹集到的合作医疗资金数额有限。但是, 农牧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决定了他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却很高, 而且由于患大病的概率比较高, 导致所需的补偿款数额巨大。例如, 在被调研的201户农牧民中, 家庭中患大病的比例为47%, 患常见病的比例高达72%。造成筹资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集体的经济支持, 除非这个农牧区有集体产业, 否则是没有任何集体交费补贴的。二是广大农牧民交纳合作医疗有关费用的积极性不高, 这要么是因经济贫困没有能力交纳, 要么是对农村合作医疗不信任, 或者对合作医疗质量以及补偿比例不满意而不愿意交纳。例如, 在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的调研显示, 仅有33.2%的参合者对目前的补偿比例表示“满意”, 66.8%的参合者对补偿比例表示“不满意”。三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经费补助政策落实不到位, 导致医疗机构运转经费严重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地方财政困难以及国家合作医疗基金补助政策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差别。
2.硬件设施差, 专业医疗卫生人员缺乏
实行“新农合”以后, 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患者人数增多, 但受条件的限制, 医疗服务却难以满足患者正常的医疗需求,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群众参合的积极性。硬件设施差主要表现为:一是苏木 (乡、镇) 卫生院、嘎查 (村) 卫生室两级定点医疗点条件简陋, 基础环境差, 专业人才短缺。一些旗县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房屋破旧, 设备短缺, 医务人员素质偏低, 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能力都不能满足农牧民的需求。农牧民往往是走一整天的路见不到一家有规模的医院, 即使找到了医院, 但是条件十分简陋, 缺少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检查设备。二是高素质的专业医疗卫生人才缺乏, 医务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其主要表现为专业医疗卫生人才的“逆向淘汰”, 即越是业务能力强、学历高、职称高的医务人员反而被“淘汰”的可能性越大。[3]因为, 目前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卫生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极大, 贫困地区受过良好训练的卫生技术人员大都会想方设法地调到城市工作, 以取得较高的报酬。
3.“新农合”的政策宣传不到位
“新农合”的政策宣传不到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地方政府宣传经费紧缺;二是宣传成本高但效果较差, 影响了各乡镇的重视程度与宣传的积极性。例如, 目前每户农牧民的参合经费是每人每年10元, 但花在每个人身上的宣传成本费却在15~20元之间, 这就使得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 严重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宣传不到位的另一个表现就是, 部分农牧民对这一制度心存疑虑与误解, 他们主要存在着“五个担心”, 即:担心新型合作医疗能否长期坚持下去;担心新型合作医疗资金能否管理好;担心报销医药费时能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担心能否及时报销医药费;担心患病的人占便宜, 健康的人吃亏。基于这些担心, 部分群众不积极主动参合和交纳参合费。例如, 在被调查的农牧民中, 知晓“新农合”政策的人仅为50.3%, 其中40.5%的人是通过电视、报纸、传单获知的, 13.8%的人是听别人讲的, 9.7%的人是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在知晓程度上, 有40.6%的农牧民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仅有35.7%的农牧民同时了解补偿标准和报销程序。
4.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参合率的高低, 制度的缺陷导致参合率偏低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参合农牧民感到住院报销的比例不高、门诊报销的是自己的钱, 没有得到多少实惠;二是对报销过程中核减的药物、适用的比例、计算的方法看不懂, 听不明白;三是农村大多数青壮年劳力长年在外打工, 看病吃药都在外地, 而外地的大医院费用太贵, 个体诊所又无正规的票据, 回来后报销审核严格, 难以报销;四是住院患者在转院、转诊时手续繁多;五是农村一部分青壮年认为身体很好, 没有参合的必要;六是当年住院报销了的病人认为来年不可能再患病, 于是不再参合。此外, 有些家庭当年有病人就参保, 无病不参保等等“逆向选择”的问题较多。这说明目前的“新农合”制度在便民、惠民的制订上和管理措施上还很不完善。另外, 各旗县对“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当前, 各试点旗县虽然都成立了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度, 但有效监督机制缺位, 监督委员会参与有效监督动力不足, 压力也不大, 有形式化倾向。
5.基层开展合作医疗的卫生体系不健全
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建立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体系, 使绝大多数农民都能够以较低的费用支出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但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 政府在卫生支出方面开始向城市倾斜, 例如:1991年~2000年间, 政府投人农村卫生的支出为690亿元, 仅占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这使得农村医疗卫生体系的正常运转难以维持, 直接导致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线断网破”。[4]而内蒙古自治区限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欠发达状况, 政府对农村牧区医疗卫生的投入就更为有限, 一些乡镇卫生院处于亏损状态或接近亏损, 以药补医、以药养医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 在经费来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 各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纷纷市场化、承包化, 市场化后的这些卫生机构失去了为农牧民义务提供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功能。这些情况都直接导致了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
三、完善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措施与政策建议
1.“静”、“动”结合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牧民参合的积极性
试点经验证明, 做好宣传工作, 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 是提高农民参合率的重要前提。政府应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 以及发放传单、下村设咨询点等各种有效的形式, 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 做到“新农合”制度家喻户晓, 人人明白, 使农民全面了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报销补偿比例、管理程序等。特别是对重点、难点的乡镇、村的农户, 更要做好这些静态知识面的宣讲。同时, 要充分利用发生在农民间的典型鲜活事例进行动态的宣传教育, 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在宣传时应注意宣传媒体的权威性, 宣传中应避免夸大, 力求客观, 以免误导农民, 让他们明白这是政府认真而负责的一件“惠民”大事, 从而为整个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首先, 应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乡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目前, 农牧民特别是低收入农牧民最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 村级医疗服务设施的好坏与村医技术水平的高低, 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利益。实践表明, 由于交通不便等原因, 与其他医疗点相比, 村卫生室除了提供医疗服务以外, 还能够更有效地承担群体预防、保健知识传播和组织改善环境卫生活动等多种社会功能。[5]因此, 利用合作医疗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有利时机重建村卫生室, 促进其服务水平的提高, 对于改善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 是一种最有效率的投资。
同时, 针对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缺乏, 乡村卫生技术队伍学历过低、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 应该加速培养农村卫生人才, 通过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免费培训乡村医生等办法, 增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也可通过上级卫生部门对口支援, 定期、定向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以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实现农民就近就医, 享受优质廉价医疗服务。而且, 从政府治理来讲, 政府也可以借鉴诸如“服务西部计划”的教育政策, 通过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的本、专科生到农村牧区广大缺少医务工作者的地方去就业, 以整合医疗资源, 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3.逐步提高医药费补偿标准和报销比例
补偿标准不高和报销比例偏低是影响“新农合”发挥其有效作用的主要原因, 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 才能增强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 才会有利于合作医疗的长期发展。在具体工作中, 一是要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设计合理的补偿方案。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农民的意愿在住院、非住院的重大慢性疾病或对门诊的补偿之间进行权衡, 以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方向。二是要设计合理的报销比例。报销的比例高低应与总筹资金额的多少相一致, 但一般补偿比应设定在50%~70%的范围内, 而不是目前的30%~40%, 这样才可以较好地解决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例如, 在被调查的农牧民中, 只有60%的人对补偿满意, 40%的人不满意;不满意的原因中, 44.6%认为报销比例偏小, 14.3%认为医院药费和收费偏高, 19.4%认为报销不及时, 6.5%认为不给报销, 15.2%不能说明原因。
目前各地新农合保障目标大都定位为保大病, 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 难以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实际上, 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卫生投入绩效看, 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此外, 大病为主的保障方式也容易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因此, 我们认为应该调整目前这种只保大病的医疗合作模式, 逐渐向保常见病和多发病的方向发展。
4.简化报销手续, 改变付费方式
在调研中, 群众反映最大的问题还是报销手续和付费的问题。能否及时、足额地领取到补偿金, 直接影响广大农牧民对新农合的评价、认同和参与程度。首先, 新农合目前采取的是农牧民出院后凭医疗消费收据到指定单位 (一般为新农合办公室) 报销补偿金的形式, 这种报销形式具有审核手续烦琐、等待时间较长等弊端。农民为获得补偿金, 通常需要向乡 (镇) 、县 (市) 新农合管理部门申报, 经过审核、复查等数道“工序”才能获得补偿金, 既费时又费力, 容易使农民产生抱怨心理。其次, 在报销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例如, 有的农民在认识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 就可以更加便捷、快速、足额地获得补偿金, 而没有社会关系的农民只能“按部就班”, 农民便会对新农合产生不利民、不公平的认知经验, 对其推广和发展将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 我们建议实行医疗费用医院垫付制度, 就是患者在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医疗机构审核并垫付应给予农民补偿的医疗费用, 使农民能更加及时、便捷地得到资金补偿。它的具体程序为:在定点医院设立新农合结算窗口或在原窗口增加新农合报销程序, 参保农民在当地规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院就诊, 都可以直接在该医院所设的新农合结算窗口交纳自付费用, 一次性结算清楚。这种报销制度有两点优势:一是简化了报销程序, 为就医的农民提供了方便, 尤其是生活在地广人稀、交通设施不健全地区的农牧民;二是报销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使广大农民在报销面前人人平等, 避免出现“因人而异”现象, 使新农合的最后一个环节更加公正、透明和人性化。因此, 实行医院垫付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农民享受新农合, 增加透明度, 方便农民监督。
5.建立医疗合作与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有机结合的制度
政府中的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抓住实施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政策的机遇, 尽快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统筹安排救助资金, 把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 建立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 为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长效的医疗保障。从内蒙古各地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看, 我们还不能把目光仅仅放在这种“保险式”的医疗合作模式上, 还应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医疗救助对象, 增加救助受益面, 提高对弱势农牧民的医疗救助力度, 把农牧区五保户、贫困农牧民家庭、残疾家庭等弱势群体作为救助的重点, 切实缓解他们看不起病的困难。在建立合作医疗, 实行“大病救助”制度的同时, 还应增设“大病救助” 作为补充, 专门解决农牧民大病重病医疗费用, 救助资金可以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拨专款, 以及由社会各界捐赠等。鼓励社会力量对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行为, 积极向社会募集农牧区医疗救助基金, 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牧区特困群众进行救助。同时, 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账户, 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逐步建立“大病救助” 与合作医疗相结合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J].内蒙古政报, 2003, (06) .
[2]钟玉堂.建立完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保障体系[J].内蒙古工作, 2005, (06) .
[3]高书生.社会保障改革何去何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4]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7.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七
对新时期村民自治问题的探讨
作者:胡均兰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06期
[摘要]新时期以村务公开为主的村民自治监督机制日趋健全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文章提出,应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配套措施;构筑和规范村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加快乡镇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新时期;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62
8.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探索范文 篇八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多数,“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全局性根本问题。在全国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一系列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的出台,抓住了全国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发展的战略基础,对发掘农村潜能,中国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部署和基本要求中对一些观点的论述,结合我乡的基本情况,谈点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基层工作者和一个贫困乡的党委书记,通过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我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开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应对挑战。目前全球爆发金融危机,我们既迎来了机遇,又有挑战。我们要在上级党委政 府的领导下,积极应对,又要抓住其中的机遇和国家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以及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向上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进一步扩大内需,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深刻理解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人均收入翻了几十倍,同时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社会事业高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加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充分显示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就,向世界展示了一个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新气象。同时,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三农问题,根据我乡实际情况,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实现农民脱贫致富,是农村工作的基本准则。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同时,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及生态环境建设正是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基本要求。要加快我乡道路建设,改善农民出行条件;要加快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善群众饮水条件;要加快抗震安居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要加快沼气建设,改善农民生活方式;要加快生态绿化建设,改善农村生态质量;要加快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生活环境。要多渠道、多方式转移全乡富余劳动力,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着实帮助农民增收,扎实推进我乡农村改革发展的全面建设。
四、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今后,我乡将全面贯彻这一精神放在第一位,努力发展健全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粮食生产补贴、退耕还林、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改善教育、卫生、饮水、生态环境等。同时改善民生状况、推进民生建设,着重解决弱势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做好两基迎国检工作,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加强开展惠民行动,面向广大群众举办培训,让外出务工人员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进一步提高技能素质,实现富余劳动力的胜利转移。
五、加强全乡干部的作风建设,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
9.农村的村民自治实践 篇九
农村的村民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景德镇陶瓷学院 材料学院 专业、班级:08热工(2)班 姓名:刘威)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农村治理的基本制度。相对来说,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关注集中于自上而下的推行,忽视了因为村庄本身的不平衡所产生的村民自治实践状况的不平衡性。本文讨论了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的决定性影响,讨论了村庄规模、村庄社会关联、村庄精英等构成村民自治基础的因素,讨论了村民自治实践差异的现实原因。认为在当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乃至所有关于农村制度的研究中,不能局限于制度文本和总体状况的描述,而应考察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不平衡乡土社会实践的过程与后果,同情地理解制度实践的现实,从而提高制度研究和农村研究的学术水平。
关键词:村民自治 村集体经济 乡村关系 乡土社会 不平衡性
一、引论
2010年,我们在江西选择一个村作了关于村民自治实践状况的调查。调查选点是随机的,没有典型性,但比较真实。调查报告提出的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令人深思[1]。这些调查报告大都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村民自治的政策后果,二是村民自治的村庄基础。村民自治也可以看作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制度[2],其目标是在国家不能为村庄提供足够秩序的情况下,通过改善村庄的治理来提供自足的村庄秩序。改善村庄治理的具体办法就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规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调查报告的情况来看,村民自治大大改善了村庄治理,从而为村庄秩序提供了制度基础。不过,村民自治也带来了问题,这些问题在不同村庄的表现相当不同,抽象地讨论村民自治的好和坏,功与过,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深入到村庄内部来看村民自治这一自上而下安排下来的制度,讨论村民自治制度与村庄的对接过程,与村庄自组织资源,与村庄集体经济状况,与村民的面子、宗族观念,乃至于与村民的性格和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相互联系状况的相关性,从而理解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看到制度背后的社会基础。村庄自足的秩序需求,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当前村庄本身的社会状况,构成了调查报告的关键词。
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分类标准
在对调查报告的编辑上,我们将派性和集体经济状况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而将选08热工(2)班
刘威
学号:200810510105 1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举和村庄秩序作为了共同项。这样编辑的理由,是民主选举作为村庄政治中最为耀目的事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最大,也是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实施最为彻底有效,最不同于传统村庄治理方式的方面。民主决策本来是村庄治理中更为基础的方面,可惜当前民主决策在实践中落实的不好,不如民主选举普遍落到了实处。选择选举作为共同项的另一个原因是,正是选举这个牵动所有村民和村干部的戏剧化事件,最为彻底地将村庄社会的形貌表现了出来,反过来又构造了村庄社会本身的形貌。村集体经济状况往往决定了村庄治理的方式,也决定了村庄选举的方式,村庄选举又制造或强化,有时也消解了村庄的派性斗争。
具体来讲,村集体经济状况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极大。所谓村集体经济,就是村级组织可以获得或掌握使用的经济资源,较多的村集体经济资源不仅可以减少向村民提取经济资源的数量,缓和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因为收取提留产生的干群矛盾,而且可以通过向村民分配村集体创造的公共物品,获得村干部对村民的主动性。较多的村集体经济资源,提高了村级组织的运作效率,强化了村干部对村民的优势地位。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民有更多参加村务活动的积极性,更愿意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和村务决策。在村级组织不仅不需要向村民提取经济资源,而且可以向村民分配公共福利时,村务决策,尤其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合法化了的村务决策,具有强大的执行能力。而村集体经济很少的村庄,村级组织不仅不能代替农民向国家交纳税费,而且办任何一件事情都需要村民出钱出力,由此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和干群关系紧张,村民以拒交税费来抗拒村干部的权威,村民获得了对村干部的主动性。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民既可能通过民主的办法来抵制上级过多的提取,也可能通过选择好干部,达成善协议,来改善村庄治理,提高村庄公共物品的供给能力。但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较少,村干部的正当报酬不会太高,村民达成合作协议涉及出钱出力而难度骤增,少数反对合作的村民成为村庄公共物品提供越不过去的坎。从村民方面看,要么对村庄事务参与过度,要么对村级治理漠不关心。总之,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有无与多少,对于村民自治的过程与后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也有激烈的争斗,具体可以分出两种类型,一类是与传统因08热工(2)班
刘威
学号:200810510105 2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素联系起来的争斗,诸如与宗族意识、面子观念、宗教信仰等相联的争斗。另一类是与少数村干部或村民个人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的争斗。这两种争斗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因为传统深入农村的能力大大下降,而更多表现为上层的、间接的且间歇性的争斗。相对来说,与传统相联系的村庄争斗更加稳定和深入,在村庄的动员能力更强,具有“派系”斗争的特征。而在那些村集体经济较少且传统断裂的村庄,即使发生争斗,也仅限于上层少数人中,这种争斗很不稳定,动员能力弱,以利益许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分派斗争只能是派性斗争。派性斗争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两个争斗的个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争斗双方中一方的退出,即意味着派性斗争的结束[3]。大多数集体经济贫乏村庄即使引入村民自治制度,也并不因此产生戏剧性的场面。一切似乎都没有变化,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十分冷漠,更不用说对村务决策的参与了。多数村民的想法是,只要村干部不找我收钱,他们做什么事情与我何干!不过,当村民因为诸如水利工程、桥梁道路等设施被破坏,社会治安、道德水平等基本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他们是迫切期望村干部来为他们提供公共物品和村庄秩序的。村民自治是提供公共物品的一种办法,这是一种民主的办法,试图通过村民本身的参与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提高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从而为村庄秩序提供来自村庄的基础。实践中的很多村庄是比较好地达到了这个目标的。问题是,这种办法并非一了百了。离开了村民的参与积极性,离开了对少数村民不合作倾向的约束能力,村民自治这种民主治村方法的效果要大打折扣。必须将村民自治的效果与村民的行为倾向,与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状况及这种关系对村民行为的约束能力,与村民和村干部及村庄精英的互动状况相联系,来讨论村民自治的村庄基础在那里。随后应该讨论村民自治的相关政策问题。
三、村民自治实践中的理论问题
先来讨论与村民自治实践相关的理论问题。这里讨论的理论问题,仅是一个方面,即村民自治制度村庄基础的方面。
1、村庄的规模。这里及前面讲的村庄,也就是村委会。村委会的规模即其人口的多少和地域的大小。当前的村委会一般是承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而来。生产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改为村民小组。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大二公”,生产单位规08热工(2)班
刘威
学号:200810510105 3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模较大,带来极大的效率损失。1962年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人民公社60条》确认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将生产队作为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生产队一般20-30户人家,百余人,是一个相互熟识的熟人社会,这种社会中,因为相互熟识,可以相互监督,舆论约束也比较有力,从而减轻了人民公社体制本身的问题,使人民公社可以再延续20年之久。建立在生产小队之上的生产大队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村委会,规模较生产队要大一个数量级,在这种规模的社会中,村民不再相互熟识,舆论压力下降,一致行动能力不足,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互动往往经由村干部这个中介。我们将村委会这样一个规模的社会称为“半熟人社会”[4]。作为“半熟人社会”的村委会,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动能力具有“半熟人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在村委会选举及村务决策中,不理解村委会半熟人社会的特点,很难理解村级治理的某些方面。
2、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联系,我们叫做“村庄社会关联”[5]。“村庄社会关联”指村民之间关系的性质、强度及其广泛性,尤其指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的村民一致行动的能力。任何一个社会得以延续,都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相互合作基础之上的,与其他人无联系不合作的原子化的个人,是现代社会所淘汰的对象。村民自治及村庄秩序的获得同样有赖于村民的合作或村民之间建立有强有力的关系,正是村民之间强有力的关系,使得村民会议通过的决策不只是对赞同者具有约束力,而是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是凭借暴力,而是凭借村民心中的正义和他们对村庄正义的敬畏。他们受到村庄舆论及与这种舆论密切相关的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约束。村庄社会关联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与村庄现状密切相关的。其中的两个方面尤其与村庄社会关联关系密切。一是村庄传统的状况。宗族意识构成了村民之间的宗族联系及与这种联系相关的一致行动能力。面子观念则造成了舆论本身的力量。二是村庄经济社会分化的状况,即在村庄内部因为资源分布不均衡而产生的一些占有优势资源的村庄精英对一般村民的影响能力,这种影响能力是村庄形成群体行动的一个基础。不同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并不相同。当前市场经济与现代传媒的进村和村民的自由流动可能性,对于村庄社会关联状况有极大影响,这会构成对村民自治这种治理制度的影响。这08热工(2)班
刘威
学号:200810510105 4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方面的研究十分不足。
3、村庄精英。村庄精英是一个“古老”的研究课题,诸如对乡村土绅的研究和“长老统治”的说法。村民自治是一项授权村民的治理事业,但这并不是说村里的所有事情都由村民去做,也不是说每一个村民所做的事情和他们的影响力是相同的。正是因为村民之间各不相同的影响能力,构成了村民本身的结构分化,这种结构分化塑造了当前村庄治理的现状[6]。
所谓村庄精英,就是村庄中较一般村民影响力大,行动能力强的人。这些人拥有诸如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的优势资源。村庄精英影响力的大小和方式及村庄精英数量的多少,与村庄本身有密切关系,宗族头人、宗教领袖和经济大户是些高大威猛的村庄精英,这样的人不会很多,却“力大无比”。“大社员”、小地痞是些细小琐碎的村庄精英,这样的村庄精英数量虽多,影响力却很有限。村庄精英往往不只是在村庄范围活动,他们可能将主要的时间与精力放在村庄以外,对于村庄治理没有兴趣。这样的村庄精英,严格说是不在村的精英,与村庄治理关系不大。还有一些人虽然一直在村庄以外生活,却十分在意村庄生活,他们的生活面向村庄,这些不在村的人事实上是在村精英。细致观察村庄精英的状况,对于理解村庄治理,尤其是村民自治引入之后村民的行动和村庄决策的达成,会很有意思。也就是说,因为村庄精英本身的状况不同,造成村民自治这个全国一统制度安排实践后果的不同。以上三点讨论,只是希望回答为什么实践中的村民自治过程与后果的不同。过去学术界和政策部门过于关注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中的政府方面,自上而下的方面,这也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之初所应关注的主要方面。当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已实践10余年,仅从自上而下的视角来看,显然不够,因此,我们将村民自治研究中的理论问题定位于村民自治的村庄基础。以上三个方面在全国不同村庄的表现相当不同,就必然造成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制度实践的不同。这样我们就会对村民自治实践有一个更为理性的判断。
四、村民自治实践中的政策问题
引入村民自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村庄秩序自足提供的问题,因为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无力为庞大的农村社会提供足够的公共物品。不过,村民自治制度还08热工(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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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200810510105 5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必须同时解决国家向乡村社会的渗透能力。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下面,乡镇一级设基层政权,但乡镇这个基层政权的范围太大,一般人口在5万左右,地域数十乃至上百平方公里,区区乡镇干部无法将诸如计划生育、收粮派款等繁重的任务完成,他们无力面对数量庞大的村民。何况他们根本不可能熟悉村民。村委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千人左右,村干部对每个村民都很熟悉,正是村干部可以成为乡镇行政离不开的腿。这样一来,村干部就不仅要成为村民的当家人,而且要成为乡镇行政的代理人。这就面临着村民自治的第一个政策性问题:乡村关系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乡村关系面临的问题并不相同,因此,在乡村关系政策上面所留有的空间也不相同。乡镇有时默许村干部在合法收入之外捞取灰色收入,有时利用正式关系之外的非正式人际交往来笼络村干部[7]。
村民自治制度的引入,强化了乡村关系中事实上一直存在的以上问题的症结。当乡村合谋以向农民提取资源时,农民不会对乡村干部留有好感,农民要么对村庄事务漠不关心,要么联合起来将代理乡镇事务意愿过强的村干部选下来。农民联合起来的基础是他们的组织方式,在不同地区农民的组织方式是十分不同的。农民组织的一种方式是派性斗争。派性斗争首先是村庄内部分成两派的斗争。其中一派特别是处于村庄权力弱势的一派习惯打出为民请命的招牌,将对手置于与乡镇合谋的不利处境。选举中,乡镇事实上是希望干预以选出自己满意人选的,但乡镇干预的结果必然强化受到损害一派的愤怒,受到乡镇支持一派即使当选,也会不断受到另一派的“刁难”。乡镇因此更加难以完成向村一级渗透的任务。大多数乡镇目前终于知道,在村委会选举这类政策操作性很强的事情上,“按法律和政策来”,不带意志让村民选上谁谁当[8]。村委会选举的自由度越来越高。
显然,乡村关系在不同地区的表现和要求是相当不同的,这不仅与乡村组织面对的国家任务的不同有关,而且与农民的组织方式,村集体经济的发育状况等等有关。在笼统谈乡村关系之前,似乎应先分清是什么类型的乡村关系。与乡村关系紧密相关的是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所谓“两委关系”。“两委关系”也是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与之相关制度设计很多,争论极大。总体来说,我们认为两委关系也如乡村关系一样,在不同地区因为面对的任务和所处村庄基础的不同,而会有不08热工(2)班
刘威
学号:200810510105 6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同的表现。关键是应将两委关系由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回归到村庄中予以理解,将笼统的讨论具体化到实践中去。
五、结语
假若我们只是局限在制度文本和总体状况上研究村民自治,这种研究很快就会被实践抛在一边。中国是有9亿农民和96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的大国,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当前包括乡村在内的中国的显著特点,这种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其它诸种自上而下安排下来制度的不同生长基础。苏力在回答同一套法律在乡土社会的人民法庭和城市或工商发达地区运作的差别时写到:“这种差别主要是因为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伴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以及在这种条件下生活的人及其行为方式的不同。”[9]他主要讨论了法律实践因为经济方面的差别而造成的过程与结果的差别。如果将苏力的法律实践的差别换为国家自上而下安排的制度实践的差别,比如村民自治制度的差别,就会发现苏力结论的普适性。而如果不看得那么根本,我们还应看到,不仅是经济不平衡,而且有文化不平衡和其它不平衡的因素在决定村民自治制度实践不平衡方面的作用。学术界如何深入到不平衡的农村实践中去,理解自上而下制度安排的不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理解诸如村民自治这些上面安排下来制度的处境,对于完善这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学术研究当然也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
[1] 参见范瑜、贺雪峰主编《村庄治理与秩序——村民自治调查报告》,即出版。[2] 参见贺雪峰:“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3] 参见贺雪峰:“乡村选举中的派性与派系”,《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4期。[4] 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5]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即发表;董磊明:“传统与嬗变——苏南乡镇企业改制后的村级治理”,《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 参见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第1期;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7] 吴思红将这种非正式人际交往称作“体制外动员”,参见吴思红:“村民自治制度下的乡村关08热工(2)班
刘威
学号:200810510105 7
村民的自治实践和典型研究
系与农村社会动员”,《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8] 参见仝志辉:“村委会选举中的精英动员”,《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9]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08热工(2)班 刘威
10.农村社会发展专题论文范文 篇十
我国是农业大国,以世界7%的土地养活着世界21%的人口,可见农业技术推广在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农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如何高效农业,如何持续发展对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质量、如何提高农业生产者素质成了当今中国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目前以计划经济和短缺经济为特征的条件下形成的政府农业推广体系,在推广理念、推广内容、推广方式方法,特别是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管理方式、投资渠道等方面,显现出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发展的诸多不适应。那么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规避这些问题,采取什么措施?成为我们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推广现状及出现问题,解决对策
浅谈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引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技术推广在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据各种调查的数据来看,农业推广并不理想,各种问题开始涌现,那么到底出现什么问题,又该有什么样的对策呢?
在《农村社会发展专题》的学习中上,引发了我对中国农业技术推广现状的思考。我想我国农业推广存在的问题、根源及解决对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从事没有农业工作,所以对农业中出现的问题也考虑不够深刻,不过我查阅参考了很多资料并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提出自己的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置身于这样的背景下,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应该怎样发展,怎样应对新的挑战、适应新的要求,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我开始思考为什么?肤浅的来说,农业技术需要人来推广,而农业技术无法理想推广在于农村都缺乏劳动力,通俗点,能种地的人都没有了,谁来推广技术?最近常常听到电视中提到“空巢老人”的话题,我想空巢老人这个称呼并不时尚,是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提到“空巢老人”不禁让我联想到,在农村这样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大多数年轻人到城里打工挣钱,农村的劳动力出现了老龄化的现象,大片大片的耕地出现撂荒。对于很多小国家来说,比如日本,地小无法实现大规模农业用田,只能进口中国的农产品解决国民温饱。而我们中国却出现了有地没人种,大规模的撂荒现象。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民已慢慢开始挣脱农民的本职工作,不再像旧社会那样只去种田,靠天靠收成生活,他们开始走向城市,走向市场经济。不禁人们开始思考,开始担忧,随着农民工的大量引入,城市劳动力逐渐强劲,那么劳动力逐渐减弱的农村又有谁去种田,撂荒的土地又由谁去生产呢?就现状来看,农村很多地方已经只留下了老人,妇女,小孩,务农人物老龄化已经成为了现在中国社会比较深刻的现象。
所以要解决农业技术推广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劳动力流失的问题,解决劳动力流失的问题,就要如何吸引年轻劳动力,让他们愿意回家种田。而如何吸引这部分年轻劳动力,就要能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农民愿意回田里了,才能说到下一步,如何推广我们的高科
技农业发展。地还是得靠农民来种,技术还是得靠农民才能推广开来。
目前中国很多地方采取的农村合作社的形式,并在很多地方取得了成功。试点比较成功的主要集中在沿海较发达的地区。但随着农村合作社的推行,问题也逐渐开始显现出来。农村合作社的形式繁多,在全国各地有“公司+基地+农户”模式的商业型的专业合作社。有大城市郊区有把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搞规模经营;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正在进行试点中的重庆、成都市的:城郊农村合作社。还有在全国各地搞持有农业生产机械的,农业机械公司经营的合作社等等。
农村合作社的优点很多.如:
1、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抵抗风险的能力。合作社统一采购农资,统一销售果品,形成了集团化、规模化,增强了市场的谈判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2、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了农民收入。由于专业合作社从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解除了果农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产品生产的快速发展。
3、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层次,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传统的一家一户农产品难以形成产品品牌和市场品牌。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和引导农民实行统一农资商品采供、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注册商标、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包装等,有效地推动了农产品树品牌、创品牌的进程,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4、壮大了自我发展实力,打造了农村文明新风尚。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的地方,农民和村级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强,乡风文明程度都比较高。
随着社会发展,我认为农村合作社的形式是发展的产物,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态。它也必将随着发展而淘汰。这种形式只能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形式,随着市场供求变化,它必定转变成别的形式,或者还有可能回归到原始形态。我认为,农业最终还是会私人私营化。
查阅了很多资料,了解到除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形式上存在很多问题。在主观条件上也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观条件便是人与人之间。
农技人员经常被抽调搞,原因在于乡镇站编制被挤占、挪用。乡镇机构改革后,井入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人员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行政管理权下放到乡镇,工作由乡镇统一安排,且多站在一起办公,上面又没有相对应的单位,业务工作形成了多头指挥、多头管理,工作随意调整性大,而且主要是做乡里的一些多而杂的工作。
当然以上我的分析,从劳动力缺乏,耕地闲置的角度分析。查阅了很多了资料发现,还是很多主观及客观的原因。如: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陈旧;科研、教育、推广、生产相互脱节;条块、部门、地区分割严重;农业科技推广投资机制不健全,供给量严重不足;政府统管所有的技术推广工作,不适应市场的需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分布不尽合理;推广经费
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基层推广人员素质低,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偏低等。
如何规避这些问题,是现在农业推广技术的重中之重。推广不是口上说的,形式上做的。必须进一步解放农民思想,更新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真正把农技推广工作抓出成效,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贡献。有哪些是需要做好和改进的呢?[1] [2]
1.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
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
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
业技术人员的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农技推广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
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2.加强科技普及,提高农民素质与技能。根据目前农村经济和农民素质现状,加强
农民技术培训,应突出层次性和实用性。基层农技培训可以通过3级网络(县、乡、村)、3个层次(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农民)、多种形式(办班培训、邀请专
家教授讲课、广播电视讲座等),实施“绿色证书”培训项目。对科技文化素质
偏低的农民,可根据农事季节的特点,采取办培训班与现场示范相结合的办法,以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提高运用农技进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要注重加强
对没有正规学历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学历教育,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加强农民带头人培养,积极发展专业技术协会。许多农村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但
上不了项目或上了项目形不成规模,其原因是缺乏农民带头人,缺乏示范带动作
用。这就需要培养农民带头人,发展专业技术协会。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模式、应
景式、走过场式的培训方式,将培训的重点放在农民带头人的培训上,将技能培
训转移到素质培养上。
3.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
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到位率。根据
当地农业发展需求,及时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以重点农业项目(工程)
为载体,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推广和培训。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
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
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服务热线、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作用,推进农业科技服务的现代化和信息化。积极利用科技下乡、科技示范场、流动科技服务车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4.进一步搞好配套服务。农技部门要充分利用队伍专、人才多、分布广、信息灵的优势,将产前的项目筛选、产中的技术指导和产后的销售服务纳入全程配套服务内容。产前搞好市场调查和预测,为农民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和技术准备;产后则可以采取独营或联营的方式,开展农副产品的购、加、储、销等服务,切实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对量大面广的主导产品,农技部门要及时推广系列加工、包装、储运等方面的新技术,以实现农副产品的多层次增值,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还要进一步 加快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一要合理构建县、乡、村、科技示范户的四位一体的推广网络。县一级要突出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乡镇要重点突出试验示范的推广,发挥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作用,还要根据各乡镇产业实际,确定区域性农业技术服务网络,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更好为产业服务。要大力培训农民技术员,积极培育科技示范户,让他们在农业科技运用上起到带头作用。
5.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政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多种经济实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还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在改革和加强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同时,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社、邮政物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突出增强推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推广模式,努力建立农技推广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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